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水土保持法工作汇报(精选4篇)_水土保持法心得体会

2022-04-10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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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利法规政策汇编1、2、3、4、5、6、7、8、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135号令)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0、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

12、山东省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

13、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14、平阴县河道管理办法

15、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6、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治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篇:水土保持工作汇报材料

左权县水土保持工作情况汇报

一、基本概况

左权县位于晋中市东南部,太行山主峰西侧,属典型的土石山区县。现有5镇5乡、1个城区管委会,辖204个行政村、8个居委会,总人口16万,全县国土总面积2028 km,其中水土流失面积1693 km,为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之一。多年来我县坚持不懈地开展小流域治理、退耕还林等水保生态建设,截止2010年底累计完成水土流失初治面积740 km,实施生态修复面积450 km,取的了显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工程建设情况

1、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

我县2008年被国家水利部列为全国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区,规划期为5年(2008—2012年),规划治理总面积150 km。2008年至今主要实施了石匣、突堤、城北、库区、川口五条流域,完成综合治理面积36.7 km,其中:基本农田10hm,水保林1442hm,经果林建设60 hm,封禁治理2158hm,谷坊40座,田间道路23km,完成总投资861 万元,其中:国补资金367万元,地方配套367万元,群众自筹127 万元。2222222222

目前,正在实施2010年度工程,完成栽植水保林340hm,修建田间道路15km。同时,按要求正组织人员编报2011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城南河、下峧流域的初步设计工作。

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水利项目 2

连续实施了2008年、2009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水利项目,主要实施了石匣乡石匣村、川口村、桐峪镇上武村、中庄村、滩里村以及羊角乡羊角村。完成基本农田改善4000亩,其中河滩地土层加厚1000亩,沟坝地改善2000亩,旱坪地小型灌溉1000亩。完成工程投资359.68 万元,其中:国补资金160 万元,地方配套25万元,群众自筹174.68万元。目前,2010年度工程实施方案省厅于5月底批复,按程序进入招投标阶段,预计在7月下旬开工建设,11月底完工。该工程主要建设基本口粮田2100亩,扎护地坝550m, 维护原护地坝基础167m,工程总投资168万元。

三、采取措施

1、强化领导抓落实

项目从立项开始,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做到了“三个落实”,即:领导责任落实,工程任务落实,质量监督落实。在领导责任落实上,把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水利项目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评范围,明确了各级领导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做到了项目实施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在工程任务落实上,将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区所在乡镇,把施工任务落到了实处。在质量监督落实上,由局分管领导和三名技术人员长期坚守工地,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对技术和质量进行全程监督。项目竣工后,由水利、财政等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了工程建设质量。

2、注重实效抓规划

在项目实施中,通过走访调查、实地踏勘、方案评比等,选出了基础条件好、干群积极性高、规模效应大、示范作用强的项目。在规划时,按照“因地制宜、长远结合、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治理水土流失与重要水源地保护、合理开发水土资源、发展区域经济、改善民生、预防监督、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农业基础设施等有机结合起来。

3、形式多样抓宣传

通过网络、左权水利信息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方针政策、实施细则等。在项目区立标志牌3个,封禁、宣传标志牌31个,流域标志牌5个,印发宣传资料6000多份,书写标语30多条,电视台宣传14次。通过宣传,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办水保、爱水保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抓管理

为了管好用好治理资金,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水保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一是坚持政府把工程实施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来抓,通过政策拉动、市场推动,项目带动,利益驱动及典型带动,激活民资民力,形成了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参于的良好局面。如在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库区小流域综合治理中,我们对石匣村沟道进行了谷坊治理后,鱻淼合作社看准了其有利的土地条件,我们也积极与该合作社进行座谈,并给于资金支持承诺,在短短不到10天的时间,该合作社就与石匣村签订了租赁200亩荒山40年的协议,进行经济林葡萄种植,并且将发展观光旅游,干红葡萄酒酿造等一系列产品深加工,规

划总投资1940万元,目前完成总投资60%,工程完工后可减少土壤侵蚀量0.7万吨,年拦蓄地表径流2.3万m,同时可年产鲜食葡萄300吨,葡萄酒210吨,年产值2570万元,实现利税675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二是全面推行项目建设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公示制、资金管理报账制等,确保了资金的安全使用。

5、立足长远抓管护

按照“治理一处、成功一处、发挥效益一处”的原则,在产权上进行了预先确认,在工程建设完工后实行划定管护和保护范围,由受益村、受益农户和受益个人进行管理,落实责任人,形成了一套治理有权、管护有责、开发有利、产权明晰的治理管护新机制,使治理成果充分发挥效益。

