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督办工作汇报(精选7篇)_督查工作汇报

2021-08-01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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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第二章

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 区纪工委自办的初核、立案案件。

第四条 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

区纪工委向街道纪工委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第六条

街道纪工委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督办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督办的内容:1、信访转办件。2、领导直接批示件。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第八条

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

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

第九条

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按照主要领导批示,进行督办。

第十条 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区纪工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区纪工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第十三条 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一)检举控告类案件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署名举报的,必须附有与署名人的见面材料及反馈意见;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和组织处分决定。(二)申诉类案件

1、原处理意见、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化名、假名或冒名举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办结后,结案报告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初审,达到结案标准的信访案件,提出结案建议,报请副书记或书记批准,方能结案。如不能按要求上报结果时,由案件承办领导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

第五章

结案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对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必须达到以下结案标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行文规范。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其行文格式,语言清晰流畅,准确规范。

第十六条 区纪工委将案件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围。凡出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没有执行月份零报告制度;承办的案件不及时填写上报《案件初核登记表》、《案件立案立案表》以及结案情况;未达到结案标准或逾期未结;逾期未结且又不报延期报告;跨年度留有积案等情况,由区纪工委会议研究,按一定标准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2篇: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第二章

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 区纪工委自办的初核、立案案件。

第四条 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

区纪工委向街道纪工委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第六条

街道纪工委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督办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督办的内容:

1、信访转办件。

2、领导直接批示件。

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第八条

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

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

第九条

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按照主要领导批示,进行督办。

第十条 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区纪工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区纪工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第十三条 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一)检举控告类案件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署名举报的,必须附有与署名人的见面材料及反馈意见;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和组织处分决定。

(二)申诉类案件

1、原处理意见、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化名、假名或冒名举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办结后,结案报告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初审,达到结案标准的信访案件,提出结案建议,报请副书记或书记批准,方能结案。如不能按要求上报结果时,由案件承办领导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

第五章

结案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对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必须达到以下结案标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行文规范。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其行文格式,语言清晰流畅,准确规范。

第十六条 区纪工委将案件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围。凡出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没有执行月份零报告制度;承办的案件不及时填写上报《案件初核登记表》、《案件立案立案表》以及结案情况;未达到结案标准或逾期未结;逾期未结且又不报延期报告;跨年度留有积案等情况,由区纪工委会议研究,按一定标准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3篇:督办案件通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督办案件通知书工商字〔〕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局于年月日交你局查办的一案,限你局在年月日之前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本局。

(印章)年月日

第4篇:案件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委局机关案件督办工作具体由信访室承办。

第二章

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 委局机关各室及派驻工作室初核、立案案件。第四条 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

县纪委向下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第六条

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督办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督办的内容:

1、信访转办件。

2、领导直接批示件。

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八条

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

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

第九条

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县纪委信访室按照领导批示,拟草下发函文。对要结果案件,发“全纪信函”文;其他案件,发“信访转办单”文。

第十条 案件督办部门要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每季度通报一次案件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7日内认真填写《案件初核登记表》(附件1)报送县纪委案管部门,三个月内完成初核并上报结果;立案的,应在立案后7日内填写《案件立案登记表》(附件2)报送县纪委案管部门,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县纪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第十三条 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一)检举控告类案件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署名举报的,必须附有与署名人的见面材料及反馈意见;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和组织处分决定;

4、呈报机关的审定意见。

(二)申诉类案件

1、原处理意见、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化名、假名或冒名举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办结后,结案报告由主办室会同信访室办理,达到结案标准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主任提出结案建议,分管常委把关后,报请分管书记或书记批准,方能结案。如不能按要求上报结果时,由信访室负责人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凡未批准结案的,案件管理人员应将意见及具体原因于3日内通知承办单位,要求其进行复查复议并补报材料。复查复议一般应以1个月为限。

第五章

结案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对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必须达到以下结案标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行文规范。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其行文格式,语言清晰流畅,准确规范。

