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汇报(精选6篇)_高层建筑消防整治总结

2021-10-18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汇报(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高层建筑消防整治总结”。

第1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深刻吸取近期多起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我单位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一是承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提高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是承诺开展“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认真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三是承诺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业电工,确定建筑“楼长。

四是承诺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的设置和封堵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管井内不堆放杂物,日常管理到位。

五是承诺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不超标,燃气管线敷设、安装符合标准,落实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

六是承诺不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不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管道井、电缆井内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

七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装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组织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明确维保责任。

八是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上岗之前全部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做到每名员工懂消防常识、懂器材使用、懂自救技能。

九是保证本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十是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严格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十一是发生火灾时,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疏散人员,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二是做好微型消防站和区域联防组织建设工作。保证完成微型消防站建设,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火警,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并能联动周边区域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力量。

单位(盖章):

承诺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时间:

第2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报告

昆明安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关于重大天气安全生产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昆明市液化燃气管理处:

安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根据昆明市液化燃气管理处《关于做好重大天气安全生产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做好昆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17〕559号)文件精神,及时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并成立了重大天气安全生产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雷

组员:徐广利、孙冲、聂元森、申羊洋

公司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它高层民用建筑内,认真组织摸底排查结果如下:

1、认真做好恶劣天气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气站工作人员清理疏通排水沟、防洪沟,自检自查气站围墙基础牢固情况,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确保气站安全;

2、我公司气站、门市均无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门市、仓库,无瓶装液化气供应管道。

安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2017年9月18日

第3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公告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英国伦敦“6•14”高层公寓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按照公安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和在建高层建筑施工工地.二、治理内容

(一)合法性检查

1、正在施工建设的高层建筑要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手续;

2、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要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二)在建高层建筑施工工地

1、各在建高层建筑施工工地要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管理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

2、大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消防设备;

3、工人集体宿舍、临时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不能低于A级。

(三)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要采用不燃、难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不能有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等情形。

(四)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2、建筑消防设施要保持完好有效,不能有故障、损坏或瘫痪等情形;

3、消防控制室控制功能及联动要运行正常,不能存在故障、损坏等情形。

(五)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要符合标准要求;避难层(间)不能存在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等情形;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等部位要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包覆管道;

2、不能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情形;防火门构件不能损坏或缺失;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要符合标准要求;

— 2 —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装修材料要符合标准要求。

(六)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要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要达到标准要求;管井检查门要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电缆桥架等要在每层楼板处封堵严密;

2、管道井内不能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道井井壁、检查门要完好,无破损现象。

(七)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不能乱拉乱接,敷设要符合规范要求,电气设备容量不能有超标或安装不规范等情形;

2、消防用电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坚决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道、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要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要设置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要严格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要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要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八)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 3 —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落实,要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要严格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要认真落实开展,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要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此通告

— 4 —

第4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聘用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

(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四)定期开展宣传,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帮扶;

(六)配合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维护保养情况;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对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高层建筑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对高层建筑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五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设置商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的中庭、室内步行街等共享空间不得布置商铺、游乐设施或者堆放可燃物。

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在一至三层,且应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灭火器材,并在醒目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公共建筑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禁止卧床吸烟的标识。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空气断路器等电气保护装置应当与电器设备的容量相匹配;电器设备和电力线路应当与易燃可燃物体保持安全距离。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在变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等杂物。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专业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禁止在地下部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与公共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内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高层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宜于破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和与其联动的燃料自动切断装置;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不得使用明火,必须进行加热操作的,应当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 除为满足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高层建筑内禁止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二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具有中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并通知微型消防站。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微型消防站应当结合建筑结构和建筑规模,在消防控制室、避难层等部位,分区域设置执勤点,确保执勤人员在3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建筑特点,应当成立由电工、水暖工、机电工、燃气管道工等技术人员组成的消防技术保障队,对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管井和管线等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发生火灾时,消防技术保障队应当与微型消防站联动实施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人员不少于6人,依托消防控制室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通讯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微型消防站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训和应急响应处置演练。高层建筑内建有多个微型消防站的,应当纳入联勤联动体系,每季度开展一次综合性的应急响应处置演练。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熟悉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熟悉楼层结构,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操作方法,掌握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掌握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掌握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禁止锁闭。

高层建筑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第三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摆放灭火器材和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应当制定疏散逃生计划。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住宅建筑,住户内应当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防火卷帘下方、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告。

