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察反馈整改工作汇报(精选4篇)_环保督导整改总结报告

2021-08-21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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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其他环保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其他环保问题整

改落实情况汇报

一、关于对“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地方党委、人民政府认识不到位,认为生态环境优越、紧迫感不强,对环境保护面临问题和压力认识不足,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严,对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现象现状敏感度不够”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针对地方党委政府认识不到问题。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及相关问题整改通知后,我镇高度重视,一是第一时间召开会议,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梅窖镇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并将须整改落实的问题一一分解到各分管领导、相关站所干部,切实让整改落实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二是定期召开会议。每月召开了一次党政联席会对环保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及各上级有关政策,将“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并且每周就环保具体工作进行安排,做到逢会必讲、让全体干部树立大环保理念。

2、针对“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我镇定期组织村主任、企业学习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了环保意识,同时各村及各企业与镇政府签订了环保工作责任状,进一步落实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各村的属地管理责任。

3、针对“辖区环境巡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一是由企业组负责对镇内工业企业进行环境污染工作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环保手续和设施。二是配合县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配合县环保部门做好企业“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三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驻村干部定期对所驻村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包组干部负责对所包组进行环境保护巡查检查。严防农村生活垃圾下河。

第2篇: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反馈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重要论述以及视察湖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坚定性,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决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积极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建设。

二、主要目标

(一)坚决抓好整改,全面完成整改任务。按照整改目标、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四个明确”和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四个一”的工作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能马上整改

— 1 —的,立行立改;问题矛盾复杂、需要持续整改的,明确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逐步整改。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持续推进整改,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以环保督察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洞庭湖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和环境治理战役“夏季攻势”等工作。到2017年底,全省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14个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1.5%。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全省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3.3%以上;14个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2.9%以上;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9%以上,湿地保护率达到72%以上。

(三)注重建章立制,不断完善长效机制。结合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全面推进“河长制”,严格落实生态安全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等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加大压力传导,真正做到靠制度管环境、用制度抓治理。

三、整改措施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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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纠正思想偏差,提升思想认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真正把生态系统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保护好”“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加大思想引导和考核问责力度,坚决扭转“重开发、轻治理,重发展、轻保护”的思想偏差,坚定不移推进“生态强省”发展战略,将治水、治山、治林、治田、治湖有机结合,做到湘资沅澧“四水”协同,“江湖”共治,筑牢“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屏障,把隐藏在“有色金属之乡”“鱼米之乡”背后环境污染造成的民心之痛,转变为工作之重、民生之福。

2.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修订《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界定各级各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依据、程序;抓好《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督促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基层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实现乡镇以上环境监管力量全覆盖。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出台《河长会议制度》《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河长制工作监督制度》《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等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环保督察整改巡查督办制度。

3.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评体系和考核机制。完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考评考核制度体系,制定出台《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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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环保考核导向作用。加大生态环保考核指标权重,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中的应用。落实《湖南省综合运用干部监督信息成果从严管理干部暂行办法》,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信息的报送和综合运用。

4.全面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修改废止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文件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7号),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制度予以废止;对违反环境保护整体要求的会议纪要、决议予以纠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合同、协议予以解除。

5.加大环保投入,加强执法保障。全省各级财政切实加大环境保护治理投入力度,省财政积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代治”等方式,重点支持重金属污染治理、洞庭湖水环境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黑臭水体治理、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作。积极推行市场化机制,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加大治污投入,提升改造治污工艺和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完善现有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湖南新兴产业基金在支持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作用。将全省环保执法机构纳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保障序列,重点保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执法用车、装备设备等。

(二)坚持生态优先,走绿色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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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绿色空间布局。发挥“一带一部”区位优势,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产业园区为依托,优化产业经济空间布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着力推进区域国土空间环境评价,找准全省不同区域影响环境质量改善的短板,明确不同区域、流域发展准入要求。进一步完善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规划,严格绿心地区空间管控。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任务,坚决遏制钢铁煤炭等行业违规新增产能,严厉打击“地条钢”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妥善处置长期停产停工的“僵尸企业”。2017年关闭退出煤矿50处左右,化解产能377万吨左右;2018年关闭退出煤矿90处左右。2017年底前,淘汰危化品落后产能企业134家,淘汰烟花爆竹落后产能企业466家。规范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和形成一批创新发展的电子信息、汽车(含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支撑转型升级。

3.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按照“基本稳定水电、适度发展火电、加快气化湖南、积极发展新能源”的思路,推进能源结构升级。加快“气化湖南”建设,加快开发太阳能和其他非化石能源,规范发展风电,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加快推进燃煤与农林废弃残余物、污泥耦合发电,鼓励生物质发电与供热等相结合。积极推进水(地)源热泵技术工程应用,加快实施长株潭、岳阳、郴州、衡阳、常德等地可再生能源区域供冷(供热)示范工程;稳步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加快实施工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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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以电代煤(油)”工程。

4.强化污染源头防控。严格环境准入,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控要求。严格执行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除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原则上新建工业项目要在国家和省政府批设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落户。

(三)打好“一湖四水”水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 1.强力推进洞庭湖水环境污染整治。针对洞庭湖总磷超标、水生态破坏等问题,制定《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在湖区各县市区加快推进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整治五大专项行动和十大重点工程,突出抓好沟渠塘坝清淤增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河湖矮围围网养殖清理、河湖沿岸垃圾治理、工业污染源排查整改等重点工作,制定大通湖、三仙湖、珊珀湖、黄盖湖、后湖等湖库专项治理方案,确保到2020年,洞庭湖湖体11个监测断面水质除总磷≤0.1mg/L,其它指标达到Ⅲ类水质。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突出抓好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等五大重点区域综合整治,确保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稳定在Ⅲ类标准内。协调推进资江、沅江和澧水治理,突出上下游、干支流联防联控,确保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2.深入推进不达标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制定浏阳河、捞刀河等11处水质未达标水体整治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 6 —

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分期、分批实现水质达标。加强黑臭水体排查,对已排查出的170处黑臭水体,逐一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河湖联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2017年长沙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完成22条以上(90%以上)黑臭水体的整治;其它市州城区完成60%以上整治任务;2020年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

3.完善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生产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67个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度,确保2017年全省各类产业园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2017年长沙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2020年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加快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逐步提高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通过区域统筹分三批建设20座以上的焚烧发电厂,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围城”问题。

4.加强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散居户、自然集中村落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和后续服务体系,推进农户生活垃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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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减量,建设集中分类回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垃圾五年专项治理”,大力推广应用PPP模式,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长效保障机制。制定实施《湖南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加快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行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严格执行“禁养区”禁止规模养殖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与执法,推进畜禽养殖治污设施建设;积极推行规模化生态养殖,落实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实现养殖专业户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积极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5.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按照“一个饮用水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治,确保2017年完成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出问题整改,对未按时按质整治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组织各市州对已公布的163处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砂、砂石堆场、畜禽水产养殖等突出问题。编制《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湖南省实施方案》,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推进各地区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尽快出台《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四)坚决抓好突出环境风险问题整改

1.强力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严格涉重金属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化工类园区设置和建设环境标准,严把涉重金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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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企业环境准入关,强化源头管控。巩固和深化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湘潭竹埠港、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五大重点区域的整治成果,加快推进郴州甘溪河、娄底锡矿山地区历史遗留废渣治理,加强郴州、衡阳、湘西等地尾矿库重金属污染治理,持续削减重金属排放总量。加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涉及重金属的散、乱、污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强化环境风险管控。

2.强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监督管理。完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准入、退出机制,严把涉危险废物项目审批关,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必须有危险废物管理专章,新建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必须有安全的处置利用方案和明确去向,新改扩建处置利用危险废物项目必须进入专业工业园区,原有非园区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逐步集中进园区。积极支持本地区、本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配套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省外危险废物的转入利用。加快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严格管理已建成投运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加快长期贮存的重金属废渣安全处置进度,逐步消除环境风险。

3.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针对自然保护区 “违规建设项目、采矿、采砂、水电风电项目、网箱和矮围网围、违规开展旅游、人类活动点多频繁”等突出问题,开展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和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制定《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处置方案》,— 9 —

指导各市州编制和审批辖区内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区2017-2020年河道采砂规划,组织清理自然保护区采砂行为,坚决打击偷采行为。认真核查处理环保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对我省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确保立行立改。制定出台《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

4.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确保2017年长株潭三市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各市州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2018年完成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推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2017年基本淘汰剩余的黄标车;启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食品加工和医药生产等行业的VOCS综合治理,继续抓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狠抓扬尘污染防治,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和渣土、沙石等运输车辆管理。严格规范餐饮油烟治理,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

5.加强核与辐射能力建设和核与辐射监管。根据需要加强核与辐射监管组织体系建设,着重解决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用房、监管装备紧缺等问题,提高各市州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强化电离和电磁辐射污染源监督管理,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确保全省辐射环境质量基本稳定,辐射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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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和推进省级环保督察

