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工作汇报(精选8篇)_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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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作汇报之案件审理情况汇报
案件审理情况汇报
【篇1:案件审理室自查报告】
严格自查 秉公执纪
全面推进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005年1月至2010年9月案件审理工作汇报 xx市纪委、监察局
(2010年10月 日)
各位领导:
大家好!
按照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xx市纪委监察局于2010年8月27日至9月27日,积极组织人员对05年以来的案件认真展开了案件质量自查活动,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对违纪案件,进行了逐卷审阅,拾遗补短,创新提高,进一步完善了案卷材料,确保了案件审理质量。现将案件审理工作及这次自查情况做一简要汇报。
一、领导重视,审理自查工作高位展开
一直以来,xx市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把案件审理作为案件查办工作收尾重头戏,并提出了“基础建设上档次,机构设臵讲实效,工作程序抓规范,工作内容讲科学”的新要求。
一是强化领导。在接到《中共保定市纪委、保定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好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又专门成立了
以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主抓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任副组长、审理工作人员为具体成员的案件质量自查小组,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张二乐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审理人员按照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是优化配置。在人手紧张、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并确定了3名年轻干部从事案件审理工作,成立专门科室,切实承担起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目前,为审理室配备专用办公室、专用电脑和激光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共有专、兼治审理人员6名。通过不断优化审理工作软硬件办公环境,有利于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效的促进了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
二、认真部署,审理自查工作有序推进
我市对照自查要求逐一进行查摆,有针对性的进行部署,保证了审理自查工作的扎实推进。(一)合理配置,提高审理水平。我市多年来严格落实查审分开的原则,审理和检查分别由不同两个纪委常务分管,其中审理工作由吕金山常务分管,同时主抓廉政、纠风等项工作,审理室主任由从事纪检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审理经验的同志担任,同时安排了两名业务强、素质高的副科级检查员从事审理工作,使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创新机制,提升服务高度。我们把征求意见、协
审、审理助辩等审理模式应用于审理过程中,保证了案件质量,同时还维护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审理实践中还创新了“特聘助审员制度”、“监督审理制度”,此举受到省纪委书记臧胜业的批示,要求逐步在全省推广。
(三)严肃执纪,做好申诉复查。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遵循事实求是的基本原则,把以事实为依据作为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来审核把握。实践中,我们注意全面客观地分析案情及导致错误的主客观原因,不以偏概全。在办理申诉案时,我们注重学习案件处理时期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条规和法律法规,然后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把客观公正的观念融入到每一起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之中,做到“复查大计、公正第一”。多年来,未出现一起因审理不规范导致申请复议案件。
(四)认真剖析,确保审理质量。我们这次自查采取边查阅边解决的方式进行,共查阅了714个卷宗,基本上都达到了“二十四字”方针要求,对发现的 个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如在乡镇纪委所办案件中多数存在卷宗文书欠规范的问题,为此我们立刻制定出一个规范的模板下发各乡镇,就在刚上交的卷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严格把关,审理自查工作扎实有效
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自查工作中,对照检查内容和要求,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自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 效。
自查活动中共查结案件643件,其中2005年查结案件91件,2006年查结案件96件,2007年查结案件90件,2008年查结案件90件,2009年查结案件163件,2010年至今查结案件113件。共给予607名党员干部党政纪处分。其中党纪处分531人,政纪处分97人,双重处分21人。通过自查自纠,我市查结的案件均符合“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和案卷规范化要求,案件审结率和党政纪处分执行率均达到了100%。自查活动使我们在审理程序上更加规范、定性量纪上更加严格、证据使用上更加准确,有效地提高了审理工作水平。
通过自查,也暴露出我们在审理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比如人员配备有待进一步增强,认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改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突出重点、创新举措、积极进取、创先争优,不断增强依纪依法办案意识,加大对乡镇纪委的指导力度,充分履行案件审理职责,推进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水平。
【篇2:怎样写案件审理报告】
怎样写案件审理报告
一、案件审理报告概念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理部门,对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处理所呈报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处分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
这一书面报告的制作者,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和专兼职审理工作人员。强调的是检查与审理分开,二者在人员、分工、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侧重,不能混为一谈。
从写作角度应注意:
案件审理报告必须是一个案件经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案件审理部门所提出的审查意见。也就是说,它是在案件调查终结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之后而形成的。
案件审理报告是一种 “报告”的形式,它是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审理意见,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委员会)或本级监察机关领导部门所提出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不是重新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核实,而是对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处分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因此,它不必象案件调查报告那样对所有的案情,包括所有的证人与证据、具体的细节经过等进行表述。
二、案件审理报告的结构及内容 1、标题
