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血案思想汇报_招远血案

2020-02-28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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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血案思想汇报

篇一:招远血案

招远血案 5月28日晚,在招远市麦当劳快餐店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案件发生后,招远市公安局4分钟内赶到现场,当场将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警方调查,河北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无业)、其长女张某(无业)、次女张某(无业)、儿子张某(辍学)、河北籍张某某(女、无业)、山东籍吕某某(女、无业)6人系邪教组织“全能神”成员,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在麦当劳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被害人拒绝后,遂对其进行殴打。

行凶疑犯:我们相信神,不怕法律

疑犯当晚开卡宴去麦当劳吃饭,7年前全家信奉“全能神”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信徒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生活,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六名嫌疑犯在麦当劳宣传邪教的行为明显已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第二点,我国打击邪教组织,全能神东方闪电,又称全能神,东方闪电,该教会的教主“全能神” 赵维山自称为道成肉身的最后一位基督,并发表真理,自称将在中国称王。其教义宣扬“全能神”已经以女性的肉身降临在中国,现在是全能神的时代,一切要听从其旨意,才能避免灾难。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发微博表示,邪教通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发展、控制成员,残害人们肉体,不择手段敛取钱财。他们往往打着拯救人类的幌子,但无论如何掩盖不了其反人类、反社会的狰狞面目。当今社会,邪教仍有其生存土壤,全世界邪教组织数以万计。中国警方将一如既往依法严厉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绝不手软!

在生活中,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宗教,要用科学知识来武装头脑,以科学态度来看

待事物,要远离邪教,崇尚科学,坚决与各种形式的唯心主义和邪教组织斗争到底。

篇二:XX年6月份思想汇报

敬爱的党组织:

进入XX年的第二季度,以前中国的安定祥和被一些不法分子、恐怖分子打破了,引发好几起重大恐怖案件,严重破坏了祖国的安定,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除了要时刻关注各个案件的进展情况,还要从分析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坚决抵制一切不法分子破环祖国安定统一的行为,与不法分子斗争到底。在四月的最后一天,人们都很安闲的等待着五月的到来,可时就在这最后一天,在新疆的乌鲁木齐火车站南站发生了一起恐怖爆炸案,3条无辜的生命在这起爆炸案中离开了这美好的人间,还有七十多人在这起爆炸案中受伤;丧尽天良的暴力恐怖犯罪,让鲜活的生命骤然消逝,让无辜的群众悲愤难当。这一暴行极大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是对人类文明共同伦理价值的公然挑衅。四月的一场倒春寒,阻碍不了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进程,挡不住天山南北各族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步伐。和睦相处、和衷共济才是主旋律;生活幸福、社会和谐,才是主基调。坚决反对暴力恐怖行径,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维护安定、祥和的生活和发展环境,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暴力恐怖分子的暴行是反人类、反社会的,其险恶用心就是破会民族团结,挑起民族仇恨,制造民族矛盾,扰乱民心,破坏国家的安定团结,企图破坏国家的和平统一。

我们要擦亮眼睛,认清恐怖分子反动本质和丑恶嘴脸,坚定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的信心,用各族人民血浓于水的亲情,用各族人民肝胆相照的真情,用各族人民生死与共的深情,汇聚成严厉打击暴力恐怖分子、反对民族分裂的强大力量。我们要旗帜鲜明,恪尽职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筑起反恐维稳的天罗地,筑起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铜墙铁壁。坚决与暴力恐怖分子作斗争,共同维护好社会环境,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保持高压态势,时刻紧绷维稳这根弦。对于反恐维稳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要有充分的认识。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各类暴力恐怖活动,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有效遏制非法宗教活动,严格加强危爆品管制。不仅要主动出击、重拳出击,打漏头的,还要追着敌人打,挖着敌人打,还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不给敌人以任何可乘之机,将暴力恐怖分子消灭在人们战争的汪洋大海中。