1.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工业污染源执法检查。加快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重点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五矿集团下属企业、资江流域涉锑企业超标、其他涉重金属“散乱污”企业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格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管理,严肃查处超标排放、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2.加大环境违法惩处力度。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等方式督促各地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健全环保部门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的协调配合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驻环保部门联络室的作用,加大对涉刑环境违法案件刑事诉讼的前期介入,出台《环境保护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和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发挥社会监督和联合惩戒效力。

3.深入开展省级环保督察。全面总结对益阳开展的省级环保督察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省级环保督察机制,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每年选择2-3个市州、5个左右重点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压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将督察结果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严格惩治部分地方环境保护推进不力、环保工作责任层层衰减和环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六)继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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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深入推进湘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建立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生态补偿制度。研究制定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统筹生态保护、经济建设以及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调整优化并全面公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范围与界限,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

2.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制定《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工作方案》《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与监管试点,建立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3.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出台《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推进环保大数据和“互联网+”应用,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信息支撑。

4.稳妥推进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制定出台《湖南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稳妥推进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纳入政府行政执法保障序列

— 12 —的通知》(湘政函〔2017〕80号),提升全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任组长,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向群任副组长,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领导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由省领导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具体为:分管环保副省长牵头负责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整治;分管农业副省长牵头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洞庭湖水环境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分管工业副省长牵头负责重金属污染和工业污染问题整治;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副省长牵头负责城市黑臭水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长株潭绿心保护问题整治。对具体问题整改,省委、省政府领导挂帅,对各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分片督办。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相应整改工作领导协调和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整改合力。

(二)严格落实责任。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将整改责任分解到岗到人。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整改方案报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整改销号和调度考评依据。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15个涉及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及具体案件,由省纪委启动问责调查,严肃问责;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 13 —

其他涉及履责不到位或不作为、乱作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整改工作中措施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整改督办。建立整改工作调度督办机制,实行一月一调度、一督办、一通报,两月一推进,三月一评议。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对整改推进不力、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问题仍然突出的,视情采取曝光、通报、约谈、问责、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

(四)加强科技支撑。组织相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龙头企业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问题整改和污染治理的关键技术进行攻关,筛选一批实用技术进行推广和运用,为问题整改和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五)加强信息公开。建立整改工作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整改进度和整改成效,进一步完善惩劣工作机制,推动上下协同、齐抓共管。充分运用湖南日报、湖南卫视、红网、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跟踪报道整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曝光反面典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社会组织等参与和监督整改,形成促整改、抓落实的浓厚氛围。

附件: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 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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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和省委、省政府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制定本整改措施清单。

一、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不够有力问题

主要包括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保护为发展让路、不敢动真碰硬、对大型企业不敢管不愿管、对群众身边环境问题重视不够等五个方面22项整改任务。

(一)在个别谈话和走访问询过程中,不少领导同志反映,湖南省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自上而下存在逐级递减的情况,压力传导不够,责任落实不够。

整改目标: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努力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整改措施:

1.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学习,将其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以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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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于2017年12月底前修订出台《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清晰界定各级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依据、程序。

3.深入开展省级环保督察,进一步完善省级环保督察机制,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每年选择2-3个市州、5个左右重点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压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主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纪委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督办省领导:乌兰

(二)一些地区和部门抓环境保护工作紧一阵松一阵,抓一件算一件,解决一个问题算一个问题,既未真正形成自觉行动,也缺乏统筹谋划。

整改目标:加强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完善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和机制,制定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和计划,科学谋划、统筹协调、持续发力,持续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整改措施:

1.督促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全部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明确委员会职责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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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和推进重点工作。

2.各市州党委常委会每年研究环境保护问题不少于4次。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履责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度向本级人大报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形成环境保护年度工作报告,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督办省领导:谢建辉

(三)一些地方领导重显绩、轻潜绩,愿意做有利于当前、看得见的事情,不愿做有利于长远、打基础的事情,抓环境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像抓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那样全力以赴。

整改目标: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科学评价体系,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形成抓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和长远定力。

整改措施:

1.于2017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在各级党委、政府绩效考核中的导向作用。

2.抓好《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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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实行终身追责。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审计厅、省环保厅

督办省领导:王少峰

(四)有的干部对依法取缔黏土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整改目标:提高各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取缔黏土砖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依法依规查处黏土砖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取缔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黏土制砖企业。

整改措施:

1.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报道国家有关黏土制砖的产业政策,以及黏土制砖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2.根据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切实落实“十二五期间”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城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环保部《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迅速在全省开展以黏土制砖为重点的砖瓦行业专项清理和整治,全面取缔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黏土制砖企业。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 18 —

监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

督办省领导:张剑飞

(五)湖南省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但《湖南省有色金属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仍然侧重于产业发展壮大,追求产能扩张,对重金属污染防控没有提出严格要求。

整改目标:加强有色金属行业环境管理,进一步推进有色金属行业“创新、开放、绿色、融合”四个发展,更好实现我省有色金属产业与环境保护融合发展。

整改措施:

1.对《湖南省有色金属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框架进行调整,形成独立的环保章节,突出有色金属产业环保的重要性,突出“一岗双责、管行业的要管环保”,引领有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新修订的《规划》紧密结合国家环保政策,通篇贯穿绿色环保理念,强调我省的产业布局、技术开发以及区域协调发展要围绕绿色环保的发展方向,对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提出严格要求和强制性目标。

3.新修订的《规划》补充环保附件专篇。对我省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进行客观的现状分析,明确发展目标,部署工作任务,并提出相关保障措施等。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规划》修改方案;2017年9-10月完成省内八大有色园区、三个有色金属产业重点市州的实地调研工作,以及借鉴学习国内绿色循环经济先进地区

— 19 —的先进经验;2017年12月完成《规划》修改

主体责任单位:省有色金属管理局

监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督办省领导:张剑飞

(六)湖南省人大2014年8月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明确要求对问题突出的5个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但始终没有落实到位。

整改目标:问题整改到位,责任追究落实到位。整改措施:

1.省环保厅对省人大执法检查发现5个相关县市区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后督察,及时将情况报省政府督查室,根据后督察情况落实责任追究。

2.将后督察处理情况向省人大报告。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主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政府督查室 监管责任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督办省领导:傅奎

(七)领导干部环保责任考核机制不健全,没有真正成为干部晋升、去留、进退的重要因素。

整改目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环保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生态环保类考核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中的运用。

整改措施: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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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中的应用。按照《湖南省综合运用干部监督信息成果从严管理干部暂行办法》,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信息报送和综合运用。

2.制定出台《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在各级党委、政府绩效考核中的导向作用。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主体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督办省领导:王少峰

(八)2015年以来,湖南省“两型”委发现并通报240个在“绿心”地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至今只有87个整改到位;需要退出“绿心”地区的工业项目共计551个,至今仅退出72个。2013年3月以来,仍有一些项目违规落户“绿心”地区,占用部分禁止开发区土地。

整改目标:对“绿心”地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逐个整改到位,对需要退出的工业项目逐个退出,坚决制止在“绿心”地区违规开发行为,建立“绿心”的长效保护机制。

整改措施:

1.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严格落实《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立即组织对“绿心”地区内存在的建设项目和需要退出的工业项目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 21 —

2.按照《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科学制定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规划,严格“绿心”地区空间管控。

3.组织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绿心”地区联合监管执法机制,组织长株潭三市建立交叉执法机制,加强对“绿心”地区的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2018年12月底前全部退出

主体责任单位: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长沙、株洲、湘潭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督办省领导:杨光荣

(九)2013年永州市委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实施涉企首违免罚制、涉企轻微违法行为整改制、下限处罚制。

整改目标:立即废止相关文件,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优化环保执法环境。

整改措施:

1.责令永州市立即废止该文件。

2.举一反三,在全省组织开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专项清理整治,逐条审核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内容的地方性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各类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地方政策。

3.对违法出台相关“土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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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主体责任单位:永州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 督办省领导:蔡振红

(十)2014年株洲荷塘区委、区政府制定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限制环保等相关部门执法检查,并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在促进整改,原则上首次不予处罚”。

整改目标:立即废止相关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优化环保执法环境。

整改措施:

1.责令株洲荷塘区立即废止该制度。

2.举一反三,在全省组织开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专项清理整治,逐条审核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内容的地方性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各类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地方政策。

3.对违法出台相关“土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主体责任单位:株洲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 督办省领导:黄关春

(十一)岳阳市华容县、岳阳县,2016年以来陆续出台“企业宁静日”、准入式检查、涉企检查备案等“土政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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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

整改目标:立即废止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优化环保执法环境。

整改措施:

1.责令岳阳市组织华容县、岳阳县立即废止有关制度和政策。

2.举一反三,在全省组织开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专项清理整治,逐条审核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内容的地方性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各类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地方政策。

3.对违法出台相关“土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主体责任单位:岳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 督办省领导:何报翔

(十二)常德市桃源县等,2016年以来陆续出台“企业宁静日”、准入式检查、涉企检查备案等“土政策”,限制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

