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汇报(精选7篇)_处置不合格党员总结

2022-01-29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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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不合格党员认定处置工作情况汇报

不合格党员认定处置工作情况汇报

市委组织部:

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长效机制建设试点工作中,我县严格按照《XX市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组织试点单位党支部扎实开展了不合格党员认定处置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目的明确

XXXX党组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疏通党员队伍的出口,完善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激励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求党支部书记务必抓好此项工作,要求党支部及时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及时传达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同时,此次工作目的是通过评议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办法,抓紧把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一是通过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学习上级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政策文件精神、领导讲话等,领会活动的意义;二是通过进行专题培训,准确掌握政策和工作要求,准确把握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和政策界限,积极支持和参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三是通过学习,让全体党员干部明白此次活动旨在立足教育、惩前毖后,要坚持发扬民主、科学评判、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科学推进,确保实效

(一)科学制定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按照《XXXXX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XXXX

委通„20xx‟67号)要求,结合新时期党员队伍的特点,充分考虑XXXX不同岗位、不同工作任务的党员特点,制定出适合本支部党员实际的评判标准,提高认定标准的针对性。

(二)合理设计不合格党员的评定程序

根据各岗位党员的具体情况,注意辩证分析不合格党员的不同表现特征及其产生原因,正确把握有意与无意、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组织、表象与本质、偶发与经常等关系,综合分析,去伪存真,科学甄别。要合理把握尺度,从教育、挽救党员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宽严尺度,防止出现操之过严和失之于宽的错误倾向。(三)认真开展民主评议不合格党员活动

党员本人在党支部大会上作自我总结,汇报自我评议情况。然后,进行党内互评。对照党员标准,组织党员互相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党内互评后,还可以通过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等方法,广泛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并逐一对照《XXXXX处置不合格党员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不合格党员。

(四)开展对评议不合格党员帮扶工作

党支部对党员综合评议情况全面审核后,按“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理、区别对待”的方针,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通过经常性地组织党员系统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落实谈心谈话和帮教措施,使限期改正的党员尽快改正错误成为合格党员。

四、狠抓落实,成效明显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XXXX党支部认真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扎实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使全局党员干部受到了深刻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党员意识、组织意识和纪律意识明显增强。通过严格审定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后,区住建局无不合格党员,达到了纯洁党员队伍的目的,使广大党员的思想素质得到了/ 4 提高,工作热情也得到了加强。

第2篇: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附件7

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全体党员,结合党员“双评议”制度实施。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认定

第三条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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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研究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五个区别”:

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第五条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

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四章

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六条

处臵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241、确定对象。结合党内评议和群众评议结果,以及平时掌握的党员个人表现情况,由支委会讨论、支部大会表决,确定不合格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2、调查取证。由党支部确定2-3名党性强、业务熟、作风正的正式党员组成调查组,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及错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要查证摘抄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提取直接人证、物证和旁证。凡需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注明证明人的身份,将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前因后果、证明人与被证明人的关系等叙述清楚。调查的笔录应向证明人宣读,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摘抄的材料要由原件保存单位审查盖章。

查证时,调查人要与被调查人谈话,让其如实向组织说明自己的问题,并表明态度、写出自我检查材料;被调查人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3、撰写材料。(1)调查报告。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形式,综合分析研究,核实错误事实,说明事实真相,形成调查报告和事实认定材料,并报党支部审查。(2)结论材料。根据调查报告中认定的问题和经党支部审查确认的事实,撰写不合格党员综合考评鉴定材料,材料中应包括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所犯错误或存在问题、民主评议结果、事实认定依据、本人态度等内容。(3)说明材料。综合考评鉴定材料形成后,要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不合格党员本人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在结论材料上签署自己的意见,由调查组形成说明材料。党支部对其签署的意见和说明材料,要

认真研究核实,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应重新调查取证,再提交支委会讨论。

4、支委会讨论。结论材料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后,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根据调查结果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政策界限、处臵原则、处臵方式,慎重分析研究,提出对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处臵意见。对党员所犯错误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作出结论,待问题查清后,再提出处臵意见。

初步处臵意见形成后,党支部要派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谈话,将支委会的初步处臵意见和主要问题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并作好谈话记录。如果不合格党员对组织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支部提出申诉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如提出无理要求,态度恶劣、无理取闹的,党组织应对其严肃批评教育,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及本人态度,进行从严、从重处理。

5、支部大会表决。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意见进行讨论、表决。实到会党员应达到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以上;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进行监督指导。

