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工作汇报(精选8篇)_物流中心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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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书;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7.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期申请。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2.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变更申请。
1.企业申请书;
2.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意见书;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4.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四)注销申请。
1.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注销申请;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3.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4.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
3.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
十四、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依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指导意见〉和〈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的通知》(署加发字〔2015〕51号)。
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日内电话通知或告知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第2篇: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
开放分类: 物流、海关、保税、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是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
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三、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四、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五、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七、设立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八、物流中心(B)型的验收。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3篇:保税物流中心流程
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应向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货物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4)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保税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免税。重点)
2、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出中心
①出中心进入关境内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出中心运往境外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入中心(重点)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保税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货物,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设备以及转关出口货物,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①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②供中心企业自用的各种进口设备
③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
报关流程
1、海运:
(1)铁路
【1】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货到西安铁路中心站
【3】到保税区海关开出门证
【4】凭出门证到中心站拉货(监管车)
【5】保税区海关(9007)办进境备案清单(备案清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保稅倉儲進庫登記薄、委托书)
(2)公路
【1】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货直接拉到保税区
【3】保税区海关(9007)办进境备案清单(备案清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保稅倉儲進庫登記薄、委托书)
2、空运
【1】在咸阳机场海关办转关手续(9002)
【2】联系货代,将货拉到保税区(监管车)
【3】保税区海关(9007)办进境备案清单(备案清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转关单
保稅倉儲進庫登記薄、委托书)
货到后、单据齐全时1-3工作日办结,均不需要纳税。
第4篇:物流保税中心B型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总署令
第13
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
:
二○○
五
年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
章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
定
本
办
法。
总
则
月
二
十三
日
牟
新
生 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第三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
内
(二)转
口
货
物
和
(三)外
商
(四)加
工
贸
易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
外
国
产
品
(七)未办结
海
关
手
续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一
般
贸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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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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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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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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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二章 物
流
中
心
及
第一节
物
流
第四条 设立
物
流
中
心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
便
于
海
关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
求;
集
中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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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第五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
资
本
不
低
于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0
0
万
人
民
币
;(二)遵守海关法
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
为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
(一)申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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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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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登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第八条 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
核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1)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2),颁发标牌(样
式
见
附
件
5)。
验
收。
记
证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物流中心在验
收
合格
后
第十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
验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
中
心
第二节
中
心
第十一条 中
心
内
企
业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
资
本
不
低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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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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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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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
章的(一)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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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制
度;
式
见
附
件
3);
材
料
:(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合作企业)和投资主体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七)开
户
银
行
(八)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及承租协议;
(十)报关
单
位
报
第十三条 主
管
海
关
受
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样
式
见
第三章
物
流
中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心的经
营
管
理
附
件
4)。
理
后
报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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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关
审
批。
关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证
明
复
印
件
; 第十五条 中心内企业
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
采
购
和
(四)转
口
贸
易
(五)经海
关
批
准的第十六条 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
(二)生
产
和
(三)维
修、翻
新
和
拆
解;
加
工
制
造;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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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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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国
际
中
转;
国
际
分
拨、配
送;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
家
限
制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
与
物
流
第十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中心内企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
守
海
关
第四章 海关
对
物
流
中
第十八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
具
等
实
第十九条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
施
动
态
监
管。
心
及
中
心
内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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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监
管
规
定。
中
心
无
关的业
务。
进
出
口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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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
办
理
延
期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审查申请需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三)海
关
要
求的对审查合格的企
业
第二十二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其他
变
更
事
项
报
直
属
海
关
备
案。
准
予
延
期
3年。
其他
说
明
材
料
。;
审
查
申
请
手
续。
第二十三条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
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
第二十六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
第五章 海
关
对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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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
流
中
心
与
境
外
间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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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物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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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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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
理
(一)本办法
第三
条
中
(二)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
收
政
策
第二节 物
流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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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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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税
; : 第三十条 物流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
定
办
理
第三十一条 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三十二条 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第三十三条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相
关
手
续。
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
执
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
备
(二)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
2、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
备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
物
第三十四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
外
汇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收
付
汇
手
续。
往
来;
等;
等。
后
;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
国
际
航
行
船
(三)国
家
规
定
免
第三十六条 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中
心
内
企
第三十七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
置。
业
间的货
物
流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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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货
物。
舶
和
航
空
器的物
料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中心内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
章
第四十条
本
办
法
“中心内企业”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入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
“国际中转货物” 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
指
运
口
岸的货
物。
下
列
用
语的含
义
: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
办
法
由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
附件: 1.《保税物流中心(B
2.《保税物
流
中
心
(B
3.《保税物流中心(B
4.《保税物流中心(B
5.保税
物
流
中
心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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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型)企业设立申请书》 型)
注
册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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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书
》
型)验收合格证书》 年月
日起施行。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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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署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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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释
。附件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保税物流中心(B
型)验收合格证书
海关编号:(..)
