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汇报(精选6篇)_刑罚执行监督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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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公安机关、监狱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执行财产刑(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监督;对 __执行死刑活动的临场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办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为了加强我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先后到区 __、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区看守所对我区20**年以来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方针,为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和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刑罚执行重点环节的监督成效 1.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通过检查法院 __、执行通知书和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档案等方式,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20**年以来,监督纠正刑罚交付执行中的各类违法案件**件,其中,纠正法院执行文书未及时送达6件,未生效判决违法交付执行1件,纠正看守所违规留所服刑5件。
2.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机制,通过复核申报材料、列席评审会、找服刑人员谈话、与监管干警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行为。20**年以来,共列席评审会议5次,审查提请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纠正不当减刑案件1件,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件。
3.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严格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在社区矫正中心设立“**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帮教中心联络室”,每周由监外执行检察官派驻1-2天,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情况,及时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促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规范有效。20**年以来,共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检察17次,巡视抽查22次,清理出社区矫正罪犯脱漏管32人次,对在社区矫正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被裁定撤销缓刑罪犯,同步监督收监8人。
4.加强对新增监督职能探索力度。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要求,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实践。对 __刑事判决罚金执行进行了专项检察,共发现的判决未生效收取罚金、__未明确规定执行时限等违规问题5件,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了整改。
(二)监管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成效
1.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检察。始终把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评查和重大节日、敏感时段全程同步监督检查“四查制”和检察长、副检察长深入监管场所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制度,从细处着眼、小事入手,防微杜渐,努力将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20**年以来,开展安全大检查68次,开展专项检查30余次,召开安全工作联席会议7次,提出整改意见11条,发出检察建议3份;监管部门严肃处理“牢头狱霸”和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人员7人。
2.积极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加强对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相关办案机关严格遵守“一证通”制度,监督看守所执行羁押期满前7天向办案单位催办工作,对经催办后仍未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单位,依职发出书面监督函,监督办案机关严格执行“一证通”前置换押。20**年以来,监督纠正因不及时换押造成的假性超期羁押15件,向办案单位发出羁押期限检察监督函,依法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加强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查处。坚持把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措施,监所检察部门立足职责,主动学习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技巧,积极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20**年以来,共受理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线索4件,初查4件。
(三)落实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的成效
1.开展羁押审查工作。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扩大案件、建立配套机制,积极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减少了不当羁押。20**年以来,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件,提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10件,皆被办案单位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实行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进监舍制度,严格落实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规定,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监管活动中滥用戒具、超时禁闭等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情况26人次。3.妥善处理控告申诉。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20**年以来,共受理被刑事执行人及其亲属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件,定人员、定时限调查复核后,全部妥善处理,无不办、漏办案件,无涉检信访案件。
多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在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刑罚执行观念有待更进一步更新、刑罚执行重点有待更进一步突出、刑罚执行机制有待更进一步健全、刑罚执行宣传有待更进一步重视、刑罚执行监督基础有待更进一步打牢、刑罚执行队伍有待更进一步加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更新工作观念,切实发挥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观念,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能定位,不断强化 __意识,探索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深入查找自身司法不严、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二)要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增强刑罚执行监督效果
