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精选4篇)_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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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隆阳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调研报告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结案率连续五年达98%以上
近几年来,隆阳区人民法院党组班子十分重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围绕提高执法能力、保障公平正义、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这一目标,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促进法院发展的源动力,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法官队伍连续5年没有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先后受到隆阳区委、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表彰。案件收案数连年攀升,案件结案率连续5年达98%以上。
一、全力推行三项改革
一是设置立案庭,构建以“大立案”为基础的“立审分离”工作模式。
二是在充分做好考察、调研、宣传、动员、协调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于XX年1月在全区法院系统率先建立了主审法官和助理法官机制。目前,该机制运行良好。
三是于今年8月,在全区率先启动了主办执行员选任工作,目前,选任工作正按预定程序进行。下一步将对参选人员进行有关执行工作的理论考试和民主测评,年内将完成主办执行员的选任工作,建立我院主办执行员机制。
二、加强和完善三个体系
一是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体系。我院坚持以《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统揽,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反腐倡廉宣传和教育工作,把预防放在 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目前,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即将对各部门XX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三、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我院规定每周一为院长接待日,由院长在接待室亲自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当即解决的立即解决,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或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有关协调才能解决的,在释明相关内容后,指定承办责任人,认真进行处理。同时,我院还于今年4月制定了首问负责制、工作问责制等规章制度,对漠视群众利益、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步骤,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今年1-10月,院长接待群众达40余天近百人次。院长接待日实施以来,没有出现群众集体上访等事件。
附:
作者单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学府路中段
邮政编码:678000
电
话:0875-2233421
手
机:***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2篇:山西省司法体制改革评估组赴孝义法院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评估工作
受山西省政法委委托,2017年8月15日,山西省法学会派出第三方评估组来我院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组由山西大学原美林教授、太原理工大学杨建华教授、太原科技大学姚宪弟教授组成。我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万亮,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芳全程陪同。
评估组首先召开院领导、司改负责人、联络员座谈会。座谈会上,王芳副院长向评估组介绍了我院自2015年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取得的主要成效,并从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个方面进行了汇报。随后,郭院长就具体工作亮点做了详细说明。座谈会后,评估组随机抽取了10名员额法官和10名法官助理进行了问卷调查。他们还来到立案大厅,向6名当事人发放了调查问卷。最后,3名员额法官和3名法官助理接受了评估组的个别访谈。
现场评估结束后,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万亮表态:改革没有回头箭,提高司法能力是我院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司改两年多的实践,让我们看到了不足,也认清了努力的方向,我们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形成拥护改革的正能量,在上级部门的坚强领导下,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圆满完成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
责任编辑:孝义市人民法院
第3篇:法院司法改革情况汇报
---中院、***院和***法庭开展了上下联动、系统性的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运行机制改革,我们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领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高院关于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安排部署,切实将全市法院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司法改革精神上来,把智慧力量凝聚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同时,我们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司改征文、组织司改建言献策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进行学习宣传,进一步加深了广大干警对司法改革的理解和认识,营造了浓厚的司改氛围。另外,为使改革有序健康推进,我们成立了一把手院长任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任组员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改革的设计决策、组织协调、分析研判等重大---的积极性会逐渐淡化,就容易出现“各自办案、互不干涉”、审判长或承办人唱“独角戏”的现象。合议制被“独任化”,庭审、评议活动被“形式化”,使得合议
庭对案件质量共同把关的作用消弭殆尽,产生差错案件甚至“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风险也因此增加。同时,由于审判委员会作为决定裁判结果的最高机构,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对其依赖较大,不愿自己对案件分析研判,而是上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外,由于院长、庭长有权决定签发裁判文书,要求复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事项,对案件的实体裁判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忽视和削弱了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独立性,从而形成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二)监督方式失当。为了保证案件质量,以审判长、庭长、院长逐级审批案件制度为核心的行政化的案件质量管理模式较为常见。尽管这一审批制度---契、“暗箱操作”等一系列问题,合议庭内部的权力制衡机能也因此大大削弱。如果合议庭内部的权力制衡不起作用,则外部的审判监督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意见
针对***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多次组织召开司改领导小组会、党组扩大会和全市法院院长会,专题研究改革的工作事宜。同时,紧密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在对**旗院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多次调研的基础上,用将近3个月时间设计改革试点方案,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先后修改10余稿,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科学合理配臵审判职权,明确审判责任,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公开行使***。
明确审判主体,设立咨询机构。我们规定审判执行权由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行使。设立了法官咨询委员会、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联席咨询委员会3个案件的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评判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证成过程,且最终评议成果要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对应;在评议结束后,由合议庭成员和记录人在评议笔录上即时签名,对于补制的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和记录人员有权拒绝签名。同时,还实行了合议共同责任制,即合议庭成员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开庭审理、案件评议和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负有共同责任。这一责任形式的确定,本质上是责任制的生成基础发生了变化,即将办案责任变更为合议责任,由主办(承办人)责任或领导(审判长)责任变更为合议庭成员集体责任,促进了***责的平衡配臵。另外,还对行使***的独任庭、合议庭、审委会的职权进行了重新界定,对行使审判管理权的部门负责人、院级分管领导、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权进行了明确。
规范审判流程,强化案件管理。我们建立了从案
篇2:洪洞县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配置。
近年来,我院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加大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机制的建设和改革,全面带动执法环境的改善、审判方式的改革,推动公正、文明、高效、权威法院建设。
1、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
我院加强了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制定了《洪洞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审判委员会和审判庭工
