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科技中介机构 试行科技成果鉴定的情况汇报_深圳市科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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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科技中介机构 试行科技成果鉴定的情况汇报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社会科技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是一项新尝试,为了使科技成果鉴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科技经济发展服务,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做了一些探索。
经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同意深圳市从2001年1月1日起将部分科技成果鉴定委托给社会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改“做鉴定”为“管鉴定”(同年11月27日国家科技部正式批准试点)。
一、试点的基本情况
目前深圳市经认定委托进行科技成果鉴定试点的社会科技中介机构有三家,全部是非 国有制的企业。近两年来共完成178项科技成果鉴定,占同期科技成果鉴定的66%(其余为省、部委和暂时没有下放的医疗卫生项目)。
2001年深圳市工业总产值为2880.66亿元,其中高新技术成果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45.87%为1321.36亿元;科技成果转化率约85%以上,均列我国各大中城市的前列。
可见由社会科技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不仅已经为深圳市社会所接受也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为深圳市科技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二、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统一认识、调研先行
深圳市科技成果的研发单位主体在企业(企业拥有研究所占全市93.4%)全市有2/3以上为三资和民营企业,市场经济的发育相对早一些。 随着深圳市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我们感觉到传统的科技成果管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譬如:作为政府行为的科技成果鉴定注重成果的水平,而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单位更关心科技成果将带来的效益和市场前景。
1998年以来我们先后设立了四个课题组对如何使科技成果鉴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境内外进行调查研究。深圳市科学技术局领导班子也统一了“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势在必行”的认识,确定了“以转化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果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化为目标,以鉴定改革为探索,大力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全方位为纳税人服务”为科技成果管理的基本思路。
(二)循序渐进做好宣传
1998年国家科技部开始了新一轮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探索,1999年广东省科技厅出台了关于扩大科技成果登记范围、淡化科技成果鉴定,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粤科成字〔1999〕239号)我们抓住时机,召开了全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会议,传达了国家和省关于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势在必行的精神,同时在全面贯彻广东省评价办法的前题下、继续强调应用科技成果鉴定应先取得市场检验的要求,还确定了将地方政府的科学技术奖与科技成果鉴定脱钩等原则,利用各种机会介绍和宣讲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意义,从而为淡化鉴定进而将科技成果鉴定委托给社会科技中介机构,做准备。
(三)坚持试点,逐步完善
在反复考察、评审的基础上确定了三家条件较好,各具特点的社会科技中介机构,2002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科技成果鉴定。社会上很快就有了反映,除了得到一些研发机构的赞同外也出现了一些不理解的单位和个人,甚至有人向政府监察部门投诉说:将政府行为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是公务员为了捞钱。而直接从事试点的社会中介机构也遇到了一些社会压力。首先在专家中间受到质疑,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科技成果鉴定业务表示不理解;有的对成果鉴定的权威性提出疑义;有的干脆质问:“社会科技中介机构有什么资格来主持科技成果鉴定”;特别是从XX等地请来的外地专家尤为不理解,常常要在鉴定活动中占用一定的时间来解释深圳市的试点。其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也疑虑,由社会科技中介机构发出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拿出去是否还象从前一样有用。我们一方面坚持试点毫不动摇,一方面针对社会上所反映出的忧虑进行不断的实践改进。
1.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由社会中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按合同作为企业行为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对鉴定结论负法律责任,被聘请的专家对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有约定)。
2.将注重科技成果水平鉴定改为以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的鉴定,譬如:对已经拥有产品的科技成果尽量采用检测鉴定的方法,对必须召开会议的成果鉴定活动,事先进行现场考察,不在当场进行(以免走过场)。
3.必须召开会议时不邀请任何政府官员(含科技成果管理人员)以及单位行政人员参加,也不请客送纪念品,省去了一连串烦琐、概念化的程序,减少了不少宝贵的时间,这就大大降底了政府官员和单位行政人员的机会成本。
4.要求社会中介机构结合各自的主营业务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减少企业自身的工作量。有的社会中介机构将科技成果的鉴定与价值评估有机的结合起来,有的接着代办专利申请,也有的为成果完成单位寻求合作方,有些企业干脆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做咨询顾问。
(四)不断总结 积极探索
