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汇报(精选3篇)_城乡住户调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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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汇报
---基础较好、熟悉本村情况,有时间参与本项调查的人员为辅助调查员,负责每个小区入户访问、记账指导、收发账本、审核等相关工作。除市北路社区和北新区路社区由同一位辅助调查员外,其他14点都由一位辅助调查员负责。
二、主要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讯速自查自纠
接省文件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集乡镇、社区调查员及辅助调查员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各调查点调查员根据文件精神、会议要求、检查内容,迅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并对自查中出现的问题一一记录有案,立即进行整改。
2、召开动员大会,积极部署各项工作
2014年4月29日下午2:00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迅速召开XX区城乡一体化改革动员大会暨培训会议,会上局领导将省、市、区的各项文件精神及实施方案传达到被抽中的16个,社区、镇,---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按工作要求、完成质量差者进行相应处罚,直至考核补贴扣完为止,处罚资金用于奖励优秀,具体考评标准为:XX区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工作管理办法。
三、开展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情况特点
1、城镇点:调查小区大多数居民有工作或退休,无业人数极少数,所处地段房价情况在8000元左右,家庭轿车拥量达10%左右,老房新房相结合。影响本小区收入的主要因素情况有国家政策、有一些无固定工作,收入偏低、拆迁等。
2、农村点:地处城市中心区,有着传统商业区的地理优势,因而城市改造极其频繁,再加上去年开始建设大贵阳城中村改造及棚户区改造,所以我区的农民主要收入不是靠农作物,而是靠出租房屋,因此财产性收入占比较大。
四、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及时沟通解决,避免住户漏记错记现象发生,三是希望省、市调查队在数据处理软件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工作中出现软件方面的问题,能及时帮助解决。
第2篇: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工作方案
2012年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工作方案
正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中的作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既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委、市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的基础,统计在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在“新农村社区和新民居建设五年规划”的编制工作中,北京统计部门发挥了两个方面的主要作用:一是前期规划形成过程中,提供了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共计20余万笔;二是在规划初步制定后,对其从统计工作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这个角度来讲,统计在规划编制中发挥了一按照局队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工作要求,马坊镇统计所采取四项措施,确保全面完成一体化调查工作任务。
一是制定科学工作方案,确保调查工作有序进行。按照局队培训的有关内容,结合马坊镇北石渠村实际,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涉及宣传工作、调查小区图的绘制、建筑物编码、入户要求、报表的审核及录入等重要环节工作。
二是加强宣传工作,营造全民支持调查工作氛围。北石渠村采用张贴宣传画、宣挂横幅、智能广播、板报和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使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三是增加调查力量,确保全面完成调查工作任务。北石渠村副书记亲自带队,抽调村委会熟悉情况人员和两名大学生村官参加到调查工作中。形成村委会人员带路、大学生调查、镇统计所监督的工作机制。
四是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统计所加强与镇村两级领导的沟通,向领导汇报大样本轮换的重要意义、工作方案、时间安排、需要领导支持和解决的问题。镇村两级领导表示,要严格按照局队要求,实事求是做好大样本轮换的各阶段工作。
五是领导高度重视,明确镇村两级工作责任。马坊镇召开镇村两级工作人员任务布置会。陈焕伶副镇长指出,镇村两级工作人员要加强联系,及时解决调查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入户协调工作由村委会负责,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确保安全入户。业务上,统计所要负总责,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局队专业科室人员请教。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滨河统计所“三到位”确保住户城乡一体化调查工作顺利完成一是沟通到位,争取各级领导支持。积极与局队相关科室沟通联系,正确领会关于核实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与街道领导沟通联系,取得街道主管主任和相关居委会的大力支持;积极选派落实核实工作相关人员,并组织相关培训。二是宣传到位,营造和谐氛围。大力宣传住户城乡一体化调查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在调查的居委会利用板报、致调查户一封信等形式,提高居民对住户调查的知晓度。要求各调查员在认真做好个小区摸底调查的同时,要加大对即将开展的历时五年的住户记账调查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调查户的理解、支持、配合,为做好户记账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三是措施到位,抓好每个细节。滨河街道人口变化大,第六次人口普查时的人员情况已经不能反映现在的真实情况,统计所要求调查员要实实在在做
