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精选7篇)_纪检体制改革总结

2022-01-06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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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汇报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汇报

市4月26日医改工作大会后,我县高度重视,县长会后立即主持召开全县医改工作会,具体安排部署各项医改工作。我局按市县医改要求,积极行动,成立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系统医改工作,及时召开了全系统医改工作大会,拉出了“XX县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具体安排及任务分解表”,配备专门力量,抓好具体工作,确保了各项重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2011年全县新农合参合人数29.0545万人,参合率98.49%。制订了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方案,下半年将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已明确乡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二、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面: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出台了《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制订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具体办法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市医改精神,制定完善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办法,并按照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流程和制订的时 1

间表,积极开展工作。目前,已完成基层医疗机构库存药品清理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招标工作,全县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已全部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5月31日开始实行了基本药物和增补药品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并将零差率销售前后的药品价格张榜公布。

全面推进人事制度改革,5月15日前,完成了乡镇卫生院核编定岗,并通过招考和民主推荐方式,公开选聘了乡镇卫生院院长。落实安置了分流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绩效考核工作正在实施。

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目前我县总投资XXX万元的卫生院门诊楼项目已完工,不久将投入使用。县卫生局、县保健站、疾控中心、监督所“四位一体”工程主体也已完工,7月份可投入使用。全县8所乡镇卫生院2010年经过省市考核验收,全部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截止4月底,全县居民健康档案建立8.1万人份;建档率25%,发放健康教育资料19万份,健康教育服务人次4.8万人;3岁以下儿童建册管理11236人;孕产妇建册管理2413人;老年人保健管理8822人;预防接种率98%;传染率疫情报告率100%;高血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

邢台县、临城等兄弟县市多次派人参观取经,市督导组给予我县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高度评价,称“XX模式”值得全省推广,并被列为邢台市试点县。今年,我县将在规范管理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争创省市先进。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目前,我县正在探索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有激励有约束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和多元化办医的竞争机制,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存在问题

农村医疗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低、待遇低、服务能力差,增加了一体化管理工作难度。需政府出台相应的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工资补助等政策,提高农村医技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医疗单位的吸引力。

下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了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并设立专门医改办公室,具体负责医改工作。建立了医改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实行局班子成员分包乡镇责任制,全面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广大医务人员是一支具有奉献精神、值得社会尊敬和信赖的队伍。医改当中,具体措施的实施,我们问计于医务人员,使改革更加符合实际,同时创造更好的职业环境,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医务人员更受尊重,进一步调动他们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大工作指导。及时了解上级医改政策,积极借鉴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实行典型引路,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医改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医改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宣传医改的成效和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使社会各方面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改革。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第2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思想汇报

尊敬的党支部:

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形成的。这些年来,财政收入大幅增长,政府的调控能力显著增强。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现行财税体制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必须进行改革。

一是推进预算公开。政府预算收入取之于民,社会公众有权监督这些钱怎么花、花到哪、效果如何。长期以来,我国财政资金存在使用不规范、效率不高和资金沉淀等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也缺乏约束,这些与预算透明度不够、监督检查乏力是分不开的。要进一步加大预算公开力度。一要扩大预算公开范围。各级政府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所有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更要公开。除公共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进一步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也要逐步公开透明。二要细化公开内容。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尽快公开。完善政府收支预算科目体系,明确公开项目,做到科目粗细有度、表述清晰明了,让老百姓能看懂、社会能监督。三要强化预算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预算公开问责机制。通过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和约束,使预算编制和执行更加阳光,使财政资金使用更有绩效,减少寻租腐败的机会。

二是推进税制改革。当前的重点是扩大营改增。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系统考虑,营改增还有五步曲。第一步,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第二步,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第四步,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第五步,实行增值税立法。今年要走好第一步,除已经确定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实行营改增外,还要将电信业等纳入进来。同时,要清费立税,推进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加快环境保护税等立法进程,继续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总体看,中央政府部门管了不少不该管、管不好的事。去年我们启动了黑龙江“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中央政府在“三农”方面的审批权下放,各项涉农资金全部直接下拨到省,由地方统筹使用。这项改革取得经验后,不仅要在全国推广,其他方面也要借鉴其做法,把一些不适合中央部门管理的事权与财权下放。当然,中央该加强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也要加强。要通过改革,健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使中央与地方各安其位、各负其责、上下协同,促进政府治理整体效能的最大化。

汇报人:xiexiebang

2014.08.23

第3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体制基本建立,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金融资源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源,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立足“十三五”时期国际国内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围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五大理念,为未来五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了目标,提出了要求。我们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将五大理念贯穿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塑造金融开放发展新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和审慎管理框架,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金融平衡、稳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全面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投融资体制。

(一)健全金融机构体系,构建金融发展新体制

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进一步深化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加强资本约束,完善治理机制,更好地发挥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促增长、调结构方面的作用,加大对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支持力度。继续巩固商业性金融机构改革成果,优化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结构,改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形成有效的决策、执行和制衡机制。推动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跨境金融资源配置权的中资金融机构快速稳健成长。依托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合作性金融健康发展,形成广覆盖、可持续、补充性组织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质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增强国有金融资产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二)发挥金融创新功能,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

加大金融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力度,构建普惠性创新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加强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拓宽适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推进高收益债券及股债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强化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发展天使、创业、产业投资。创新间接融资服务科技创新方式,银行与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投贷联动。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加快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

(三)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创新调控思路和政策工具

按照总量调节和定向施策并举、短期和中长期结合、国内和国际统筹、改革和发展协调的要求,完善宏观调控。采取相机调控、精准调控措施,适时预调和微调,更加注重扩大就业、稳定物价、调整结构、提高效益、防控风险、保护环境。