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违规留所服刑等问题的监督;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和又犯罪的监督;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方法。同时,要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化驻所检察室与监管单位信息平台建设;要健全对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机制,争取在查办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取得新的进展。
(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科学统一的业务规范体系,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要研究制定刑罚执行监督业务规范机制、高效的信息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考评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要加强与政法各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共同研究完善相关业务程序衔接的工作制度。要完善外部宣传和监督制约机制,注重运用新闻媒体,增强执法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增进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对于重大检察工作部署、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区委、人大报告。
(四)要加大保障力度,强化刑罚执行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支持,及时更新监控设备,配齐配强技术装备、执法特种交通车辆等,以保障刑罚执行安全。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教育和引导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加强系统性业务培训,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发现、监督、纠正、查处刑事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能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内容仅供参考
第2篇:关于刑罚监外执行监督规范化的思考
关于刑罚监外执行监督规范化的思考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重视和运用,刑事处罚的轻刑化趋势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非监禁化趋势日渐显现。近年来,被判处管制、适用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比例正逐渐加大。由于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以监禁场所内的执行活动为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随着刑罚执行方式的变化,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盲区也日渐扩大,刑罚监外执行监督的规范化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崭新课题。
一、推动刑罚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是解决当前监外刑罚执行活动突出问题的必要路径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基本的业务之一,而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则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刑罚执行分为监内执行和监外执行。监内执行,因犯罪分子在监狱和看守所服刑而使监内执行监督工作比较容易。监外执行,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作出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由执行机关对在家居住的罪犯执行刑罚。具体可作出以下分述:
(一)刑罚监外执行活动存在诸多问题
由于刑罚执行改革还刚刚起步,法律规定又过于原则,实践中非监禁化的执行措施尚停留于概念和表象上,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于被判外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些条文,只是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罪犯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如何交接、执行机关如何执行、考察和监督,执行机关如果执行、考察和监督的工作失职应收何种处罚,如果罪犯不配合执行机关的工作将受到何种处罚等等这些均没有具体的规定。
2.文书送达和人员交付执行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多种因素组合成的:(1)法院文书送达和交付执行工作不规范,有的法律文书送达滞后,有的甚至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应当送达的机关和部门;(2)公安局没有明确统一收取法律文书的部门,使有的法律文书直接送到派出所,有的送到公安分局,造成内部交付执行环节脱节、文书交接工作不畅的现象;(3)部分执行地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地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这里的“居住地”一般理解为户口所在地,但是也可以理解为经常居住地。当前,人口流动性极大,特别是一些打工或经营者,居无定所,人户分离的现象极为普遍,到底应该在户口所在地还是在经常居住地,就面临着一个选择的问题,同时也可能存在两地执行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4)部分执行机关不明确。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往往由监狱管理部门决定,副本交检察院备案;假释由法院做出裁定,副本交检察院,这其中如何进行监督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上规定不具体,操作中自然会产生困难;(5)全国各地送达执行书的送达方式不一致,容易造成脱漏管情况。
3.人民检察院在刑罚监督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该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权。但是,如何落实刑罚执行监督权,不是依靠一条法律条文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如仅通过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规格,也使刑罚执行机关不一定配合检察院的刑罚执行监督权,特别是刑罚监外执行的监督权,由此给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4.刑罚监监外执行监管客观上存在难度大的问题。我国是一个具有户籍制度的国家。《刑事诉讼法》所称的监外执行的居住地一般是指户籍所在地。但同时,我国又是一个流动人口极大的国家,往往犯罪分子的经常居住地已经不是户籍所在地,而且,犯罪地可能又是另外一个地方,这就造成犯罪地(案件管辖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三者不一致,容易造成部分环节无法衔接而致无法监督。同时,我国目前经济水平不够高,国土幅员广阔,地区差异比较大,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经费不足的现象,要想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刑罚监外执行水平提升到一个比较高的高度一时还比较困难。
5.公安、法院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1)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作为直接管理被监管人员的公安机关,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主要体现在:①监外执行条件丧失,如女犯哺乳期满,生病犯人病愈之后,再行收监环节无人管。这些被监管人员长期无人管教,会在思想上产生误解,认为已不需再负法律责任,便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原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执行。②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监管人员管理较难。如果他们不遵守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等相关规定,由于此类人员的主刑已满,不能再行收监,致使难以有效监管,尽管可处治安拘留,但很少执行。究其原因,是公安机关事务繁多,难免有顾暇不及的地方,对履行监管职责缺乏相应指导;公安机关、司法局、社区矫正办等组织的协调联系也不够密切。
