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工作汇报(精选5篇)_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汇报

2021-12-20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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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选民登记阶段

周棚办事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第三阶段

选民登记阶段简报

从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我办进入选民登记工作阶段,各选区将按照已下工作步骤,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1.各选区发布选民登记公告,确定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年龄范围、地点和形式。

2.选好登记员,成立登记小组,对选民进行登记。

3.登记时按照法律规定,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各种不予进行选民登记的人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并与司法等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核实认定工作,作好文字记载和数字统计。4.注意抓好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流动人口主要是两种:一是本地外出的;二是外地进来的;对于本地外出人员要通过多种办法,查明情况,予以登记。对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出据的户籍证明,自愿要求参加现居住地选举而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手续不全的不予登记。

5.认真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各选民登记小组编制好选民名单登记表,经选区负责人复核,报办事处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后,在2011年12月10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各选区要组织选民看榜、审榜,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等情况,要及时纠正,并重新公布。6.确认选民资格后,发给选民证。

7.办事处成立督查小组在选民登记期间对各选区进行督查。

第2篇: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一)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

《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二)选民登记应按选区进行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是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基本单位,各项选举活动都要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必须按选区进行。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实际是按单位或住所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登记,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外地常住本地办事机构的职工和家属在现居住地登记。从外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区落好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三)选民的基本条件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利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2.到选举日年龄必须满18周岁的人; 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四)选民登记的要求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不错、不漏、不重。不应该登记而登记的叫错登。登记一定要严格把好年龄关和政治关,只登记本选区有选民资格的人。登记表要整洁,字迹要工整,姓名不要写错别字,不能用同音字、形近字或非规范字代替。少数民族选民的姓名一定要按本民族的习惯,记全名(本名和父名),并正确使用间隔号和通用的翻译用字,不得使用怪癖字或对人不尊重的字。其它如族别、性别、年龄、单位、住址都要登记准确,不出差错。应该登记而未登记的叫漏登,所以在选民登记阶段要详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防止出现漏登。如有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选举委员会决定。要严格按照《选举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防止一名选民在一个选区之内重复登记,或在不同选区重复登记。为了防止错、漏、重登,在登记前一定要认真地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登记时要严格把关,认真仔细,登记后还要认真核对。(五)不予选民登记的几种特殊规定

1.选举日前不满十八周岁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4.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六)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准予五种人员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凡是正在关押的,在关押单位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七)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

《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外出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八)教育系统选民登记工作仅限于本单位在职职工。退休教师、教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在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

(九)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

现役军人,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战士,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选举。武警部队在选区登记,各选区与武警部队联系,由武警部队指定专人进行选民登记,在部队内进行选民公榜。

(十)无户口人员的选民登记

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十一)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在选民登记时容易遗漏。如果住地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果住在干休所,可在干休所登记;如果居住分散,与原单位不在一个选区,可以在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原单位登记,但不能漏登或重登。

(十二)临时工的选民登记

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工作单位不固定的临时工、合同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总之,应避免重登。

第3篇:选民登记说明[材料]

选民登记说明

1、全日制在校学生在1993年12月28日以前出生,没有《选举法》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一律予以登记;(具体不予登记的情形和可以不登记的情形请大家看江北区选民登记办法,主要是第十二、十三条)遇到特殊情况的,请及时与办公室沟通。

2、离退休教职工考虑选举日当天投票不便,一般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登记,请大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按照规定离退休教职工可以在学校登记,也可以在户籍地居住地登记,我们主要是考虑选举日当天投票方便),一定要做好说明,避免到时学校未登记、户籍地也没登记的情况;

3、按要求,教职工登记以2006年12月29日即上届人大代表登记为界。在2006年已经在校的教工现在还在校的就予以登记。2006年12月29日以后新进教职工,户籍不在学校的,如果是江北区内户籍由各单位统一填写区内选民划拨登记表,区外宁波大市内户籍要填写选民划拨通知请老师自己带到社区;如果是市外户籍则填写选民参选联系单请老师自己带去或邮寄并取得对方开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才予以登记;(说明:教工含派遣、代理等)

4、各单位的临时用工,如果是宁波户籍的一般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这点也要跟相关人员讲清楚,也是为对方考虑);非宁波户籍的在学校登记,要填写选民参选联系单并取得对方开具的选民资格证明(联系单可以请本人带去);