反恐维稳之所以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尖锐性的特征,实质上是一场反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斗争,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人们同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分裂中国图谋进行斗争的继续。因此,我们要从历史发展的高度和国际局势变化的大背景来认识新疆反分裂斗争,进一步认清与“三股势“力斗争的实质,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民族分裂势力乱我之心不变。我们与他们的斗争,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捍卫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你死我活的斗争。我们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与分离主义作斗争,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坚决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然而就在乌鲁木齐火车站过去还没多久,山东招远又发生了一起血案,这起血案发生在5月28日晚上九点的一家麦当劳餐厅内,几名暴徒先是向一位女士索要电话号码,女士没同意,冲突升级,几名暴徒竟出手把这名女性活活打死!事后经调查得知,这几名暴徒是邪教“全能神”教的教众,这件事有着极大的影响,一方面是因为现场视频触目惊心、惨不忍睹;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被害人只是被随机选中的普通市民。这种袭击对象的不特定性,更接近于恐怖活动,而不是寻常的凶案。

身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心系国家,维和国家的安定统一绝不后退,要从思想上武装自己,只有和平统一中国才能发展,只有安定团结,百姓才能安居乐业,要与不法分子斗争到底,为人民的安居乐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篇三:招远事件心得:标本兼治肃邪教

招远事件心得:标本兼治肃邪教

昨天是招远市民吴硕艳遇害的第七天,俗称的头七。上午10时10分,吴硕艳的丈夫、儿子等六七名亲属来到吴硕艳遇害的麦当劳门前祭奠。就在5月28日晚间,在一家麦当劳里,她因拒绝了一伙全能神邪教徒索要电话的要求,被这伙人残忍地殴打致死。一个幸福的家庭,瞬间家破人亡。惨案震动全国,全能神令人发指的残忍行径,揭露了其灭绝人性的反动本质。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对信徒实行精神控制和摧残,不择手段地聚敛钱财满足私欲,秘密营私,利用恐怖暴力等各种手段危害社会,必须彻底铲除。邪教组织坑害群众、摧残生灵、危及社会,是和恐怖主义、黑社会并称的世界三大毒瘤之一。邪教组织往往冒用宗教名义建立,宣扬末世理论,神化自称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突出其绝对崇拜的领袖地位,打着拯救人类的幌子以蛊惑蒙骗的手段发展成员,传播范围广,行事隐蔽且突然。一直以来,防控邪教组织是世界各国的普遍难题。据统计,全世界邪教组织约有一万多个,信徒数亿人。邪教组织利用信徒狂热盲从的心理,煽动信徒对抗政府,以自残自虐甚至暴力恐怖活动等手段疯狂报复社会,造成惨烈的社会危害。

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其独有的开放性与包容性造

就了各种文化杂糅并包的中华文明。多元文化的发展衍生出国人独特的宗教观念,与西方社会不同,国人大多信命不信神,对待宗教的态度是逢神便拜,拜神的动力不是信仰,而是祈求神明保佑家庭平安或事业发展。这种目的性极强的宗教观,充满了朴素而又懵懂的唯物主义思想,一方面造成任何一种宗教都未能占据社会主流,成为百姓的普遍信仰;另一方面这种对神明的盲目轻信,也为邪教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清朝同治年间,邪教头目挑拨回汉民族矛盾,煽动回族*,妄图分裂中国。一时间,西北大地狼烟四起,被邪教洗脑的信徒大肆屠杀无辜百姓,富庶的关中地区甚至到了千里荒芜,坟茔遍地的惨状。邪教为祸之烈,可见一斑。

近代西方殖民者入侵中国,其传教士作为侵华的急先锋,不仅强占土地,横行一方,还强迫当地百姓信教,甚至为流氓无赖提供庇护,成为其为非作歹的保护伞。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百姓急于求得保护的心理,以神灵下凡,保家灭洋为幌子,引诱百姓加入。部分邪教组织在当地声势浩大,公然对抗政府,呈愈演愈烈之势。新中国建立后倡导科学文化,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对邪教保持高压态势,取缔了为祸一方的一贯道、会道门等大型邪教组织,社会风气为之一净,邪教也暂时销声匿迹。然而,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大潮涌起,空前的社会变革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局面,形成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社会土壤。我国经济

发展失衡,贫富差距增大,仇富情绪在社会中不断发酵。部分贫困地区对教育重视程度低,封建迷信思想影响巨大,给邪教极大的发展空间。社会的多元化程度加剧,金钱至上思想横行,精神空虚、道德滑坡、信仰缺失等问题愈发严重。西方反华势力亡我之心不死,抹黑歪曲政府形象,妄图通过扶持邪教组织颠覆我国政权。同时,近年来不断爆发的腐败案件使得我国政府公信力下降,群众意见得不到及时疏导。我国防控邪教机制落后,部分领导干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思想浓厚,对邪教组织的危害认识不够,监管不力,使得邪教组织在我国死灰复燃。不断发展的邪教组织,如同恶性毒瘤一般,侵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如不根治,后果不堪设想。

