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检查工作汇报(精选4篇)_派出所消防工作汇报

2022-03-16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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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派出所消防工作汇报

派出所消防工作汇报

【篇1:城关派出所消防工作汇报】

城关所全警动员全力以赴打好“清剿火患”战役

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城关派出所全警动员,全力以赴,结合边区实际,以“全面消除一般火灾隐患,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为目标,细化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全力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为辖区群众创造了安全的居住环境。

一、派出所辖区情况:

城关派出所管辖范围是县城及周边26个行政村,面积59平方公里,辖区68家内保单位、6家网吧、57家出租房、12个学校,2家娱乐场所、70家九小场所,辖区居住人口几乎达全县总人口的一半,人口密度大,成分复杂,又属于小城镇和农村结合部,小区内楼房、平房混住,作为全国贫困县之一的我县由于人、物、财的局限,消防建设起步较晚,消防执法环境相对较差,消防工作形势严峻,民警压力较大。

面对现状,我们不甘落后,奋起直追,尤其是“清剿火患”战役开展以来,我们从源头上治理消防隐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场所的消防整治力度,效果明显,真正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

二、主要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清剿火患”战役取得实效。由分管所领导与各片区民警、各片区民警与驻地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逐级责任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面摸排消防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以社区中队为基本作战单元,分片包干,形成所辖区域全覆盖,全面排查清剿火灾隐患,确保排查到位。针对辖区68家内保单位、6家网吧、57家出租房、12个学校,2家娱乐场所、70家九小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地毯式大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提出整改措施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全面开展火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点针对辖区内各行业火灾特点,采取错时、叠加、不定时、交叉互查等形式,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处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使用等进行不间断检查,同时对夜间营业的场所开展夜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火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清剿战役”行动开展以来,全所共计出动警力147人(次),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107处,现场整改火灾隐患81处,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27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7份,查处消防案件2起,行政拘留2人,消防工作走在全局前列。

四是深入校园、社区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多角度、多层次宣传方式,培养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动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从源头上防控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是通过网上派出所、网上警务室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近期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公安机关开展“清剿火患”行动进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等情况,同时积极向群众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在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广泛发动群众提供举报火患线索,在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合力围剿火患,确保辖区安全。

二、工作的不足:

(一)各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消防档案未建立完善、各社区(村庄)消防底数不全,辖区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消防档案不健全。

(二)各社区民警消防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三、下步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是结合好入户调查、消防检查等工作,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整改消防隐患,将消防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二)完善社区、农村、校园警务室建设,大力推进社区(村委)党务、居务、警务工作,真正形成“你中有我,我中由你”的工作氛围,充分调动群众、灵通信息,积极构建群众满意的居住环境。

(三)是开展宣传发动,创建平安娄烦。采取公告进社区(村委)、设立治安警示牌、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火灾防范宣传周和宣传月等形式,广泛开展火灾等事故防范宣传,提高居民自防意识。以“平安户”创建活动为载体,结合入户调查,逐户开展防范漏洞和火灾隐患排查,切实摸清社区防范现状,不断提高防范能力。

(四)建立健全辖区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完善责任区消防点的规范化建设。(五)对社区民警进行消防业务消防培训,并组织辖区营业性场所、小区保安、单位和企业有关人员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5)继续加大对辖区消防隐患查处力度,对违反消防法律行规的行为人,顶格处理,决不姑息养奸,从源头上减少火灾的发生。

全警动员 全力以赴

打好“清剿火患”战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篇2:派出所消防工作总结】

公安汉台分局

派出所消防工作总结

我所消防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始终把辖区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城市消防工作的新路子。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工作方针,重点管理,重点排查,加大宣传和整治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共同监督、共同维护、积极推进的工作局面,消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年来,我辖区内未发生过大的火灾事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全辖区经济和社会得到稳定和健康发展。取得了以下成绩: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和任务,狠抓落实。我所充分认识到城市消防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城市消防工作固有的特点,积极探索,采取措施,制定了有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加强对防火工作的督促指导,认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做到措施有力,保障到位,防治工作出成效,安全隐患控制好。

二、加大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工作点多面大,事故发生率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紧密防治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我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对企事 业单位、大中小学校、公共人员密集场所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标语、黑板报、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广大辖区群众、单位职工、中小学学生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认真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种消防安全会议精神,开展广泛的宣传,做到深入人心,不留死角,使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增强。

