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选拔任用工作汇报(精选5篇)_优秀校长工作汇报

2021-12-25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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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校长选拔、任职、任用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一、中小学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务。

(一)校长的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二)校长的权利:

1、履行校长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3、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并对学校教育教学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4、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考核、奖惩教职工,经旗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旗县及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在下达的编制和进人计划范围内聘任教师;

5、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 6、按计划参加培训;

7、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校长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3、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安全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4、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物,纠正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6、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7、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8、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与学生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9、自觉用国家法律规范管理行为,接受上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

2、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责任感强,有安全意识,具有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的精神;

3、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作风民主,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5、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6、具有《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7、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8、乡(苏木、镇)以下农村、牧区小学校长应当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或中学二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乡(苏木、镇)中心小学及以上中小学校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9、身心健康;

10、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原则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四、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方法

1、中小学校长实行聘任制。在出现校长职位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应当引入竞争机制,以公开招聘作为主要方式。中小学校长的聘任可以打破地域界限,择优选聘。

实行聘任制,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受聘者之间的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体现“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实行聘任制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对所举办学校校长的聘任、解聘等事项进行集体讨论。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党、政负责人、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聘任中小学校长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任职条件等事项;(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校长遴选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演讲答辩、组织考察等形式,也可以进行公开考试;(5)教育行政部门党的组织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6)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左右;(7)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

中小学校长聘任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可以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条件暂不成熟的学校可以实行委任制。实行委任制的学校,校长人选的产生,也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选拔任用原则和自治区政府关于“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民主推荐,严格考察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校长人选要由相应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党的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实行任前公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3、中小学校长任职,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工作的,继续聘任,不胜任工作的,解除聘约或取消现职务资格。

4、按照“政事分开”和“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的行政级别,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五、中小学校长的考核与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定期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聘期考核在聘期届满前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结果记入被考核人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旗县以上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法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校长任期届满或离任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审计机关对即将离任的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2篇: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

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固安县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一、中小学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务。

(一)校长的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二)校长的权利:

1、履行校长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3、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并对学校教育教学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4、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考核、奖惩教职工,经旗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旗县及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在下达的编制和进人计划范围内聘任教师;

5、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 6、按计划参加培训;

7、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三)校长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3、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安全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4、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物,纠正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6、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7、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8、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与学生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9、自觉用国家法律规范管理行为,接受上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二、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

2、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责任感强,有安全意识,具有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的精神;

3、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作风民主,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5、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6、具有《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7、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8、乡、镇以下农村小学校长应当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或中学二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镇中心小学及以上中小学校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9、身心健康;

10、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三、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原则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四、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方法

1、中小学校长实行聘任制。在出现校长职位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应当引入竞争机制,以公开招聘作为主要方式。中小学校长的聘任可以打破地域界限,择优选聘。

实行聘任制,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受聘者之间的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体现“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实行聘任制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对所举办学校校长的聘任、解聘等事项进行集体讨论。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党、政负责人、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聘任中小学校长的基本程序是:(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任职条件等事项;(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校长遴选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演讲答辩、组织考察等形式,也可以进行公开考试;(5)教育行政部门党的组织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6)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左右;(7)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

中小学校长聘任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可以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条件暂不成熟的学校可以实行委任制。实行委任制的学校,校长人选的产生,也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选拔任用原则和自治区政府关于“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民主推荐,严格考察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校长人选要由相应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党的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实行任前公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3、中小学校长任职,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工作的,继续聘任,不胜任工作的,解除聘约或取消现职务资格。

4、按照“政事分开”和“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的行政级别,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五、中小学校长的考核与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定期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聘期考核在聘期届满前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结果记入被考核人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旗县以上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法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校长任期届满或离任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审计机关对即将离任的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3篇: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

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务。

(一)校长的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二)校长的权利:

1、履行校长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3、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并对学校教育教学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4、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考核、奖惩教职工,经旗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旗县及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在下达的编制和进人计划范围内聘任教师;

5、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

6、按计划参加培训;