创新调控思路和政策工具。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增强宏观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前瞻性。完善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为主,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价格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体系,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经济运行信息及时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推进汇率和利率市场化。让市场在人民币利率形成和变动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增加人民币汇率弹性。选择和培育中央银行政策利率体系,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完善中央银行沟通机制,引导市场预期,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增强财政货币政策协调性,促进财政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发挥投资对增长的关键作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完善政府预算体制和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减少财政库款波动对流动性的冲击。

二、坚持协调发展理念,构建结构平衡、可持续的金融体系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协调发展是实体经济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体系

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我国总体金融结构仍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资本市场制度尚不完善,直接融资占比仍然偏低,宏观杠杆率高企的同时经济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体系。“十三五”时期,应着力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功能,优化企业债务和股本融资结构,使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显著提高。预计从2014年到2020年,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将从17.2%提高到25%左右,债券市场余额占GDP比例将提高到100%左右。推进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以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减少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资质的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退市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完善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以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场外市场为主发展债券市场,形成包括场外、场内市场的分层有序、品种齐全、功能互补、规则统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构建产权协调、混合所有、有效竞争的金融服务体系

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积极作用,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在改善监管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银行业。形成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金融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构建主流业态与新兴业态协调发展的金融体系

近年来,在银行、证券、保险等主流金融业态借助网络科技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金融业信息化、综合化经营渐成趋势。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支持并规范第三方支付、众筹和P2P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审慎稳妥开展综合经营。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和管理规范。

三、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绿色金融体系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

(一)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

通过绿色金融再贷款、财政对绿色贷款的贴息和担保、对商业银行进行绿色评级等手段,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绿色信贷。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支持商业银行建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支持排放权、排污权和碳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

(二)发挥金融市场支持绿色融资的功能

创新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投融资机制,发展交易市场。支持和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进一步明确绿色债券的界定、分类和披露标准,培育第三方绿色债券评估机构和绿色评级能力。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投资产品,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绿色金融产品。建立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安排。建立绿色产业基金。推动发展碳租赁、碳基金、碳债券等碳金融产品。

四、坚持开放发展理念,构建金融业双向开放新体制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全方位对外开放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金融业双向开放,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流动、金融资源高效配置、金融市场深度融合。

(一)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扩大银行、保险、证券、养老等市场准入。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改进并逐步取消境内外投资额度限制。提升股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有序拓展境外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体范围和规模,扩大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的主体类型和地域范围,放宽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限制。建立与国际金融市场相适应的会计准则、监管规则和法律规章,提升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

深化内地与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金融合作。支持香港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参与国家双向开放、“一带一路”建设。支持香港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推动香港金融服务业向着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支持澳门建设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加大内地对港澳金融开放力度,加快前海、南沙、横琴等粤港澳金融合作平台建设。推动海峡两岸金融业合作及贸易投资双向开放合作,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打造平潭等对台经济金融合作平台。开拓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新局面,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新格局。

(二)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转变外汇管理和使用方式,从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放宽境外投资汇兑限制,放宽企业和个人外汇管理要求,放宽跨国公司资金境外运作限制。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融资。加强国际收支尤其是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加强审慎管理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审查,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多元化运用外汇储备。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同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参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建设,发挥丝路基金作用,吸引国际资金共建开放多元共赢的金融合作平台。推动建立多元化的全球融资框架,实现我国金融资产全球布局。

(三)推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成为可兑换、可自由使用货币

树立对人民币的信心,推动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篮子货币,推动人民币成为可兑换、可自由使用货币。进一步加强双边和多边货币金融合作,以服务“贸易投资和产业链升级”为重点,从巩固人民币计价结算货币地位,向支持人民币的市场交易和国际储备功能推进。扩大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新兴市场区域化使用的便利性,逐步向国际金融中心和发达国家延伸。推动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直接交易市场发展,更好地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服务。“十三五”期末,预期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我国全部本外币跨境收支的比例超过1/3,人民币成为一种国际性货币。

(四)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以更加包容的姿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体系

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协调,促进全球经济平衡、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增长。支持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国际经济金融治理,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推动国际经济金融秩序向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调整。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和国际性影响力。

五、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发展普惠金融

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缩小收入差距,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普惠金融是让每一个人在有需求时都能以合适的价格享受到及时、有尊严、方便、高质量的各类型金融服务。

(一)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金融服务

发展多业态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不同作用,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鼓励国有和股份制金融机构开拓“三农”和小微企业市场,提高农村信用社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发展能够高效便捷低成本地提供融资、汇款、结算和支付等基本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扩大中小企业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集合债、私募债发行。支持并规范移动互联支付、小额贷款等创新性、专业性、社区性金融业态发展。建立全国土地当量核算和配额交易机制,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综合运用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信贷资源配置到“三农”、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

推进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涉农保险品种,提高农村保险深度和密度,改善政策性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推动巨灾保险立法进程,界定巨灾保险范围,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通过债权、股权、不动产等多种投资渠道,促进保险资金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三)完善筹资机制,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

六、坚持底线思维,实现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原来被高速度所掩盖的一些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未来五年我们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借鉴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构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互相补充,货币政策与审慎管理统一协调的金融管理体制。探索将系统重要性资产扩张活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范畴。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

(二)健全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

强化综合经营监管,实现新型金融业态监管全覆盖。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以理财产品、私募基金、场外配资等为代表的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全覆盖。构建集中统一的货币支付清算和金融产品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系统,建设统一共享的金融综合统计体系和中央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各监管机构充分及时的信息交换。加快金融监管转型,确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