另外,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之后,须对被监管人员的罪行、期限、应遵守的规定在其居住地内向居民张榜公开,以便群众监督。但当被监管人员监管期限届满后,没有一纸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来宣告执行届满,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完整性。
(2)调查发现,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有时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特别是由外地法院判决的,被监管人员回来后,基层政法单位依然不能掌握,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解决刑罚监外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必须确立法定程序,明确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
过去,对于刑罚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表现为“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即由政法委或者检察机关牵头,联合公(检)法司等部门开展专项清理检查活动。如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牵头开展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在湖北、广东等六个省部署开展了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专项检察活动。这些专项清理检查活动,对于纠正刑罚监外执行中的违规违法问题起到了很大作用,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但是,上述专项活也存在局限性:(1)时效性不强,总是要等到问题积累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时由省级以上某一部门大力推动才得以开展治理;(2)治标不治本,侧重于解决积存的突出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和制度上解决问题,导致一边清理整顿一边发生同样的问题,同样的问题反复发生;(3)工作效率低。由于“运动式”的专项治理活动没有连贯性,每次都要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查清基本情况,重复劳动多。因此,必须确立法定程序,将刑罚监外执行制度在刑法中明确表述,参照《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明确刑罚监外执行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以规范,有法可依。
二、提出监外刑罚执行监督的规范化,就是要解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游离子刑罚执行活动之外的现状
刑罚监外执行监督规范化,是指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纳入到刑事诉讼框架内,规范刑罚执行监督的诉讼监督,使法律监督成为监外执行活动中的必经程序,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监督权力的正当性
根据依法监督的要求,检察机关的各项监督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抽象,缺乏法定的监督措施,导致检察机关采取具体措施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时,其具体监督措施并无明确的法律授权,缺乏监督权威。
(二)监督措施的程序性。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理设计刑罚监外执行程序,把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植入到刑罚执行活动中去,改变“刑罚的交付执行,基本是在交付执行主体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运行,在程序结构上并没有设计检察机关可以介入其中进行监督。”的现状。规定凡是执行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力时,都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监督程序,而非只有违法情形才接受监督,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成为监外执行活动中常规性的工作程序。
(三)监督活动的同步性。
通过设臵审查批准等形式的监督程序,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通过同步监督及时有效地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解决刑罚执行中监督不及时,裁定、决定作出后难以纠正,即使得到纠正也影响刑罚执行活动的稳定性和严肃性等问题。
(四)监督决定的强制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口头通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直接立案侦查犯罪等形式监督,但除立案侦查外,其它监督措施并无明确的法律效力,也未规定被监督单位拒绝接受或拒不纠正错误时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流于形式。因此,要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活动法定的监督手段,并设臵刑事诉讼法上的法律责任(后果),如相关机关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定时限内启动何种法定程序,相关机关不启动法定程序则构成刑事诉讼中的渎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监督力量的稳定性
加强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机构建设和专门监督人才的培养,保证有专门的监督部门、充足的监督人员从事该项监督工作;加大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开展该项监督情况的考核力度,督促落实监督力量的配备。
三、实现刑罚监外执行监督规范化的思考与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定
1.加强立法,细化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权,实现刑罚监外执行监督规范化。从刑事法律体系来看,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法,对前两者我国法律都有明确详尽的规定,但目前我国没有刑事执行法,它的主要内容包含在刑法和刑诉法中,而刑法、刑诉法没有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做出详细的规定,由此给刑罚执行监督带来了困难。刑罚主体多元化,也给监督工作造成不便。作为监所检察来说,通常是以检察建议来行使监督权,而执行机关不—定接受检察建议,这就使监督权不—定能够落到实处,也挫伤了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
2.实现刑罚执行监督规范化,关键还是有赖于法律的完善,因为监督必须是法律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立法,从法律上提高刑事执行的地位,细化刑事执行的程序及相应的各项措施,将执行的有关规定集中化和具体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彻底克服刑罚执行规定的过于简单、原则、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同时,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权力。检察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规定的手段,对违反诉讼程序规范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后,被监督者必须作出法律规定的反应,且这种反应应当是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或对违法者追究相应的责任。只有权责明确了,检察机关才能规范各项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与执行机关既相互配合又予以合法监督,共同完成刑罚执行的任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更新监督理念