打击邪教是一项漫长而艰苦的斗争,在信息传播速度空前迅速的今天,仅仅依靠严打是不够的,必须多种手段并举才能收到成效。对政府而言,在加强严打力度,继续保持对邪教的高压态势的同时,要注重发展贫困地区,消除地区间经济差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大力宣扬邪教危害,彻底破除封建迷信思想,通过教育树立崇尚科学的社会风气。同时,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主流,避免精神世界的荒芜空虚,解决信仰迷茫和精神焦虑等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真善美的良好氛围。通过反腐廉政建设等手段增强政府公信力,及时疏导群众负面情绪,广泛发动群众揭露、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线索,加强情报搜集工作,密切跟踪掌握邪教的犯罪动向。对广大群众而言,要从自身做起,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用科学知识武装大脑,对邪教组织做到不听、不信、不传、不参与,避免其歪理邪说的入侵。对身边亲友及时劝导,积极传播正能量,让阳光健康的心态驱逐内心阴暗面。还要勇于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与邪教有关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力争把邪教组织消灭在萌芽状态。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标本兼职,铲除邪教毒瘤的存在。

肃清邪教,任重道远,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对待无恶不作的邪教,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法。唯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树立全民打击邪教意识,同仇敌忾,彻底铲除邪教滋生土壤,让核心价值观变成社会主流,让这些宣扬世界末日、蛊惑人心的邪教组织迎来自己真正的末日。

篇四:招远血案被告:信全能神太累 不能随心

招远血案被告:信全能神太累 不能随心所欲地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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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08-22 13:07:48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保存到博客 8月21日,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到庭。法庭逐一核对被告人身份。新华社发

吕迎春:我就是神 赵维山是假“全能神”

我叫吕迎春,我认识全能神,是1998年12月。我从小就知道我是神自己,1998年我看到全能神这本书里面有长子时,就认定自己就是长子了。

我前夫跟我结婚之前,就知道我信全能神。他曾经问我“我和神谁重要”,我回答说“你有什么资格跟神两个相提并论如果有一天你来干涉我的信仰,我们就分手”。当时,他表示尊重我的信仰,后来他跟我离婚了。

我把工作辞掉了。我就喜欢和信神的人在一起。神是我的命根子,没有神我就不能活,我愿意为神花费一切。最后,我发现我就是神自己。结果,我发现除了张立冬、张航、张舵是真信“全能神”之外,其他的都是骗子。

5月28日,我让张航去向麦当劳的人要电话号码。如果给了我们电话号码,以后他就有蒙(得到)拯救的机会。

张航找那女的要,那女的不给她。当时我反应过来,原来一直有“恶灵”在攻击我们、吸我们,使我们感觉软弱无力。我们俩都认出她是“恶灵”,就用话语诅咒她,她不但不听,反而攻势更强。我们看到在她身上的气,围绕后背和肚子一圈一圈游走,肚子胀起来,我们的灵感受到她的吸力越来越强,攻击越来越强,我身上越来越软弱无力。

在打斗过程中,我看到张帆一点一点往下坠,好像有“恶灵”往下拽她,她使劲喊但喊不出来,只能听见很细的嘶声,我去托她,她就喊张航,说:“你们为什么不信,为什么不动”后来我看见张帆在踩那女的头和肩,我也用脚踹那女的腰和屁股。

在“恶魔”对我们进行攻击的过程中,我和张帆逐步意识到那个女的必须死,否则“恶魔”将要吞吃所有人,所以我就告诉张立冬等人要把那个女的打到没有气息。否则只要她有气息,哪怕她的肉体不动,“恶魔”对我们攻击的力量也不会因为她肉体虚弱有丝毫减弱。我对上前阻止我们的人说,“谁管谁死”。我们和那女的发生冲突是两灵(神和魔鬼)之间的争战,别人是看不清、理解不了的,包括警察也理解不了,因此我担心别人的参与会产生不必要的误会,会导致我们跟凡人之间相互的误伤。人在不明白的情况下会做“撒旦”的差役,不会站到神的一边,一旦这样,我们就会在两灵争战的过程中遭受“魔鬼”更大的攻击。