案件审理的标题应该反映出审理案件的主要内容,即对何人、何问题、何处分的审理。例如:《关于某某某同志在招生工作中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如果有的问题比较复杂,很难用简短的文字来概括,那也可以写成《关于某某某同志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将所犯的具体错误省略,但不能写成《审理报告》四个字。
如果是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标题中的姓名可只写成为首人员的姓名,其他人用 “等”来代替。例如:《关于某某某等四人共同受贿案件审理报告》。
(1)被审理人员个人的基本情况
这部分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文化程度、现任党内外职务(含兼职)、曾否受过处分,等等。
如果一案牵涉多人违纪,可以按照他们违纪的性质、情节、程度的差异,由重到轻地依次排列。也可按职位的高低,由高向低依次而写。
(2)案件的来源及案件的性质
这部分应用简单的文字,反映出案件呈送审理之前的办理情况及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
重点应注意几方面的内容:
移交本案给审理部门的单位。就是写明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的,或是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呈报本纪检监察机关审理的,或者是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案件移送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部门受理的时间。介绍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要简明扼要地介绍原认定的错误性质、主要事实依据、后果影响及本人态度。应重点选择能够说明问题,或是有利于定性,或是不利于定性,或是存在异议的地方,为下一步提出审理意见做好准备。
说明与呈报案件有关的党组织、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写明是哪级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在什么时间,经过什么会议,认定违纪人员的问题存要并确认其问题的性质,提出何种处理意见等。如果所呈报案件单位的意见不一致,应对不同意见的各自理由做一说明。
必要时应交代本案移送审理之前的前段办理情况。3、正文 正文是审理报告的中心内容,重点反映经审理之后认定的案情事实、性质和认定后的处理意见。
(1)经审理之后认定的错误事实
这一部分所反映的事实是经过审理之后所认定的事实,因此,要将经过认定的事实按主次分别列出。有的虽然是将所呈报案件的事实 “原封不动”地照抄转过来,但它是在经过审理之后,在认同呈报单位所提出的案情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尽管二者没有什么出入,但写到这一部分中来,就是代表了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的意见,就可以做为判断案件性质、处分违纪人员的依据。所以这一部分内容不能忽视。
具体可采用多种方法:
概括法。即用概括性的语言,将违纪人员的问题加以分类,然后按问题的性质、程度,分别加以叙述。对于一名违纪人员
多次犯同一种错误的案件,或者是一名违纪人员犯有不同性质的错误,适于采用这一写法。这种写法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界限,按问题的大小来组织材料,对于重点问题、主要错误可以详写,对于一般问题、次要问题可以略写。
顺序法。即按事件发展的来龙去脉,表述事情发展的主要过程。此写法适用于一个人一个中心事件,便于反映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这种写法应注意不能事无可巨细地平均花费笔墨,要围绕重点问题、关键情节来叙述。
人员定位法。即按不同人员在共同违纪行为中的地位和责任的不同,由重到轻,由主到从排定位置,然后逐一加以叙述。重点应突出主要责任者的违纪事实。这种写法适用于表述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
这几种写法没有什么优劣之分,也没有硬性的要求。但有根据所需反映的内容,如何选择最佳表达方式的问题。因此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本审理报告的写法。
这一部分内容中,如果审理部门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认定;如果不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否定;对可认定可不认定的事实应予以否定;对应作为处分依据而呈报单位未予以认定的事实,必须重新认定。同样,这部分所反映的证据,是经过审理之后所认定的证
【篇3:案件审理记录】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案 件 审 理 记 录 共5页 第1页 案由: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审理时间: 2012 年 5 月15日 10时 10分至 10 时 55 分
审理地点:泌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楼局长办公室主持人:张国柱 职务:案审委主任委员、局长记录人: 董金美 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李阳(案审委副主任委员、纪检组长)齐文杰(案审委委员、稽查队长)董金美(案审办主任、法规股长)朱晓东(案审委委员、食品股长)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韩强(案件主办人、稽查队副队长)审理记录:张国柱:现在开始开会,今天召开案审会,审理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参加本次案审会的委员共5名,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议程有四项,一是请案件主办人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意见;二是请案审办董主任介绍案件的初审情况;三是请今天参加会议的委员对该案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四是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
意见。下面先请案件承办人员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意见。
韩强:201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韩强、赵泽、王印
功对泌阳县兴源门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彩色铁制门产品品合格证上标注有“浙江兴源门业有限公司,产 共 5页 第2页
地:浙江”等字样。该公司不能提供出生产和销售记录。经双方清点,现存该种产品10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共生产彩色铁制门10合,成本价450元/合,销售价500元/合,货值金额5000元,产品现已售完,无法召回,违法所得50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单1份、现场照片1份、调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直表现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为较重等次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建议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贰仟伍佰元正;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正;罚没款合计:3000.00元。
张国柱:请案审办董主任介绍案件的初审情况。董金美:经案审办初步审核,认为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可以提交案审会审议。笔 录 页 笔 录 页
共5页 第3页
张国柱:下面请今天参加会议的委员对该案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李 阳:该案的行政相对人你们是否确定准确? 韩 强:确定准确。泌阳县兴源门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徐德云是投资人,也是经理,负责生产和销售全面工作。
朱晓东:该案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韩 强:为查清事实,我们对该公司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其违法事实是清楚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取证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齐文杰:该案处罚裁量上把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裁定为较重等次,是如何考虑的?