1.丰富刑罚执行监督的内涵,纠正过去把刑罚执行监督等同于监所检察监督,忽视刑罚监外执行监督的片面认识,树立监所内监督与监外执行监督并重的监督观念。
2.纠正监所检察部门为二线监督部门的认识倾向。长期以来,在基层检察院由于监所检察工作按部就班,被视为二线监督部门,配备人员较少,且年龄结构偏大,监督专业人才欠缺,制约了该项监督工作的发展。要充分认识刑罚执行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采取必要措施在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科技装备建设等方面加大力度。
(三)完善监督机制
1.完善刑罚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刑罚监外执行监督难关键在于刑罚监外执行难。而监外执行难的根本,如前所述是立法不够完善,存在比较多的漏洞。因此,应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刑罚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内容上要重点明确执行机关、明确执行地,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和罪犯的移交程序,详细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看守所、监狱、基层组织以及罪犯单位的工作职责,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的义务和权利,并且明确各责任机关、责任人如有违反相关职责,应受到何种惩罚,罪犯不予配合各单位的执行和监督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惩处等。在立法机关上,最好是人大常委审议通过、颁布实施。这样一来,这部法律就是一部刑事执行法,与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共同构建起我国完整的刑法体系。
2.建立“监外执行罪犯信息管理系统”。针对交付执行环节脱节,文书交接不畅的问题,建议建立“监外执行罪犯信息管理系统”,将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监外执行工作纳入系统管理,实现信息电子化、网络化、系统化,从而建立起一套符合监外执行监督实际需要的信息库和网络管理模式,使监外执行罪犯管理实现数据化、科学化管理。
3.切实落实“公检法司”四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可以在短时间内,建立健全符合辖区实际情况的监外执行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划清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包括统一协调好法律文书的交付执行环节。由“公检法司”联合组成监外执行监督小组,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局部或全面核查纠正,实现核查纠正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并将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纳入各部门一年一度的年终考核。这种机制启动起来比较迅速,效率也比较高效,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和制度。
4.全面建立刑罚执行监督责任制。为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防止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责任制,使检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到位。这种责任制的内容应当包括:检察人员承担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为履行职责而享有的权利、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形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只有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才能确保责、权相统一,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3篇:大胆探索务实创新切实做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全省监所检察工作会议材料之三
大胆探索 务实创新 切实做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
刑罚执行监督是派出检察院的主要职能。以前我们对监狱刑罚执行监督大都还停留在事后监督这一层面,对监管改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狱在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过程中,“暗箱操作”、钱权交易、钱刑交易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今年来,我们不断创新监督理念,探索监督途径,规范监督程序,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较好地得到了拓展和深化,有效地推动了驻狱检察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监督理念,为刑罚执行监督营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实践反复证明:做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争取监狱党委的重视与支持是基础、是前提。在目前的司法背景下,离开监狱党委的重视、支持,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不可能顺利开展。怎样把监督与被监督这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之间的关系理顺,为刑罚执行监督营造一个良好的外围环境。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对监狱检察监督进行准确定位。前几年,我们和监狱的关系进入了一个低谷,监狱对检察监督不太理解和信任,甚至人为设置障碍,大多数的干警思想上也产生了畏难情绪,履行监督职能缩手缩脚。对此,院党组对近年来全院的执法状况和狱检关系进行了全面分析、深刻反思,认真查找自身在检察监督中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深入开展思想讨论,在全院干警的头脑中逐步形成了一个新的监督理念:监督的性质是制约而不是分权,监督的实质是支持而不是添乱,监督的取向是关心而不是找岔,监督的目的是预防而不是查案,监督的目标是双赢而不是拆台。检察院关于检察监督的这一定位,在监狱产生了强烈反响,得到了监狱上下的一致认同。
二是找准监督与被监督的结合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是我们进行执法监督的终极手段,而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则是终极目标,这和监狱执法的目标是相一致的,也就成了密切狱检关系的一个结合点。自前年以来,我们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领域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两家先后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联系与配合,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津市监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若干规定》。通过建立制度,采取过硬的措施,监狱职务犯罪案件大大减少,执法状况明显好转。我院的预防职务犯罪也因此而被省院评为优秀项目。今年,我们继续突出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的关口前移,推行狱务公开和检务公开,发现问题苗头及时予以纠正,而不是等出了问题再查处。监狱从内心感受到,我们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司法干警,是从根本上预防违法犯罪,而不是拔草寻蛇打,不是找岔子,进而更加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监督。