国家把赵维山这个假的“全能神教会”定位邪教组织,我们也定他们为“邪灵”,只有我和张帆,也就是“众长子”才代表真正的“全能神教会”。

我和张帆是唯一的真正的“全能神”的代言人,国家打击处理的是赵维山的“全能神”,而不是我们这个“全能神”,他们是假的“全能神”,我们才是真正的“全能神”。张帆:我妈是“恶灵之王” 恨不得她粉身碎骨

我叫张帆,XX年考入中国传媒大学,XX至XX年休学两年,XX年毕业。

XX年1月,我在家门口捡到一本“全能神”的著作,觉得很有道理,就开始信“全能神”了。

XX年10月,我在上论坛上,看到不少人在攻击吕迎春,她回答得很精彩,我看到上面有吕迎春的QQ号,我就加她QQ好友了。XX年夏,招远有“全能神”聚会,吕迎春经常过来讲课。我将“全能神”传授给了父母、还有妹妹、弟弟,我母亲陈秀娟以前信“三赎基督”,通过我的传授也信了“全能神”。秋天,母亲觉得“全能神”是真道,就带领父亲张立冬、妹妹张航、弟弟张舵来到招远。

搬到招远定居主要是为能够信“全能神”,吕迎春也在这里,她和我可以牧养他们。XX年5月20号左右,我跟吕迎春交流,我们共同回忆了一些以前的事,越回忆越觉得是我母亲在中间挑拨我跟我父亲、弟妹之间的关系。

我们共同发现了神的旨意,我妈是“邪灵”,是“恶灵之王”,对我们是在“邪灵”做功,我见面之后就会杀了我妈。

知道我妈是“邪灵”后,我当时很气愤,恨不得她粉身碎骨,上天会按照我的咒语惩罚她的,我会当面揭露她,但不会用武力对抗她。

我跟家人讲母亲是“邪灵”的过程中,他们一开始迟疑,觉得我妈虽然性格不好,但还是爱他们的,而且举例子说明她爱他们。我跟吕迎春就帮他们分析,直到他们都彻底醒悟,认清了陈秀娟“邪灵”的本质。

我家墙上写着“残杀,虐杀,杀牲口”的字样,就是我唤醒他们对陈秀娟认识的时候写的,问他们看到父母残杀虐杀家禽、家畜,父母带他们杀牲口没有,提醒他们陈秀娟“邪灵”的阴险。当天晚上他们都醒悟过来,第二天我叫我爸把他过去的情人张巧联叫来,让他们一起生活。我觉得他们俩才是夫妻,吕迎春给他俩起了新灵名,我爸叫亚当,张巧联叫夏娃。张巧联以前没有信仰,27号我们一直在讲陈秀娟,她只是听。后来吕迎春说她是神,问张巧联愿不愿意跟随她信“全能神”,她说愿意,我们就一起揭露陈秀娟,唤醒我爸和我的弟妹。

在全能神组织里,我和吕迎春职务最高,我们都是“神自己”,我父亲、妹妹、弟弟、张巧联都属于“祭司长”。我目前认为,只有我跟我父亲、弟弟、妹妹、吕迎春、张巧联是真正的“全能神”信徒。

XX年时,我是全能神的“长子”。今年5月,因为我获得从天而来的“权柄”以杀灭邪灵,成为“神自己”。“神自己”,就是说我的本质就是神。吕迎春的本质也是神,我跟吕迎春的关系就是两个身体一个灵魂,我们两个就是彼此的分身。

今年5月20号左右,我跟吕迎春分辨出陈秀娟是“恶灵”以后确定我就是“神自己”,也就是“二见证人”,特别是26号杀狗的那天晚上,我更确定我跟吕迎春就是“神自己”。从那天晚上开始,我得到了从天而降神更多的权柄,感觉特别兴奋。我10岁的时候就有一次感觉我是神,不过那就是一刹那的念头,以后就忘了。

我在XX年就知道“全能神”是邪教,听北京的家庭教会里的人说的。但我后来信了“全能神教”,觉得我信的“全能神”不是邪教,赵维山派的才是邪教,我认为《神话》里的“大红龙”是指与神作对的灵。

