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疫苗工作汇报(精选8篇)_卫生院疫苗工作汇报

2022-02-12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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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山东疫苗案

总理力督:疫苗案办了!李克强总理近一个时期以来反复强调,现代政府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他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堪称此方面表率。4月13日的常务会,即回应了群众和企业两大关切。一是舆论高度关注的“疫苗案”,二是呼声越来越强的降低企业“五险一金”问题。当天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强化制度监管。群众关心这件事,国务院就盯着督办这件事。总理3月22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要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堵塞漏洞。这两方面,落实总理批示如何,给人民群众交代如何,此次常务会给出了初步答案。

3月28日国务院批准组成部门联合调查组,并成立国务院工作督查组。半个月时间,第一阶段调查处理工作基本完成,随即上常务会,向社会公开,可谓“及时”。目前各地已立案刑事案件192起,刑事拘留202人。根据已查明情况,常务会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从中可以看出决心:问责不玩虚的,对公职人员处理实打实,严肃并且精准。更可期待的是,会议明确了,下一步还要坚决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和失职渎职行为,并根据案件查处情况,提出进一步问责处理意见。

总理亦多次强调举一反三和标本兼治。与案件调查处理同步,相关条例高效修改。从此次常务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看,非常注重以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为导向,在制度设计上堵塞漏洞。健全的制度,构成严格监管的依据和根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这无疑是对现代政治伦理的一种强烈彰显。《决定》还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等内容。这既是对当下群众关切的一种直接回应,长远看也是对社会心理的一种有效抚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强化制度监管;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据新华社电

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

会议指出,我国的疫苗体系总体是安全可靠的,凡发现漏洞,必须坚决堵住。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发生后,国务院批准组成部门联合调查组,并成立国务院工作督查组,深入开展实地调查,推进全国协查联办。目前第一阶段调查处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查明,此次疫苗系列案件涉及面广,性质恶劣,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暴露出疫苗质量监管和使用管理不到位、对非法经营行为发现和查处不及时、一些干部不作为、监管和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教训深刻。会议要求抓紧完成对涉案疫苗接种人群的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妥善做好后续处置,并加快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疫苗管理长效机制。

目前各地已立案刑事案件192起,刑事拘留202人。根据已查明情况,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

第二类疫苗纳入省集中采购

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一要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二要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三要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对非法购销、未按规定储运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对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并严格属地监管职责,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决定》还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等内容。

■ 调查进展

疫苗案19批样本送检17批合格

据新华社电 3月28日,国务院批准成立部门联合调查组,并同时成立国务院工作督查组。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汇报。

2015年4月,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破获庞某、孙某(二人系母女)非法经营疫苗案。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庞、孙二人在未获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获取二类疫苗购销信息,购入二类疫苗加价销售给下游非法经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的22个银行账户(卡)中,涉嫌非法经营收款金额3.1亿元,支出2.6亿元。

专家组对查扣的12个品种32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已完成19批次样本检验,其中17批次样本的效力指标全部合格;一个乙肝免疫球蛋白(不属于疫苗)效力不合格;一个狂犬免疫球蛋白(不属于疫苗),效力合格,但大小蛋白分布指标不合格。

■ 措施

接种单位禁从厂家购买二类疫苗

昨日,记者从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精神,两部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研究建立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长效机制。

疫苗流通如何管?改革完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机制。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这将大大减少中间环节,有效解决第二类疫苗流通混乱的问题。加强疫苗冷链管理。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制定疫苗生产、储存、运输的操作规范,加强冷链运输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推进疫苗全程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并做到票证一致、票货一致、票款一致。严格禁止非法疫苗销售行为。未取得资质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疫苗买卖、储存、运输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疫苗,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赠送疫苗。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疫苗。

预防接种如何管?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医不得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同时,规范预防接种设施条件、疫苗和冷链管理、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以及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完善并落实政策保障机制。根据《中央编办、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确保落实各级疾控机构人员编制。疾控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要全额列入预算,对于财政投入不足的部分要进行认真核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科学核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科学核定县级疾控机构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单位接种服务费标准。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专家科学论证意见,逐步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建立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公平性和补偿效率。在未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机制之前,各地应仍按现行规定开展补偿工作。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

■ 焦点

官方公布涉案疫苗风险评估报告:

未发现涉案疫苗有效性下降情况

昨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涉案疫苗接种安全性和有效性风险评估报告》。报告称,基于数据分析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接种了涉案疫苗不会对受种者带来常规不良反应以外的安全性风险,没有发现涉案疫苗有效性下降的情况发生。

该报告称,专家委员会分析了全国和各省疫苗不良反应和疫苗针对疾病报告数据,赴涉案地区进行典型案例调研,分析了查扣涉案疫苗样品检验结果等,对接种涉案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风险等进行了分析与研判。

涉案疫苗流向山东等23个省份

报告称,目前我国每年儿童免费接种的第一类疫苗针对疾病覆盖脊髓灰质炎等12种疾病,儿童接种信息报告年均接种约4亿剂次,由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冷链系统分发至预防接种单位。本次疫苗案件不涉及第一类疫苗。

每年由受种者自费选择的第二类疫苗针对26种疾病,覆盖37种品类,每年报告接种的第二类疫苗约1亿剂次。本次涉案的12种第二类疫苗,均为正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本次涉案的疫苗流向山东等23个省份的部分基层接种单位。从查扣的涉案疫苗调查情况看,疫苗在庞氏母女经销仓库中未冷藏。2015年4月28日在案发现场被查扣的23000多支疫苗,现场温度为14℃,有23支储存时间超过4周,14000多支储存时间在1周以内。

