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管理工作汇报(精选8篇)_涉密人员管理情况汇报

2021-11-27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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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涉密人员管理

10、涉密人员管理

10.1涉密人员是公司招聘录用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10.2保守国家秘密是涉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要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保密管理和监督。

10.3公司对涉密人员要进行审查,并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0.4公司涉密人员是依据涉密岗位确定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业务部门、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公司的涉密岗位及密级,形成会议记录。依据工作需要及特定岗位,结合承担涉密项目、管理等工作任务确定涉密岗位。根据参与涉密项目的密级确定涉密岗位等级,由综合管理中心填写《涉密岗位登记表》,经保密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总经理审批,并以公司红头文件发布。其中公司的特定岗位是指:

11、公司对涉密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在重要涉密岗位上工作并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一般涉密岗位上工作并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应参加保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2、综合管理中心会同涉密业务部门、保密管理办公室依据公司《涉密岗位登记表》,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拟定为涉密人员,并拟定涉密等级。

13、综合管理中心组织拟定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由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及保密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对通过保密审查的人员,综合管理中心填写《涉密人员审批表》,经涉密人员所在部门主管、公司主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确定。

14、涉密人员上岗前、在岗的保密教育培训参见《培训管理制度》。15、涉密人员接受上岗前保密教育培训合格后,在正式进入涉密岗位工作前,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组织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责任书》,一式二份,综合管理中心及涉密人员本人各执一份。

16、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期间,因参加专项保密工作或涉密项目等,须签订保密承诺书的,参见《项目管理制度》。

17、公司发现涉密人员有重大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浙江省国家保密局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涉密人员个人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要及时向保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18、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综合管理中心每年12月份组织涉密人员填报《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表》。

19、涉密人员在职期间因私出国(境),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同意后办理手续。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须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行前保密提醒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实施,填写《涉密人员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并与之签订《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书》,并在年度审查时向浙江省国家保密局报告。

20、涉密人员出国(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21、涉密人员出国(境)回国10日内,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回访,并填写《涉密人员在国(境)外情况回访记录表》。

22、公司对涉密人员出入境证件统一管理,由综合管理中心填制《涉密人员护照、通行证保管登记表》,并在涉密人员保密承诺责任书中承诺确保持有的护照和通行证等已经上缴,否则后果自负。

23、涉密人员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日内,交综合管理中心统一保管。涉密人员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10日内,交综合管理中心统一保管。

24、涉密人员经审批取得出入境证件后,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将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综合管理中心统一保管。

25、涉密人员逾期不上交出入境证件或不执行上述证件管理规定的,暂停其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批。

26、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参见《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保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的依据之一。

27、公司对涉密人员和保密管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考核发放制度,保密津贴随涉密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保密津贴发放记录存档备案。

28、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复审,重要涉密人员每3年复审一次,一般涉密人员每5年复审一次。涉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涉密等级调整时,须及时进行复审。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根据工作需要,视情进行复审。上述复审由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及保密管理办公室确定实施并填制《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

29、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涉密等级调整时,填写《涉密人员界定调整审批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保密管理办公室应将涉密人员基本情况和调整变动情况及时向浙江省国家保密局备案。

30、公司确定离开涉密岗位仍在公司工作的人员为离岗涉密人员。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公司的为离职涉密人员。

31、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要填写《撤销涉密人员资格审批表》,由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及保密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决定。

32、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须清退所有涉密项目、涉密载体、涉密电子文件、涉密信息设备及物品等,填写《涉密载体清退登记单表》办理清退手续。同时收回原涉密人员出入保密室的出入权限,注销门禁指纹或收回门禁卡等。

33、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综合管理中心组织其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明确其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4、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谈话方不少于2人,并填写《离岗离职涉密人员保密提醒谈话记录表》。

35、涉密人员实行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1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半年。

36、脱密期内人员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其他服务。如发现脱密期内人员上述从业情形的,公司应及时报告浙江省国家保密局。

37、脱密期内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确需申请的,依据本规定在岗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手续。脱密期内人员现所在单位进行出国(境)审批时,须征求本公司的意见。

38、脱密期内人员的出入境证件仍由本公司保管,经批准同意出国(境)的,凭审批表向本公司办理领用手续,具体管理要求依据本规定在岗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证件管理程序和要求执行。

39、脱密期内人员,本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本规定在岗涉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及时向本公司报告。

