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汇报(精选3篇)_工作汇报可修改

2021-12-23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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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汇报

关于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申请情况的说明

市政府:

我市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于2006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几年来,依据总体规划的综合部署及调控,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功能显著增强,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环境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随着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哈牡绥东对俄加工区升级为省级战略,以及市委市政府建设“大牡丹江、新牡丹江”战略需求,原2006版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模、功能结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新的城市发展要求,特别是行政区划调整后,总体规划未能覆盖新增加的区域,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的建设大牡丹江的发展。

近几年,市规划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聘请国内专家对我市未来发展进行了初步的规划研究,形成了大牡丹江规划研究报告、规划完善城市发展格局研究等成果,并得到市委市政府认可,已经为我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市委十届十五次全会确定了我市求实创新、跨越争先的发展方针,提出“五城同建”(现代产业城市、沿边开放先导城市、一体化发展先行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和谐幸福城市)总体目标,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需要对原2006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将城市发展战略及目标纳入总体规划予以落实,指导我市未来发展建设。

依据《城乡规划法》,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需做如下工作:

一.提出申请

按《城乡规划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需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编制。申请的主要依据有:

(一)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我市总体规划修改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规划法第47条规定,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符合五类情形,其中行政区划调整是主要情形之一。因此,行政区划调整是我是修改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

根据我市现行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面积即我市市区面积,即1351平方公里,在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活动都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建设管理。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五林镇、磨刀石镇划归牡丹江市区,2010年海南乡、范家乡相继划归市区,使我市市区面积由原来的1351平方公里增加至约2600平方公里,增加面积近一倍,而现行总体规划对增加的乡镇规划管理尚无法覆盖到,急待修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

(二)全新的省级发展战略

在《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提出,将继续发挥黑龙江省沿边开放优势,加快建设对俄经贸合作加工、商贸、旅游、物流、会展五大产业中心,重点建设18个境内园区,积极建设乌苏里斯克经济贸易合作区等境外园区,形成口岸与腹地、境内与境外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力争到2015年,把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建设成为黑龙江省沿边开放的核心区。对俄、韩、日周边国家经贸科技合作战略的前沿区,成为国家对俄及东北亚开放的门户、枢纽和桥头堡,新亚欧大陆桥上国际通道的重要节点。

以上依据充分说明我市总体规划修改的必要性,牡丹江未来的发展定位要求我市应该编制更符合当及未来前发展形势的总体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我市还需编制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及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

二.组织并确定编制机构

2010年7月,市规划局已经调查并接洽了四家国内最著名设计机构,就我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向四家机构征询,四家均在项目报价、设计团队及时间计划方面给与反馈,其中项目报价如下表

综合考虑,第一,哈工大是我省最著名高校,哈工大设计院对我市实际情况比较了解,且做过多个规划项目;第二,距离我市较近,方便方案的沟通和协作;第三,编制费用较低。建议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我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

三.提出规划编制计划

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共分六个阶段:前期研究阶段、现状调查阶段、专题研究与战略规划阶段、纲要编制阶段、成果编制阶段、成果上报审批阶段。

(一)前期研究阶段(2011年2月11日~2011年4月30日)完成《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前期研究报告》;成立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专家咨询组。

(二)现状调查阶段(2011年5月1日~2011年11月30日)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专项规划调查,形成《牡丹江市城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建立总体规划现状调查数据库。

(三)专题研究与战略规划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2年5月31日)

开展23个专题研究,包括综合交通发展战略研究、城市住房建设与社区发展研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研究、村庄发展研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研究、河湖水系规划研究、等专题。

战略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发展战略目标与定位研究、城镇体系研究、城乡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综合交通发展战略研究、生态环境与城市增长边界研究、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新区发展战略研究、旧城保护策略研究及城市文化与风貌特色研究等9个方面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形成《牡丹江2030: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规划纲要阶段(2012年6月1日~2012年9月30日)完成《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1~2030)》编制,完成专家评审并修改后,上报市政府、市人大、省政府审议、审查。

(五)成果编制阶段(2012年10月1日~2013年3月30日)完成《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成果编制,专家评

审及成果修改。

(六)规划报审阶段(2013年3月31日~)

上报市政府、市人大;修改完善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完成《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信息平台》,宣传发布。

第2篇:镇总体规划修改程序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章-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3篇: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按照《通知》要求办理。其他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和县(市)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期限未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 —1—

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省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前,设区的市和县级市政府(以下统称市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说明原规划实施基本情况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市政府除按规定进行评估外,还要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省政府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省政府办公厅将市政府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

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市政府,并将复函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函复市政府。

(三)市政府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函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后的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初步复核;修改后的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级政府审核后,由县级市政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初步复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市政府补充完善。报批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图纸附件、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设区的市级政府审核意见。

(四)对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函告市政府。市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省政府审批。

七、依法应当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而市政府未提出修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督促有关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八、其他由省政府指定审批的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及城镇化重要节点和功能区的总体规划修改,应按照本工作规则关于县级市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执行。

九、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调整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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