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繁简分流工作汇报(精选6篇)_活动执行工作汇报
执行繁简分流工作汇报(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活动执行工作汇报”。
第1篇:工作心得: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思考
工作心得: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思考
随着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整合审判力量,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路径,成为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对民事案件和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分类处理,既提高简单案件的处理效率,又能通过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质保效的完成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使得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审判保障,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真正达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工作目的,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本文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为视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原则,提出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操作规则与构想,以期构建一条真正符合司法实际、符合审判规律、符合程序运行的科学分流路径。
一、繁简分流机制的背景和设计原理 1、繁简分流的基本含义与研究背景
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是指民事案件在立案以后,通过定性分析,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区别开来,通过建立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简单案件”和“简易程序”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看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简单案件”被定义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而审理适用的程序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事实上,由于上述相关规定,我国目前针对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基层法院如何适用简易程序的阐述和论证上,强调的是通过独任审判、简化流程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进而达到繁简分流的目的。但是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来说,由于不存在独任审判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空间,其繁简分流机制研究
几近空白,由此本文展开对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可行性的论证,并提出适宜的操作规则。
2、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可行性(1)二审民事案件审理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法院系统受理案件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由1978年的61万件,已经增长到去年的1200多万件,是1978年的20倍”[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2012年11月13日十八大新闻中心举行的“中国的司法公正”网络访谈答记者问。],2013年该数字则为1421.73万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工作报告。]。全国法院如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不例外,2003年我院受理的民事二审案件为8827件,到辖区重新划分前的2013年,该数字已经达到15909件,增幅达到80%。从面临的现实状况来看,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已经不仅仅是基层法院需要遵循的司法路径,同样也成为中级法院需要面对的课题和设法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因案件积压导致的诉讼迟延更容易激化矛盾、引发信访。如果繁简不分,按照一般的审理思路对全部案件进行排期开庭、判决,只会加剧诉讼迟延,影响办案效率。
(2)部分民事二审案件具备简案快审的条件
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看似复杂的案件经过梳理,对其化简为繁,实际上就是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此外,二审案件是以一审案件为审判基础的,审理内容应当更具有针对性,审理流程应该更具有技术性。比如,二审中事实争议较小、只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仅涉及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案件等,都具备简案快审的条件。
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11年到2013年受理的案件类型统计,合同类纠纷为3460件,其中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和居间合同纠纷分别为1774件、541件和404件,共计占全部合同类案件的78.6%。这些案件中,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或者争议不大,案件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付款数额或者付款期限上,如果能对其进行快速审理,将大大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又如,公司类案件中的股东知情权案件,部分是因为公司怠于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所造成的,双方对案件事实问题没有争议,对这类案件实有快速终结诉讼之必要,以防止出现小案拖成大案、简案拖成难案。
3、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
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是进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首要原则。无论各级人民法院如何量身定制适合本院的审判工作机制,都不能逾越或违背法律的规定。简而言之,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二审案件的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必须以合议制和二审审判程序为基础,通过紧凑审判节点或者集约化利用审判资源来实现,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变相采用“单打独斗”、“形合实独”的工作方式来实现二审审判效率的“提升”。
(2)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在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下,二审不仅有继续审理的责任,还有审判监督的职责,其裁判具有终局性、救济性和监督性,对二审程序正义的要求必然高于对一审程序正义的要求,不能因为简案快审的工作要求,就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压制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或者新事实理由的空间,特别是对于一些形式上符合简案快审工作机制的案件,如果在实际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或者有新的事实出现,应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具体审理。
(3)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
简案快审的基本工作思路就是要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以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为原则,通过简速、有效的审理,避免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防止程序上的损耗,保证案件的高效的处理,最大限度的提升司法效率。
二、繁简分流机制的操作规则 1、繁简分流的分类标准
严格来说,“简单案件”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确定的概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基层法院确立一审民事简单案件的标准,中级人民法院参照上述标准来界定二审民事简单案件也并无不妥。然而,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较为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基层法院在确定简单案件时往往具有不同实践选择:有结合争议标的和案件案由确立的,有通过列举方式确立的,还有通过排除方式确立的。上述几种方法各有利弊,事实上,有的案件虽然形式上简单易审,但是由于当事人采取的诉讼策略不同或者在不同阶段行使不同的诉讼权利,往往容易导致案件复杂化。因此,在确立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时,难以采取
单一的方式界定。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原则上可以采用归纳加列举的方式作为判断规则或标准:
(1)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案快审: 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较小的;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
当事人争议仅涉及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权益的;(2)以下常见纠纷一般可简案快审:
买卖、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纠纷;租赁和居间合同中涉及费用追索的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采暖费、物业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的离婚纠纷、原判不准离婚的上诉案件等。
此外,一审应该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或者基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对辖区审判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不适合适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一般来说是:
标的较大的案件;一审缺席审理与判决的案件;发回重审后重新判决的案件;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结果反映强烈,案件具有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2、案件分流的审理规则(1)审前程序流程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前的工作主要集中在程序性事项上,其意义之一就是为庭审的集中进行做好各项准备。对于简单案件,通过审前程序的流程化处理,集中在开庭前收集庭审时需要的必要信息,使争议焦点明朗化,从而使审理能更有重点,也更为流畅。
简化通知程序。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通过电话等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受理情况、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申请等向二审法院提交。当事人表示不提交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通知当事人询问或者开庭时间;当事人有新证据、新申请提交的,应该及时进行审查、交换、合议并答复。
简化证据交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审判人员应当审查该部分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在审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通过解释“新的证据”的概念,向当事人询问证据的来源、未能在一审程序提交的原因,并根据新证据的初步证明情况决定是否继续适用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
对于虽有新证据,但经审查仍能构成简单案件的,审判人员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简化证据交换流程,在当事人同意不另行组织证据交换的情况下,将新证据的审查嵌入开庭审理过程中,以简化工作流程。
决定就地审理。对于当事人地处偏远或需要到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勘察现场的,审判人员应该进行庭前合议,厘清案件审理要点,通过到当地勘验、就审的方式来实现诉讼程序的简化。对于需要就地审理的简单案件,一般应该在就审结束后及时合议,能够当庭裁判的,当庭裁判。
(2)调解审判一体化
在简案快审机制中,调解始终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也是高效处理案件的重要手段。依托我院各个审判庭室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简案快审与诉前调解的有效衔接,促进双方着眼实体问题达成调解或者撤回上诉。如遇当事人不同意诉
前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该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及时进行询问、开庭,通过将调解嵌入到询问和开庭过程之中,使得调解笔录、询问笔录和开庭笔录相互补充,减少环节上的重复,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于最终能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当事人,应该加强对其即时履行义务的督促。通过调解代执行等方式,将审理、调解和执行工作有机结合,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压力。
(3)法庭调查提纲化
按照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操作标准,适合简案快审的纠纷主要集中于前述的几个类型,每类纠纷都有相对固定的案情,通过调查几个固定问题通常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以我院各个审判庭室制定的审判要点为依据,将纠纷类型对应的固定问题列出提纲,就可以作为该类案件询问或者开庭笔录的固定模板。例如一个简单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是否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原告是否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申请?公司是否有正当理由拒绝原告的查阅?又如,一宗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将借款以什么形式交付被告?借款的用途是什么?双方有无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有无还款?通过
上述调查提纲,将该类型纠纷的案件基本调查清楚,再加上个案的一些具体情况,就可以完成案件的庭审调查工作。
在上述提纲化的调查的基础上,书记员只需要根据案件所属类型以及涉及的具体问题使用相应的开庭笔录模板,将庭审情况“填空”进去,再对个案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补充,即可以减少重复性的记录工作,提高记录效率。
(4)案件评议高效化
案件评议是处理案件的重要环节,简案快审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充分开展集中合议,压缩分散合议次数。案件开庭审理活动结束后,对于案情简单的二审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当场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理结果等即时评议并形成自己的判断。先由承办人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后,再由合议庭另一位成员和审判长发表自己的意见,实现当场评议、当场表决。即时评议后,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处理意见一致的,应该进行当庭宣判,提高当庭裁判的效率;对于合议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形成处理意见,否则,案件转入复杂案件的处理流程。对于合议
庭合议案件形成的合议笔录,应该由书记员当场形成书面记录并即时由合议庭成员签字确认,切实防止倒签笔录情现象的发生。
通过充分开展即时合议、即时记录、即时形成处理意见的方式,达到压缩合议次数、提高合议效率的目的,有效解决“审”、“议”脱节的问题,使庭审与评议实现了很好的连续性,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3、简单案件的文书制作(1)文书制作模板化
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办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影响简案快审的一个重要因素。简单案件的案情简单,通过提纲化调查、高效式的评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一般不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适当简化,通过模板化的方式来有效提高简单案件的文书制作效率,特别是对于民事调解书、撤诉书以及部分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可以利用制作好的文书模板,在需要时直接调用并进行适当修改即可。
对于可以适用简案快审的类型化纠纷案件,法官可以预先按照纠纷类型分别提炼出基本要素,制作一份可以重复适用的判决书模板,审理时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要素就可以直接予以确认并记入笔录。庭审仅就有争议的要素进行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举证和质证,并根据当事人确认形成的笔录对判决书的查明内容和判决理由进行适当简化,在撰写判决书时根据模板修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个案的具体内容即可。通过模板化的文书制作方式,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见简单案件的文书撰写工作,且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的基本要素,是简单二审民事案件判决书简化的可操作模式。
(2)由当事人撰写诉辩意见
由当事人撰写简单案件裁判文书的诉辩意见,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效率的另一种途径。根据我院的试点运行,由当事人撰写裁判文书诉辩意见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由当事人提交完整的书面诉辩意见并签字确认,比如对于上诉人,在其陈述思路清晰、条理清楚,且经过法庭调查、询问没有新增内容时,直接复制其上诉请求和理由适用于裁判文书中;另一种是当事人没有提交书面意见的,由法官在庭审中进行归纳和确认,告知当事人以法庭记录的诉辩意见为准,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比如,对于被上诉人,由于其多采用口头答辩的方式,经法官释
明后,其仍不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的,通过当庭归纳并征求其意见的方式,记入笔录后采用于裁判文书中。
上述两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完整记录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大大简化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