会议主要程序为:(1)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事实依据、“双评议”结果、本人态度、支部初步处臵意见等。(2)听取不合格党员的自我检查或说明、申辩。如不合格党员不参加会议,由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说明情况。(3)参会党员对不合格党员所犯错误事实、性质认定、处臵意见等进行充分讨论,并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帮助或为其辩护。(4)参会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意见逐一进行表决,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处臵决定;因故不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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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4)《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5)综合考评鉴定材料;(6)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7)本人检查材料、谈话记录和书面申辩说明材料;(8)宣布党(工)委处臵决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党(工)委派人谈话的记录;(9)受限期改正处臵党员的整改材料;(10)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党(工)委对不合格党员形成处臵决定后,要将党(工)委审批意见和《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报组织部门备案;对自行脱党、退党和受劝退、除名处臵的党员,其档案材料由党(工)委保管,并将党(工)委审批意见和《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预备党员在评议中反映较差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应当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下营乡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认定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

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见利忘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后果。

11、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问题,多次上访、信访,经劝阻不改;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访、越级访等群体性事件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

12、组织参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搞宗派势力,公然对抗组织;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派斗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信仰宗教,经常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教迷信活动,或“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改。

13、妨碍破坏选举。在选举工作中搞宗派势力、拉票贿选等

非法活动;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票、撕毁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妨碍破坏选举。

14、违法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经常恃强凌弱,蛮不讲理;经常聚众赌博,或经常观看、传播淫秽影像、书刊,败坏社会风气;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抗税逃税,非法集资,不履行合同义务;参与或组织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

15、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腐化堕落,热衷于吃喝玩乐;虐待老人、配偶、子女,经教育不改;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经教育不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16、品行不端。言行不

一、阳奉阴违、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活动,故意制造矛盾;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

17、作风专横。作风不民主,经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一言堂”,侵害党员干部群众民主权利;大局意识淡漠,考虑个人问题较多,胸襟狭隘,长期闹不团结,影响和贻误工作。

18、纪律涣散。违反国家政策,乱砍滥伐,乱修乱建,违规占地,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组织纪律差,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作风散漫;不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或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打击报复;违反村规民约,影响较坏。

二、政策界限

认定不合格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研究

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六个区别”:

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6、要正确把参加正当的宗教活动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区分开来。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

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三、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处臵原则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

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结论材料和说明材料;(4)本人检查材料;(5)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

(二)处臵措施

1、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3)应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未达到合格党员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或有意回避的。

(5)有其他规定应劝其退党的。

受劝退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3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

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

3、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2)受劝退处臵,劝而不退的。

(3)受开除以外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处分期满后,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未改正错误的。

(4)组织、策划、支持、参与“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5)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6)严重违纪违法后下落不明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但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7)有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

受除名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

第4篇: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全体党员,结合党员“双评议”制度实施。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认定

第三条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

920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第五条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

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四章

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六条

处臵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结论材料(即事实书面材料、同党员见面材料)和说明材

324

握的党员个人表现情况,由支委会讨论、支部大会表决,确定不合格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2、调查取证。由党支部确定2-3名党性强、业务熟、作风正的正式党员组成调查组,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及错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要查证摘抄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提取直接人证、物证和旁证。凡需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注明证明人的身份,将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前因后果、证明人与被证明人的关系等叙述清楚。调查的笔录应向证明人宣读,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摘抄的材料要由原件保存单位审查盖章。

查证时,调查人要与被调查人谈话,让其如实向组织说明自己的问题,并表明态度、写出自我检查材料;被调查人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3、撰写材料。(1)调查报告。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形式,综合分析研究,核实错误事实,说明事实真相,形成调查报告和事实认定材料,并报党支部审查。(2)结论材料。根据调查报告中认定的问题和经党支部审查确认的事实,撰写不合格党员综合考评鉴定材料,材料中应包括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所犯错误或存在问题、民主评议结果、事实认定依据、本人态度等内容。(3)说明材料。综合考评鉴定材料形成后,要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不合格党员本人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在结论材料上签署自己的意见,由调查组形成说明材料。党支部对其签署的意见和说明材料,要认真研究核实,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应重新调查取证,再提交支

委会讨论。

4、支委会讨论。结论材料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后,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根据调查结果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政策界限、处臵原则、处臵方式,慎重分析研究,提出对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处臵意见。对党员所犯错误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作出结论,待问题查清后,再提出处臵意见。

