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汇报(精选6篇)_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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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录入流程图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录入流程图
1.用案件主办人账号进入新的吉林省工商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
2.进入平台后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管理→一般程序审批→立案申请→输入案件名称,确定案件协办人
3.进入基本信息界面后填入各种案件信息(备注:凡是带*的为必填项)→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4.进入当事人信息界面填写→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备注:处罚主体如果是企业或者个体需点击注册号进行查找)
5.基本信息和当事人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进入办理意见界面,输入意见后,点击“提交至处科长审批”按钮,提交分局长(科长)审批(备注:此处记得修改办理时间)
6.进入分局长(科长)账号→执法类待办业务中查找→点击进入案件→办理意见→输入意见→提交至局长审批→进入局长账号→执法类待办业务中查找→击进入案件→办理意见→输入意见→转至调查取证(立案阶段结束)
5.进入询问(调查)笔录界面填写(备注:询问时间、地点必须填写,下方内容可将电子版询问笔录复制上,如询问笔录为手写版,则必须手工打字录入进去)→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6.现场笔录及各项证据材料均通过附件信息的上传功能录入(备注上传文件要小于2M,否则无法上传,证据材料的附件类型选择为“其他材料上传”)
7.点击进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界面,将电子版的内容复制粘贴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8.点击进入处罚建议审批界面,将电子版的内容复制粘贴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9.点击进入处罚听证告知信息界面,将电子版的内容复制粘贴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无听证进入处罚告信息)
10.点击进入送达回证(告知)信息界面,按照送达回证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11.点击进入处罚信息界面,按照界面内容进行填写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12.点击进入处罚决定内容界面,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版的内容复制粘贴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13.点击进入送达回证(处罚决定)信息界面,按照送达回证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14.点击进入执行信息界面,按照界面内容进行填写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15.点击进入结案归档界面,按照界面内容进行填写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
16.点击进入结案报告界面,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内容进行填写即可→填写完毕无误后点击保存→案件补录完毕
第2篇:《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解读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新规解读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签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正式颁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22条,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作了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1、制定《暂行规定》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举措。国家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九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暂行规定的颁布正是对这一要求的贯彻落实和进一步推进。
2、制定《暂行规定》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保障。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暂行规定》将进一步落实
23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8、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程序问题。一是《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是《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是《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明确对公示满5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9、责任与监督保障。一是社会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二是工商部门的责任与系统内部监督及制度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公示文书及格式。《暂行规定》附件中包含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的格式,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后我们公示的信息,严格按照这一格式进行。
三、落实《暂行规定》的注意事项。
1、严格把握时限。这里有几个重要时间节点,10月1日、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5年。
重点提一下,10月1日,是指10月1日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
7④核审人员参与案件处理。
今后我们的核审工作应当作到:一是一定要办审分离,二是完善落实案件审批程序,三是不断提升核审人员专业能力素质。
7、要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
一是系统内部,办案机构对各种文书的质量负责,法制机构严格执行核审程序,信息机构作好信息公示及信息安全问题,办公室督促保密问题和对网上舆情的分析、应对,纪检监察机构严格纪律监督。
二是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形成部门联动,及时掌握信息,更好的开展工作。
第3篇: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文化体育旅游局行政许可和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6〉5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公示”工作是国务院就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对推动我市政务诚信建设、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建立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思路及目标
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公示内容和公示方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评估考核,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确保2016年3月底前市、旗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双公示”工作全部到位,全部做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二)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市政府、旗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多渠道公示。
三是遵循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公布“双公示”信息的各级各部门对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市政府杨海副秘书长为全市“双公示”工作总负责人,统筹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市发改委为全市“双公示”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杜国栋副主任为全市“双公示”工作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具体联络人。市直各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作为本部门“双公示”工作负责人,要安排本部门办公室或承担综合协调工作的科室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并指定一名具体联络人。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本地区“双公示”工作总负责人。各旗市区发改局为本地区 “双公示”工作的牵头部门,发改局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地区“双公示”工作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具体联络人。各旗市区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也应按照市直部门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四、“双公示”具体内容和公示方式
(一)公示内容。市直各部门、各旗市区政府部门要对照各自“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1.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示方式。市、各旗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本地区政府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
在我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成之前,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依托,开设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市、各旗市区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设专栏,对本地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集中公示。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地区和部门,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本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
在我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成之后,市、旗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使用各自帐户登录,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直接上传到我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公示。
五、工作启动及相关要求
市、旗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自该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启动“双公示”工作,同时,确保从2015年1月开始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全部、及时、持续予以公示。“双公示”工作务于2016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
六、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把“双公示”工作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各地各部门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要把“双公示”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确保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
二是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设立社会信用征信机构,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加强技术人员配备,确保早日实现全市范围内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确保“双公示”工作规范、有序、长效开展。
七、强化考核监督
市发改委作为我市“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全市“双公示”工作的考核监督。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为标准,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调度工作情况,做到发现问题、督促纠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4篇:四川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增强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
——《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这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这对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的社会治理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方案》