三、采取措施,认真排查,努力消除隐患。我所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商业门店、综合批发市场内等场所进行专项整治排查,发现些隐患,及时提出,并要求定期整改,使各项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通过认真研究,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7个,做到属地管理,人人有责,随地发生火灾,义务消防队员就是第一个到达扑火现场。年初派出所与各居委会、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各个商业门店、综合批发市场内分别签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年终考核,严格奖惩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消防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负责任的责任。

五、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针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特别是有些单位和场所基础设施薄弱,存在火灾隐患突出的问题,督

促他们从各个方面筹措资金投入到消防工作建设中,这要是购买消防设备,加设施。二是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培训,进行防火、灭火基础应急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防火业务技能,增强备战力。

二0一0年十月三十一日

【篇3:黄各庄派出所消防工作总结】

黄各庄派出所

五月份消防工作半月小结

黄各庄派出所消防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始终把辖区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消防工作的新路子。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工作方针,重点管理,重点排查,加大宣传和整治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共同监督、共同维护、积极推进的工作局面,消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我辖区内未发生过大的火灾事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全辖区经济和社会得到稳定和健康发展。取得了以下成绩: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和任务,狠抓落实。该所充分认识到消防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消防工作固有的特点,积极探索,采取措施,制定了有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加强对防火工作的督促指导,认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做到措施有力,保障到位,防治工作出成效,安全隐患控制好。

二、加大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工作点多

面大,事故发生率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紧密防治才能得到有效控制。该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公共人员密集场所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标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广大辖区群众、单位职工、中小学学生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认真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种消防安全会议精神,开展广泛的宣传,做到深入人心,不留死角,使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增强。

三、采取措施,认真排查,努力消除隐患。该所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商业门店等场所进行专项整治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提出,并要求定期整改,使各项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2篇:城关派出所消防工作汇报

城关所全警动员全力以赴打好“清剿火患”战役

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城关派出所全警动员,全力以赴,结合边区实际,以“全面消除一般火灾隐患,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为目标,细化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全力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为辖区群众创造了安全的居住环境。

一、派出所辖区情况:

城关派出所管辖范围是县城及周边26个行政村,面积59平方公里,辖区68家内保单位、6家网吧、57家出租房、12个学校,2家娱乐场所、70家九小场所,辖区居住人口几乎达全县总人口的一半,人口密度大,成分复杂,又属于小城镇和农村结合部,小区内楼房、平房混住,作为全国贫困县之一的我县由于人、物、财的局限,消防建设起步较晚,消防执法环境相对较差,消防工作形势严峻,民警压力较大。

面对现状,我们不甘落后,奋起直追,尤其是“清剿火患”战役开展以来,我们从源头上治理消防隐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场所的消防整治力度,效果明显,真正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

二、主要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清剿火患”战役取得实效。由分管所领导与各片区民警、各片区民警与驻地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逐级责任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面摸排消防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以社区中队为基本作战单元,分片包干,形成所辖区域全覆盖,全面排查清剿火灾隐患,确保排查到位。针对辖区68家内保单位、6家网吧、57家出租房、12个学校,2家娱乐场所、70家九小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地毯式大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提出整改措施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全面开展火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点针对辖区内各行业火灾特点,采取错时、叠加、不定时、交叉互查等形式,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处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使用等进行不间断检查,同时对夜间营业的场所开展夜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火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清剿战役”行动开展以来,全所共计出动警力147人(次),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107处,现场整改火灾隐患81处,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27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7份,查处消防案件2起,行政拘留2人,消防工作走在全局前列。

四是深入校园、社区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多角度、多层次宣传方式,培养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动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从源头上防控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是通过网上派出所、网上警务室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近期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公安机关开展“清剿火患”行动进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等情况,同时积极向群众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在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广泛发动群众提供举报火患线索,在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合力围剿火患,确保辖区安全。

二、工作的不足:

(一)各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消防档案未建立完善、各社区(村庄)消防底数不全,辖区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消防档案不健全。

(二)各社区民警消防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三、下步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是结合好入户调查、消防检查等工作,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整改消防隐患,将消防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二)完善社区、农村、校园警务室建设,大力推进社区(村委)党务、居务、警务工作,真正形成“你中有我,我中由你”的工作氛围,充分调动群众、灵通信息,积极构建群众满意的居住环境。

(三)是开展宣传发动,创建平安娄烦。采取公告进社区(村委)、设立治安警示牌、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火灾防范宣传周和宣传月等形式,广泛开展火灾等事故防范宣传,提高居民自防意识。以“平安户”创建活动为载体,结合入户调查,逐户开展防范漏洞和火灾隐患排查,切实摸清社区防范现状,不断提高防范能力。

