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汇报(精选7篇)_工会税务代收总结

2022-03-29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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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会经费代收通知

关于做好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

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按照津政办函[2013]59号文件精神,自明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一律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为做好前期准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方式方法:

1、地税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征、统计,为工会提供缴费信息,协助工会催报催缴。

2、征收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自开业或成立之日起,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

3、申报方式:可以采取网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申报单位须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企业可自行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服务区”下载该表,也可到各所申报厅领取。

4、申报期限:

工会经费按季度申报,各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根据上季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办理

申报缴费手续。

5、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可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款凭证和各级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2%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返还规定:

代收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由市总工会按60%的比例返还给缴费单位。已建会并开立工会独立账户的缴费单位,返还部分将在缴费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单位工会账户;未开立工会独立账户的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代为管理。未建会单位的筹备金,暂由市总工会代账户管理,待成立工会后,按规定比例予以返还。

2013年12月19日

第2篇: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经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和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湖南省总工会委托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经费由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管理,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由总机构汇总清算。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 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代收标准及范围

第七条 工会经费缴纳标准: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尚未执行本规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全额代收。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计算在用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内。

第八条 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的单位,其应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四)开业或设立满1年,经县以上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 代收程序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按月征收,年终结算。

(一)申报。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每月终了后10日内(年缴费金额较小的单位也可以申请按季或者半年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要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缴费单位首次工会经费申报时须进行工会经费费种登记。

(二)开票。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税收缴款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进行审核,开具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的缴费凭证:采用转账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汇总缴库,附明细清单。实行网上申报的由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缴费单位作为缴费依据。

三)缴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应缴的工会经费就地全额缴纳入库。

(四)对账。地方税务机关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与同级总工会对账,同时登记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台账,确保开票数与入库数一致。

(五)退库。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经征收机关确认后由县以上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退还给缴费单位,工会退库后将退库凭证及时送达征收机关。经缴费单位同意的,也可用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的依据、对象、标准、时间和地点

1、代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

2、代收对象: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部属驻常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涉外企业等)、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财政预算列支工会经费并按规定划拨到各级地方工会的单位除外),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依法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3、代收标准:邮电通讯类按计算基数的5%征收;金融保险类、电力类、地质类等缴费人按计算基数的10%征收;国防军工类等缴费人按计算基数的40%征收;成立工会组织的其他缴费人按计算基数的40%征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待其依法建立工会后,自批准之月起按计算基数的40%征收。已建工会组织的缴费人,按规定上缴后的余额,凭《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直接划拨至本单位基层工会作为活动经费。

4、代收时间和地点:缴费人全年工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季、500万元以上的按月,在季度(月)终了后15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其中第四季度应在12月底之前进行预申报缴纳,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工会经费年度结算清缴。

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征收,缴存到指定的工会经费账户。原有缴费人不改变现有经费入库级次(市本级由总工会提供名单),城区(含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度假区)以税收级次为入库依据。

第3篇:地税代收工会经费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工发〔2005〕66号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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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各级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工会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的代收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自治区级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建

会筹备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柳州铁路局不纳入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二、工会经费计提依据

(一)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二)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三)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局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来执行。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四)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收缴基数。

三、工会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属地收缴

(一)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将各缴费单位的名单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二)根据全国总工会调整各级工会经费分成体制的规定(总工发[2004]9号和工财字[2004]42号),基层工会上解地方总工会的经费比例调整为50%。地税部门代收手续费由各级工会承担,地方总工会扣除代收手续费用后每月将工会经费的50%回拨到基层工会帐户和按规定的比例上解上级工会。基层工会没有独立帐户的,其经费暂时留在地方总工会集中帐户上,待帐户建立

后再拨付。

(三)对末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上级工会督促并派员指导筹建,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收取工会筹备金,待该单位成立工会并单独建账后,由地方总工会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当年50%的留成比例回拨工会经费给该单位工会。

(四)由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金融、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网通系统基层单位,按工资总额2%的10%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其余上解部分暂按原渠道不变。

(五)自治区总工会直管基层工会的企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并直接上解到自治区总工会。