三、繁简分流机制的几个相关问题 1、繁简分流的审理机构设置
由什么样的机构进行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和简案快审,直接决定着繁简分流的效果。基层法院一般通行的做法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单设速裁法庭或者将派出法庭变为速裁法庭;二是在立案庭设立速裁法庭,由立案庭在立案时进行繁简分流并简案快审;三是在业务庭内部进行分工,成立速裁组,对庭室内部的简单案件进行快速审理。
事实上,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由业务庭内部自行分工,实现民事二审案件的简案快审更符合二审法院的职能定位和审判实际。一方面,二审法院立案庭的性质与职能较一审法院立案庭更为繁杂,不再适宜作为分流的机构从事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另一方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承担着继续审理和审判监督的双重职责,应该尤为重视民事诉讼的案由分工和类型案件的专业化审判,特定类型的案件应该由专业的审判庭室进行审理,以我院为例,如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由民三庭审理,涉及买卖、承揽、居间合同纠纷的案件由民四庭审理。此外,二审民事案件的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应该是区别于一审法院的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确定案件繁简标准是一个更加综合性的问题,这也只有熟悉该类案件的审判人员才能胜任,立案庭和审判庭专业分工有所不同,由审判业务庭从事案件繁简分流,更能体现立案与审判鲜明的职责分工与繁简分流的科学性。
具体来说,由业务庭室进行的繁简分流有两种操作路径可供选择:一种是设立专门的简案快审合议庭,分案时将简单案件直接分流到该合议庭进行集中审理;另一种是各个合议庭均承担繁简分流和快速审理的职责,当案件分配到各个合议庭后,采取审判长选案以及合议庭成员复选的双向方式确定适宜快审的案件,然后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应该说,该种分流的工作方式较前一种更具有方便性和灵活性,也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
2、繁简分流与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是一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实现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法官助理作为法官最直接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与审判相关的业务性工作,可以使法官从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裁判案件,提升裁判效率。同样,法官助理也应该在简案快审的工作中承担相应的职责来提高审判效率,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参与案件的审理前调解、庭中调解工作,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承办法官审查后确认协议的效力,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和化解矛盾的作用;二是组织或参与庭前各种程序性事项的工作,如进行合理高效的排期开庭、通知当事人、组织交换新证据等,将法官从简单案件中的必要程序性事项中解放出来。三是在法官的指导下,根据合议庭的评议结果,协助法官制作模板化的庭审提纲和草拟裁判文书,进一步提高案件的裁判效率。
3、繁简分流与询问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此即
二审法院询问审理的法律依据。从立法原意上看,二审的审理应当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询问审理为例外,但是实践中由于案件数量的激增和司法资源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二审的询问审理被作为缓解“案多人少”的一种权宜之计。
事实上,在我国目前的两审终审审级制度下,二审裁判具有终局性,兼具救济和纠错两项功能,其程序运行应该比一审更加严谨,询问审理的方式虽然提高了二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但是有悖审理案件的直接言辞原则,也无法充分发挥二审的纠错功能,因此,即使在简案快审的过程中,也应该限缩询问审理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在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争议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存在实体争议的案件,应该进行开庭审理,并通过流程化的工作机制来提升审判效率,最大限度的发挥二审审判职能。
结语
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出现和发展是司法改革应对现实司法需求的结果,实行繁简分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矛盾,特别是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来说,更有益于集中力量发挥二审法院的职能作用。鉴于此,笔者在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为基础,对二审简单案件
优化审判流程、压缩审判节点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完善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第2篇: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国各地法院收案数量连续增长,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案件突破千万,其中民商事一审案件占比为88.23%,而司法机关人员编制短期内增长较慢,各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实行繁简分流和探索案件速裁的新模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难题的一剂良方。繁简分流和案件速裁机制的建立是适应我国司法现状的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高效、简明、先进”的目标相一致,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繁简分流机制的完善和案件速裁模式的探索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繁简分流的基本含义
“繁简分流”是法院约定俗成的术语,对其实施机制各地法院有不同的探索。从民商事案件的角度,繁简分流是指在立案以后,通过定性分析,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区别开来,通过建立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繁简分流的实施在基层法院中主要体现为简易程序的适用和案件速裁机制的推进,对简单案件通过独任审判、加大调解、简化流程等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进而达到繁简分流的目的,这无疑是基层法院对繁简分流机制的有益探索。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时可适用简易程序,为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基层法院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一)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民商事案件的案发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国家经济运行的健康状况,反应经济社会关系的和谐与否,各类商事案件和家事纠纷能够直接折射经济社会关系的活跃与波动态势。2004年以来,我国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连续十年保持高增长势头,2015年民商事一审收案数量突破千万,案件基数不断增大,审判和执行压力倍增。在司法体制改革“公正、高效、简明”的目标指引下,“重数量、轻质效”或以大批招录新进人员的“人海战术”显然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在基层法院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成为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由之路。在立案阶段即对案件进行分析定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与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区别开来,做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以强化司法执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审判团队为手段,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大部分一审民商事案件具备快审快结的条件 在审判实践中,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大部分属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对于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件,审理内容应当更具有针对性,审判流程更具有技术性。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收案数出现了井喷增长的态势,收案数量的增加无疑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强度。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和简单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争议不大,案件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支付金额、付款期限、利息及违约金数额上。对于这类案件如果能够做到快审快结,将大大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防止小案拖成大案,简案拖成难案。
