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债务工作汇报(精选6篇)_政府债务总结

2021-07-11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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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 举借

第五条 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第六条 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偿还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出售国有资产或股权的收入;(三)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五)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六)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七)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和应急措施。

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债务及时更新、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和辖区人民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单位和部门及辖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二)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

(三)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办理政府性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二)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的;

(三)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审核、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拨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收受贿赂的,或者其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贡山县财政局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第二章举借

第五条 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

(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偿还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出售国有资产或股权的收入;

(三)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五)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六)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七)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

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和应急措施。

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债务及时更新、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和辖区人民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单位和部门及辖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二)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

(三)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办理政府性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二)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的;

(三)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审核、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拨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收受贿赂的,或者其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贡山县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关于政府性债务审计

冷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关于政府性债务审计整改意见

根据海西州审计局下发政府性债务审计事项,我局主要内容是:基建账户反应支出共计31.53万元,其中预付工程款30万元,付树苗款1.53万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尚欠工程款17.22万元。现做出以下整改意见。

2010年4月2日,甲方(冷湖行委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和乙方(格尔木戈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冷湖团结路(锐意招待所-消防队)绿化承包合同》,其工程总金额为472206.88元,分3年支付工程款。在保证施工质量和树苗的成活率的情况下:第一年支付工程款的6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10%。经过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双方共同履行遵守。

一、支付情况

团结路绿化工程款支付情况如下:2010年6月30日支付乙方(格尔木戈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绿化工程款20万。2010年10月30日支付乙方绿化工程款10万元。2010年10月30日由甲方(冷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支付绿化树苗款15300元。合计金额:315300元。

二、整改意见

剩余款项我局将按合同规定于2012年年底前支付完毕。

冷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第4篇:政府性债务调研报告

2017政府性债务调研报告

政府性债务包含偿还责任、担保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的债务。本文将介绍2017政府性债务调研报告。2017政府性债务调研报告(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5号),截止2017年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基础工作: 1、制度建设。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区财政局设立芜湖市三山区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办),由区财政局副局长任区债务办主任,区债务办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工作,预警和监控债务风险状况。我区制定了《三山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三山区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从债务的举借、审批、使用、偿还、监管及偿债准备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全区政府性债务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工作。颁发了《三山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管理考核办法》、《三山区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三山区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工作纪律》等相关配套文件,经政府批准印发至各单位。

2、信息报送。债务信息月报、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月报按月报送,保证信息全面、准确。根据芜湖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月报制度》要求,区债务办每月5日前督促、指导区融资平台公司按时按质上报的债务月报和资产负债表,通过《政府性债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分析我区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以及资产负债率,并测算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指数,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3、工作配合。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调研,完成了市债务办临时交办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发行第1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债〔2017〕31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发行第2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债〔2017〕977号)中下达本地区的置换债券额度中的一般债券额度,并签订政府债务解除协议.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风险防控专题调研,按时上报调研材料。截止目前,发行开展了2017年第一批定向置换债券共8720万元。

4.制度执行。加强债务审批管理,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我区实行借、用、还一体化的政府债务归口管理模式,由区债务办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工作,债务的上报审批工作,预警和监控债务风险状况。防止多头举债、权责不清,未经区债务办审核、上报和审批,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举借债务。

区政府平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1、区级平台公司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难题是抵押物不足、信用担保等级较低,因担保方式不确定,存在提高融资成本的因素。如我们在农发行的贷款,因无抵押物,银行要求提供贷款总额的10%存单质押,该部分质押资金的占用,无形中增加了融资成本。

2、融资成本较高。虽然当前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环境有所改变,但区级融资平台公司,因自身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在与银行的贷款谈判中,难以取得像市级融资平台那样的优惠条件,但根据政府性债务考核管理要求,必须控制同一融资成本,造成县区平台公司融资难现象。

3、实际举债规模较大。根据20XX年12月30日确定的政府几种债务类型,我区平台公司纳入一类债务的余额不大,但三类债务余额较大,该类债务虽然只是由政府承担救

助偿还义务,但都是区级经济发展过程中实实在在举借的债务,说到底还是由区级政府兜底偿还。

4、区级政府性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区内基础道路、保障房等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回收期长,但因以前年度举债到期后,为保证按期还贷,存在借新还旧现象。

5、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对具体债务管理办法具有不可操作性,缺少与平台公司的业务对接。因债务管理部门对实际融资过程没有深入了解,导致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不符合实际需要。如区级平台公司申请的由市级提拱担保的融资,在资金到帐后实行专户监管,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行。2017年4月19 2017政府性债务调研报告(2)***县位于塔里木盆地西南部和塔克拉玛干沙漠西南边缘,叶尔羌平原区,总面积15200平方公里,现有耕地92万亩,林地52万亩,草场70万亩,辖九乡一镇四个农林场,辖区内有维吾尔族、汉族、回族、哈萨克等13个民族总人口24万余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是典型的绿洲农业大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区。