张航:信全能神太累 不能随心所欲地玩

我是张航,是张立冬的二女儿,在“全能神”教里任祭司长。

XX年左右我还上小学,我姐跟我说让我信耶稣,我就偶尔看一下圣经。我妈陈秀娟很早时候就信“三赎耶稣”,所以我家里有《圣经》。

我其实信“全能神”信得不好,我贪玩,觉得全能神对我的约束太多,影响我玩。回想“麦当劳事件”和打死“路易”,我现在心里挺矛盾,不知道这些事儿是对是错,心里挺纠结的。

XX年夏天,张帆让我们全家到招远来信“全能神”。正好我有点厌学,就不上学了,跟着我爸妈来到招远。XX年春我到金辉中学上了两天,觉得招远的学校管理挺严,就不去了。

我爸妈因为信“全能神”,不太管我上不上学的事,所以上不上学我能自己做主。我如果不信“全能神”肯定能继续上学,我上初

一、初二时学习成绩在班里一直是前几名。

XX年3、4月份,我觉得信“全能神”太累了,不能随心所欲地玩,吃东西也挨训,看连续剧也受约束,我就不信“全能神”了。当时吕迎春、张帆都住到吕迎春的房子里,我也不敢跟他们明说,就不去找他们,也不看书,不祷告,就自己在家玩,看韩剧。吕迎春、张帆对我们全家都挺失望的,不过那段时间我过得可幸福了。

我爱看韩剧,看多了就买了本韩语教学书,对照韩剧说话,慢慢就学会了。我喜欢韩剧里的明星,有时候到韩语站去查明星的资料,还有服装。

XX年9月14日晚上我妈妈对我说,“你虽然还没成年,但你不信神了,我们不想看到你,不想跟你一起生活,以后我们不会给你钱花,你到烟台跟你姥姥去住,但要像清洁工一样打扫卫生,到了18岁你要自力更生,自己养活自己了”。

我听后挺害怕的,我不愿意过他们说的那种生活,考虑了一宿,第二天我在QQ上问张帆,我还能信“全能神”吗张帆问,如果我还信“全能神”我打算怎么做。我说我想跟他们,以后好好信,张帆就同意了,他们也不撵我到姥姥那去了。

张立冬:女儿说她“是邪灵” 所以我要打死她

我叫张立冬,我大约是7年前,由我的女儿张帆介绍,开始信“全能神”,我在教里是“神的羔羊”、“信徒”,由“牧人”领着听神的话。而张帆是我的“牧人”,吕迎春也是“牧人”,也是“长子”,连一开始张帆都听她的,我们其他人都是跟随者。

刚来招远时,我们就在大曹家菜市场东面的一处房子里参加过几十次聚会,每次能来20几个人,信徒们在一起学习交流。每次聚会时,如果不认识的人便不开门不放进来。

麦当劳餐厅命案前的几天,张帆和吕迎春多次说起过她们要离地(神的本体回到天上)了,叫我们大胆把自己的手机号码给有感觉的人,等她们离地后,由我们带领这些人接受神灵的引导。

今年5月28日,在招远市麦当劳餐厅,张航去给那名妇女手机号码时,那妇女叫张航“一边玩去”,于是神的本体、我的女儿张帆说那名妇女“是邪灵、是恶魔”,所以我才要打死她。

我看见她抓住张帆的头发,就去掐她的脖子,她松开手后,我就用拖把打她的头面部。她流血了,我继续狠狠打她,并用脚使劲踹她的头面部。我一边还重复张帆说的话“恶魔、邪灵,下无底深坑吧,去死吧。”我一直在用脚踩踏她,估计持续了3分钟左右。

篇五:招远血案中麦当劳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

招远血案中麦当劳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

———兼论侵权法第 37 条

颜柏龄

作者简介: 颜柏龄,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读研究生。

摘要: 在招远血案发生后,在对施暴者和邪教组织强烈谴责的同时,络上出现了质疑: 在这场血案之中麦当劳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在民众的情感上来看,麦当劳在这个事件中感觉上应该有过错,应该有阻止施暴的义务,然而面对这种严重的暴力犯罪事件,餐饮 场所的管理者是否有义务保障客人的安全,若有责任应当承担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从法律角度分析,其涉及到的是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词: 招远血案;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 37 条

XX 年 5 月 28 日 21 时许,在山东招远市一麦当劳餐厅内发生一起命案,5 名“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为了宣扬邪教,发展成员,在招远市罗峰路麦当劳餐厅内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被害人吴某拒绝后,认为其为“恶魔”,“邪灵”,应将其消灭,遂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死亡。