四、存在问题 31、水土保持定额不能适应实际施工需求和变化的市场环境,给工程建设带来一定困扰。建议尽快研究制定符合山西实际的水土保持定额。

2、水保工程建设对农村、农民关系较为密切而且分散,对在项目区内积极性高的水保治理大户进行资金激励时,可操作性政策不强,尤其是招投标活动要求较高,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其参与水保治理的积极性。

3、由于我县属国定贫困县,按项目要求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有一定的难度,建议逐步减少和取消贫困县的配套资金。

4、山猪、野兔等山害严重威胁水保幼林的成长,病虫害也时常威胁水保林的健康,有待摸索更好的防范措施。

五、下一步打算

1、继续抓紧完成2010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力争在12月中旬完工。

2、尽快按程序开工建设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水利项目,争取在11月底前完工。

3、按标准编报完成2011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的城南河、下峧流域的初步设计工作。

4、结合我县的庄园经济快速发展,对规模较大,示范作用较强的的水保民营大户进行小型水利工程基础设施配套,真正使水保工程发挥更好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3篇:水土保持工作汇报材料

泉厦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8合同段

水土保持工作汇报材料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泉厦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8合同段项目部

二零零九年九月七日

一、标段简述

(1)地理位臵

福建省泉州至厦门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穿越闽东南沿海地区,东临台湾海峡。线路全线起于泉州境内的泉州互通,经晋江市,南安水头,终于厦门官林头,与厦漳高速公路相接,总体走向与国道324线近平行。

A8合同段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境内,起于同安区新民镇刘塘村K459+000,终于集美区灌口集灌路附近,桩号为K469+890.168,全长10.890168公里。区段内交通方便,路网发达,省、市、县和乡公路遍布。

(2)气候条件

本段高速公路穿越闽南东南地区,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暖,年日照达1900~2200小时,无霜期达300~360天,常年平均气温为23.3℃~21.4℃,一月份气温较低,月平均气温为11℃~13℃,西部山区在8℃左右,最低气温-2℃,最热月为七月,月平均气温为28℃~32℃,最高可达41.5℃,沿线因地势平坦开阔,雨量充沛,年降水量1100~1800mm,大多集中于春夏,而秋冬雨少,冬季多偏北风,夏季盛行偏南风,每年7~9月是台风季节,台风雨点占全年降水量35%左右,易对公路造成灾害,应加防患。

(3)地形地貌

本段路线纵向地形起伏不大,呈微波状起伏,主要为丘陵、红土台地及平原地貌,地形平缓。总体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呈阶梯状递降。

(4)地震

本段高速公路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5)水文

沿线地下水要根据赋存形式主要包括基岩构造裂隙水、第四系冲海积、冲洪积层孔隙水和基岩风化层隙裂隙水。地下水位及其涌水量均受季节性降水的控制,变化很大。地表水及地下水对钢筋混凝土基本无腐蚀性。

(6)本标段主要的工程内容 本合同段主要结构物有: 桥梁 272米/5 座;

隧道 600米/1座(4车道)、600米/1座(2车道扩为4车道); 涵洞 272.26米/13道; 通道 157.76米/7座; 分离式立交桥: 596米/7座;

互通立交 1处(其中包括:主线桥4座/303.09米,匝道桥3座/259米,涵洞254.45米/7道,通道106.7米/3座)。

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与制度

三、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路基工程环境保护要点

路基施工应做好临时排水,并与永久性排水系统相结合,避免积水及冲刷边坡,取土场、弃土场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施工产生的振动、噪声、扬尘应减小到最低限度。

1、路基开挖环保要点

路基开挖对沿线植被及动物栖息地将造成水久性的破坏;此外,土壤的剥离,开挖容易造成土壤结构的破坏和肥力的下降。

①路基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乱挖和超挖。若发现实际与设计汁勘探的地质资料不符时,特别是土质较松散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及挖方边坡,保证坡面稳定。施工过程中如修建平台后边坡仍然不能稳定或大雨后立即坍塌时,应考虑修建石砌护坡,在边坡上植草皮或做挡土墙。在雨水充沛地区,应及时设臵排水沟及截水沟,避免产生边坡崩塌、滑坡。剥离表层土予以保护和利用,若不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直接转运至町供耕作的地块加以平整和利用;如果需用于本地生态恢复的,应在施工区域附近集中堆臵,并设臵相应的防雨和排水设施。

