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汇报(精选6篇)_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2021-12-01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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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理赔实务

(暂行)

第一节 报案环节

第一条 发生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95518报案,95518接到报案后应立刻通知县(市、区)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代办员报案,代办员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向乡镇保险代办站上报,并向支公司转报案,支公司向95518转报案。

第二条 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做好登记,并及时查抄、复印保险单及保险清单,经核实属于保险母猪的,应立即调度代办员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以下简称理赔人员)到场查勘。

第三条 开办业务的省、市公司要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支公司的理赔权限。理赔权限以下的赔案由各支公司自行安排查勘、核损工作。

超支公司权限的,应向分公司理赔部/理赔中心上报,分公司统一安排人员或授权支公司处理。赔案的审批权在地市公司。

第二节 查勘环节 第四条

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做好自身防疫保护工作,包括佩戴口罩、手套、鞋套等防护用品,并带齐数码相机等查勘工具赶赴现场进行查勘。

第五条

现场查勘中,理赔人员应对死亡母猪的标识、数量及现场全貌等进行详细拍照或录像,了解栏舍及饲养情况和诊断情况,协助被保险人填写相关单证,收集理赔必要材料。

代办站要及时收集理赔单证和相关材料,并及时转交保险公司。

理赔人员对已定损的死亡母猪要及时注销二维码,并协助收回耳标。

第六条 实地查勘工作结束后,理赔人员应缮制《现场查勘报告》。

《现场查勘报告》要求内容完备、缮制规范。现场查勘要对死亡猪母的损失数量、残值等情况进行核定,并有保险双方人员的签字确认。

根据死亡原因证明、自然灾害证明,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第七条

发生大面积疫病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节 定损环节

第八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能繁母猪投保数量高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实际存栏数计算赔偿金额。

第九条 保险母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或根据当地相关规定确定残值大小,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第十条

重复保险的赔款计算

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如有重复保险时,保险人应按各自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 其它的定损办法具体请参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第四节 理算环节

第十二条

支公司收到理赔单证或资料时,应按《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赔案流转审批表》进行初审,对单证不齐的应通知移交人补齐单证;单证齐全无误的应进行理算。

第十三条

大面积疫病灾害案卷,应经支公司审批后及时交地市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为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对同一张保单项下连续一周内出险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可缮制成一个赔案处理。对无效的报案号应及时注销。

第五节 赔付环节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自收齐所有理赔单证或资料后尽快理算。赔案审批后可采取直接向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支付、委托代办站支付等方式将赔款送达受灾养殖户。

第十六条

预付赔款赔案的处理。凡保险责任成立,损失金额已核定或部分核定,数额较大、一时难以结案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书》后,在不超过核损金额50%的范围内启动预付,以解决被保险人资金短缺,帮助其迅速恢复生产经营。

第六节 案卷管理

第十七条

理赔单证。

能繁母猪理赔案卷的主要内容有:出险及索赔通知书、保险单抄件、事故/灾害证明、防疫记录、保险母猪损失确认清单、现场查勘报告、现场照片、权益转让书、赔款计算书、赔案流转审批表、赔款批单。

对赔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赔案,可采用《简易赔案协议书》已简化理赔流程,快速处理赔案。

第十八条

赔案复查制度。

赔案复查是对经随机提取的已结案的案件,或对特定案件(如举报、投诉案件)进行核实、查证,从而发现赔案中存在问题,确保案件理赔质量。

通过上级公司定期抽查和支公司自查方式,各级分公司要建立赔案复查制度,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赔案复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每次抽取量不得低于5%。

第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项参考养殖业保险理赔实务及农业保险理赔质量指引。

附件: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主要理赔单证(格式)

出险及索赔通知书;

保险母猪损失确认清单;

现场查勘报告;

现场照片粘贴单;

赔款计算书;

赔案流转审批表;

权益转让书;

简易赔案协议书。

第2篇:道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情况汇报

道县2008年度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情况汇报

道县畜牧水产局

(2009年2月23日)

