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汇报法律问题_试用期法律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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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汇报
敬爱的党组织:
在前几天的营销党支部会议上,成员们关注了一个发生在黑龙江的案件:2015年5月2日在哈尔滨铁路局管内庆安站候车室发生一起突发情况,一名男子被铁路民警开枪击倒身亡。在大家深入了解了案件发生的过程之后,为死者感到惋惜和不解的同时,也对民警的开枪行为展开了关于开枪是否合理的讨论。
那么,民警开枪是否合理合法呢?整个事件中警察仅仅开了一枪,正中徐纯合的心脏,当时徐纯合就死了。开枪之前并没有警告,正是这样一个举动,引发了广泛的质疑。
事实上,警方认为庆安枪击案中警察的开枪行为是正当履职。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该法律条例的第九条规定,对于出现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从公布的视频来看,当时的警察身着警服,明显是在执行公务中,而警察使用防暴棍也意在制止对方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而对方不但反抗,还殴打正在执法中的警察,并且发展到夺取警察中手中的防暴棍殴打警察。警察拔枪,命令对方立即停止暴力行为,其不但没有立即停止,还继续殴打警察,警察开枪。由此可见案中警察的开枪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当的履行职责。但是,也有人认为,警察的处置过当。徐纯和的行为完全是针对警察自己的,其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那么采用开枪的方式是否有以正当防卫之名泄私愤的嫌疑呢?家属代表也认为,警察在当时情况下可以选择击伤任何部位,不打头和心脏都没事,或者鸣枪示警。
在我看来,在整个事件中人们付出了太多的争论,倾注了太多的义愤,支付了太多的感情,但是恰恰忘记了,“对于事实问题的健全的判断是一切德行的真正基础”。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抛弃对道德大棒的依赖,抛开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进行专业性、技术性的事实还原。我们党员在公共讨论中,更应该保持清醒的态度,首先要弄清楚事实是什么,再进行价值判断,否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主观观点。另一方面,本案的教训是惨重的,国家应该规范人民警察的正当防卫行为,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刑事案件情况各有不同,需要特殊的法律予以正确的解释。如果警察不经严谨思考就开枪杀死嫌疑人,这是道德上所无法容忍的。最后,我也希望类似的案件不要再发生。
恳请党组织给予批评、帮助。
汇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