好入户、实地踏查工作,真实确定所选中小区的人员居住情况。
马昌营镇统计所全面展开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
8月1日上午,马昌营镇统计所全所人员及村级调查员深入调查小区,逐户走访填报,标志马昌营镇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工作全面展开:
一、全面贯彻局、队一体化调查会议精神。学习《平谷区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及一体化住户调查培训会内容,充分认识此次调查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局、队提出的五点要求部署工作。
二、制定我镇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实施步骤、进度安排、工作要求等各项内容,责任到人,并将此次调查纳入到村级年终考核工作中。
三、强化组织宣传,时时监测工作进度。所长亲自部署,统筹协调,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与调查员及时沟通,时时监测《调查小区建筑物清查表》及《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问卷M》(即:住宅摸底表)的填报进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此次调查工作。
刘家店镇扎实做好一体化住户调查摸底工作
为确保本镇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顺利开展,刘家店镇按照局队住户科的统一部署,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做好一体化住户调查摸底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镇主管领导贾保忠亲自部署,把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要求工作人员充分认识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脚踏实地,攻坚克难,集中力量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二、认真培训,掌握要领。认真参加局队组织的培训学习,吃透调查方案,准确理解指标含义,明确工作要求,掌握工作方法和要领。
三、加强宣传,创造良好调查氛围。通过悬挂条幅、广播、板报、发放宣传材料和纪念品的多种方式,使村民了解调查工作的重要性,为入户调查摸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认真绘制调查小区图,实地开展问卷调查。绘制调查小区图,做到边界清晰,建筑物不重不漏,标识清楚规范;调查员佩戴证件,实地走访调查户,按照程序规范调查,认真做好调查记录。
五、加强审核,按时上报。对小区图和调查问卷进行自我检查、一审、复核等三级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调查真实有效,并按时将调查问卷、小区图上报局队住户科。
峪口镇统计所四方面入手做好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
一体化住户调查是为了提高住户调查数据质量和公信力,更好地服务统筹城乡与和谐社会建设而开展的一项调查。峪口统计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按照局队的安排部署,迅速行动,从四方面入手,认真做好小区图绘制、建筑物清查等摸底调查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选调合格人员。为保证各项工作高质量开展,在选取样本单位调查员时,以工作能力强、学历高、年纪轻为原则,优先选择有人口普查经验、熟悉小区情况人员,确保能够按要求及时、准确开展工作。
二是加强培训,及早落实工作。组织统计所全体人员及峪口、云峰寺、南杨桥等3个抽中村的会计和调查员共14人按时参加局队组织的“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培训会”。参加培训会后,峪口统计所按照会议要求及时向主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并组织所有调查员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调查工作精神,并第一时间对调查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三是宣传到位,营造和谐氛围。大力宣传住户城乡一体化调查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在调查的村利用悬挂条幅、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每日广播等形式,提高居民对住户调查的知晓度。
四是积极沟通,及时解决问题。积极与局队相关科室沟通联系,正确领会关于核实工作的通知精神;与村(居)委会领导进行沟通联系,取得村(居)委会的大力支持,选派得力人员配合所里工作;与镇主管领导沟通联系,取得镇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村调查员沟通联系,指导他们绘图、填写清查表,并将手机号码告知村调查员,以便出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提高调查质量。
第3篇:肇庆市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细则
肇庆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实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规范化标准,促进全市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基础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更好地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提供统计优质服务,第二条 本实则适用于纳入全市调查资料汇总范围的国家调查点和地方调查点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专业。