能繁母猪保险是推进我县牲猪生产稳步发展的一項新政策,它的落实与推行不但增强我县广大养猪户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能充分地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能在一个良好的轨道上稳步、快速地发展。2008年,我局在能繁母猪保险这一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能繁母猪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政策一出台,我局党组立即对这一新的惠农政策的意义进行了深刻的领会,并把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列入本局的重要工作之列。确定了一名副局长专管,负责与保险公司领导协调能繁母猪保险相关工作。安排部署了八个基层防疫站的防疫员与保险公司人员进行配合。以确保两个部门之间就该项工作相互依存、亲密协作;使工作不分散、不脱节。

二、大力支持,通力配合保险公司搞好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

一是加大对政策的宣传。我局现有两百多位工作人员常年活跃在养猪第一线,正竭诚为养猪户服务,只有他们对养猪户的情况十分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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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把政策有的放矢直接向养猪户宣传,使养猪户能快速、准确理解国家的这一政策,能促进养猪户积极、主动参保。宣传发动的效果十分显著。

二是准确提供能繁母猪数量。我局在实施能繁母猪补贴时,对母猪数量掌握得十分准确。补贴工作做到了应补尽补。对能入保的母猪也不落一头地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资料。同时,我们还向养殖户强调,凡不同意入保、不进行免疫的母猪不给予补贴。因此,2008年我县能繁母猪参保66833头,入保率达百分之百。

三是代收代缴保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为方便养殖户给能繁母猪入保,我局工作人员在发放能繁母猪补贴款时不怕麻烦、不畏辛苦,帮助保险公司代收了养猪户应交的保费每头12元,并及时交付给保险公司。使能繁母猪入保做到了简便、快捷、准确、全面。

四是严格出具死亡诊断证明。对因病、因灾死亡的每一头能繁母猪,责任区内我局的防疫员总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认真仔细地对死亡母猪进行死因分析并作出结论,提供给保险公司理赔员作赔付依据。同时把结论上报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备案。同时指导、监督畜主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控制疫病扩散,降低能繁母猪死亡风险。

三、突出重点,狠抓疫病防控

近几年来,牲猪疫病暴发十分严重,给我县动物防疫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牲猪因病死亡的风险有扩大之趋势。因此,我们依然把牲猪的疫病防控放在畜牧业工作的首位。责成防疫员对全县每一头能繁母猪都进行了强制性的免疫注射,并作好免疫台帐。2008年免疫注射能繁母猪66833头,注射率100%,耳标佩带100%。

四、能繁母猪保险产生的成效

一是风险共担,降低了因死母猪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对一些养殖户和一些防疫经验不足的养殖户,出了险能够得到及时补偿,有利于稳定经营。二是调动了农民养殖的积极性,促进了规模化养殖,促进了生猪生产。三是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我们紧密配合人保公司,无论是大灾还是平时,查勘理赔不畏山高路远,不分白天黑夜,把赔款送到养殖户手中,用辛勤的汗水赢得了农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五、几点建议

一是能繁母猪赔付标准能否提高。据测算,培育出一头良种能繁母猪成本达8000元,1000元的保险金额少了点。二是搞好防疫是减少赔付压力的根本,但我局防疫经费严重不足,保险公司能否注入一定的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

第3篇:关于我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情况的汇报

2007年xx县被列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开办了能繁母猪保险,为了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县政府及时召开了相关会议,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经过挑选最后确定政策性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由中华保险xx支公司承办,由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监督,畜牧局负责能繁母猪资料核实,相互协调配合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截止