三、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建立和操作应当具备充足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可行性,将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分类处理,做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提高简单案件的处理效率,通过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证复杂案件审理的质效,使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审判保障,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激增的司法需求的突出矛盾,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合理平衡。
(一)科学划分案件认定繁简的标准
案件繁简的划分标准没有既定的答案,因为具体案件具备自身的特殊性,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尚没有一致的结论。因此,划分案件繁简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是一条具有原则性的前提。结合司法实践,简单案件可概括为“一明确、二不大”,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较为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当事人争议不大。这样,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限制,结合当前多发的争议类型,尽可能地拓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针对具体的案由,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简单合同纠纷的案件,对于有书面合同、法律关系较为明确或者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侵权赔偿类纠纷案件,可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具有明确赔偿主体、对事故发生经过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不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的离婚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简易程序适用的标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分,不能排除小额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存在当事人争议大、事实不易查明的复杂情形,此时为了个案公正,应当及时变更适用程序,但是不能因为个别的例外情况而放弃普遍规律的适用。
(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法院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归责的法律,是司法人员规范审判程序、保障公正司法的前提。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进行繁简分流的首要原则。基层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必须以一审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为基础,通过紧凑审判节点或者集约化利用审判资源的方式实现案件的快审快结,不能为了结案速度牺牲程序公正,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拓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第一步,法院象征着公平争议、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司法审判工作应当是严肃、明晰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大都涉及最基层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诉讼参与主体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重视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更应当重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当事人传唤和调解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等,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享有平等的程序性权利,只有当事人同意放弃的程序性权利并书面确认后才视为放弃,不能因为简案快审的目的而忽略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3、整合司法资源,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
繁简分流应以“简出效率、繁出精品”为基本工作思路,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以简明、便民的原则,经过当事人同意,通过简单高效的方式进行审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物力、财力的无端消耗,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繁简分流机制的具体操作 1、庭前工作准备流程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不同类型案件的需要,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集中在程序性事项上,主要包括当事人传唤和证据交换等。为了达到简案快结的目的,简化庭前准备工作更为必要。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一套庭前准备的流程,将庭前准备工作按照既定的模式进行,主要集中在开庭前必须信息的收集、证据质证、庭前调解等,使争议焦点明朗化,为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庭审做好准备。
(1)简化通知程序。对于当事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的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情况、审判人员,并初步了解案情和证据提交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经当事人同意的并确定当事人确能到庭的,可以电话口头通知调解和开庭时间。
(2)简化证据交换,组织庭前质证和调解。为明确案件当事人的争议所在,明确开庭审理时争议焦点,审判人员可以组织庭前调解,并通知各方当事人携带证据原件到庭,将庭前质证和庭前调解程序合二为一,即使调解不成,也应当留存质证笔录,为快捷庭审打下基础。
2、调解审判一体化,发挥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效用 在简案快审机制中,调解始终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也是高效处理案件的重要手段。法院目前的诉调对接机制可以通过简案快审与各审判庭有效衔接,促进双方着眼实体问题达成调解或者撤诉。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诉前调解成功的,则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并预定开庭时间,在传唤当事人时进行询问并形成笔录,将调解融入询问和开庭过程中,使得调解笔录、询问笔录和开庭笔录相互补充,减少环节上的重复,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最终能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当事人,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同时加强对其义务履行的督促。通过调解代执行等方式,将审理、调解和执行工作有机结合,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执压力。
3、积极推行案件速裁和小额诉讼制度
案件速裁和小额诉讼程序是要对简单案件运用简单程序快速审理,提高审判效率,是“简易程序的再简易”。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都在探索一种既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又具有本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诉讼程序的简化成为民商事审判的趋势。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小额法庭,对小额诉讼适用更加简化的程序进行审理,以快速解决纠纷。我国各地法院对于适用较为简化的程序实现纠纷迅速解决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建立“速裁法庭”或“速裁组”,成立“一乡一庭”“便民法庭”,构建“诉调对接”机制,都是对提高审判效率,快速有效解决纠纷的有益尝试。借鉴引入小额诉讼和速裁制度,将那些确实简单的案件利用快速有效的方式消化在矛盾初期,改变当前大量简单案件占用大量司法资源的局面,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供有效方式。
小额诉讼程序和案件速裁模式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针对确实简单的案件,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实行格式化诉状、提纲式庭审、纠问式审理、令状式裁判,减省庭审辩论环节,并将调解程序与开庭过程有机融合。
4、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实行格式创新。