四、工会经费代收管理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实行按月计算,按月缴纳。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对逾期缴纳的,从滞纳工会经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地方税务机关一并代收。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中,统一开具由财政部监制、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各级总工会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用、保管及缴销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四)各级地方总工会在银行开设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专户由地方总工会管理,只能收缴和拨解工会经费,不能作为他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

代收的工会经费按照税收票款结报的有关规定解缴。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填制工会经费统计表,并与同级地方总工会核实票款无误后办理缴销手续。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对代收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压库、混库。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拨缴和上解等情况的检查,继续实行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对已提但未拨缴和应提未提的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并在《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上签署意见。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对上年各缴费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审查。对检查、审查出的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包括以前年度),由地方总工会发出《催拨催解通知书》,并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入库。

(七)对检查、审查出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地方总工会按入库数40%拨给基层工会。对未按《催拨催解通知书》规定期限拨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绝补拨补缴工会经费的,由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八)各级地方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总额的5%提取代收手续费,按月支付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手续费主要用于代收业务的宣传、票证设备的购置及维护费、代收人员的经费、奖励以及其他费用。

(九)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减免应计提和上解的工会经费。对拨缴经费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作出补拨补缴计划,报地方总工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缓交。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

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地方总工会核销后函告地方税务机关。

(十)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防止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并接受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总工会的监督检查,确保代收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入库。

(十一)各级总工会要加强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沟通协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建立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不断提高代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4篇: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情况的汇报

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情况的汇报根据省总工会、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年*月联合下发的《××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省已经全面实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问题工会经费是工会使用的专项经费,指工会依法取得并保障其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是工会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保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在立法中不仅规定了工会的法律地位(工会经批准成立可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获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也明确了工会的法定经费,这就是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是一个抵税项目,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扣除,这是国家让利给企业职工、关心职工、支持工会的具体体现。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是其法定义务。长期以来,工会经费收缴采取各级工会依法自行收取、自下而上逐级上缴的办法。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企业基本按照《工会法》有关规定计提和上缴工会经费外,非公企业基本上是象征式上缴,相当部分企业一直不愿意上缴工会经费,收取工会建会筹备金就更加落实。

第5篇: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适应和规范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缴费业务,为缴费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服务,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代收工会经费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收缴、支拨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业务操作及代收管理。

第二条 征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应在同级国库部门设立“工会经费归集户”(以下简称“归集户”)。

第三条 工会经费采取就地缴库、逐级上划方式办理款项缴纳。各县、市、区支库对本级收到的工会经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解上级国库。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工会经费收缴凭证项目,各级国库及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加强凭证项目审核,确保工会经费的准确、及时收缴。

第五条 各级国库部门负责为同级总工会开设归集户核算收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支付指令支拨资金,对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工会经费业务进行监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征收以及账务核对工作;各级工会负责开具支付指令,支拨工会经费。第六条

为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款国库、工会间应建立严密的对账机制,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

第二章 账户、预算科目及凭证

第七条 账户

各级国库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同级工会开立账户,账户名称为“XX(即省、或市地州、或县级)总工会经费归集户”,该账户不计付利息,并在国库部门预留账户印鉴。

该账户用于核算、归集和支拨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缴入该账户,支付时按照支付指令对归集户资金进行支拨。支付指令使用银行电汇凭证。

国库部门收到工会经费时,贷记本账户,支拨工会经费时,借记本账户。此账户定期支拨时间由同级工会和国库部门确定。年末国库此账户资金余额应及时划转,确保年末账户资金余额为零。

第八条 预算科目

全省使用统一的工会经费预算科目,科目类型为预算外;科目名称分别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工会经费滞纳金”;科目代码分别为“103999996”、“103999997”、“103999998”;科目属性为地方固定,级次为“省、市(州、地)、县100%”。

第九条 凭证 缴费单位上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全省统一使用省地税局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收;通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缴费成功后由缴费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自行打印电子缴款凭证。