涉案疫苗不会带来额外不良反应

通过对全国和涉案省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分析发现,12种涉案疫苗在重点涉案省份和其他省份的异常反应发生率无差异,变化趋势没有异常。此外,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查扣的涉案疫苗进行了安全性项目检验,即小鼠和豚鼠异常毒性试验,截至目前未发现异常。

基于多种证据,专家委员会经过综合评估认为,接种涉案疫苗不会对受种者带来常规不良反应以外的安全性风险。

疫苗有效性问题是专家委员会关注的另一个重点问题,也是制定后续处置措施的关键依据。

2016年3月21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涉案查封的12种27个批号的疫苗进行与效力有关的实验室检验。现已完成8种(12批)疫苗的实验室检测,包括腮腺炎疫苗、水痘疫苗、脊灰灭活疫苗、ACYW135群流脑多糖疫苗等。其中检测时尚在有效期内的疫苗2批(甲肝灭活疫苗和腮腺炎疫苗各1批),其他10批疫苗检测时已超过有效期1至8个月。所有已完成的检测结果均达到质量要求。结果提示,较短时间脱离冷链的查扣涉案疫苗的有效性未受到明显影响。

本次涉案的12种疫苗共涉及10种疾病,其中7种为法定报告传染病。通过分析发现,全国范围脊髓灰质炎自1994年以来保持无本土病例,甲型病毒性肝炎(甲肝)、乙型病毒性肝炎(乙肝)、流行性乙型脑炎(乙脑)、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脑)、狂犬病等自2005年以来呈持续下降趋势,流行性腮腺炎(腮腺炎)整体保持平稳。

通过分析2005年以来甲肝等6种法定传染病在重点涉案省份和其他省份的年发病率情况,相关疾病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未出现异常情况。

此外,通过对涉案疫苗针对疾病在全国和涉案省份的发病情况分析认为,未出现异常发病增高情况,预防接种的适龄儿童整体发病水平呈平稳或下降趋势。

没有发现狂犬疫苗未产生保护作用

通过数据分析,没有发现疫苗针对疾病发病率增高的情况,疫苗接种后异常反应发生率处于正常水平。个案调查没有发现接种疫苗后未产生保护效果的现象,例如2014年某县发生一起狂犬(后证实病毒阳性)咬伤16人事件,均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伤口处理、接种狂犬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疫苗保护,16人均未发病。

专家委员会还在山东采集了涉案狂犬病疫苗和非涉案疫苗受种者的血清标本,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测,两组人群的抗体水平一致,均达到保护水平。

调查显示,涉案疫苗属于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疫苗,在有效期内使用,在储运环节有脱离冷链的情况。专家委员会综合分析了疫苗的热稳定性特征、查扣涉案疫苗的检定结果、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及传染病疫情数据和现场调查等情况,认为:基于数据分析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接种了涉案疫苗不会对受种者带来常规不良反应以外的安全性风险,没有发现涉案疫苗有效性下降的情况发生。

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

■ 追问

相关疫苗受种者需补种吗?

昨晚,国家卫计委还发布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后续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称,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原则上,涉案疫苗流入地的相关疫苗受种者,均不需要进行补种。存有疑虑的受种者,可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咨询和核实。经接种单位综合评估,可在原接种单位免费补种。

还有多少批产品仍在检验?

昨晚,食药监总局网站挂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关于山东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应急检验情况的报告》。

报告中透露,目前尚有13批产品的检验仍在进行中,预计于4月29日前陆续完成检验。

■ 相关新闻

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等将调整

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从今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失业保险总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阶段性降低至19%。

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上述两项措施的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初步测算,采取以上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 声音

降费率会否造成待遇降低?

人社部社保所所长金维刚表示,降低社保费率,意在为企业降成本,但不能降参保职工的待遇。

“降费率不能‘摁下葫芦起了瓢’,未来随着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成本的变化,各项社保待遇还将逐步提高。”金维刚说。

今年上海在宣布降低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率后,上海市副市长时光辉介绍,下调社保费率,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上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上海会跟着国家“一起走”,该涨的一点都不会少。

然而,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鲁全表示,从目前社保基金的总量,以及国家财政补贴、国资划转社保等基金的外部收入来看,不存在总体上收支的不平衡和对支付的影响,但对个体而言,一种保险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是挂钩的,必须注意防范降费率在未来不影响劳动者的权益。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未来缴费人数肯定会比现在要减少,需要使用基金供养的退休职工会增多。基金长期支付压力仍然存在。”鲁全说。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认为,企业年金这样的补充保险如果能发展起来,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就会减轻,如果同时划拨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这项工作也做得好的话,降低养老保险的费率,既减轻企业负担,又平衡支付压力。

金维刚表示,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将会倒逼企业年金的发展,这也将减轻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新京报记者 吴为 赵实

■ 解读二类疫苗个别品种可能成本增加

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表示,新规定明确,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这是从供应的源头管理二类疫苗,意味着今后省(区)市县的疾控单位和接种部门不能再自行采购疫苗了。以前疫苗的生产企业可直接供应二类疫苗,今后不能了。此外,此前规定县级预防机构可给下级部门供应二类疫苗,今后这个供应权限上移至省级。

王月丹称,这一政策实行起来需要国家加大投入。首先,把二类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这非常考验省级平台的承受力和运转能力。增加如此多品种的二类疫苗项目,为保证系统运行顺畅,人员和资源可能需要相应增加。此外,目前二类疫苗供货渠道是多元的。如果生产企业不能直接供货,个别品种的流通品种成本可能会增加,因此个别二类疫苗的价格或将小幅上涨。

王月丹表示,由于二类疫苗属于自愿接种范围,有些二类品种的用量很少。从理论上来说国家批准的二类疫苗,省级平台就应有存货。但每个地级市县的货源布局可能不均匀,或许会影响供应。他建议地方政府可通过管理升级来解决,比如建立网上预约平台,建立冷链订购和运输物流系统。索温度记录可杜绝疫苗案