在审判实践中,裁判文书写作存在大量罗列证据和质证过程,造成裁判文书冗长而重点不突出、主次不明的问题。在提倡“简明、高效、便民”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裁判文书写作的创新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民事裁判文书可以简要写明证据质证和认证的一般情况,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不再进行罗列。在审判实践和速裁模式的探索中,桃城区法院对令状式判决的书写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尝试。对于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列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开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后,不再罗列当事人诉、辩称和证据,不再明确划分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的模块,将查明的事实与本院认为的法理释明过程有机融合,判决文书短但逻辑清晰,说理简短有力。
5、审判力量的最佳配置。
繁简分流机制是克服案多人少难题的制度保障,最关键的因素仍然在于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各地法院审判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实践经验并不平衡,这就需要在审判队伍的配置上动脑筋。对于简单案件,可以分配给年轻的审判人员进行调解和审理,经验丰富的审判员作为坚强后盾,有意识地培养新晋审判员的办案经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则优先由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负责,同时也要注重以老带新,倾听和尊重年轻法官的意见,建设新型审判团队,用其所长,尽用其才。
四、结论
民商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的建立和应用是应对现实中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激增的司法需求矛盾凸显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之一。民商事审判领域实行繁简分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矛盾,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推进案件速裁、裁判文书改革,引进小额诉讼制度为案件繁简分流,最终实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提供了途径。
第3篇:【新版】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是其重要内容和 标志,对检察人员出庭提出更高、更具体要求,需要以更多精力、时间 来保证诉讼质量。但是公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与公诉人员不足已经成 为许多基层检察院共同面临的难题,成为制约公诉工作质量提高的瓶 颈,因而导致简单案件不能迅速结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办精办 细,出庭公诉成为应对高强度的工作压力,难以提高公诉人出庭水平 和能力的工作局面。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刑 事司法快速通道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 检察院的相关文件精神,我院积极探索公诉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在外出学习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院繁简分流工作机 制。经过试运行,较好地解决了人少案多矛盾,提高了公诉案件质量和 办案效率。
一、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背景
近年来,丰满区刑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且上升幅度较大,使 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工作压力逐年加大。多数基层院的公诉干警在平 均三天的工作日内就要办理一件案件,还要做出告知权利、讯问被告 人、制作审查报告、出庭支持公诉等多项工作。按照传统的办案模式,案件不分类别和繁简程度,按受理先后顺序逐件轮流分派给承办人,案 件的审批工作也是不分繁简、类别逐一进行。这种“轮作“分案和案 件管理方式追求了表面的公平合理,但是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忽略了案件之间的差别,轻简案件和复杂案件均按同一操作流程办理,造成“撞车”问题,使轻简案件办案期限过长,降低了整体办案效率。二是忽略了办案人员个体办案特点以及素质、能力的差异,忽视了公 诉人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培养,导致整体案件质量不能得到有效提高。三 是忽视了主任检察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轻简案件仍要通过部门 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两个层面的审批,既增加了人力、时间成本,又 防碍了主诉检察官办案权限的正常行使。四是案件繁简不分、使办案人 员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放在案件的书面审查,忽略了重大疑难复杂 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影响了案件的庭审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自 X 年开始,我院积极探索“繁简分流” 工作机 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繁简分流工作机制重要意义和在检察环节具体要求,创新办 案模式和办案机制,确定“案件分级、按级分组、按组分案”的“三分 ”工作原则,以达到节约诉讼成本,用最精干力量啃骨头办铁案的目的,以“简”提高效率,保“繁”提升质量。
首先,确定刑事案件分级办法。刑事案件分级,是指本院所受理 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案件,由刑事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结合我院办理刑事案件司法实践,本着合理区分、便于操作原则,综 合考虑案件类型、性质、嫌疑人及案卷数量、认罪认罚情况等因素,共同确定分案原则和标准,实现案件分级、按级分组、按组分案。其 中一级案件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 1、公安机关直接移送的带有“速办”标识的案件; 2、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和解、故意伤害和解、寻衅滋事和解、一人实施五次以下盗窃、故意毁坏财物、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单一罪名案件; 3 前款罪名二人以下、二册卷宗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案件。三级案件是指五人以上共同犯罪或五 册以上卷宗、多罪名、职务犯罪、重大社会影响、涉众案件、犯罪嫌疑 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它案件为二级案件。对于不同级别的案件,经案件承办人初步审查后,如果符合其它级别,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实际转化。
其次,确定刑事案件分组办案模式。设立轻简案专办组、普通办 案组、疑难复杂办案组,按照“轻简案件专办速办,普通案件捕诉一体 快办,疑难复杂案件捕诉分离精办”工作要求,分别对应办理各级案件。为确保工作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们按照分级标准,通 过对 X 年办理 443 件刑事案件(审查逮捕 157 件、审查起诉 286 件)倒 推实验,确定各级案件数量、规模,并根据重新分组要求,在统一 业务软件系统进行了分案、审批权限的试运行。考虑实际情况,针对案 件变更分级,明确规定了变更条件、时限、审批权限等。同时规定了按 照办案进度及综合考虑办案人素能提升等因素,跨级调整分配案件。新机制还规定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长参与轮案系数,纳入系统 按系数自动分配,落实入额院领导办案规定。
再次,确定“繁简分流”机制的具体操作流程。坚持简案速办、疑 案精办的原则,对各级案件的办理要求各有侧重。对“一级案件”的办 理重在要求提高效率,简化书写审查报告、减少书面审查时间;案件起诉的审批权交由主任检察官行使,减少审批程序; 建议适用简 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减少出庭工作量。严格控制办案时限,明确规 定轻简刑事案件从受案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对二级案件办结时限、退回 补充侦查次数及说明理由、审批权限等作出规定,要求二级案件退回 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负责人许
可。对三级案件精办,要求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形成能全面、客观地的 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审查报告,必须严格履行主任检 察官、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三个层次的审批程序,主任检察官、部 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既要对签署意见的案件负责,也要对签发的起诉 书等法律文书负责。必须制作详尽的出庭预案,并在出庭公诉时加以 运用,保证庭审效果。
三、公诉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成效
“繁简分流” 机制试运行两个月以来,初步达到了提高办案效 率和案件质量的预期效果。
一是“繁简分流”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确保案件在公诉环 节的疏通。通过繁简分流机制的运行,一方面简化了轻简案件的书面审 查和审批程序,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大幅度地减少了办案 工作量,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另一方面,给疑难复杂组的办案人员挤 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办案,加快了办理节奏,相应地提高了这类案件 的办案效率。如 X 年本院一类案件的平均办案期限为 47 天,X 年同期 相比仅为 7.27 天。二是“繁简分流”机制切实提高了公诉案件的质量,保障了庭审效 果。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有效地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流出来重点办 理,集中有限人力突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使办案人员能不断总 结经验,深入研究相关业务,切实地增强了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 能力和专业素质。通过开展起诉书精细化、量刑建议精准化、办理案件 精品化“三精”活动,提高了干警的素质,从而保证了庭审实质化过程 中案件质量和出庭效果。