:
中心B验字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验收 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准予开展保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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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心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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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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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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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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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样式说明:框边外白底,框边红色,框内黄底黑字。证书外套为墨绿色封皮,证书名称为金字,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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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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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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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书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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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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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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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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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关申请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验收合格,准予注册登记。此证书有效期为
此
证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海
年
月
(证书样式说明:框边外白底,框边红色,框内黄底黑字。证书外套为墨绿色封皮,证书名称为金字,尺
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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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6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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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m)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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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署
(印
章)。
年。
保税物流中
心
(B
型
海
关
我单位拟在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设立物流企业,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附:保税物
流
中
心
(B
申请单
位
(申请单位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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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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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签
名)
: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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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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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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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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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申请书样式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
B附保税物流中
心
(B物流中
心地企业主要经营
业 堆场企业负责人主管业务
员营业执税务登开户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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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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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务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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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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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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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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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联系电 联系电注册证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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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事)
表
表 称 址 积 积 话 话 号 号 号 由
(申请事项表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
B
K
附
件
中保 税华物 流人中
心
民(B 型
海关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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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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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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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企和业
注
国册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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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关 书 4
三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在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设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验收此合格,准证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年
月
(证书样式说明:框边外白底,框边红色,框内黄底黑字。证书外套为墨绿色封皮,证书名称为金字,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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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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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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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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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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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CUSTOMS BONDED LOGISTICS CENTRE(B
****年**月**日)
税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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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中
心)说明:标牌由0.2CM厚的铜板制成。尺寸为80CM×65CM,裙边宽3CM。牌面上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英语译文字样,中部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 及英语译文字样,底部为年月日等,标牌字体为宋体。牌面为自然的铜黄色。牌面上的文字由硫酸蚀刻制成,蚀凹部
分
用
油
漆
涂
为
红
色。
第5篇:山东的保税物流中心
青岛保税港区
1王台保税拓展区:王台拓展区着力打造“东工(高端制造业)、西贸(市场物流)、南商(商业服务业)、北高(高效农业)”四大群众致富平台,营造“四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拓展区、胶州功能区)联动、六业(酒水产业、汽车产业、机械加工、高效观光农业、三产服务业、保税仓储)支撑”的空间发展格局。(该区域为青岛西海岸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建有占地1万亩的青岛市高效农业示范园,拥有一流的育苗和组培中心,拥有“漕汶”牌甜椒、番茄、黄瓜三个为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品牌)
2临沂功能区:功能区围绕“三基地、一中心”规划目标,重点打造大宗原材料储备基地、保税物流基地、临港加工基地以及国际商贸中心、3.诸城功能区:实现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处理、口岸、出口退税等功能,解决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税、进口商品保税问题及加工贸易中的深加工和结转货物问题。
4济宁(邹城)功能区:以出口加工、物流分拨、市场交易、保税仓储和商品展示等产业为主的生态功能区。
5德州功能区:园区确定现代物流、承接沿海地区及临近中心城市产业转移、聚集本地主导产业、商品展示交易四大功能,构建仓储分拨物流、高端制造、新兴产业孵化、大宗商品展示交易、金融等核心服务、生活配套六个特色板块。
6菏泽功能区:设有无水港区、国际物流区、加工制造区等,具有口岸、无水港、保税物流、大宗商品展示交易和加工制造五项功能,是以保税功能为核心的开放型经济新区。
7董家口功能区:规划建设临港产业区和旅游宜居区。临港产业区:发展矿石、煤炭、原油等大宗商品物流、贸易和港航服务业,建设国家大宗商品储存、加工、物流基地和重要的交易中心。发展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特种钢铁等重化工业,培育海水淡化、海洋新能源产业,承接青岛东部城区和新区中心区传统产业转移,建设国家石化产业基地和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旅游宜居区:传承琅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人文与自然景观,彰显文化魅力,建设琅琊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发展金融、商贸、旅游等服务业和都市工业,与董家口临港产业互补,加快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加强产业区、居住区间绿地建设和生态防护。
保税物流中心(A型)
A型是指以一个物流公司为主,满足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物流需要开展保税
货物仓储、简单加工、配送的场所。
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
B型是指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即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按照出口加工区监管模式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管理,并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保税物流中心A、B型的主要区别: 1审批和验收程序
税物流中心A型应由企业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批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国税,外汇管管理部门验收
物流中心B型由直属海关授理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2企业资格条件
保税物流中心A型因主要针对大型生产型的跨国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因而对申请设立业的资格要求较高,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量最低为3000万人民币
物流中心B型经批准设立后,对企业的入驻资格要求较低,以注册资本为例,只须达到5万人民币即可 3出口中心货物管理
无论保税物流以中心A型还是B型,保税存储货物范围,辐射范围基本相同。可以面向国内外两个市面上场进行采购分拔,配送。但在货物存储期限上不同,保税物流中心A型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货物存储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予延期A型通常是对来料进行流通性的简易加工,则B型则可设有对货物进行深入的加工的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可开展的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4)转口和国际中转业务;(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1)商业零售;(2)生产和加工制造;(3)维修、翻新和拆解;山东保税物流中心总结:
1青岛保税物流中心(B型):不依托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行政单位设立,但享受同等优惠条件和政策的新型海关监管区域。货物进入物流中心境内即视同出口,企业可在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寄售、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简单加工等业务并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青岛保税物流园区: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为一体,叠加了青岛保税区功能。具体有保税仓储,保税物流、分拨业务、商业性简单加工、商品展示等功能。
3青岛胶州市临港农产品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有仓储保税区、仓储加工区、商品检验标准加工区、市场交易区、综合办公区、商贸住宅区。在保税物流中心内经营的企业可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并可以在保税区内完成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等业务。