王月丹表示,现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但该规定执行并不严格,“追溯制度”的建立对于堵住疫苗流通中的漏洞非常重要。

王月丹强调,值得注意的是,“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他解释,目前我国的冷链运输车都可以记录温度,0.1度的温度变化都可以被记录下来。此外,记录是自动的设备,难以造假,个人很难在冷链车的温度上做手脚。

目前,仅一些地方要求“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从国家层面没有这样的规定。他说,这项规定对于杜绝山东疫苗案的再次出现有非常大的帮助,该案中疫苗储存温度是低于国家标准的。受到人身伤害还应强化追究刑责

王月丹表示,此前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法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的规定并未涉及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处罚,而此次提出“引咎辞职”无疑加大了对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问责力度。

王月丹表示,现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的第七十条应当修改,现行规定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王月丹认为,应该参照《食品安全法》,强化刑事责任的追究,而不能仅停留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他举例称,假如有人因为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中的疫苗受到某种程度上的人身伤害,那么诉诸司法后,只能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不能按照人身伤害去追究刑责。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

根据已查明情况,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下一步还要坚决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和失职渎职行为,并根据案件查处情况,提出进一步问责处理意见。

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

会议强调要立足标本兼治、强化制度监管,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

一要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

二要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

三要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对非法购销、未按规定储运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对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并严格属地监管职责,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

《决定》还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等内容。

第2篇:山东疫苗案件始末

山东疫苗事件

一、山东疫苗事件的始末

2016 年 3 月 11 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翟金亮告诉澎湃新闻,2010 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 25 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 18 个省市,涉案金额达 5.7 亿元。

山东疫苗事件始末

2015年4月,山东济南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疫苗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随后济南警方向全国20个地级市发出协查函,核实疫苗流向和使用单位。2016年2 月2日,济南警方向媒体通报此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6年3月18日——

山东济南某母女涉嫌非法经营二类疫苗被查出,涉案金额达5.7亿元,流入了全国18个省市

2016年3月19日——

被发现从此购进的疫苗涉及的24省市分别是: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山东,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

2016年3月20日—— 山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对警方提供的,关于庞某非法经营疫苗案查封疫苗品种的清单进行核实,发现实有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公布具体出事的疫苗名单。

2016年3月21日——

山东食药监局发布最新公告《山东采取有力措施严查非法经营疫苗案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卫计委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立即成立联合工作组,查清疫苗去向。9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嫌虚构销售渠道被通报。

2016年3月22日——

央视新闻【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 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2016年3月23日——

国家食药监局今日公布涉案药企新增4家,目前确定13家企业可能是造成涉案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主要责任单位。

截至3月23日,安徽省由食药监局、公安厅、卫计委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已经锁定涉嫌“山东非法疫苗案”的10名相关嫌疑人,10人的身份均已查清,其中有4 名上线、6名下线。目前,3名上线和1名下线已被控制,其余嫌疑人均已被锁定行踪。其中,2人及两家医药企业被立案,其余涉案人员和企业正在积极追查中。截至3月23日,安徽省尚未查出有山东非法疫苗流入。2016年3月24日——

目前已查明涉案上线人员41人,下线46人,涉案企业29家,非法接种疫苗机构16家,但由于案件时间长,涉案药品数量大,要查明所有疫苗流向需要一定时间。

目前江苏涉案9人已全部抓获;安徽专案组已锁定10名相关嫌疑人,其中2人及两家医药企业被立案;四川已刑拘3名涉案人员;福建已控制3名嫌疑人。目前根据山东济南非法疫苗案的线索,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深入追查,目前已立案6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0余人。

2016年3月25日——

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非法疫苗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学习贯彻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讲话中提出,涉案地区的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及时与食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沟通,摸清情况,主动介入侦查,依法严厉惩治相关刑事犯罪,严肃查办背后的职务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本月22日对该案件挂牌督办。

第3篇:论山东疫苗事件

论山东疫苗事件

摘要:食品药品问题最近几年屡次出现在新闻媒体中,无一不令人触目惊心,近来,又曝光出山东疫苗事件,立刻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在这震惊全国案件的背后,我国疫苗行业的潜规则和监管漏洞暴露了出来,同时相关立法也有瑕疵,这警醒我们必须在食品和药品安全上严加治理,以杜绝该类问题再次出现。

关键词:山东疫苗案;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经营罪

一、事请经过

2016年三月份,山东警方破获的一起非法经营疫苗案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2010年以来,山东省庞某卫与女儿孙某非法购进25种人用二类疫苗,调查中共梳理出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涉及全国24省市,涉案金额高达5.7亿元。庞某卫所贩卖疫苗虽是正规疫苗厂家生产,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

二、造成的影响

此次涉案的疫苗包括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12种疫苗无第一类疫苗,全部为第二类疫苗属于二类疫苗。根据我国的规定,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庞某所销售的这种未经2℃一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本可通过接种疫苗免疫来避免死亡,但接种问题疫苗导致免疫无效,接种者可能会感染发病死亡。虽然疫苗本身不会产生危险性,但过期或无效疫苗显然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这所造成的结果是致命的,其次,接种者花了钱,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可见过期疫苗、失效疫苗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对于接种者容易造成对传染疾病疏于防范,进而加重病情,财产损失的同时,对人身健康也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触犯的法律

关于第二类疫苗的流通,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条例所说的是有资质的疫苗批发企业,像庞式母女这样的个人显然是没有资格运输疫苗的,这样的个人运输很明显无法保证运输过程疫苗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庞式母女身为药剂师,知法犯法,严重挑战了法律的权威,下面我将简要阐述庞式母女的罪责。