韩 强:鉴于当事人一直表现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符合较重等次违法情形的条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我们在处罚裁量标准上为较重额度处罚,建议给予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25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00元,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董金美:该公司生产的彩色铁制门如何处理的? 笔 录 页
张国柱:下面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李 阳: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朱晓东:同意承办人的意见。齐文杰: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董金美: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张国柱:综合大家的意见,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此案予以通过,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如下: 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鉴于当事人一直表现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为较重等次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笔 录 页
共5页 第5页
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贰仟伍佰元正;
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正; 罚没款合计:叁仟元正(3000.00元)。审理人员(签字):
记录人:
第2篇: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审理制度
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审理制度
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党组书记 副主任委员:局长
委
员:副局长、纪检组长
成员:监督检查室、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受罚主体是否确切。(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五)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六)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七)是否有滥用职权行为。三、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一)案值较大,须向上级备案的案件。
(二)办案机构与审查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审查机构认为案情复杂或者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四)审查机构负责人或者局领导认为应当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的。
第3篇:案件审理座谈会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落实市纪检监察
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情况汇报
为贯彻2011年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认真学习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徐为臣同志、市纪委副书记张连峰同志、市纪委常委马荣同志的重要讲话,现将传达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贯彻会议精神
暨2011年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之后,我委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了委领导班子及各处室参加的会议,传达了会议有关精神,认真学习了《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主要精神传达提纲》;委领导班子共同研究讨论了“一卷两办法”:《哈尔滨市纪委、监察局关于案件移送审理工作办法》、《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质量评估检查办法》和违纪调查卷、违纪审理卷的模拟卷。委领导提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要建立有效机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目标,全面履行案件审理工作职能 在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案件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要全面履行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一是要保障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二是要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三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维
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四是案件审理工作中要不断治本抓源头。同时,要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案件处理能力。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各环节,密切留意执纪的敏感性、违纪手段的隐蔽性、案件调查的复杂性。通过培训、调研等学习形式,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养坚持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政治素养和灵活处理案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更加注重案件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我委领导班子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要求:建立规范的案件调查审理归档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案件质量标准化、案件审理程序化、审理工作制度化、文书归档规格化。认真履行审核把关我们经手的各种违纪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把出发点和落脚点定位在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上。按照市纪委“一卷两办法”的具体规范,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委领导批准,及时将案件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成卷,归档留存,使案卷内容符合市纪委规范要求。
第4篇: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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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XX年,神龙县纪委按照省、市纪委20XX年度案件审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紧密结合本县本委的工作实际,依法依纪全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责,严格“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基层案件审理能力,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案件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0XX年,全县共审结各类违纪案件55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55人,其中党纪处分51人,政纪处分4人;县纪委立案自办案件6件,涉及县管领导干部2人,乡镇部门办理案件49件。查处的案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1人,留党察看处分1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人,警告处分7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人,记过处分2人,行政撤职处分1人。
二、案件审理重点工作情况
(一)从严把关,依法依纪审理案件。一是严格审核,紧抓案件审理不松懈。以省、市纪委案件质量检查活动为契机,坚持“二十四字”的办案基本要求,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处分、手续和程序六个关口;坚持实体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职能;坚持执行两人审案制度、主审员制度和室务会议审议制度,做到依法审理和规范审理;强化和提高审理工作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在案件处理把握上,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注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等手段。2011年,及时审结纪检室移送的6件自办案件(其中2件涉刑案件经过细致的审理审查,依法移动司法机关),移送审理结案率达到了100%,未出现一起因定性、量纪不当或对处理不服而被处分对象提起申诉的案件。二是强化管理,建立受处分人员“动态信息库”。建立受处分人员信息库,涵盖机关事业单位、农村企业受处分人员的身份信息、错误性质、处分类型、处分时间等内容,并及时与公检法、组织、人事、财政和有关单位联系沟通,实行动态化管理,确保处分人员信息准确掌握、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党员权利及时恢复。2011年,依托动态信息库,对8名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提醒督查,依纪依法为9名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按期恢复了党员权利,为2名受行政处分人员解除了处分。三是注重回访教育,增强案件的整体效果。认真开展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采用平时回访和定时回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回访教育实效。通过与受处分人员谈心交流、与其所在单位领导交谈了解等形式,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教之以纪,交之以心,真心诚意帮助受处分人员正确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重新振作,努力工作,使其真切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从而达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效果。2011年,重点对近两年来立案查处的人员进行了回访,共回访对象6名,其中县管干部1名,并督促乡镇、部门纪委对其他受处分人员