40、对脱密期内人员,公司每季度进行回访,填写《脱密期回访记录表》。41、对脱密期限届满的离岗离职的原涉密人员,公司要及时向浙江省国家保密局提交办理相关撤销备案的书面申请,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第2篇: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一、在岗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一)、我单位涉密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对在岗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登记表,并报区保密局备案。

(二)、坚持涉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上岗前,对涉密人员要严把政审关,同时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在涉密岗位工作。

(三)、涉密人员上网时要与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涉密人员、所在机关或单位、人事管理单门各执一份。保密承诺一经签订,涉密人员在岗期间长期有效。

(四)、涉密人员在岗期间,每年要与单位签订《保密责任状》,并参加不少两次的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培训。

(五)、注重对涉密人员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的考察,对不符合条件者及时调整岗位。

(六)、涉密人员在本职范围内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和做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及产生严重后果的言行,有权进行抵制直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安全部门报告。

二、离岗涉密人员的管理

(一)、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移交所经管的涉密

文件、资料及其它秘密载体,并签订《保密承诺书》(离岗人员)。经本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二)、离岗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2年。脱密期自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三)、涉密人员在岗脱密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第3篇: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1、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2、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3、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4、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5、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观念。

6、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4篇: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杭州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文件

办公室字(2010)第002号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公司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公司办公室和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 公司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第十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公司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公司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公司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公司劝其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公司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公司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公司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 月 日

主题词:公司 保密 教育

拟稿人: 钟振宁

校核人:

批准人:江胜华

抄送:无

主送:公司各部门。通知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5篇:涉密人员分类管理

涉密人员分类,是指将在不同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以下是我能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涉密人员分类管理,以供大家参考!

涉密人员分类管理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是涉密人员有效管理的前提。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把握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标准,按照程序,准确确定岗位、人员和涉密等级。

确定及审查的原则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遵循“以岗定人、先审后用、定期复审”的原则。

以岗定人。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因此,机关单位确定涉密人员应先岗后人、人随岗定,根据国家秘密事项、涉密数量、涉密程度、涉密时限、岗位性质等,逐一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岗位,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就是涉密人员。

先审后用。上岗审查是任前审查,对新录用或调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要先审后用、严格把关,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岗,审查不通过的,不能到涉密岗位工作。已在涉密岗位工作但尚未进行上岗审查的人员,要集中进行一次审查。

定期复审。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复审期限,定期开展复审;必要时,可随时复审。

涉密岗位的确定

涉密岗位分为特定岗位和量化岗位两类。

特定岗位。指涉密特征明显的岗位,如机要岗、档案管理岗、定密责任人岗等,其中许多岗位在机关单位普遍存在,相对统一,比较容易确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特定岗位作了明确规定。

量化岗位。指在工作中年产生、处理国家秘密达到一定数量的岗位。“处理”是指工作中办理、使用国家秘密等的情形。这里的国家秘密不仅包括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也包括工作中使用、知悉、下发、上报、交流而来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级别普遍传达至县团级及以下的国家秘密暂不计入其中,且派生的国家秘密不重复计算。

实践中,部分机关单位为方便业务工作开展,并没有严格固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还经常成立专项工作组,抽调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从事涉密项目研究管理、涉密审计、涉密案件查办等活动。对这类人员,应当按照在这些岗位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总数量确定其是否为涉密人员。总之,涉密岗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且控制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涉密人员的规模,实现涉密人员最小化。

按照涉密程度,涉密岗位又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只接触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但不知悉内容的涉密人员,在确定涉密等级时,可以下调一级。

上岗审查

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是世界各国保密管理的通行做法之一。许多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都重点关注审查问题,在审查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我国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了涉密人员上岗审查的具体要求。涉密人员上岗审查内容包括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主要分为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类。

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一般认为,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别条件是涉密人员的最基本条件;二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涉密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三是诚实可靠,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这是涉密人员基本的品行条件;四是具备胜任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这是涉密人员的能力条件。需要强调的是,涉密岗位具有双重属性,在业务和保密两个方面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涉密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业务上的素质和保密知识技能。

涉密人员的禁止条件。涉密人员存在不能胜任涉密岗位或者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情形时,不得通过审查。如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有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等。除涉密人员本人外,《意见》对其配偶、子女也提出了相应要求,机关单位在任(聘)用时需要重点关注。

