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安全防护工程工作汇报(精选5篇)_交通局安全工作汇报

2021-05-01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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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交通安全防护员工作职责

交通安全防护员工作职责 1、交通安全防护员应有良好的素质、责任心强、有强烈的使命感、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2、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履行安全防护员的责任,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协助交警共同维护交通秩序,抓好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3、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要求穿戴防护用品(具),包括安全帽、反光背心、手持式应急警示灯等,并佩戴安全员袖标,使用指挥旗(用具),并熟练掌握限速、禁行等指挥信号;4、积极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发现、收集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5、安全员工作期间应定期对防护棚进行检查,特别是限速、限高标识标牌、防护棚顶是否存在空洞、是否有杂物未及时清除、防护棚各杆件是否存在变形等,安全员巡视时应遵守交通规则,应靠应急停车道行走,禁止在行车道、超车道行走;6、在巡视期间,发现防护设施(限速牌、反光锥等)存在损坏或移位的,应进行更换或调整,保证防护设施位置正确;7、安全员在交通管制上应做好以下工作:7.1 对超速行使的车辆应准确发出限速信号;7.2 在并道行使时引导车辆正确行使,对占道行使车辆应进行管理;7.3 在交通发生堵塞时,应向交警及项目部主管人员报告,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7.4 在上部结构物施工时,如挂篮行走、浇筑混凝土、张拉作业等存在较大危险时,应向交警部门报告,在取得同意后可对交通进行管制,并做好驾驶员的解释工作(应注意说话方式,避免发生矛盾),负责对危险因素进行解释,在上部危险完全解除后,才能解除管制,对车辆放行;7.5 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项目部主管人员报告,正确报告事故发生位置、简述事故情况(事故大小、车辆受损情况、受伤人员数量等),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采取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在离事故较远处做好后续车辆的交通管制。8、交接班制度:8.1 必须在现场进行工作交接,交接班应做好相关记录,记录交班前工作、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双方确认无误并签字;8.2 接班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位,做好工作交接;8.3 交班人员应负责对接班人员安全着装进行检查,并检查接班人员是否饮酒;8.4 在交接班时如现场正在进行交通管制、处理交通事故等,交接班人员必须同时在现场,待现场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交接班程序,交班人员才能下班。

第2篇:幼儿园交通安全防护制度

化隆县第二幼儿园交通安全防护制度

一、各班老师要配合家长亲自接送幼儿,不能让独自回家。

二、老师必须熟悉每位家长或监护人信息,不能让不认识的人把幼儿接走,如家长有事,托别人来接必须用电话与家长联系好,情况属实,便可接走。

三、为了确保,各班老师要做到不能让十岁以下的小孩子将幼儿接走。

四、如有家长工作忙,叫车送幼儿上学,必须交待家长,一定要同车主讲好,把幼儿亲自交到班主任手中。

五、各班老师平时通过故事、儿歌、游戏的形式让幼儿了解基本的交通规则。

六、幼儿园与家长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书。

第3篇: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提起申请报告

怀宁县住建局(安全股):

我司承建的高河镇中学生食堂工程,现已竣工交付。各项安全、文明措施落实到位,现申请提起该工程全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安徽莫愁建设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第4篇: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535 来自: 发布时间:2008-08-02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5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2014.9.17 根据2014年第三季度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例会精神,我局认真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整治“回头看”、桥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等安全生产工作,节假日期间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三季度以来我市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可控。未发生交通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三季度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结合日常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对“平安交通”“打非治违”、公路隧道安全隐患排查、“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以及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等进行了专项整治。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省交通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数据库的通知‣(闽交质监„2012‟393),我局质监站严格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专人负责,每月定期由项目业主向我局质监站站报送隐患排查数据,由局质监站专人汇总后根据安全隐患的情况组织现场抽查,1至8月份共排查43个项目的325个隐患,其中较大隐患3个,均已经100%整改到位。通过专项抽查,各参建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基本能够第一时间整改消除,从而杜绝了安全隐患,但仍存在各