(三)建立国家金融安全机制,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重要基础,金融改革成败取决于金融安全,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具有充分信心是金融安全的基本内涵。建立国家金融安全审查机制,健全金融安全网,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职能,建立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全面提高财政和金融风险防控和危机应对能力。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措施,建立金融处罚限制制度,有效应对极端情况下境外对我实施金融攻击或制裁。有效运用和发展金融风险管理工具,降低杠杆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4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13-11-25《 人民日报 》孟建柱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准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我国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为此,《决定》特别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要有两项内容:

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管辖包括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和案件管辖。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立,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的业务量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闲置。应该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加之司法队伍人数较多,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为此,《决定》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主要有4项改革举措:

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完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

二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建立初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建立预备法官、检察官训练制度,将完成预备法官、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法官、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机制。针对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进一步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加大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的比例。

三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选任、惩戒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确保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

四要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从职业特点看,法官、检察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从职业风险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矛盾的对抗性、敏感性增强,司法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的职业风险增大。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不利于推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四)深化司法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要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公开审判。庭审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诉讼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主张权利的平台。庭审全程应该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有利于约束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促进诉讼参与人员依法行使权利,有利于为上诉审、监督审评判案件是否公正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客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开设“中国裁判文书网”,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

要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

要不断推进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五)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有助于与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有助于增强裁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和来源,建立随机抽选的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提高陪审案件比例,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为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而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2003年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要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科学设置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规范和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减刑是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假释是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分子,经有关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取保在监外医治,对其刑罚暂予在监外执行的形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时间间隔短、幅度大,假释和保外就医比例高等,引起了社会舆论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必须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制度。

要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特别是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健全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防止漏管、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提高矫治效果。

三、始终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四)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五)坚持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司法体制改革只有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才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坚持依法有序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七)坚持统筹协调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兼顾公正和效率,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司法职业特点,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第5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尊敬的党组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体制改革提升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并赋予了“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特殊定位。全会通过的《决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是,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政策,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以上改革部署涉及到财税体制改革自身,更关联一系列深化改革中的重大难题与协调配套问题。一方面通过科学的财税体制,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财税体制改革是服务于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让市场对资源配置优化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建设。那么,如何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战略目标,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发挥“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战略定位呢?

一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制度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预算能力”。目前我国预算审批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但核心是收支平衡,而不是支出规模与政策,《决定》指出,审核预算的重点要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这一原则命题揭示的重大政策转向是,税收不再是各级政府预算确定的任务,而是预期目标。这有利于税务机关按照法律征税,避免为了完成任务多收或少收的体制弊端。不仅如此,这一原则规定打破了各级财政固有的“重收入、轻支出”的倾向,有助于推动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有助于纳税人判断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范围、数量和质量。另外,《决定》指出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以及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以期为增强预算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提供重要机制保障。

二是完善税收制度。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基本形式,是国家存在与公共治理的基础,也是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工具。《决定》提出深化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包括: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乃至将增值税推广到全部服务业,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推进消费税改革,调整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加快房产税立法和改革步伐,提高保有环节的税收;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三是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制度。

事权划分是现代财政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而中央通过大量转移支付对地方进行补助,客观上影响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因此要由粗到细设计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明细单,列明各自专享事权以及共担事权的共担方案,并在今后渐进优化与细化。在明确政府间事权划分基础上,界定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明确划分政府间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调节上下级政府、不同地区之间的财力余缺,补足地方政府履行事权存在的财力缺口,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在此基础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汇报人:xiexiebang

第6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目标任务,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习近平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同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要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四项基础改革:

一是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情况差异大。在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的同时,各地区要大胆探索、创新。各地政法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中央政策和基层所盼、群众所需的对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四项改革整体效能。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目标。目前,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造成司法职能碎片化,既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一些试点地区配套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保障了法官检察官办案权,还促使一批业务骨干回归一线办案。要重点推进设区市和县级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整合基层法院检察院内部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三是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积极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利益调整的过程,也是观念变革的过程。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引导司法人员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对待利益调整,大力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四是进一步加强跟踪指导,推动四项改革向纵深发展。可委托第三方对重要改革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实际成效进行评估,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四项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领导干部中的人治现象、公民中的非法治现象、社会上轻视和无视法治的现象,在有些地方、部门、领域和群体中有所抬头和蔓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实际上被统一于党委的“一把手”,法治被“人治”所弱化,依法治国从党领导人民实行的“治国基本方略”,演变为某些地方和部门“维稳”以及发展经济的工具。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待不断完善,立法质量需要不断提高。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特殊群体利益问题,部门立法争权夺利问题依然存在。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仍未消除,一些明显带有部门或集团利益痕迹的立法,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行政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立法不公等从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法律的实施。

三、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许多法律形同虚设。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法治缺乏权威,司法缺乏公信力;公民“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问题。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

四、政府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频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少数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寻租、贪赃枉法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出现了一些不正确的执法倾向,如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等;粗暴执法激发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恶性事件,突出表现在征地拆迁领域。

五、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公信力缺失。具体表现为:1.裁判终局性难实现。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法裁判终局性这一重要原则面临着来自再审制度、信访制度、舆论审判等制度困扰和现实困境。公民“信访而不信法”,随着社会发展和转型,各类信访活动爆发了前所未有的“洪峰”,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部分群众宁可放弃正常的诉讼渠道,而把“信访”作为维护自身权益更为有效的途径,表明部分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缺乏信心,对司法认可度和信赖度的低下。2.判决执行率难提高。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司法裁决作出后,能得到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自觉遵从和自愿执行。目前司法裁决仍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司法裁决得不到自觉执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依然很高,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司法成本高昂。3.腐败增存量难清除。“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只有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才能赢得人民的信赖和认同,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王岐山同志要求,要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