第三条 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的基础工作内容包括:样本抽选、入户访问、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检查、数据评估、数据开发应用、调查资料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肇庆调查队住户调查科是全市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确保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肇庆调查队的负责人负有组织实施、监督本单位调查人员执行本实则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开展住户调查工作。
第二章 调查制度
第六条 基本任务。为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全市城乡居民收入、消费及其他生活状况,客观监测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和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生活质量,更好地满足研究制定城乡统筹政策和民生政策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开展城乡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优质服务。
第七条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居民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居民家庭食品和能源消费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民生状况等。
第八条 调查对象。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采用住宅框选取调查样本。调查对象既包括城镇住户,也包括农村住户;既包括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户,也包括以集体形式居住的户。无论户口性质和户口登记地,均以住户为单位,在常住地参加本调查。
第九条 抽样方法。采用分层、多阶段、与大小成比例(pps方法)的随机等距方法选取样本。抽选必须严格执行《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采用二相抽样方法抽选经常性调查户,一相样本抽选时的各级抽样框资料,包括各级行政资料清单、住宅分布地图,必须存档备案。二相样本的抽选方案,需上报总队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调查方法。调查主要采用日记账和问卷方式。第十一条 换户原则。在调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因素确需换户的,须向总队提交申请,经总队批准后方可换户。调换的新旧样本户的家庭人口、就业人口、家庭成员构成、可支配收入、住房面积指标基本保持一致。新旧样本户的基本资料应上报总队并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样本轮换。按照调查制度规定,一相样本调查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为二相样本提供抽样框。经常性调查户要求每年轮换1/2,也就是每年有1/2的调查户要退出调查,再从一相样本中抽选1/2的新调查户替代之。两年之内轮换所有调查户。
第十三条 持证调查。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调查员有权对调查户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必须持有政府统计部门制发的调查证入户调查。
第十四条 数据保密。肇庆调查队以及调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漏”。违反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基本业务素质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格执行《住户收支与生活调查方案》,自觉遵守调查工作组织纪律,认真开展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
(二)基本掌握有关统计调查业务知识、调查访问技能、计算机知识、经济知识、写作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第十六条 调查员职责
(一)在督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三)切实做好经常性调查数据的收集、审核、整理、编码、录入等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做到录入数据与记账本一致,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调查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严格执行访户制度。每月访户不少于1次(包括电话访户),对于记账质量不高的调查户,要重点进行辅导帮助,协助其记好收支账。认真做好访户记录,并登记在册,及时向督导员汇报访户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及时登记台账,整理每月记账户收支情况资料,并反馈给记账户。
(六)保守调查户的家庭秘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泄漏。第十七条 调查员访户内容
(一)向调查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消除调查户的思想顾虑,自觉履行记账义务,如实反映家庭收支等情况。
(二)耐心细致地解答调查户提出的问题。对发现的记账问题应及时指出更正。对文化程度低、老弱病残户和家庭情况较复杂的记账户应增加访户次数,变访户为访人,加强记账辅导。指导调查户做到现金收支账日清月结、不重不漏、收支平衡。杜绝记假账,避免漏记、错记、混记以及回忆记账等现象。
(三)及时掌握调查户的家庭人口、就业人口、居住状况、收支结构及耐用消费品增减变化情况,做好访户记录,及时更新住户基本情况及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
(四)收回记账本的同时,要对记账本进行审核,检查收支是否平衡,是否有漏记等现象,指出记账存在的问题。
(五)收集居民生活中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的社会经济现象,及时整理上报。
第十八条 调查员访户要求
(一)不断提高记账数据质量。对记账质量较差的户,应加强访问工作,酌情增加访户次数,做好记账户的思想工作,保证记账质量。
(二)了解记账户的日常生活、工作规律,针对不同的记账户确定不同的访户时间,以便提高访户效率。
(三)在访户过程中要注意文明礼貌和访谈技巧。做到衣着整洁、举止端庄、作风正派、待人和气、热情耐心、敬老爱幼,尽力为记账户排忧解难,经常保持联系。若遇到记账户冷漠或拒绝记账的情况,要保持冷静,以礼相待。
(四)调查员要尊重记账户的风俗习惯和生活规律,不得打听或泄露记账户的家庭隐私,不参与记账户家庭纠纷。
(五)实行调查户专人负责联系制度,不要随意变动。调查员不得随意找其他人员代为访户或收发记账本。