整改目标:立即废止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优化环保执法环境。

整改措施:

1.责令常德市桃源县等立即废止有关制度和政策。2.举一反三,在全省组织开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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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清理整治,逐条审核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内容的地方性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各类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地方政策。

3.对违法出台相关“土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主体责任单位:常德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 督办省领导:乌兰

(十三)2016年,环境保护部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中发现,湖南省13个市州22个饮用水水源地存在80个安全隐患问题,截至2017年3月,仍有28个未完成整改,其中15个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整改目标: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湖南省地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任务。

整改措施:

1.对尚未整治到位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跟踪督办,对进度滞后的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加快整治,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2.对10月底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专函予以警示,并告知如未能按国家要求完成整治,将对该区域内涉水项目实施区域限批。

3.继续深入推进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按照相关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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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完成《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湖南省实施方案》,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推进各地区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

5.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尽快出台《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6.对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不到位和问题整改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各相关市州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陈向群

(十四)资江流域存在污染问题,相关整治工作一直补补修修。

整改目标:统筹推进资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

整改措施:

1.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制定资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组织邵阳、娄底、益阳分别制定本辖区资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改方案。

2.加强对流域内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

3.加强历史遗留废渣、尾矿库和工矿场地污染问题整治,加大投入,实施一批重点治理项目。

4.严格环境执法,防止污染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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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对资江流域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6.对资江流域污染整治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主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邵阳市、娄底市、益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陈向群

(十五)益阳市多家涉锑企业甚至仍在超标排放废水。整改目标:规范益阳市涉锑企业环境监督管理,所有涉锑企业做到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责令益阳市对辖区内所有涉锑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全面监测,摸清涉锑企业环境守法和污染排放情况。

2.责令益阳市开展涉锑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涉锑企业一律进行停产整治,整治不到位的一律予以关闭。

3.定期监测,严格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监管不到位的严肃追责。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益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杨光荣

(十六)岳阳市供水管网建设长期滞后,仍有120万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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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存在饮水安全隐患。

整改目标:通过加快完善供水管网,限期消除岳阳市12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岳阳市组织制定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专项整改方案,明确各县市区整改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各县市区根据目标任务及相关要求,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县级《“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整改专项实施方案,将整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至项目,至乡镇、村组。

2.分步推进农村人口饮用水安全整改。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于2017年、2018年分批消除涉及60.72万和59.28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隐患。

3.加强水质保障。督促岳阳市做好千人以上农村饮水安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对已划定保护范围的饮用水水源地,设立保护标志牌;建立健全水源巡查制度,加强水源保护;完善规模水厂自检、县级水质检测中心抽检、卫生疾控部门监测的三级水质检测制度。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岳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 督办省领导:何报翔

(十七)湖南省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企业大部分为中国五矿集团下属企业。由于监管不到位,这些企业2013年以来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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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有数十起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依法查处和整治,使得一些企业“店大欺客”,对自身环境问题不重视、不整改,长期违法违规。

整改目标:严格和规范对以中国五矿集团下属企业为重点的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企业环境监管,确保对所有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监管执法到位,坚决纠正相关企业“店大欺客”,对自身环境问题不重视、不整改、长期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措施:

1.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发函(《关于督促所属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函》),要求五矿集团督促和组织其所属在湘企业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

2.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开展环境问题整改,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严守《环保法》有关规定,严肃落实有关责任追究。

3.省环保厅牵头立即组织开展对中国五矿集团下属在湘企业的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4.组织对相关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和查处问题进行调查,严肃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州党委、政府,中国五矿湖南有色集团、中钨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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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省领导:陈向群

(十八)湖南有色衡东氟化学有限公司多次偷排工业废水,屡禁不止,督察组现场检查时,该企业超标含氟废水仍然通过雨水口排放。

整改目标:严肃查处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整改,做到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衡阳市组织对湖南有色衡东氟化学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2.责令该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超标排放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实施清污分流,对生产厂房、原辅材料堆场的废水进行收集处理;对部分老化沉旧的废弃设备进行更新;对破损的原料棚、渣料棚进行修缮,规范废渣存放;安装废水在线监控系统;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3.对该企业监管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 衡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 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向力力

(十九)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多家冶炼企业清污分流不彻底、跑冒滴漏严重。督察期间,其第三、第四、第六冶炼厂均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

整改目标:严肃查处相关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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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整改,做到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衡阳市对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第四、第六冶炼厂进行全面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2.责令相关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超标排放问题限期整改到位。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在三、四、六厂分别建设围挡和防渗池,对厂区地表水进行收集,抽至循环池进行循环利用;对有关渗漏口进行封堵。

3.对相关企业监管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衡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向力力

(二十)衡阳市金龙矿业环境问题被群众举报达17年,督察进驻期间收到相关举报10余次,但有关地方督察整改仍然避重就轻,没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尾矿库渗漏污染问题。

整改目标: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整改,限期解决尾矿库渗漏污染问题,做到达标排放,回应群众环境诉求。

整改措施:

1.衡阳市对衡阳市金龙矿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与举报人见面。

2.组织对企业周边环境进行严密监控,责令企业制定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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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渗漏污染治理方案并启动生态修复工作,采取以下措施:对石岩嘴尾矿库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完成高塘冲尾矿库闭库;对原石岗村和铅锌村相关受污染农田进行土地整理,制定治理方案,并启动土壤修复;加快废水治理项目进度,对高塘村尾矿渗滤液在废水治理项目完工前进行应急处理。

3.对企业监管不到位和信访投诉处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衡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向力力

(二十一)邵阳合山养殖场治污设施简陋,自2014年投产以来,群众投诉不断。邵阳县政府多次协调处理,并以县政府会议纪要形式对解决污染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但只说不干,治污工作长期不予落实,甚至责难举报的群众,最终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督察进驻后才开始问责整改。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该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妥善解决好污染纠纷,举一反三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使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农企矛盾得到根本解决。

整改措施:

1.邵阳市督促合山养殖场按要求尽快完善粪污治理设施,养猪场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施污染物排放情况24小时在线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上早塘实施清污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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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铺设专门的排污管道,设置规范的入河排污口;实行限产减排,严禁擅自扩大养殖规模。

2.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养殖场环境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好农企矛盾和纠纷。

3.对该养殖场环境监管不到位、污染纠纷处理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期限:2017年10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邵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傅奎

(二十二)邵阳市大祥区红星社区烧烤夜市一条街自2012年开市以来,扰民严重,群众持续上访。邵阳市政府、大祥区政府多次协调、多次承诺,但承诺始终未能兑现,一些职能部门甚至无视相关规定和区政府公告,仍在不断给经营户发放证照,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目标:通过整改,妥善解决社区烧烤夜市扰民问题,对违规行政许可、管理不到位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同时举一反三,规范市区其他夜市和经营行为。

整改措施:

1.邵阳市组织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夜间巡查执法常态化机制,实行严管重罚,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不达标排放行为。进一步规范桂苑小区沿线烧烤门店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油烟直排、超时经营、出店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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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执法和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及时回应群众诉求。3.对违规许可、监管执法和管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邵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傅奎

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比较突出

主要包括一些地区党委、政府对环保工作研究不多、部署不力,一些部门违法违规行政许可审批、淘汰落后产能不力、干扰和阻碍环境行政执法、执法监管不到位等五个方面18项整改任务。

(二十三)省水利厅组织编制的《湖南省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河道采砂规划(2012-2016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未将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纳入禁采区,并于2012年至2015年,陆续组织审批岳阳市、常德市5个洞庭湖区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大大超出规划许可范围,其中岳阳市可采区面积从规划的21.6平方公里扩大到43.9平方公里;采砂量从4050万吨/年扩大到7500万吨/年。特别是岳阳市金盆港水域、常德市蒋家嘴镇财富嘴村周边水域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不在规划可采区,但省水利厅仍于2013年和2015年违规同意两市有偿出让上述水域采砂权。

整改目标:全面清理整治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区自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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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区非法采砂行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逐步修复由非法采砂行为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破坏。

整改措施:

1.省水利厅牵头指导各市州编制和审批辖区内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区2017-2020年河道采砂规划,规范全省采砂权和采砂行为。

2.省水利厅牵头组织对全省河湖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砂活动开展专项清理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3.岳阳、常德、益阳市组织对辖区内河湖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砂活动开展专项清理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4.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审批采砂权问题以及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8年3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岳阳、常德、益阳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林业厅

督办省领导:隋忠诚

(二十四)岳阳市洞庭湖区砂石可采区面积从规划的21.6平方公里扩大到43.9平方公里;采砂量从4050万吨/年扩大到7500万吨/年。特别是岳阳市金盆港水域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不在规划可采区,但省水利厅仍于2013年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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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岳阳市有偿出让上述水域采砂权。

整改目标:针对岳阳市洞庭湖区河湖特别是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采砂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开展清理整治,通过清理整治,强化源头管控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有效遏制洞庭湖水域各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整改措施:

1.岳阳市制定《岳阳市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砂问题专项整改方案》,2017年10月底前摸清辖区范围内河湖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砂情况,并摸清辖区范围内采砂船只情况。

2.岳阳市组织全面停止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湿地洲滩内采砂活动,加大对辖区内采砂船只的管理,所有采砂船只必须集中停靠在指定的安全水域。

3.岳阳市组织水利、砂管、林业、海事、国土资源、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偷采盗采等非法采砂行为。

4.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审批采砂权问题以及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岳阳市党委、政府,省水利厅

监管责任单位: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林业厅

督办省领导:隋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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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常德市蒋家嘴镇财富嘴村周边水域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不在规划可采区,但省水利厅仍于2015年违规同意常德市有偿出让上述水域采砂权。

整改目标:针对常德市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蒋家嘴镇财富嘴村周边水域非法采砂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通过清理整治,强化源头管控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有效遏制洞庭湖水域各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整改措施:

1.常德市组织对蒋家嘴镇财富嘴村周边水域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面摸底,于2017年10月底前摸清辖区范围内采砂船只情况和存在的违法采砂问题。

2.举一反三,常德市组织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砂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和清理,严肃查处和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加强对采砂船只管理。

3.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审批采砂权问题以及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常德市党委、政府,省水利厅

监管责任单位: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林业厅

督办省领导:乌兰

(二十六)2013年以来省水利厅还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4次审批同意涉及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范围内的采砂权出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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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针对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范围内非法采砂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通过清理整治,强化源头管控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防止和修复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整改措施:

1.2017年10月底前,张家界市对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全面摸底,摸清辖区范围内采砂船只情况和存在的违法采砂问题。

2.张家界市组织全面禁止、取缔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河道采砂行为,采砂设施、设备拆除到位,逐步修复由非法采砂行为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审批采砂权问题以及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8年3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张家界市党委、政府,省水利厅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林业厅

督办省领导:张剑飞

(二十七)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以来违规设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探矿权23宗;违规发放涉及自然保护区采矿权15宗。

整改目标: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23宗探矿权和15宗采矿权全面进行清理整治,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的,该关闭注销的关闭注销,该退界避让的退界避让,该补偿退出的补偿退出,该停止审批的停止审批,确保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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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整改措施:

1.2017年10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23宗探矿权、15宗采矿权有关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和核查,就矿业权退出方式(直接关闭注销、整体补偿退出、部分避让退出等)、关闭程序和要求、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及方式、价款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以及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等方面研究提出处置方案,对违法违规采矿问题依法予以清理整治。

2.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对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全面梳理,与各类自然保护区有机衔接,凡存在冲突的及时修改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研究建立审批登记矿业权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区明确禁止或限制勘查开采范围内的审查工作机制,确保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再设置矿业权。

3.对违规设置矿业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开展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陈向群

(二十八)《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明确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应组织对“绿心”地区建立前已设立的采矿权予以清理,但截至督察时清理工作没有取得明显进展,而且一些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还违规为11家企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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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手续。

整改目标:对长株潭“绿心”区内设置的采矿权进行清理整治,以违规设置的11宗采矿权为重点,逐一进行整改,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退界的坚决退界,确保所有违规设置的采矿权从长株潭“绿心”区内退出。

整改措施:

1.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长沙、株洲、湘潭市制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内容、方式、时限、措施要求,组织对长株潭“绿心”区内的采矿权全面停工停产,暂停办理采矿、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手续,并迅速启动“绿心”区内采矿权清理整治工作。

2.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长沙、株洲、湘潭市研究出台“绿心”区内采矿权退出处置政策,明确采矿权退出方式(直接注销、补偿退出、采矿权退界)、关闭程序和标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和标准、价款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以及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等,确保采矿权退出依法依规稳妥有序进行。

3.长沙、株洲、湘潭市对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梳理,与“绿心”地区及其他各类保护区有机衔接,凡存在冲突的及时修改、调整;研究建立审批登记矿业权是否位于“绿心”地区或其他各类保护区明确禁止或限制开采范围内的审查工作机制,确保“绿心”地区和其他各类保护区内不再设置矿业权。

4.对违规设置矿业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开展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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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长沙、株洲、湘潭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陈向群

(二十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面不严不实,审核把关和现场检查不到位。根据审计署审计报告,2013-2014年,汨罗市钱江铜业等7家铜冶炼企业采取虚假淘汰、伪造政府公文等手段,弄虚作假申报淘汰产能17.01万吨,套取中央奖励资金5715.35万元。督察组现场抽查汨罗市金龙铜业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该公司上报淘汰计划并领取奖励资金的两台3平方米密闭鼓风炉,经现场核实实际面积不足1平方米,且只拆除1台。

整改目标:迅速纠正违规套取资金行为,对虚报淘汰产能套取的中央奖励资金予以收回,迅速对汨罗金龙铜业存在问题的密闭鼓风炉进行破坏性拆除,落实责任追究,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整改措施:

1.汨罗市对2013年至2014年国家淘汰公告的铜冶炼企业虚假淘汰、伪造政府公文等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说明情况,由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法规收回相应的奖励资金。

2.对金龙铜业有限公司仍未拆除的鼓风炉进行现场核查,立即予以破坏性拆除。

3.省经信委牵头研究修改《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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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对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审核、建立后续监管工作机制等方面予以规范。

4.对涉及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行为开展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张剑飞

(三十)永州市尚有92家冶炼厂使用小高炉和矿热炉生产锰铁和富锰渣,郴州市嘉禾县116家铸造企业使用冲天炉生产,这些均属于落后产能且污染严重,但湖南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未将上述企业纳入淘汰计划。

整改目标:全面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高炉、矿热炉、冲天炉等落后工艺设备,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举一反三,加强整改,全面淘汰全省范围内落后工艺和产能,从源头加强污染防控。

整改措施:

1.永州、郴州市组织对辖区内使用小高炉、冲天炉和矿热炉生产锰铁、富锰渣企业及其他冶炼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根据问题分门别类进行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工艺设备进行淘汰,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2.举一反三,由省经信委牵头组织各市州人民政府对2013年以来公告内企业开展“回头看”,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及资金奖补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对辖区内存在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 42 —

小高炉、矿热炉、冲天炉等落后工艺设备开展摸底排查和整改。

3.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郴州、永州市党委、政府,省经信委 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蔡振红

(三十一)湘潭市环境问题突出,但党委政府研究不多、部署不力,2013年至2016年,市委常委会研究议题累计数百个,只涉及2个环保议题。

整改目标:强化湘潭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强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整改措施:

1.责令湘潭市就环境突出问题和对环保工作研究部署不力问题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湘潭市委常委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研究环境保护工作。3.湘潭市对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拿出切实可行措施,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4.就环境问题突出和对环保工作研究部署不力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湘潭市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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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黄兰香

(三十二)湘乡市湘潭碱业有限公司是当地龙头企业,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长期超标排放,2016年以来监督性监测就有5次超标排污,其中氨氮最高超标28倍。为让企业通过备案,湘潭及湘乡两级政府为企业站台,2016年12月两级政府在出具企业备案申报文件时均弄虚作假,明文写到该企业“通过多年在线监控运行及各级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性监测表明,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整改目标: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举一反三,规范政府对企业备案行为;落实责任追究,纠正政府为企业站台的错误认识和思想偏差。

整改措施:

1.湘潭市立即组织对湘潭碱业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和查处情况。

2.湘潭市对湘潭碱业有限公司的备案问题进行复查复核,并督促落实提出的处理意见以及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如企业达不到备案条件,立即取消备案并予以纠正。同时,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其他备案企业进行复查复核。

3.责令湘潭碱业有限公司对环境违法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4.对企业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和对企业备案把头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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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湘潭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黄兰香

(三十三)针对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拒绝环保检查的行为,2015年12月湘潭市政府在向全市通报查处情况时,为维护企业利益,将本应主送103家相关单位的通报文件仅印发6份,除主送环保部和肇事企业外,其余4份全部用于存档。

整改目标:就企业拒绝环保检查行为查处到位,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存在的拒绝环保检查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优化执法环境,严肃环保法纪法规。

整改措施:

1.湘潭市组织对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和查处情况。

2.湘潭市政府再次印发《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绝环保执法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并按有关要求全部通报各单位,举一反三,对全市类似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

3.对涉及拒绝环保检查和不按要求通报情况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湘潭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黄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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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湖南新新线缆有限公司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存在废气扰民等问题,2015年12月在立案调查时,湘潭市高新区管委会在企业申请免除处罚的文件上签字盖章,建议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免除处罚,湘潭市环境保护局违规予以同意。

整改目标: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严肃查处干预环境执法和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优化执法环境,严肃环保法纪法规。

整改措施:

1.湘潭市组织对湖南新新线缆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环保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和查处情况。

2.湘潭市责令高新区管委会就提出免除处罚建议问题向湘潭市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就如何加强园区环保工作深入开展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3.就相关单位干预环境执法和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湘潭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黄兰香

(三十五)湘潭市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违反《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位于绿心禁止开发区范围内的湘潭市富力城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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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该企业违规占地约200亩。