***县距首府公路里程1499千米,铁路、航空均远离***县,处于交通死角。境内大部分面积是荒漠,气候条件恶劣。做为农业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由于地方财政收入较低,造成***县多年来财力短缺,对各项事业发展投入不足,财政负债较重,历史欠帐较多。特别是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位居全地区末位。

一、***县农村基础设施薄弱情况(一)水利基础设施情况

***属于典型的绿洲经济、灌溉农业,水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命脉。然而***县农田水利设施基础薄弱、一是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仅有小型水库两座,地表水受季节性来水影响,春旱、夏涝、秋缺、冬枯情况十分明显,水资源配置和调蓄能力严重不足仍然是制约***县跨越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二是农田水利基础配套率低,老化失修,渗漏严重,输水能力底,干支斗三级渠道防渗率不到14.62%,灌溉水利用系数仅为0.39,盐碱化土地高达48.62万亩,亩均毛灌溉定额居高不下,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99%以上,用水效益低下,用水结构不合理,农田水利基础薄弱仍然是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稳定发展的重大因素。三是防洪减灾工程建设严重滞后,防灾减灾能力严重不足,永久性防洪堤坝仅占现有提防的4.7%,绝大多数是临时性防洪工程,根本不能满足目前防洪需要。(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情况

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村村通达工程,落实资金是关键。***县多年来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国家投一点、地方筹一点、社会捐一点、群众出一点的四点办法,形成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投入为主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营造千军万马抓农村公路建设的浓厚氛围。***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多,需求的资金数量大,仅靠国家补助资金来推动农村公路建设,效果十分有限。由于***县财力有限,没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建设,造成建设和维修资金短缺。前几年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极大地改善了***县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农村公路建设日益深入人心,各地要求建设农村公路的热情急剧高涨,即便如此,由于受经济条件和路网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制约,当前***县乡农村公路建设能力有限,***县现有9个乡129个行政村,仅有占52%、67个行政村通了沥青路面,其他占48%、62个行政村仍然是土路和部分沙石路面。

二、***县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

截止2013年6月30日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定***县地方政府债务金额为40247.57万元,其中、直接债务余额38438.68万元,担保债务余额1808.89万元。

20XX年12月,按照新债办〔20XX〕1号《自治区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实施方案》及新财预〔20XX〕125号《自治区政府性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精神,统计口径与审计保持一致新增加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按此要求,经单位上报、审计部门认定截止20XX年12月31日***县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22347.26万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15601.99万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余额为1345.27万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5400万元。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地方性政府债务余额为16389.83万元较20XX年12月31日减少5957.43万元,其中、一般债务(即原口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15097.48万元,专项债务余额为(即原口径政府偿还责任的担保债务)4.51万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余额为1287.84万元。按照新旧统计口径转换,一般债务余额较20XX年12月31日减少500万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余额较20XX年12月31日减少57.43万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减少5400万元。

三、地方性政府债务的成因分析

1、地方经济落后,财力薄弱,财政预算无力安排偿债资金。***县偿债资金来源单一,甚至无来源。历年来,***县向上级部门的世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借款以及部分向金融机构借款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都应由乡镇从提留、农民收益、水费加价中扣回。近年来国家为落实各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已取消各种收费,而项目执行单位属地方政府机构和单位,资金来源属财政资金,在丧失稳定收入来源后致使无力偿还,而无法清偿;借给辖区内国有企业的项目资金,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的改制、转让、破产,导致投入资金无法收回,如世行项目、日协项目的还贷资金都由水利部门从收取的水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还贷,致使水利部门不

堪重负;同样的情况使农业行业、农机行业、畜牧行业所制定的还贷方案无法落实,造成还贷资金没有来源,2、公共事业大量贷款,政府承担还款责任。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多为行政事业单位,其行政运转依赖地方预算拨款,政府用于公用事业的财政性资金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发展的需要,大部分还款责任自然又推到了地方政府的身上,使得投资所带来的风险不断向地方政府集中。

