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汇报(精选8篇)_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汇报(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第1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方案
南平市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中共南平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成员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
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安全生产专项业务费保障,确保对公共安全及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投入,制定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治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场所,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装备。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五)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完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时间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计划、事故统计、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
(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牵头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基层和企业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参加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主办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安委会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议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十五条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党校和行政学院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加强各级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党政工青、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统筹协作、跟踪督查、激励约束、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各级安监、公安、监察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沟通会商机制。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15日前,应当向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第十九条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加大对领导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实绩考核的权重,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文明、综治等部门。
第二十条 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和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直至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于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对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或超过控制目标进度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尚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体的,由各级政府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实际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区“三定”职责和实际作出界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政综〔2009〕69号)同时废止。
第2篇:郑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附件3
郑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实行党政同责,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党建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共同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要求;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3)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督促所属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党委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2)领导和督促组织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人事工作,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上去;
(3)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知识;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领导和督促本级纪委监察部门积极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赎职失职和腐败行为。
第六条各级政府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
(4)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将重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抢救或给予必要的支援;
(7)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级党委每年听取1至2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在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时,本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八条各级政府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每半年深入基层(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奖惩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事故,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地区、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党政领导,将对其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可根据本制度,制
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3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中共同民镇委员会 同民镇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职、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遵党发〔2013〕4号)和《中共习水县委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习委〔2013〕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全镇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一岗”是指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就是要建立党委、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各村(居)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抓紧、抓实、抓好。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搞好安全生产,领导重视是关键。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是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机制,是实现全员、全层次、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需要。
各党委班子成员、管理工作部门、村(居)必须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内容和要求,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力推动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
(一)镇党委主要领导按照“党政同责”、“同责同负”要求,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
3、研究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生产安全和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4、适时主持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领导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6、领导和督促本级纪检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二)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指示精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组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3、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4、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路段的检查整治,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部门搞好各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
5、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查处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协助镇长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并形成会议纪要。
3、负责领导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4、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本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5、组织本镇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6、听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7、组织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第4篇: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
湖北日报讯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发【2014】16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重要内容,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负相应责任。
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外,其他负责人都要同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办法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应当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党政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常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事故追责等重点事项。落实“一岗
双责”,党委常委结合分工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支持。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其他机关、团体和组织、社会各界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四)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专项考核体系中的分值权重,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激励约束作用;
(五)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教育、监督、管理。加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确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范围。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
(三)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实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要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四)明晰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监管责任,应当切实加强属地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五)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督办落实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其他副职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数量等指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七)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行政执法和检查监督,推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深入开展,严肃查处各种非法违法企业和行为。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大力推进煤矿、非煤矿山等整顿关闭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监管监察装
备和条件。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进安全科技创新与进步,促进做好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引进消化等工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费用。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九)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加强对下级政府查处事故的挂牌督办和审核备案;
(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应急演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十一)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和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对调查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查处情况,对举报查实的隐患的整改和督办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可以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职责规定范围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到管资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应当追究该地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三)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四)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七)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事故调查情况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外,还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该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该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该市(州)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该市(州)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省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以上规定情形的责任追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采取问责和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问责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于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第十一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检查或引咎辞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根据其职责和履职情况认定其责任,并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轻微的;
(二)积极、主动采取补救和改正措施,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二)一年内市州(或行业)发生2起及以上、县(市、区)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一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的;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认定,依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情况、履职条件、履职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应当追究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
调查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第十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收到安全生产委员会转来的责任追究建议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反馈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申诉事项。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本办法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和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抄送同级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表彰时,组织单位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5篇:6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六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四连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根据团、连有关指示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同责是指党支部、连队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书记、连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片区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实行党政同责,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纳入党支部、连队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党建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连长、书记全面领导连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共同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要求;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3)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督促片区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党支部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