整改目标:及时查处企业违规占地和生产经营行为,通过对“绿心”禁止开发区范围内违规企业和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和加强对“绿心”的保护和管理。

整改措施:

1.2017年9月底前,湘潭市对富力城违规项目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2.湘潭市组织对“绿心”禁止开发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并制定整改方案。

3.对涉及富力城项目违法违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主体责任单位:湘潭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黄兰香

(三十六)长沙市综合枢纽工程应在蓄水前将岳麓污水处理厂每天30万吨的尾水排口移至坝址以下,并完成长沙铬盐厂污染土地修复工程。但长沙市不重视、不作为,直到2017年初蓄水近5年后,才动工建设尾水排口迁移工程。市政府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长沙铬盐厂土地修复工程至今尚未立项,存在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

关于岳麓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迁移工程

整改目标:完成岳麓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迁移工程建设,实现全面建成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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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1.成立岳麓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管道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建设协调指挥部,实施日调度机制。摸排征地拆迁情况,对具体征拆问题实施挂图作战。

2.针对施工难点问题,专题论证并优化施工组织方案。针对关键节点工程,合理倒排时间节点。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3.成立“一路一园一管道”项目临时支部委员会暨建设攻坚小组,强化项目管理调度,采用倒排工期、责任分解、落实到人、逐周调度、定期督查的方式,督促施工进度。创新项目推进机制,优化系统,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

4.加大督查通报的力度,严格考核制度。

5.对岳麓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迁移工程建设进展滞后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2018年

2主体责任单位:长沙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胡衡华

整改目标:完成长沙铬盐厂土地修复工程立项,制定分步

整改措施:

1.按照分区、分质、系统治理的原则来推进整体铬污染土壤修复工作。2017年10月前,完成污水处理站的环保验收工作,并正常运营。2017年底前,完成污染场地重污染部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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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工作。

2.分阶段推进、分步实施重污染部分以外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

(1)开展原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方案的编制工作,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治理整体立项;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原长沙铬盐厂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的详细调查评估,确定修复目标;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治理方案编制。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治理工程报批报建和方案审查。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原长沙铬盐厂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小试和中试。

(2)实施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修复,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方案编制。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工作。

3.对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工作进展滞后问题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整改期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长沙铬盐厂土地修复工程立项和重污染部分土壤修复,2021年12月底前,整体完成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土壤修复。

主体责任单位:长沙市党委、政府

监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纪委 督办省领导:胡衡华

(三十七)衡阳市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有8家高岭土和钠长石开采企业长期作业,经环境保护部督查后,— 49 —

衡阳市政府原计划依法关闭,但2013年3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推翻关闭方案,拟通过调整自然保护区边界和范围的方式规避违规开矿问题。2015年以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及衡山县有关部门仍违反规定,为保护区内7家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整改目标:全面纠正南岳衡山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采矿问题,逐步恢复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衡阳市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17家开矿企业目前已关停到位,由衡阳市组织加强对保护区定期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2.推进生态保护工作,由衡阳市组织加快保护区的矿山复绿工作,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保护区内所有采矿点的复绿工作,恢复矿山自然面貌。

3.根据2015年2月-2016年2月遥感监测报告,保护区共有人类活动监测点92个,由衡阳市组织对违法人类活动问题立查立改,及时恢复生态,对短期无法完成整改的,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4.加快保护区区碑、界桩标识、宣传标志的安装,尽快实现保护区边界清晰、管理规范的要求。

5.由衡阳市组织对保护区内其他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对保护区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项目,依法查处并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恢复原状并做好生态恢复;对违法排污和影响生态环境项目,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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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公文写作·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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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公遴选·公文写作】

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导语】2017各省遴选考试在陆续进行,由于遴选考试信息非常繁多,中公公务员遴选考试网会及时公布最新的遴选考试信息,便于考生查阅。

唐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唐办发〔2016〕18号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以及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省两办《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冀办发〔2016〕39号)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着力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加快建设靓丽、繁华、宜居、和谐的沿海强市。

二、工作目标

(一)明确目标,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今后五年,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20年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5%,退出全国74个重点监控城市排名后10位;按照省“6643”目标任务,确保完成省达我市2017年年底化解炼铁产能2800万吨、炼钢产能4000万吨任务。“两个下降”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超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煤炭消费比重大幅下降,能源消费结构明显改善,电力、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优质能源占比明显提高。“两个提升”即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到2020年,全市重点河流(陡河、滦河、黎河、淋河、沙河、还乡河)国控、省控监测断面水质稳定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完成省达我市地下水压采任务目标;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新增造林面积89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40%。

(二)实施清单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15个问题,拒绝理由主动认领,实施清单制,坚决整改到位;对经研究确定的62项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五个不放过”原则(即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以“四个干”抓落实机制,拉条挂账、督办落实、办结销号,确保督察反馈问题逐条逐项、保质保量、限时限刻整改到位。同时,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解决本地本部门(行业)影响科学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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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一反三,加快完善长效机制。坚持目标导向,结合具体问题整改,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持之以恒优化能源结构、全力以赴深化环境治理、坚持不懈推进生态修复、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8大类31个方面不断强化措施,举一反三,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从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导检查、及时公开信息5个方面强化组织保障,全力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1.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观念,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生态建设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现发展惠民和生态惠民的有机统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2016年年底前,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作为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4.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逐年增加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16年通过整合财政资金,安排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1亿元。积极探索建立和实施绿色发展、生态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模式,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产业转型升级、环境污染治理等领域投资。发挥蓝天股权投资基金、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项基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资金效应,进一步加大全市环境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二)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

1.加快钢铁、煤炭去产能。按照省安排部署,确保2016年年底前完成省达我市2016年化解炼铁产能764万吨、炼钢产能723万吨任务;压减煤炭产能45万吨,退出煤矿1处。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8号),从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技术、安全六方面严格退出标准,确保逐年完成化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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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控高耗能、高排放新增产能。各地各部门和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办理土地、环评、信贷等相关手续。开展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2016年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设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于2016年年底前处理到位。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调查处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3.加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2016年7月底前完成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现状全面调查,切实查清企业落实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规定和主体工艺装备的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等情况。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钢铁、煤炭行业环境执法“雷霆”行动,加大检查巡查力度,重点检查违规新建项目、列入关停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不齐全、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及无证排污等情况;结合全市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以环保手段促进倒逼钢铁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三)持之以恒优化能源结构。

1.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标准,大力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淘汰燃煤锅炉,推进低品位工业余热暖民工程、煤电节能升级改造、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工程,削减煤炭消费,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16年入统煤炭消费量比2015年削减200万吨,到2017年确保完成省达我市削煤目标任务。

2.着力提升燃油品质。全市范围内“一区三路”(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加油站(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督导企业健全进货台账,加强巡回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销售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加强煤炭、成品油产销单位管理。2016年增加煤炭、成品油抽检批次,煤炭经营网点覆盖率、合格率达到75%,成品油经营主体抽检率达到50%。开展煤炭市场和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完善煤炭、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切实强化煤炭、油品生产领域监管,根据《唐山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唐政办字〔2016〕195号),制定专项工作分解方案,逐年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全面掌握全市洁净型煤等煤炭生产企业监管情况和煤质检验情况。

4.大力推进煤炭压减替代。实施“四个一批”即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推广节能环保燃具、更新替代一批,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洁净煤、提质提效一批。2016年6月底前,积极承办省发展改革委全省型煤企业与山西晋煤集团、神化宁煤集团、榆林市兰炭产品对接会,为型煤企业原料供应搭建有效平台;8月底前,确保在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全部投入运营,年生产能力达到300万吨以上;2016年年底前,推广洁净型煤专用炉具1.5万台,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21万台。力争完成新建洁净型煤项目7个,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30万吨。实施煤炭替代化,大力实施“城镇气化”工程,加快发展清洁电力和清洁燃料,力争到2020年县城以上集中供热率达到90%以上。

(四)全力以赴深化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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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出强化环境标准。严格执行河北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环境标准,以环境标准促进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做好河北省各项环保地方性标准的宣传、衔接和落实等工作。

2.深化大气污染治理。2016年开展散煤、焦化行业、露天矿山和道路车辆4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强度。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省“大气五十条”、市“大气六十五条”要求,逐年加快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及近郊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强力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确保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3.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印发实施《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年重点推进还乡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陡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引滦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石榴河古冶区段黑臭水体整治等专项行动,努力提升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所有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智能仪。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十小”工业企业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制定《唐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制定和落实《唐山市近岸海域“十三五”环境保护计划》,推进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4.着力强化固废污染防治。自2016年起,深入排查各类固体废物,强化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律和守法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发生。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安全和监管隐患排查,严格检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危废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逐步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水平。

(五)坚持不懈推进生态修复。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分标准,结合全市不同地域的生态服务功能,科学合理划定森林、湿地、海洋、河湖水域等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开发边界和保护范围,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保护范围之外。