作规则,指导审判执行工作。审判委员会严格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公开审判事务,邀请了同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讨论,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通过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充分发挥了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作出审判决策、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
3、量刑规范化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在量刑规范化建设方面,自2009年6月成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以来,我院量刑规范化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
截止目前,我院已审结十五类罪名案件200余件,涉及被告人200多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会公信力和法院权威明显提升。重点是把量刑融入法庭审理程序,一是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都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合议庭评议时也进行专门的量刑评议,并填写量刑评议表,对确定基准刑的量刑依据、量刑起点以及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确定的宣告刑等都分别填写,使量刑过程一目了然。在裁判文书上归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建议,说明量刑理由。二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参与量刑审理活动的权利。在辩论阶段让控辩双方以及被告人就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都发表意见,并分别提出量刑建议。通过将量刑纳入法庭---访案件排查、化解、处理力度,目前已把上级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全部化解。
5、人民陪审员制度日趋成熟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颁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来,我院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经费保障,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明确其审判案件的范围,目前我院已有32名人民陪审员通过了专业知识培训并获得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有效保证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较好地体现了司法民主。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一是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领域,丰富和完善了合议庭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拓展审判视野,有效确保了司法公正。二是扩大了司法决策知情权,增强了裁判过程透明度。三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做好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释法等工作,使其担当起调解、宣传、联络员角色,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形成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陪审员---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通过各项举措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审判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
1、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在完善实行诉讼证据制度方面,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我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不同途径、采取不同方式,认真、及时地开展对新规定的培训和学习工作,并精心组织相关办案人员参加专项培训,以确保每一名刑事办案人员都能全面掌握新规定的具体内容,严格贯彻执行新规定。把好证据关、程序关等,并且从根本上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通过统一认定标准,推动证人出庭,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贯彻无罪推定,实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不断发现和总结审判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并通过撰写文章、参加各项调研、---平均水平,刑事案件上访率、再审率都有明显下降。
2、不断探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案件新路子。致力于依法保障刑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推行“刑附民”案件分案审判,加强民事赔偿的调解力度,通过敦促被告人及其家属落实赔付责任,化解因赔偿不能导致对被害人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避免因当事人服刑导致赔偿问题得不到落实引起受害人不满,去年以来推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分案制,加大了对这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刑附民”调解率达80%以上,通过调解方式为刑事案件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650余万元;
3、努力改进审判权力运行和保障机制。这是当前审判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所在。凤城法院从审判委员会、法官和书记员三个层面入手,在权力分配和制约上提出了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要保障这种权力在监督下行使。比如,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方式的改革上,推行了审判委员会分组初议的办---导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强制执行的案件比例逐年下降,执行和解比例逐年提高。
5、坚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了让诉讼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工作的高效率和快节奏。凤城法院从效率入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化繁为简,目的就是要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因多次诉讼往返而加重诉累,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愿意。化繁为简,更能体现基层法院处理案件的灵活性,有的案件可以在立案当天就得到迅速解决,有些案件可以缩短答辩期及时开庭审理。化繁为简,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心理负担,从程序上给予当事人以人性化关怀。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易程序,凤城法院还加大了巡回办案的工作力度,四个基层人民法院都能够根据辖区特点有效开展这项工作,执行局依托法庭,尝试驻庭办案也取得一定进展。刑事庭每年也都要选择---法访等多种手段,集中处理信访案件。案件息访工作正在一件一件地得到落实。
7、继续开展司法求助活动。面向“三农”、面向老年妇女儿童、面向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凤城法院采取诉讼费执行费减免缓,登门立案、登门开庭,裁判文书中侧重对弱势群众的保护以及开展专项审判活动等有效措施,体现出法院对社会弱势群众权益保障的精神来,得到了这部分人的称赞。通远堡法庭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突出,被评为全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先进单位。农民工权益保障成果显著,每年通过审判和执行两个环节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达百万元。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实行后,法院收费趋紧,但当事人得到了实惠。为此,凤城法院通过实行诉讼减半预收的办法,考虑到案件调解多、适用简易程序多的实际情况,对所有案件均减办预收费用,降低诉讼门槛,让当事人打官司更便利。
三、在审判服务方面,依靠改革不---全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总结,一边对涉诉案件进行了妥善处理,一边通过报告的形式对向市委提出了包括司法介入、产权备案等多项司法建议,为市委有效解决这一事关稳定和房屋合法买受人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在农村,林权改革和土地流转过程引发的各种矛盾近年来越发凸显。特别是凤城作为全省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承担的改革任务相当艰巨。凤城法院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关于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严格把握法律与政策的统一,防止因法律与政策不统一造成改革工作受阻,做到严把收案关,通过积极协调政府部门尽可能地把这类矛盾在诉外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认真做好林权和土地所有者的工作,依靠法律手段维护国家林权政策和土地承包政策在农村得到落实。抓重点,认真审理好涉及招商引资、园区建设等涉关经济发展全局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处理可能产生牵一发而----
第4篇: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立案审查变立案登记制
发表时间:2014-10-29 8:25:50 内容来源:新京报 浏览:3 上传:0 作者: 全文(共2页)
■ 说明
司法不公问题十分突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这次全会决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
加强公共利益保护
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
全会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
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以审判为中心避免冤假错案
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
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
(三)推进严格司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司法机关要及时回
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 说明
跨行政区划设法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
全会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建巡回法庭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
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样做,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