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立项的汇报_项目立项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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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立项的汇报
根据《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及《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审批管理。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基本建设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技术改造项目由各级经委(经贸委)会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立项。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立项。
一、对于未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备案或立项的报告;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对于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的批文;
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三)《初步设计》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4、专家论证纪要;
5、工程预决算、施工图及概算。
三、补充说明
(一)需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的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申报材料如下:
1、选址申请报告;
2、数字化地形图、城市规划区外新征地项目预审意见(“一区四
园”工业项目不需提供);
3、存量用地原权属单位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
4、工业项目环保审查意见(危化项目还须安监、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
5、特殊项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申报材料如下: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按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3、4、5项材料。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申请材料如下:
1、根据项目特性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归类,细微影
响进行登记备案,轻度和重大影响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报告书的编写,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核;
2、根据项目归类提交相应的申请表;
3、项目备案批复或立项批复;
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材料。
四、核准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区别不同情况,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1、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2、在我省境内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3、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区别项目性质按前款所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
4、省属企业和省重要骨干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市(州)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5、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应按前款所规定的程序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需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报文件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技术改造项目省经委应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其中,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
8、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