7、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校长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3、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安全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4、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物,纠正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6、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7、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8、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与学生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9、自觉用国家法律规范管理行为,接受上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

2、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责任感强,有安全意识,具有开拓进

取、改革创新的精神;

3、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作风民主,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5、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6、具有《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7、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8、乡(苏木、镇)以下农村、牧区小学校长应当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或中学二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乡(苏木、镇)中心小学及以上中小学校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9、身心健康;

10、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原则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四、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方法

1、中小学校长实行聘任制。在出现校长职位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应当引入竞争机制,以公开招聘作为主要方式。中小学校长的聘任可以打破地域界限,择优选聘。

实行聘任制,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受聘者之间的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体现“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实行聘任制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对所举办学校校长的聘任、解聘等事项进行集体讨论。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党、政负责人、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聘任中小学校长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任职条件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校长遴选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演讲答辩、组织考察等形式,也可以进行公开考试;

(5)教育行政部门党的组织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6)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左右;

(7)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

中小学校长聘任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可以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条件暂不成熟的学校可以实行委任制。实行委任制的学校,校长人选的产生,也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选拔任用原则和自治区政府关于“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民主推荐,严格考察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校长人选要由相应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党的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实行任前公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3、中小学校长任职,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工作的,继续聘任,不胜任工作的,解除聘约或取消现职

务资格。

4、按照“政事分开”和“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的行政级别,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五、中小学校长的考核与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定期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聘期考核在聘期届满前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结果记入被考核人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旗县以上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法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校长任期届满或离任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审计机关对即将离任的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4篇: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汇报

xx市水利局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报告两评议”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局党组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干部选拔任用新机制,开展了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通过推行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任用了30多名科级干部,较好地贯彻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调动了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广大干部职工心齐气顺,有力促进了水利各项工作的发展。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入完成量一年一个新台阶,2006-2010年全市累计完成水利投入20.91亿元,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总和的72%,为xx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水利支撑和保障。

一、实行群众推荐,拓宽初始提名范围

为了克服过去在干部选拔工作中初始提名范围窄、方式单

一、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结合我局下属单位多、符合任职条件人员多的情况,我们采取群众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扩大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初始提名范围。在竞争上岗工作中,规定所有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都可以作为被推荐对象,先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个人自主报名,再由其所在单位的干部职工群众对其进行集体测评,职工群众满意率达到70%以上的可推荐为正式侯选人参加竞争上岗,改变了干部选拔工作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为多数人在多数 1 人中选人,拓宽了选人用人视野,扩大了民主,充分体现了推荐结果的群众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实行素质考评,实现好中择优用人

为真正把那些群众公认、素质能力强、实绩突出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对推荐入围的人选,进行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考核。一是采用面试演讲和现场抽题答辩形式,考察干部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沉着、应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对每位人选的综合素质、实际能力和应变能力,由评委进行现场打分,按照得分高低顺序,排出进入下一轮人选。二是由组织人事干部和纪检干部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的考察,形成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考察材料。考察中实行考察预告制、考察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广泛监督。三是对考察合格人选,由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征求同级纪检、监察、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对考察人选的综合表现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价。

三、实行差额票决,扩大选人用人民主

为了真正把民主集中制落到实处,我局采取差额票决的办法决定任职人选。表决前,由考察组在会上对每位考察对象前“两关”的情况进行全面介绍,对考察人选进行审议、评选,在充分酝酿讨论后,由党组成员进行无记名差额票决,当场决定拟任职人选。根据党组研究意见,对拟任职人选,在全局范围进行7天任前公示,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实行一年试用期。

四、实行“一报告两评议”,促进公平公正

为进一步促进选人用人公平公正,2009年我局开展了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把选人用人的评议权交给广大干部群众。会上由局党组书记向干部职工报告2006年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2006年6月以来新提拔的科级以上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与会人员对选人用人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建议。评议结果表明,广大干部群众对我局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是满意的。

