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化工作汇报(精选3篇)_会计信息化实验总结

2021-07-20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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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信息化工作汇报

信息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县不断强化措施,加大投入,狠抓信息化建设,为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上台阶、上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工作质量、工作效率都得到了大幅提升,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一、基础设施建设。

1、投入140多万元建成局级高标准的现代化信息机房。

总面积60平方米,按照标准配有3台服务器(分别用 于OA办公、网络管理和数据库)、2台电脑(分别用于网络监控和安全监控)、1台空调、5台交换机、路由器和防火墙等达标的硬件设备。

2、投入 万元建成高标准的多媒体视频会议室。配有投影仪、电脑、音响、调音设备和网络等,使用正常。

3、县局共有计算机42台(包括2台笔记本),各科室人手一机。

4、为11个镇和一个社区服务中心都建有一个标准化计生信息化专用机房,面积20平方米,电脑、打印机配备齐全,网络到位。

5、网络建设。已建成并正常应用的网络分为计生内网和外网两种。内网就是计生系统内的局域网,用来专门访问计生系统内各种办公软件的一个网络平台;外网就是用来访问互联网(为广电和电信都已接入)。目前全县11个镇和社区中心内外网均能正常使用。

二、软件应用

1、以《陕西省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为重点,完成了报表自动生成,人口抽样调查考核,二孩生育指标、光荣证、优惠政策、奖励扶助信息等网上申报、审核和审批。实现了信息化派工,服务中心利用电脑根据全员数据库中自动生成的 “三查”、四术引导名册对各单位和乡村下达任务并随时在线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2、为了更好的开展计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各科室实际业务工作,专门自行开发了以下7大软件:

资源共享系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系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婚前检查系统、优生促进工程管理系统、育龄妇女健康检查系统、OA自动化办公系统。

为充分发挥计生系统全员人口信息全面准确的优势,在计生、卫生、统计、公安、民政等部门之间搭建起信息交流平台,人口计生委与民政局、公安局实现婚前检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共享,计生部门为民政、公安部门提供婚龄青年体格检查和出生婴儿个案信息,民政部门为计生部门每月反馈婚姻登记个案信息,公安部门为计生部门反馈出生报户个案信息,达到了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了全员人口统计的一致性。

3、充分利用网络上的短信发送平台“网信365”,将最新计生法规和各种常规手续办理信息及时、便捷的发送到镇村两级干部手中。

三、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相关责任制度

1、县编办专门成立了“永寿县计划生育信息中心”,明确县计生信息中心为副科级建制,编制3人。现配备了2名大学本科的计算机专业工作人员,负责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

2、各镇和社区也成立了信息化建设工作队,由专人主管,责任到人。全县11个镇和社区至少都配备了一名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经培训后担任本单位的微机操作员,负责乡级信息化方面的工作。

3、同时县乡两级都建立健全了《计算机管理制度》《计 算机机房管理制度》《计算机运行日志制度》《计算机系统安全与保密制度》《计算机系统检查和维护制度》《计算机信息收集分析运用共享制度》《计算机信息质量保障制度》等七项管理制度。

总之,信息化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中的地位、作用越来越凸显,运用信息化促进综合改革,推进我委各个领域的深层次变革还任重道远。但是,我们有信心,也有决心,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把我县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水平不断推向新的高

第2篇:会计信息化历程

试阶段(1983年以前):少数企业开始了会计电算化的试验工作,做一些理论研究和实验准备。在某些单项会计业务上实行电算化,最为普遍的就是工资核算的电算化。自发展阶段(1983-1989年):国务院成立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全国掀起计算机应用的热潮,全国14%单位开展了会计电算化工作。但由于在宏观上缺乏统一的规划指导与管理,在基层缺乏各种配套的组织管理制度和其他控制制度,采用工程化方法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和开发的软件很少,多数是低水平重复开发和各自为政。计划发展阶段(1989-1994年):1989年12月,中国财政部发布了《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明确了以财政部为中心的会计电算化宏观管理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各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加强了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主管部分组织开发、推广的会计软件取得卓著的成效;会计软件已经向通用化、规范化、专业化、商品化方向发展,初步培养和形成了一支力量雄厚的会计电算化队伍。普及阶段(1994年至今):1994年6月,中国财政部相继颁发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评审核算准则》、《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关于大力开展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等法规和通知。同时对会计电算化的制度做了全面、系统的更新。3.会计信息化时代1981年《会计研究》第四期发表的《成立会计电算化研究会倡议书》等几篇相关文章拉开了我国会计电算化研究的序幕。会计电算化强调的是对传统会计处理手段的电算化,学者胡仁昱就在其著作中认为如果仅仅是把计算机当作快速运转的工具,追求如何模拟手工会计处理流程,替代手工处理方法,减轻劳动人员强度,这样并未从更本上提高财会信息质量,忽视了应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去改造传统会计,在企业管理控制和决策支持方面的功能较弱,也难以促进财会科学的发展。李素真在其文献中也指出,“会计信息化”这一提法源于传统会计已无法适应信息化社会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这一客观现实。传统会计的组织工作及会计信息系统的操作和运用主要由财务部门把握。财务部门的工作非常专业化,与其他组织没有紧密的联系,企业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外部信息系统缺乏交流。这种状况不适应现代管理一体化,集成化的要求。进入本世纪后,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建立网络化的会计信息系统,实现会计信息化,已是许多实力型企业参与竞争和图谋发展的现实呼唤。会计信息化是信息社会的产物,是未来会计的发展方向。会计信息化不仅仅是将计算机、网络、通信等先进的信息技术融合,在业务核算、财务处理等方面发挥作用,它还包括更深的内容,如会计基本理论的信息化、会计实施的信息化、会计管理的信息化等