三是统一狱检两家对法律的认知。今年,司法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监狱管理局相继颁发了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提及的内容少,且大都是原则性、事后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出台后,少数干警有些茫然,认为束缚了我们的手脚,以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更难做。而监狱有关部门和干警也因此而对我们登记罪犯考核分、收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对象名册、事前对减刑假释对象进行考察、参加监狱评审会议表示异议,认为我们管得太多、太细,越俎代庖,种了别人的责任田。而理论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监狱检察超前监督、全程监督缺乏法律依据,需待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后方能实行。不消除这些认识误区,我们的工作就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我们已经探索的工作经验和小机关大派驻的工作模式就会大打折扣。我们通过多种形式与监狱领导、监区负责人、管教干警沟通思想最终形成共识:上级规定与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不矛盾、不冲突,法律赋予派驻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是全方位的、全程的,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们对监狱的监督应当和监狱工作同步甚至超前进行,这样才能防范于未然,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监狱工作。相反,如果都搞事后监督,等出了问题再去查,去纠正,势必工作难度更大、监管改造的成本会更高,也不利于监狱工作,不利于保护司法干警。因此,同步全程监督是我们的最佳方式,这一点不能有丝毫动摇二、拓展监督途径,把刑罚执行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对刑罚执行如何实行监督,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一切都在探索之中。今年我们主要是立足不断发展变化的监管改造工作实际,突破多年来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形成的思维定势,努力拓展刑罚执行监督的途径。
一是变事后监督为超前监督,实现监督关口前移。以往我们的监督环节设在监狱研究提请阶段,即监狱收到各个监区的呈报减刑、假释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再进行集体研究,我们参加监狱集体研究会议,发表检察意见。这种监督就是事后性的。因为我们对研究对象的考核分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有重大违规行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并不了解,只能就监区呈报的材料发表意见。去年,我们将监督的环节提前到各监区呈报材料的环节,即监区向监狱呈报减刑假释材料的同时,将呈报对象名册抄送我院驻队检察室,我们根据名册进行考察。通过实践,我们感到这样监督还是不能落到实处。由于时间短,我们对这些对象仍只能作一般性的调查了解,这些对象是否真正符合条件我们仍然心中无数。今年,我们将监督的关口移到罪犯的考核计分环节,即对罪犯的日常考核计分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监督。每月底,检察室对每个罪犯的考核分登录检察台帐,并针对性地进行调查了解,对考核计分的客观公正性进行检察。由于监督前移,我们对每个罪犯的考核分随时都心中有数,打开台帐,哪些罪犯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哪些不符合,一目了然。参加监狱集体评审会议时,就能够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从而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事后的、形式上的监督。
二是变阶段性监督为全程监督,实现监督无缝覆盖。罪犯从入监到释放,其间,监管改造工作有多个环节。以往,我们从监狱研究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阶段才开始进行检察监督。而对此阶段前和法院裁定下达后罪犯的刑罚执行情况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监督。今年,我们从罪犯入监起即进行全程监督。对每一名罪犯的服刑期间的所有计分考核情况、表扬惩罚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现实改造表现都分门别类地登录我们的检察台帐、输入微机进行管理。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从日常考核到考察、参加监狱集体评审,每个环节都监督到位,不遗漏任何一个环节,不遗漏任何一名罪犯,不放过任何一个事由。过去对罪犯保外就医是否符合条件我们一直心中无底,从今年开始,对保外就医,每月底检察室到各监区登记一次病残罪犯情况,到监狱医院了解一次罪犯住院治疗情况,对哪些对象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平时做到心中有数,监区向监狱报送保外就医对象材料时,将拟保外就医对象名册抄送检察室,检察室根据平时登记的情况就能够初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然后检察人员和监狱病残鉴定小组对拟报保外对象进行实地目测,再由鉴定小组作出病残鉴定,并将鉴定结论抄送驻狱检察室。各项手续完备后,检察室干警参加监狱集体研究。保外就医获得批准后,由监区派员押解交付执行,并将交付执行手续副本抄送驻队检察室,必要时,检察室可派员参与交付执行工作。这样,从罪犯保外就医的呈报到交付执行,每个环节我们都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三是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实现监督良性互动。过去我们的刑罚执行监督是等材料送上门才进行审查把关,等发现问题再去进行调查、纠正,而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奖励记功、病残等动态信息无从掌握。这种监督是相对静止的,不能随时掌握变化了的情况,因而监督也是浮于表面的,不深入的。今年以来,我们严格按照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关于网络管理、动态监督的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密切注意刑罚执行动态,全面收集信息,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纠正意见,督促监狱整改。监狱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检察院,实现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今年主要是严格落实《检察室日、周、月、季工作制度》。对每天、每周、每月、每季所要开展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和其他执法监督工作,都坚决贯彻落实到位。如每天都要了解罪犯异动情况、罪犯因病休息和住院情况、每周都要了解一次监狱医院病残罪犯住院情况,每月底要了解罪犯奖励和惩罚情况等等。这些情况都随时登录检察表卡和台帐并录入微机,随时进行调整,确保准确及时。这样,我们除了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外,还从多角度、多层面了解收集刑罚执行监督的情况,并实行动态性的管理,使刑罚执行监督形成了多环节、多方位、多途径的整体连动机制。前不久,在省院监检处的直接关心、支持下,我院与津市监狱成功实现了网络对接,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网络我们能在第一时间将各种监管活动和工作流程纳入视野,能随时准确掌握监管活动和各项数据、情况。根据数据可以分析某项工作的动态和进展,并能进行数据生成和解读,从而随时获取准确真实的情况,及时抓住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如我们通过网络可以随时掌握罪犯的收押、释放、异动等情况,可以随时掌握罪犯的改造表现,平时立功、受奖、受罚以及身体健康情况,并通过计算机累计,为执法检察工作提供了快捷、准确、科学的依据。目前,尽管我们的联网网络运行时间不长,但我们已深切地感受到监狱检察网络化管理带来的不仅仅是监督手段和方法的创新,而更重要的是执法理念的创新,通过网络实现动态监督,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传统的监狱检察工作模式,提高了法律监督的开放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规范监督程序,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过去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检察工作,很大程度是凭关系和个人感情办事,监狱基层监区并不完全知晓我们刑罚执行监督到底有哪些具体工作,监区应该从哪些方面配合检察监督工作,导致了双方在工作中出现了不合拍、不理解的情况,甚至产生了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今年上半年,我们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与监狱党委多次进行讨论研究修改,共同印发了《监狱检察监督工作规范》,发到狱检两家职能部门和监狱各基层监区。