我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2011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范围,探索个人自荐、群众推荐、组织举荐相结合的多元化、多渠道提名方式,不断完善差额票决选拔任用干部机制,深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开创水利事业的新局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第5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汇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市**党组坚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指导,按照“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强化监督,加大力度”的思路,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有效地提高了选人用人质量,推动了干部监督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我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与贯彻中组发[XX]4号文件等有关情况与做法汇报如下:

一、深入学习,营造氛围,牢固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结合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教育活动,我们“突出一个重点、坚持两个结合”,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为重点,坚持把学习《条例》同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坚持把贯彻《条例》同促进本单位外贸出口、利用外资、外经合作等业务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自觉性、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提高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就是要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积极履行好《干部任用条例》所赋予我们的职责,真正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XX年以来我委共任免干部**人次,其中破格提正科**人,新提副职**人,副职提正职**人,(平职)交流**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委党组始终坚持按章办事,严格程序,做到了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

一是坚持发扬民主,把好推荐关。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和群众公认原则的具体体现。我们在这方面加大了力度,委党组明确规定,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不可逾越的制度。在部门进行民主推荐时,要求须有90%以上的干部和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参加,每次民主推荐前,人事科都在对干部选拔调整的对象、数量进行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认真确定民主推荐的范围、时间、对象和推荐方式,真正做到精心组织,操作规范,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每一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和推荐县级后备干部都进行了民主推荐。二是严格用人标准,把好考察关。知人才能善任。深入了解和正确识别干部是决定干部任用和领导班子配备工作成败优劣的关键环节。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始终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在正常情况下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予提拔,政绩不突出的不予重用。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把群众推荐的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真正使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在组织考察时,明确要求考察过程既要坚持群众路线,又要认真核实辩明真伪,从政治上、廉洁上、工作实绩上严格把关,近几年实行了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和考察结果反馈制,保证了考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做到了谁考察谁负责,考察后形成的书面考察材料,均由考察人员签名。

三是严格工作程序,把好决策关。委党组会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之前,都主动征求纪检组的意见。做到“三不上会”,即没有经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不上委党组会,没有考察材料的不上委党组会,没有征求纪检组意见的不上委党组会。

三、建章立制,加强监督,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序操作。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要求,我委始终把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作为做好干部工作的重要措施来落实,逐步建立、完善了一整套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制度,不断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为选准人,用对人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全面引入竞争机制。结合机构改革,制定了《机构改革期间科级干部竞争上岗的意见》,全面推行科级干部竞争上岗。所有的科级岗位只要出现空缺,一律实行竞争上岗,**年**月共有**名同志通过竞争上岗走上了科级领导岗位。

二是实施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我们在机关开展了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轮岗交流,较好地调动了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截止XX年9月有**名科级干部进行了任职交流,通过开展有计划的交流,保持了干部队伍的朝气和活力,使一部分年轻干部得到了更好的培养和锻炼。

三是积极探索干部能下机制。加大了对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干部“下”的力度,委党组会研究决定:凡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1/

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免去现职;不称职票达20%,并且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相加达1/3的,进行诫勉谈话;不称职票虽不足20%,但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相加达50%的,进行诫勉谈话。诫勉期满,经组织考察,测评结果仍符合诫勉要求的,免去现职。四是不断完善审计制度。根据有关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要求,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委管企业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岗位职务的,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科确认审计对象和时间,财务科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结果报送委有关领导及人事部门。XX年以来,共对**、**公司**名干部进行任前、离任审计,较好地收到了审计的效果。

五是全面推行任前公示制。XX年开始,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把干部任前公示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加大监督力度,有效地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认真对待,一一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如实向委党组汇报。通过实行任前公示,加大了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监督力度,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质量。

六是建立干部定期述廉制度。委纪检组每年开展领导干部公开述廉活动,要求每位委领导每年写出书面述廉报告,并在机关全体干部大会上进行公开述廉。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遵守和执行中央、省、市、区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以及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情况。述廉结束后,在全体干部中发测评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建设情况测评,接受群众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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