1.案中庞某、孙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疫苗的行为严重违反《药

品管理法》规定。2.“生产、销售劣药罪”、案中庞式母女所销售的疫苗已然符合《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六)项之规定“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属于劣药。庞某系医生,后又开设防疫站,其女亦系医科院校毕业,此二人显然均具有疫苗的基本常识,对疫苗需要冷藏这一基本常识应当明知,对未加冷藏系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的药品规范应当明知,对不加冷藏可能导致疫苗变质、失效,也应当明知,即只要假药的认定成立,则嫌疑人主观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成立,符合销售假药罪的主观要件。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非法经营罪”。

庞某二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疫苗批发经营符合《刑法》第225条第一项中“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形。

四、量刑的问题

但在具体量刑时,又有些问题,按照本案情形,庞某二人所贩卖疫苗虽然是正规疫苗生产厂家生产的,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部分属于临期疫苗,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超过有效期的,为劣药。但要构成销售劣药罪,客观方面还需要发生损害结果,即至少达到 “对人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放达到起刑点。根据2009年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等情形,才能认定为造成了该项罪名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尽管本案中庞某二人符合销售劣药罪的行为模式,目前的案情看来却尚未有明确的损害后果,难以适用销售劣药这一罪名。除此之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企业管理部分第14条的规定,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均须经企业所在地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庞某二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疫苗批发经营,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一项中“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形,但非法经营罪的量刑相对销售劣药罪要轻很多,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罚金替代自由刑,与庞某大规模非法经营疫苗的行为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不相符合。

五、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建议 1.我国的疫苗运输监管中存在漏洞。

疫苗销售人员需要找渠道将快要到期的疫苗销售出去,这就给了庞氏母女机会,购买到这些临近过期的二类疫苗,再加价销售给其他疫苗贩子或接种单位,获取利润,这几乎已成为了疫苗行业的潜规则,这必须严加禁止。我国必须在生产疫苗厂商和接种中心这两处加强监管,做到从生产厂商处不非法流出疫苗,接种中心不接受以非法途径在市场上流通的疫苗。2.偏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疫苗接种问题

这种通过个人途径流通的疫苗大部分都会流通到乡村医生之类的偏远地方诊所,我们应集中力量整治偏远地区的小诊所,增加偏远地区的疫苗接种点,向普通群众宣传及普及疫苗接种的注意事项,确保每个人都能接种上质量合格的疫苗。

3.运输管理体系还不健全。

疫苗对温度有着严格特殊的要求,国家在疾控系统内建立了完善的疫苗储运冷链系统,从生产到接种的过程中疫苗始终需要处于冷藏设施设备规定的温度下。但目前基层大部分单位的冷藏设备以冰排速冻箱为主,温度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明显不能满足疫苗储存条件的要求;且二类疫苗存在其他渠道购进的情况,其储运条件无法保障,长时间未合理存储运输的疫苗的有效性可能就会受到影响。我国应加强运输体系的检查,确保有资质的企业运输体系达标,坚决取缔不合格的运输线。4.立法等级较低

疫苗作为一种特殊药品,名义上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但是在现实中并非如此。2015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虽将疫苗定性为药品,但是却没有专门的条款针对疫苗的监督管理,只在第100条将疫苗定性为药品,并在第102条规定“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我国疫苗安全监管领域的专门法规,但属于行政法规,在疫苗质量监管力度上明显不够,且比较单一。我国应加强立法强度,对疫苗类这种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不仅要充分调研我国目前疫苗安全工作的现状,而且在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前,还要请法律专家和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充分征集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及广大民众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结果及时进行法案的修订。5.处罚程度低

我们应加强疫苗这块的处罚力度,以此警戒想铤而走险的人 6.群众基础知识不普及 山东疫苗案在网上曝光后,引起了人们的恐慌,网上疯传毒疫苗会致人死亡,让大家不要去接种疫苗。这反应人们没有关于疫苗的基本知识,对我们普通群众来说,不要轻信网上的流言,不要对疫苗恐慌,从而不去接种疫苗,也不要随意传播网上的谣言,杞人忧天,我们应对国家充满信心,并且积极举报这些食品药品的非法行为,共同努力构建美好的社会。参考文献: [1]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S].2005-03-24.[2]吕进明.我国疫苗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25(3):54.[3]肖敏, 李英英.浅议山东疫苗事件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及建议[J].中国药房, 2016(16).

第4篇:山东问题疫苗事件

山东问题疫苗事件

 热点概述

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母女涉嫌非法购入2.6亿元非法疫苗,卖出金额3.1亿元,买卖涉案资金总额共计5.7亿元,非法获利5000多万。疫苗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此次涉及疫苗买卖线索的共有山东、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等24个省份近80个县市。根据已查明情况,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

 相关评论

@光明日报评论:“长时间大量的疫苗流入非法渠道,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说明我们的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漏洞。”李国庆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监管工作,目前我国有1.2万家药品批发企业、5000家药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对象数量多,基层人员缺乏,全国有药品检查资质的人员不足500人,监管检查存在死角盲区。

@人民日报评论:建议以此次事件为政策窗口,秉持“最小折腾,最稳路径,最大改善”的原则,从制度层面明确“食药警察”队伍。一方面,新队伍不新增行政编制,可通过现有食药稽查人员转换身份或公安民警转任岗位来实现。另一方面政策可先在国家和省级层面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市县和基层延伸。尤为重要的是,改革最终目的是突破单一行政监管的传统模式,综合运用刑事司法等手段治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真正落实用“四个最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 模拟题

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母女涉嫌非法购入2.6亿元非法疫苗,卖出金额3.1亿元,买卖涉案资金总额共计5.7亿元,非法获利5000多万。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 参考要点

