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堂馆所建设工作汇报(精选8篇)_专业建设工作汇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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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楼堂馆所建设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楼堂馆所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严格审批、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审批制】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资金】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楼堂馆所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要求】新增办公用房应当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新增的,应当严格审批。适宜合并建设和集中使用的,应当统筹考虑。
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租赁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八条【建设要求】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当简洁朴素,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
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九条【项目单位、审批机关及相应职责】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作为产权登记使用人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审批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楼堂馆所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上述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批,并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十条【审批环节及相关要求】新建、扩建、改建楼堂馆所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严格核定投资概算。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购置、置换楼堂馆所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审批初步设计。采取置换方式的楼堂馆所项目,不得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维修改造楼堂馆所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不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部门的项目审批】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部门的项目,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国务院部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部门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直属机构的项目,驻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审批,其中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中央党的机关和人民团体项目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经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项目,经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地方项目审批】地方党政机关建设楼堂馆所,除维修改造项目外,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计划单列市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的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项目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维修改造项目审批】中央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直属机构的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分别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所需资金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安排。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需资金由同级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安排。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楼堂馆所项目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批。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依法应当附具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委托评估】审批机关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需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开展初步设计】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审批机关审批。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不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重新审批可研报告】除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审查内容】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三)初步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情况;
(四)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
(五)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六)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安排投资计划】初步设计批准后,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用于项目主体工程建设。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以根据项目情况下达部分投资计划,用于开展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下达部分投资计划,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对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投资计划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计划下达部门进行调整。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代建制度】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由项目单位通过依法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项目单位应当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双方合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严格执行投资概算、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六条【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开工】项目经批准后,应当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和施工许可等文件,并具备其他必要条件后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质量和工期】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第二十九条【概算调整】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投资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应当商请审计部门审计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复及时交付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申报、审批、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内部监督和各部门监督检查】 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
国务院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以及施工现场,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检查单位义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的稽察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项目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六条【职务责任】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为项目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安排和拨付财政性资金的;
(四)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开工建设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之一】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暂停或者停止支付资金,已经支付资金的,收回已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应当腾退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的;
(四)未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其他资金进行建设的;
(六)未按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
(七)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的;
(九)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置换楼堂馆所的;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责任之二】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稽察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安全、质量等严重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直至撤销其资质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的范围】本条例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级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参照执行】有关企事业单位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即行废止。
第2篇: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四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
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九条 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二)向单位、个人摊派;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
(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二十七条 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维修活动或者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
国有企业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军队单位建设、维修楼堂馆所,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把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转变作风的重要举措。为了把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举措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监督检查常态化,防止公共资金用于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把宝贵的资金更多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国务院制定《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条例》规定,对机关、人民团体建设办公用房,要严格项目审批,强化资金管理,对属于禁止建设或者建设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建设内容或者建设规模不符合建设标准等情形的不得批准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及接受赞助或者捐赠等。对机关、人民团体维修办公用房,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条例》明确,机关、人民团体有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例》还对建设楼堂馆所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作了相关规定。
在严格限制和规范机关、人民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同时,《条例》明确,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2]
第3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23号 【发布日期】2007-05-21 【生效日期】2007-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闽政办[2007]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要求,为做好全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由苏增添副省长牵头,省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4篇: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文件