第十九条 督导员职责
(一)在住户调查专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按照工作制度要求,严格管理调查员,负责对调查员的培训、业务指导、任务分配、质量监督、工作考核等工作。
(三)负责抽样的具体操作工作。
1.组织调查员绘制调查小区的居民住宅分布示意图。编制住户调查抽样框。
2.抽选确定经常性记账户以及备用轮换样本组。3.指导调查员做好调查户的开户工作。
4.负责维护调查样本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监督调查员不得随意更换记账户,遇到不配合的调查户,协助调查员进行说服动员工作。如遇不可抗拒因素确需换户,需报上一级领导审批,征得同意后,负责抽选替代的记账户。
(四)负责对调查员的访户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访户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纠正,对不能胜任调查任务的调查员,应向上一级领导汇报,提出进行再培训或更换的建议。
(五)严格检查调查员的工作进度以及回收的记账本、问卷,对不合格的记账本、问卷,要求其进行核实或重访。组织调查员进行记账本的自查、互审,对编码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并及时反馈给调查员。对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调查完成后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
(六)在数据录入修改完成后进行数据汇总,对汇总数据及时审核,按时上报,并编写简要说明和简要分析。
(七)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在数据汇总上报后,应及时打印报表,做好台账登录工作。做好记账本、台账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数据采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数据采集包括现场调查、数据录入和初步审核。住户调查采用日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基础数据。其中,居民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等内容主要使用记账方式采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及其他民生状况等资料使用问卷调查方式采集。
调查基础数据包括样本信息、调查户记账数据和问卷调查数据。由市县调查队负责对记账数据进行编码,采用国家统计局编制下发的数据处理程序录入调查基础数据。市、县调查队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初步审核。
建立层层负责的调查质量监督机制。调查员向督导员负责,督导员向住户专业负责人负责,住户专业负责人向队领导负责;市、县(区)队向总队负责。
第二十一条 督导员的监督职责。督导员应定期对调查员访户进行陪访,特别是新调查员和在数据收集的早期阶段,以保证其调查的有效性;对回收的记账本、问卷等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导员每两个月入户抽审5-10%的调查户,抽审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家庭人口和就业人口情况、住房情况、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成员收入及消费等,如果发现现实情况与账本登记不符的,要及时与调查员沟通,确属漏登或错登的,要及时纠正。每个调查期结束,对调查员的工作进行审核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接受培训的成绩、对调查中发现问题的正确反映、调查户配合率、记账本和问卷合格率、编码正确率、录入正确率、上报及时性、数据真实性、访户记录等。对评估内容采用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标准分别评定。
第二十二条 住户调查专业负责人的监督职责。住户专业负责人对督导员审核过的记账本、问卷进行复审,向督导员了解调查员的工作情况,调查期结束后,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评估,以检查督导员和调查员的工作情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督导员与调查员及住户专业负责人的沟通、协调、合作情况。
(二)督导员对调查员工作质量的控制,包括调查质量,记账本审核差错率,编码审核差错率,抽查结果等。
(三)进度控制,包括是否及时完成任务,对突发问题的处理。
(四)督导员的综合技术,包括对调查员的培训、陪访和管理等。对评估内容采用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标准分别评定。
及时指出督导员和调查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不称职的视情况进行再培训或调换。整理总结数据收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督导员、调查员,对数据收集过程中无法处理的问题,及时请示。
第五章 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
第二十三条 数据处理流程。调查员完成调查和编码后,对全部记账本、问卷进行审核;对记账本、问卷进行数据录入;数据录入结束后,形成原始数据并保留备份;督导员对录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对汇总数据进行简要说明和分析评估,数据审核修改无误后,经队领导审批上报。
第二十四条 审核主要内容
(一)记账本中现金收支存的平衡关系。
(二)家庭成员特征及与其收入的对应情况;期初手存现金与上期期末手存现金是否相符,期末手存现金与实际是否相符。
(三)记账日期、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准确无误。
(四)商品归类与指标解释是否一致,编码是否准确。
(五)核实家庭人口、就业人口、离退休人口以及耐用消费品购买量和拥有量、住房情况、社会保障情况等重要指标的月变动情况。
(六)录入计算机的数据与原始数据是否一致。
(七)核实收支的异常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核方式。建立调查资料审核岗位责任制,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回访的审核方式。
(一)自查:调查员对记账本和问卷、家庭基本情况、台账进行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查询,予以更正。
(二)互查:督导员组织调查员进行互查,对出现差错较多的调查员退回重审,并责成该调查员及时改正。互查后,记录互查结果,召开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会。