此次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恐慌,很多家长深深担忧自己的孩子是否打上了问题疫苗。疫苗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尤其是少年儿童生命健康,是不可触碰的“红线”。此事不仅关乎孩子们未来的健康,还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必须要高度重视,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患未然。

此案暴露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一方面,监管本身难度大。一些违法企业虚构购销流向,上下游涉及的企业数量多,有的还涉及跨区域配合问题,都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例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庞某一人的上、下线就有300余人之多。而另一方面,具有资质的基层监管人员数量很少。加之近几年机构改革,好多人员轮岗等等也对基层监管带来一定的影响。

首先,应该对苗接种人群的风险进行,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妥善做好后续工作。其次,政府应切实控制、掌握此次疫苗事件的实际损害,完成相应的追责和依法惩处,推动健全监管体系,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是要让公众相信整个处理过程的真实性,恢复人们对国内疫苗可靠性的信心,最后,体的官员协同专业人士站出来,以他们的真诚、责任感带动舆论,使政府全面认真处理此事的决心具象化,因为机构和通知对公众来说毕竟有些笼统。让“机构”与“舆论”的互动变成人与人的直接沟通,效果可能更好。

政府高度重视此事件,并及时查处相关责任人,给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减少了百姓的恐慌。相信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一切违法行为、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终将无处藏身。

第5篇:山东信得动物疫苗有限公司企业概况

企 业 概 况

2010年山东信得科技集团设立了山东信得动物疫苗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山东省诸城市贾悦镇驻地,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是动物疫苗的生产、销售、研发、技术服务。山东信得动物疫苗有限公司系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中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五。

厂区坐落于山东省诸城市西部贾悦镇,占地面积50余亩,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515㎡、普通辅助区1000㎡、冷库1400㎡,质检室930㎡、动物试验室2060㎡。采购了细胞培养生物反应器等设备、仪器200多台套。车间建成后,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打通了全部生产线。

公司主要通过细胞悬浮培养技术,从事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灭活疫苗的生产。预计年产量可达15亿毫升。

公司目前成立了7个部门:生产部(综合班、健康细胞班、病毒班、配苗班、设动班、包装班等),质量部(质检、质保、实验动物)、财务部、办公室、采购部、技术部、销售部等。

公司现有员工96人,女员工40人,男员工56人;其中研究生学历及以上4人,本科26人,专科41人; 6人持中监所培训合格证书,7人拥有实验动物操作人员上岗证。能满足现阶段的生产需要。

山东信得动物疫苗有限公司投资1.5亿元建成了国内首家大规模细胞悬浮培养工艺生产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的GMP车间,该车间于2011年2月顺利通过农业部的GMP动态验收,并获得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十一五期间,在国家农业部加快提升兽药行业技术水平、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的号召下,信得公司做为主要课题承担单位开展的病毒性疫苗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被列入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卓越的科技成果。2012年6月,山东信得动物疫苗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共同获得了国内首个禽流感细胞苗新兽药证书。在此之前,全球范围只有欧盟批准了一个人用细胞培养工艺的禽流感疫苗。目前,大规模用于动物用禽流感疫苗的生产,在国际上仅信得一家。此项技术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在项目验收时也获得了业内专家同行的一致认可和好评。该项技术的主要创新贡献在于我们打破了多年来一直采鸡胚生产禽流感疫苗的技术瓶颈,在国际上率先采用细胞悬浮培养技术生产禽流感疫苗。该项目的成功标志着我国在禽流感疫苗的研发方面已经走到了世界技术前沿,具有极大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该技术的研发过程中我们通过对生产流感病毒疫苗最常用的细胞系之一MDCK细胞系进行改造,提高了其表面半乳糖苷α-2,3唾液酸转移酶受体的丰度,进而提高禽流感疫苗毒株的繁殖滴度。

应用生物反应器进行细胞大规模悬浮培养生产禽流感疫苗,是一次重大的技术革新,使生产工艺流程大大简化,生产过程更加可控,也使产品真正达到了抗原纯净无应激,品质均一更稳定,使用安全无污染。细胞悬浮培养技术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动物疫苗生产技术的更新换代,目前,在禽流感疫苗研制成功的基础上,信得公司又续办出了新城疫细胞弱毒苗和法氏囊细胞弱毒苗细胞悬浮培养技术的研究,力争在五年内使家禽鸡胚疫苗的生产全部实现细胞悬浮培养工艺的替代,减少对SPF鸡胚的依赖,为中国动物疫苗技术的升级而不懈努力,引领动保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6篇:山东疫苗案应急检验情况报告公布

山东疫苗案应急检验情况报告公布

关于前段时间疫苗案闹得沸沸扬扬,具体是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下面我们一起来听听报告吧!昨天,* 总理 * 主持召开 * 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通过《 * 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会议指出,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山东疫苗案

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刑拘202人357名公职人员被撤职或降级

会议指出,我国疫苗体系总体是安全可靠的,凡发现漏洞,必须坚决堵住。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发生后,* 批准组成部门联合调查组,并成立 * 工作督查组,深入开展实地调查,推进全国协查联办,加大案件查办督促指导力度,组织对查扣疫苗开展安全性有效性评估。目前第一阶段调查处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查明,此次疫苗系列案件涉及面广,性质恶劣,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暴露出疫苗质量监管和使用管理不到位、对非法经营行为发现和查处不及时、一些干部 *、监管和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教训深刻。

会议要求抓紧完成对涉案疫苗接种人群的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妥善做好后续处置,并加快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疫苗管理长效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目前各地已立案刑事案件192起,刑事拘留202人。根据已查明情况,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下一步还要坚决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和失职渎职行为,并根据案件查处情况,提出进一步问责处理意见。