第十七条

县纪委将案件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围。凡出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没有执行月份零报告制度;承办的案件不及时填写上报《案件初核登记表》、《案件立案立案表》以及结案情况;未达到结案标准或逾期未结;逾期未结且又不报延期报告;跨年度留有积案等情况,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按一定标准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案件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委局机关案件督办工作具体由信访室承办。

第二章

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 委局机关各室及派驻工作室初核、立案案件。第四条 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

县纪委向下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第六条

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督办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督办的内容:1、信访转办件。2、领导直接批示件。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八条

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

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

第九条

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县纪委信访室按照领导批示,拟草下发函文。对要结果案件,发“全纪信函”文;其他案件,发“信访转办单”文。

第十条 案件督办部门要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每季度通报一次案件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7日内认真填写《案件初核登记表》(附件1)报送县纪委案管部门,三个月内完成初核并上报结果;立案的,应在立案后7日内填写《案件立案登记表》(附件2)报送县纪委案管部门,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县纪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第十三条 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一)检举控告类案件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署名举报的,必须附有与署名人的见面材料及反馈意见;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和组织处分决定; 4、呈报机关的审定意见。(二)申诉类案件

1、原处理意见、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化名、假名或冒名举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办结后,结案报告由主办室会同信访室办理,达到结案标准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主任提出结案建议,分管常委把关后,报请分管书记或书记批准,方能结案。如不能按要求上报结果时,由信访室负责人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凡未批准结案的,案件管理人员应将意见及具体原因于3日内通知承办单位,要求其进行复查复议并补报材料。复查复议一般应以1个月为限。

第五章

结案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对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必须达到以下结案标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行文规范。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其行文格式,语言清晰流畅,准确规范。第十七条

县纪委将案件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围。凡出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没有执行月份零报告制度;承办的案件不及时填写上报《案件初核登记表》、《案件立案立案表》以及结案情况;未达到结案标准或逾期未结;逾期未结且又不报延期报告;跨年度留有积案等情况,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按一定标准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第二季度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汇报

xx县第二季度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汇报

市综治委:

第二季度,市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领导小组交办我县重点信访案件3件,一是xx县葡萄糖厂宋新民等36名职工要求解决拖欠养老金的问题;二是崇州玻璃制品厂职工要求解决以前年度欠缴的统筹金,安臵就业、解决现在生活困难等问题;三是甘肃正大设备安装公司田世军要求法院执结xx县供暖公司拖欠其欠款的问题。对此我县高度重视,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制订稳控措施,指定县级领导包案,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现将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xx县葡萄糖厂宋新民等36名职工要求解决拖欠养老金的问题。

经调查,县葡萄糖厂建于1990年,于1999年10月停产,建厂后共调入干部职工541人,1999年企业停产时在册职工329人,有退休职工44人,遗属5人。建厂以来涉及社会保险费的职工495人,社会保险费合计228.38万元,其中养老金213.49万元,失业金13.12万元,工伤保险1.77万元;欠缴2006年至2007年医保金5万元,涉及集资的职工398人,集资金额70.33万元。2006年至2007年原葡萄糖厂职工多次到县赴市上访,经县经委、劳动、社保、信访局等单位多次做工作疏导、解释均没有彻底解决问题。2007年4月初县上成立了由县上分管领导任组长和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原葡萄糖厂职工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抽调20多名干部脱岗工作,深入上访人员家中开展调查、走访、谈心,同时认真细致的开展财务清理、养老金、失业金、集资款情况的核算,并将情况张榜公布。在此基础上召集全部上访人员就县上的解决方案进行了讨论和座谈,积极协调对其中存在困难的人员进行救助。筹集资金补交了2006年退休(职)人员的医保金2.4万元,补缴了327名职工1993年的养老、失业金17.3万元,为70名下岗人员协调了低保,上访人员中享受低保人数达242人,并且为符合条件的3名职工协调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稳定了上访人的情绪。2008年,县上又筹集资金32万元补交了2007年、2008年度退休职工的医保金和欠缴的1994年度职工社保费,协调2名同志办理正常退职,安排16名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09年协调办理16名职工退休、退职。近期,县上正在积极筹集资金,计划补缴欠缴的1994年度职工社保费和退休退职人员2009年度医保金。