第三十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的,从相关费用中列支。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三十九条 高层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防火门关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四十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至少每月、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半个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三条 高层建筑应当应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应当联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进行实时监测。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应用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对于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在避难层(间)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每年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与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六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业培训。

第四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每层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识。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在首层醒目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灭火器材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八条 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微型消防站响应处置程序。

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制定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九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总体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制定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十一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设置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

(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

(四)高层公共建筑中庭、室内步行等共享空间布置商铺、摊位、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专人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人员值班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的;

(七)高层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

(八)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宿舍、公寓、商店、宾馆、饭店、病房楼、教学楼、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

(三)业主,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5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秦皇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 1 —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 — 2 —

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臵的监

— 3 —

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臵设臵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 — 4 —

全出口位臵、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

— 5 —

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臵;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臵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 — 6 —

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 7 —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臵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臵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臵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臵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臵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臵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臵明显的疏散 — 8 —

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臵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臵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 9 —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臵;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臵图。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四章 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臵明显标识。

不得设臵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 — 10 —

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臵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 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 11 —

并放臵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臵应当设臵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臵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臵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 12 —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臵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

— 13 —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 — 14 —

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0日印发

— 15 —

第6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方案

质晟嘉苑1#住宅楼

编 制: 审 核: 审 定:

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年 月 日质晟嘉苑1#楼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方案

一、工程概况

质晟嘉苑1#楼工程位于郑州市商都大街与人文路交叉口。地上26层,地下2层。

各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要加强消防安全意思,项目部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配备精干的消防专职人员。

二、消防职责

1、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在公司级防火责任人领导下,把工地的防火工作纳入生产管理里中。做到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五同时”,负责工地的防火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识,保证名项防火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项目经理是工地防火第一责任人、现场安全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制,并设专职或兼职消防员,行使对施工人员的防火监督职能。建立防火档案和不小于职工总数10%的义务消防队,要有教育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

每月组织一次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项目部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报公司级防火责任人。

督促配置必要的器材,要保证随时完整好用,不准随便挪用。

2、义务消防队队员职责

积极宣传消防工作的方针、意义和安全消防知识。

模范地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认真做好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向上级汇报。要熟悉工地的要害部位,火灾危害性及水源、道路、消防器材设置情况,并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

做好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保证灭火器的完整使用。

严格动火审批制度,并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职责,认真履行。

训练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应用和适应范围,每年举行不少于二次的灭火演习。

实行全天值班巡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或向领导小组汇报,定期向消防领导小组书面汇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3、班组级防火责任人职责

贯彻落实消防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布置的防火工作任务,检查和监督本班组人员执行防火安全制度情况。

严格执行项目部制订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动火动气制度及有关奖罚条例等。

督促做好本班组上下班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做到工完场清,不留火险隐患,杜绝事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事故立即补救,并及时向义务消防队和消防领导小组汇报。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湖北省及武汉市有关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各种规定,认真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2、与各分包单位、公办签订消防管理责任协议书,以明确消防防火的重要性,防患于未燃。

3、现场设有回车道,并能满足消防登高作业要求。

4、木工班、木料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处严禁烟火,并悬挂或张贴有危险字样的明显警告标志牌。

5、使用乙炔气发生器必须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之间最小距离须在5m以上。

6、动用明火必须遵守工地动火制度。

7、电焊工需在危险区域焊接(易燃器和易爆设备处)要定出有效措施,并派专人值班;在通风管道内焊接时,要把风道盖密,电焊火花不得丢在通风管道内,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8、严禁使用电炉等,并不准使用电灯取暖。

9、床上禁止吸烟,不准乱拉电线和各种电具。

10、凡发生火灾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除首先积极抢救外,需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以便查明原因,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责任没有处理不放过,教训没有吸取不放过。

11、对消防工作及时总结,以便进行必要的奖励或处罚。

四、消防器材管理和使用规范

为了进一步落实“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落实防火制度和各项安全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工地实际,特对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如下:

1、消防器材的管理

凡工地的消防器材,由义务消防队成员负责管理、检查和保养。

消防器材要安放在指定位置,不准随意移位和挪用。

要加强检查和保养,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保养一次。消防器材(柜)损坏、缺少和动用要及时上报,以便及时恢复使用。

防火器材要保持充足、干燥,缺少和潮湿要及时处理或更换。

2、消防器材的使用

根据起火情况使用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不得乱用。

凡动用的消防器材,要及时填写《火灾事故及消防器材使用情况》,并及时上报。

五、仓库保管员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热爱仓库工作,做到既是物资保管员,又是消防安全检查员。