4日照保税物流中心(B型):可实行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口岸功能,物流信息处理和咨询服务功能。5烟台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实现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口岸功能和退税功能、物流信息处理等多项功能
6淄博保税物流中心(B型):唯一的不依托空港、海港、河港的内陆保税物流中心。提供的服务除了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等基本的保税功能外,还将提供诸如配套清关、商品展销、物流方案设计、物流服务中介、物流金融、教育培训等众多增值服务。
7鲁中运达(滨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可实行进口保税、出口退税、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等功能。
8诸城功能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将实现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处理、口岸、出口退税等功能,解决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税、进口商品保税问题及加工贸易中的深加工和结转货物问题。
9菏泽保税物流中心(B型):按功能定位主要建设直通式口岸区、配送中心、保税仓储区、保税加工区、商品展示区、加工包装区、普通仓储区、综合服务区等八大功能区。
第6篇: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制度
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办法
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本公司及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在海关的监管下开展业务。
第一条 本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本公司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条 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条 入驻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业务。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入驻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第五条 企业入驻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货物的管理
(一)中心货物入库前,入驻企业应向本公司报备及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放行后,方可办理保税货物入库。
(二)中心货物复运出口提货时,入驻企业应向海关报关,经海关放行后,凭海关签印的单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不准用便条或信用提货。
(三)中心货物转为进口时,入驻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和交纳相关税费后,凭海关签印单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不准用便条或信用提货。
(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在保税仓库中进行修补、改装等应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五)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入驻企业应及时向海关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要按照港口仓储管理制度和海关关于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管理条例严格建立专门帐册,设立专门人员进行依法管理。同时,要建立一整套安全作业,安全防火制度,确保仓库的正常运作。
第八条 车辆的进出管理
(一)闸口设有货车通道两进两处,行政通道一进一出。行政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进闸口前由保安登记姓名、电话、车牌号,暂押身份证或驾驶证;出闸口时由保安检查车辆,退还身份证或驾驶证出闸。
(二)货车出入凭IC卡。区港联动的车辆(载集装箱)每车发放1-2张固定IC卡和2把电子关锁,司机入闸前于闸口写卡进入,入闸后司机自行解除电子关锁,IC卡及电子关锁由司机自行保管;区港联动的车辆(载散货)由物流中心发放临时IC卡和电子关锁,司机凭此出入闸口,散货装卸完毕,司机出闸后由保安回收临时IC卡和电子关锁;非区港联动的货车于闸口领取临时IC卡写卡入闸,出闸后需将临时IC卡投入卡箱进行回收或由保安回收。
(三)IC卡和电子关锁若有遗失,由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进驻企业,进驻企业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需赔偿IC卡工本费100元/卡,电子关锁费用4000元/把。非人为造成的IC卡损坏由我司进行更换。
第九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运入和运出本公司。
第十条 进出本公司的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本公司签发的通行证件作业,个人携带物品出本公司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条 库场作业时,仓库员要戴好安全帽,坚守工作岗位,勤检查、勤督促,不得随意串岗、睡岗、离岗,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二条 严禁在库场内或者仓库堆场边吸烟、乱丢食品什物、大小便等,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场。
第三条 外来公司的人员、装载货物车辆一律要在门口办理登记手续。外来人员进出大门时,应自觉打开手袋接受门卫检查。
第四条 堆场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拉电线,开关、关闸下不准堆放货物。未经许可,严禁在库场和办公室内使用电炉。
第五条 堆场货垛要按安全规定留好距离,堆位紧张时需要堵塞跑道一定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货垛间距:堆场1-2米,墙距:堆场1米,柱距0.3米。货物与铁路线距离1.5米,堆场与排水沟、电缆沟、电线杆距离1米,堆场内通道6-8米),库场按安全负荷量堆货,严禁超高超负荷。
第六条 货物入库(场)前要认真检查,确定无火种后方可进库(场),危险品的包装要牢固、严封,严防危险品跑、冒、滴、漏。
第七条 库场内的消防设备要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保持完好状态。
第八条 门岗值班吃饭时间要轮换,保持门岗有人值班,同时对库场要经常巡逻。发现不安全的事故苗头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确保库场安全生产。
第九条 作业完毕后,应清扫场地。非本公司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准在库场内。
生产安全规定(上墙)
1.1 上岗前,按照岗位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1.2 禁止在作业现场睡觉(或在货车地下睡觉及乘凉)。1.3 禁止酒后开车,酒后上班。
1.4 禁止无证开车或驾驶与执照不符的车辆。1.5 未经公司授权禁止驾驶任何车辆。1.6 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
1.7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禁行区域并摆放警示标志。
1.8 行人和车辆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在非停车区域停车。1.9 园区道路限速15km/h,禁止超速行驶。
1.10 驾驶车辆要正确使用灯光,机动车司机驾驶时禁止使用手机。1.11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1.12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装卸机械禁止超负荷作业。1.13 现场作业禁止穿拖鞋。
1.14 叉车只能由司机一人驾驶不能携带任何人,也不允许任何人站在货物上随车行驶。人员禁止在提升物件的下面站立和通过,驾驶叉车时戴好安全带。
1.15 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未经安全部门许可,不准破坏事故现场。
1.16 保护环境,禁止将垃圾和油类污染园区。1.17 出租车禁止驶入园区。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的经营单位、入驻企业的员工,同样适用于与以上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第7篇:方略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方略保税物流中心简介及所提供服务
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是经国务院授权由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部委联合批准,在山西设立的唯一一家集功能叠加、政策优惠于一体的保税物流中心,是山西省“十一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是省政府确立的“无水口岸”试点、大通关的平台以及融入国际市场的“汇聚点”。