初步处臵意见形成后,党支部要派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谈话,将支委会的初步处臵意见和主要问题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并作好谈话记录。如果不合格党员对组织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支部提出申诉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如提出无理要求,态度恶劣、无理取闹的,党组织应对其严肃批评教育,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及本人态度,进行从严、从重处理。

5、支部大会表决。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意见进行讨论、表决。实到会党员应达到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以上;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进行监督指导。

会议主要程序为:(1)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事实依据、“双评议”结果、本人态度、支部初步处臵意见等。(2)听取不合格党员的自我检查或说明、申辩。如不合格党员不参加会议,由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说明情况。(3)参会党员对不合格党员所犯错误事实、性质认定、处臵意见等进行充分讨论,并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帮助或为其辩护。(4)参会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意见逐一进行表决,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处臵决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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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评鉴定材料;(6)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7)本人检查材料、谈话记录和书面申辩说明材料;(8)宣布党(工)委处臵决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党(工)委派人谈话的记录;(9)受限期改正处臵党员的整改材料;(10)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党(工)委对不合格党员形成处臵决定后,要将党(工)委审批意见和《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报组织部门备案;对自行脱党、退党和受劝退、除名处臵的党员,其档案材料由党(工)委保管,并将党(工)委审批意见和《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预备党员在评议中反映较差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应当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全体党员,结合党员“双评议”制度实施。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认定

第三条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

920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第五条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

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四章

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六条

处置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结论材料(即事实书面材料、同党员见面材料)和说明材

324

握的党员个人表现情况,由支委会讨论、支部大会表决,确定不合格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2、调查取证。由党支部确定2-3名党性强、业务熟、作风正的正式党员组成调查组,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及错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要查证摘抄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提取直接人证、物证和旁证。凡需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注明证明人的身份,将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前因后果、证明人与被证明人的关系等叙述清楚。调查的笔录应向证明人宣读,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摘抄的材料要由原件保存单位审查盖章。

查证时,调查人要与被调查人谈话,让其如实向组织说明自己的问题,并表明态度、写出自我检查材料;被调查人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3、撰写材料。(1)调查报告。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形式,综合分析研究,核实错误事实,说明事实真相,形成调查报告和事实认定材料,并报党支部审查。(2)结论材料。根据调查报告中认定的问题和经党支部审查确认的事实,撰写不合格党员综合考评鉴定材料,材料中应包括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所犯错误或存在问题、民主评议结果、事实认定依据、本人态度等内容。(3)说明材料。综合考评鉴定材料形成后,要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不合格党员本人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在结论材料上签署自己的意见,由调查组形成说明材料。党支部对其签署的意见和说明材料,要认真研究核实,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应重新调查取证,再提交支

委会讨论。

4、支委会讨论。结论材料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后,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根据调查结果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政策界限、处置原则、处置方式,慎重分析研究,提出对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处置意见。对党员所犯错误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作出结论,待问题查清后,再提出处置意见。

初步处置意见形成后,党支部要派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谈话,将支委会的初步处置意见和主要问题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并作好谈话记录。如果不合格党员对组织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支部提出申诉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如提出无理要求,态度恶劣、无理取闹的,党组织应对其严肃批评教育,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及本人态度,进行从严、从重处理。

5、支部大会表决。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意见进行讨论、表决。实到会党员应达到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以上;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进行监督指导。

会议主要程序为:(1)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事实依据、“双评议”结果、本人态度、支部初步处置意见等。(2)听取不合格党员的自我检查或说明、申辩。如不合格党员不参加会议,由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说明情况。(3)参会党员对不合格党员所犯错误事实、性质认定、处置意见等进行充分讨论,并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帮助或为其辩护。(4)参会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意见逐一进行表决,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处置决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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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评鉴定材料;(6)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7)本人检查材料、谈话记录和书面申辩说明材料;(8)宣布党(工)委处置决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党(工)委派人谈话的记录;(9)受限期改正处置党员的整改材料;(10)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党(工)委对不合格党员形成处置决定后,要将党(工)委审批意见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报组织部门备案;对自行脱党、退党和受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其档案材料由党(工)委保管,并将党(工)委审批意见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预备党员在评议中反映较差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应当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不合格党员处置