□重点聚焦

药品批发企业将不再被允许经营疫苗

昨天的会议通过《 * 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后。当晚,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即发布消息表示,两部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 * 关于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研究建立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立疫苗生产销售全程追溯制度

【会议】: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

【两部委】:将加快建立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并做到票证一致、票货一致、票款一致。加强疫苗冷链管理,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制定疫苗生产、储存、运输的操作规范,加强冷链运输过程的规范化管理。>>解读

北京疫苗采购储存管理系统已覆盖一二类疫苗

根据xx年开始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疫苗存储配送全程有温度监控记录。

医院管理专家左立安解释,经营疫苗的药商需要有资质,有的可以经营一类疫苗,有的可以经营二类疫苗。但是有的企业没有生产疫苗的资质,就挂靠有资质的企业,这种在流通销售体制中出现的“挂靠”现象,则隐藏着较大的风险。

“从表面上看,(疫苗、药品销售)业务员以有正规GSP(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医药公司的名义去疫苗厂家接货,然后私下卖给了个人或者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这属于有GSP资质的医药公司对员工疏于管理。”但是实际上这些人其实都是个体户,他们和那些有GSP资质的企业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包关系,挂靠性质,说白了,他们就是利用这些企业掌握的GSP资质。

由于企业良莠不齐,因此,经过冷链运输储藏的二类疫苗存在着隐患。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其实就是对药商进行严格管控。

左立安表示,每一个疫苗的外包装上有一个可查询码,这个码可追溯到生产企业、以及接种到谁身上。加强对查询码的监管,有利于降低接种疫苗的风险。此外,关于追溯制度,目前,北京市已建立了《北京市疾控系统疫苗采购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信息化系统可以对北京市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按疫苗品种、剂型、规格、数量、效期进行疫苗进销存的完整记录,同时实现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资质文件、疫苗批签发文件或合格证明等文件的电子化管理。

记者检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其中第十九条规定,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类疫苗省级疾控统一采购

【会议】: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

【两部委】:将改革完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机制,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这将大大减少中间环节,有效解决第二类疫苗流通混乱的问题。>>解读 疫苗流通环节一致有效降低风险

《条例》规定,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根据《条例》,关于第一类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的使用计划,并向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关于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二类疫苗;县级疾控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二类疫苗。但这也导致了二类疫苗流通过程乱象丛生,采购供应渠道混乱以及监管薄弱等问题普遍存在。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表示,这一决定实施后,将使二类疫苗和一类疫苗的流通过程一致,从疫苗的出厂、流通、到接种单位等整个环节更加规范,风险也大大的减小。“疫苗安全、质量有保证,对病人也有好处。”

村医不得开展二类疫苗接种

昨天的 * 常务会议还提出,要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对非法购销、未按规定储运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对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并严格属地监管职责,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

对此,国家卫计委和食药监总局表示,未取得资质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疫苗买卖、储存、运输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疫苗,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赠送疫苗。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疫苗。

同时,将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医不得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规范预防接种设施条件、疫苗和冷链管理、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以及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确保落实各级疾控机构人员编制,疾控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要全额列入预算,对于财政投入不足的部分要进行认真核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检验报告

未现涉案疫苗有效性下降情况无需补种但仍可自愿补种

昨天,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了《山东非法疫苗案应急检验情况报告》及《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后续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

3月21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收到济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送检的32批山东涉案疫苗委托检验申请后,针对疫苗脱离冷链导致效力下降的可能,结合样品数量,制定了以有效性为主的检验方案,立即开展涉案疫苗应急检验工作。

截至4月10日,已完成了17批产品的应急检验。其中,12批为疫苗,4批为免疫球蛋白,1批为细菌溶解物。这中间,2批疫苗、1批免疫球蛋白和1批细菌溶解物在有效期内,10批疫苗和3批免疫球蛋白均过有效期。结果显示,12批疫苗效力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1批细菌溶解物符合标准规定;4批免疫球蛋白中,2批符合标准规定,2批不符合标准规定,其中1批效价和分子大小分布不符合标准规定,另1批效价符合标准规定,但分子大小不符合标准规定。

目前尚有15批产品的检验仍在进行中,预计于4月29日前陆续完成检验。

专家组结合对涉案疫苗安全性特征、疫苗热稳定性、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疫苗可控疾病监测、典型样本调查等分析评估,认为接种涉案疫苗不会带来常规不良反应以外的安全性风险,未发现涉案疫苗有效性下降的情况。

专家组初步判断,涉案疫苗受种者不需要进行补种,如果受种者存在疑惑,可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咨询,评估认为需要补种的可在原接种单位自愿补种,具体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

□昨日现场

* 谈疫苗案忆起三聚氰胺事件

“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性质恶劣,教训极其深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重于泰山,必须本着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彻查处理,绝不姑息!” * 总理在昨天的 * 常务会议上说。

他强调,要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药品监管体制和疫苗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 明确要求,要继续彻查案情,对每条线索都要建立台账,一查到底,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注意查清涉案人员、犯罪事实和疫苗流向。

“世界卫生组织经过科学论证认为,不正确储存或过期的疫苗几乎不会引起毒性反应,因此本事件的疫苗安全风险非常低。但相关部门必须要确立这样一种意识:‘风险低’不等于‘完全没有风险’。” * 说,“必须依法‘铁腕’打击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 表示,疫苗系列案件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制度漏洞。

“不符合运输规范的疫苗,怎么能流向这么多地方,而且持续了这么长时间?”总理语气严厉地说,“这里面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严肃处理;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干部责任心缺失、‘ * ’等问题。”

“要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标本兼治、有力管用的措施,从制度上根本堵塞缺陷漏洞,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总理说。* 强调,疫苗案不仅关系到人民健康,也事关政府公信力和国人对“中国制造”的信心。“前些年‘三聚氰胺’事件对整个奶粉行业造成的冲击至今仍有影响。我们决不能让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说。

他语重心长告诫与会者:“如果我们迟迟不能把‘中国制造’打造成金字招牌,老百姓(52.010, 0.00, 0.00%)就会用脚投票,去购买自己信得过的产品!”