中心位于山西省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连108国道,南接大运公路,西入大运高速公路,距离运城机场只有50余公里。总投资19.2亿元。一期位于山西省侯马开发区,占地340亩,投资3.2亿元,建设项目主要有:联检综合办公楼、出口监管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铁路专用线、露天堆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平台、计量室等;二期规划占地2000亩,投资16亿元。建设共分两期,目前政府入驻中心设立的进出口联检服务大厅,已引入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外管、沿海港口、铁路、金融机构、保险等多家部门进入中心联合办公,开展“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公用型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22余万㎡的大型露天物料堆场、可同时进行万吨大列货物装卸的上千米双道自营铁路专用线、集装箱作业站台及配套设施已投入使用。中心与马士基、太原铁路局、中铁、中海等集装箱集团公司,以及天津、青岛、连云港等沿海港务局展开优势互补、联合组建合资性公司、开通“五定班列”,发展集装箱运输,实现海-路-铁多式联运;海关监管车队和特种运输车队已经组建,运输体系已覆盖全国。
中心功能:
中心已能以“准口岸”平台、通过“境内关外”的运作方式为各类进出口企业提供进口保税、出口退税、报关、报检、发运的代理、国际国内物流分拨配送、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物流融资、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物流信息处理与咨询等功能性服务。
通过中心的国际国内贸易、仓储服务、代为报关报检、代为运输、仓单质押、信息咨询等一系列业务的开展,为周围企业走向世界提供便利。
1、进出口货物进入中心的保税存储及出口退税功能
2、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存储功能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功能
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功能
5、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功能
6、物流融资功能
7、集装箱海铁陆多式联运门到门服务功能
8、物流信息处理与咨询功能
9、进出口手续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功能
10、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物料享受免税政策的功能
11、外国产品保修用零部件享受免税政策的功能
12、多环节加工贸易企业复合退税功能
13、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功能 强大的服务功能和优惠 政策,不仅为各类进出口企业带来实惠,而且也使得方略保税物流中心创新性地探索出了一个与沿海地区保税物流中心既类似又有明显区别的个性化发展模式:
模式一、一个国家优惠政策功能叠加的“公共平台”。保税物流中心属于“境内关外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殊的场所性质和公用服务功能使这里聚集了来自海关、检验检疫、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等政府机构以及金融、铁路、港口、海运等部门赋予的多项支持保税物流发展的优惠政策。进出口货物进入中心,就视作完全进口或出口,企业即可办理进口保税和出口退税手续。另外,就进口而言,凡货物到沿海港口,无需办理转关手续,直接进入中心一次完成清关、检验检疫、出证和放行手续。进口企业还可依据生产需要分次提货、分次缴税,减轻一次缴纳大额关税的压力。就出口而言,企业可提前实现货物的一次性退税。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对中部省份外商投资企业的加工升级产品可当日进、当日出,享受进出境的退税优惠,克服了以往境内企业为享受此优惠政策而进行的货物“香港一日游”的高成本、高风险缺陷。总之,进出口企业在这里可
充分享受到优惠政策,体会到手续简便、平抑风险、少占资金、费用节省、增加利润等诸多益处。
模式二、一个国际化的“自由港贸易区”。方略保税物流中心,实际上是把沿海港口功能延伸至内陆地区的“无水港”。这一平台上,不仅政府相关部门入驻现场办公,而且为促进进出口贸易以及转口贸易活动,赋予很多政策支持和相关的金融、外汇收付、物流中转、分拨、配送等服务功能,使广大企业完全可在中心内,就地、合法、便利地全程开展国际化的购、销、存、简单加工与增值以及物流活动并迅速办结相应手续。随着国际化购销活动的蓬勃开展,保税物流中心作为国际化“自由港贸易区”的作用将充分得以体现。
模式三、一个海铁路多式联运的 “枢纽结点”。为满足客户对国际物流快捷、便利、安全的需要,保税物流中心已经与连云港、青岛港、天津港等港口开展紧密合作,现已开通运营了国际化集装箱内陆无水港与沿海港口的多式联运大列和“五定班列”,同时,还
与港口的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码头、船务公司、货代公司、保险公司对接合作,实现货物到港口后与国际海运的无缝衔接。国内外货物的一路畅通、双向流转、规模化直达式运输,将明显提高货物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模式四、一个物流融资的 “监管平台”。方略保税物流中心从专业角度监管第三方货物,从根本上解决了银行办理仓单质押和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的货主货物监管的难题。“货主企业”、“银行”、“保税物流中心”三方通过签订共同协议,以保税物流中心监管货物为桥梁开展货物质押贷款业务,既可以满足货主对融通资金的迫切需求,又可以保证银行放贷的安全无忧,同时还可以为中心增加稳定货源,可谓“三方共赢、一举数得”。
模式五、一个全球物流畅通的“网络信息港”。企业发展,信息为先。方略保税物流中心利用其自身业务机会和专业优势开发本地综合信息汇聚与发布的信 息平台,将有效解决山西经济发展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周边企业而言是高效便捷获取贸易、运输等各种有价值信息的最佳“资源宝库”。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一个集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的运作平台,它的功能涵盖了海关直通监管点、公共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进出口保税的各项功能,它是海关全封闭监管的特殊区域,从实际意义上讲就是一个小型的自由贸易区 保税仓储――可保税存储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和已申报出口的货物;
国际物流配送――货物可自由配送给境内、外企业,也可与国内其他海关监管特定区域之间进行结转;
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可从事不改变货物化学性和不超过海关规定增值率的简单加工;
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可与境外开展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
口岸功能――实现内陆地区保税物流中心与港口的联动,企业直接在保税物流中心海关报关。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并在进入物流中心环节退税;物流信息处理和咨询服务功能。把保税区区港联动的区位优势、功能优势和政策优势,从港口延伸到了这里。
方略服务优势:
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根据自身优势,主要在保税物流,国际贸易国际运输等方面为客户提供服务,是真正实现境内关外政策和无水港功能为一体的、一家综合性、国际物流企业。
具体体现在一、保税物流:它具备国家各种保税功能的叠加,具备进口保税,出口退税,货物“一日游”,国际中转及加工贸易,国际采购等功能。给企业带来的利益:
A、享受进中心视为出口,(10个工作日内)退税优惠,加快资金回收,减少环节税。
B、进口保税,避免因手续不全和预交关税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巨大压力。
C、在加工贸易中,相对于使用海外中转,跨省中转节省大量物流成本和时间。
D、在国际采购和进口业务中,可以避免因国际市场突然变化所带来价格变动造成的损失。
E、在保税物流中心组建VMI仓,实行JIT库存控制模式。便于物流的集结、有利于企业向使用物流高端服务VMI、JIT等过渡发展。
二、国际贸易:我司具备代理进出口贸易的功能,可为国内生产企 业在国外寻找用户,另利用我司强大的国外代理网络为国内用户进口各种原材料。
三、报关行:利用保税物流政策和海关商检在我司办公的特点及优 势,成立报关行,扩大公司的服务平台,为广大进出口客户提供当地报关报验得便捷,为客户提供方便。
四、国际海运:根据地区货源特点,针对不同的船公司,如散货船 公司解决当地大宗煤和各种矿产的国际运输,利用当地果汁芦笋及部分机械工艺品销往欧美的特点,联合经营欧美线船公司,把集装箱引到内陆,积极与船公司签约成为订舱代理,实现就地报关,就地商检,就是放行,就地装箱,就地出口,就地签单就地马上退税,保证货物减少破损率,实现无水港整体物流链的一站式服务,加上政策、铁路优势,打造中国中西部最大的国际物流企业将是我们的目标。
五、国际空运:针对本地区至沿海时间长,很多小型货物需要空运 的特点,发展空运也将是国际货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得一些价值高,供货时间紧的货物在3-5天内到达世界各地,保障交货时间缩小但最短。