缴费单位如需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的,可凭《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凭证原件到所属上级工会开具。所属上级工会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时,必须在收据上注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凭证号码。工会经费专用收据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凭证原件作为缴费单位记账凭证。

工会经费代收票据的印制等费用由省总工会承担。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十条 账务处理流程:

一、纸质凭证缴款流程(通过人工传递票据完成),处理时限同税款处理规定。

①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②税务机关开具纸质票据③纳税人持纸质票据到开户银行④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划缴款项记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进行核算,下账划缴并传递纸质票据给当地国库⑤当地国库接收开户银行纸质票据和资金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入工会经费归集户⑥当地国库返回纸质票据和报表信息给当地税务机关⑦当地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内销号并与国库对账。

二、通过横联系统电子缴款流程(缴款、对账通过系统完成),处理时限同税款处理规定。

①签订三方协议②纳税人网上申报或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③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电子缴款书信息,国库系统自动校验无误的发至缴款人开户行④开户银行自动系统校验无误后扣款,扣收款项记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进行核算⑤开户银行系统自动按规定划缴当地国库⑥当地国库收到资金后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并入工会经费归集户⑦次日国库向征收机关反馈入库流水和报表信息并对账。

第十一条 各级国库工会经费的内部账务核算与税款处理模式一致,使用“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核算;由会计主管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增加“预算外”报解方式后,与预算内收入同收纳、同报解。

第十二条 使用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的,各清算银行应于当日11:00和15:00前,通过支付系统将所收款项全额划转收款国库;使用纸质凭证缴纳的,各清算银行划转收款国库时间与税款同步。

第十三条 己入库的工会经费因国库录入有误需要更正的,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办理更正,因征收环节有误,由各级总工会按制度办理。

第四章 对 账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个工作日收到工会经费收入报表后,应及时核对,确保收入准确无误。月度、年度终了,各级地税机关将工会经费已缴和未缴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工会,并协助同级工会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五条 月度、年度终了,各级国库分别制作工会经费收入月报表、年报表一式三份作为对账单,于3个工作日内交各地方税务机关核对后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并加盖对账预留印章,于收到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各级国库一份作对账回单;一份交同级工会留存。

第十六条 月度终了,各级国库部门打印“归集户”分户账,并制作对账单,于3个工作日内交同级总工会核对后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并加盖预留印鉴,于收到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回单返还国库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国库、税务部门协助同级工会,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的宣传和协调工作,确保工会经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省地税局按照省总工会提供的缴费单位及预算级次等信息代收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新增加的缴费单位除省总工会另行规定外,一律实行属地管辖和代收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在增收留成基金中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地税、国库部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有关人员的经费支出。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建议,向各自的主管部门反映。未尽事宜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6篇:国税部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调研思考

近年来,国税部门在开展工会经费代征工作中,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部门互动,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开创了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新局面。为此,笔者结合房县国税局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略作探讨。

一、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实践

自2004年4月份,房县总工会

委托国税机关代收企业工会经费以来,房县国税局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4年来,先后受到县委政府、县总工会通报表扬,并于2007年被市国税局、市总工会授予国税系统工会经费代收先进单位称号。

1、健全了规章制度。成立了工会经费代收办公室,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工作。制定了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管理办法、工会经费代收工作规程和定期联系会议制度,按季与县总工会召开工会经费代征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解决问题。为争取工作主动,在宣传辅导上,采取以会代训、上门宣传、电视公告、申报窗口发放资料、单独辅导等形式,为全县工会经费代征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规范了费源册籍。一是推行部门互动。加强与县总工会、地税部门等部门联系,调查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缴费单位数据资料。二是开展费源清理。加强与税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在辖区边清理户籍、边宣传政策、边调查摸底、边填写登记表,及时掌握了企业最准确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基数,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有效。三是开展信息采集。对全县辖区内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了信息登记,填报了《缴纳工会经费信息登记表》。