科技成果鉴定究竟怎样做才真正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如何即充分发挥社会科技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又不放任自流,没有经验可以参照,甚至无“法”可依。我们每季举行一次协调会,对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明确,我们还不定期地参加专家对成果完成单位进行的现场考察,对鉴定活动进行抽查和年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有利于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对科技成果做出客观的评价。
通过近两年来的实践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接受并对社会科技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有了正面的评价,甚至有的海外留学生和三资企业认为,早就该这样做了、政府应该去做政府的事,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三、我们的体会
1.在社会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科技成果鉴定试点中,我们认为这是个方向,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成果鉴定比由政府做鉴定更加贴近市场的需要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
2.是政府转变职能应当退出的业务,政府从“运动员”到“裁判员”,从做鉴定到管理、指导、监督鉴定。有利于政府将有限的人力资源从日常具体工作中解脱出来,去做宏观的工 作。
3.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不受行政干预,以往在科技成果鉴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象,可以避免。
4.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现阶段不能以科技成果鉴定为主营业务,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育不成熟,社会科技中介机构也没有走上正规的发展,法制建设也在完善中,将科技成果鉴定作为主营业务,将诱使恶性竞争和以钱为目的交换鉴定结论的现象出现。
5.试点能不能成功关键在政府科技部门自己,只要坚持下去不断完善就会为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接受。现在我市高校、研究院所、行政机关和各类企业等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鉴定的结论也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如:政府重大项目立项、经费支持、新产品的确认和各类牵涉到科技成果(项目)的申报等均被政府各有关部门承认。
6.有利于WTO的接轨,深圳毗邻港、澳,三资企业多,与港、澳、台的业务联系也很多。三资企业认为我们的做法与国际市场趋于一致,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企业活动。
7.有利于机关队伍的廉政建设,研发单位按合同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专家所付出的劳动支付专家的咨询费。
8.有利于降低研发单位的经营成本,研发单位相当一部分工作可以社会化,不必养一批要专门应付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人,完全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完成,从而降底经营成本。
9.有利于研发单位减轻负担,研发单位原先认为原来政府鉴定不收费,现在中介机构收费了,经过实践后仔细一算才发现,现在的收费是钱花在明处,再加上许多隐型的开支取消了,特别是十分珍贵的人力机会成本大大降底了,为研发单位减轻了负担。
10.企业化的社会科技中介机构完全可以承担科技成果鉴定更有利于改革,但政府如何监管值得继续探索。
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改革不同步,难以推广发展:
因国内各省、市的科技成果鉴定仍然由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尤其是国家有关部委的计划项目在申报条件时还强调要求省、部级“鉴定”,因此深圳市的鉴定成果出市,时有引起疑问、麻烦,不得已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在鉴定证书上还盖上确认章。致使政府还不能完全“退出”。
2.科技成果的权威性
相当一部分的部门和科技人员还是认为,政府出具的成果鉴定证书更具有权威性,是全国“粮票”。
3.社会科技中介机构相互间的竞争
由于各社会科技中介机构人员素质不齐、机构业务素质有差别,在某阶段还是会出现不合适的做法,造成不正当竞争。
4.科技成果鉴定仍然作为申报的先决条件如职称评定、单位的科技评奖等。因此成果完成单位有时出于利益的需要,对鉴定结论有不恰当的要求时,直接妨碍中介机构的工作,如:研发单位认为鉴定结论不满意,中途要求更换另外的机构做,甚至先谈结论再谈合同。
五、下一步的打算
1.为了扶持鼓励社会科技中介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我们在试点实践中根据国家科技部文件的要求,起草了《深圳市科技评价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了第十一稿,我们准备同步进行分布实施即:在2003年一季度内发出关于行政委托的文件,给具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正式颁发委托证书,不再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逐项确认,仅负责对从事科技成果评价的社会科技中介机构的认定、审查、监督、年审等。预计2003年内正式出台法规性文件《深圳市科技评价管理办法》。
2.试行专业相对集中,将社会中介机构按专业划分承接业务,如:按综合、医疗、农业等便于管理。
3.为社会科技中介机构提供更多的延伸服务机会,如:咨询、中介转化等服务,为企业牵线搭桥,为更多的需要服务的企业担当咨询顾问,充分发挥。
4.委托深圳市地区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直接开展检测鉴定的业务。
5.医疗卫生类的科技成果现在由市卫生局主持鉴定将创造条件试行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6.建立统一的市科技成果评价专家总库,试行鉴定专家从总库中随机抽取的办法。
在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指导帮助下,兄弟省、市的支持下,我们在扶持鼓励社会科技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方面做了一些探索,由于科技成果鉴定毕竟是一项牵涉面很广的科技活动,也牵涉到一系列的改革(譬如:职称、评奖等)而深圳地区是个十分年轻的城市,科技基础比较弱,一些客观条件与内地相比也不仅相同,但我们将按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的要求继续努力探索做好试点,不断完善改进,为科技成果管理改革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