今后,县上还将通过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协调办理低保、困难救助、大病救助、办理退休退职等逐步解决下岗职工实际生活困难,以维护稳定了上访人员的稳定和基本生活。

二、崇州玻璃制品厂职工要求解决以前年度欠缴的统筹金,安臵就业、解决现在生活困难等问题。

经调查,1995年,四川蜀牛玻璃集团在我县建起了xx蜀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从1995年至2006年在工厂正常经营期间,先后由企业自主招聘1000多人到厂里上班。2006年12月,由于经营不善等多方面因素,工厂被迫停产,所招聘工人全部下岗。由于工人属该企业自主招聘,在该厂工作期间,企业和部分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近年来,这些工人多次联名到县赴市上访,县经委、县劳动保障局、县信访局等单位对上访的问题多次给予明确答复,上访人均不服。

经过调查处理,认为就业问题应有上访人自主择业解决;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对经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由县经委负责为其筹集资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关于生活困难问题应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甘肃正大设备安装公司田世军要求法院执结xx县供暖公司拖欠其欠款的问题。

经调查,甘肃正大设备安装公司田世军已将xx县供暖公司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03年11月21日判决xx县供暖公司支付田世军欠款574780.95元,由市中院执行。经走访了解,xx县供暖公司已在2004年11月至2009年7月期间,分期分批支付田世军及市中院600496元。

2009年12月10日

第7篇:督办检查工作汇报

督办检查工作汇报

按照办事处的统一部署,近期我们对祥和花园社区、西门桥社区、国光村、仙女山村、七里村、养殖场和兽医站等七个地方的重点工作进行了督办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两学一做”教育工作落实情况。祥和花园社区、西门桥社区、国光村、仙女山村完成情况较好,基本上都能按照活动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但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西门桥社区存在的问题:

1、学习和诵读党章没有学习计划表,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学习;

2、四讲四有专题讨论缺计划安排表;

3、十八届六中全精神传达学习、讨论没有讨论笔记;

4、领导干部带头上课没有上课记录;

5、支部主题党日3+X活动缺少活动计划表;

6、未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按他们的计划此项活动是年底再开展。

二、国光村存在的问题:

1、虽然组织了学习党章,但未按规定时间节点进行学习;

2、四讲四有专题讨论没有写心得体会;

3、检查时没有看到领导干部上党课的相关材料和影像图片资料。

三、仙女山村存在的问题:仙女山村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完成情况较好,各项工作均按照要求完成,有材料有图片资料,只是学习党章未按要求的时间节点进行,没有学习计划表。

七里村、养殖场和兽医站等地的“两学一做”工作落实情况较差,相关资料缺失,回答问题也是答非所问,东扯西拉。

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党建工作也是祥和花园、西门桥、国光村和仙女山完成情况较好,都能按规定和要求来做工作,资料也比较齐全。基本情如下:

一、西门桥社区:

1、该社区不存在失联党员所以没有进行相关工作;

2、党员补缴党费的工作已落实,但未签订承诺书;

3、缺党费预测表;

4、没有看到第一书记的工作台帐及考核资料;

5、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台帐、党员培养对象名册齐全。

二、国光村:

1、无失联党员,无违法违纪党员;

2、党费收缴情况较好,有缴纳薄和单据,帐目清晰,无党费预测表;

3、检查中没有看到第一书记工作台账及考核资料;

4、村里没有配备后备干部和培养人选;

三、仙女山村:

1、党员人数116名,有两名失联党员,已补缴党费,有失联党员清单;

2、无违纪违法党员;

3、开展了党费清查补缴,有补缴进度表和相关凭证资料;

4、开展了结对帮扶,有“六个一”工作台帐;

5、缺第一书记工作台帐和相关资料;

6、开展了党纪国法和党风廉政教育学习,相关资齐全。

七里村、养殖场和兽医站完成情况较差,没有看到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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