2008年12月底,全县共承保能繁母猪xxxxx头,保费收入为xxx万元(含中央、省财政补贴),共赔付能繁母猪xxx头,支付赔款xxxxxx元。现将我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部门责任明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对农业给予财政扶持,实行政策性保险。2007年xx县被列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开办了能繁母猪保险,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把这项工作做为一项落实中央惠农政策的大事来抓,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当年就承保能繁母猪xxxxx头。通过两年的运作,使受灾农户得到了实惠,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了参加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为了更好的支持和服务“三农”,确保农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大局稳定,2008年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加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年初将这项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召开专题常务会,及早进行了安排部署,确定能繁母猪保险继续由中华保险xx支公司承办,县畜牧局负责能繁母猪资料调查核实,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并设立了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发动,增强农民参保意识

为了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开展农业保险的意义及条款,我县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一是在xx广播电视台黄金时间报道和宣传农业保险的政策及保险条款,国家实行农业保险补贴的具体办法和投保方式,全年共播出4期;二是印发了3万份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宣传资料,由各乡镇发放到农户,并在乡村主要街道张贴宣传标语和横幅,营造农业保险的强大声势;三是利用各乡镇赶集的时间,到各乡镇设定点宣传21次。通过宣传发动,农户投保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一年比一年高,推动了“三农”保险的发展。

三、相互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

为了做好2008年能繁母猪保险续保工作,中华保险xx支公司、县财政局及畜牧局多次协商,提出了具体操作方案,工作方案得到了县政府同意后,于去年xx月xx日召开了全县能繁母猪续保工作会议,县财政局分管农业保险的副局长、县畜牧局股以上干部及乡镇畜牧站站长和中华保险xx支公司有关人员共42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农户应交保费由畜牧站人员上门收取、每户填写保险卡及填写好投保清单、参保能繁母猪必须佩挂保险耳标等。同时要求统计数据准确,对统计数据由中华保险芷江支公司、县财政局和县畜牧局联合进行了抽查。通过县畜牧局及乡镇畜牧站人员加班加点,积极上门统计造册及收缴保费,中华保险xx支公司密切配合,在xx月xx日前完成了完成了登记造册,保险卡的发放及保费收缴工作。县财政局根据县畜牧局核实的数据,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确保了资金到位,并通过资金帐户监管、保费使用备案和理赔抽查等方式进行资金管理和监督。

去年x月x日市里召开了育肥猪保险工作会议,对全市开展育肥猪保险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会后,我们积极开展育肥猪保险前期准备工作,中华保险xx支公司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先承保规模大、管理较好、防疫措施健全的养殖场,摸索经验后再全面铺开,这一建议得到了县财政局、畜牧局的认同,于xx月xx日召开了全县大型养殖场育肥猪保险动员会,会上组织学习了育肥猪保险条款,参会的大型养殖场场主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大部分人员当场表示愿意投保。中华保险xx支公司安排人员下到养殖场进行详细摸底了解,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进行签单承保,预计2009年可收取保费xx万元(含各级财政补贴)。

四、理赔落实到位,农保造福于民

农业保险的落脚点是做好理赔。只有通过实实在在的保险赔款,才能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展现中央政策的优越性,体现农业保险的生命力。中华保险xx支公司从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开始,在公司中选择了三名工作踏实,责任心强及能吃苦耐劳的员工从事农险管理及查勘理赔工作,设立了农险科,同时增加了查勘车辆,并将各乡镇畜牧站长聘为保险协保员,及时向承保公司通报有关情况,为做好保险理赔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县乡镇多,地域宽,许多村组不通公路,但该公司查勘人员一接到报案后,总是以最快的速度与协保员赶到现场,车辆去不了的地方,不管是刮风下雨、下雪,也总是用最快的速度步行到现场查勘。为了及时将赔款发放到农户手中,该公司开通了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程序,在上级公司赔款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筹集资金进行

赔付,对一些边远地方采取现场赔付或送赔款上门的理赔方式。二年共支付能繁母猪赔款xxx万元,使养殖户及时得到了赔款,恢复了生产,深受广大农户的欢迎,如xx原种猪扩繁场200x年x月获得xx万元赔款后,全部用于购买了能繁母猪,进一步扩大了生产规模。至200x年xx月,全县能繁母猪由200x年的xxxxx头增加到xxxxx头,增加xxxxx头