进行回访教育。
(二)知行结合,推进基层审理规范化。一是积极推行案件协审联审制。紧密结合基层案件协审与乡镇案件联审,以分片联审、协审的形式,将全县15个乡镇的案件分四个片区进行集中联合审理,有效平衡了不同乡镇的违纪案件量纪,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同时,对经济违纪、违法占地等复杂案件以及部门较难实行联审的案件则由县纪委指派专人进行协审。2011年,共联审、协审案件25件,占乡镇部门办理案件总数的100%。其中对因证据材料不到位要求补证的有*件,改变定性案件有件,改变处分档次案件件,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促进了查办案件程进一步规范、证据进一步完善、定性量纪进一步准确,实现了我县乡镇部门办理案件连续7年无申诉。二是积极开展案件审理业务培训。针对2011年乡镇纪委换届、人员调动频繁的实际情况,以片区为单位,协同纪检、信访等相关室,集中开展乡镇基层案件审理人员业务培训。同时,利用抽调办案的契机,通过“以案代培”的方式,指导抽调办案人员进行审理业务的具体实践。另外,对个别审理业务薄弱的乡镇,我们以“走下去”的方式,经常性的面对面开展答疑解惑,取到良好效果。三是督促指导乡镇严格按照《规范样式》办理案件。注重审理程序手续规范化建设,在全县全面推行《规范样式》操作流程。年初,将《规范样式》的书面和电子稿发放到各乡镇纪委,并利用协审、联审时机,加强使用《规范样式》的宣传、检查,督促乡镇纪委严格按照《规范样式》办理案件,进一步增强基层程序化、规范化办案的意识和能力。目前,全县15个乡
镇已全部实行《规范样式》办理案件。四是推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创新。结合省纪委《若干意见》(《关于基层工作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神龙实际情况,我们对两类问题的处理进行了适当创新。①改变党支部大会票决方式。针对部分党支部情况较复杂、斗争较激烈等问题,改举手表决制为无记名投票制的票决方式,避免了党员不敢投票、违心投票等情况,如:今年龙洲街道一村党支部书记违纪问题的支部大会就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②涉及隐私等违纪问题的处理允许不召开支部大会。基于人性化考虑,因涉及隐私、家庭关系等违纪问题,经违纪党员本人申请和基层党组织同意后,允许不召开党支部大会公开讨论其纪律处分问题。如:今年彩龙乡和龙城乡两个案件因涉及隐私问题而未召开支部大会。
(三)选树典型,稳妥推进案件公开审理。要取得公开审理的良好效果,选择案件十分重要。因此,我们综合考虑案情、违纪问题的代表性、公开审理的教育意义等几个方面,对因信访而查处的黄龙镇余头村陈某某违纪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公开信访听证,并邀请15个乡镇的审理人员进行现场观摩。一方面,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违纪的该处理的处理,未涉及违纪的该说明的说明,还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提高了审理工作执行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开展了一次现场案例培训,提高了基层违纪案件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今年乡镇公开审理违纪案件15件,占案件总数的60%左右。
三、存在问题
(一)制度法规还不健全。处分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要求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否则容易造成申诉案件的发生,对执纪的严肃性和纪委形象造成不利影响。但现行的一些制度规定配套不完善,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如: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被废止,造成对事业单位的一般人员处分(如一般教师、未担任职务的医生等)再无具体依据,而新的规定未见时间表。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本身也有缺陷,没有兜底条款,具体到某个违纪行为,有时候根本就找不出具体条款,如公务员醉酒驾车,只好重新走回头路,又用《公务员法》一个“其它违反纪律行为”来处理。又如:新的《行政监察法》出台后,将凡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归入行政监察对象,如城管等,但是对于这些人员,我们有调查权,若要处分的话,却没有处分依据。
(二)基层审理力量相对薄弱。乡镇、部门纪委虽然包括纪委书记、副书记、专职纪检干部,但承担着党风廉政、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精神文明等党建工作,同时还分管纪检信访、计划生育以及重点项目、经济建设等各项工作。由于纪委书记与纪检干部均为兼职,他们承担的工作千头万绪,有时工作忙得透不过气来,其他纪委委员也都是兼职,其时间和精力也难以顾及案件查办。一些基层纪委连初核、立案调查都难顾及,就更难顾及抓案件的审理工作,有了专职人员查案,就缺少了专职人员审案,极易产生查审不分。有些乡镇纪委办理的案件,所有过程几乎是由乡镇纪检监察人员一手操办,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工作模式,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的把握上,很难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三)审理业务培训还不到位。基层纪委特别是乡级纪委的人员变动大,新手多,业务不熟,难以保障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新到岗同志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纪检监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可说,有的连查办案件的基本程序都不懂,自然对审理业务也就不那么熟悉和了解了,即使不是新同志,由于几年才办一个案件,也存在对业务知识不够巩固,对查办案件工作仍然比较生疏,由于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目前在基层纪委普遍存在不能适应当今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因基层纪委多数工作人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短,普遍缺乏办案常识,在办理程序、履行手续等方面都很生疏,对条规不熟悉,处理案件随意性较大,使基层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我们在协审中,有的案件经过反反复复指点,都还难以达到办案要求。
(四)农村党员违纪处理存在“两难”。(1)调查取证难。一是人员外出查找难。违纪党员或证人外出务工查找难,特别是去省外务工的。二是强制措施落实难。碰到既不是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的当事人不愿配合,难以调查到真实情况。三是农村案件特别是一些信访类的疑难复杂案件,涉及时间跨度大、政策类型多、调查对象多。有的涉及土地、林业、工程等多个方面的政策规定,且涉及众多群众,需要大范围调查取证。(2)党支部大会召开难。按照规定,处分违纪党
员必须召开两个党员支部大会,一个是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处分问题,第二个是下达处分决定后召开支部大会宣布。但是现在农村党组织要开一个支部大会非常不易,一是人数多,开销大。行政区划调整以后,一般村党员有四五十人,多的达一百多人,党员的务工补贴支出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有的村村级集体经济非常薄弱。二是外出务工党员、年老党员多,到会率不高。青壮年党员在外务工多,年老党员因身体等原因到会率普遍不高,半数都很难达到。考虑到以上等原因,支部大会往往要结合其它事项合并召开,或是等到外出党员回家时召开,往往导致处分、宣布不及时。
四、意见及建议
(一)有依有据、积极稳妥地处理问题。处分一个人,最主要的就是有依有据,如果无依据、站不住脚,出现申诉案件且申诉成功的状况,会给执纪的严肃性和纪委的形象就会造成恶劣影响。现阶段社会形势不断变化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各种违纪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处理违纪案件时,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是我们在现阶段处理某些案件的主要手段。
(二)注重审理组织建设。在乡镇、部门人员编制缺的情况下,分片建立起案件审理小组,发挥案件审理小组的协助作用,以实现查审分离。通过把相邻的乡与乡之间的纪检监察人员组织起来,建立联合案件审理小组,不仅能有效解决乡镇纪委人员少,查审难分问题,以及应该回避而不能回避的问题,还能有效解决乡镇领导不够稳定,业务工作不衔接的问题。
(三)注重审理业务建设。一是集中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业务工作会议,举办业务培训班。坚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业务工作会议,举办一至二期业务培训。对县级审理室主任,至少每三年安排到省级以上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培训,对乡镇纪委审理人员,至少每两年安排到市级以上纪委进行一次培训。二是由上级职能部门适时编印适用性强的业务教材。就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释义,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相关内容编印成册,下发到基层纪检干部手中。
篇2
20XX年案件审理工作,在旗纪委常委及市纪委审理室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二十四字”办案基本方针,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审理程序,依法依纪办案,健全完善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坚持“审理大计、质量第一”,严肃认真地审理了一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为全旗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起到了用心作用。