5、凡是填写选民划拨通知、选民参选联系单的教职工,请各选举单位作一个汇总名单,便于学校总体掌握;选民登记汇总表请大家按几类分开,一类是教职工,一类是普通全日制学生,一类是其他全日制学生(说明:含成教、交流、新疆生等)。

选民登记掌握的大原则是:(1)务必告知选民登记的权利;(2)户籍不在学校的,在我校登记,务必告知不要在其他地方登记;不愿在我校登记的,可以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登记。

第4篇:选民登记培训讲话稿

在泗门镇市、镇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

业务培训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浙江省和宁波市的统一部署,我镇的市、镇两级人大代表于九月至十月份进行换届选举。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和余姚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在我镇先行换届选举试点,按照市、镇选举委员会的整体安排,今天上午召开了全镇市、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动员大会,今天下午专门请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负责党群的副书记或支委、会计、资料员到镇集中进行选民登记业务培训,共同探讨如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等有关具体问题,下面,我就选民登记等有关问题讲三方面意见:

一是选民登记的范围和政策界限 二是选民登记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三是选民登记工作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下面我先讲第一问题:选民登记的范围和政策界限。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具备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年龄计算以本地选举日为准。

1、各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选民登记。

2、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3、城镇、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4、凡年满十八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即在公历1993年10月18日、农历一九九三年九月初四日前出生的公民,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5、因婚嫁或投亲靠友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而户口未随迁的人员,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但应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

6、本地外出人员,如无外出地来函,调取选民资格证明的,一律应予登记;本镇户口人员,因外出从事个体工商活动,短期临时工或其他流动人员,符合选民资格的,通知本人按时到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无法取得联系的,暂不予登记,并在选民名单公布日前五天告示,在见到告示后取得联系且本人要求登记的,在选举日十二日以前应当予以补办选民登记手续。最迟应在2011年10月15日以前补办选民登记手续。

7、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外地人员来我镇居住一年以上,户口未迁入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8、对户口已迁出并挂靠在人才服务中心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户口挂靠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户口未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人才服务中心挂靠登记。

9、本镇户口人员,在镇内各企业工作劳动的职工一律到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10、在本镇居住、工作,户口“自管”的居民,在现居住地登记。

11、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干部、职工、教师等)在居住地选区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的留职停薪人员在原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

12、党政干部被指定到某一选区参加选举的,由该选区登记,镇机关、市镇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临雇人员)按指定选区登记。

13、十八周岁以上的在本镇学校求学的学生,在学校所在地选区登记。

14、港澳、台胞回原籍定居一年以上,本人愿意参加投票选举的,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15、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均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不予登记。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员和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在现居住地参加选民登记。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在执行地选区登记。

16、对于新迁入的选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已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死亡的、已迁出的选民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17、对于精神病患者及其他原因不予登记的选民,必须认真核实,须取得监护人、周围相邻选民大多数人的意见或所在单位及医疗机构等有效证据证明后,区别对待:凡属于经常处于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发作的,则应列入选民名单,若在投票选举日精神病发作,应视为暂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处理。

18、对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弱智人员,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本不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19、认真审核选民资格,张榜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经选区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在选举日二十日前(2011年9月25日前),以选区(或选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放选民证。

二、选民登记工作的时间、步骤和原则

我们这次选民登记阶段为2011年9月11日—9月25日,这个阶段安排十五天左右时间,那么整个选民登记公布时间在九月二十五日前必须张贴公布。选民登记的总原则:坚持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三、选民登记工作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1、要通过选举委员会告示的形式公布好无法联系到的外出人员名单。

2、在国庆长假期间,进一步核实这些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情况,及时进行补登记。

3、在选举日的十二日前,对选民名单进行最后一次确认,对实在联系不上、自己又未主动联系的人,作为不参加选举人员处理,在具体操作时可适当灵活。

4、如对大量户在人不在的人员我们要采取镇选举委员会告示以及选民登记联系方式并千方百计告知其本人,让其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参加选举。

5、如本人愿意书面委托代为投票的,由被委托人带上委托书到选民登记地登记。

6、选民登记总的要求是把好“五个关”

一是法定年龄关,也就是公历1993年10月18日,农历一九九三年九月初四前出生的公民,方具有选民登记资格。

二是政治权利关。对已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予登记。三是病情关。对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失去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经相关人员、单位同意和医疗机构证明,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四是选民登记归口范围关。选民应根据选区的划分标准到相应的选区登记。