。二年来,十余户养殖户给中华保险xx支公司赠送了锦旗及感谢信。

200x年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中华保险xx支公司、县财政局、县畜牧局密切配合,顺利的推进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开展。今后我县将进一步加大能繁母猪保险保险的宣传力度,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经验,进一步强化保费和理赔管理,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第4篇:商水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修整

商水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惠农政策,加快我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进程,为我县养殖专业户提供快捷、高效、全面的服务,促进我县养殖业快速稳健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河南省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商水县商政〔2014〕8号文件精神和省畜牧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财政、畜牧、保险公司和开办保险的乡镇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协同推动,共同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以及育肥猪保险工作,促进我市畜牧业稳健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畜牧局与县中华保险公司联合组成养殖业保险领导小组,负责对养殖保险工作推动、监督、指导。

组 长:陈新民(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王玉斌(局长、党组副书记)

杜继华(县中华保险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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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强(副主任科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组员:邵淑洁(兽医股股长)

李永前(县中华保险公司副经理、农险专干)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

所有养殖厂(户)养殖的能繁母猪及育肥猪

(二)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动物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育肥猪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核定损失金额的10%。

(三)保险金额、费率、保费、保险期限和保费承担比例。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6%,保费60元,保险期限1年,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市县两级财政补贴30%(共计18元,县市5.4、12.6),农户20%(12元)。育肥猪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6%,保费30元,保险期限1年。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15元),市县财政补贴30%(共计9元,市县2.7、6.3,),养殖户个人支付20%(6元)。

四、承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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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保险及育肥猪保险工作由中华财产保险公司承保。

五、承保条件

投保养殖厂(户)的能繁母猪或育肥猪必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繁母猪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育肥猪投保时体重20公斤(含)以上;

(二)饲养圈舍条件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投保养殖厂(户)按照市畜牧局审定的免疫程序对育肥猪免疫接种、佩戴耳标、上传信息、建立档案;

(五)投保养殖厂(户)应保证对全部病死的投保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符合投保条件的应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六、承保实施流程

(一)宣传发动

畜牧局组织养殖户召开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工作动员会,承办机构印刷宣传资料,防疫员、检疫员进村入户向养殖厂(户)宣传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意义、投保条件、保险责任、金额、费率、保险费、保险期限、保费承担比例、理赔程序等。

(二)缴费承保 1.确定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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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厂以厂为单位、养殖户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统一投保。乡镇防疫员负责责任区内所有养殖户能繁母猪、育肥猪的清查登记和保费收缴工作。

2.清查登记

能繁母猪投保数按实际饲养数投保,不得虚报或少报。根据我县实际,育肥猪投保数量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乘以15计算。

各乡镇畜牧站长为核查责任人,畜牧局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抽查责任人,分别在登记表上签字,强化责任,严格标准,确保数字准确,做到应保尽保。

3.缴费承保

收取保费的同时,防疫员、检疫员向养殖厂(户)出具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收费凭证及入保告知书,收取的保费以乡镇为单位汇入保险公司账户。

4.保单签发及分户凭证发放

(1)保费收缴齐后,承保公司要以规模养殖厂或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签发正式保单,并按照投保清册填制分户凭证。

(2)保险承办机构在收取养殖厂(户)保费后,应及时向养殖厂(户)出具保险单、分户凭证和保费发票,由各乡、镇畜牧站分发至各养殖厂(户)。

5.公示公布

承保结束后,由各乡镇畜牧站组织在各行政村及养殖厂区公示栏内进行集中公示(7天),公示要拍照存档,同时公布举报 — 4 —

电话95585,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责任明确,核查准确,使党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保费划拨

保险承办机构自承保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承保清单及拨款申请报送至市、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保险承办机构报送的承保清单及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拨付财政保费补贴。