(四)建立健全辖区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完善责任区消防点的规范化建设。

(五)对社区民警进行消防业务消防培训,并组织辖区营业性场所、小区保安、单位和企业有关人员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5)继续加大对辖区消防隐患查处力度,对违反消防法律行规的行为人,顶格处理,决不姑息养奸,从源头上减少火灾的发生。

全警动员 全力以赴 打好“清剿火患”战役

城 关 派 出 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3篇: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文件

关于确定临沧市临翔区公安派出所消防 监督检查范围、工作职责、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派出所、消防大队: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划分监督检查范围,明确消防监督检查责任,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工作职责、责任分工为:

一、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设在非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小于24米)内,客房数3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等住宿场所;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餐厅的餐饮场所)、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按摩院、酒吧、咖啡厅或茶座(楼、馆)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

6、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城区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及乡(镇)医院;

2、城区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养老院及乡(镇)养老院;

3、城区学生住宿床位200张以下的的学校及乡(镇)学校;

4、城区幼儿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及乡(镇)托儿所、幼儿园。

(三)重要办公场所

街道(乡、镇)党委、政府等重要办公场所,其它有必要列入检查重点的办公场所。

(四)汽车运输站、码头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码头;

2、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平方米的汽车货运站、物流中心(不含办公用房);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储量50立方米的烟花爆竹仓库;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瓶装液化石油供应站;

3、容量5立方米以下液化石油气的瓶组站、气化站、空混站。

(六)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刷等密集型企业。

(七)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2、总储存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300万至1000万元的工业生产企业;

2、区支行以下的储蓄所(分理处、二级支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二、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范围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

(二)床位数在30个以下,具有住宿服务功能的营业性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数在300个以下的集贸市场;

(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美容美发、室内摄影等场所;

(六)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音乐茶座、酒吧、陶吧、画吧、水吧等休闲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健身、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民风民俗等室内表演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公安派出所按照前款规定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程序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民警的职责范围。所长对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责任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一)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依法对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被公安消防机构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本辖区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四)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五)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六)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并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

(七)按照规定参与辖区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并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八)按照规范要求制定消防监督管理单位安全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和消防行政案件档案。

四、公安派出所火灾调查范围 属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城市主城区、城镇以外发生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进行调查认定: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对其他火灾,公安派出所应该及时到场,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控制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

公安派出所调查火灾事故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要求

(一)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三)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安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四)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4.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5.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五)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七)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八)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九)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公安派出所网格责任分解

详见附件:《公安派出所网格责任分解情况一览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4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ⅩⅩ实施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

(一)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小型民营企业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三)城区以外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 学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礼堂、夜总 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美容美发、足浴等营业性场所;

(五)床位在5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酒店;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和室内市场以及乡(镇)集贸市场;

(七)建筑面积在50早方米以下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在200公斤以下的经营场所;

(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责是:

(一)掌握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且每半年向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盲工 作;

(四)组织开晨对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 为;

(七)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和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依法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

(八)督促辖区内符合 《ⅩⅩ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由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民警。责任(社)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七条 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检查民警大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在进行抽样性检查时,对确定的抽样性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列出名单,存档备查。抽样性检查的次数和数量,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填发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4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 《复查意见书》。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大灾隐患,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监督检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使用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手续;

(二)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合格的建筑,共建筑结构、功能、消防设施的使用或改变情况;

(三)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居(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太风天、重点防火期防火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居(村)民柴草垛堆放情况,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乡镇民办消防队日常训练和执勤战备情况。"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非涉外的、初步申报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火灾报案,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必要的调查询问工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时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管辖的火灾进行统汁,逐起填报《火灾报告表》,每月5日前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分别以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人罚款超过500元、对单位罚款超过1000元的,由公安派出所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 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没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捎防机构印章,不得使用派出所印章。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作出行政行为的公安派出所为被申请人。

第六章

业务建设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对分管消防工作的派出所领导及专(兼)职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由市(州)公安局消防机构负责,考试合格后统一核发《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其他民警的业务培训由所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须建立下列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1、应监督检查单位防火档案;

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含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档案)。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2、专(兼)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3、贵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4、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度;

5、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火灾统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情况和报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实行警务公开,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程序、工作时限、当事人的权利和办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考核、评比内容一并进行。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五条 铁路、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ⅩⅩ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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