对按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目前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详细完备的审查,但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并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则,严格限制其知悉国家秘密的数量和密级。

确定和审查的程序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应当按照程序规范进行。

确定岗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权限,按照涉密岗位标准,确定本机关本单位涉密岗位及等级,填写有关登记表格。机关单位变更、撤销涉密岗位,有关权限和程序按照涉密岗位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确定、变更、撤销涉密岗位情况应当存档。

拟定人员。机关单位将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拟定为涉密人员。同时,按照岗位涉密程度拟定涉密人员的类别。

审查审核。拟定的涉密人员应填写有关审查表,所在部门与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沟通并提出拟任意见;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审查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对部分特定人员,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协助审查。

保密教育。机关单位应对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其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保密知识和技能。未经保密教育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报告备案。机关单位应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厅局级(含)以下涉密人员报有关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密人员分类管理

“什么是涉密人员”,可谓保密工作的根本命题之一。作为国家秘密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作为保密工作的主体,涉密人员的重要性人所共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形象称为“攻坚战”,既明其要,也证其难。201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开宗明义对涉密人员进行了界定,并给出相对具体的操作标准,扫除了一直以来遮蔽在涉密人员概念上空的迷雾。但是,鉴于现实的复杂性,通往涉密人员确定之路并非坦途,笔者拟就其中部分问题进行探讨。

切实遵循“以岗定人”

从法律上看,我国的涉密人员确定一直是“以岗定人”。按照我国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可见,涉密人员确定只能是“以岗定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明确,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的工作原则之一是“以岗定人”。因此,确定涉密人员的难题自然转化为正确确定涉密岗位的问题。

严格说来,“涉密岗位”不是编制人事部门登记在册的固定名称岗位。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岗位,它是岗上岗,岗中岗,衍生自业务工作却又与之水乳交融的岗。放眼望去,它分散于性质类别各不相同的各种岗位,林林种种,不一而同。《意见》对这一难题进行了破解,将涉密岗位分为特定岗位和量化岗位两类。对比较常见的,涉密特征明显的岗位,进行了一一列举。对那些和机关单位本身业务工作密切关联、数量庞杂却又“个性十足”的涉密岗位,采取了“以数量计”的方法。

笔者认为,涉密岗位的这两种类型之间,与其说是并列关系,不如说是互补关系,即量化岗位是为特定岗位打的“补丁”。理想的做法,是每种涉密岗位的名称都能够明确,这样可做到整齐划一,不多不少。然而,现实太过复杂,这种理想状态无法实现,只能采用一刀切的量化标准进行补充,实际上也是将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各机关单位。机关单位在确定涉密岗位和等级的时候,既不能简单机械,也不能过于灵活,而是要吃透两种划分标准的精神,慎之又慎。

一个岗位是否是涉密岗位,涉及涉密范围、涉密等级、涉密数量等要素,但核心在国家秘密。因此,涉密岗位确定要牢牢抓住国家秘密事项。当前,大多数中央机关制定了保密事项范围,涵盖了大部分领域,此外,机关单位还收到下发、上报、交换的涉密载体,涉及这些领域的单位可以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涉密载体锁定有关岗位。没有保密事项范围参照的单位,需要自行梳理国家秘密事项,确保科学准确划定涉密岗位。

具体而言,机关单位在划定涉密岗位时要结合国家秘密事项、单位工作特点,找出自己的“特定岗位”,即“其他专门处理国家秘密的岗位”,而不是简单地将凡特定岗位中没有明确提出的岗位一概量化处理。如司法机关一些专门处理涉密案件的岗位,外交部门一些肩负特殊使命的岗位等,就是具有这些机关单位特色的、独有的“特定岗位”。当然,找出这些特定岗位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还应当注意这些岗位所处的级别,比如,同样是涉密案件审判岗位,最高、高级、中级、县级法院如何确定还应具体分析。

从程序上做到把握涉密人员划分顺序,先确定涉密岗位,后确定涉密人员并非难事。但是,要真正做到以岗定人,精准确定,往往 “功夫在诗外”,如果没有对本单位国家秘密总体状况分布走向的全面了解,就可能存在思维上的误区,要不导致确定的岗位和人们普通认识差距过大,要不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颠倒”先后顺序,最终导致涉密人员认定不准。

