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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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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先生是1970年代以后,中国大陆较早从事民法解释学(或称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学者。《裁判的方法》是梁慧星先生献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的法官培训讲义,共包括民法解释学概述、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和利益衡量五个部分。

读完此书心中最大的疑惑是法律解释在裁判过程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法律解释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说理的关系是什么?职是之故,笔者拟结合《裁判的方法》对其进行展开论述研究

法律解释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判说理等三个方面的关系。

裁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尽管贯穿始终,但其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说理的关系并非泾渭分明,而是相互交融。法律事实的析出是法官知识前见、法律文本、客观事实等视域不断融合的过程。(伽达默尔的诠释学)这一过程需要法官在法律规则构成要件形象指导下解释已认定事实的法律意义,进而可以确认“S=T”的裁判逻辑小前提。作为解释者,法官的目光应该不断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进而实现契合正义法规范适用。找法的结果可能性和法律语言本性、社会复杂性、民法的司法本性以及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使得法律解释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只有如此,法官才能发现应当适用的裁判逻辑大前提“T-R”。作为裁判者,法官必须将裁判过程在裁判说理部分进行语言再现。一方面,法官的说理义务决定了法官必须对裁判结论进行裁判逻辑印证;另一方面,裁判解释的内在本性决定了法官在裁判逻辑印证的过程中进行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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