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配租工作汇报(精选4篇)_公租房工作汇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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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哈尔滨公租房配租办法出台
备受市民关注的哈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终于出炉。今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详细规范了哈市公租房配租与使用,待管理部门公布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困难规定等相关标准后,市民即可拿着材料去相关部门申请。而该政策的推出也使得哈市住房保障体系在棚改房、经适房、廉租房基础上更趋完善。
另据了解,哈市今年将加快保障房的分配,今年具备分配条件的保障房共8434套,其中公租房3434套、廉租房5000套,力争年底完成分配。
什么样的人群
可以申请?
新就业职工
大龄单身者可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此外,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也可单独申请。其中,包括六类人群:
●第一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办法》规定,哈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租房,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二)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第二类:新就业无房职工
按照规定,哈市新就业无房职工也具备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二)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第三类:外来务工人员
按照规定,哈市外来务工人员有申请公租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二)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三)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四)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第四类:外籍在哈务工人员
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二)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五)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第五类:廉租租赁补贴户、有经适房资格者
除了针对特定人群外,《办法》还规定,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第六类:引进人才、劳模等特殊人群
《办法》规定,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住房困难家庭,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职工,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第2篇:乌市出台公租房申请配租细则
乌市出台公租房申请配租细则
年满23周岁、与父母亲友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单独申请;家庭资产超过40万元的,不能享受公租房保障……5月22日,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布了《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对公租房申请配租等相关细则进行了明确。
《规定》对申请户的人口、住房和收入状况认定标准以及公租房租金标准及后期管理等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规定》明确,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全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资产超过40万元的,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产包括:机动车辆、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债券、存款、商铺等。此类资产核定实行诚信申报制,由申请家庭主动提供;凡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处,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
实物配租公租房以户为单位的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户建筑面积25—29平方米;2人户建筑面积30-39平方米;3人户建筑面积40-49平方米;4人以上户建筑面积50-59平方米。实物配租公租房实行低于市场平均租金高于廉租房租金的级差式租金制度,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公布的租金标准只适用于新签订及再次续签的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标准使用。
基本租金采取按房源区位评估定价方式确立,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租房进行一处房源一评估定价,并由市发改部门备案确认后向社会公布,评估定价文本中需写明该区位市场平均租金及评估定价基本租金。公租房的租期一般为3-5年,租约到期需续租的,承租家庭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长期申请续租;新就业职工租约到期后,不得再以新就业职工条件申请续租,但符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可按中等偏下收入条件申请租赁原租住的公租房。
《规定》还对公租房的后期监管方面进行了详细约定。公租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承租家庭及轮候家庭须按《住房保障证》规定时限,主动提交年审资料。承租家庭拒不参加年审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回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办理了《居住证》;
3、大中专毕业或职校毕业年限不满五年;
4、已与用人单位一次性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一次性签订劳动合同的,须实际工作三个月以上;
5、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用人单位连续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4、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区(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家庭人均年收入规定限制。
(五)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
3、身份证明:
本市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非本市户籍的出具原籍公安机关制发的户籍证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本市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
非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子女因无法办理居住证,须出具出生证明及居住证登记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与父母同住的居住证明。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4、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丧偶人员需提供丧偶证明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由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若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均需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
6、住房情况证明
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需提供由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之日前两月内开具有效),此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身份证记载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及户口簿迁来本址情况登记栏标注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新就业职工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现实际居住住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其中:
属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产权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购房合同或建设审批手续;属租赁私有住房的,出具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
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借住),借住人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开具的同意借住的证明,同时提交该套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
居住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居住单位公房、直管公房的,必须由该房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写明该房屋性质为借住、免费提供、核减租金、市场租金还是议价租金,凡涉及租住的,须注明租金标准及面积、金额;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的,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
(2)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3)属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交相关证书或证件。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的认定
(一)保障家庭及人口的认定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人口认定:
1、申请家庭成员以婚姻关系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确定为一户;
2、已婚子女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3、离异、丧偶后携子女与父母同住且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4、年满23周岁,与父母亲友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单独申请;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认定:
1、新就业职工以婚姻关系确定为一户,与父母同住的,可单独申请。
2、外来务工以婚姻关系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确定为一户。
对同一户籍下非婚姻组成关系的其它成员要求与婚姻组成关系成员共同申请的,须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两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申请承诺、授权书》上签字,按手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须在其签字前告之共同申请的权利及所要承担的责任,并签章确认。
(二)申请家庭申请地和居住地的认定
全部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家庭,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登记住址必须为同一地址,且实际居住住址也必须为同一住址;部分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家庭,非本市户籍人员必须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或将户籍转入本市,对办理居住证的,居住证登记住址或与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为同一住址,或与其家庭实际居住地址为同一地址;对户籍转入的,户籍转入住址必须与具有本市户籍的其它家庭成员为同一户籍登记住址。全部为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我市办理居住证,且居住证登记住址与其家庭实际居住住址为同一地址。
(三)住房面积的认定
1、计算标准
(1)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记载建筑面积为准。
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收据记载面积为准。
(2)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对应房屋中,居住两户或两户以上家庭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加分摊共用面积计算家庭住房面积。由社区居委会实地勘丈,街道办事处核实。
2、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1)下列住房计入现住房面积:
现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产权房、拆迁补偿房等。
居住自建有规划手续的房屋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已征收或正在征收中的私房或公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征收协议中的补偿面积计算;
(2)下列住房不计入现住房面积:
租住的私有住房(含以市场价租住的公有住房);
已婚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年满23周岁的未婚人士与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新就业职工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
居住单位的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四)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是指家庭收入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在申请当月前6个月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的月平均数。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1、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2、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3、其他收入。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3、区(县)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5、因公(工)死亡人员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9、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0、与失去双亲的未成年子女、精神残疾以及智力残疾人员共同申请的监护人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1、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家庭资产超过40万元的,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产包括:机动车辆、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债券、存款、商铺等,此类资产核定实行诚信申报制,由申请家庭主动提供,凡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处,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3篇:高新区公租房实物配租明白纸
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明白纸