五是流动人口关,具体要解决外出人员、外来人员和本地人员跨选区这三种情况的选民登记。

我想,进行选民登记是确定选民资格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它直接关系到选民能不能参加选举的各项活动和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因此,选民登记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时间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各选区特别是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对有关选民登记等各种资料、表格的具体操作办法、统计口径,填报要求,选民登记的范围和政策界限,时间步骤和操作中应注意事项等都要认真细致的把握。同时对选民登记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落实职责。选民登记工作面广、量大、任务重,各村、社区及有关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选民登记工作的领导和重视,要成立登记小组,选择办事公正、责任性强、情况熟悉的选民骨干担任登记员,切实把选民登记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二是要敬业勤奋,细致周到。选民登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选举的成功与否。要发扬敬业奉献精神,作到口勤、手勤、脚勤,及时联系,及时反馈,及时解决在选民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确保选民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要严格程序、工作到位。选民登记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操作,必须于2011年9月25日前对选区中的选民进行张榜公布,并发放选民证。

第5篇:选民登记培训材料

明确工作要求 把握关键环节 认真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2011年9月)

按照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安排,我镇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将在9月上旬至10月中旬进行。选民登记是选举委员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造册,保障其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制度,是换届选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公民只有通过选民登记---这道法定程序,才能参加选举活动,行使选举权。选民登记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法律政策性强,具有很高的技术操作性和政治敏感性。一方面,新修改的选举法和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以及市选办的选民登记工作意见,对选民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的民主诉求、政治参与热情显著增强,这些情况和因素使选民登记工作更加艰巨和繁重。下面,结合对选举法、北京市选举实施细则和市选办选民登记工作意见的学习和理解,就如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和大家学习交流几点体会和认识,供在工作中参考。

一、选民及选民资格条件

选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选民资格的规定,包含以下四方面要件:

(一)国籍要件。选民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登记为选民;出国人员已注销户口的,不能登记为选民。

(二)年龄要件。选民须年满18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计算年龄的方法是,到这次选举投票日11月8日止满18周岁的。本次选民登记,凡1993年11月8日24时以前出生的公民即为年满18周岁,符合年龄条件。

(三)政治权利要件。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凡是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处被剥夺政治权利未恢复的人,不能列入选民名单。对于劳改劳教人员或在押人员等,只要未经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未经司法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都应列入选民名单。任何个人或任何单位不能自行决定剥夺某人的选举权利而将其排斥于选民名单之外。在登记过程中,全市将统一核实情况,集中将情况进行交换,摸清剥权人员和在押未决人员以及正在服刑人员是否有选举权利情况,区选举办公室将通知镇选办。然后,各选区要根据通知,及时调整选民名单。

(四)行为能力要件。一种情况是精神病患者。确定其是否属于经常失去独立的正确思维和判断能力,必须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医疗单位证明。凡属经常性的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则应列入选民名单。另一种情况是痴、呆、傻人员。对这些人员是否能够行使选举权的确认,主要看其有无支配自己意志的能力。在以往的选举实践中,大都从宽掌握的,凡属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严重呆傻,根本不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的,须由监护人签字、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不列入选民名单。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员必须由镇选举委员会依据可靠证据确定批准,并报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区、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一)区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选民登记意见规定:具有本市户口、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应当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

(二)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市选办选民登记意见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对参加镇人大代表选举范围作了明确,共8项:

1、户籍在镇的居民、村民,除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当参加所在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驻在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本市私营、民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中方从业人员等,应当参加所在镇的选举。

2、同时设有镇和地区办事处建制的区域,其区域内的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镇的选举。

3、驻在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户籍在镇的中央、市属单位的临时从业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区、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本人同意也可以参加从业单位所在地的选举。

4、驻在镇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市属单位管理的家属大院(含部队家属大院)的家属,是否参加镇的选举,由家属大院的管理单位与镇选举委员会协商,由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5、驻在镇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参加所在镇的选举,由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6、设在镇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等园区管辖的人员不参加所在镇的选举。属于区、镇管理的工业区、开发区等园区的从业入员,应参加所在镇的选举。

7、地处镇辖区的居民小区中从市区迁入的居民,可以只参加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镇代表的选举。