一、认真审理违纪违法案件,有效提高案件质量。
20XX年,全旗纪委监察机关共立各类违纪违法案件35件,处分党员36人,监察对象2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8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3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6人,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人,开除党籍处分5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人,记大过1人。一般干部1人。
一年来,旗纪委案件审理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与案发单位和调查组沟通了解违纪案件状况,掌握案情,对于已经成型的违法
违纪案件尽快介入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严格审核每一齐案件。
一是认真审理本级纪委移送的案件。审理本级移送的案件重点把握程序关,进一步提高对程序合法确保案件质量、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重要好处的认识,使程序合法的观念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始终。熟悉掌握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严格审核案件卷宗内应有的程序,并重点把握案件受理的范围、初核及立案程序,调查程序,调查时限,处分程序及处分权限,报请程序及要求。在工作中,始终严格按照《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对违纪人员的身份、级别,初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对立案、批准、审批程序,对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办案程序、办案时限、处分程序和报请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程序合法。20XX年,旗纪委监察局自办立案案件18件,处分党员18人。
二是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及时受理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审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重点严把处理关,凡是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以其判决、裁定、决定书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的状况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办案职能,严格按照党政纪案件的处理程序,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在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同时又教育保护当事人的基础上,在处分的定性、量纪上做出恰当处理,做到既严肃执纪,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20XX年,司法机关(公、检、法)向旗纪委监察局移送违
法犯罪党员干部案件8件,处分党员8人。
三是加强对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认真审理基层纪委报送审理的案件。按照旗纪委制定的《苏木镇纪委案件镇案旗审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基层纪委自办案件进行审理,重点对基层纪委的办案程序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并负责对审理意见的执行状况进行跟踪检查。20XX年,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立案案件9件,处分党员9人。
二、加强执纪监督检查,保证党纪处分决定落实到位。
20XX年,旗纪委监察局把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和对执行状况的检查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一是对20XX年下达的处分决定的执行状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保证了处分决定执纪到位。二是对20XX年处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送到达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宣布并理顺了相关工资待遇和职务调整。
三、开展回访教育,把案件查处与对受处分人员的帮忙、教育、挽救结合起来。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坚持把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贯穿于整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坚持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帮忙其提高认识,正视自己的错误,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20XX年,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进行了回访教育,按照规定程序对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及时恢复了党员权利。
总之,透过一年的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
有必须的差距。为此,20XX年审理工作要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抓好业务建设为目标,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职责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为推动全旗反腐倡廉工作做出贡献。
20XX年,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做到“有法必依、执纪必严”,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依纪依法审理本级自办案件和下级纪委报审的案件,重点把好案件受理、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文书质量的五个关口。用心主动向市纪委审理室多请示、多咨询。进一步加强与本委各有关室的基层纪委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
2、进一步抓好业务指导,提高基层案件质量。一要透过个案指导,提高案件质量。重视研究基层纪委的请示咨询,进行具体指导。二是透过改善审理方式,提高案件质量。要继续执行完善“镇案旗审”工作。
3、发奋提高审理干部业务潜质。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经济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办理疑难案件的潜质。另一方面,对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业务知识进行系统学习。
4、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篇3
20XX年,我局继续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贯彻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坚持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对税务稽查过程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不断推进我局依法治税工作进程。现将我局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重大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XX年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4件,审理案件4件,占稽查部门本年查结案件39件的10、2%,审理后发回复查补正案件2件,改变调查部门拟处理意见2件。审理案件查补税款685、4万元,滞纳金88、2万元,罚款35、5万元。
今年审理的重大案件主要是稽查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的行业中达到标准的案件,2户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1户为矿山开采企业,1户为服务业。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件,200万元以上的案件1件。
通过审理稽查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政策掌握不够,税款计算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掌握不够,运用税收政策有误差;取证资料、手续不完善,案件定性及数据计算不准确等。
二、重大案件审理基本做法
(一)保证相关人员会议审理的知情权。每次召开审理委员会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外,对稽查局主查、主审人员一并列席会议,对重大案件涉及基层征管因素的基层局主管领导也列席会议,通过参加会议掌握情况,形成会议审理结果。
(二)重大案件审理坚持把握好“四性”。一是程序的合法性。审理中对案件卷宗进行全面审核,以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二是证据的有效性。在证据事实方面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律退回补证。三是依据的适用性。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四是数据的准确性。注重审核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计算的正确性,对纳税人已缴税款通过征管软件逐笔核对,并利用EXCEL设计了带有自动计算功能的《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表》、《查补税款计算表》,防止出现计算错误。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对稽查局和稽查人员的审理案件的考核机制不够完善,造成稽查人员和稽查局审理后的案件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仍存在数据差错、取证资料不全等工作责任心造成的问题,也加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量。