第3篇: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 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企业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

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系统,是指由会计软件及其运行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组成的集合体。

第三条 企业(含代理记账机构,下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

(二)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

(三)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四)规范会计软件功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会计软件和服务

第六条 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开展会计核算,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计。

第七条 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第八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

第九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显示和打印功能。

第十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第十一条 鼓励软件供应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功能,便于企业生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XBRL 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满足外部会计监督需要。

第十三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有会计资料归档功能,提供导出会计档案的接口,在会计档案存储格式、元数据采集、真实性与完整性保障方面,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计软件应当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出。

第十五条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上保证客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对于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客户会计资料泄露、毁损的,客户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客户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归客户所有。

软件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的请求。

第十七条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做好本厂商不能维持服务情况下,保障企业电子会计资料安全以及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预案,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与客户就该预案做出约定。

第十八条 软件供应商应当努力提高会计软件相关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用户使用中的故障问题。

会计软件存在影响客户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问题的,软件供应商应当为用户免费提供更正程序。

第十九条 鼓励软件供应商采用呼叫中心、在线客服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软件供应商应当就如何通过会计软件开展会计监督工作,提供专门教程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 企业会计信息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企业的应用。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由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避免投资浪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信息系统与经营环境的契合,通过信息化推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的优化与革新,建立健全适应信息化工作环境的制度体系。

第二十四条 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整体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实现各系统的有机整合,消除信息孤岛。

第二十五条 企业配备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配备会计软件,应当根据自身技术力量以及业务需求,考虑软件功能、安全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可扩展性等要求,合理选择购买、定制开发、购买与开发相结合等方式。

定制开发包括企业自行开发、委托外部单位开发、企业

与外部单位联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 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开发、购买等方式配备会计软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操作培训、软件升级、故障解决等服务事项,以及软件供应商对企业信息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通过业务的处理直接驱动会计记账,减少人工操作,提高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实现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企业信息系统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实现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动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系统前端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安排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岗位参与,充分考虑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需求。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控制,将控制过程和控制规则融入会

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违反控制规则情况的自动防范和监控,提高内部控制水 平。

第三十二条 对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具有明晰审核规则的会计凭证,可以将审核规则嵌入会计软件,由计算机自动审核。未经自动审核的会计凭证,应当先经人工审核再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处于会计核算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财务管理信息化。

处于财务管理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财务分析、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决策支持信息化。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子公司数量多、分布广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应当探索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会计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实行会计工作集中的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为外部会计监督机构及时查询和调阅异地储存的会计资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境外投资者指定的会计软件或者跨国企业集团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

第三十六条 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部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应当在境内保存会计资料备份,备份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境内备份的会计资料应当能够在境外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独立 满足企业开展会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会计监督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企业会计资料中对经济业务事项的描述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对照。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电子会计资料备份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电子会计资料;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其携带、寄运或者传输

至境外。

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一)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二)由企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三)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四)企业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

(五)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企业对电子和纸面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第四十一条 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一)会计资料附有外部单位或者个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二)电子签名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三方认证;

(三)满足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企业会计资料的归档管理,遵循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报送XBRL 财务报告。

第四章 监 督

第四十四条 企业使用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用户企业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遵循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有权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反映开展调查,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财政部可以约谈该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由财政部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 号)、《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不适用于企业及其会计软件。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4 年1 月6 日起施行,1994年6 月30 日财政部

发布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财会字〔1994〕27 号)、《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会字〔1994〕2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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