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工作汇报(精选7篇)_补缴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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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定稿)
2015年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职工怎么补缴养老保险,本文介绍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提供最新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流程、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新政策推荐>>>2015年全国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图解)2015年安徽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补缴养老保险利息计算方法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以山东省为例,2015年最新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补缴范围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流程图◎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二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账户前)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均按20%比例补缴。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滞纳金和补缴利息对于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审计、稽核、监察、举报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部分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应缴滞纳金比例确定收取滞纳金标准,8%部分按规定收取利息。但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整体未参保单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于2009年6月底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协议补缴期限最迟不晚于2010年底。补缴协议期内分期补缴完成的,可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对于不同群体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单位已经参保,但有部分人员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原固定工最早可从1993年1月补缴;原临时工1994年12月以前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90年3月补缴;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一直是临时工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特别规定未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或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必须满55周岁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养老保险需要缴纳费用满15年,方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障。那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纳中断该怎么办呢?对此,国家实施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滞纳金和补缴利息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我从2001年到现在上的养老保险,但是中间06到08断了不到两年,请问可以补交吗?怎么补交,大概补交多少? 有什么其它需要补交的吗?怎么补交合适?注:2001年-2006年在以前单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但据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补的,因为社保都是累积交满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间差的这两年,你自己决定,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的,上面的各位老师都说要补,我有点晕晕了!但是地区不同,所交费基数也是不同的,要跟当地的社保局咨询,那样得到的数据才最准确!还有,如果你不是差这两年就满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话,我觉得这两年你可以不补也没关系的,当然了,这要根据你自己的情况而定,你自己决定!!补交是肯定可以补交的,但不补也应该可以的!
1、社保政策各地差异是很大的,能否补交,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相关政策及办理手续。这是最稳妥的。
2、社保事务是相当繁琐的,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官方网站了解了解相关政策、办事指南等等。有任何社保疑问,也可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第2篇: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联系电话:
填 表 说 明
1、申请补缴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参保单位一致的,社会保险其他险种应当按规定一并补缴。
2、申请补缴时还应当提供与参保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原始材料:劳动合同或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另需提供离开参保单位的劳动关系处理原始凭证。
3、补缴时间早于1998年1月1日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按不同情况提供以下原始材料之一:
①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录用登记表;
②调入单位的工作调动介绍信;
③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④军转干部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学生分配等按国家规定分配、安置的有关原始材料。
(2)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原劳动合同。
4、费用征缴途径如下:
(1)由参保单位申请补缴的,补缴费用通过申请单位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由申请单位代收,应补缴费用与办理补缴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一起,实行地税征收。
(2)与原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的,补缴费用按照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途径办理。
5、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留存。
第3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补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补缴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转移手续,规范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根据晋市劳社保字〔2005〕27号文,制定本办法。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是按1996年1月1日后已申报登记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自愿申报,单位同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批准补缴的人员。
二、职工由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前欠交养老保险费,应补齐后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补缴标准应按事业单位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三、职工由企业流动到事业单位前,欠交养老保险费,按所在企业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四、养老保险费补缴从单位用工之月做起,95年12月3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视同缴费年限,合同制工人从招工录用之日起缴纳。
五、补缴标准:
1、在企业工作期间,应以实发工资基数为补缴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当不能确定工资基数时,按不低于全省城镇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的60%予以补缴。缴费比例执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28%(即单位缴纳工资总额20%,个人缴纳8%)。
2、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应按档案工资为补缴标准,没有档案工资手续的,按不低于全省事业单位职工月社平工资额的60%予以补缴,缴费比例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6%。(即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3%,个人缴纳3%)。
六、新参保单位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不满15年的,不得为享受养老金待遇,向前或顺后延长补缴养老保险费。
七、社保经办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查处。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如符合参保范围,本单位应及时办理增加人员参保申报、登记手续。