六、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体对策: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和考评制度。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二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三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四要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为保证实现司法公正,对绩效考评制度应当作两方面的改革。一是考虑司法的复杂性和多样化,降低数字化指标在绩效考评中的作用。二是调整、完善目前的数字化指标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司法的现实和规律。

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四、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公开审判。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不断推进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五、规范大案要案的办案程序。大要案因其重要性,常常采取“特事特办”方式,法律准绳执行不严格、办案活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经常发生。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其中一个重点问题应当是关注在大要案件办理上完善办案程序制度,提高依法办案水平。第一,专案组的组织和活动应该加强规范。以成立专案组的方式体现对重要案件的专人专办和高度重视,尚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专案组的组成和办案方式应当符合法治要求,不能以便宜行事的行政程序代替严格的司法程序。第二,建议取消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内统一协调打黑活动的“打黑办公室”,使打黑活动按法定司法程序进行。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依照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此类案件性质和被追诉人员,也是推进司法权力运作机制改革需要注意解决的一个问题。第三,大要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更应当注意严格依法办案。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作出裁决,均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运行。

六、树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权威,建立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重塑司法权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理念层面如何切实落实法律至上或法治;第二个层面是制度层面的再造,即如何重新构造司法权力。具体而言,实现司法权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优化崇尚法治的司法环境。弘扬法治精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权威,崇尚法治与司法权威的社会氛围。突出司法的裁判性和专一性,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守法律底线,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伸张社会正义。构建法院和新闻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理解法院工作,从内心树立起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尊重。构建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优化审判组织,科学分配审判权,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转变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与方式,变会议制为审理制;强化司法的程序性,规范诉讼模式和司法礼仪,树立司法活动的庄严与神圣。提高法院干警的队伍素质。司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司法的公正性,而司法的公正性维系于法官的高素质。因此,要严格法官职业的准入机制,强化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以消除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建立法官的高薪和任职保障机制,有效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待遇。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法院系统“不严不实”的问题,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形象。

七、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和来源,建立随机抽选的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要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

八、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减刑是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假释是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分子,经有关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取保在监外医治,对其刑罚暂予在监外执行的形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特别是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名言佳句: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如期实现改革目标,需要处理好科学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处理好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厘清权力清单的适用边界等三方面问题。

2.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典型案例:

1.中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004年第四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将其列为司法改革的重大目标任务,并加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也依照法定程序得到了系统清理。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后,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规范性意见,牢固树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第7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弱化收入分配的利益矛盾

作者: 勤是 发表日期: 2006-04-30 09:3

5文字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弱化收入分配的利益矛盾

一、坚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弱化收入分配的利益矛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七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中国在世界上的威望空前高涨,这些成果也充分说明我们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一系列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所选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康庄大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得到了有效贯彻,我国收入分配的体制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距离改革的目标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任务远未完成,非公有经济发展仍面临着诸多体制性障碍;市场体系特别是要素市场发育很不完备,维护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与秩序尚未真正建立;政府“错位、越位、缺位”的现象仍很普遍,以经济调节为主体的宏观间接调控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部分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悬殊,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未能形成;如果不深化改革、理顺体制关系,来自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的各种扭曲行为就不能得到有效矫正,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深层矛盾与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市场经济也难以高效有序地运转;如果不深化改革,经济结构就难以得到有效调整,经济增长方式也无法实现根本性转变,科学发展观就不能真正落实,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就会陷于空谈,我们担心的经济停滞、社会分化和政治动荡等不良后果就有可能出现a; 如果不深化改革,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超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承受能力,目前公众对收入分配状况的不满程度相当高,一些不满情绪已开始转为对政府以及改革的不认同。各种基于严重不满情绪的社会矛盾、冲突已开始显现。各种群体性事件、各种经济犯罪、刑事犯罪问题时有发生,这些情况的发生,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矛盾突出是重要诱因之一。基于当前的形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弱化收入分配的利益矛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凸显出来。一方面要把除经济体制改革以外的政治体制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向前推进;另一方面要把已经开展的经济体制改革及“摸着石头过河”过程中出现和暴露出来的问题、矛盾再改革,用积极态度去加以解决和完善。

我们深深懂得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尤其我们在进行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今天,作为一个执政党更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诚然,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就是要建立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所以,我们要坚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弱化收入分配的利益矛盾。

二、要理解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弱化利益矛盾工作的困难性和紧迫性。

要深化改革,说到底就是要进一步实现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和利益调整机制,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它所追求的结果其实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地扩大与稳定。

其一,从改革内容看,我们面临的都是一些触及面宽、涉及利益层次深、配套性强的改革,都是这些年由于多种原因想改而未改,改了未改好或未改到位的关键课题。其二,从改革目的性看,人们对改革成果分享的要求明显增强,已从主要是利益调整转向利益增进的转变,从利益倾斜转向利益兼顾,广大人民群众特别要求都能分享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其三,从改革的动力看,在改革初期,是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人心思变和良好预期形成的广大人民群众强烈的改革热情,由于改革不断深化造成的利益冲击增强和改革效益分享不均衡而趋于淡化。其三,长期作为改革领导者、管理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政府部门,随着改革的深化,本身成了改革的主要对象。改革要改到自己的头上了,甚至是大力度地剥夺自身拥有的权力和利益,对于某些政府部门来说,毕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其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b。所有这些,都使新一阶段的改革变得异常艰难和复杂。要深化改革,必须充分认识这种困难性和紧迫性。就必须冲破各层次的阻力。