《规范》包括减刑、假释检察监督、保外就医检察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对如何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和其他常规执法检察都作了详尽的规定,明确了狱检双方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确定了各项工作、各个环节的办理步骤和程序,成为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为了确保《规范》能全面贯彻执行,我们和津市监狱在6月13日召开了一次隆重的工作联系会议,监狱长、政委、主管副监狱长、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改造线部门负责人和各监区监区长、分管改造工作的副监区长30余人参加了这次联系会议。会上,全体与会人员对《规范》的施行认识高度统一,监狱长、政委、分管副监狱长均讲话,明令要求各监区立即行动起来,无条件地、不折不哲地贯彻执行《规范》。《规范》出台以后,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进一步具体,程序进一步明确,以前干警下去搞监督摸情况都是跟在别人屁股后面转,有时还要看别人脸色行事,收集情况不全面,统计的数据不准确,办每一件事都很难。有了规范后,检察室对各监区的情况都十分清楚,各项检察都井然有序。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完成了登录台帐、考察、监督三到位。完善了罪犯考核的检察、罪犯奖惩、病残罪犯情况登记表,对所有罪犯的考核分都登录并输入微机,建立了罪犯病残档案,对罪犯的重大奖励和违规均进行调查了解登记建档,收集了各监区向监狱呈报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名册,严格按照《监狱检察监督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今年第一批各监区向监狱呈报的291名减刑对象、21名假释对象进行了全面考察,发现考核分较低予以呈报减刑的对象8名,经考察基本符合条件6人,对不符合条件的2人提出检察意见后,监区撤回材料暂缓呈报,对考核分较高的13人未予呈报进行了考察,属罪犯自愿不报,待条件成熟一次报减余刑释放,属正常情况。对监狱拟办保外就医的7名对象进行了考察,发现1人病情不符合条件,提出检察意见后监狱撤销了其呈报材料。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第4篇: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政治思想工作汇报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政治思想工作汇
报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四人,肩负着辖区内所有刑侦部门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由于地处市中区,刑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我们以全市1/10的侦查监督干警数,承担着全市近1/3的侦查监督工作任务。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
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近年来,我们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尊重人、信任人,又善于培养人、塑造人;既关心人、帮助
人,又积极理解人、支持人;既激励人、鼓舞人,又严格管理人、规范人,进一步增强全科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初步形成了以“团结拼搏、奉献向上”为主题的科室精神。通过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近几年来,我科所办案件的准确率均达到100,人均办案数量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位,在市院组织的量化考评中,连续三年荣获第一名,连续三年被市院和本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被市院记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区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有2人次受到省级表彰,6人次受到市、区级表彰。我们政治思想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一、学英模,抓教育学习,升华干警的思想境界 队伍是根本,素质是基础,教育是先导。我们针对以往重业务轻思想政治工作的不良倾向,狠抓了政治教育学习。首先,我们在“三个代表”以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学习教育活动中,实行统一学习与分散自觉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要求干警,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学习任务,并针对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整改措施,写出了学习心得,使干警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到了升华和提高。另外,我们还注意运用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来教育干警,先后组织干警学习了白云、牛玉儒、任长霞等同志的先进事迹,让干警对照英模事迹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通过学习激发干警自身的高尚情感,调动干警积极的内在动力,使他们在学习英模人物中升华自己的思想境界。由于我们的思想教育跟上了,正确的政治观念在干警心中牢牢扎下了根,才保证了繁重的业务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引导、培育正气,让公平正义成为每位干警的永恒追求 公正,是司法机关安身立命之本,是国家和人民对司法机关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最大希望是什么?是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最高要求是什么?还是司法公正。为实现公正执法的根本要求,必须优化检察官的公正执法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为谁办案,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和侵蚀,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不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不滥用权力,自觉廉洁执法。工作中我们注意引导培育科室正气,教育干警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高尚的人格形象,增强干警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常言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从平常的小事入手,注意培养干警的正气与正义感,使每名干警都能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做到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干警把“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勤勤恳恳做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把公平正义作为自己永恒的追求,把做人民满意的检察官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
三、创造团结和谐的科室氛围,让每位干警享受团结的快乐和集体的关爱
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关心和尊重,也都希望付出关爱去实现自己的爱心,因此,我们把创造团结和谐的科室氛围做为科室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团结是一种快乐,互助是一种美德”的理念,强化团结意识,形成工作合力。作为一个集体,团结是干好工作的基础,也只有干警齐心,工作才能出成绩。首先我们引导干警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不断增强干警的集体荣誉感,使干警牢固树立“科兴我荣,科衰我耻”的意识,从而使干警把个人的荣辱和进步与科室的荣辱和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次是注意工作方法,时刻注意绷紧团结这根弦,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尤其是科长要顾全大局,带头讲团结,坦诚待人,以理
服人,不拉帮结派,不搞个人小圈子。实际工作中,由于我们每个人的性格不同,待人处事的方式不同,工作中难免有磕磕碰碰,有时甚至争得面红耳赤,但只要我们每个人都牢固树立团结的意识,以大局为重,就没有解决不了的矛盾,就没有弥补不了的裂痕。也正是这样,工作中我们真正做到了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有了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有了困难共同承担,有了分歧求同存异,有了荣誉互相推让,把科室建成了一个团结战斗的集体。
四、讲拼博、比奉献,让干警在干事创业中走向成功