六、国际多式联运:山西地处中国中西部,加上我司具有铁路有势,在中亚地区以及俄罗斯等欧洲大陆都有我们常年合作代理,这对我司今后和青岛港合作开通中国中西部至远东欧洲大陆桥的大列创造不可缺少的条件,山西货物可以不用先拉到沿海,再海运到东方港,再用火车拉到欧洲大陆桥,而是指接从山西火车进入二连浩特至中欧,大大缩短运输时间和成本。
七、货物保险及仓单质押服务:货物运输安全是整个物流链的根本 要求,国际贸易采购过程中,充足的资金保障也是国际贸易的前提,我司和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和银行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在货物保险方面,可以为客户选择多家国内外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合作,实现在国内外异地投保,当地出单,异地勘察,异地理赔的优势。在仓单质押方面,可以和协作银行为你解决资金困难,仓单质押,减少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借力发展提供有帮助。
八、单证制作:无论是国际运输,保税物流,还是国际贸易,在单 证的要求和制作上都非常严格,我司在国际贸易,国际保税物流和国际运输方面都有非常专业的人员,精心为您审核缮制每一份单据,保质迅速的完成您的业务。
九、方略团队:方略保税物流中心除了具有雄厚的实力和政策功能 外,还具有一支高素质精干专业团队,这支团队由各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不乏有多名海归人员,从天津、青岛、上海以及国外专业人员加盟,他们熟悉中国各港口和船公司的操作,无论你的货物从中国的那个口岸出口,都会有专业的人员为您把关。整个团队包括高级管理,国际贸易,国际物流等方面人员,语言能力涵盖英文、日文、意大利语、法语等,可以为客户提供解决各种业务的方案,为客户排忧解难。
方略保税物流中心将会以强大完善的政策和功能,高素质的团队和客户至上的态度,为广大用户竭诚服务,并将以我们的努力促进山西省对外贸易发展,提升山西省的投资环境和对外竞争力。
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
第8篇: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
供应链实训报告
班级 学号 姓名 指导老师 成绩
物流S09-3班 25 张孝青
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的介绍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正式封关运行投入使用。长沙成为中部地区首批、湖南唯一提供类似香港“自由贸易港”服务的城市。
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中心地处湖南省会长沙城北,位于贯穿南北的京广铁路和京珠、长常高速公路交汇处,毗邻黄花机场及湘江常年通航的千吨级深水港长沙新港,处于水、陆、空交通枢纽中心。得天独厚的内河航道与国内、国际航线、铁路运输线、公路网、地下管道共同构成了十分便捷的立体交通运输网络,是立足长沙、服务湖南、辐射中部的重要物流基地。总体规划面积1500亩,其中海关监管区占地450亩。此次封关运行后,目前已建成总面积约7.5万平方米的海关监管及办公设施、6栋标准仓库及堆场并投入使用。
据介绍,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封关运行后,将成为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目前中心已推出进口保税存储、出口退税、深加工结转货物一日游、与其他特殊区域间的流转、简单加工与增值服务等5大业务模式。以货物转关“一日游”业务为例。之前一个40尺货柜经由香港转关,“香港一日游”费用约为1.2万元人民币,时间需要4到6天;通过“保税中心一日游”只需要2000元人民币,时间仅需4到6小时,企业大大节省了装卸、长途运输成本和时间。保税中心提供的系列业务能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拉动湖南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
中部首批、湖南唯一的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继4月28日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后,今日正式封关运行,并在中部地区率先实行“区港联动”的监管模式。长沙海关驻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办事处今日还将正式揭牌,即日起开始办理所有海关业务。今日上午10点,5台满载保税货物的集装箱大货车,将作为正式封关运行后的第一单业务通过保税物流中心的卡口。从企业申报到领取车辆IC卡、读取数据、海关审批放行全过程仅约10分钟。
1、境内货物进入适同出口
保税物流中心俗称“境内关外”,境内货物进入,视同出口,可马上退税,境外货物进入,暂缓交税。目前,已有中远、益捷等国际物流企业入驻中心,另有10多家国际物流企业也与中心达成入驻意向。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享有海关的特殊优惠政策,作为集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分拨和配送、转口贸易的平台,具有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出口退税等各项功能,服务辐射周边半径500公里区域,湖南全省及部分中部地区的许多企业将从中受惠。企业货物再无需运到沿海保税区,进入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后,可立即享受出口退税、进口暂缓交纳关税等政策,降低物流成本,增加流动资金周转率。保税物流中心将为发展第三方物流业提供政策支持与操作平台,支持生产型企业采用零库存、全球采购、分销等先进的经营方式,可帮助我省外向型企业降低10%左右的物流成本,提升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推动外贸出口增长。实行“区港联动”监管模式
对进出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实行“区港联动”监管模式,旨在确保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与关区各监管场所之间货物通关顺畅、监管到位,优化海关监管与服务,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规定,依托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独一无二的区位交通优势,相关负责人透露,“区港联动”是实现保税物流中心与空港、铁路、公路口岸、内河水运、沿海港口的联动发展;将关区港口功能延伸至保税物流中心,实现区港之间的无缝对接,发挥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域优势和地理优势,使之成为具有集散、储运、包装、理货、配载和分送等综合功能的货物始发地和目的地。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在保税物流中心集中一次办理报关、查验、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货物在海关监管下直接通过港口进出口。
保税中心目前开办5大业务
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心已推出进口保税、出口退税、保税物流中心一日游、转口贸易与其他特殊域间的流转等5大业务模式。
进口保税,即进口货物入保税物流中心,即可享受国家的保税政策、暂缓交税,可缓解企业税款资金压力,提供货物仓储场地。
出口退税,即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即等同于出口,可实现退税,无需等到货物离境,可帮助企业合理安排外贸物流,加快资金周转,降低采购成本。
保税物流中心一日游,实质上是“香港一日游”在内地的替代品,主要指加工贸易企业将所采购的国内生产的中间投入品先出口香港等境外,再办理进口手续的操作办法。由于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等同于“境内关外”,故企业不必到香港或公海进行“一日游”,只需将货物入保税物流中心“一日游”,从而大大降低运输成本和相关费用。
转口贸易,即中转方可利用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平台,进行转口贸易,从而获取转口利润。与其他域间的流转,即在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在国内其他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和场所间流转,由于全程由海关监管,可只需办理转关手续而无需交税。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位于长沙城北物流核心区,东起芙蓉北路,西至新港大道,南靠进港大道,北至湘捞路,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建设规模35万平方米。
国家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四部委日前联合下发特急文件,正式批准设立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这是国务院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同意扩大试点后,中部首批获得批准、湖南唯一的一家保税物流中心。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封关运行后,湖南出口企业在家门口就可申办免、退税。
