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的学习汇报_资管新规细则全文

2020-02-26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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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的学习汇报

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俗称“资管新规”,在基本原则和监管框架上作了规定。7月20日,“一行两会”同时颂重磅文件,即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补丁”和细则的推出,重塑和细化资管行业规则,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资管业务开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一、配套细则的基本内容

央行通知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其中允许公募资管产品在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合规前提下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过渡期内允许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但需优先满足国家扶植工程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要求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计价,打破刚性兑付,但对难以用市值计价的资产,可用摊余成本方式计价。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对于过渡期后难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可调整MPA考核参数予以支持,对于难以回表的非标资产,经监管同意后,金融机构可合理妥善处置。

理财新规共六章85条,分别为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以及1个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理财新规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包括实行分类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控制杠杆;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实行产品集中登记。资管业务新规采取“1+1”(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框架。《管理办法》共十章84 条,重点规定比较成熟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总体要求;《运作规定》共46条,主要规定各项量化指标、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两者相互衔接、有机统一,形成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资管业务新规有七方面重点内容,包括明确将各类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和资产类别;基本统一监管标准;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系统规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重点规制;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

二、资管新规细则与央行资管新规不同或细化点

(一)央行和银保监会

1、明确公募资管产品可以投非标投资,根据银保监会的银行理财细则,仅对非标投资总量进行了限制,未对单一产品投非标比例有限制。(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银行理财细则第39条(非标债权投资要求)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5条

2、银保监会未明确公募理财产品投资权益资产的规定,只是说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银行理财细则第8条第2款

3、公募理财的门槛从5万降到1万,基本可以公募基金竞争了。银行理财细则第30条(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

4、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央行通知第3项

(二)证监会

1、明确衍生品投资比例的定义:但该定义仅考虑了场内衍生品,没考虑到场外情况(场外无期货账户):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合约持仓金额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期货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资管业务细则第21条

2、新增FOF和MOM产品类型:FOF是将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MOM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资管业务细则第24条

3、开放安排增加了限制: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至多每三个月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如果每日开放,则参照公募基金进行运作)资管业务细则第22条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20条

4、产品设立流程变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得验资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自完成备案之日起产品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不得参与证券发行申购。即先备案产品才能成立,之后才能投资。

资管业务细则第33条

5、拓展投资范围:允许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上述范围均被定义为非标资产。资管业务细则第37条

6、彻底禁止了通道业务,明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

(3)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

(4)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

资管业务细则第46条

7、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所有产品均需说明书、季报和年报,托管人需核对年报,以前定向产品没要求;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资管业务细则第48条、50条

8、监管报告要求更高:每月报送产品业务信息,每季度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每年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进行业务年审。

资管业务细则第73条、74条

9、明确集合产品少于2人产品要终止的要求: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即仅某天少于2人产品无需终止。

资管业务细则第55条

10、过渡期整改要求放松: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者予以展期。

资管业务细则第81条

11、鼓励设立子公司: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设立专门从事非标投资的子公司,在分类评价、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等方面实施差异化安排。

资管业务细则第82条

12、明确各类资管产品为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为公募产品的不合并计算其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委托人为私募产品的,应当有效识别其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3条

13、募集设立条件变化:集合成立门槛从3000万、定向门槛100万统一调整为1000万;集合募集时间从60天降为30天;产品不能设置无固定期限。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5条

14、自有资金参与要求:自有资金还是20%限制,自有+下设机构(含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8条

15、一对一产品可以不用托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但这块和前面产品要求托管人复核估值及出具年度托管报告可能有点冲突。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0条

16、开户名称规则变化:定向证券账户名称由委托人名称改成了联名账户。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1条

17、明确了建仓期:由合同约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建仓期内投资比例可以不达到产品类型要求的80%下限;此外,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2条、27条

518、明确集合产品要进行组合投资:

(1)双20%限制,集合投单一标的不超产品净值的20%,管理人所有产品投资于同一标的不超过该标的2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按照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4条

(2)即定向产品仍可以投资单一标的,集合产品则至少投资5个标的了。这里有个模糊的地方,做MOM下端投的子产品能不能全是母产品出资,如果不能,MOM就没法做了。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4条

(3)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 万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不受限制,但需注意,专业投资者不包括募集两个以上投资者资金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理财今后不是专业投资者,这与之前的适当性规定不一样了。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4条,43条

19、非标投资限制: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非标投资的基础资产需要有稳定现金流(即类abs资产),否则不能投资。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15条

20、明确非标产品封闭期内可以分配: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所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部分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可以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允许投资者提前退出或者变相提前退出。

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23条

21、对于关联方投资:央行资管新规里要求的是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关联方,证监会细则里要求的是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没有提托管人。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25条

22、明确业绩报酬提取要求: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季度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资管计划运作规定第36条

三、配套细则的理解

1、“一行两会”出台文件时间一致,步调一致,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增强,金融监管的精神一致,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配套细则相互衔接,有助于解决过去监管交叉、监管套利和监管错位等问题。

2、细则出台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便于机构根据细则恢复投融资决策和资产配置行为。

3、允许发行老产品投新资产、明确公募产品可以适当投非标以及估值方法上的适当妥协,都释放了利好信号。

4、严禁期限错配、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以及打破刚性兑付,去杠杆防风险仍为主题。政策并非大放松更不意味着完全转向。

5、对标资管新规层面,细则在监管指标及实施节奏两方面边际放松,比如双20%的规定,要求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此规定较公募基金“双10”的限制有所放松。再如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的情况,作出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不限统一整改进度。并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可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6、细则中对私募资管业务的规定有多处属首次明确。如在业绩报酬的细则规定中,首次明确了提取频率和范围上限,要求“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季度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首次明确了私募产品仓位下限的考察期为时间段而非时间点,按照规定,“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还首次明确了私募集合资管计划的建仓期为6个月。这些细则性的规定也将进一步推动资管新规的落地执行。

7、资管新规的第一条原则为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配套细则以专门章节强化内部合规风控管理,强化重点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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