三是“繁简分流”机制能够有效地防止“罪刑不相适应”现象出现,从而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的运行加快了轻简 案件的办案节奏,充分保障了轻简案件的及时处理,确保被告人迅速 接受审判,有效地防止了审前羁押期限与实际刑期倒挂现象,充分保 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 案件质量,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确保“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 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4篇:政法委书记在全市法院诉源治理暨繁简分流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
政法委书记在全市法院诉源治理暨繁简分流现场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在全市政法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郭声琨同志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提出的“完善诉源治理机制”等工作部署之际,市中院组织召开这次诉源治理暨繁简分流现场推进会,非常及时、很有必要,对推动全市法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促进全面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政法机关在诉源治理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继续发挥以案说法优势和“三个课堂”教育引导作用,广泛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熔铸法治社会,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促使公众逐渐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护法”转变,促进基层依法治理,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近年来,xx法院立足实际,不断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和创新诉源治理工作,硕果累累,亮点纷呈。“诉非衔接”xx经验入选党的十八大以来xx个深化改革成功案例,xx法院“深化诉源治理多元聚力解纷”入选人民法院改革案例。xx法院“xx”调解、xx第三方调解中心、xx法院“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等工作受到省高院xx院长在xx调研时的充分肯定。在此,我代表市委政法委对全市法院干警长期以来推进诉源治理所作的不懈努力和艰辛付出,表示诚挚的慰问!对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表示热烈祝贺!下面,我重点就做好诉源治理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诉源治理的重要意义
(一)诉源治理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批示推广浙江诸暨干部群众创造的“枫桥经验”,全国各地认真学习推广“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等经验做法。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枫桥经验”,多年来已40余次作出批示指示,强调要学习推广、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实践证明,“枫桥经验”是做好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一件法宝,也是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去年xx月,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全市会议,对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专门的部署和安排。市中院党组将诉源治理实质化作为2019年全市法院的首推工作,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部署要求。诉源治理源于“枫桥经验”。
一是要认清形势,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诉源治理工作。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推进诉源治理是坚决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的重要论断和安排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治市、改善法院“案多人少、案多人弱”不利局面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诉源治理既要符合依法治理的要求和规律,也要符合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和规定,不仅要“治已病”,还要推动“治未病”、“治将病”,把矛盾纠纷化解于诉讼之前,化解于萌芽状态。全市法院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待诉源治理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各项工作部署。
二是要依靠党政,从讲大局的深度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党政的强力主导是眉山多元解纷工作的最大优势。全市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主动向党委报告工作中的困难,与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衔接,争取将诉源治理纳入到同级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政协汇报工作进度,落实制度保障。全市法院要主动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特别是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工作大局,把握职能定位,研判形势任务,确保法院工作与全市发展大局同频共振、精准对接、深度融合、实效突显。今年面临众多重大历史节点,维护地方稳定大局是今年法院工作的首要任务。
三是要服务群众,从讲宗旨的广度强化诉源治理工作。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的体现。全市法院要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着力解决诉讼服务中心功能虚设、服务虚化、运行不畅等突出问题,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实质化运行。扎实贯彻省法院王树江院长关于做实做优繁简分流的新要求,实现简案速审,难案精审,提高审判效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要加快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平台在全市的推行运用,并全力做好“微法院”试点工作。同时做好与省法院相关信息化平台衔接工作,努力消除技术壁垒,减少建设成本。
四、加强考核,从讲实效的准确度落实诉源治理工作。抓好落实,是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根本所在。全市法院要将“一把手”作为诉源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担任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将立案、诉讼辅导、申诉信访、诉调对接、速裁等部门、团队充实优化到诉讼服务中心。各基层法院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一核多元纠纷化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中院的诉源治理工作要求制定本院的工作推进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压实到庭室部门,明确责任人员、完成期限和奖惩措施。
第5篇:执行工作汇报
泾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院执行工作在县委领导、县人大监督,县政府、政协和市中院的大力支持下,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为着力点,不断加大执行案件工作力度,较好地发挥了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职能作用。2011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88件,执结896件,执结率90.6%,正常期限内结案率100%;执行到位总金额5515.1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93.2%;在执结的案件中,执行完毕482件,执行和解377件,实际执结率95.8%,执行法官人均结案137件。近两年来,我院的执行工作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表彰,2011年荣获省高院“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执行干警先后有3人次被省、市、县评为先进个人或优秀党员。具体做法是:
一、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
提高执行能力,关键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我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执行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从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廉政建设等方面,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胡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积极参与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干警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认真开展执行工作作风专项整改活动,实行执行案件绩效考评制 1 度,提升干警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积极性。