2.推进生态工程建设。坚持以三北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为依托,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加大廊道、村庄、城镇、荒山、企矿、沙区、沿海、湿地绿化治理力度,全面提升城乡绿化水平。制定出台《唐山市湿地保护规划》,推进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3.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实施唐山市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时间到天。加大督导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督导,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逐一列出清单进行约谈,提出明确的完成时限等要求。

4.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按照《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2016年度)》要求,将我市11个县(市、区)列入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范围,制定关停井行动方案,开展农业灌溉井和城市自备井关停工作。2016年年底前试点县(市、区)编制完成《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方案》,稳步推进农业水权确认工作。出台《唐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逐年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到2018年完成市县两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到2025年全面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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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执行《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建立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用2-3年时间对全市地热水利用项目全面排查,推进全市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六)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

1.加大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力度。按照“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2024个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确保2016年年底前所有违规建设项目“清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环保备案和排污许可制度,实现达标排放。2016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应由本级审批的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应由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和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项目,各地要主动沟通,积极协调,确保按期圆满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2.组织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回头看”。对2013年以来全市审批通过的涉水建设项目开展“回头看”,对仍存在违法违规的涉水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涉水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2017年1月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回头看”,确保各项工作整改到位。

3.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项目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拆除、关闭,并严肃追责。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31批363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中期督查和后督查,一旦发现反弹,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深入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在产的工业企业,特别是钢铁、焦化等涉气排污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智慧环保”建设,突出加强“移动执法”综合平台建设,整合网格化、动态管理数据库、双随机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移动监测、12369信访举报、工况监控、视频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等系统,充分运用遥测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推进钢铁、焦化企业厂界PM2.5、PM10远程执法监控,建设污染源远程执法系统,2016年年底前实现对全市重点监控企业的远程执法。同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开展“零点行动”,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4.开展“土小”企业群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冶炼、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塑料、化工、铸造等“土小”企业非法生产污染环境问题,特别是针对夜间生产的现象,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组织开展“土小”企业群环境污染专项检查。对查处的非法企业,按照“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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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标准,依法关停、取缔到位,杜绝污染反弹。

5.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工作。落实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逐步规范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2.对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建立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情况。

3.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持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详细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和责任,各县(市、区)对所有监管企业(单位)进一步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访问题严重、小散乱污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两办印发了《关于成立唐山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唐办字〔2016〕22号),成立了唐山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整改督导组,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一抓到底。

(二)严肃责任追究。我市已成立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对移交问题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对抗调查、拖延办理、包庇袒护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调查问责分为线索交办、问题核查、审核处理建议、沟通问责情况、落实处理意见5个阶段,待完成问责情况汇总、征求中央环保督察组同意后,落实处理意见,公开处理结果。对于督察组指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并于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责任追究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问题仍然突出、污染出现反弹、“土小”企业污染严重、污染物超标排放及被环境保护部约谈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整改方案,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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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

(四)严格督导检查。加大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调度进展情况。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及时公开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第4篇:甘肃环保督察整改方案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整改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函》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及关于祁连山问题批示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从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机遇和有力抓手,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纪要,立足生态环境脆弱但生态战略地位重要的省情特征,着力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实施山水林田湖修复,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实际行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促进经济社会

- 1 - 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努力建成“山川秀美”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总体目标

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正确面对、照单全收,全面整改、不留死角,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严格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结果运用,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与实践得到深化。以《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为统领,确保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全面贯穿到社会生产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到社会各方面,高度的生态自觉有所显现。坚持统筹谋划,把握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目标定位,构建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任务,2020年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生态系统保护明显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阶段性目标,人民群众对良好的生态环境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重点地区生态功能得到提升。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2020年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基本建成,主体功能区基本形成。2017年至2020年全省“三化”草原治理率分别由49%提升到55%以上;湿地面积持- 2 - 续稳定在169.39万公顷;沙化治理、戈壁保护等取得重大进展,可治理的沙化土地治理率由5.07%提升到12.6%以上;水土流失治理率由28.65%提升到30%以上;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明显增强;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新增造林面积由350万亩扩大到400万亩,森林覆盖率由12.14%提升到12.58%以上。2017年底前划定祁连山区域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功能和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升。

(三)资源利用更加高效和绿色。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2017年至2020年资源产出率由5162元/吨提升到5600元/吨,全省用水总量指标控制在120.54亿立方米和114.15亿立方米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由13.1%、33%下降至12.3%、30%,城市可再生水利用率由18.5%提升到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2017年至2020年较2015年由5.85%下降至14%。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达到25.8%,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占电力总装机比达到57.7%。

(四)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基础不断夯实。2017年至2020年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从89.5%上升至92.1%,劣Ⅴ类水体比例从不大于2.6%至完全消除;消除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杜绝新增黑臭水体;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超采区逐步实现采补平衡。2020年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空

- 3 - 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控制在8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3.6万吨、3.4万吨、52.54万吨、35.61万吨以内;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臵,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五)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实施环境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组织机构,优化配臵监管力量,加强市州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推动环境监管延伸至重点乡镇和工业集聚区。落实环境执法督查机制、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和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联动响应机制。污染源监督监测与环境监察执法同步,逐步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警告和追踪定位,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相关环境基本信息,环境质量精准管理不断得到强化。

(六)完成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整改任务。加快实施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空间得到保障,生态质量有所提升,生态功能有所增强。2018年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得到彻底清理,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得到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启动。编制上报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理顺祁连山管理体制、理清自然资源资产权属、合理划定功能范围,增强祁连山生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工作要求

- 4 -

(一)从严从实,全面彻底落实整改。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总要求,建立联动、销号、预警、公告四项整改工作机制,把最高的标准、最实的举措、最硬的作风、最严的问责贯穿于整改工作全过程,确保整改目标不含糊、反馈问题不遗漏、措施手段不走样,逐项整改,逐一落实,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影响绿色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以环境质量改善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挂账督办,压实整改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62个问题,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对确定的270项具体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地、各部门按照“各负其责、立行立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改方案和整改问题措施清单,切实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

(三)限时整改,扎实有序稳步推进。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能立即解决的问题马上整改,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对需要专项整治的问题,紧盯快办,两个月内见成效;对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问题,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对制度层面的问题深化改革,明确措施,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并长期坚持。2017年底基本完成所有具体整改任务,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推进。属于认识层面的问题,分类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属于机制制度的问题,进行调研,试点推进,形成成果后固化为制度认真执行;属于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统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启动实施。

- 5 -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坚持以点带面,在全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举一反三,通盘考虑,根据本方案中11大类44个方面不断强化措施,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整改制度,切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整改上综合施策、督导上压茬推进、根子上彻底解决。

四、任务与措施

(一)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及指示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水平,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

2.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臵。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要研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各市州政府在定期的经济形势分析中,要与省政府一致,将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提出与环境质量改善趋势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措施。

- 6 - 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在省级新闻媒体设臵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利用“六·五”环境日等活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环保共识,营造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严格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2.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坚持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

- 7 - 护,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齐抓共管大环保工作格局。

3.全面落实绿色发展指标的约束性作用。按照《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把好政策关、投资关和环境保护关,强化绿色发展各项指标的刚性约束,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层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省人大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5.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财税保障政策体系。按照《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转移支付力度;深化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加快资源要素产品价格改革、环境成本内部化改革;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 8 -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按照《甘肃省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化解产能过剩等考核指标的权重。对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逐步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三)切实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继续推进《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甘肃“两江一水”区域综合治理规划》《甘肃定西渭河源区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的实施。加快“四屏一廊”建设,以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流域及哈尔腾苏干湖水系为重点,构建河西祁连山内陆河生态安全屏障;以南部秦巴山地区为重点,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以甘南高原地区为重点,构建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以泾河、渭河等黄河支流上游地区为重点,构建陇东陇中地区黄土高原生态安全屏障;以中部沿黄河地区为重点,构建生态走廊。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治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恢复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发挥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

(四)调整优化产业能源结构

- 9 - 1.严格落实过剩产能化解责任。各地、各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到2020年底,压减生铁产能160万吨、粗钢产能174万吨,落后煤炭产能991万吨。扎实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完成列入淘汰落后年度目标任务。

2.大力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按照《甘肃省创建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发展风光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加大风电设备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推进风电基地及配套电网建设。强化新能源消纳利用,逐步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

3.积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初步建立生态补偿体制机制。重点抓好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和行业准入门槛,优化新增产能布局和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五)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力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质量管控、涉气企业达标改造、施- 10 - 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六张清单”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不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

(1)加大燃煤锅炉烟气治理。全省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燃煤采暖锅炉必须全部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对现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加快提标改造进度,全部安装高效脱硫设施,对每小时6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脱硝设施,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推进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继续开展城市集中供热、“煤改气”和“油改气”工程,对中小型燃煤设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等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已完成供热管网覆盖或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有计划的对2014年以来新注册的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912台燃煤锅炉进行淘汰。2017年,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3)加强煤炭质量管控。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强化煤质监管,依法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煤质进行抽检,各市州、县(市、区)辖区内严禁销售和使用高硫分、高灰分的劣质煤,全省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煤炭。