一、房源情况
锦程公寓一期1号、2号、3号楼,房源共计共608套。项目位于高新区济青高速公路15号口以西、健康街以北、马宿路以西。1号楼地上共18层,共计212套,建筑面积13142.5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为59.48平方米的34套,61.30平方米的34套,62.24平方米的72套,63.26平方米的72套,共两个单元,二梯六户,户型:一室一厅,储藏室共55间。2号楼地上共22层,共计174套,建筑面积10644.36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为58.87平方米的44套,58.94平方米的44套,62.54平方米的42套,64.41平方米的44套,一个单元,二梯八户,户型:一室一厅,储藏室共51间。3号楼地上共28层,共计222套,建筑面积13552.64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为58.75平方米的56套,58.82平方米的56套,62.40平方米的54套,64.27平方米的56套,共一个单元,二梯八户,户型:一室一厅,储藏室共91间。
二、保障对象
高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异地调动干部;现居住房屋为唯一住房且被鉴定为危房的高新区城市居民家庭,在住房改造安置期间,也可申请。
三、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指政府筹集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的方式。
四、申请条件
(一)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8568元(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 在市区内无私有住房;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实物配租。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在市区内无私有住房;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实物配租。
(三)新就业人员
具有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未婚;已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市区内无私有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
在市区无私有住房;已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符合上述规定的外来单身务工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五)我区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
我区建厂、购置或租赁(门头房、写字间或商业用房)的高新区以外的人员,其本人及随行直系亲属享有申请公租房保障的资格;对于开办企业的外来人员,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其本人及直系亲属享有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同时,在其企业从业的人员凭与企业签订的用工关系证明,也享有申请的资格,由企业统一申请。
(六)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在市区内无私有住房;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且在现工作单位工作时间5年以内(限5年租住期限)。
(七)异地调动干部
因组织需要异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在新任职地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暂时未安置干部周转房的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原我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也可申请,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下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五、提报材料
(一)低收入家庭(单身)、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它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的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证明。4.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5.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6.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3.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4.所在单位出具工作关系证明。
5.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7.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
(三)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
1.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的人员
(1)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厂立项文件、购置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置的且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开办企业的外来人员
(1)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企业职工由企业统一提供身份证、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异地调动干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需提报的材料:
1.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及现单位工作年限证明,异地调动干部单位出具异地调动情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4.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5.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
六、申报审批程序
(一)居民家庭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审查公示--街办审核--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公示--登记--配租。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和异地调动干部
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登记--配租。
七、租金标准
60平方米以内,低保对象免收租金,低收入保障对象按2.95元/平方米收取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按5.15元/平方米收取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计收租金。
下步租金拟调整为(已上报高新区管委会,需等管委会正式下文批准):60平方米以内,低保对象免收租金,低收入保障对象按1.6元/平方米收取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按2.8元/平方米收取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4元/平方米计收租金。
八、配租方式
通过抽签选号方式进行公开配租。对申请家庭按照优先对象(一类)、低保家庭(二类)、低收入家庭(三类)、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异地调动干部(四类)的先后次序配租。
九、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电话:8786833、8880817
二〇一七年十月
第4篇:公租房 公租房
天津暂只受理符合“三种补贴”条件家庭的公租房申请 http://www.daodoc.com
2011-03-16 18:05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规定吗?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目前,根据首批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情况,各区房管局暂时只受理符合“三种补贴”条件家庭的申请。
三、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换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
区房管局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认定具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
《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上标注可供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标注的项目出租完毕或通知单开具之日一年以上,通知单自行废止。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何规定?
答: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家庭,持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
目前,本市推出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2个,分别是秋丽家园和秋怡家园。
五、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标准是什么?
答:家庭人口为2人(含)以下的,租赁一室户型房屋;家庭人口为3人(含)以上的,租赁二室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一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室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承租一室或二室户型房屋。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租赁标准按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持《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人如何办理租房手续?
答:(一)登记选房。申请人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参加公开摇号、选房。(二)缴存保证金。申请人在选定住房后到指定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三)签约入住。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供热合同等,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房顺序有没有先后?
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依申请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分阶段选房。经营单位按照“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再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最后其他符合条件类”次序组织选房工作。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能够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在同等类别的申请家庭中优先选房。
八、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是如何确定和调整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按照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结合同等地级、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参照项目所在区域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按照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确定。
租赁期内,可根据届时管理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续租期间租金按照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
九、能使用租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吗?
答: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可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协议书,使用租房补贴交纳租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可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协议书,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租金。
十、申请人缴存租房保证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不缴存租房保证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所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缴存;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缴存。
缴存的租房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抵扣欠缴租金和违约赔偿,一次性结清本息。
十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还应承担哪些费用?
答:除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外,还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十二、承租公租房期间能否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三种补贴”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按届时政策提出申请租房补贴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十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动对继续承租有何影响?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在所购住房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购买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承租家庭成员接受赠与或继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办理房屋接受赠与或继承手续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可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合同期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十五、哪些情形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
答:以下四种情形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
十六、承租期间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解除?
答: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同时承租家庭应承担相应责任。
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七、对申请人弄虚作假将如何处理?
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发现,如实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对已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要予以取消,骗取的补贴要予以追缴,禁止申请人及其配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收回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