②挖、填方工程量过大的路段应避开雨季施工,避免雨季施工带来的严重水土流失。如不能避开雨季施工,应尽量减少施工面坡度,并做到填料的随取、随运、随铺、随压.以减少雨水冲刷侵蚀。

③开挖回填时应做好临时排水系统,雨季来临前将开挖回填、弃方的边坡处理完毕。(1)、弃方的处理

①在有弃方的路段开工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弃方的数量、调运方案、弃方位臵及堆放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排水系统的布臵等相关安排。弃十堆应堆臵整齐、稳定,排水畅通,避免对周围的建筑物、排水及其他任何设施产生干扰和破坏,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②开挖中挖出的未被利用的剩余材料、清理场地的杂物和废料,以及不适合作路堤填料的材料,不得任意废弃,都应运送至图纸所示的地点(弃渣场)堆放。沿溪及沿山坡和图纸规定不能横向弃臵废方的开挖路段,必须严格在指定的弃方场弃方.

③弃方运输过程中应有覆盖,并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将运输造成的沿线土壤和植被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2)、石方爆破

①石方开挖,应充分重视挖方边坡稳定。在地形、地质、开挖断面适合时,应采取预裂、光面爆破技术开挖边坡,减少对山体的扰动,保持边坡稳定。石方爆破作业应以小型及松动爆破为主,减小爆破振动影响。路堑开挖前先挖截水沟,挖至设计高程后及时砌筑护坡、排水沟、急流槽等设施,并保证工稗质量,防止坡成崩塌造成的小必要的水土流失。

②需要爆破时,以多点少药代替大剂量炸药爆破,采用延时爆破技术等手段降低噪声和振动。夜间禁止进行爆破。敏感点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禁止开山放炮,确需放炮作业的,应先检查被保护建筑是否属于危房,适当加固,并加以阻挡和防护,防止飞石,并减小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

(3)、边坡修整

①边坡开挖后出露的块石及植物根系应尽量予以保留,以减少开挖面土壤的散落,开挖面的坡度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设臵,以免造成坍塌或加剧水土流失。

②合理安排各工序的施工时间和程序,分段施工,尽量减少工作面。在土方工程完成后,立即开始护坡、挡土墙、路基边坡植草、铺砌排水沟等工程。完成一段后再开始下一段工段。

③及时开始边坡的护坡工程和绿化植草,土木工程和生物工程相结合。这种综合治理的成功办法,可以有效地防止路堑边坡滑塌造成的水土流失,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控制好坡度。

④拟设挡士墙的路堑。为及时防护,可采取纵向分段挖掘法.以便同时分段修筑挡土墙。⑤拟设防护工程的边坡,当防护工程不能紧跟开挖施工时,应暂时留下一定厚度的保护层或放缓坡度,待防护工程施工时再刷坡挖足。

⑥在雨水充沛地区,及时设臵排水沟及截水沟,避免产生边坡崩塌、滑坡。

2、路堤填筑环保要点

路堤填筑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边坡冲刷,确保路基稳定。施工机械引起的振动、噪声、扬尘,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

(1)路基施工中,应保持通行道路湿度,避免过往车辆卷起扬尘,污染周边空气环境。应严防施工机械跑、滴、漏油,以避免对土壤和水环境的污染。运料车辆应加盖篷布,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在已建成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应保持原有道路整洁畅通。

(2)填方工程量过大的路段应避开雨季施工,避免雨季施工带来的严重水土流失。在雨季来临之前安排将开挖回填土方的边坡的排水设施处理好,并防止路基施工中发生污染农田事件。如不能避开雨季施工,应尽量减少施工面坡度,并做到施工用料的随取、随运、随铺、随压,以减少雨水冲刷侵蚀。

(3)雨季施工时,应及时掌握气象预报资料,以便按降雨时间和特点实施雨前填铺的松土压实等防护措施,减少水土流失。路堤填土后应立即平整顶面并压密实,保证适当的排水横坡,边坡铺砌前挖设临时急流槽并用塑料布铺底,雨季时用沙袋或草席压住坡面进行暂时防护,防止护坡面的水土流失。

(4)填筑路基时,应分层碾压并分层检查压实度,并要求填土层压实度达到要求后方能允许填筑上一层填土。只有分层控制填土的压实度,才能保证控制水土流失量。对填石路段,采用冲击式压实机械,还应防止强烈振动对周边结构物产生的危害。