2、单位填报《晋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表》、《晋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
3、单位报送资料:
(1)首次就业:合同制职工提交《招工录取通知书》、分配毕业生提交《派遣证》、聘用制干部提交《聘用干部合同书》;
(2)军转干部、退伍战士提交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民政部门的《工作介绍信》;
(3)由本省事业单位转入的提交证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4)外省转入的提交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资金到帐证明;
(5)政策规定未纳入参保范围的单位转入的提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未参保证明。
4、经办机构核定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后,发放《养老保险手册》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单位在岗参保职工减少(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除外)应及时为原参保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单位填写《晋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表》,携带原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及有关证明材料在每月25日前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3、经办机构经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在《晋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和审核人章,并在《养老保险手册》上注明转移日期。
4、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将开具的《晋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表》交参保单位和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规定需转移的个人缴费金额,经领导审批办理转帐手续。
5、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应及时将转出职工的《晋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表》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4篇: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2日
冀劳社[2008]2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成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随着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各地、各单位要求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本文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
(三)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四)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不允许补缴。
(五)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
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省政府冀政〔2006〕6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四、关于查询期内的补缴
在缴费查询期内,本人提出缴费基数不实,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由单位和个人补缴少缴、漏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个人改记缴费基数,并重新打印对账单。超过缴费查询期不再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五、关于补缴工作流程
办理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初审并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六、关于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
(一)加收滞纳金
1.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2.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本文规定的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3.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4.减收滞纳金须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自行减收滞纳金和经审核批准未备案减收滞纳金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补缴利息和记录个人账户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帐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帐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帐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三)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七、关于补缴后记录缴费基数和计算指数
补缴1992年底以前中断缴费部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记实际缴费年限。其缴费工资指数记为“1”;补缴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其缴费工资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的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补缴基数计算。
八、其他问题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采用滚动补缴办法,即先中断的先补,一个年度中的所有中断月数必须一次性补完。
(二)补缴2005年底以前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于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2009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不再减免滞纳金。在此期间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5篇:关于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办法的公告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办法的公告
2009-10-14 15:33:31
为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应参保而未参保以及续保和补缴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09年9月29日以晋人社厅发〔2009〕6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和条件
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也可以参照本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标准
属单位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月补缴额为306.30元,其中:单位部分218.80元,个人部分87.50元。
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月补缴额为218.80元。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执行以下规定。
(一)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二)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
(三)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四)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
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缴工作流程
办理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职工原始档案等)认真审查,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填制《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批准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手续可从简。
五、补缴养老保险费执行时间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属一次性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全省一律截止到2009年底。
六、续缴办法
对已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后,停止缴费,办理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各市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政策规定,严禁出台养老保险“土政策”,否则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咨询电话
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1981932198246
晋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2231973
特此公告
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第6篇:养老保险工作汇报