正确认识量化标准

为确保涉密人员确定的标准科学、操作性强,《意见》对那些无法明确划分却又在工作中经常产生、处理国家秘密的岗位,采用了明确的量化标谁。同时,对涉密人员的涉密程度,也采用了数量界定的方式。

其实,对国家秘密进行量化并非创新,有其历史渊源。如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将国家秘密数量和案件情节相关联,并对不同类型的国家秘密进行了量化,如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相提并论。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将“应予立案的情形”具体为“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2014年,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更进一步,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明确为“近三年来年均产生六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同样,对岗位及涉密人员等级量化标准的确定,也借鉴吸收了这些合理经验。

《意见》确定的量化标准,比较契合目前的工作实际。在具体适用中,有的地区、部门可能认为,这一标准定得太低,导致涉密人员过滥,管理难度较高;也有的可能认为,标准定得太高,导致曲高和寡、该管未管。事实上,造成这一情况的根源在于各地区、各部门本身在涉密程度方面存在差异,各地区、各行业之间岗位多样性,人员复杂,差异明显,标准数值只是真实反映了这一结果,而不是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它不但没有加大这一差距,相反,还切实规范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涉密人员确定,统一了相同性质单位的涉密人员占比。

合理的数值只是合理量化的基础,如果没有合理科学的计算方法,其效果会大打折扣。标准考虑不同等级国家秘密的性质差异,规定了不同等级国家秘密不同的数值,适用这一标准应该严格,避免自行更改换算。实践中,有些部门对不同等级的国家秘密进行代换,如将1件绝密级文件等同于2件机密级或3件秘密级文件。应纠正这种认识,因为不同等级国家秘密不存在简单替换关系,划分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指南》特别规定,“按照行政级别普遍传达至县团级及以下的国家秘密暂不计入”。这并不是说普遍传达的国家秘密不重要,而是这些传达至县团级以下的国家秘密,大多数是需要广泛传达的,并不根据具体业务需要,明确传达至特定岗位人员。换句话说,获得此类国家秘密更多依靠的是人员自身的级别而非所在的岗位。“派生的国家秘密不重复计算”,是因为国家秘密的本质是事项,派生的国家秘密和原始国家秘密是同一事项的不同形式,本质并未发生改变。

严格把握涉密人员

从某种意义上说,“涉密人员”一词有很强烈的本土特色。我国的涉密人员,是沿袭多年的保密工作习惯称谓。严格来讲,“涉密人员”是一个法律概念,有其准确的内涵,不能简单理解为“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

国外虽然也有“涉密人员”一词,但相对应概念的内涵外延却不一样。如美国的涉密人员,其准确的定义应该是“经授权可以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具体又划分为逻辑或者物理接近国家秘密但不知悉国家秘密内容的人员、持续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以及在敏感岗位工作的人员。英国涉密人员某种程度上更偏重于“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具体包括五类人员,即在国家安全和情报部门工作的人员,被明确告知受保密法律约束的人,公务员,政府合同商,广大社会公众。

和国外相比,我国涉密人员的外延相对狭窄,并非所有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都是涉密人员,只有在涉密岗位工作并因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才叫涉密人员。但是,不在涉密岗位工作,也有可能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为突出管理重点,《意见》明确“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可不确定为涉密人员”。之所以在“掌握国家秘密都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下,特别划出“涉密人员”这个群体,并不是说其他知道国家秘密的人员不需要承担保密义务,而是因为与临时少量知悉国家秘密人员相比,这些人在审查资格、审查标准、教育措施等方面需要更严格的管理。如果混为一谈,就可能破坏“以岗定人”的原则,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管理上的浪费。

只有明确这一点,才能遏制部分单位滥定涉密人员的冲动,防止其因害怕对国家秘密管不到或管不好,宁滥毋缺,人为扩大涉密人员范围。对那些知悉国家秘密又未能确定为涉密人员的,也不能不管不问,等闲视之,可以通过签订承诺书、强化泄密责任追究等多种方式加强管理,从而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来源江西省国家保密局 摘自《保密工作》2015年第11期)

涉密人员分类管理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对学校涉密人员及涉密等级进行分类确定和保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密人员确定原则

按照以岗定人、先审后用原则。

二、界定标准与范围

按照国家涉密岗位确定标准和国家秘密事项覆盖范围进行界定涉密岗位及涉密等级,并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确定为涉密人员。具体涉密岗位及涉密等级(另行通知),按照学校保密委会议审定方案执行。