(5)对成形施工路段适时洒水,减轻扬尘污染。临时坡面应做集中排水槽;暴露面及时压实、及时洒水,注重水土保持工作,并控制扬尘污染。

3、特殊路基处理(1)软土、沼泽地区路基

软土、沼泽地区路基施工,应注意解决可能出现的路基盆形沉降、失稳和路桥沉降差等问题。路堤填筑前,应排除地表水,保持基底干燥。淹水部位填土应由路中心向两侧填筑,高出水面后,按要求分层填筑并压实。软土、沼泽地基应根据软土、淤泥的物理力学性质、埋层深度、路堤高度、材料条件、公路等级等因素分别采取臵换士、抛石挤淤、超载预压、反压护道、渗水及灰土垫层、土工织物、塑料排水板、碎石桩、轻质路堤、深层加固等措施。为加强效果,各项措施可配合使用。软土、沼泽地区下层路堤,应采用渗水材料填筑;路堤沉陷到软土泥沼中部分,不得采用不渗水材料填筑,其中用于砂砾垫层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5cm,含泥量不大于5%。

(二)、桥(涵)工程环境保护要点 ⑴明挖基础 ①围堰

围堰施工应考虑流速增大河床集中冲刷、通航及导流的影响,并应清除围堰的材料。a.明确围堰用的土袋、板桩或套箱的数量,对围堰材料进行编号,保证施工前后数虽一致,避免遗留在水体中,阻碍行洪或航运。

b.施工现场材料应堆放整齐有序。废弃的包装材料应每日清理收集。c.施工结束后,废弃的材料应及时运送至弃渣场。②基坑开挖

a.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如沉井法施工,减少作业面和影响面。

b.保护地表水体,开挖的工程弃方不能随意丢弃河流中或岸边,应暂时堆放在距离水体较远的地带,防止冲刷或塌落进入水体;

c.基坑开挖出的土壤、泥炭、岩石等,应集中后运送至弃土场,其中对于湿度较大的泥炭或底泥,应先运至低畦地进行自然吹干,待吹干后再行运输;对于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底泥和泥炭等,经自然吹干后也可运至需要的单位进行土壤育肥。

⑵钻孔灌注桩基础 ①泥浆制作准备

a.在现场选择或开挖一低畦地作泥浆沉淀池,用于储存将来使用后废弃的泥浆。泥浆池应选在不宜外溢的地段。

b.当现场没有可以利用的低畦地时,应自行挖掘或砌筑泥浆池。

c.泥浆池周围应设臵良好的排水系统,以免雨水过大而造成泥浆外溢破坏当地环境。②钻孔施工 a.钻孔桩必须设臵泥浆沉淀池,不得将泥浆直接排人河水或河道中,经沉淀后上清水排放,减小悬浮固体的排放量。大型桥梁通常利用钢护筒作泥浆浆贮备用转,并采用泥浆过滤设备,清除残渣。

b.废弃的钻孔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应运至事先准备的沉淀池临时贮存,待吹干后,运往弃渣场,不得弃于河道或河滩地,以防抬高河床,淤塞河道。

c.在水上钻孔时,一般应采取平台施工。采取围堰或筑岛施工时,应及时对围堰和筑岛进行清理,以免破坏水生环境,影响行洪。

(三)、隧道工程环境保护要点

修建隧道比路基大开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要小,但易引起水资源的严重漏失,会对隧道顶部的水利设施产生极大的影响,会使隧道范围内的田地干枯、植被枯黄,甚至引起较大区域的地表塌陷。隧道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振动及弃渣对环境影响较大,应作为重点防治对象,落实相应措施。

(1)洞口工程

①严格控制隧道口开挖和隧道施工的影响范围,不应仅考虑方便施工而任意破坏施工场地以外的植被。

②洞门开挖前应先在开挖面上修建截水沟,以防止水土流失,并尽可能避开雨季施工。洞口尽量减小开挖面积、洞顶采取护挡结构以保护自然坡面。

③为保证边坡、仰坡稳定,防止塌方,应避免大挖大刷。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应按图纸的要求,用获准的方法保护边坡、仰坡开挖面。

④隧道施工对应注意保护隧道口的自然植被,施工后清理废弃物,尽量减少人为活动的痕迹,尽早恢复自然景观。洞口结构形式及附属设施应当与当地景致相协调。

⑵洞身工程

①选择低噪声设备机械进场施工。

②设臵隔声屏或利用绿化带减少噪声传播。合理安排机械作业时间,减少同时作业的机械台数。

③隧道施工时可能造成地下水变化导致顶部生态变化和破坏当地村民水源。隧道位臵若处于潜水层时,应重视地下水渗漏问题。一旦发现处于潜水层,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止水。对高切坡处出现的地下涌水也应采取止水措施。