(三)抽查:督导员每月对每个调查员抽取10%记账本和问卷进行抽查,对差错较多的调查员,要求其全部重新审核。
(四)回访:督导员每两个月入户回访5-10%的调查户,了解调查员工作情况和调查资料真实性。
(五)单价及逻辑审查:对汇总后的报表数据全面进行单价及逻辑方面审核。
第二十六条 审核未通过率的计算和处理
(一)录入时必须进行数值范围和逻辑关系控制,检查录入中的差错,如果录入数据有误,及时更改,如果非录入错误则强行通过。
(二)对原始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将未通过审核规则的详细记录保存为电子文件,将该电子文件进行汇总,分别计算出问卷内部及问卷之间、不同审核规则、不同住户类型、不同调查员的审核未通过率(按未通过审核规则的次数计算)并保存为电子文件。
(三)审核结果反馈给调查员,调查员对有关问题通过电话或入户核实。检查调查户提供的新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四)根据核实结果修改相关数据,形成审核后的数据并保存备份。
(五)将原始调查数据库、审核修改后的数据库,原始数据的审核未通过率和修改后数据的审核未通过率等电子文件上报。
(六)统计每个调查员的差错情况。
第二十七条 数据汇总。经计算机程序检查无误后,进行数据汇总。住户调查数据省级汇总采用超级加权汇总,汇总权数以省为单位计算。
第二十八条 数据上报。各级调查队数据上报必须经队领导审批,通过FTP方式上报。数据上报时间由总队统一规定,确因特殊情况延迟上报的必须经总队同意。周六、日仍按期报送,遇到其他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上报。上报格式必须与国家统计局编制下发的数据处理程序规定的格式一致。
第六章 数据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定期进行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主要指标的数据质量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定期计算编码差错率、数量折算差错、数据录入误差等非抽样误差。
第三十一条 调查样本的平均每户家庭人口、年龄构成、文化程度构成、就业率、就业人员的行业构成等样本构成与全面统计有关数据进行比较(全面统计有关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人口普查与劳动工资统计)。以评估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在进行样本轮换时,应与基本情况调查样本、轮换前后样本的构成和主要指标结果进行比较评估。
第三十二条 样本区域分布的评估,及时评估调查市、县(区)的地区分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分布情况。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时间向总队专业处上报数据质量评估报告
第七章 资料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调查户名录库和台账。调查户名录库内容包括调查户户主姓名、调查户地区编码和户编码、调查户家庭详细地址和调查户联系电话。调查户退出调查样本后,需及时将新进入的调查户名录替换原有的退出户名录,确保名录库中的调查户与常规调查户始终保持一致。调查户的台账内容包括调查户的基本情况、住房情况、人口情况、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以及反映住户调查季度、年度和历史资料的主要指标等内容的台账体系。台账的设置和管理,应充分利用计算机,除必要的手工台账外,应尽量使用电子台账。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保管制度,所有资料由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按时间和类别存放,实现资料管理档案化,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统计资料应规定保存时间,建立资料借阅移交制度。分户数据、基本情况调查数据及数据处理程序永久性保存,记账本保存三年。资料存放整齐有序,标签分明,历史资料应保持连续性,不得遗失。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借阅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立资料的保密制度。保管好记账本,不得随意与他人议论调查户家庭情况,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单个调查户资料。调查资料采用与互联网相隔离的专用计算机进行处理和保存,并设置密码保护。保密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八章 调查资料的开发应用
第三十八条 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是一项综合性、多主题,用途十分广泛的社会经济调查。调查结果用于地区生产总值的核算,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权数,确定三条保障线,开展收入分配、消费结构、消费行为、营养水平、贫困状况、小康社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研究。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总队关于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数据发布的有关规定。第九章 数据质量检查与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 数据质量检查是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每年开展数据质量检查。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各级调查队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及数据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 数据质量检查内容、方法,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住户办和省总队专业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数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业务考核制度,考核规定按照总队制发的市、县调查队业务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由国家统计局肇庆调查队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