3、明晰了岗位职责。一是规范操作程序。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与代收工作相适应的操作程序和征收台帐,及时将代收的经费划入省总工会在各地开设的归集专户。二是落实岗位职责。对内部机构的职责进行了具体明确:计划统计股负责代收票据的统一管理,工会经费的收缴、开票及入库核算;稽查局负责偷逃费的查处;工会经费办公室负责户籍管理、政策宣传、催报催缴、编制报表和台账及内外联系。通过职责的明确,规范了工会经费代征的运作程序。

4、强化了考核力度。一是启用工会经费代收系统。在广泛宣传和采集信息的基础上,完成了工会经费征管软件的应用、安装、调试,进行了业务培训考试,确保了2007年4月1日工会经费代征系统的启动运行。二是加强日常工作考核。在制订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时,将工会经费代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按季考核申报率、入库率、代征任务,结帐到分管领导和管理线,兑现到具体人员,确保申报率达标和工会经费任务完成。并由信息中心开发出工会经费代征考核软件,以便考核人员查询代征申报入库情况。三是加强代征工作督办。定期与税收管理员一起深入企业缴费单位进行宣传、协调,按月在局办公网通报工会经费征收进度,按季召开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协调会,通报代收任务完成情况。

二、当前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涉及到执法政策、部门配合、职责划分等诸多因素,在日常代收工作中出现了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存在偏差。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对于国税部门来说是个新生事物,是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拓宽,国税工作领域的创新和探索。因此,部分税务干部片面的认为工会经费代征工作是主管部门的事,税收才是自身的本职工作;有的认为只考核税收收入任务,不考核工会经费代收任务,是软指标,收多少无所谓;甚至有的单位没有把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全局性税收工作安排、部署及考核之中。以上错误思想倾向如果不及时纠正,必将对工会经费代收工作产生消极的影响。

2、执法依据不准。工会经费代收与税收工作是两种不同性质工作。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对纳税人拖延、拒缴、抗缴税款行为,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对其加收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工会经费征收的主体是工会组织机构,工会经费的日常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拒不交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并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而现行税务机关只是被聘请的代征机构,只有征收权,没有处罚权,对拖延、拒缴、抗缴工会经费的行为,税务机关没有有力的征管手段和法律保障。

3、部门间不协调。工会经费征收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工会、税务、银行、工商等行政部门间相互沟通和协调,定期交换信息。目前,各部门对工会经费征收工作还未形成共识,信息交换渠道不畅通,定期联系制度不健全,工会经费的代征主要还是依靠国税部门一家完成,其和谐的外部协费、护费环境还待进一步完善。

4、缴费意识淡薄。《中华人民共和工会法》明文规定:“只要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都是缴费主体,有义

第7篇: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表彰大会讲话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开的很好,效率很高。既交流了经验,表彰了先进,又明确了任务,鼓舞了士气。刚才,建明书记充分肯定了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所取得的成绩,介绍了去年全省和我市工会经费收缴情况,点明了重点工作目标,对新时期、新阶段如何做好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耿局长总结回顾了近年来代收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了今年的代收工作,讲的很全面,我完全同意。我们要感谢耿局长、张局长长期以来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领导,感谢地税部门的同志们为代收工作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会记住你们为之付出的努力,牢记你们为工运事业发展所作出的突出贡献。下面就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已经在全国全面展开。这项工作改变了过去传统的工会经费收缴方式,很好的解决了工会经费长期存在的收缴难点和盲点的问题,把工会从原来“全年收经费,全会收经费”的异常工作状态下解放了出来。实践表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不单是经费收缴方式的改变,更是顺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打破传统思维模式,创新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机制,以实现工会经费收缴社会化、法制化为目标的重大改革。代收工会经费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需要,也是强化工会经费收缴手段,规范收缴机制,减少工会经费流失,保障工会利益的有益探索。从工会是党的阶级基础的角度讲,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是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工会工作。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xx、xx等中央领导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给予了高度肯定,对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工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希望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不懈奋斗。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的经济基础,工会经费以法律形式规定在税前列支,摊入企业成本,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和任意调拨工会资产,这些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会组织的关心。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收,有《工会法》、《民法通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政策支持。工会经费收好了,工会经济实力增强了,就能够为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工会组织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做到更多更好地为职工办实事,这样职工有困难就会想到工会,工会在职工中更具有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党的阶级基础更加牢固。从目前委托税务代收的实践情况看,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工会经费长效机制的构建,形成工会经费收缴的新格局;而且有利于促进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落实,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工会组织和地税部门要理直气壮的做好代收工会经费的工作,要克服畏难情绪和错误认识,高度重视新的工会经费收缴模式带来的思维观念、收缴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变化,相互协调配合,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严格执法的高度来深刻理解和把握工会经费收缴社会化、法制化的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着力营造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良好氛围