每个人都渴望成功,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社12全文查看
第5篇: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政治思想工作汇报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四人,肩负着辖区内所有刑侦部门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由于地处市中区,刑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我们以全市1/10的侦查监督干警数,承担着全市近1/3的侦查监督工作任务。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近年来,我们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尊重人、信任人,又善于培养人、塑造人;既关心人、帮助人,又积极理解人、支持人;既激励人、鼓舞人,又严格管理人、规范人,进一步增强全科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初步形成了以“团结拼搏、奉献向上”为主题的科室精神。通过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近几年来,我科所办案件的准确率均达到100%,人均办案数量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位,在市院组织的量化考评中,连续三年荣获第一名,连续三年被市院和本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被市院记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区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有2人次受到省级表彰,6人次受到市、区级表彰。我们政治思想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一、学英模,抓教育学习,升华干警的思想境界
队伍是根本,素质是基础,教育是先导。我们针对以往重业务轻思想政治工作的不良倾向,狠抓了政治教育学习。首先,我们在“三个代表”以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学习教育活动中,实行统一学习与分散自觉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要求干警,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学习任务,并针对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整改措施,写出了学习心得,使干警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到了升华和提高。另外,我们还注意运用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来教育干警,先后组织干警学习了白云、牛玉儒、任长霞等同志的先进事迹,让干警对照英模事迹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通过学习激发干警自身的高尚情感,调动干警积极的内在动力,使他们在学习英模人物中升华自己的思想境界。由于我们的思想教育跟上了,正确的政治观念在干警心中牢牢扎下了根,才保证了繁重的业务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引导、培育正气,让公平正义成为每位干警的永恒追求
公正,是司法机关安身立命之本,是国家和人民对司法机关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最大希望是什么?是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最高要求是什么?还是司法公正。为实现公正执法的根本要求,必须优化检察官的公正执法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为谁办案,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和侵蚀,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不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不滥用权力,自觉廉洁执法。工作中我们注意引导培育科室正气,教育干警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高尚的人格形象,增强干警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常言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从平常的小事入手,注意培养干警的正气与正义感,使每名干警都能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做到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干警把“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勤勤恳恳做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把公平正义作为自己永恒的追求,把做人民满意的检察官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
三、创造团结和谐的科室氛围,让每位干警享受团结的快乐和集体的关爱
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关心和尊重,也都希望付出关爱去实现自己的爱心,因此,我们把创造团结和谐的科室氛围做为科室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团结是一种快乐,互助是一种美德”的理念,强化团结意识,形成工作合力。作为一个集体,团结是干好工作的基础,也只有干警齐心,工作才能出成绩。首先我们引导干警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不断增强干警的集体荣誉感,使干警牢固树立“科兴我荣,科衰我耻”的意识,从而使干警把个人的荣辱和进步与科室的荣辱和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次是注意工作方法,时刻注意绷紧团结这根弦,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尤其是科长要顾全大局,带头讲团结,坦诚待人,以理服人,不拉帮结派,不搞个人小圈子。实际工作中,由于我们每个人的性格不同,待人处事的方式不同,工作中难免有磕磕碰碰,有时甚至争得面红耳赤,但只要我们每个人都牢固树立团结的意识,以大局为重,就没有解决不了的矛盾,就没有弥补不了的裂痕。也正是这样,工作中我们真正做到了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有了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有了困难共同承担,有了分歧求同存异,有了荣誉互相推让,把科室建成了一个团结战斗的集体。
四、讲拼博、比奉献,让干警在干事创业中走向成功
每个人都渴望成功,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可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如何在平凡的侦查监督工作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呢?我们在工作中注意激发干警的拼博奉献精神,让他们在干事创业中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为此,我们首先加强了对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干警做人民检察官的自豪感,使干警明白,尽管我们现在的工作条件还不很完善,待遇还不高,但我们肩负的是庄严而神圣的使命,我们从事的是令人尊敬的事业,只要我们尽心尽责做一名人民满意的检察官,同样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通过这种引导
教育,使干警从思想上萌发工作的动力,树立甘于奉献的精神。其次是加强了对干警的人生价值观教育,不断增强干警的进取心,使干警明白“人生能有几回搏”,个人人生价值最重要的是体现在他的社会价值上,碌碌无为,沉溺于平庸的人生是廉价的人生,从而增强干警在干事创业中实现成功的欲望,体验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成功的快乐,树立起了积极进取,敢于拼搏的精神。我们还尤其注重发挥正副科长的模范带头作用,科长与干警同甘共苦,带头忘我拼搏。也正是这种感召力时时鼓舞和鞭策着干警,在科内形成了“有了担子争着挑,有了工作抢着干”的局面。李志进同志作为科室的业务骨干,始终保持高昂地拼搏精神,2004年全年办案66件136人,平均每两天就审查一名犯罪嫌疑人,长期超负荷工作,而他却没有半句怨言,成为院里拼搏奉献的典型。
五、建章立制,以制度规范干警的行为