2009年年内可封关运行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位于长沙城北物流核心区,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总投资约15亿元人民币,分两期开发。保税物流中心于2005年3月向海关总署申报,2005年6月启动建设,2006年7月首期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经海关总署加贸司批复开始试运行。目前,项目首期开发建设已完成,保税监管仓库、综合办公楼、出入卡口、围网、信息监控系统等海关监管设施基本完善,累计投入资金约5亿元人民币。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的申报、建设等工作得到了省、市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海关、商检、财政、发改、商务、国土、规划、建设、口岸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根据长沙市政府的授权委托,开福区政府作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下一步,长沙海关和省、市、区有关部门将严格对照验收标准,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争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尽快通过国家四部委联合验收。
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批准设立后,是否意味着立马可以封关运行呢?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管委会工委书记裴文欢说,获国家批准标志着保税物流中心可以正式按标准建设了,但封关运行最快要半年以后才能进行。将成海关特殊监管区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封关运行后,将成为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具备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和转口贸易、口岸功能和出口退税、物流信息处理等六大功能。
在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将实行国外货物入中心保税(注:指经海关批准,对进口货物暂不征税,而采取保留征税予以监管),国内货物入中心退税等优惠政策,能够集中解决加工贸易货物“境外一日游”、“整机与零部件关税税率倒挂”等问题。
同时,利用其毗邻长沙新港、长沙铁路货运新北站以及正在申报的长沙出口加工区,依托黄花国际机场等交通区位优势,实现功能叠加,形成合力,为全省进出口加工贸易提供配套服务,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对带动湖南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的获批,将使湖南在外向型经济、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业发展等方面具备更加优厚的特殊政策优势和产业平台优势,其业务范围可辐射全省及部分中部地区,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出口加工、商贸、物流企业的集聚和商品流、人流、资金流的聚集,对于主动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拉动湖南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和中部崛起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地理位置]
紧邻霞凝新港
位置得天独厚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正式获国家批准后,会给我省带来哪些利好呢?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管委会主任杨牧说,它将使地处我国中部的湖南成为“沿海的腹地,内地的前沿”。
保税物流中心位置得天独厚,西侧紧邻长沙新港霞凝港区,港口拥有13个千吨级泊位。中心东南侧临京广线,与京珠高速、107、319国道紧密相连。中心距黄花国际机场仅20分钟车程。
2007年8月,中心与香港物流科技及系统有限公司签约合作,打造区域性国际采购中心、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
[名词解释]
保税区 保税区是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参照国际上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模式,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是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开放层次最高的外向型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筹建和申报,由海关总署验收和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分两类:A型,主要由一家企业投资建设并为该企业自有物流服务。B型,主要由一家或多家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由两家以上大型物流企业入驻运营的公共保税中心。
物流顽症
“物流顽症”,之“跑不起的公路”,货车司机陈师傅从深圳到佛山,其中从深圳到广州走普通公路,从广州到佛山走高速公路。他们所走的普通公路是一条二级公路,但仍然在收费;货车到达东莞地界,过路费之外又被收去20元进城费。单程跑下来,过路费、进城费一共267元,陈师傅说:“如果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往返一趟最少可以省下400元。如果可以省下400元,则不仅意味着陈师傅或物流公司可以多挣一点,更意味着生产厂家可以少支付运输费用,货物的运输成本降低,最终卖到消费者手中的商品会便宜一点。道理就是如此简单,所以,央视连续聚焦“物流顽症”,聚焦的其实是高物价,是通胀,是想以揭露问题的方式为抑制通胀作出贡献。
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50个城市主要食品平均价格变动情况”显示,5月上旬主要食品价格上涨范围较4月下旬扩大,六成主要食品价格上涨,部分蔬菜价格重新上涨。抑制通胀的任务复杂而艰巨,相关政府部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理应包括整治“物流顽症”,比如尽快取消二级公路收费,给进城费一个明确说法,规范公路罚款,降低物流业税收„„整治“物流顽症”是抑制通胀的重要手段,反过来说,抑制通胀可以而且应该成为整治“物流顽症”的一个契机。
事实很清楚,社会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各种道德败坏现象,各种假冒伪劣现象,首要的带头的就是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少数官僚及其领导下的少数职员,比如,盖章收钱,收钱就盖章,比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比如拍脑门子工程,比如出事故了千方百计封锁消息,千方百计推脱责任,比如跑官要官卖官,比如官费出国旅游,公车私用,比如保障房公务员占大头,比如国企老总的年收入是一般职工的成百倍甚至上千倍,比如贪污挪用公款,比如出卖文凭,等等,只要是违法的事,好像政府中的少数官僚者都首先尝试个遍,然后才上行下效。我们是政府主导型社会,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在党领导下的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古语言,官风正,民风自正,官风不正,民风焉能正?管好政府,尤其是落实群众四权,监督治理好干部队伍,是一切的关键,是关键中的关键。
在仓储环节同样存在着重复计税的情况。多缴纳的税额要么挤压了物流企业的利润,要么引发连锁反应最终推高了物价。专家告诉我们记者,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对物流行业做出一个精准的定位,物流业税种繁多而且混乱,重复计税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样的局面让物流业的联合运输不堪重负。
物流业快速发展,产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随着《规划》的深入实施,一些不适应物流业发展的政策问题进一步显现,制约了产业发展。必须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一,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全面推广。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要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支持将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发展物流业。
三,要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降低过路过桥收费,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强城市配送管理,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