(2)领导和督促片区干部积极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责任人;
(3)领导和督促片区干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知识;
(4)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失职和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连队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6)(7)贯彻落实团安委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党支部每年听取1至2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连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二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全连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支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党员干部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奖惩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事故,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片区干部,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和“一票否决”;造成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片区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片区干部,党支部要对其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连安委会 2015年3月25日
第6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案
XXXXX有限公司文件
XX【2015】第72号
X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我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尽快形成安全工作“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县相关部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观念和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通过推进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安全文化、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安全设备、安全投入等要素落实到位。加大宣传,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关注安全”氛围的形成。
二、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成员:XXX XXX XXX XXX XXX
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具体实施;
1.2015年6月28日XXX“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小组成立;7月1日起至10月30日为各项制度、责任体系建立,确定各岗位职责。
2.领导小组负责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的督促、推进和指导工作。3.体系建设模式以职责、岗位与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4.建立安全奖惩制度。
5.设立安全奖与每个月工资挂钩。
四、主体责任
1、一岗双责是指公司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管理机构、总经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各工段长等所有职能和管理岗位均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主体责任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双责制情形下的特定职责,即其他职位或岗位无法取代的特殊职责。
3、特定职责划分
1)总经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1对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2依法决策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 ○3审评安全生产方案、措施、规章制度及项目建设资金投入;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5承担安全生产法律责任。○6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解决重大问题。○2)部门负责人及班组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执行上级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指示; ○3纠正、处理本部门安全管理违规、违章行为: ○4及时汇报和解决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整改; ○5组织本部门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开展。监督监护职业○健康;
6组织召开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解决本部门存在的问题; ○7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责任。○3)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上级和领导指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2组织、协调上下级、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并○及时上报存在的问题和情况;
3负责起草管理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指导性文件。○ 4负责汇总统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汇○报和提出意见和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及定期组织举行应急救援演练;
6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归档; ○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8查处安全违规违纪行为,跟踪验证安全隐患整改; ○9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及生产恢复工作。○
五、本方案2015年7月1起实施。
XXXXX限公司安全小组
2015-06-27
第7篇:矿管办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汇报
矿管办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
况汇报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管形势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组统一领导、职能科室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增强安全意识,在全办上下形成人人参与、群防群治的大安全生产格局。
一、矿管办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严格按照《XX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XX县县安委办字2号】执行。
二、矿管办党组书记对本办的安全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分管爆破及财务工作。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完善安全监管机制,配齐、配强监管队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办安全生产工作。
三、矿管办副主任,对本办的安全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党组书记对本办的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
四、矿管办党组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做好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五、矿管办各科室、中队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认真参照《XX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履行矿管办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积极落实我办党组布置的安全监管各项措施。
六、负责安全生产和综合执法的科室,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矿管办安全监管工作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七、矿管办党组将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办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态科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办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体系中;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矿管办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办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矿管办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办安全生产重要工作;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科室及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九、强化责任严考评。落实案件主办制和案件过错问责制,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在各科分管的行业领域,依法管理;认真落实“管罚分离”原则,在管理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责令整改。
十、规范程序严把关。从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申诉、处罚、文书送达等环节入手,严格执法程序,严把事实证据关、执法程序关、法律依据关、执法文书送达关等“四关”。加强走访调研,与企业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强化执法工作的服务功能。
十一、执法说理讲服务。创新开展说理性执法,做到现场执法说理、调查过程说理、执法文书说理、督促隐患整改说理,努力提高执法工作的服务性。每到一个企业进行检查,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终消除安全隐患为目的,而不是以罚代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改正措施,真诚帮助企业有效地整改隐患,使 处罚与教育并重,贯彻“执法先送法,处罚先服务”的执法理念。
十二、案件回访保公正。继续开展执法案件回访制度,请被处罚单位对是否依法行政、对处罚的意见、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等进行评议。定期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估考核和跟踪回访,发现不足,及时纠正。
十三、组织联动促合力。积极探索多部门、多层次联合执法,发挥综合监管职能,积极拓展与政府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合执法,遏制和控制重特大事故,压降事故高发行业事故总量。
十四、加强培训提能力。坚持业务学习制度,拓宽业务学习渠道,组织开展执法工作研讨,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办法,加强内外学习交流,强化全体人员执法水平,整体提高办案水平。组织开展好“集训”、典型案例剖析等活动,切实抓好“实战背景下的岗位练兵”,使知识学习和办案水平互动提升,建立起一支学习型监管执法队伍。
十五、统一思想硬作风。不断强化思想作风建设,树立“执法先守法,教人先律己”的理念,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勤政廉政、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自觉慎用手中权力,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从根本上筑起廉洁自律的防线,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充满活力”的矿 山监管队伍。
第8篇: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XX字„XXXX‟XX号
中共xx镇委员会 xx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镇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镇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给全镇人民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根据《xx县安全生产条例》,按照县安监局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安全生产工作自身特点,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我镇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是指镇党委、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镇党委、政府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将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控制为零,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划分
(一)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3、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镇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政府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分析、部署、落实本辖区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记录);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根据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确保安全;
6、重视并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根据镇政府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7、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救援,并按规定迅速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8、支持、督促辖区内镇属部门(单位)、各行政村、私营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镇党委书记和镇政府镇长: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主抓党委副书记和政府副镇长: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四)其他副科级以上领导:按照xx镇党工委下发的万党发[2013]13号《关于调整xx镇2013年度领导分工、包片及一般干部驻村的通知》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它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六)行政村村委会安全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一把手责任追究制。各行政村村委会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应当及时向镇政府处报告。
2、分包村委会领导和中心负责人责任挂钩,要认真督促各行政村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安全检查材料。
3、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加大宣传和排查监管力度,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
4、要求:(1)发现问题,不留死角;(2)及时上报,控制有力;(3)积极配合,搞好协调工作。
(七)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
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配合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7、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8、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三、责任追究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分管谁负责,谁驻村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相关要求 镇政府各办、中心、所、各村委会、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能和属地管理原则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1、各办、中心、所和分管领导以及具体工作人员要按照职能和分工,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要抓好业务工作所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办、中心、所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分管领导和负责人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平时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安全生产检查材料由各办、中心、所自行保管并复印一份送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备存。在接受县级部门检查时各办、中心、所提供材料接受检查,年终检查完毕后,统一交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归档备查。
2.各社区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积极报送安全生产检查材料到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待查。
3、如因工作需要,分管领导或责任人发生变动,由继任人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继续履行其分管工作或业务工作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O一三年八月十日
南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XXXXX有限公司文件XX【2015】第72号X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我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尽快形成......
附件3郑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
六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四连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根据团、连有关指示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政同责是......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矿 2016 年 1 号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