邓小平曾经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中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经济发展上也实施了资本主义的某些发展模式,如吸引外资、开放证券市场、鼓励经济成分多元化以及“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等。惟有这些改革开放的措施才能带动我们这个人口大国向前发展。尽管如此,矛盾也依然存在,在中国,富人有时显得非常特殊。不平等体现在城乡差别上,也体现在那些消费水平已经达到西方发达国家水平的富人与千百万依然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之间。据研究报告表明:中国城镇居民与农民之间的收入差别已经从1995年的2.5倍增至2005年的4.7倍。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获得的各种转移支付和补贴等因素,实际收入的差距则约达6倍,是大批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主要原因。如何弱化收入矛盾?如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这种现实情况我们有关部门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和考虑。

三、企业改革在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利益矛盾问题分析

1、企业改革其目的、对象错位带来的利益矛盾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这是因为我们立党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所决定。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让老百姓生活得更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这与西方一切向钱看的市场经济有本质的区别!现在我们感到有的企业改革的目的不清、不明,没有利为民所谋。有的国有企业多年来搞强制(如化工企业、金融企业等)下待岗,买断工龄,改革的对象都是职工和老百姓;政策向经理、总经理或带长的行政管理人员倾斜。在企业中,具体干实事的,有丰富经验的同志提前靠边,对社会、企业、个人都很不利。某些技术岗位“青黄不接”,企业不得不返聘和外聘。为了保护既得利益,减民不减官,结果是效益上不去,反而造成企业内部矛盾加剧,“金字塔”型人员结构比例进一步失调。所产生的恶性互动对企业的效率和效益都造成了伤害。为了完成减员指标,一些基层有“抓阄”的;有让基层自由组合的。某企业既没有中级工证书,又没有技术和高中文凭的工段长,在市场经济时代却领导技师和高级工,并让考过了高级工和有中级工证书的职工下待岗。优胜劣汰与绩效考核完全脱钩,这时,企业党委、工会脱产组织形同虚设,职工有冤屈而告状无门。职工不明白,为什么国企改革,一些企业改出了一个官本位利益共同体?为什么改革总是牺牲职工的利益而加大为官本位的利益?为什么“摸着石头过河”的学费要广大职工来承担?!在下待岗的吆喝下,昔日的主人翁敢怒而不敢言。为了保住饭碗,不少人在生存手段上发生错位。有投其所好,献媚取宠,寻找保护伞的;有请客送礼,拉帮结派壮大势力的;有“笑脸引你上船,狠心推你下水”的;有购买假文凭,为自己脸上贴金的;有放下专业特长,去谋取一官半职的;有行贿买官,急于收回成本的,等等,同流合污的选择更是推波助澜。当竞争出现“黑哨”,竞争必然会引发斗争,甚至集体上访抗争,要公正、反腐败。当“金字塔”底部被砍削得凹凸不平,企业、社会稳定能不受影响吗?当职工的权益不断受到伤害,对不是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改革能理解并热情支持吗?

2、企业改革其利益分配严重失衡

企业分配制度是激励企业健康发展的经济杠杆。有的金融资产损失和金融腐败及秩序混乱、效率低下,症结在于资源配置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年复一年地深化改革,日复一日地谈发展,某沿海国有金融机构(银行)的员工工资、福利越来越低,压力越来越大;领导管理人士的待遇越来越高,对员工越来越趾高气扬。腐败和混乱的受益者继续受益,而无辜的劳动者却为腐败和混乱买单。领导在员工那里,威信威望是指望不上了,但“国家饭碗”在“领导者”手里攥着,虽然这是唯一的“管理资源”,但很有效――他剥夺你的权利可以气壮如牛,他就仗着你没地方说理,没人给你说话。再如,某国有化工企业从原来小金库暗箱操作,演变为有红头文件的向职务、权力倾斜。从原来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演变为级别大锅饭、职务权利的大锅饭和职务、权力平均主义。在高薪养廉和与西方企业家收入接轨的鼓噪声中,却要企业职工与农民工比待遇。企业领导干部的年终奖是基层职工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收入十分悬殊。大家认为:“是掏广大职工口袋的钱给少数人快速致富;是大官大捞,小官小捞,工人阶级和离退休职工只有发牢骚。有职务、低素质、低学历又没职称的干部是干好干坏一个样;亏损和盈利一个样”。这就极大挫伤了有能力、有职称而无官职的基层技术、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造成企业凝聚力下降,管理松懈,安全事故不断;有技术专长的人才不辞而别,甚至带走图纸和机密资料。有的国有企业搞改革,当官的利益是贵族化,与时俱进,而职工的收入是民工化,每况愈下。文件规定无法可依!与国家颁布的>、>相悖,这里暂且不批这种落后的官本位和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人才观。在近几年,在评优秀、评先进等激励手段都发生错位。每年下指标评选,由于业绩考核不规范,往往评不出干劲而是评出矛盾。职工私下说,评先是做秀。即使评应该由所在部门员工来参与进行,实际上是少数部门领导凭个人意志点谱,”“说你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职工看不到效益提高,看到的是人才流失,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内部矛盾的加剧!经济杠杆的支点假如不是绩效,而是官职、权力和关系,企业的经济效益能提高吗?发展方向能不偏离吗?老百姓对那些靠诚实劳动致富的人是认同和无可厚非的,最可恶的是对那些个靠腐败致富的人而又对职工利益而不顾的贪官深恶痛绝。