川委办〔2007〕16 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
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和迁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省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
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市(州)政府审批。省直厅(局)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县(市、区)机关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市(州)政府审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批。地税、工商、质监、药监等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局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系统内市(州)、县(市、区)级办公楼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应按要求逐级上报。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同时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入住办公楼的部门人员编制证明材料和具有审批权限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总投资等控制指标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
项目建议书)的范围,且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等,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二、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建设标准》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外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
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州)级不得超过 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凡超出规定标准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三、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四、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
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 年5月18 日
主题词:廉政建设’ 党政机关’ 控制’ 楼堂馆所“’ 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2007年5月19 日印
(共印2760)” 份)
第5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49号 【发布日期】2007-06-08 【生效日期】2007-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王晓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成 员:杨贵新(省纪委副书记)
刘远坤(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谢凤莲(省监察厅副厅长)
王先耕(省财政厅副厅长)
吴学贵(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党委书记)
高国富(省建设厅总工程师)
丁诗建(省审计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由杨贵新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6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格控制高档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6]5号 【发布日期】1996-01-12 【生效日期】1996-0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重申严格控制高档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紧急通知
(1996年1月12日粤府〔199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一直三令五申严格控制高档楼堂馆所的建设。但是,近年来我省有些地方违反国务院国发〔1995〕13号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63号文件规定,大兴土木,大规模地修建超标准高档豪华宾馆、办公楼、会议楼、俱乐部、疗养院以及以各种接待基地为名的高档楼堂馆所。这不仅加剧了建设资金配置紧张的矛盾,助长了各地攀比之风,也严重脱离我省实际,影响了投资结构的合理布局,违背国家关于进一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这种状况,必须立即予以改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严格控制高档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此类项目立项,今后也要严格控制审批。凡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招待所等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接待用房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酒店项目,按规定一律由省计委审批或由省计委审核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二、从严控制高档楼堂馆所项目的新开工。所有高档楼堂馆所新开工项目,一律按规定报省计委或由省计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新开工高档楼堂馆所项目,更不允许抢先开工或违反规定程序建设,造成既成事实。
三、三、高档楼堂馆所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不得越权审批,更不得化整为零,违反建设程序审批。
四、四、各级审计部门要从资金来源、审批程序和建设条件等方面加强对高档楼堂馆所项目的审计监督,坚持开工前审计。
五、五、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办事业的作风,严格控制乡镇以上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接待基地,确属需要的,也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节约开支。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7篇: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2007]11号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 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凡超出规定标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投资主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五、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第8篇:公路建设工作汇报
公路建设工作汇报材料
我们肖家乡位于会同县东北部,距县城39公里,是一个以楠竹为主的边远乡。XX年,县委、县政府着眼全县发展大局,大力实施堡横公路改扩建工程,并于2010年底全面竣工,在我县交通发展史上书写了浓重的一笔。3年来,乡党委、政府紧紧围绕堡横公路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优化施工环境,为工程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具体来说,我们主要突出了“四个狠抓、四个确保”、一、狠抓宣传引导,确保认识到位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我们充分认识到,实施堡横公路改扩建工程,是县委、县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不仅是完善全县交通网络建设、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加强备战备勤、巩固国防建设的需要,责任重大,影响深远。尤其对于我们肖家乡来说,堡横公路是通往县城和洪江区的唯一通道,是关系全乡经济发展的大动脉。过来,由于该道路年久失修,路基损毁严重,车辆行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堡横公路改扩建工程的实施,将使这一多年的难题迎刃而解。可以说,堡横公路建设无论于国于民、于县于乡、于今于后,都是一件特大的好事。为切实统一全乡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我们多次召开村干部会议,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把大家的思想高度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上来。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横幅、标语、墙报等媒介,在全乡上下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使堡横公路建设的重大意义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使大家自觉地支持、配合堡横公路建设。
二、狠抓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堡横公路建设。3年来,在每年年初制订工作计划时,都把优化堡横公路施工环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乡里成立了堡横公路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交通、政
法、宣传、国土的党委委员为副组长,乡党政办、综治办、司法所、财政所、国土站、林业站、广播站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交通的党委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实行一月一例会、一调度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堡横公路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随时出现随时研究解决,真正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领导小组成员既挂实名又重实干,分管交通的党委委员全年80%的精力投入公路建设,乡党政主要领导不仅经常过问工程进展情况,而且经常深入实际解决具体问题,真正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堡横公路肖家段共涉及坡脚、楼脚、东岳、肖家4个村,总长11.6公里。为加强协调配合,乡党委、政府要求各村都成立了由村支部书记挂帅的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做到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同时,我们还将堡横公路建设列入全乡“三个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如哪个村出现阻工等问题,则要相应扣除一定的分值,极大地增强了各村的工作责任感,三、狠抓征地拆迁,确保如期完成征地拆迁是堡横公路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乡境内共涉及16个村民小组,110户村民,田土、林地350处,房屋30栋,高压电线1处,其它线路10处。当时,按照县里的要求,整个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在半年内完成,没有任何价钱可讲。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所有的测量、核实、补偿、拆迁工作,可谓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但是,为了全县的大局,乡党政领导思想高度统一,无论如何都要保证按期完成,绝不能拖全县的后腿。为此,乡里从有关站所抽调一批精干力量,全力投入征地拆迁工作中。为抢抓时间,大家主动放弃了双休日和节假日,风雨无阻,日夜忙碌,确保了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拆迁工作是一件十分复杂、棘手的工作,如果遇到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的群众,需要数次甚至数十次上门,反反复复讲道理,苦口婆心做工作,才能收到效果。如为修建一条便道,需征用
坡脚村1组村民梁恒伟的0.299亩稻田。梁恒伟个性孤僻,蛮不讲理。乡里的工作人员先后上门做思想工作达15次,但他死活不同意。为此,乡党委、政府专门就这一个案召开会议,研究了相应对策。最后,由乡党委书记杨章华亲自出面,邀请县政协副主席梁庄礼、县人武部副部长谌岳、县交通局局长梁博清等领导共同出面做工作。通过3个多小时的促膝长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梁恒伟同意征用稻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可以说,征地拆迁工作之所以能够顺利完成,与广大工作人员的务实精神和扎实作风是分不开的。
四、狠抓矛盾化解,确保顺利施工
在堡横公路肖家段建设过程中,由于里程较长、工期较久,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纠纷。对此,我们只要一接到施工单位的反映,都会随时到达现场,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如东岳村、肖家村路段进行水泥硬化时,少数村民擅自强行撮水泥,用于硬化自家住宅。得知消息后,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立即赶到现场,对群众讲明利害关系,及时制止了非法行为。2010年3月初,受特大冰雪灾害的影响,我乡坡脚村“斑竹坳”处发生严重山体滑坡,数万方沙石将道路全部堵死,使全乡近万人通往县城的唯一道路被切断。而绕道洪江区去县城,乘车时间和票价均要翻一番,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百余名群众甚至拟串联赴县集访。得知这一情况后,我们一方面立即与坡脚村干部一道,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和交通局领导汇报,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较短的时间内根治了山体滑坡,恢复了道路畅通,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在公路建设过程中,一些原有的水渠、便道被破坏后,得不到及时修复,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相关群众先后到工地阻工,要求先修复后施工。对此,我们一方面教育群众要顾全大局,待完成公路主体工程后,再修复相关设施;同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收集后,及时到县交通局反馈,引起了交通局领导的重视,并作出了修复计划。据统计,堡横公路施工期间,我们共化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50余起,均得到圆满解决。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经过3年的施工建设,如今一条平坦、整洁、舒适的道路已呈现在人们的面前,成为一道镶嵌在青山绿水间的靓丽风景线。今后,我们将紧紧抓住堡横公路开通的的契机,着眼大市场,狠抓大产业,搞活大流通,真正使堡横公路成为肖家人民的致富路、小康路。
公路建设工作汇报材料相关文章:2010—2011学年度“推先”汇报材料小学学校汇报材料德育汇报材料收费站青年文明号汇报材料省妇联领导视察我校留守儿童工作汇报材料村委会创建“民主法治村”工作汇报材料“十小”行业整治工作汇报材料发改委基本情况汇报材料查看更多>>汇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