3、历史债务主要为教育、卫生、农田水利和通路建设工程。是因为近年来中央加大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大部分都是由中央财政予以保证,在申报项目时只是针对主体工程资金进行申报,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前期费、附属工程、待摊费用又是必须要实施和支付的资金,这样就造成了一块资金的缺口;由于铁路、航空均远离***县,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没有砖块、沙子和石子,所有的砖块、沙子及石子均需要从喀什等地方运回***县,材料成本较临县每平方米高出200多元,而上级再分配项目资金时未考虑此项,造成项目工程在***县落实难,却又必须实施,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通达、通油和水利防渗工程,动用大量农民劳力挖土方垫路基,按照费税改革动用农民劳动力超出义务工以外天数需向农民个人支付劳务费;其次由于市场机制的调控,实际在实施过程时,价格波动的因数造成部分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已经超出了项目计划批复的资金。

4、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民生工程心有余而力不足。自2010年***县建设保障性住房工程以来,深受各族人民喜爱,申报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热情空前高涨。为落实好中央、自治区、地区的决策部署结合当地需求,进一步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使得越来越多的各族群众感受到了中央、自治区、地区的关怀及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便利。但受地方经济落后,财力薄弱的影响,财政预算无力安排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举债的原因很多,以致历史形成的欠款,无偿还资金来源,造成拖欠。

四、化解政府债务措施

多年来,***县政府通过举借政府性债务等方面筹措了大量建设资金,利用这些内外债务资源,弥补了建设资金不足,推动了地方经济加速发展。近年来***县政府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采取了量力而行和有多少资金办多少事、谁借款,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和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筹措还贷资金,规范债务管理,化解历史债务,有效防范了政府债务风险。主要做法、一是摸清债务底数,核实主体、理清债务的分布情况。二是建立世界银行和日本协力银行偿债准备金制度,多措并举,逐步消化外债。三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的控制机制,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化解债务最终需要发展来解决,一方面依靠上级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需要自我发展。这些年为做好债务化解工作我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认识、1、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在思想上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眼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综合平衡观念,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债务风险意识,正确处理发挥地方性政府债务正面作用与防控债务风险之间的关系,做到举债有度,风险可控,最大程度的降低和化解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实效。完善地方性政府债务偿还机制,多渠道充实偿债准备金。加强对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动态监控,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在严格控制各单位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的同时,重点做好地方性政府债务监控工作。制定具体的地方性政府债务偿债计划,落实奖惩措施。加强负债项目的财务监督,逐步开

展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债务偿还能力的效绩评价。将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作为考评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问责和追究机制。

3、防范和化解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坚持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堵疏结合、平稳过渡的原则,清理整合资源,努力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在制止不规范经营和融资行为,控制好地方性政府债务总体风险的同时,妥善处理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问题。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进入政府性投资领域,积极探索新型投资融资模式,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县财政局

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

第5篇: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

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成因、影响和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普遍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资金需求旺盛。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主动举债便成为地方政府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选择,并且债务规模不断扩大。本文首先简单描述了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然后具体分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形成的原因,并简介其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最后探讨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分税制;政府职能

近年来,地方政府为支持经济发展,缓解财政压力,推进公共服务建设,通过政府投融资杠杆大量举债,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伴随高速膨胀的债务规模,地方政府性债务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审计署对全国所有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25590个政 府部门和机构、6576 家融资平台公司、54061 个其他单位、373805 个项目和1873683 笔债务进行审计的结果表明,我国

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较大,截至2010 年底,除54 个县

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

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 亿元,同时,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差

别较大,省、市本级和西部地区债务风险较为集中。深入分

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成因,探索解决和化解我国地方政府

性债务风险的治理之策乃当前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之要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具有特定的内涵,依据审计署的定义,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他单位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当前,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要找到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对策:首先,我们要分析债务现状及原因,只有找到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其次,要全面探讨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现状

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经历了从严格控制到大规模膨胀的过程。1978年~1992年,中国经济转轨的前期阶段,地方举债受到严格控制。1992年以后,我国开始步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开始凸现。1994年财政改革分权后,地方政府性债务迅速膨胀。在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期间,地方政府被动增加直接债务。2004年后,地方政府性债务迈入“大跃进”阶段。其间,地方政府性债务呈现债务规模庞大,扩

张普遍较快;县乡政府负债沉重;债务来源多样;债权主体不断扩散;债务关系复杂等特征。2008年以来,受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的影响,以及国内积极财政政策的施行,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呈现城投债井喷的新态势。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年度规模与增速如图1所示。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成因

(一)分税制改革不彻底

1994年的分税体制改革提高了国家财政的汲取能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这一改革遗留了很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造成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和财权划分的不对称,逐步形成“财力向上集中”和“事权向下集中”的局面,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各种非正规渠道直接或者是间接地借入债务。