3、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某些领域分配秩序混乱,某些成员收入来源不规范。

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体制性障碍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分配关系尚未有效理顺。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产权转让不尽规范、国有资产流失、监管调控职能弱化等现象,说明国有企业内部有效的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激励机制也就难以真正实现。二是对国有单位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国家监管调控不力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些企业工资提取不规范,挂盈不挂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计划外、基数外提取工资现象较普遍,有的企业干部翻倍的工资和多倍的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都是让职工来平摊。部分企业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变相提高收入,电信、烟草、金融、保险、民航、铁路等行业,职工平均货币收入及福利等,明显高于其他行业。三是政府行政职能改革与行为调整进展缓慢,各种权力因素对资源配置及市场分配仍在进行不应有的干预。人为分割市场、维护或制造垄断以及寻租设租的现象还相当严重。转型时期的市场秩序混乱直接引发分配的不公,而某些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膨胀又直接推动和助长分配秩序的混乱,借助贪污腐败、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非法手段而实现暴富;其四是国企改制过程中管理、监督脱节或缺失造成国企自买自卖、低估贱卖、转移藏匿、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做法时有发生,国资委一位官员透露,“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目前较为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有关人士认为,改革的负面效应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既是对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剥夺与侵害,也是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表现。

4、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存在体制缺陷和政策漏洞。

一是对居民收入的真实状况缺乏全面掌握,尚未形成对社会收入状况的基本监控体系和能力。各部门和地方对居民收入缺乏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宏观调控中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二是税收制度对收入差距的调控存在制度缺陷。一方面,偏低的个税起征点对工薪阶层等中低收入者造成事实上的逆向调节,而利息税的开征也降低和影响了居民正常的财产收入;另一方面,高收入者既可以利用收入申报和征管中的漏洞大肆偷税漏税,也可以通过财产的代际转移等手段逃脱税收监管。遗产税等财产调节税的缺位既造成税源的大量流失,也使得当前的贫富财产差距逐步失控。

5、国企改革其主要领导有的没有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通过股份改制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和未上市者,实行的是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代管国有资产,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的董事长,而是高级“白领”。企业“一把手”负责制现在已有弊大于利的趋势!容易造成副手和下属都看“一把手”的脸色、眼色表示意见,不敢对“一把手”行使的权力实行监督,谁都不敢提反对意见。党内民主不正常,正气必然减少,顺我者昌,逆我者靠边站、下岗,逆淘汰现象就会蔓延!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名、利、情的诱惑太多,权力监督失控,人的各种欲望就会恶性膨胀,这已经成为了一条自然规律。当今吏治腐败已严重影响了国企的竞争力!人们常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说:“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是决定因素”;职工收入不高,责任绝对是领导的问题而不是职工不努力。现在一些国有企业为什么没有竞争力?不少人认为是没有首先改革我们的干部体制,造成各种改革出现错位,本末倒置;急功近利,抓小放大,企业效益难以提高。见利忘义、取财无道,必然是肥了少数人,穷了多数人。既富了方丈穷了庙。地方国企已低估贱卖了60%--83%,职工怨声载道,正是因为公有制演变为了官有制。教训沉痛,有必要引以为戒!最初的所谓“放权让利”,就偏离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它将企业的一切大权都让给厂长或经理一个人,不对其资金运作进行任何监督。结果是方便了国有企业的少数经理人员大肆进行在职消费,任意挥霍企业资金,甚至侵吞公有财产,不但造成了先于收入两极分化的消费两极分化,为社会上的财产两极分化提供了土壤,而且使国有企业的财务运作陷入混乱,经营状况越来越坏。许多暴富者由此而掘到所谓的“第一桶金”,而大批的国有企业则因此而衰败。

6、分配制度在新旧规则中摩擦与冲突

当中国一开始打破“大锅饭”、平均主义的时候,收入分配上的种种疑惑一直挥之不去。不同的利益群体对公平与效率有着不同的理解,但相同的是,都有着强烈的抱怨。

以公平为主,还是以效率为主?这既关系收入分配总的指导思想,也是一个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经济学家常修泽认为,这一争论如果不解释清楚,很可能成为思想障碍,进而发展为体制性障碍。从中国当前实践来说,在微观层次,尽管也存在少数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内收入差距偏大的问题,但多数企业内部收入差距并不很大,在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上突出的是“效率低下”;但是,在宏观(也就是社会)层次,则存在着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这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都有明显的表现。尽管近年来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观。十六大提出的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但是对于如何分配,专家都感到目前这是一个难题。这其中涉及到城乡二元制经济的因素、东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因素、垄断性行业占有优良资源的因素等,甚至还包括市场经济规则不完善从而产生的非法收入、灰色收入,还包括腐败、贪污等不正当活动带来的收入等诸多原因。这就面临着如何在制度上建立调节机制,将过高的收入调节到合理的水平,但目前还没做到,在个人所得税制度、财产制度等方面调节机制的功能还存在一些缺陷,执行也不到位。

7、企业大幅度裁员造成部分人员进入收入低谷

企业大幅度裁员,原因无非是经营中遇到巨大困难,属无奈之举。国外大企业,在不得不采取大裁员措施的同时,面对劳工组织和全社会的压力,往往是战战兢兢而戚戚然。到我们这里却成了“领导气魄”和“巨大成绩”,领导不对此感到遗憾,更谈不上反思;媒体想不到劳动者权益和裁员背后的原因,随即给予赞许、捧场,这种现象极不正常。