他要求有关部门要尽快拿出提升消费品质量的对策方案,让“中国制造”升级为“中国质造”,提振消费者信心。

一位部门负责人发言中称,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向公众作出完整回应还比较困难。* 当即表示,要转变思路,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如果是 *,那就要马上调查、及时澄清;如果问题比较复杂,一时无法作出结论,那也要向公众表明,政府已经发现问题,正在迅速处理,并将尽早公布调查结果。”总理说。

* 再次强调,现代政府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这也是市场经济“预期管理”的重要手段。

“没有信心就没有活跃的市场。各地方、各部门要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树立社会信心,给市场一个积极稳定的预期。” * 说。>>回顾 xx年4月

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会同食品药品 * 稽查支队,破获庞某、孙某(二人系母女)非法经营疫苗案。公安机关查明,* 庞、孙二人在未获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利用网络聊天工具,获取二类疫苗购销信息,购入二类疫苗加价销售给下游非法经营人员。在 * 的22 个银行账户(卡)中,涉嫌非法经营收款金额3.1亿元,支出2.6亿元。xx年5月、6月

公安部治安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分别对此案挂牌督办。xx年6月2日

两名 * 被济南市公安局依法逮捕。xx年3月28日

* 批准成立部门联合调查组,并同时成立 * 工作督查组。xx年4月13日

* 常务会议听取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汇报。

内容仅供参考

第7篇:“任务驱动型”作文素材“山东疫苗事件”折射“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素材:“山东疫苗事件”折射“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素材:“山东疫苗事件”折射“社区矫正”监管“疏漏”

【作文素材】“山东疫苗事件”折射“社区矫正”监管“疏漏” 日前,媒体公开报道了山东问题疫苗事件,自2010年以来,主要涉案人员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进行运输销售,涉24省份80余县市,涉案人300余人,涉案金额达5.7亿元。

对于“问题疫苗”,用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的话说:“这是在杀人”。据称,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接种者免疫无效会感染发病死亡。后果严重性可见一斑。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问题疫苗的“祸首”——庞某卫,曾有非法经营疫苗犯罪“前科”:47岁的庞某卫原是山东省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医生,在该市牡丹区经营东城城区防疫门诊。2009年,庞某卫因非法经营人用二类疫苗,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但庞在缓刑期间“重操旧业”,且将非法经营疫苗的生意做得更大。

笔者不禁要问,对于缓刑犯的监管有何规定?谁来监管?是什么造成其从事非法经营的更加猖獗、疯狂?据公安部1995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犯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规定》第十五条: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由此看出,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是监管的主体,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是监管的辅助。据了解,当前许多地方对缓刑犯的监管大都放在了乡镇街道司法机关、社区居委会,并成立了“社区矫正中心”,集执法、管理、教育、帮扶于一体,对教育改造缓刑犯也切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是符合我国国情一种法律制度。

然而,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又有多少是“挂牌”、“挂名”不“挂失”?在矫正对象脱离监管“视线”后没能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一味地听信起初教育时的“信誓旦旦”:“一定悔改”、“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对矫正者疏于监管,本人定期的“签字”、报告制度成了他人“代签”、“电话报告”,不能同被“矫正者”民对面、促膝谈心、了解、教育。庞某卫的监管无疑成了“漏管”或者“管漏”,对于其报告的事项有关部门是否去核实?是否只听一面之词?这都是“漏管”的环节。另外也不排除甚至“脱管”、“托管”的可能,在质问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力的同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疫苗的生产、流通、使用建立更加完善的体系和机制,这是关乎一个人的健康、生命。健康不是调侃,生命不是儿戏。近年来,问题疫苗事件在山东,在许多省份都发生过,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是否我们也应学习有些有些西方国家的做法(如,美国1986年就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损害法案,对疫苗不良反应的监测、疫苗赔偿等涉及疫苗安全的问题作出规定),建立健全疫苗监管法律法规。

第8篇:免疫规划和疫苗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区免疫规划和疫苗管理

工作情况汇报

计划免疫是国家为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投入巨资预防传染病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免疫规划工作是我国卫生事业成效最为显著、影响最为广泛的工作之一。先后颁布了《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等,而且确定每年的四月二十五日为全国计划免疫宣传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免疫规划服务体系和疫苗供应冷链系统,紧紧围绕规范免疫接种门诊、控制乃至消灭相关疾病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情况

1、基本情况

*****区共辖3个镇、1个苏木和3个办事处,总人口数194053人,0—7岁儿童数为14391人。共有医疗接种单位7家,产科医院2家(只负责新生儿乙肝和卡介苗的接种)。区疾控中心免疫科负责全区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疫苗和注射器的供给、考核验收、重点人群疫苗监测,相关传染病监测工作。全区用于免疫冷库1座、冷链车1辆、冰箱20台、冰柜2台、速冻器1台,冰包45个,冰排452个。现有一类疫苗12种,预防结核病、乙型肝炎、脊髓灰

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甲型肝炎、乙脑共12种传染病。二类疫苗共8种,分别是狂犬疫苗、口服轮状疫苗、HIB疫苗、流感疫苗、灭活乙脑疫苗、肺炎疫苗、甲乙肝联合疫苗、水痘疫苗。