2011——2012年XX新农保工作情况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解决“三农”问题、维护社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实实在在解决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农民生工程。自2010年10月启动新农保工作以来,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制度,我们镇村统一思想,重点抓管,落实到位,新农保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一年的新农保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是一个少数民族地区,我镇新农保应参保人数0000余人,2011年参保人数0000余人,征缴费用0000万余元,新增参保0000余人,征缴保费全县最好,除户口异动、部队服役、出嫁户口未迁出、死亡、已进企业职工保险等方面原因不满足进保要求人外,我镇已超额完成县规定任务。现全镇新农保领保人数0000人,今年发放养老金约000万余元,已报死亡人数000余人。
二、办法新,责任重,明确奖罚制度,不断督任务完成。
在2010年完成新农保任务的基础上,2011年新农保任务新增0000万元的保费收缴任务,0000人的新增对象,我们没有惧怕,而是迅速行动,提前将工作局面打开。
1、责任明确,干部亲战。面对如此巨大的收缴任务,镇党委政府迅速反应,召开2011年新农保专题会议,将新农保工作作为全镇XX月份的中心工作来抓,制定了以办公室为单位的责任制。我们开创性的制定了镇领导包片、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三包”制度,推动新农保工作进行。党政负责人、包村干部甚至吃住在村上,和村干部不分白昼地走组串户,宣讲政策,解答疑惑,亲征保费。为了解各村收缴任务完成进度情况,镇书记数次晚上召开党政负责干部紧急会议,汇报征缴进度,进行督战,并下发专门督查通报0期。新农保工作得到了镇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我镇新农保工作顺利完成打下坚实基础。
2、奖罚分明,影响考核。将新农保纳入村级目标管理百分制考核,实行“五挂钩”,即与民政救灾救济资金挂钩,与新农村建设点安排挂钩,与扶贫开发和项目建设挂钩,与村干部评先评优挂钩,与村级转移支付挂钩。凡没有完成新农保任务的村,扣除该村转移支付经费,直到扣完为止。
三、任务重,质量保,吃透参保政策,禁止“浑水摸鱼”。
今年县下达我镇新农保收缴任务完成000以上,为完成如此大的任务,镇召开新农保征缴专题会议X期,每个村按公安户口信息必须完成0按新农保参保条件规定,外出打工已参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不予再进,另外公安户口信息中还有户口异动、部队服役、出嫁户口未迁出、死亡人员,此部分人员也是无法参保人员,导致各村要完成任务更显困难,但是镇干部和村干部只能继续做工作,最终某些村已经达到00参保。今年的寒冬十—二月,全镇上下都是包村干部和村干部的身影,宣讲政策,解答疑问,收缴保费,形成了伍市美丽的工作场面。当然,某些村为完成任务,将户口尚未迁入的人员(嫁入的媳妇)、非农户口人员都上报参保,我们农保站作为信息收集和存档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不合条件不予参保,给村干部和村民解释,做好了第一关审核工作,卡关切源,禁止所有不符合政策的人员进保,保证了参保人员纯度。我镇000万的收缴,000符合新农保的参保条件,最后我镇新农保收缴任务完成000。
四、业务精,责任担,克服人员配置,做到“不托后腿”。
我镇农保办一共四人,主管、主任和两名业务员,具体业务工作仅由两人完成。我们为克服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困难,加强了业务学习,理清思路,加强责任心,总结出一套相对简单且准确的信息录入方法,使我们的工作得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加班加点,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在最短的时间里,我们完成了000余人的参保,000万余元的批量缴费。我们采取业务上一人专门负责收集和审核表格,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户口性质等,保证了资料准确性;一人专门负责录入和上传信息,利用公安数据表更准确、更全面地完成了数据录入,在最短时间保证参保人和保费的落实到位。有时为了一个人的资料不齐全,我们要打电话通知村级联络员,要求资料报送齐准,村干部更是冒着严寒,奔波于村民家、派出所、打印店、农保办之间,为的就是将每一个合条件的人员准确参保。
五、问题杂,扫尾难,要求理清思路,保证“一个不少”。
1、改错信息,不留疑点。大面积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遗留下来的一些个体化问题,这部分人是符合政策人员,如姓名和身份信息有误、地址不是本镇的、保费数额不对等问题的存在,需要一一解决,更改成正确信息,但是这个更改需要多个部门联动,多项手续协调,相对难度较大,花费时间较多,要求业务员思路清晰。我们正在逐一完成这项工作,在历年前要保证本镇范围内所有符合政策人员“一个都不能少”的参保,让每个人在0岁后能正常领取养老保险。
2、存折打印,不漏发放。今年新增000余人参保人员,新增000余人存折,我们与信用社密切联系,努力将存折准确、及时打印,并争取在今年历年前全部发放。
五、日常工作,月报增减,落实各项政策,确保发放到位。
新农保工作是一项全年性的,常年性的业务型工作,日常工作明确,我们根据县局指示,定于每月X日定期报送60岁到龄表格和死亡表格。我们将村级报表工作是否做到及时准确,列入村级目标管理千分制考核,对未及时上报死亡人员信息的村级联络员予以批评和处罚。在这种严格的管理下,我镇的新农保工作每月发放准时到位,让老人每月如实地领到了来自中央的养老保险金。同时我们针对领保人员是老人的特点,存折常有遗失、损坏等,我们提供咨询甚至代为办理业务,为老人提供了最为人性化的服务。农保站工作也得到了村干部和村民的认可
第7篇:养老保险工作汇报
侯家庙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有序开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会议精神,实现我乡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全覆盖,切实开展好工作,乡劳动保障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序进行。下面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培训工作情况
7月25日,我乡继区委党校培训会后再次组织各村协办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培训人员共计15人。培训活动主要针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系统流程操作等业务知识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针对他们读不懂、弄不清的政策、问题,作了详细的解答,并对重点、难点和今后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辅导。要求村协办员在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摸底排查时,必须严把三关,即年龄关、户籍关和生死状况调查关。对参保对象特别是年满60周岁的、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一定要做到准确无误、无遗漏。
二、宣传工作情况
为营造浓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氛围,促进宣传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力促该项工作稳定推进,乡劳动保障所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
(一)积极调动各村党员、有威望人士的带头作用和影响力,鼓励他们带头参保。乡劳动保障所深入各村,召集党员及村民代表召开会议,面对面宣讲,以点带面,确保宣传工作广覆盖,真正使这项重大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使符合条件的农民积极主动参保。
(二)在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中广泛开展“算账对比”工作,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与银行定期存款相对比、与国家补助缴费相对比、与不参加任何保险相对比,并把缴费年限、缴费档次与领取待遇对应关系制成简表发放给广大城乡居民,给他们算笔明白账、实惠账,让他们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缴费,实实在在感受到参保的实惠和好处。
(三)按照区劳动局要求,乡劳动保障所及各村将制定的宣传牌挂在显眼的位置,旨在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另外,还在各村醒目位置通过书写固定标语、板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活动,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留死角,不漏一户。截止目前位置,全乡累计发放宣传单4800余份、刷写宣传标语条。
三、参保登记情况
乡劳动保障所抓紧做好参保登记工作,努力扩大覆盖面,重点加强了对60周岁以上人员的参保登记审核工作,做到了底数清、无遗漏。我乡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9119人(7937人),其中: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参保
人数1633人,16—59周岁符合条件参保人数7486人。经过乡劳动保障所和各村的共同努力,参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统计,全乡已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6382人次,其中: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参保人数为1623人,16—59周岁符合条件参保人数4759人。
按照区劳动局要求,各村按照就近原则到指定信用社缴纳养老保险,现在后慢岭村、小慢岭村、老虎坟村、赵家营村、乔家湾村、赵家梁村6个村正在紧锣密鼓的展开养老保险缴费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业务量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供不应求,导致缴费进度慢。
(二)参保率底:由于个别村存在上学、服兵役等未注明情况、各村普遍存在人户分离、空挂户等情况,特别是中青年农村居民外出务工人员多无法联系,难以办理参保手续。
(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可能存在侥幸心理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导致以后不能退保。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参保人员队伍庞大,任务艰巨,是一项任重道远的民心工程。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抓实干,积极探索,定期到各村进行督促指导,对各村的工作进展情况进
行跟踪督查,确保今年九月底前,全乡参保率达到90%,按时完成区劳动局下达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