(二)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

地方政府大量举债的另一个深层次原因是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政府应该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政府的职能应该主要集中在增进地区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但是现在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的施政理念仍停留在“建设型”政府的阶段,相对于服务,更热衷于搞经济开发建设;部分政府资金违背公益性和市场经济原则,投向竞争性、盈利性的非公益性行业和领域。特别是一些地方在推动本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沉溺于“大而全”,超标准建设、超前建设,既脱离现实需要,又没有偿还保障;另一些地方大肆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浪费人力物力。

(三)施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导致债务增加

国家增加国债向地方的投入,对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国债投入需要银行和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由于国债在地方主要投向社会效益明显而经济效益甚微的基础设施,因此,银行的配套资金实际上成了地方政府担保的贷款,最终偿债责任会落到地方政府的头上。地方政府配套的资金,大多也通过投资公司之类的经济实体从多渠道融资,地方财政投入很少,这也形成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另外,国债转贷给地方部分,地方政府还必须还本付息。尤其是2008年在全球经济危机波及中国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为“保增长、保稳定”,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积极财政政策来拉动经济增长,导致地方负债呈“大跃进”之势。

(四)债务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制定了债务管理的办法和制度,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落实不到

位的问题。一是债务没有完全纳入预算管理,债务计划编制不完整;二是债务审批缺乏严格程序,偿债准备金提取不够或者没有提取,债务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出现分散管理、多头举债的现象;另外很多地方政府还未建立相关债务管理制度、债务风险和预警机制,也没有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债务潜在风险的关注不够。此外,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政府性债务的追责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没有把政府负债列入地方党政领导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并赋予适当的指标权重。

(五)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投融资体制已经打破,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投融资体制还未建立,一些经济体制改革不仅没有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反而把改革的成本转嫁到地方政府,直接导致政府债务的增加。我国的财政金融体制不健全,受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准入限制的影响,保险、担保、期货等民间风险经营机构难以快速发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通过银行贷款、土地抵押、发行债券、上级财政借款和工程项目欠款等方式大量举债。举债规模过快过猛,是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影响

(一)扭曲了信贷市场

地方政府性债务绝大部分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上来完成自己的政绩工程,可能一个城市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人口,却已经开始修建地铁。其收益绑定在未来宏观经济状态上而非项目本身的收益率,即未来中国如果仍将以过去的速度增长,地方政府就将获得预期的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而具有好的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这就催生了民间资本市场的利率,高利贷风险一触即发。

(二)中央货币政策可能受到限制

为了控制通胀需要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但顾及地方政府的债务可持续和还本付息负担又不能过紧,特别是不能简单提高贷款利率。于是,折中的方式就是采取以稳定货币供应数量和信贷占GDP比为主的改进的货币主义政策。

(三)监管失控引发资金滥用

由于地方负债无明确法律规范,导致资金滥用现象相当普遍。滥用资金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资金投向的随意性,即举债而得的资金在贷款时就没有明确用途。由此导致账目不透明、贪污腐败、挥霍浪费等问题。二是举债额度无节制,由于无具体法规及监管,地方政府倾向于尽可能多的举债,而银行深信“政府信用”,供需关系稳固,于是出现债务规模

持续扩大化。

(四)损害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引发社会信用危机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地方债务不能到期清偿还会产生严重扭曲的市场信号,动摇投资者与消费者的信心,阻碍了投资和消费。近几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持续扩大,2010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2011年~2013年期间到期需要偿还的债务额为5.68万亿元,占到债务余额总量的53%,未来2~3年偿债压力将会较大。一旦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现象,将会损害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引发社会信用危机。

四.对策分析

地方政府性债务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在一定范围内,对经济发展和财政运行有良好作用,可以实现既定政策目标。但超过一定的度,则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各方面。因此,必须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发挥其积极作用而消除其负面影响。

(一)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

从体制因素看,1994年确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造成的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不对等是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过大的根本原因。因此,进一步完善改革我国的财税体制才是治本之道。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对等划分、加大中央转移支付以及探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将会从根本上缓解地方政府负债过高的问题。另外,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体系,记录和反映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用途,都是财税体制完善的方向。

(二)转换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使地方政府的职能彻底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换。首先,要将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为教育、医疗卫生、市政道路桥梁等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财力也应集中解决上述问题。其次,地方政府应从经营性交通设施、盈利性领域和行业实现逐步退出,特别是要改革投资体制、行政审批体制,逐步放宽职业教育、社会医疗、交通设施、金融服务业等的投资门槛,破除行业垄断,为吸引民营资本、社会资本和外资搭建投资平台。