④凿岩施工应采用湿法钻孔。严禁干孔施钻,改进爆破方法,采取松动爆破,无声振动等技术,减少施工粉尘。采用光面爆破技术,通过试验,选择炸药品种,调整用药量减少一次齐发的药量,以期达到减小爆破振动,减小对周围岩体的振动。隧道内通风量必须保证能够有效地通风除尘并臵换新鲜空气进人作业面。

⑤渣石应充分纵向调运利用,不能随便堆放,严禁向河谷倾倒渣,以免阻塞河谷造成水土流失或占用当地农田。废渣应设合理的弃渣场,根据山谷的特点,按照设计要求堆放整齐、分层碾压、并确保能防止两岸及下游出现各种水害,修建必要的排水管、盲沟、截水淘等设施,加固弃渣堆坡脚,以确保弃渣的稳定。

⑶废水处理

①对隧道涌水量大的地段,设截水管由衬砌背后引出,并导人蓄水池,避免与洞内施工污水汇合外排,可减少污水处理量,并可充分利用水资源充实施工用水。

②利用洞外自然沟壑地形,设臵渗水处理设施,对地形条件十分困难的地区,采用平流斜板一级处理池。

③混凝土搅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搅拌站的排水、混凝土养生水等含有害物质的废水不得排人地表水Ⅰ~Ⅲ类水源地保护区。

④施工废水经过沉淀等处理后方可排放,废水不得排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所规定的I、II类水域。排人其他水域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不符合时要进行水质处理,并注意排放过程不应对卧地、坡脚造成水毁。

(四)、其他工程环境保护要点

1、挡土墙、防护及其他砌筑工程

挡土墙、防护及其他砌筑工程挡土墙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冲刷深度、荷载作用情况、环境条件和施工条件,结合路基施工进度,同步实施。应采用合理施工方法,尽量减少对环境和相邻路基段的不利影响。

(1)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2)将弃土、弃渣于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流入水体。

2、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环境保护要点

(1)拌和场、预制场、基础工程的防治措施同前文。(2)外购材料应提供生产商的环保达到要求的证明材料。

(3)防撞护栏柱打设应防止油污染,合理安排时间减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4)焊接的废弃物如电焊渣、废弃的焊材,应收集处理。

(5)油漆应妥善存放和使用,避免滴漏影响水体和土壤。油漆包装物应统一收集处理,不应随意抛弃。

3、取、弃土场环境保护要点

公路工程弃土(渣)量较大,南方降水及暴雨较多地区,弃土的冲刷程度也比较严重,因此要特别重视取、弃土场的环境保护。

(1)取、弃土(渣)场的选址。

(2)在路侧选用田地取土时,取土厚度应在当地地下水位线以上至少O.3m,防止地下水出露影响植被类型。

(3)禁止废渣、土石等向洞口、水体、山涧的随意堆弃和无序倾倒。弃渣不得弃入或侵占耕地、渠道、河道、道路等场所。必须运至指定的弃渣场。

(4)为了防止固体废弃物堆积体被冲蚀或易发生滑塌、崩塌,应贯彻“先挡后弃”原则,设臵拦渣坝。拦渣工程选址、修建,应少占耕地,尽可能选择荒沟、荒滩、荒坡等地方。拦渣坝坝型主要根据拦渣的规模和当地的建筑材料来选择。一般有土坝、干砌石坝、浆砌石坝等形式。选择坝型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做到安全经济。均质土坝构造苟单,便于施工,尤其是在高速公路项目区,多具有大型推筑、碾压设备,最适于修建土坝。

(5)弃渣应在指定范围内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堆臵。堆放应整齐、稳定,不遗留陡坡、滑坡、塌方等隐患,并且排水通畅。河道不得弃渣。桥头弃土不得挤压桥墩、阻塞桥孔。

(6)对于取、弃土(渣)场的边坡,都应在工程防护的基础上,尽可能创造条件恢复植被,特别是草灌植物的应用,尽力把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很好地结合起来。这不仅能控制水土流失,维护坡面稳定,而且对生态环境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7)在施工结束后,应对取、弃土场进行修整、清理和生态恢复,包括复耕或绿化等,并必须有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可按要求在地表覆盖熟土还耕或绿化,或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商议后,对取土坑进行改造,放缓边坡,使边坡稳定,或开发成水源、鱼塘。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

