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职工建档立卡工作汇报(精选4篇)_建档立卡贫困教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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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工作方案
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乡建档立卡对象财产检索结果核查情况统计工作,根据《xx市xx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财产检索结果的通知》要求,上级已完成对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财政供养,拥有车辆、房产、土地,开办经济实体和养老金等情况的检索,现将检索家国反馈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核实统计工作,并将核查情况及时报送乡脱贫攻坚站。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对检索出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疑似财政供养、拥有车辆、房产,土地、开办经济实体和养老金等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要区分清楚是XX年佳0月精准识别前发生,还是精准识别后发生的;精准识别前发生的情况中哪些符合八个“一票否决”,哪些情况虽符合“一票否决”情形但因家庭确实困难不予以否决。精准识别后发生的情况不适用“一票否决”。
二、核查流程
检索结果下发与核查。乡脱贫攻坚工作站将检索结果转给各挂点领导,各挂点领导将有关信息分别下发对应的村委,负责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并填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财产检索结果核查表》。此前已核实过的,如工商、财政供养等方面信息,直接采用已核实的结果。
(二)行政村核查评议。行政村组织评议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猜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x发[XX]x号)的否决情形,以XX年10月26日作为识别前后时间节点,对识别前存在否决情况的,提出否决或不否决的意见和理由;识别后发生的情况不适用“一票否决”。按评议结果填写《建档立卡对象财产检索结果核查处理意见表》(附件2)。
(三)乡审核并上报。乡审核汇总行政村的核查评议结果,并填写《建档立卡对象财产检索结果核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区扶贫办存档。
四、核查要求
(一)各村委在组织核查和评议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严禁暗箱操作,隐瞒情况,优亲厚友。
(二)各村委要按“谁核查,谁保密”“谁泄露,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数据安全保密工作。
(三)未尽事宜,请与乡精准脱贫攻坚站联系。
第2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阆中市金城乡中心学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晓
副组长:魏建春
戚勇
成员:黎晓军
魏华英
侯蓉
各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工作办公室,由黎晓军担任办公室主任。
组长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工作负总责;副组长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工作进行安排、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成员具体抓好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的信息统计、资料收集等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建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工作的相关表册,负责收集整理学校归档资料并上报相关软件资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做到分工负责,共同协作。
阆中市金城乡中心学校
二O一六年六月二日
第3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就业工作计划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就业工作计划
一、明确职责,建立“一对一”帮扶政策,责任到人。
二、开展帮扶。加强思想教育,及时疏导和消除负面情绪,帮助“双困“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通过形式多样的就业推荐会引导他们选择就业单位。进行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重点推荐,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就业信息,提供切实有效的求职技巧辅导和岗位技能培训,增强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并结合实际,积极帮助他们困生利用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求职技巧上的实际困难。
三、就业追踪。对离校未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将持续跟踪,并持续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对已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加强就业信息追踪,做好就业复查,掌握其是否有离岗、换岗的情况。
四、政策帮扶。积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利用国家及省市有关优惠政策,为其提供政策引导,主动帮助他们联系各地人社部门落实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等专项帮扶计划。
第4篇:江门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工作实施细则
江门市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江门市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确保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施档案动态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号)、《关于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工保字〔2016〕2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工总〔2016〕22号)、《广东省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工作实施细则》(粤工办〔2017〕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建档对象及建档标准
第一条 困难职工档案建档对象包括:
(一)本市户籍,在江门市用人单位就业并加入工会的在职职工或曾在江门工作的非自愿性失业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困难职工家庭。
(二)非江门户籍,在江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并加入工会的在职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困难职工家庭。第二条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标准:
1、连续6 个月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备注一)≤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备注二),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倍(含)以内, 但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疾病、子女教育、残疾、单亲、工伤、职业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满足(年度家庭总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家庭总人口/12 个月≤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倍(含)以上, 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备注三),且符合(年度家庭总收入+财产+储蓄-致困原因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 个月≤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第三条 江门市困难职工实行分级建档管理,按照困难程度,分为全国级、省级、江门市级。各市(区)总工会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并可指导所属工联会、工委会、基层工会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自筹资金实施帮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视为不符合申报建档条件:
(一)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住房的(拥有2套商品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当地最低住房标准的除外);
(二)拥有日常居住的农村自有住宅,同时拥有1套(含)以上非常住或用于出租的商品住房的;
(三)拥有商业用房、厂房或雇佣2人(含)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五)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仅拥有1辆非申报当年购买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汽车除外)。
(六)本级工会经集体研究确定不应建档情形,如: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相关部门3 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恶意虚报、隐瞒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情况的;不配合开展家庭情况入户调查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
第二章 家庭情况认定
第五条 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困难职工家庭情况的三个基本要件。
第六条 家庭主要成员是指与困难职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七条 家庭主要成员结合户口簿、共同居住情况、供养关系等进行确认。实际共同生活而户口分离的家庭成员,由基层工会2人或2人以上入户调查确认后,可列为家庭主要成员。
第八条 离异有小孩的单亲家庭申报建档时,孩子由抚养方负责建档,并计算在家庭人口之中,有小孩抚养费的要计算在家庭非薪资收入中。
第九条 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残联出具的二级以上残疾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等。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非薪资收入。指除工资性收入之外的养老金、低保金等。
困难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薪资收入以近12 个月工资条、工资存折(卡)或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扣除五险一金和税费)等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统一按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备注四)为依据计算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主要成员为异地户籍,在家务农且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统一按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主要成员为本市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失业人员或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且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统一按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第十四条 低保金、养老金、离退休金、失业金以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家庭财产主要指职工家庭拥有的实物财产,包括:
(一)不动产(住宅、商业店铺等)。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其它财产。
第十六条 不动产(住宅、商业店铺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以产权证或政府部门查询平台的查询信息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目前难以核查比对的家庭非薪资年收入和其他财产情况,以职工本人承诺,基层工会入户调查询问,基层公示情况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三章 建档程序
第十八条 困难职工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建立:(一)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工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提供申请材料,签名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并承担责任。
(二)初审。各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困难职工初审、入户调查和公示工作。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需2人以上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准确掌握该职工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健康状况、教育水平、致困原因等情况,并填写《困难职工入户调查记录表》。
2、公示。入户调查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须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困难职工档案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将档案表、入户调查记录表、申请材料、公示情况等报上级工会核审。
(三)审核。收到困难职工申请资料的镇(街道、产业、工委会、园区)工会,应严格对所属基层工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深入到困难职工家庭、基层工会进行抽查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将申报材料上报上一级工会。(四)审批认定。各市、区总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审核完成后,将合格的困难职工材料汇总报本级工会集体研究批准,并将审批情况向下级工会反馈,同时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九条 解困脱困。各市、区总工会根据建档困难职工情况,确定帮扶单位和帮扶联系人。由基层工会和帮扶联系人结合困难职工需求和实际,与困难职工一起制定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发放《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建立帮扶台账,实施帮扶。
第二十条 动态管理。建档工会将《困难职工档案表》信息完整录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对困难职工信息及时更新,实现档案动态调整,并定期核查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救助信息,对遗漏的、返贫的、新致贫的要纳入;不符合条件的、脱贫的、死亡的要及时退出或注销,做到信息准确,能进能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报江门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级工会颁布新规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工会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有关说明
备注一:家庭人均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近12 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即家庭可支配月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月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12 个月。
备注二: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江门市最新标准为准。
备注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倍(含)以上,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指“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暫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备注四: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以江门市最新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