打造透明政府、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加强社会监督的需要 “双公示”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有效手段。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公示工作,能够加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这也是推进现代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双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各门户网站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查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共建、多方公示,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焦点何在四大焦点,规范公示要点,确保执行不走样 焦点一:公示内容标准化
《实施方案》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清单,确保“双公示”内容标准化。
焦点二:公示时间及时化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公示时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焦点三:公示平台广泛化
《实施方案》规定公示的信用信息平台不仅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同时在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进行公示。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
焦点四:实际操作可行
《实施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好预案。对于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部门和市县,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省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从而确保“双公示”工作的推进落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有可行性。《实施方案》意义何在凸显服务型政府形象
服务型政府要求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强化政府经济调控、市场监管职能;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双公示”工作及时、准确的发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有利于建立审批与监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审批及政务服务等行为。
落实群众监督权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通过各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平台向社会公示,确保了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知情权是监督权行使的前提,公众通过查询政府收集和发布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了解和知晓各责任主体的情况,相关责任主体行为由全社会来监督,有效防止社会生活中因各种“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导致的问题。这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落实公众知情权和有的放矢行使监督权,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双公示”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和“四川信用网”网站进行双网双公示,有效建立了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这对促进各责任主体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快“诚信四川”建设,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统筹协调,保证《实施方案》顺利推进
为了保证《实施方案》工作的顺利推进,由省发展改革委为全省“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全省“双公示”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的省级单位(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安排具体机构、负责人牵头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安排具体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双公示”工作。
各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的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协同推进“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的单位(含中央直属部门、中央驻川单位)将“双公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
第5篇:滨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滨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滨州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州市农业局及其执法机构将农业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局机关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农业执法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以本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为主,以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和办公场所公示为补充。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执法办案系统应与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
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执法决定、救济渠道以及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公示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6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目的为强化我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树立监督部门的权威,督促各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安全措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本站实际,现就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行政处罚办法的实施,制定本细则。2 总体要求
2.1.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大力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2.2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本站《安全监督规定》的要求,做好日常监督取证处罚工作。3 监督处罚的基本原则
3.1 对项目实施首次监督或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安全隐患,可先以本站的名义发出《施工安全预警通知书》,暂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如整改复查不合格,则按规定以区建设局名义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如果再次整改复查不合格,则以区建设局名义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再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对停工整改仍不合格者,可提请进行行政处罚。
3.2 由区建设局组织的各类安全大检查,如发现存在较大(或重大)安全隐患或不良行为者,一律以区建设局名义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责令停工通知书》)。并分别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对停工复查不合格者,可提请进行行政处罚。
3.3 以区建设局名义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的项目,若责任单位逾
期未回复整改报告,且态度恶劣,拒不整改或现场经复查不合格者,一律提请行政处罚。各监督组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立案报审:1)整改通知书;2)责令停工通知书;3)不良行为认定书;4)调查记录;5)处罚立案审批表;6)行政处罚材料移送表;7)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图片、录像。4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程序提请行政处罚程序 常见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7 不良行为记录规则
7.1.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7.2.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7.3.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7.4.分包单位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总包单位如存在过错时也应记录其不良行为。
7.5.对施工企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认定不良行为时,若施工现场不存在明显(或严重)安全隐患,原则上应以《不良行为认定书》予以认定。
7.6.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同一不良行为或违法事实,可以同时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不同主体实施不良行为认定或行政处罚。
7.7.不良行为记录应参照“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标准”,使用统规范的术语,不得随意撰写。8 不良行为执法文书的送达
8.1.不良行为执法文书由两名(含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签字后下达。
8.2.不良行为执法文书需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现场签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在现场时可由其他相关人员代签。
8.3.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拒签执法文书时,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处理。即: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现场,如有见证人,可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9 不良行为执法文书的管理
9.1.本站所使用的不良行为执法文书统一由文秘组管理。文书的领取、发放、传递和保管等具体工作由赵妮燕负责。
9.2.文秘组应建立文书领取和使用台帐,如实记录各监督组领取和使用时间、数量、文书编号、经办人等内容,以备查验。
9.3.各监督组对作废文书需在其上注明作废原因,由所有组员签字并经主管副站长确认后交回文秘组,由文秘组登记汇总后交回区建设局建管科。
9.4.执法文书遗失或损毁应立即向本站报告,本站再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管科报告。
9.5.各监督组在年度内未使用完的执法文书,应在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将其交回文秘组,由文秘组登记汇总后交回区建设局建管科。10 其他
10.1 监督员在进行执法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文书,禁止滥用 文书。
10.2 各监督组在上报不良行为认定材料和提请行政处罚材料时,一并提供相关的现场图片(图片可以以网上共享的形式)。
10.3 各监督组对经站领导口头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或提请行政处罚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好呈批表,连同执法文书原件报送站领导审核(批)后由文秘组按统一格式填报区建设局建管科或人秘科。
10.4 文秘组应及时整理、登记、汇总各监督组报送的经站领导审批的不良行为执法文书或提请行政处罚材料,并于当日报送区建设局。未经站领导审批的执法文书不得报送。
10.5 为加大此项工作力度,要求各监督组在每一统计周期(暂定1个月)内,按不少于所管辖区域受监工程项目总数的百分之十比例呈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或行政处罚项目(不得少于2个)。
10.6 本站将定期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将被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查处。
10.7 本规定自2006年8月 8 日起实施。请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文秘组。11 附件
11.1 安全及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1.1 QR7-01-06-01施工安全预警通知书
11.1 QR7-01-06-02责令整改通知书(示例); 11.1 QR7-01-06-03责令停工通知书(示例); 11.1 QR7-01-06-04不良行为认定书(示例); 11.1 QR7-01-06-05复工通知书(示例);
11.1 QR7-01-06-06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申报表; 11.1 QR7-01-06-07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11.1 QR7-01-06-08行政处罚材料移送表; 11.1 QR7-01-06-09调查记录;
11.1 QR7-01-06-10执法文书领用登记表;
11.1 QR7-01-06-11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提请行政处罚登记表; 11.1 QR7-01-06-12作废、损毁执法文书回收登记表; 11.1 QR7-01-06-13过期执法文书回收登记表; 11.1 QR7-01-06-14遗失执法文书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