第二,加强执行能力建设。2011年5月,我院进行了轮岗交流,把一批年富力强、作风好、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执行岗位,进一步优化了执行队伍的结构。在参加院里统一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同时,我们还建立了专门的业务学习制度,通过采取理论研讨、业务指导、“法官教法官”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了依法执行案件、妥善化解矛盾、果断处置突发情况和做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
第三,加强司法廉政建设。坚持把廉政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结合执行岗位特点,以法院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典型作为反面教材,认真开展廉政谈话和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以推进制度规范建设为抓手,强化对执行财产调查、执行中止和终结、拍卖变卖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监督,实行执行款物与执行人员相分离制度,认真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化解廉政风险。2011年我院执行干警“零违纪”。
二、发挥执行工作职能,服务发展大局。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我院在案件多、任务重、人员少、难度大的情况下,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依法执结了大批案件,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第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执行各类案件。我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包括本院审结具有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案件、2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行政非诉案件,还包括由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等。我院审结的生效民商事案件,每年有40%左右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工作中,我院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观念,紧紧围绕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依法执行各类案件,在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深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合法权益。我院坚持把执行生效裁判作为维护胜诉当事人权益、建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来抓。采取“节假日执行”、“集中执行”、“凌晨执行”等方式,对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债权实现率;对履行能力差的案件,穷尽执行手段,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赢取申请人的理解。确保让有履行能力案件的当事人满意,无履行能力案件的当事人无怨言。特别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执行。
第三,积极开展专项清理活动,认真解决执行积案。在县委及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我院认真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各类重点案件、涉特殊主体的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案分别开展了专项清理,2010年以前积案已全部办结。在清理积案的同时,注重加强对新收案件的执行,把治标和治本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三、树立科学的执行理念,确保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我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深入研究执行工作规律,不断更新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法,妥善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第一,坚持依法执行。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用足、用活规避执行反制机制,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规避执行行为,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执行难问题。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该处罚的处罚,该承担费用的承担费用,增加规避执行的成本和代价。2011年,共清结各类规避执行案件324件,对39名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实施了拘留,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基本取得预期效果。坚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诉上访的案件,严格依法进行审查,及时纠正超标的查封、违法追加当事人、违法评估拍卖等“乱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公正合法。
第二,坚持和谐执行。实行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对经教育仍不自动履行的,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直至自动履行。2011年,当事人自动履行和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有433件,占结案总数的48.3%。坚持统筹兼顾,灵活采用执行措施,对有发展前景但现实履行能力较差的,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通过债 4 转股、分期履行、执行到期债权等方式,努力实现双赢。
第三,坚持文明执行。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带着对当事人的深厚感情办案,坚决克服冷硬横烦、简单粗暴等官僚衙门作风。注重人性化执法和执行方式的平和性,慎重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充分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尽量不采用粗放式执行方式,尽力避开农忙时节、婚丧嫁娶等特殊日期实施执行,尽可能不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在场的情形下采取强制措施,切实降低强制执行产生的负面效应。严控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处理申诉信访案件机制,防止出现进京赴省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重大责任事故。2011年,我院执行信访投诉率为0.2%。
第四,坚持公开执行。建立执行案件查询系统,及时将执行案件的信息录入系统,供当事人上网查询案件进展情况。2011年,我院执行案件录入率、准确率100%。推行执行对话机制,对未执结案件,适时召开由申请人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对话会,告知案件的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尚未执结的原因等,认真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对执行异议、中止、终结执行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听证制度,不断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我院认真贯彻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深化执行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制度保证。
第一,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格局。2011年,我院拟定了《关于建立泾县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县委政法委名义发文实施。县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了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并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县人大对执行工作高度关注,多次听取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帮助协调重大执行案件,进行专项检查督导,有力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也在执行力量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第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目前,我院与25个县直机关及职能部门组成了执行联动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定期将被执行人无法查找的案件汇总提交公安部门,利用公安信息管理平台,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建立了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和执行联络员工作网络,积极发挥联络员“千里眼”、“顺风耳”作用。