三、时间安排

(1)2016年5月9日—2016年5月13日,组织涉密人员填写《合肥工业大学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签订《合肥工业大学保密承诺书》。

(2)2016年5月16日—2016年5月20日,对涉密人员及涉密等级进行审定.(3)2016年5月23日—2016年5月27日,完成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保密审查工作,并按要求报备。

四、组织领导

在校保密委统一领导、协调下,由校保密办牵头、人事部、军工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守保密纪律,认真落实通知要求。

第6篇: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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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公司的保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与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公司总经办和保密委员会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 公司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实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及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出国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涉密人员保密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承担涉密任务或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制度,在对涉密人员进行涉密等级界定和其已签订《保密责任书》的基础上,审批发放保密津贴。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保密津贴随工作岗位和承担任务的实际涉密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承担多项涉密任务或一人多岗的,以涉密等级最高的任务或岗位确定其涉密等级和保密津贴。

第十四条 保密津贴发放标准:一般涉密人员保密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第六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接触国家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公司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公司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公司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公司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有特殊要求的也应注明),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公司劝其(包括通过其家人、亲属劝其)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公司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公司可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岗涉密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受聘于国(境)外驻华机构和组织工作。涉密人员在脱离原涉密岗位3年内不准到国(境)外驻华机构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岗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准因私出国(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国(境)的,按照《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公司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出国(境)可能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涉密人员,公司可不批准其出国(境)。

第七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因私出国、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等级审定和变更;(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境、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公司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追究有关人员泄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涉密人员工作责任书

****** 涉密人员工作责任书

为加强本单位的管理,督促有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自觉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甲方)与涉密工作人员(乙方)签订如下保密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承担保密部门管理的第一责任,带头学习和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及时与乙方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做好对乙方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制定完善保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执行保密规章制度的情况。

3、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4、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汇报保密工作情况,积极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5、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乙方责任:

1、因工作需要所掌握的国家秘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制度,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和单位秘密的安全。切实履行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保密工作。

2、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不断增长保密知识,努力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防护技能。

3、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在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方面的保密规章制度。

4、自觉接受对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5、自觉维护好本职岗位办公场所的保密防护设施,确保正常运转。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离岗前,应自觉接受脱密期管理,并与所在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7、自觉抵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泄密隐患或者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

8、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9、未经单位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涉密工作人员若发生秘密泄密,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报告责任部门,积极配合调查,自觉接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第8篇:涉密人员工作职责

涉密人员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障企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涉密人员工作职责如下:

1.领导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认真执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有关保密的规定,把保密工作的布置、检查、总结列入日常工作内容。要对涉密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做到与业务工作同步到位。

禁止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交谈保密事项。

批阅文件要认真做到“人离文入柜”,“人离门上锁”。

阅读完毕的文件、资料随时退还承办人,对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参加会议接到的秘密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交保密办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

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审校、签发文件、稿件时,要同时注明密级级别,把好定密关。

不在出国访问、公共场所、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发现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公司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汇报,设法补救,不掩盖包庇。

2.保密办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争做学法守法的模范。

要懂得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要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

严禁携带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售。在对外交往和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注意内外有别,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方人员提供党和国家及企业的秘密。

不将秘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人离开办公室时,应将秘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橱柜,并随手关门。

个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毕后应及时清退。

起草文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随便丢弃,应放入粉碎机粉碎。

3.打字室打字员保密工作职责

带有密级的文件,需要复印时,没有领导签字不得复印。复印的秘密文件:绝密级的,需经原制发部门批准后才能复印;机密、秘密级的要有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复印。要严格控制份数,复印件要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

严格保管承印的秘密文稿、资料及有秘密内容的磁盘。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打印、复印的涉密文稿的内容不得传播,不得让无关人员传阅,不得私自多印留存。

打印的密件废页应及时处理,不得让无关人员传阅。

打字室内,禁止无关人员逗留、参观,工作期间严禁会客。

4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工作职责

涉密电子计算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检测合格后,再开机工作。保密室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的接待制度,进入机房的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软盘带出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公司的要经总经理批准,并有专人妥善保管。

计算机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涉密计算机因发生故障,需送到公司外维修时,要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严禁上班时间用计算机打游戏,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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