七、理赔实施流程

(一)出险报案

投保能繁母猪或育肥猪猪死亡后,被保险人应保护好第一现场和死猪,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要使用规范的《出险报案登记簿》,在收到出险报案电话后,应及时受理报案、询问案情、查询相关承保信息并将关键信息在《出险报案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二)现场查勘 1.现场查勘人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保险承办机构查勘员应会同乡镇防检中心防疫员、执法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当场进行标的确认、死因鉴定并监督养殖厂(户)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查勘工作。

2.现场查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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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勘人员要严格做好取证工作,查明死亡原因、核定死亡数量、确定损失程度,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和定损明细表(定损明细表需包含以下信息: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受损数量、被保险人签章、一卡(折)通账号等)。现场查勘结束后,查勘人员要监督养殖厂(户)对病死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赔案缮制

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保险公司应缮制好下列单证:出险通知书、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表、现场照片、初步定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及赔款协议等。畜牧局、防检中心2个工作日内出具参保畜(禽)死亡鉴定表、参保畜禽死亡证明等。上述单证要一案一证,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四)赔款理算

投保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观察期为30天。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死亡且符合保险条件的能繁母猪每头赔付金额1000元;育肥猪每头赔付金额:100公斤以下的为5元/公斤×死亡保险育肥猪尸重,育肥猪尸重超过100公斤的,按100公斤计算。

(五)赔款公示

为确保理赔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保险承办机构应将赔款明细表张榜公示,公示现场应进行拍照。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6 —

赔款公示后,如有被保险人反馈不同意见,承办机构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被保险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保险承办机构应将赔款公示照片作为理赔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存。

(六)赔款发放

赔款数额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险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打到养殖厂(户)的一卡(折)通账户,大灾在1个工作日内理赔到位。

(七)回访抽验

建立能繁母猪、育肥猪理赔回访机制,在支付赔款后一个月内,保险承办机构应对不少于10%的受益养殖厂(户)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电话回访。回访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八)争议处理

在理赔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级组织的专家组代表县政府行使最终裁决权。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能繁母猪、育肥猪工作涉及范围广,具体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在做好保险工作的同时,要加强防疫组织、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等工作,监督做好育肥猪的无害化处理和外购猪的检疫、隔离,防止疫源侵入;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现场勘验、死亡鉴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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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定损工作;协助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工作。各乡镇畜牧站要强化能繁母猪、育肥猪政策性保险的宣传工作,精心组织好清查登记、保费收缴、强制免疫、耳标佩带、建档规范、信息上传等各项工作。承保公司要严格规范经营,认真履行责任,做好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的查勘理赔工作,做到快查勘、快定损、快理赔,确保赔款在7天内打到养殖厂(户)账户上。

(二)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单位之间定期召开联席会,坚持一周一通报,一月一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单位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各项工作,使“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确保保险工作取得成功,让党的惠民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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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能繁母猪死亡报告

能繁母猪死亡报告

村名:

畜主:

档案号: 免疫证号:

耳标号码: 死亡时间: 临床症状:

诊疗记录:

病理特征:

诊断结果:

诊疗人签字:

已对死猪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监督人:(签字):

(注:诊疗记录栏应填写诊疗人员、疑似病种、用药情况及疗效等)

第6篇:吉林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中航安盟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吉林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被盗、走失、饥饿、中暑、他人投毒、中毒;

(四)政府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

(六)添加饲料添加剂造成保险母猪机体损伤;

(七)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八)饲养设施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事故及圈舍质量问题;

(九)在疾病观察期内保险母猪因保险责任中常见疫病死亡。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保险母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

第七条 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 本保险设疾病观察期15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第十五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饲养地址、饲养条件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 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大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治疗记录、乡(镇)级以上畜牧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因疾病死亡由畜牧部门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或县级以上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 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三)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上述

(一)及

(二)计算公式中的每头保险金额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计算;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上述

(一)及

(二)计算公式中的每头保险金额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如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六条 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同时由保险人作批单更改生效。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十二条 保险母猪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 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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