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日去余杭区人民法院旁听汇报_浙江省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02-29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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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9日去余杭区人民法院旁听汇报

(出席东湖街道劳动监察小冯的安排)

一、时间:2014年4月29日星期二上午8:00-12:00

二、议程:

1、旁听案件庭审;

2、新闻发布会

三、参加人员:区社保局、区劳动监察、镇街道劳动监察、区总工会、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律师代表。

四、观摩内容汇报: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吴高财;

被告:双枪竹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简介:2014/2/20原告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

1、支付2013/3/1-2013/7/31期间的奖金5*7500=37500;

2、支付2013/8/1-2013/10/31期间的工资3*25000=75000;

3、支付2012/11/31-2013/10/31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加付一倍的工资11*25000=275000;

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25000=125000;

5、补缴2009/6-2013/10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

区仲裁委经审理与2014/4/1日做出仲裁支持第一第二第四项请求共计37500+75000+125000=237500,驳回第三第四项请求。

原告不服与2014/4/8诉至区法院。

原告诉称:

1、2009/6/1起在被告处工作,月工资25000,2、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保,3、2013/10下旬,被告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4、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3/11/27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一份,承诺30天内向原告支付奖金37500、工资75000、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5000、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5000,社保补偿60000,学习费用117532,合计690032。

5、被告一直为履行付款承诺;

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二倍275000.被告认为

1、原告提供的结算清单非真实意思表达,是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加盖的,并提供了本单位的公章使用明细,以及对公章管理不善人员的处罚单据,故不能证明其具有欠条性质的支付凭证。

2、被告的工资是24000元不是25000,并提供了工资表和银行水单。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09/6/1-2012/6/1三年签过劳动合同,提请仲裁是2014/2/20,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日期是2012/6/1已过期。

4、关于社保,原告在其他单位已经交过,自己本人没有去办理转移手续,责任在起本人。

5、原告2013/8/1-2013/10/31期间未到公司上班,故不予支付。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前四项诉求。

五、通过参加此次活动的收获

1、公司应与所有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终止劳动关系时做好有劳动者签字的相关凭证。

3、公章的使用需确保安全。

4、购买社保是强制性规定,和劳动者签订的协议若发生意外时无效。

六、现场照片:

报告人:xxx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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