第三,推行执行分权改革,实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相分离,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行使,并认真落实逐级负责制。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制定了《泾县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施意见》,严格案件执行的条件、程序和办案时限。将案件执行进程纳入流程操作规程和动态监控范围,6 强化了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实施分段执行,集中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提高执行案件的质效。
第四,健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大力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在立案阶段,强化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庭前和解,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力度,为后续的执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在审判阶段,强化财产保全工作,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尽量减少强制执行案件的数量。
第五,完善执行工作便民机制。设立立案审查、法律咨询、信访接待、案件查询、执行事务办理,实行便民服务。我院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对经济困难而又无法实现权益的申请执行人积极进行救助。2011年,我院已经为12名特困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资金15.62万元,减免执行费3850元。
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打算
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我院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执行难”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执行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牢把握机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部署,积极响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推动执行工作实现新的发展。二要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实效性,继续强化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方法,争取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 7 行等方面有新的突破,不断提高案件的实际执行率,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三要进一步巩固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执行工作格局,继续推进执行联动、执行救助、执行终结等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四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突出作风、能力、廉洁三个重点,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依法执行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努力培养过硬的执行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高效司法。五要进一步营造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大力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扩大对自动履行的正面宣传,加大对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树立自觉履行、协助执行的社会风尚。
第6篇:【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1.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案件事实、法 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 法律效果。
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 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 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 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 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4.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 定,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 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 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
5.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总结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配合。推广在看守所、执法办案单位等场所内建立速裁办公区,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
6.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
7.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8.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
9.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者受法官指导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 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 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
10.创新开庭方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11.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12.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 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13.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探索简化庭审程序,但是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14.促进当庭宣判。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民事、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15.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 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 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16.完善二审 案件衔接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诉讼档案电子化,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案卷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优 化二审审理方式,围绕诉讼各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避免二审与一审在庭审和裁判文书方面的不必要重复。强化二审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规则等功能。
17.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科学界定各自职能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
18.推广专业化审判。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 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推进办案标准化建设,健全案例工作制度。构建法官轮岗机制,完善业绩评价体系,激发和保持审判队伍的活力。
19.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审判业务等部门安排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等审判辅助事务。
20.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 矛盾纠纷的作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促进纠纷的诉前分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和解、调解。促进行政调解、行 政和解,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21.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积极推动律师参与调解、代理申诉等工作。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 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 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