8、在农村散居的居民应参加所在镇的选举,有工作单位的也可以参加工作单位所在镇的选举。

三、选民登记中几项主要工作步骤 选民登记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广泛开展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各选区应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选举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区印发的选举工作宣传材料,使大家明白选民登记是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提高他们对选举工作的认识,激发他们参与热情,使他们关心选举,积极登记,认真行使选举权利。

(二)设置选民登记站,发布选民登记公告。选民登记工作开始前应按照便于选民主动登记的原则设臵好选民登记站。发布选民登记公告,是告知选民依法进行登记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选举机构履行选民登记告知义务的重要途径。要及时按选区,在显著位臵张贴发布选民登记公告。选民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登记范围。即本选区包括哪些单位和居民区;二是设立选民登记站的地点;三是选民登记的起止日期(一般为9月5日—10月10日);四是选民应当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三)进行选民登记。采取发动选民主动登记和上门登记选民相结合的办法开展选民登记,一方面要通过广播、宣传栏和网络等手段,发动选民自行到选民登记站主动登记,另一方面要由登记员通过入户上门调查,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对选民进行登记核对。市委、区委文件明确要求:现居住地的选举工作机构要主动做好具有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人员的登记工作,明确选民的参选地点;对于因行政村整体拆迁暂未回迁的人员,原居住地的选举机构要做好工作,确保本村村民都能依法登记参选;对于一些新经济组织,无上级主管单位,城乡结合部、区镇街交界处、开发区以及写字楼中的各类单位,要加强协调,主动工作,防止出现登记工作的“空白点”;各选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确定专人积极协助做好选民登记工作。要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按照市选办选民登记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他们参加选举创造条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选民登记过程中,只参加区选举的选民和同时参加区、镇两级选举的选民应分别登记造册,分别填写选民登记表。参加区、镇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应同时按选区在各登记站进行。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站登记。在以往的登记工作中,各登记站一般是以上次选民登记的选民登记册为基础,采取对上届已登记的选民进行“选民资格核对”,再对新增加的选民予以登记,即“三增三减”的方法填写选民登记草表:“三增”即把上次选举以后,到2011年11月8日选举日当天,新满18周岁的,恢复政治权利的和新迁入的三部分人增加上;“三减”即把死亡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和新迁出的人从原登记册上减去。发现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经镇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也不应列入选民名单。“三增三减”是选民登记的基本方法,特别是对于人口状况、企业事业单位等变化不大的镇街,既简便易行又不容易出现差错,应充分运用这一方法;但对于人口、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变化较大,本市人口中“人户分离”现象严重,流动人口突出的镇街,简单地采取“三增三减”方法,不能保证登记工作任务的落实,应当在此基础上,吸收借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成果、经验和做法,以前一阶段各村、各单位人口摸底掌握的参选人口情况,增加工作力量,确保按时准确完成选民登记工作。在选民登记过程中,要对选民登记草表进行反复核实,发现差错及时纠正。选民登记、核对要与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严格把握好国籍关、年龄关、政治权利关和行为能力关。

(四)做好对选民初步登记名单的核对复查。核对选民名单是防止错登、漏登、重登的重要环节。选民登记站完成对选民初步名单登记核对之后,各选区要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复查验收,保证选民登记工作既不丢单位,又不错、不漏、不重。有工作单位的,应按单位逐人核对,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当逐户、逐人进行核对,对每个选民所登记的项目还要逐项核对,保证准确无误,特别是对新满18周岁的要注意其出生的年、月、日,弄清他在选举日是否年满18周岁。各选区对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行为能力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还要逐人逐项报镇选举委员会审查。选举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选民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一个选区来说,从选民登记工作开始,直到选举日,选民都可能发生变化,选民的增加或减少,都需要通过选民登记反映出来。