2、仓库内外要保持清洁,可燃废物要及时清除。

3、仓库内物资储存要分类、分堆,材料堆放整齐,取用方便。

4、仓库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充足的消防水源,在消防设施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仓库保管员应会使用消防器材和报警。

5、库房内禁止吸烟、用火,不准使用电炉、火炉、碘钨灯等电器设备。

6、装卸易燃化学物品要轻放,严禁滚撞;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物品的名称、性质。

7、严格遵守危险品的领用制度。

六、动用明火及危险品规章制度

1、建立实行工地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监督管理下的动火管理,实行“一批三定”,即定人定点定措施,动火必须远离易燃物,备有消防器材。

2、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使用、存放如乙炔、氧气、油类、油漆等易燃危险物品,并配备足量有效的消防器具、器材,落实责任人员,安全标志醒目。

3、现场内从事电焊、气焊工作的人员均应受过消防知识教育,持有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看火人员随身应有灭火器具,在焊接过程中不准擅自离开岗位。

七、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义务消防队由队长专职负责,成员每天巡查,设立专册登记簿。

2、岗位、班组防火检查由操作工结合清洁、文明等,对岗位的防火安全随时进行检查。

3、消防领导小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组长组织成员会同义务消防员和班组防火责任人参加,并做好检查结果登记。

4、平时消防安全检查可结合各级安全生产检查进行。

5、在每月的协调例会中,对防火用电进行集中检查小结。义务消防队要把每次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措施,立案登记存入防火档案。

八、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

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要有足够宽畅的施工通道,施工通道不小于3m的水泥施工道路,在通过各施工区域的施工通道不得堆置杂物、周转材料、主料及施工机械。

消防安全主要分生活区和建筑施工区两块。生活区的消防安全:

在各宿舍、每层走廊外挂设两只灭火机,对宿舍内严禁煤气灶、电炉、电茶壶、热得快等的使用,不得有私拉乱接的现象发生。

在食堂、仓库、配电间某处挂设灭火机(灭火机采用干粉灭火机)。灭火机挂设在离地1.5M处。食堂厨房内,用柴油灶时,要放置沙泥,以防柴油外泄灼伤炊事员。对餐具要经常消毒,对食物要经常检查,以防食物中毒,食堂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建筑施工区消防安全:

按施工区域层次划分动火级别,落实持证上岗,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审批人必须实地查看现场,并提出防范要求才能签发动火证,管笼等处动火必须有明火监控管理,做好专职防火监护员监护工作和防止火星下落的措施。

在工程楼层的每个层面的走道和扶梯口,脚手架的上下通道处和通道口,成双悬挂6升规格的合成清水或合成泡沫灭火器,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不少于两只。在各施工进出口挂设灭火器,各楼层的扶梯口、主要通道处挂设,特别在外脚手架上挂设,挂设间距为36M,根据本工程层高情况需挂设每立面不得少于4只。木工棚、钢筋棚不得少于两只灭火器。

严格执行危险品押运制度,易燃物品必须在运离木库、竹库等30M以外的通风、阴凉处不燃材料搭设专用仓库。氧气和乙炔仓库分别设置,间距大于5M,危险品库外设禁火标志和制度牌。管理员应持证上岗,一般配备2~5只3~5公斤的二氧化碳灭火机。氧气瓶不得碰油脂,乙炔瓶竖立使用;氧气瓶、乙炔瓶的存放间距应大于5M,回火防爆装置等完好,气管接口用专用夹具,夏季露天使用时应有遮挡。

配电间应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搭设,悬挂禁火标志和防火制度牌,以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4只的数量配备6升规格合成泡沫灭火机和落实消防水源。灭火机每月测量一次,当减少原重1/10或指针指向红色区域时应充气。

严格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制度,随领随用,做好落实手清工作。易燃物品应及时清出楼层,集中归堆,落实防火制度。

配电间及其他集中用电器处,配二氧化碳或1211型灭火机,不得放置合成清水或合成泡沫型灭火机。

施工现场严格控制使用电加热器,如情况特殊须使用,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经批准允许使用的电加热炊具,应集中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使用,架设专用电线,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防火管理目标:本工程确保消防事故为“零”。

消防组成员:

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陈爱红

副组长:秦卫兵 王永增 组 员:李奎 谢兆强 朱顺领 史久振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汇报(精选6篇).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汇报(精选6篇)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高层建筑消防整治总结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总结 高层建筑消防整治总结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总结
[工作汇报]相关推荐
    [工作汇报]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