近年来,我们以实现规范化管理为目标,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向规范化管理要效率、要质量,使全科逐步走上了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一是建立健全了竞争激励机制。我们每年都制定年度岗位目标考核细则,将各项工作任务量化、细化分解到人,定期进行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奖优罚劣、评先树优的依据,极大地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建立健全了工作、行为规范。我们针对以往存在的执行办案程序不够严格,干警言行有时不严肃的现象,制定了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和干警行为规范。从工作的原则、工作的每个环节和程序到干警的日常言行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使之成为干警开展工作的依据和标准,保障干警依法执行公务,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彻底根除执法的随意性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三是建立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我们处在打击犯罪的前沿阵地,容易成为被拉拢、被腐蚀的对象。经常是案子一到,说情的、请吃喝的、送财物的就到。为增强干警的拒腐防变能力,我们在加强廉政教育的同时,把落实“九条卡死”“六条禁令”“一案三卡”及各级党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为重点,从执行“禁酒令”抓起,与每名干警签订了廉洁自律承诺书。同时我们还把监督管理措施延伸到了八小时以外,实行了家庭走访谈心制度、家庭重大事情报告制度、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制度,构筑起了防腐拒变的“第二道防线”。几年来,全科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拒礼拒贿拒吃请更是不计其数。侦查监督科以过硬的作风,显著的成绩,良好的形象,赢得了干警的拥护和领导的赞誉,成为区检察院的放心科室。
第6篇:检察院监外执行工作总结
ⅩⅩ县检察院ⅩⅩ年监外执行工作总结
ⅩⅩ年,为了确保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现将今年以来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今年以来,我院将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精心部署安排,积极有序推进,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在人员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将日常工作与监外执行工作做了专门安排,确保监外执行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监外执行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为有效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监所科对全县范围内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逐个登记造册,从完善人员信息、档案台帐等入手,对监外执行对象进行全面落实、全方位核实掌握有关情况。截止ⅩⅩ年11月30日,全县范围内共有监外执行罪犯131人(城镇23人,排先巴扎乡18人,塘木托格拉格乡12人,依其艾日克乡26人,尤鲁都斯巴格镇11人,玉其哈特乡9人,塔什艾日克乡16人,渭干乡16人),其中缓刑犯125人,暂予监外执行犯2人,剥夺政治权利犯4人。监外执行罪犯又重新犯罪2人,无管制、假释人员。
三、深入各乡镇派出所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根据《ⅩⅩ县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预防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对ⅩⅩ县范围内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切实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向县综治委请示后,我院先后于今年在8月及12月利用6天时间,深入到各乡镇派出所,主要采取听汇报、查看档案材料、核对有关材料及数据、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面对面询问谈话等方式,对全县范围内六乡两镇的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逐个检察。按照“三清”原则,在检察过程中做到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情况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清。
三、各派出所对被监外执行人员执行刑法的情况 根据检察的情况,大部分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比较重视,对监外执行人员建立了档案,能够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实行了严格管理,定期进行考察,实现了及时掌握被监管人的一言一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执行较好的是塘木托格拉克派出所,档案材料齐全,无脱、漏管现象,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均在撑控范围内,并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严格监督管理和有效的思想教育工作。塔什艾日克乡派出所建立了跟综管理系统,这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
在第一次检察中,有个别派出所不重视此项工作,对有些监外执行人员未建立档案,有些虽然建立了档案,但不规范、谈话教育内容不齐全,对本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撑握不清,出现脱管的情况。个别派出所未对被监外执行罪犯和重点人员监督考察档案分别管理,存在对有些被监外执行罪犯未能有效监控的情况。针对存在的以上问题,我院向有关派出所提出了纠正意见,并协助有关派出所补充完善了有关档案材料。根据第二次检察的情况,以上问题基本得到了纠正。但个别派出所还是存在监外执行人员与重点监控对象混合建档管理的情况。
在检察中,发现漏管1人,脱管11人,提出检察建议后,纠正8人。有1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公安机关未及时收监执行,经我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收监执行。
四、普遍存在的问题
1、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监管较乏力。按照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应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负责,监管中应建立罪犯档案,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制定、落实监督和考察的具体措施。从本次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档案都已基本建立,由于基层派出所存在人员少、所辖 3 区面积大、经费紧张等各方面因素,个别派出所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不能做到经常化。
2、部门合力未充分形成。虽然政法部门联合制定了《监外罪犯监督管理及交付执行办法》,该办法对法院、检察、公安各个机关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衔接还不够紧密,致使监外罪犯执行工作脱节。法院、公安机关之间没有建立统一的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库,各部门监外执行罪犯的人数往往不一致、不准确,造成了监管工作的困难。
五、今后的工作思路
监外执行检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健全制度,逐步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监外执行工作虽在刑事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监外执行工作。
2、加强配合,确保监外罪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系统性较强,法院判决裁定,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取得政法委的支持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合力。
3、强化监督职能,防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于形式。为确保监外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查,每半年对全县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一次普查。平常对反映强烈的进行重点督查,确保监外执行不流于形式。
ⅩⅩ县人民检察院 ⅩⅩ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