XX年我市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以来,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已经为企事业单位所接受,形成了工会组织、税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三方相互理解、依法申报、代收到位的良好局面。代收工作已经从被动接受转为主动配合,工会经费呈现逐年上升的良好态势。但是对照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企事业工会经费收缴率低也是不争的事实。我市工会经费的增长是在低收缴率基础上的增长,我市代收工会经费的收缴率处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这里面有工作不平衡的问题,有个别企业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有一些单位游离于代收系统之外的问题,有不足额、未缴组建工会筹备金的问题,但更多的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代收保障机制的问题。这不仅需要工会组织和地税部门通力合作,还要依靠社会力量的支持,依靠更多企事业单位的支持。

建立代收工作保障机制,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依法按照《工会法》规定工资总额×%全额代收工会经费,做到依法收缴、强制收缴、刚性收缴。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征管制度完善、措施得力,信息网络健全的优势,把应纳入代收经费单位全部纳入代收系统。把代收任务细化、量化到人,做到有人管、有落实、有追究。工会组织要及时提供异常缴费单位情况,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例会制度、座谈会等形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对不配合工作的单位要采取部门联动,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推动解决。二要建立全面的检查考核机制。要根据各地代收水平和企事业人员工资总额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会经费代收目标,制定考核激励约束办法。要借鉴好的经验,推行代收工会经费作为税种管理的工作方法,实行同时申报、缴纳、稽查。代收工会经费工作要与税收工作同研究、布置、落实、检查、稽查、考核。地税部门要利用稽查手段核查工会经费列支和拨缴情况,防止出现列支工会经费而不上解工会经费的现象出现,避免造成工会经费或所得税的流失;工会组织要通过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河南省工会条例》有关内容予以处理。今后还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做到工会经费应收尽收,不断增强工会经济基础,更好的发挥工会作用。

三、进一步开拓创新,切实推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实现新突破

今年省地税局和省总工会联合开展了“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竞赛”活动,将有关内容进行了量化和细化,这就要求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要在开拓创新中争得发展与进步。当前,结合我市实际,我们重点要在提高收缴率上想办法,要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上出思路。经费收缴率是一项反映各企事业单位是否足额提取和拨缴工会经费的重要指标,建立以经费收缴率为主要指标的经费收缴考核机制势在必行。要全面分析研究经费收缴率不高的原因,寻找挖掘潜力的切入点,提出提高经费收缴率的具体措施。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工作,主动与地税部门配合,把工会的组织优势、地税的征收优势和两个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负责态度紧密结合起来,早日实现全总、省总“用三年的时间,实现本地区、本行业经费收缴率达到×%以上”的目标要求。

现在,各地工会经费代收工作方法不尽相同,取得的成效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地税和工会有关人员,要在实践中探索,在实践中创新,在实践中不断突破解决各种难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范代收工作,不断完善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机制,不断推动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正确处理好收税和收费的关系,处理好地税部门与工会组织、缴费单位的关系,增强做好代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性和能动性,切实把代收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工会组织要在工作的各个方面做好配合,提供优质服务,不能因为地税代收工会经费而“一代了之”,要切实关心地税代收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要通过考核、评先、考察学习等方法,不断鼓励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同心同德共创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新局面。

同志们,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量大、专业程度高的工作,这项工作能否高效运转,达到预期目标,取决于各级工会、税务干部的信心、决心和责任心。我们坚信,有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各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有广大税务、工会干部脚踏实地的努力工作,我市的代收经费工作必将实现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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