更不正常的是裁员的理论根据和颠倒黑白的作为。裁员的根据就是改革的根据,就是把经营失败和历史包袱的形成归咎于基层员工。谁都知道,这个天大的责任从根本说来和基层劳动者无关。大家看到,腐败大案的背后,时时有金融部门的黑手翻云覆雨,形成的银行巨额资金损失,都只能是管理层所为或更高层失职、失察所致。然而,如某银行员工却为此付出惨重代价,还落个“素质低”的名声,辛辛苦苦最终得到个“淘汰活该”的结论。以往的裁员,也并不是让真正素质低的下岗,尚有权力和影响的官员的家庭成员,因素质低被迫下岗、买断的几乎没有。特别是那些四、五十岁的老员工,多是由于跟不上腐败、庸俗的新形势而没混到“强者”份上,他们这些打下基础又付出生命最宝贵时光的“原始股东”,现在正面临最不受欢迎和老来无着的尴尬境地。另外,就买断工龄而言是减员增效的一个比较简单可行的办法。但实际情况相当复杂。“买断”的价格是多少?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人得到的工资不是足额的。从理论上讲,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价值,也就是维持工人本人和其子女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价值,应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在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下,本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费用都由国家扣下了,再由国家对他们进行终身保障。现在要工人和企业脱离关系,就得把过去由国家集中起来的、用于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的那部分钱退还给工人。买断工龄,“买断”的价格就是在工人在职期间,理论工资和实际工资的差额的总和。今天的财政没有能力拿出这笔钱来补偿工人。通常的办法是划出一块国有资产变现作为补偿资金。但多数国有企业拿不出可以变现的资产。再加上在“买断”过程中,买卖双方不具平等地位,价格多少?,工人没有发言权。所以在买断工龄中,工人能拿到的只能是他应得的一小部分。其未来这些“买断”的工人生活收入只能进入历史的低谷。

8、社保体制还没有完善,部分国企职工得到不公正待遇

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政府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还有待完善,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和功能离社会需要还有很大的距离,农村落后地区的扶贫开发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特别是近几年中国的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平等进一步加剧,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剥离了几千万员工。对国有企业员工的这种“剥离”,不仅意味着原国有企业的员工因同时失去工作和收入而“下岗”,也不仅意味着他们按西方国家的定义陷入失业境地,更主要的是意味着他们失去了任何社会保障,落入了被国家和社会完全抛弃的地位——他们往往被迫以几万元甚至仅仅几千元补偿金,从此政府就摆脱了向他们提供养老金的义务,这使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将来有可能得不到任何养老金。从当时的情况看来,这样大规模剥离原国有企业员工似乎是迫不得已。因为当时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极为严重,这些被剥离的员工大多数已经实际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有些人据此认为,这是国有企业没有效率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实际上,这样一种说法也是在抹煞政策因素对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困境所起的作用。诚然,20多年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没有取得重大的突破,这是国有企业陷入今日的困境的主要原因。但是,错误的经济政策一直在加重国有企业的负担,从而加剧了国有企业今日的困境,它对国有企业今日的困境也要承担重要责任的。而且,大量职工在倒闭的企业里社会保险福利也就得不到保障。另外,由于我们至今为止一直没有形成有效的国有财产保值增值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国有企业办“混合所有制企业”和“产权交易”的浪潮,实际上就变成了少数特权人物转移资金以侵吞国有资本的手段。在这以后掀起了两场运动:“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等于不准国有企业继续经营,“改制”则更是明目张胆地实行私有化,而且基本上是以向少数特权人物白送国有财产的方式实行权贵私有化,让少数人放手掠夺全国人民的财产。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变成“按权分配”就是10年来这两个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不仅将许多国有企业送上了绝路,而且在一极喂养出了一个有惊人财富的暴富阶层,在另一极断送了大部分国有企业职工的生路,使他们坠入了贫困的深渊。以“扶持民营企业”为借口要求给少数现在或未来的富豪以优惠政策,而从不要求给下岗的国有企业职工以什么优惠政策。

四、在深化改革过程中探索弱化分配利益矛盾的途径

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当前,全国上下对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业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收入分配问题上要讲究效益。也要注重公平,要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更要拿出切实可行收入分配对策、措施和新型的分配原则,以弱化利益矛盾。

1、促进公平分配、理顺分配关系、落实新的分配政策,我们要迅速制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原则和机制,成为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竞相迸发活力的激励手段,致力于平衡、统筹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各级政府与各企事业深化改革,弱化利益矛盾一个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行政控制的实质是调整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当一个社会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各种利益的摩擦越显著,社会越容易出现混乱,以致掣肘社会变革。因此,改革中应注意运用行政控制有效地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并将其转化为社会发展的动力。首先,国家要运用行政手段和纪律手段,协调好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用政策手段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在推行股分制改造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国家一方面要确保企业所享有的权利的到位,又要注重纠正企业的短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明和暗的流失。其二,要协调好区域发展关系与城乡发展关系。其三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合理的工资分配指导意见,不能是矩形那样的绝对平均,更不能象倒三角形那样差距太大,应该在工资分配上按正态分布形比较合适,即高工资和低收入是占相当少数,中等收入占大比例大部分,每个社会成员在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找到自己发展空间如技工系列和专业技术系列工资,而不能采用一种行政职务系列;其四要防止和纠正分配不公问题,特别是权力腐败问题。权力腐败体现为政治权力的分配不公,结果会进一步加剧经济利益的分配不公,必须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控制尽快加以消除。也就是说要从源头上铲除利益矛盾的土壤。山西乡宁县针对100多个煤老板的年收入比全县23万人总和还高的现象,倡导了100多个煤老板实行“一矿一业一事”活动,有效调节与缓解了利益矛盾,就是一个很现实的例证。

2.千方百计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管理。

其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垄断企业的工资收入管理和总量调控,的利益关系抓紧清理和规范企业违反规定、自立名目发放的各种不合理收入,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垄断经营企业凭垄断地位和特殊条件获得的超额收益不得用于内部分配。加强对各地进行的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的规范和监督。其二是继续深化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改革前劳动人事部门制定比较合理的部分,我们要继承,对与现行体制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有矛盾,甚至不合理的部分我们要修正,在修改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好各阶层的利益关系。