(二)还存在案件不能及时执行结案问题。由于重大案件查补税款金额较大,纳税人由于经营状况等因素,不能一次性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分期缴纳造成案件执行中不能及时结案。
(三)由于总局的重大案件审理办法经讨论后,正式稿一直未下达,2015年将参考区局重大案件审理规程,对我地区重大案件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对重大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的考核机制,探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建议制度,使以查促管的作用得以延伸。
第5篇:案件审理工作概述
案件审理工作概述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不经过审理的案件是不合格的案件。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党、政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1、广义的案件审理工作:指党政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的审查处理。
2、狭义的案件审理工作: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按特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基本要求,对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所进行的审核活动。
3、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机制,是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调查、审理必须分开,不能相互替代。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保证案件质量,使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案件审理工作原则、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坚持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认识和处理问题,努力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2、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明确处分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同时也要明确教育不仅仅是口头的说教,处分也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因而对犯错误的同志要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给予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3、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是纪律严肃性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不能有半点含糊。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4、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纪律规范是每个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准则。对违纪者,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按纪律规范的要求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和干部。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制度,在对违纪人员或违纪单位做出处分时,必须坚持这个制度,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处分。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审理党员和干部、单位和党组织违反党政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政纪律的案件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正确处理违犯纪律的党员和干部、单位和党组织。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六句话二十四个字: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错误事实是违纪者发生错误的时问、地点、情节、后果、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和本人应负的责任。没有错误事实不能定案,错误事实不清楚要责成或协同有关部门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在案件检查工作中,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容易存在的问题:
“错误事实材料见面”是“所要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的简称,是在案件查办中维护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涉及的错误事实材料应当是调查部门在调查结束后,根据认定的被调查人的违纪问题整理形成的,它是检查部门形成调查报告和审理部门审核处理案件的基础,应当表述准确全面、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法规观念、维权意识不强,加之一些被调查人不懂法规,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工作流于形式,造成案件质量隐患。
按照《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错误事实见面主要有三方面内容:第一,对检查室或案件调查组来说,必须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同本人见面;第二,被调查人可以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异议,有道理的,检查部门应当采纳;第三,如果检查部门或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的异议是不合理的,应当写出书面说明,讲明理由。当前,这方面常见问题有:①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表述欠斟酌,不准确。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表述必须准确。一旦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不准确,就可能给当事人以口实,不签字,不接受处理,甚至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别有用心、打击报复等等,给案件的后续处理带来很多麻烦。②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不完整。一些调查部门为减少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争议,常常将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所涉及的多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分别制作错误事实材料,甚至将一个问题分成几个部分分别见面。这种做法割裂了被调查人违纪事实的完整性,体现不出错误事实中各违纪行为之间内在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逻辑关系,很可能使被调查人无法充分申辩自己无错或错轻的理由,或者成为其狡辩的借口,最终给案件的审核处理埋下隐患。类似的问题,在认定为受贿性质的案件中出现最多,在挪用公款、失职等其他案件中也存在。③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说明问题。被调查人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中,往往后就其中认定问题的事实、情节、语言表述等内容提出不同看法或补充意见。这既是被调查人应有的权力,也是进一步保障案件办理质量的需要。实践中,一些调查人员不重视被调查人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对其中反映的新情况不及时补充调查核实,甚至一概斥为狡辩,即便对被调查人所提辩解意见进行了再说明,也往往说服力不高、针对性不强。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被调查人处分后的申诉,降低案件处理效果。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是否成立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1)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材料;⑤受侵害人员的陈述;⑥受审查党员的陈述;⑦鉴定结论;⑧勘验、检查笔录;⑨现场笔录。按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分类,证据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证据来源分类,证据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证据作用不同分类,证据分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2)鉴别证据的任务:根据各种证据材料的具体特征,逐个审查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判断其与案件有无内在联系,对查明、证实情节有无意义,经过鉴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鉴别证据的方法:①物证的鉴别。要审查是否错误地收集了疑似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的物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赃陷害的情况,所取物证与案件有无联系。②书证的鉴别。要查清原始制作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是否伪造,节录材料是否断章取义,记载的内容有无差错,联系其他证据判断书证的真实性。③证人证言的鉴别。证言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来源有无问题,是否受到外界不正常因素的干扰,证言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④受审查人员陈述的鉴别。其交待、申辩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将交待或申辩与其他证据相对照,看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属实。⑤视听材料的鉴别。看是否伪造,是否被裁剪、拼接组合。⑥受侵害人员陈述的鉴别。看受侵害人员的感情因素对其陈述的真实性有无影响。⑦证据的综合分析。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其来源有无问题。然后综合分析证明案件的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据之间有无内在联系,要注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证据的影响,要把不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和当时的历史背景中去考虑,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分析。