(三)理顺财政投融资体制,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

改革预算法,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允许地方政府根据经济条件适当发行相应类别的市政公债,这样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融资的透明程度和规范性,2011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这项政策不仅将减轻其偿债压力,也有利于拉长债务的偿还期限,连接市场的流动性和地方政府的资金要求。尽管自行发债仍须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之内,与“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自负”的自主发债仍有不小距离,但从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过渡到试点地方自主发债,意味着地方政府将更多地参与到政府性债券的发行中来。另外,应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大保险、担保、期货等民间风险经营机构发展力度。

(四)创新和完善债务监管机制

创新和完善债务监管机制有利于控制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持续较快的增长,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将债务完全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完整债务计划编制;二是严格债务审批程序,敦促地方政府建立相关债务管理制度、债务风险和预警机制;三是建立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政府性债务的追责机制,把政府负债列入地方党政领导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并赋予适当的指标权重。并探索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地方政府每年须向中央政府汇报财政账户收支情况。

第6篇: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

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防控体系,形成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的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切实维护政府信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性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并需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财政转贷我县的政府债券和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债务。

债务风险事件分为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包括: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市财政转贷给我县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包括: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债务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本预案不适用于除上述政府性债务外的其他债务,各债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三)工作原则

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明确责任、信息共享、集中决策、协调配合、加强预警、及早应对、措施得力、维护稳定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财政局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各股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成员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债务风险预警防控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1.预算股、条法股负责统筹安排领导小组会议,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之间相关事项,及时收集了解债务风险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牵头制定、印发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发生债务风险事件时,配合研究制定化解风险措施,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风险化解责任。负责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债务风险日常监控,组织实施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在限额内规范举借新增政府债务;监控或有债务变动状况,向县政府报告债务风险情况;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4.国资股负责定期梳理县属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分期偿债计划和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指导和帮助县属国有企业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落实处置国有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相关工作。

6.监督检查股负责监督各成员股室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情况。

9.金融工交经贸股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11.局机关办公室协助领导小组及时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事件,协调指导其他成员做好预防预警、应急演练、调查评估、应急保障等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一)预警监测及信息报告

各债务单位要指派专人归口负责本单位债务和资金平衡计划管理,及时更新管理台账,对本单位债务风险实行动态监测,向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送债务增减变化、债务到期预测和资金筹集情况等;定期排查风险隐患,从而提前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债务本息、可能出现债务风险问题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领导小组进行专题报告;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力争在事发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领导小组,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报告的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预算股、条法股要做好统计分析,通过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风险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对重点单位、重点领域、重点时间段进行重点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提示债务单位进行处理。并向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报告预警结果。对债务单位可能出现债务风险问题应当在收到债务单位的专题报告后立即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风险事件的时间、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及时向债务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报告。

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要及时进行研究,决策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视具体情况提出是否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议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二)防范措施

1.强化债务管理,严控债务规模。一是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年末政府债务余额应控制在市财政下达的年度管控限额以内。二是妥善处理好发展与控债的关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建设投资任务,统筹考虑地方综合财力、存量债务和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不得实施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原则上公益性项目除向上争取资金外,一般采取规范的PPP模式等方式进行建设。

2.提升偿债能力,降低债务风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逐步增强财政综合实力。整合利用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出让土地增值收益,增强债务偿还能力。通过出让现有储备土地、积极组织收入、控制新建项目规模、合理安排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

3.加快存量置换,减轻利息负担。通过市财政局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提前置换其以后年度到期的存量政府债务,减少债务利息支出。同时,将政府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政府债务收支。

4.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有效维护政府资金链的安全。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的管控力度,在确保基本支出、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障我县财政偿债资金的需求。

(三)分类处置

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券由县财政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县财政按照当年到期政府债券本息情况,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其中:一般债务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专项债务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通过向市财政申请政府置换债券进行置换,置换后按上述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应急处置措施(一)应急处置

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研究决策化解债务风险措施;并根据风险程度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五、保障措施(一)通信保障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联络员,指定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必须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债务单位要建立与债权人固定联系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互通应急处置信息。

(二)人力保障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时应安排专人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并抽调专业人员、法律顾问等组成专家组和法律顾问组,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三)资源保障

加强储备土地、项目资产、房产、特许经营权、国有企业股权等偿债资源管理,建卡动态更新偿债资源相关信息,建立偿债资源价值动态评估机制,确保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能够实现有序处置,为偿还债务提供保障。

(四)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六、应急终止及后期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经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或报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后,各单位要对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积极开展善后工作。首先债务单位要向债权人作出完善债务管理工作的书面情况说明,重新建立政府信用;其次总结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债务预警机制、更多渠道地筹集偿债资金,落实债务责任,制定具体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七、责任追究

对因债务管控不力、违法违规融资及担保承诺引发突发事件的相关单位,依据《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更新和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后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九、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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