也就是说要理顺地区间、部门间、各类人员间工资关系d。尤其要对国有部门的收入分配依法加强监管,防止社会共有的垄断利润转化为小集团的利益和个别人员的薪酬福利,积极探索超额垄断所得向全民所有者的转移机制。这是我们达到弱化利益矛盾之一。

3认真制定农业政策,想方设法提高农民收入

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弱化利益矛盾,其一是要继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加强能够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并直接增加现金收入的项目建设,确保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新增财政支出要继续主要用于农村。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其二是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加快推进全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这一点在国务院要求下已开始实施。要加强对农村水电、建房、农机服务等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和整顿。建立和规范农村中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一事一议”的工作机制。其三是继续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加强对农民进城务工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指导,简化农民外出务工的审核手续,取消各种乱收费。2006年伊始,深圳市政府出台有利南下务工人员多项优惠政策,就是很好例证,如市区级人才市场在规定时间内四次免费入场,强力打击“黑中介”等措施受到普遍称赞。其四,继续清理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其五是切实做好农村土地征用及补偿工作。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严禁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和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建立公开透明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实实在在维护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d。

4.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清除非法收入及其来源。

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深化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化对预算外收入及制度外收入的监督管理,完善预算外收支的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严格、透明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各种非法收入及各种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非法收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制度约束,杜绝将部门收入转化为个人收入的行为。严禁政府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收入和公款挥霍,坚决制裁各类腐败行为f。特别要加强国有企业特殊岗位和管理人员灰色收入的剖析力度,追根逐源,采取常换岗,常监督等办法阻止非正常收入比例扩大。国有企业改制后可以学习美国沃尔玛公司的做法,成立企业防损部,其工作人员可以渗透到重要岗位关键行为中去,从而避免本企业利益受到损失及有关人员非正常收入得逞。

5、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跟踪和监督。

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发挥好行政和财务监督作用加大对居民收入的税收调节力度。全面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跟踪和监督。加快建立个人收入纳税信息档案制度。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严厉打击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决企业“领导”多倍工资收入还让全体职工来平摊税赋的恶劣行为。要健全个人收入监测办法,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这是深化改革,弱化利益矛盾的途径之一。

6、改革工会的管理体制,使之其真正成为争取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

要 改革工会的管理体制,这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会管理没有得到加强,相反,由于种种原因,工会的管理体制及职能被弱化,一般成为企业虚设机构,或是成为企业和单位老总的传话茼、橡皮图章,根本不是职工表达利益要求地方,按保罗。萨缪尔森提出的“工会通过取得对某一企业或产业的合法垄断,就拥有了市场权力g。”要建立独立的工会的管理体制,具有制定企业单位职工收入分配的建议表决权力,使之其真正成为争取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另一方面,最低劳动标准、最低工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这是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手段。但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更多的是要靠职工通过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途径来实现。促进劳动者保护,工会是一个必要条件。有劳资关系一定会有矛盾甚至冲突,所以按照国际经验,必须建立多方协调解决的机制。要拓宽各阶层协调渠道,构建各阶层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的具体制度。在目前的社会生活中,我国工会影响力和认同度仍有待提高。工会勇于介入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才能彰显其地位和作用。要通过三方协商机制,使劳资矛盾得到缓解,使业主、经营管理者与职工群众的民主意识进一步提高,使民主管理成为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了,员工关注企业的发展,企业关注职工的生活,这样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的劳动关系才能更和谐,我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制定正确的政治体制改革,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弱化利益矛盾的必由之路

政治制度化水平标志着一个政权统控能力的高低与强弱。所以,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加强以下制度建设:(1)形成多元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要有意识扶持和扩大代表各阶层利益的社会团体的影响,如组织农民协会、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城市社区委员会等,使他们在聚集和反映本阶层利益要求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建设。这一点,在信息迅速发展和利益多变的当代社会里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社会利益的显示器,而且“可以授人以地位”,“可以扩大改革影响的范围”,“可以强化社会规范”。(2)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择优汰劣机制。要选好人,用好人,象江苏华西村那样的村党委书记说过:“一个人富不算富,大家富了才算富”,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去实践的。他还联合邻村一起奔致富路,本村人住上别墅房而自己还是住在20多年前的老房子。广大村民拥护有加,在华西村应该说是弱化利益矛盾的典范。是共产党员的旗帜,是一位好干部。(3)要注意不断吸收新生的社会力量进入政治参与过程,并协

调不同集团的利益要求。(4)要强化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性。政府决策须有一套公开的科学决策程序,要正确把握政策的目的辐射面、利益覆盖面以及社会变迁的互动效应;收入分配等利益决策必须是民主决策,重大决策也必须经过广泛讨论h,而不是由少数“领导”独断行事,坚决杜决“一张嘴”,“一枝笔”来定分配。

8、建立和完善新的利益监督机制,保证利益合理公正

我们现在进行的改革,对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已经进行股份制改造,也正在实行“三会”制度,即监事会、董事会和股东会,但是都是由企业及政府委任,实际上是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存在,没有很好代表各方的利益。虽然,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没有发达国家那样的高度成熟的市场氛围,如成熟的经理人市场、成熟的外部董事市场、成熟的商品市场等,既然从事市场经济就要按市场经济的规则办理,在利益决策上,一要学习美国通过市场监控防止董事会和经理层合谋侵害各股东利益;二要学习德国靠直接利益相关者主要是用银行和职工董事对经理层损害国家、职工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监督。三要学习日本松下、三菱等公司给忠诚度好的老职工为终身员工待遇,并给予参加企业发展、薪酬等议事和见证权利。为了防止总经理或“一把手”独断专行,保证公司正确发展方向和有效经营,让出资人和职工利益最大化,起用外部独立董事进行有效利益监督和利益表决,也是弱化利益矛盾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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