在案件发生过后,络上出现许多质疑,认为麦当劳似乎没有尽到其义务,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麦当劳作为一个公共餐饮场所,其负有的应当是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关于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早在 XX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就有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在 XX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更是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行为法第 37 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加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完善,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项法定的义务在我国的法律上应该说是清楚而明确的。

安全保障义务的由来

侵权法 37 条规定的其实是一种一般安全义务,其法理基础通说源自于德国,德国司法实务上的一般安全义务始于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其在最初主要用于解决以供公众往来的道路交通设备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归属。在 1902 年德国发生了“枯树案”,在案件中原告德国法院直接定义德国民法典 823 条第一项为“一般原则的适用领域”即依此原则,任何人若只要采取较轻的注意措施即可能可以防止他人损害发生时,均应就自己支配之物产生的损害负责。德国法院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在自己掌控的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来防止给他人造成损害。台湾的王泽鉴教授依据一般安全义务作用的领域将其分为三类:

(1)因先前行为致发生结果之危机而负防范义务。

(2)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产生的义务。

(3)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这一义务的法理依据,学界上存在有多种学说,过失说认为基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失发生了损害,应当承担因此发生的侵权责任。控制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于潜在的危险具有控制力,在属于不作为责任之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倘若未规定严格责任,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来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力。

利益说主张风险与收益相一致,除了特定信任关系也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法律观念外,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者也经常会被视为是具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而经济分析说则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比较得出为了节约社会总成本,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这一义务从而减少相关侵权事件的发生的成本显著的低于进行损害赔偿的代价。本文认为无论何种学说的探讨,其目的也是为了从法理基础上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法性,毋宁说只是分析角度的不同。因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和重要性也无需多言。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在XX 年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提出之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只针对“经营者”,主要指的是经营者在其所经营的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的人身、财产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革,在一些非经营性的公共场所发生的侵害事件的增加,法律工作的思维因此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最高法院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同时也为了使这一法条更具有可操作性,颁布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其中第 6 条的规定将这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明确规定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侵权责任法》将这一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也被包含进这一主体的范围之中。

在招远案中,麦当劳作为一种餐饮产所,即便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最开始的最狭窄的概念看来也应当包含在这一主体范围之内,因而麦当劳作为公共场所,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毋庸置疑的。

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如何判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其安全保障的义务,显然应当先讨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方式。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基本方式应当是积极的作为,在侵权损害发生之时或者发生之前,是否依据自己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实施了相应的行为来履行它。

如何判断义务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高度 可以由几个标准入手进行判断:

1、法定标准。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或者相关法规中有明文进行规定则依据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之中也有专门进行判断的标准: 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2、善良管理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标准。参考各类国外相关判例进行分析,行为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国外的法院一般给出的标准是所谓“善良家父”的标准。如同罗马法上“善良家父之注意”与德国法商的“交易上必要之注意”一般,对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达到的行为标准使用的是客观标准即依其职业斟酌,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失误为同意注意要求更高的标准。

3、一般标准。即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如主动进入经营场所或者社会活动场所的人或者非法进入者,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秘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对于受邀进入的参与者具有相应的一般保护事项。

第三人侵权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招远发生的血案属于严重的暴力型犯罪事件,在这样的事件中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应尽的义务是否是阻止犯罪人继续施暴、救下被害人 这里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

所谓第三人致害,是指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在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存在方式: 有义务防止或者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然而这种义务防止或者制止应当到达何种程度,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而通说认为,这种义务的范围应当限于在其实力能够做到的范围之内去进行防止或者制止,正如我们无法苛求一家普通的商店的工作人员能够去制止专业的携枪歹徒进行行凶的事件。

在招远血案这一事件内,麦当劳的员工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这一义务的要求并非是要员工去与施暴者拼命来救下受害人,而是员工在突然性暴力事件发生之时,具有的在实力可控制范围内进行阻止或者在实力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报警寻求公共强制力救济的义务,而从录像上也可以看到,麦当劳的员工并不是无动于衷,而是有员工上前进行了劝阻,并且有员工疑似遭到了施暴者的殴打,在劝阻无效麦当劳员工也迅速进行了报警,笔者认为这样麦当劳员工其实已然履行了关于安全保障的义务。至于上流传的一些言论则略显荒谬。