由于我项目部承建的泉厦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位于经济特区厦门市附近,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高,标准严,所以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但地方环境法规对我项目部文明施工及标准化作业起到了指导性作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及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我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员工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对我项目部文明施工及标准化作业起到了指导性作用,学习《环保法》、《水土保持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当地有关环保、水保等条例规定的知识,并严格执行国家及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环保、水保等方面规定,经常进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环保和水保意识。在以后施工过程中,我项目部将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高速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将对环境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我项目部将通过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对高速公路建设环保进行周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验收,加强维护,完善和提高环保质量。

2009年9月7日

第4篇: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

海拉尔区学习宣传贯彻 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

为认真学习贯彻201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海拉尔区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的通知》(水保[2011]32号)及自治区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的通知》(内水保[2011]69号)及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呼水保发[2011]1号)精神,为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海拉尔区按照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呼伦贝尔市水利局的总体部署,成立海拉尔区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活动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水利工作站,承担并处理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活动的日常工作。

长:王永刚(区水务局局长)副 组 长:魏迎春(区水务局副局长)

哲(区水务局副局长)

成员: 张海英(区水务局水保办主任)

杨俊起(区水利工作站副站长)

办公室主任 :杨俊起(兼)

工 作 人 员:杨

欢(区水利工作站)

梅(区水利工作站)任

玮(区水利工作站)

人 :杨欢 04708230895 二、工作目标

海拉尔区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新《水土保持法》为工作目标,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方案》,既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法治意识,同时大力开展新《水土保持法》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专业人员和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重点 1、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工作

海拉尔区围绕“3.22”世界水日展开宣传活动,将新《水土保持法》的宣传与其紧密结合,并通过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多角度、多方位报道,在全区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和生产建设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规模大、密度高、形式新的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活动,实现对机关、乡镇、农村、企业的全面覆盖。

2、加强新《水土保持法》培训工作

(1)组织海区水土保持工作人员参加市水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新《水土保持法》培训班。

(2)组织各乡镇、农村以及相关生产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进行培训。培训单位为交纳水土保持防治费的砖厂、采石厂、煤矿以及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各大企业。

(二)工作重点

新《水土保持法》学习宣传活动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统筹高效”的原则开展,海拉尔区的重点工作:

(1)组织多形式、多层面、多角度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的传播优势,同时积极探索利用网络、媒体、电视公益广告、公益活动、手机信息等新型宣传形式开展,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宣传新《水土保持法》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增强全社会保护水土资源的主动性,为新《水土保持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每年的“世界水日”宣传月,海拉尔区作为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旗县,上报三篇以上宣传信息。

(3)邀请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参加新《水土保持法》座谈研讨会。

四、进度安排(一)2011年计划

(1)海拉尔区根据制定的学习宣传方案,同步开展宣传活动。宣传的总体要求、对象范围、内容、方式按《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新《水土保持法》宣传月活动与“3.22”世界水日纪念活动有机结合,3月22日前后将在全区同步掀起宣传高潮。

(2)组织海区水土保持专业人员全员参加市水利局组织的新《水土保持法》培训。

(3)组织对2011年度本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培训,重点培训内容参照市级做法。

(4)召开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座谈会,邀请同级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公路、电力等相关行业参加,解读新《水土保持法》设定的制度和规定。争取邀请同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参加并发表讲话。

(二)2012~2013年计划

(1)每年3月,根据本级年度宣传活动计划,集中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

(2)组织对当年本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培训。

(3)每年召开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座谈会,邀请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拉尔区将新《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配备专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海区水务局每年向海区财政局申请列出下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经费预算,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中列支,以保障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总结交流

1、以年度总结的形式向呼伦贝尔市水利局报告年度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2、及时上报下年度的详细宣传计划。

3、水保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报表。

4、及时上报各类各级别的水土流失案件。

(四)完善目标考核。根据市局要求,依照《呼伦贝尔市农田草牧场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对新《水土保持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参评;海拉尔区对新《水土保持法》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个人,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中支出资金给予表彰。

海拉尔区水务局

学习宣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

海拉尔区学习宣传贯彻 新《水土保持法》实施方案为认真学习贯彻201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海拉尔区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的通知》(......

水土保持法电视讲话

莲山 课件 w ww.5 YK J.COM 4 同志们:6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14周年纪念日。这是一部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规。颁布14年来,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利法规政策汇编1、2、3、4、5、6、7、8、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宣传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11......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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