(4)使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①证据经过鉴别,确认真实性后即成为有效证据,任何人无权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特别不得舍弃经过鉴别,证明受审查人员无错的证据。②要综合运用证据,证据之间有矛盾时,不能仅凭数量多少决定其真实、可靠性。③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④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证言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⑤没有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才能定案,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时不能定案。⑥仅有受审查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⑦受审查人拒不承认,其他证据充分,仍可定案。
(5)当前案件检查部门的有关证据收集、采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在调查过程中不注意围绕违纪构成要件来收集证据。查办案件要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同时,尽可能地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明确取证目的,围绕违纪案件构成要件取证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从审理角度看,认定一个问题的证据并不是越多越好,围绕案件关键点的证据充实足够就可以定案了。②有错推定的观念先入为主,不注意对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进行收集和采信。有些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往往有错推定,对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不收集,不重视,不信任,由此也产生很多问题。③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所获证据应当专业部门进行鉴别,以此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经常涉及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如:有关损失数额的计算,事故的原因,税款的种类和数额,资金的性质、来源,股票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方式等,对这些问题都应当请权威部门进行辨别,以确保案件认定的科学准确,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④违背基本证据规则,仅凭被调查人本人的交待认定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这是证据运用的一条基本的规则,违背这一规则,就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和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实践中,这类问题比较多,一些调查人员往往就认为,本人都交代了,一定要认定。能否认定违纪事实,还要切实遵守证据准则,充分考虑证据状况。⑤取证中不注意分析辨别证据,证据不稳定,证据的证明力差的问题。在一些案件,如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受贿人对数年前的有关问题的交待如出一辙,高度一致,这样的证据可信度就非常低,明显有诱供甚至其他问题的可能。出现这个问题与我们对证据标准的理解错位有关。对案件的认定,通常要求“证据确凿”,实际上,如果能够作到“证据确实”就算不错了。什么叫确实?就是达到法律真实、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可以了。我们说“以事实为依据”,实际上是以法律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客观事实是不可能再现的,只能说以法律上认可的证据为支撑,认为某件事是事实,那么它就是真实的。因此,在调查中要注意从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的角度看待和收集证据,不能为了追求客观真实而随意修改证据、引导证人陈述和被调查人交代。审理部门对那些高度吻合的证言也要十分小心,其中往往有陷阱。
3、定性准确。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础上,应用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确定错误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构成什么错误。
违纪构成。就是党纪政纪处分条例、规定中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对党的危害性,对社会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认定该行为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须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四个要件: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1)违纪错误主体。指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行为人和某个组织。责任能力,就是能够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2)违纪错误客体。指纪律处分条规所保护而为违纪错误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它是违纪构成的基本要件。这种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有其具体表现的,如社会主义公有制、人身权、民主权等。违纪错误客体与违纪错误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违纪错误主观方面。指违纪错误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拥有的心理态度,即过失或故意(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它是违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①故意违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②过失违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违纪错误客观方面。是指纪律处分条例、条规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观的行为的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特征。缺少违纪错误客体方面,就没有违纪构成,不能认为是违纪错误。这是构成违纪的必要条件。它包括①违纪错误行为,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纪律处分条规所规定的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②违纪错误结果,指违纪行为对纪律处分条规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③违纪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违纪构成四要件的综合运用。简而言之,就是什么人(主体),怎样想(主观方面),在怎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客观方面)侵害了什么关系(客体),从而确定违纪错误是什么错误性质。
对违纪事实准确定性、恰当量纪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正确认定违纪事实,需要从当前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出发,将案件还原到案件具体发生时的各种背景因素下进行综合考虑,既要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严肃执纪,也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宏观、全面地把握问题;既要发挥案件检查的惩处功能,也要注重发挥案件检查的教育功能,在法、理、情三者有机结合的基础上,统筹把握案件事实,科学认定问题性质。
(5)实际案件工作中,在违纪事实认定上常出现以下问题:①不作分析,就事论事地认定错误事实。②对所查问题不加研究均作处分依据。调查的问题、违纪问题、处分依据这三个概念是需要加以区分的。调查的问题不一定是违纪问题,调查中涉及的违纪问题也不一定都作为处分依据。只有那些经过调查,证据确凿且应当受到纪律责任追究的问题才能写入调查报告并作为处分依据。因此,调查人员应对所调查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不能将调查所涉及的被调查人的所有问题都笼统地列入调查报告中,全部作为对被调查人的处分依据。调查报告不是工作情况报告,是一种法定的文书,不能什么问题都写上去。③对违纪责任划分不准确的问题。在有些案件的调查中,对违纪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但在划分责任过程中,有的对同一个违纪行为中的不同被调查人的定性不一;有的对共同违纪问题只认定其中一人的纪律责任,等等。
4、处理恰当。根据违纪者的错误事实和所犯错误的性质,按照党政纪处分条规的有关规定对违纪者进行恰当的处理。在处理中必须坚持以违纪事实为根据,以党政纪处分条规为准绳的原则。