2.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有力推动《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实施,严格落实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

- 11 - 预警通报制度,持续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区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不断巩固和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

(1)加大区域水环境治理。针对山丹河、葫芦河、马莲河、祖厉河等河流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张掖市、平凉市、天水市、庆阳市、定西市、白银市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全面排查流域范围内工业、生活、农业面源污染,明确治污任务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达标时限,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治理后水质仍未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

(2)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认真实施《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的实施方案》,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率,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至2020年,全省地级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由92%、83%提升至95%、85%。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缺水城市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确保完成缺水城市年度再生水利用目标任务。

(3)开展重点水污染行业整治工作。取缔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取缔境内九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集中整治工业园区- 12 - 水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配套安装自动监控装臵。

(4)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采取“一源一策”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完善存在道路穿越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防撞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未建成备用水源的市州政府积极开展第二水源地建设工作,确保到2020年实现“双水源”。

3.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省土壤污染现状;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3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4.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臵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抽查合格率稳步提高,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臵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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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规范城乡生活垃圾、污水收运处理。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臵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重点对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贸市场和交通干线两侧开展环境整治,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

2.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根据“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因地制宜集成推广适合不同作物的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模式,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严格执行《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和省农膜生产地方标准,强化源头防控和末端治理,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回收加工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提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水平。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

3.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行动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0个以- 14 - 上的美丽乡村示范村庄,60%以上的村庄达到环境整洁,基本实现安全饮水,村庄绿化率达到50%以上。

(七)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修订完善《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地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空间。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省、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

2.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工作。加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核查处理力度,完成年度自然保护区常规遥感监测工作,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及时发布监测报告。出台《甘肃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和《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严格自然保护区区划范围调整。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定期开展资源普查和生物多样性调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区划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开展自然保护区环境保

- 15 - 护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清理和妥善处臵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自然保护区,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在2017年底前清理完毕。

3.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对采矿权不予通过年检。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在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

4.强化水利开发和河道采砂的生态环境保护。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内水利项目摸底清查,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明确处理意见。组织实施全省“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水利项目进行逐项复核,对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2017年9月底前调出规划。认真落实《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取水许可。全面排查全省河道采砂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采砂依法处理处罚到位,限期- 16 - 开展恢复治理;各市州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核发河道采砂许可。制定《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加强水资源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八)抓好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对照,切实举一反三,进一步摸排梳理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逐个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一个问题建立一套整改班子,动态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位于保护区内的矿山企业、水电开发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全面复核排查评估,坚决依法整改,直到问题彻底解决。结合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利用专业力量强化科技支撑,建立祁连山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纪要》,对关闭退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矿山、水电企业所需补偿资金,分类处臵补偿退出方案和生态移民搬迁等相关事项,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衔接,进一步争取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有步骤、有重点,分期分批予以实施。结合实施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山水林田湖修复工程,规划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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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化环境风险隐患全过程防控

1.优化布局,严控环境风险源。在重点流域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臵及危化品仓储设施,新建涉重金属冶炼及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在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内选址建设,落实化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督促市州完成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一库一策”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年度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计划,全面排查和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清单,完善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督促环境风险高的市(州)政府组织重点风险源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和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按照评估结果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十)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完成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全面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统一着装。2017年底前,90%以上的环境监察人员要配- 18 - 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补齐和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升级服务器。2017年8月编制“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2017年底,初步实现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

2.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臵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每年对30%以上的市(州)本级和15%以上的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市(州)人民政府,及时纠正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

3.确保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984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进行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

- 19 - 4.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2017年底,制定甘肃省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实施细则,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设专职联络员,负责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健全联合调查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的方式,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问题反映突出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跟踪问效督促整改。

5.开展八大行业达标计划。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8个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实现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院所、科研机构完成8个行业的达标评估工作,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十一)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

1.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在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暂缓提拔任用。在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中,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考核制度,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国土资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等约束性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2018年起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20 - 2.启动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启动并有序推进我省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对全省环保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进行实地调研;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框架大纲,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3.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认真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建成覆盖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对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控;增设地表水跨市州界断面,区分跨界污染责任并开展联合监测;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典型生态功能区生态预警监测试点,对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加快推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

4.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全面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参照中央做法,理顺全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机制,推动全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与专项巡视督察工作,确保实现对所有市州党委、政府环保督察的全覆盖。2017年适时启动省级环保督察,按规定对市州党委、政府开展环境保护专项巡视督察工作,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全面贯

- 21 - 彻落实,进一步靠实各地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切实推动全省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五、工作机制

(一)实行整改工作联动机制。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整改领导小组)、省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整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整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省整改办公室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省直各部门根据省整改办公室的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对省整改办公室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省整改领导小组。

(二)实施整改工作清单销号机制。省整改办公室建立反馈意见整改问题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和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由省整改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市州、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落实定期调度和预警机制。省整改办公室统筹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省整改领导小组进行重点调度,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及时召开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地负责本地区整改工作的日常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省整改办公室对未达到整改目标任务的,实施预警。

- 22 -

(四)建立整改通报和公告机制。省整改办公室要将定期调度结果和督察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整改领导小组,抄送省整改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同时通报各市州、省直部门,并在甘肃日报、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市州、省直部门也要在当地主要媒体、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改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甘肃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整改领导小组下设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负责人为成员。省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各地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各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明确整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认真进行考核总结,抓好整改工作落实。

(二)严肃责任追究。成立省环保督察整改问责工作组,由省监察厅牵头,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调度指挥、重要情况沟通、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省问责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 23 - 设在省监察厅,具体负责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跟踪督办、把关审核、汇总上报以及涉及省管领导干部问题的调查核实、责任界定、处理意见落实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力、负有环境监管责任人员违纪违规等问题,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参照省上的做法,组织成立调查问责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调查问责工作。

(三)严格督导检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期整改的或整改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定期进行督办;对整改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析,查找症结,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查情况和结果报送省整改领导小组。对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整改方向不偏离、整改任务不落空、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省整改办公室、省委省政府督查机构、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地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涉及省管干部或省直部门的上报省问责工作组处理,涉及其他干部或部门的直接移交相关市州进行处理。实行一事一移送,对问题发现后不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及时公开信息。围绕推进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及具体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追究、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等情况,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新闻- 24 - 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我省整改工作情况,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 25 - 附件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一、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位臵,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在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第一时间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及指示精神。

- 26 -

(二)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趋势要求提出相关经济政策措施;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三)在新闻媒体设臵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得到全面落实,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日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更加科学,责任进一步靠实,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层层传导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 27 - 整改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严格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二)按照《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

(三)按照《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完善《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管理办法》,强化绩效评估考核,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或恶化、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或下降的地区通过增加或减少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奖惩。按照《甘肃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基本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出让制度,逐步解决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回报等问题。按照《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费标准,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节能环保资源及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分解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28 - 书。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省人大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甘肃省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在省直部门重点工作考核指标中设臵“生态屏障行动”指标,对14个省直部门进行评价打分,对42个省直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将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考核情况计入各地各单位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考评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年度政绩考核。注重考核结果应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执行力。

三、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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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决策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严肃追究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二)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评定政绩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按照考核办法规定严格落实“一票否决”。

(三)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问题和整改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进行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从2017年起,每年按计划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3年内对全省14个市州和兰州新区督察一遍。

四、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长期屡禁不止。整改目标:全面掌握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对违法违规审批一律撤销,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类分期清理退出;2017年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杜绝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问题的发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分管发改、国土、林业、农牧、水利、环保、安监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

- 30 - 整改措施:

(一)按照《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全面摸排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梳理分类、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开。

(二)根据摸排情况,采取“一事一策”方式落实整改。对已作出审批或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该暂停的一律暂停,该撤销的一律撤销。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展的建设项目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

(三)严格执行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五、省级自然保护区“瘦身”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自然保护区不被随意调整,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得减少,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不被损害,自然保护区性质不改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环保、林业、农牧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2017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甘肃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和《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

- 31 - 报材料编制规范》,规范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和调整申报程序。

(二)2018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资源本底调查、基础信息和数据完善、自然保区范围及功能区勘界核定,对批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展重新确认。

(三)对已调整的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系统完整性、生态功能的核查,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扩大保护范围。

六、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整改目标: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国土工作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各市州政府分管国土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 32 -

(一)按照《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和生产矿山,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地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建立要求明确、分工负责、限期完成、严格考核和问责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

(四)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臵的商业探采矿权,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 33 -

七、甘肃省虽然针对问题开展了整改,但由于长期不合理的开发建设,以及一些地区和部门的措施不够坚决,祁连山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整改目标: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纪要》,实施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建立保护祁连山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全面解决存在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责任单位: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政府分管发改、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农牧、旅游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旅游发展委

整改措施:

(一)全面停止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所有探采矿、水电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等生产和经营活动。禁止在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新增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禁止在实验区内建设任何可能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设施。