⑤健全应急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配备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编制各类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能力。

根据专项督查的结果看,主要存在部分项目存在特种设备(架桥机)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就进行架梁作业,如省道201线宁德礁头至象溪公路象溪大桥工程,局质监站责令立即暂停桥梁架设作业,同时下发•宁德市交通质监站关于省道201线宁德礁头至象溪公路象溪大桥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通知‣(宁交质监„2014‟49号)。

(三)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公路隧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14‟5号)以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公路隧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宁安委„2014‟8号)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成立由郭海鸣副局长为组长,经济发展中心、质监站负责人为副组长,运安科、总工办、计建科、县乡公路管理所、道管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路隧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交运安„2014‟28号)。专项整治共排查由宁德市公路局养护公路隧道17条,由各县(市、区)交通局养护的隧道共7条,主要问题是未设置限高标志、存在渗漏水病害、路面标线不清晰,个别隧道未有照明等,通过专项整治,各有关单位均能够针对排查的隐患制定了专门的整改计划,目前均按照整改计划整改中,将逐步消除隐患。

(四)开展桥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情况。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两家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情况通报的通知‣(闽交办

安工地”考核评价的情况上报局运安办汇总。三季度以来共检查45项次监督项目的“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的情况,从检查的结果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资料不够齐全、部分对如何开展评价及评分不够清楚,未对考核评价的内容进行实质性检查,考核评价内容未实事求是落实到位。从今年度的“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的情况看,共抽查了10个项目,其中个别业主对落实半年度“平安工地”考核评价不及时,主要有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省道201象溪大桥项目及九都至虎贝公路,福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霞浦县牙城镇(纵一线)至杨家溪(九鲤溪)公路福鼎段项目。

(六)工程项目督查情况

我局严格落实“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并开展专项督查,实事求是做好信用考核评价工作,至今共下发一月一通报8份,专项督查通报3份。目前我局质监站滚动监督普通公路工程项目20个,渡改桥项目3个,危桥改造项目4个;滚动监督水运工程项目16个。截止9月15日,我局质监站共发出整改通知书(含通报)56份,其中通报14份。从监督管理上看,我局质监站的监督检查基本上做到覆盖率100%,严格落实一月督查,整改跟踪复查、挂牌督办、回访等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我市工程项目安全态势平稳。

(七)对省级挂牌督办、重点督查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今年以来我市普通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被省级挂牌督办、重点督查项目主要是在省公路局2014年上半年度的信用考核中检查中,福安市溪柄至楼下红色旅游公路工程S1、S3标被列为重点督查对象,主要存在履约、管理混乱方面问题,业主为乡镇

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完善举措,推进标准化施工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交通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关于提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及省公路局编写的•普通公路标准化管理指南‣丛书,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在落实该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印发的指南丛书和图解技术要点,抓好工地建设标准化、施工工艺标准化、管理行为标准化、安全文明标准化,全面提高标准化施工管理水平。高速公路方面标准化建设落实比较到位,普通公路、水运工程方面需要不断加强,我局印发了进一步提升全市普通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从招投标上明确标准化建设1%的经费保障,并强化标准化建设合同管理,并将各县(市、区)落实标准化建设情况与年度绩效考评挂钩,进行奖惩。

2.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要求各建设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应督促各参建单位切实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日常监督检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努力构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3.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项目业主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监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加强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对一线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其安全意识;二要全面加强重点危险源的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交建„2013‟71号)文件精神及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宁德市交通建设工程“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积极督促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深入开展“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回头看以及预防建筑施工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深入的建设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一律停工,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对项目参建各方进行严肃处理。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以推进“平安交通”、“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为总抓手,以超常规的措施和力度,扎实完成“大检查、大整改、大宣传、大提高”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6、加强行政执法。转变工作方式,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从管理转变为监督。应在今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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