2、政策配套和保障机制

多年来,我区的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在区免疫规划协调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其它多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在全区免疫规划人员的辛勤努力下,常规免疫接种率水平一直稳定地保持的95%以上。2007—2010年,国家、自治区、市、区财政分别拨款***万、****万、****万、****万,其中用于冷链装备为1.721万,接种补助74.0180万,信息化设备投入4万元,信息化运行经费2.4万元,工作经费6万元。

3、预防接种服务管理

全区共有25名防疫人员负责疫苗接种工作,接种工作实行城区周免疫和农区旬免疫或半月免疫接种制度,疫苗接种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保证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全区各接种门诊均按标准规范化建设要求进行。

3.1 麻疹常规免疫开展情况:麻疹疫苗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5%以上,我区分别于2006年、2009年、2010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8月龄至4周岁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接种率均达95%以上。为杜绝我区适龄儿童麻疹的传播与流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2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按照市疾控中心文件精神,我区于2009年10月--2011年3月按要求开展了1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制定了《********区15岁

以下儿童乙型肝炎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实施方案》,对基层接种人员举办了3期培训班,截止到2011年3月底,我区累计完成免疫程序人数5116人,共接种10047针次,接种率达99.84%,圆满完成了对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生的儿童的乙肝查漏补种工作任务。

3.3脊髓灰质炎常规免疫工作开展情况。我区从1993年—2000年期间,按照国家统一布置,对4岁以下儿童普遍进行了8次16轮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之后在2004年、2009年及2010年分别开展了4岁以下流动儿童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服苗率均达95%以上,在儿童中迅速形成免疫保护。脊灰疫苗基础免疫接种率保持达到95%以上,自2000年以来未发生由野病毒引起的脊髓灰质炎病例,达到了无脊髓灰质炎的目标。

3.4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工作开展情况

2008年我区制定了*****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并每年对流动儿童进行专项考核,流动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达95%以上。

4、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

全区共配备免疫规划工作电脑7台,其中区疾控中心1台,基层医疗机构6台,从2009年3月份以来,我区七家接种单位均全部安装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客户端软件并启动了该系统,截止2011年6月份各地区共录入儿童个案接种信息8912条,录入率达96.5%,并按要求完成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新旧编码对接工作。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情况

从2006-2010年来,我区未发现一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虽然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和*********预防接

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要求执行,但是至今我区未发现一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

三、疫苗可预防疾病监测情况

截止2010年我区先后制定了脊灰、麻疹、流脑、乙肝、乙脑的监测方案。并按照要求对基层医务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共同完成监测指标。在2010年我区受中华预防医学会和北京市******区疾控中心的委托,共同开展了流感疫苗免前免后的抗体水平监测,共给我区投资13万元,目前正在对各样本抗体水平进行监测。监测前共培训社区、检验、接种工作人员两次共计60人次,覆盖我区******处六个社区。

几年来监测麻疹、AFP、流脑病例,无一例发病;2010年全区共有乙肝162例,其中慢性乙肝161例,未分型1例;辖区内15岁以下乙肝病人13例,流调率为100%。

四、疫苗管理情况

区疾控中心2006年制定了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我区2009年-2010年春季对在校小学生、幼儿园儿童进行了麻风腮、水痘疫苗接种工作。09年春季对中小学、托幼机构少年儿童进行了甲肝、乙肝疫苗接种工作。11年六月进行了流脑A+C结合疫苗接种工作。从08年-10年冬季进行了流感疫苗接种工作。

严格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生物制品管理,由免疫规划科制定了疫苗采购计划,详细记录生物制品出入库情况,冷链温度监测真实完整规范,购进每批疫苗都有运输记录和检验合格证。

五、免疫规划工作存在问题

1、防疫人员到临时接种室开展工作困难,影响了及时接种疫苗:在偏远乡村,5-10公里以内无出租车、公交车可乘坐,接种人员只能骑着自行车到接种点开展工作,条件艰苦,影响了及时接种疫苗。建议给接种人员尤其是偏远农村地区配备电动自行车或发放下乡交通补助。

2、基层由于免疫规划的办公用品配备不足,严重影响着我区免疫规划的工作效率和成绩。如有的地区微机没有配备、有的网络没有、有的无打印机、复印机等必备的办公用品,致使我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不能按要求正式启动和使用。

3、免疫规划专业人员缺乏,基层接种人员兼职太多,限制了免疫规划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一个区级疾控中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至少有5名从事免疫规划工作的专业人员,而我们只有2名,其中一名还是临时工。区上工作人员不足,基层也一样。很多的防疫人员,都是兼职的,有的兼出纳、兼妇幼工作或其他,由于兼职太多,致使工作顾此失彼,严重的影响了我区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发展。

六、建议与措施

1、增加免疫规划资金投入和冷链设备、微机的配备,增加用于免疫规划宣传、基层办公条件改善,建立标准规范接种室的资金投入,补充配备个别地区启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需要的微机和打印机、补充各种冷链装备、配备入村接种所需的交通工具。

2、尽快加速防疫人员队伍建设,补充免疫规划专业人员,为了免疫规划的发展,选派年轻的优秀人员充实免疫规划工作岗位,要保证防疫人员工资待遇,保证他们专职本职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热情和主动性,更好地完成我区的免疫规划工作,巩固工作成果。

3、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加强对防疫人员传染病知识、预防接种知识、微机操作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免疫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微机化的要求

七、小结

实施免疫预防接种,已经为保护儿童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免疫预防接种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标志性工程,具有“投入小、收益大”的显著特点,很多疾病可以通过免疫预防方法得到有效控制。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将继续全面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加强免疫规划专业队伍建设,以维持无脊髓灰质炎和加速控制麻疹为重点,以完善规范化接种门诊为基础,将免疫预防接种工作作为城镇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和改进免疫规划工作,完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和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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