(二)将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山水林田湖建设、天然林保护等项目即有专项投资和转移支付资金,优先向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倾斜,并按年度建立台账加强监管,确保建设成效。

- 34 -

(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刚性要求、政策红线和法律规定,加大祁连山地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生态环境资源破坏行为,坚决杜绝生态破坏问题反弹。

八、2013年修订出台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限制勘查和开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的“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开采矿产资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规定。

整改目标: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权威,体现法律严肃性。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

责任领导:省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领导,省政府分管国土、法制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有关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据“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35 - 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废止和修订意见,清理结果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议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停止适用《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修订,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审议。

九、2011年以来,为了给开发建设项目让路,先后两次调整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共将5000公顷面积调出保护区范围,占到保护区总面积的50%。

整改目标: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水生生物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被破坏,自然保护区性质不改变。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陇南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陇南市政府分管环保、农牧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农牧厅 整改措施:

(一)对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两次调整情况进行法律法规、程序和申报材料复核,组织水生生物保护方面科研院所和专家开展物种分布调查,进一步核查调整后保护区水生生物生态系统完整性和保护区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

- 36 -

(二)在康县大鲵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保护区内存在的水电站、涉矿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对违规企业依法关停清退,确保生态环境秩序良好。

(三)从2017年起,康县财政为保护区管理提供资金保障,每年列支保护区管理专项基金50万元,用于保护区的巡护管理及检查执法。

十、2013年以来,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10浓度不降反升。

整改目标:2017年完成全省PM10较2013年下降12%,PM2.5较2015年下降7.5%的目标任务,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的年度目标任务,通过国家“大气十条”终期考核评估。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各市州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长

责任人员:各市州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一)按照《2017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市场煤质监管、工业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重点

- 37 - 任务“六张清单”和“网格化”监管措施落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

(二)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空气质量作为省委省政府“明查暗访督查年”活动重要内容,集中对各地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及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将大气污染防治终期评估与明查暗访年终考核和对市州部门的政绩考核有机结合,对大气质量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市州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导致全省不能通过终期考核的市州,由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相关市州、部门责任人进行问效追责。

十一、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推进落实不够,一直未与各市州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也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州2014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市州,导致全省大气治理工作整体较为被动。

整改目标:2017年5月底前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7年底前会同省直有关部门- 38 - 对各市州2016年度以及2017年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各市州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对距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差距大、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市州,启动黄色预警,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省大气办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成督查组,加大对相关市州的明查暗访力度。

(二)省大气办每月按旬对各地空气质量进行分析研判,并逐月公布排名。督促指导各市州严格落实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日分析、周评估、月研判制度,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考核排名。

(三)督促指导各市州建立健全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督查工作机制,市州、县(市、区)政府督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部门责任分工,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十二、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但《甘肃

- 39 - 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整改目标:每年5月底前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和总体目标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各市州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地按《甘肃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制定并印发本地区年度工作方案。

(二)严格执行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十三、《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全省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 40 -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6个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5%。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政府分管建设、发改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措施:

(一)选择合理成熟的再生水生产工艺,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工艺及配套再生水管网的规模和布局。

(二)加快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升级,缺水城市及处于具备饮水功能湖库等敏感区域上游的临夏市、岷县、永昌县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改造升级,新建污水处理项目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设计并实施,通过改造和配建等方式,强化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各缺水城市促进再生水利用,拓宽再生水使用范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并纳入再生水利用统计范围。

十四、由于财政资金短缺,甘肃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

- 41 - 低,专业素质、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

整改目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全省环境监管执法需要。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分管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一)积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各市州、县区每年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安排一定的职位、岗位用于招录、招聘环境监测、执法方面的专业人员,解决占比低的问题。

(三)逐年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与监测监管专项资金,保障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需要。

(四)加大对环境监测、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在职教育、参观学习、挂职锻炼等培训方式,进一步解决环境监测、执法人员能力水平偏低的问题。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采矿和探矿项目。

- 42 -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杜绝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和延续探采矿权。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国土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全部纳入《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禁止勘查、开采区,强化规划管控,在探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等审批过程中,实行规划协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进行审批;自然保护区内不再新设探采矿权,已设臵的探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

十六、2014年10月国务院批准调整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后,省国土资源部门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保护区内审批和延续采矿权9宗、探矿权5宗。其中,涉及核心区3宗、缓冲区4宗,共涉及保护区面积约58平方公里。

整改目标:对涉及的9宗采矿权、5宗探矿权清理退出,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整改时限:2017年停止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的所有探采矿活动,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退出,2020年前全面消除自然保护区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 43 -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国土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全面停止勘查开采活动,撤离人员设备。加强执法巡查,防止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二)对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房沟矿井1宗采矿权进行公告注销。对天祝塔窝煤业、天祝同德煤矿、天祝华隆大滩煤矿、肃南石居里八号沟铜矿等4宗采矿权和肃北县疏勒山多金属详查1宗探矿权,通过扣除方式退出。对肃南县凯博马蹄煤矿、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矿、天祝千马龙煤矿、天祝祁连重晶石矿等4宗采矿权,肃南县大海铜矿、肃南县木卧铺铜矿、民乐小石壁沟金矿、天祝县阿沿沟铅锌多金属等4宗详查探矿权,通过冻结方式退出。

(三)对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制定恢复治理规划,抓紧实施。

十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未按照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要求推进相关工作,监管不到位。

整改目标:健全违法违规项目监管体系,坚决防止已淘汰和压减产能反弹,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新增落后和过剩产能,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化解生铁过剩产能160万吨、粗钢174万吨的任务。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 44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发改、工信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

1.深刻吸取兰鑫钢铁公司违规建设和中瑞铝业未批先建电解铝项目教训,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

2.继续严把审批环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备案。

3.深入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对违法违规项目实行网格化管理,会同环保、质监、安监、国土等省直部门和各市州政府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省工信委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备案。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坚决防止已淘汰和压减产能反弹。深入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对违法违规项目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2.与14个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签订《甘肃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水泥平板玻璃)》,明确要求各市州坚决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生产企业实行属地化监管,落实党政同责,市州党政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承诺。

- 45 - 3.按照《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督促关闭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或设备的通知》,要求当地县级政府对淘汰类的水泥生产线或设备立即下发关停通知,责成有关单位对企业立即断电断水,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拆除,并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整体关闭淘汰企业。

4.督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2017年6月底前完成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设备拆除工作,个别企业由于债务处臵,职工安臵等问题,列入淘汰的生产线或设备不能按期拆除的,当地政府采取断电、断水等措施,对主要设备进行封存。

5.制定《甘肃省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十八、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新增燃煤锅炉注册和煤质管控等方面工作不够严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但甘肃省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912台。

整改目标:完成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912台燃煤锅炉的淘汰整治工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从严审批新注册燃煤锅炉。

整改时限:2020年

- 46 -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质监、工商工作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质监局、省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各市州政府分管质监、工商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质监局

1.各市州政府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程进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

2.质监部门立即开展辖区内燃煤锅炉调查摸底工作,2017年6月底前彻底查清各地燃煤锅炉的安装地点、数量、额定蒸发量(热工率)等情况,列表造册分别报送各级政府,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锅炉整治工程相关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责成各地质监部门对明令禁止新建的燃煤锅炉,不得接受安装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4.各级质监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做好燃煤锅炉整治工作,依法依规监管燃煤锅炉。

(二)省工商局

工商部门以法人库为基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机制,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公

- 47 - 示信息,使触犯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九、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整改目标:建立当地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完成煤炭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建设,严控劣质煤流入市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分管工信、质监、环保、工商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工商局 整改措施:

(一)加大煤炭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和数量,做到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全覆盖,特别是要加严加密冬季供暖期的煤炭检验批次和频率,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二)依照本地区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区煤炭交易市场布局的位臵和数量,城市建成区禁止设臵煤炭新增交易市场、煤炭物流储存、型煤加工、煤炭洗选、煤粉加工等项目。

(三)加强商品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煤炭。对违法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的依法严肃查处。

- 48 -

二十、省商务、安监等部门未对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行研究部署,落实责任分工,文件仅在班子成员间进行传阅。

整改目标:各相关部门按照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安监局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商务、安监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商务厅、省安监局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相关文件进行认真学习,对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安排。

(二)立即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安排并督促整改。

(三)制定落实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责任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

(四)对涉及的问题逐项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处室,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明查暗访督查年”活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十一、祁连山区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流域水电开发强度较大,卫星遥感分析报告显示,该区域现有水电站150

- 49 - 余座,其中42座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由此带来的水生态系统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祁连山区域内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水利、发改工作领导,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政府分管水利、发改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水利厅

1.对祁连山区域范围内159座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核查审批环节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问题,并督促水电站业主单位安装取用水和生态流量泄放计量监控设施。

2.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42座水电站开展水资源论证复评工作,重点对各水电站发电取水量和最小下泄生态流量进行复核,形成《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复评报告》。

3.对祁连山保护区范围内42座水电站建立引水和生态下泄流量监控系统,实现在线监控,完成水利、环保信息平台的对接共享。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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