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不合格党员的情形

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通过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及时对其进行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中央,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县级及以下地方、部门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情形,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3)除名。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不含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反馈,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接受谈话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并允许申辩,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4)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基层党组织要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重点帮助其转化提高,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每半年作一次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改进帮教措施。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决定,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限期改正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也可与下年度民主评议工作合并进行。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处置不合格党员既要与党纪处分相区别,又要防止与党纪处分脱节或互相矛盾。对当年度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但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若还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理决定、基层党委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7篇:处置不合格党员

香格里拉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10-09 14:38:21 来源:县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按照州委组织部、州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文件的通知》(迪组发〔2014〕8号)文件精神,参照州委教育实践活动办《转发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开展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文件的通知》(迪群办〔2014〕4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文件为依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扎实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过细化标准、完善程序、健全制度、慎重处置等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提高的原则。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章》为重点,组织广大党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解决工作生活中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增强党员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能力。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实践特色,着力在推动本地本单位实际工作中制定评价党员的标准,既注重平时,更要看关键时刻的表现,进一步增强民主评议党员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效性、针对性。

3.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开地对党员进行评价。既要认真听取党员意见,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贯穿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全过程。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适当、程序规范。

4.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研究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党员评议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程序。对年老体弱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流动党员,可灵活开展分析评议工作。

三、实施范围 全县各级基层党组织。

四、方法步骤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从2014年9月开始至2015年10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9月29日—10月5日)。

1.研究制定方案。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党组织和县“两新”组织工委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各自党员队伍现状,制定符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时间阶段、目标任务、方法步骤、评价内容标准等。

2.进行宣传动员。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和群众代表会,并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本方案精神,广泛动员全体党员参加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促使党员思想有所触动,内心有所震动,人人有所行动。

3.开展学习教育。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精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提升自我政治素养,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明确评议标准,自觉参加活动。

(二)调查认定(2014年10月6日—10月12日)。4.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对组织生活会上民主评议被评为

“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除以上不合格党员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⑴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⑵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⑶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⑷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有效期限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⑸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⑹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参与非法信访或越级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⑺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⑻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⑼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⑽参加非法组织, 或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⑾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⑿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⒀缺失家庭责任,不孝顺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甚至虐待家庭成员。⒁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⒂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没有每两个月向其所在的党支部主动汇报情况,甚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⒃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不合格党员认定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⑴把腐败份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⑵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⑶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⑷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⑸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⑹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⑺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⑻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三)处置实施(2014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5日)。

5.处置程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⑴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⑵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各党(工)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⑶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各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党(工)委报县委组织部预审。

⑷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⑸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各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6.处置方式

⑴组织谈话。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处理意见被县委组织部审批后,党(工)委或支部应迅速找到被处置的党员谈话,教育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处理。组织谈话至少两人参加,并作好记录。不合格党员应在谈话记录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谈话的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⑵教育实施。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研究不合格党员教育引导形式。对确定需要教育引导的党员,党支部要落实2名正式党员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教育。教育内容除重点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外,还要结合行业特点和评议不合格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并跟踪监督,做好教育引导记录。

⑶组织审批。对认定为教育引导的不合格党员,教育期结束后,经党员和群众代表评议合格的,由党支部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⑷立卷归档。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除处理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外,民主评议资料、表决资料、调查材料、结论材料、会议记录、组织审批材料等,均交各党(工)委归档。

⑸跟踪帮教。党组织对受到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加强帮助教育,做到无情认定、有情操作。对限期改正期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根据其限期改正期间的表现作出相应决议。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党组织也要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四)总结提高(2015年10月16日—10月30日)。组织处置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总结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动态信息,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乡镇、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和纠正畏难情绪,坚决抵制“领导不重视、支部不认真、党员无所谓”敷衍了事的状况,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统一思想,立足实际,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2.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政治敏感性强的工作,稍处理不慎,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稳定大局。各级党组织要多动脑筋,想点子,出实招,统筹兼顾,科学谋划,既要突出特色,打造亮点,注重实效,又要兼顾党员队伍和谐稳定;既要讲求力度,把工作落实到位,又要讲究方法艺术;既要凸显教育实践活动主题,又要与保持共产党员纯洁性、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有机结合。

3.加强督导,增强实效。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切忌走形式、搞运动,雷声大,雨点小,要坚持教育引导为主导,治病救人为主线,必须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党员,取信于党组织。各地各单位既要深入思考,严肃对待,又要深入党员队伍群体调查了解,及时掌握实情,加强督导与检查,消除工作障碍;既要严格把关,不降低标准要求,又要不冤枉好人,委屈他人;既要有针对性、有目标、有重点的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严肃组织纪律,又要引领党员队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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