(五)填写选民登记表。组织人员填写选民登记表正式表一式二份。各登记单位应当对选民名单编制电子文档,与选民登记表一起上报或存档。

(六)公布选民名单。根据我区《选举工作实施意见》(昌选发„2011‟2号)规定,选民名单由镇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于10月18日前按选区公布,并公布投票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选举法》规定,应于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上届全区的选举日也是11月8日,有的选区10月15日就公布了,也有的到了10月18日下午才公布,不够统一。建议今年公布选民名单的具体时间统一定在10月17日这一天。不宜公布的太早,也不必等到法定时间的极限才公布。关于公布选民名单还应注意的是:同时参加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应在一张选民榜上公布选民名单,分别加盖区选举委员会分会和镇选举委员会印章;选区内既有只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也有同时参加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应当分别公布选民名单。公布选民名单,一般采用选民榜的形式。选民榜要严肃、庄重、醒目,要标明选区序号及选民小组单位。从以往的情况看,这是一种群众认可的公布方式。选民榜纸张可采用浅粉色,便于与印章有所区别。张榜公布实在有困难的,可采用打印名单张贴或传看等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必须保证公布选民名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并且要方便选民观看和查验。选民名单要整洁,字迹要准确、工整,名单末尾要留有余地,以利日后增补。公布后应动员选民观看和查验。在公布选民名单后,选民没有异议的,即可填写和颁发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一人一证。只参加区选举的选民证,与同时参加区、镇两级选举的选民证,应当有明显区别,并分别加盖本级选举委员会印章。填写选民证,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用字要准确。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或分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及分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七)划分选民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为方便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应当按选民的不同参选范围划分选民小组。选区或参选单位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一般以50人为宜。各选民小组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召集选民小组活动。

四、选民登记的具体工作方法

选民登记的具体方法,根据职业、处所和身份的不同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五跟”,即: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住址走、村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流动人口跟着条件走。

(一)具有本市户口选民的登记办法

1、居民(不含另规定在单位登记的在职和从业人员)、村民登记办法

一是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居民、村民,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确认选民资格,在现居住地登记,如果本人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登记。对于行政村整体拆迁暂未回迁的村民,由原所在行政村登记。

二是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由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也可以回原工作单位登记。退休后又从业的人员,可以在现从业单位登记。

三是本市居民、村民经多方查找,确实无法取得联系,在选民登记时没有进行登记的人员,在选举日前返回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应补办登记手续。

四是失踪人员可暂不予登记,选举日之前复归的,应当及时登记。

2、在职和从业人员登记办法

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从业人员,在现工作单位登记,其中应参加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应在所在镇登记,如本人同意也可以只在从业单位登记。

非在岗人员一般在现居住地登记,另谋职业的在现从业单位登记。

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分属或下属单位,一般在其所在地参加选举,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

三是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的,其职工一般在企业生产经营地登记。四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驻京商社、公司办事处等单位中的中方员工,按以下办法登记:有中方组织的,在企业所在地进行登记;无中方组织但有派遣机构的,如不便在企业所在地进行登记,回派遣机构进行登记;既无中方组织又无派遣机构的,在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也可以在企业所在地进行登记。

五是在城镇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也可以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

六是在校学生在校址所在地参加选举,在学校进行登记。

七是驻昌平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所在镇的区人大代表选举,人员在本部队登记;驻地分散的,是否集中参加选举,由武警部队与区选举委员会协商确定。

3、其他选民登记办法

一是出国人员已注销户口的,不予登记。临时出国人员,分别情况由所在单位登记或委托他人登记。

二是本市选民选举期间外出的,由所在单位登记或委托他人登记。

三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严重痴呆人员,以及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必须有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医疗单位的证明,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和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自己意志的轻度痴呆人员,应列入选民名单。四是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员,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现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进行登记,没有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参加选举。

六是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被羁押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分别负责审查,并发给选民权利证明,一般由本人将选民权利证明和委托书寄交原户口所在地选区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委托其到选区登记,代为投票。

(二)非本市户口选民的登记办法

一是户口在外省市现在本市工作、生活的人员及其他外地临时来京人员,原则上应当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在本市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或者与现工作单位签有合法工作合同并已工作一年以上,如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原选区选举机构或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和本市暂住证,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进行登记。

二是已经取得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可以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协助联系其户口所在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三是己在本市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如本人要求参加本次选举,经所在选区核对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四是在京工作或居住的台湾同胞,选举期间本人提出要求参加选举的,可以持有关身份证明,在其原籍地、迁居前的居住地、现工作地或其亲属所在地的选区进行登记。

五是原籍在本市或出国前在本市居住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如本人提出要求参加选举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护照等),在其原籍地、出回前的居住地进行登记。

参加选举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保证较高的参选率是换届选举工作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扎实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才能保证有较高的参选率。只要我们切实把尊重、维护、保障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作为登记工作的宗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认真把握好选民资格条件、参选范围、工作步骤、具体方法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严谨扎实地做好每个环节工作,就一定能够保证选民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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