一则是麦当劳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和专门的防暴工具,从法律上看从事餐饮行业者并无相应或者相似的义务来进行这样的配备,所谓商业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包括雇佣武装保安,毕竟在餐饮类场所发生凶杀事件是小概率事件,因此对于这一言论没有合法依据可以支持。

另一言论则是要求麦当劳员工使用用于烹饪的一些铁质工具上前去与施暴者拼命制服施暴者,我们前文已经讨论过麦当劳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样的要求显然高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麦当劳的员工其实并没有这一义务,更不用说这样的要求是否在他们能够做到的实力范围之内了。退一步说,如若麦当劳的员工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将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依据侵权行为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简而言之就是承担第二顺位的赔偿责任,而所谓第二顺位的赔偿责任即使指当第一顺位即直接侵权人即第三人物理赔偿时,第二顺位的赔偿责任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权。这也意味着补充责任并不是全部责任,不会出现全部补充的情况,在超出的部分给予追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招远血案中,麦当劳的员工已然履行了其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并不需要承担因安全保护义务未履行而须承担的补充责任。

篇六:从山东招远麦当劳餐厅虐杀惨案看危机公关

从山东招远麦当劳餐厅虐杀惨案看危机公关

山东招远麦当劳餐厅的虐杀惨案对于麦当劳而言将会是一场噩梦,同时也给国内宾馆餐饮同行们一记警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这项条款,事发的麦当劳餐厅作为公共营业场所,是否需要承担保护消费者的义务,在该事件中应负有什么样的责任,有待法律裁定。

在公布的视频内容显示,在案发过程中,事发餐厅的麦当劳员工曾试图阻止暴行,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阻挠未能达成目的。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5月31日发布的微博内容也证实了这一点:当事员工由于上前阻止殴打还因此受了伤。

从国内现行的法律角度而言,麦当劳在事件中可能“躺着中枪”,对其承担责任与否也要等待案件侦破结果的最终论定,但不可否认,事件发生后麦当劳对事件的反应速度和效果却已经为其招致了麻烦,该事件对麦当劳的品牌形象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客观地说,危机事件往往事发突然,所以责任界定往往滞后,这时候公众最希望看到当事方的担当。所谓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公众和舆论对于有影响力的品牌和组织在这方面的要求和期望是很高的。这一点往往被品牌企业所忽视。

笔者认为,在突发危机事件日益频繁的当下,身为公共营业场所的宾馆餐饮企业,应该从招远血案引以为戒未雨绸缪,面对突发危机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危机管理应该列入企业管理日程。客观地说,宾馆餐饮企业一般不具备很强的安保能力,要求每个门店配备安保力量也不现实,另外,生命都是平等的,也不能强调员工在突发事件时“舍己为人”。但是,企业却有责任加强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危机苗头及时报警,有效引导客户自救,最大限度降低损失。也需要在平时和当地警方多进行突发事件处理的演练和安保协作。

其次,当发生此类突发危机事件,特别是涉及到人员伤亡时,企业不应该只是公式化地说几句无关痛痒的官话了事。责任判定还需时日,但企业的冷漠和逃避则会让企业声誉蒙羞,消费者的信任之墙会迅速坍塌,成为品牌光环上无法抹去的阴影。

我们在管理企业时都会谈到品牌资产问题,品牌资产包括:品牌名称、标志、专利、知名度、顾客忠诚度、品牌联想等等。但其实都能用一个词可以概括:感觉。在品牌资产的所有项目中,很多都是冷冰冰的,只有“感觉”是完全从消费者的心里产生的,这种感觉是发生在用户身上实实在在的互动和口碑效应。

受害人是那位年轻的妈妈,受伤很大的也包括这位年轻妈妈的孩子,这个孩子在未来很长时间里,只要看见出事的企业VI就会想起妈妈——噩梦般的记忆,而且这种恶性记忆会通过不同方式在消费者中扩散。

那么,从这个角度看,招远惨案危机处理似乎当事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些,低估了消费者由此产生的负面感觉。

那么,该如何面对危机处理好后续问题呢事发企业态度真诚、行动迅速是首要的;随之一系列力所能及的措施出台,这些措施均以“安人”为宗旨,体现出大爱精神,如果这样处理,估计危机局面会得到合理控制和缓解。

危机管理忽视不得,否则就会“躺着中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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