四,要改进对物流企业的管理。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五,要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引导行业系统内的仓储和运输设施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
六,要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物流新技术自主研发,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研制,制定和推广物流标准,适时启动物联网的应用示范。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七,要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资扶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八,要促进农产品物流业发展。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和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便利停靠政策。加快发展粮食和棉花现代物流。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我们注意到,在振兴物流业发展的国八条中,放在第一条的就是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目前物流业要缴纳的营业税税率,运输类为3%,服务类为5%。一个物流企业往往运输和服务交织在一起,分头缴税增加了企业成本,同时还存在重复缴税的情况,让本来就利润微博的物流企业雪上加霜。
我们看到精神里面有在税负方面要有所差别,过桥、过路费要降低,这都是很实的东西,在物流业发展中间,你前面提到的一些不满、一些抱怨和这个都有关系,比如说我们前一段时间听到在物流行业里普遍反映过路费、过桥费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状态,那么逼着运输的这些主体,它就是要超重,不超重就无钱可赚,这些问题显然要得到很好的解决。”
学校便利店的物流模式
连锁便利店的基本原理及其发展规律
连锁便利店的发展规律和国内外发展经验,已经证明她是一个最具竞争力的零售业态之一。近几年来,我国连锁便利店的发展势头强劲,在上海、广东、山西和成都等部分地区都发展得轰轰烈烈、如火如荼。
连锁便利店业态有其鲜明的个性特点,其门店规模小、数量多、受众面广、投入成本低、抗风险能力强,每个门店附近的目标消费群明确,突出服务带动消费、购物便利、容易掌握消费潮流走向,一旦建立了企业品牌和规范管理后,容易发展加盟,快速做大规模。连锁便利门店既是物流站点、服务站点同时又是信息站点。连锁便利店的赢利,是依靠众多门店细微利润的汇集,总部利润约等于门店数量与门店平均微利的乘法运算(除了配送和批发利润外)。假设某便利店企业有1000家门店,如果每家门店每年能够多赢利1万,每年就多赢利1000万,如果每家门店每年能够节省1万元钱,每年也多赢利1000万,反之,如果每家门店多亏损1万,则一年就要多亏损1000万。因而,这个“乘法运算”法则是一柄双刃剑,存在正数和负数的运算问题,如何做到正数的乘法运算,如何能够多赢利和节省这就是连锁便利店管理所要研究的内容。试想,如果在减少劳动力、合理节约用电、提高管理效率、优化商品结构、降低库存、优化运输路径,降低配送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等全方位进行改善,就可以提升了正数的乘法因子。(注:连锁超市的理论与此相似,但连锁便利店显得更为典型和特殊。)
连锁便利店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门店的扩张。如果将连锁便利店的经营模式、商品结构、管理规范、门店形象和企业文化叫做“模子”,那么连锁便利门店的发展就是一种“模子”的“复制”,每开一家门店都将是一个“复制”过程,如果这个“模子”是优秀的,那么复制品也将是优秀的,反之则反。可见,连锁便利总部力图保证这个“模子”的优秀、并做到“复制”不走样,是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工作重点。
连锁便利店经营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便利店的经营是具有鲜明服务特点的(如代顾客冲泡方便面、代接电话、发传真等),采取以便利、快捷的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综合经营其他内容如书、音像制品、医药等的购物便利型的经营方式。由于便利店最接近社区,不同社区间消费者的层次不同,对商品结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以及价格的敏感度等都不同。因而要求便利店的所有员工必须理解业态特点和经营理念,(注:这一点比一般的超市困难得多,因为超市只要门店主管理解和执行公司的经营理念就可以了。)并体现在他们日常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中,否则只要有门店出现服务等与公司的经营理念不相符的问题,即“复制”走了样,久而久之,就要损害整个便利店的品牌形象。连锁便利店信息系统贯穿全局。信息系统辅佐便利店经营理念的全面实现,它贯穿在连锁便利店运作的方方面面,是执行经营、管理运作的“神经中枢”。连锁便利店的规模体现在门店发展的数量,门店的数量增多,在管理上就产生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而,连锁便利店的管理就在这个“量”上面做文章,由于量的变化,管理的形式和方法也完全不同。同样是连锁业,由于量的原因,连锁便利店其内涵就发生了质的变化。门店分散,员工众多,营业员素质相对较低,不同的地域消费群差异大,消费者对商品类别、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要求也不一样,导致管理和经营的困难。同样是连锁企业,连锁便利店的管理和控制比连锁超市和连锁大卖场困难得多。信息系统贯穿在整个便利店的管理之中,是体现便利店经营理念的“神经”系统。因而,连锁便利店对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的要求就更高。它要求连锁便利店的网络结构要合理,并适合当地的具体通讯条件,数据库的结构要先进,易于日后各种信息分析和数据挖掘的实现;要求信息准确、及时、安全,操作简单等(关于具体的系统内容和评价在此不展开论述)。而且,连锁便利店信息采集、加工、分析、决策管理是创新的依据,是确保“模子”优秀和“乘法运算”因子的重要信息源。
连锁便利店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总经理。如果总经理整天忙于琐碎事务性工作,则可以断定这个企业在激烈竞争中注定要失败。连锁便利店的发展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从一开始就在不断地变化和竞争中发展,企业的领导者需要不断研究和建立经营理念、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并不间断地传达到每个门店的每个员工。连锁便利店,看上去是一群分散的门店,实际上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经营战略思想和企业文化精神是它的灵魂,门店仅仅是一个体现企业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精神的载体,载体是可以租借和购买的,惟有灵魂才是生存之本发展之源。
如果某个连锁企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的开放、市场经济的突然到来和社会转型带来的利润空间和商业机会。连锁企业的老总们不要过高估计自己的商业天赋,真正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到来,过去成功的招数,以后未必都能用的上。企业最重要的是经营理念的积淀,并不是看您的企业今天有多大规模,重要的是能做多久。要想使企业做大并久盛不衰,其秘诀往往是隐藏在经济力、企业规模和门店数量后面的经营理念、企业精神和文化力。
连锁便利店业态的魅力及发展规律。由于基于“复制”和“乘法运算”等基本法则,因而连锁便利店业态在经营理念、管理、服务、配送、员工的培训和企业文化的建设等方面都具有了丰富的想象空间和创新空间,这也是连锁便利店的诱惑所在。但随着连锁便利店扩大到一定的规模,经营理念、管理、计算机的应用和企业文化的不断升华,基于“复制”和“乘法运算”等基本法则又将被突破,将会从简单个性限制的“复制”和“乘法运算”中走向经营理念的升华和强调并调动个性化发展的又一层次上的“复制”和“乘法运算”法则。连锁便利店的发展就是在建立基本法则、冲破基本法则、重新建立新的基本法则中壮大,每一次的循环都将是企业的又一次高速提升过程。
便利店为了便于固定顾客购物方便,故应保证商品的大类的摆放尽量不变;门店的特价商品堆头展示应醒目,堆头不宜过大、过杂,以免影响堆头效果;
店铺的走道设置在80至90厘米左右。根据门店的高峰期合理安排商品的布局,将难挑选的商品和畅销商品分开,以避免高峰期购物者堵满走道,不便于其他顾客的购物;
货架的高度应当照顾到众多的家庭妇女的需要,中心货架不应高于165厘米,最好不要超过6层。同时要注意对端头货架的利用,如何开一家连锁超市 因为这是门店的黄金点,顾客在这些地方的驻足时间最长,如何开一家连锁超市 应摆设一些高毛利的畅销商品。
如何开一家连锁超市 长沙加盟超市 经营要诀:生意从细处做起。
据了解在每间便利店每次花费在20元以内的消费者占68.2%,40元以上的仅有8%,基本上没有超过100元的。因此,便利店要做好,必须从小处做起,做好每一笔生意。与一般的大超市不同,便利店卖日常生活用品,如何开一家连锁超市 又可提供多元的便民生活服务,此外,由于便利店的主要消费群体定位在30岁以下的学生和上班族针对这一群体易接受新事物、消费力强劲和追求时尚的特点,因此在商品的选择上要注重创新与更新,结合时尚主旋律。
选择好店址尤为重要。如何开一家连锁超市 投资便利店,选择合适的店址非常重要,这是便利店成功最重要的因素。便利店的优势在于“便利”,因此便利店大多设在社区和娱乐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使得顾客购物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