(1)处分的种类。①党纪处分按《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②国家公务员政纪处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6种处分;③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单位人员政纪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7种处分。④事业单位人员政纪处分: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被同时废止,目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如何给予处分缺少法律依据。经人事部、监察部研究,出台了《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问题处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50号)。《通知》规定,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
(2)量纪的情节。①规定情节,即纪律处分条规中明文规定的应当或可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节。②参考情节,即根据党纪政纪违纪案件的原则,从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由执纪机关灵活掌握的考虑适用从轻、减轻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主要有:看违纪动机,看违纪手段,看违纪的时间、地点,看违纪行为侵犯的对象,看违纪者的一贯表现,看违纪者的态度。(3)从重或加重处分:
从重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从重处分只能在规定的幅度以内,不能在这个幅度以上。从重处分也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重的,选择较重的也可以。加重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上给予一定的处分,一般在规定幅度以上加一档给予处分。
(4)从轻或减轻处分: 从轻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与从重处分反向操作。减轻处分。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下给予较轻的处分,一般应减轻一档给予处分。(5)免予处分。指行为人违犯了党纪政纪,按其所犯错误对照有关处分条规应受到纪律追究,但由于错误较轻,并有可免予处分的情节,才能免于处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有根本的区别。
(6)重犯。指行为人因违犯纪律受到处分后又犯应受到处分的错误,处理时按从重处理原则。
(7)主动交代。指违纪者在组织立案检查其问题前自动向有关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在组织检查期间自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并接受组织检查的行为,处理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8)合并处理。指同一行为人犯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错误。合并执行处分。(1)限制加重原则。即以数种错误中所受到的最高处分之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有两种违纪行为,分别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那么加重一档则是在严重警告处分上加一档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作合并执行的处分。(2)吸收原则,即在数种错误中所应受到的最高处分是开除,则其余各错误应受到的较轻处分被最重的处分吸收了,选择开除这个最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
(9)比照。指对于违纪者所犯的错误是纪律处分条规中没有规定的错误行为,按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10)共同违纪。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犯纪律。对共同违纪者的量纪,为首者要比其他成员给予较重处分,参与者要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5、手续完备。案件查处过程中,所有手续都必须齐全,符合党章和有关程序规定。包括(1)立案调查报告。(2)调查形成的材料,两规、两指手续。(3)见面材料并签字。(4)支部会议记录和意见。(5)集体讨论记录。(6)处分决定送达、签收,工资职务执行。
6、程序合法。(1)必须坚持办案不审案、审案不办案。(2)坚持复审分开原则。(3)先调查、后审理、再研究,如有一个单位,对一个行为人先作出处分决定,后取证明材料,这样是非常错误的。
二、审理实践中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1、处分决定的制作
纪检监察部门制作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要求用词准确,逻辑严谨,详略得当,符合法规。其正文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一)被处分人基本情况;
(二)违纪事实;
(三)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四)结束语。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都应写明处分决定生效时间。党纪处分决定同时应写明:“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纪委、××党委、直至中纪委、中共中央申请复议”。行政处分决定同时写明“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标题: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事实:决定中的违纪事实,是指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叙述违纪事实应根据违纪构成要件表述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内容,应从轻、减轻、加重的要写明适用条款。
2、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办理情况
中共中央纪委中纪发 [2008]3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审理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它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违法犯罪人员的党纪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违法犯罪人员的政纪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此处的刑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依法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3、同一案件党纪、政纪的平衡
对于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案件,可只给予党纪或者政纪一种处分;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可给记大过或降级或撤职处分;党内给予撤职处分的,一般行政应给予撤职处分,无职可撤的,应给予降级处分(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降级处分);受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应撤职,无职可撤的,应给予降级处分;受行政开除处分的,一般开除党籍。
4、双管单位的违纪案件,党纪、政纪处分要同步处理并做到平衡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纪检机关移送有关材料,所在地纪检机关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所在地纪检机关对双管单位的案件做出党纪处分后,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移交材料,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5、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应提起复议、复查;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应提起复审、复核。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进行复议复审。申诉人对复议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查复核。
(1)申诉案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受理申诉案件不能指定原承办人员办理。(2)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或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3)承办人复议或复查后,应提出意见,经审理及有关部门讨论后,写出复议或复查报告。复议或复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①原案件处理经过,原案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②申诉的请求和理由;③复议或复查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和法规的依据;④复议或复查意见。
(4)复议或复查报告经领导审定后,提请批准机关批准,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原处分决定的复议或复审决定书。
(5)对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消或改变的原处分结论是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应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6)申诉案件经上级复审复核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7)案情比较复杂、情况特殊的申诉案件,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经复议或复查后,申诉人仍不服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责成原单位再次复议、复查。
6、立卷归档
中共中央纪委中纪发 [2008]3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按照规定,实行调查、审理分开立卷。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按要求整理案件材料,编写目录、页码,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未作结论的材料应归入附卷。
审理案卷档案排列顺序为:(1)封面;(2)目录;(3)批准机关的处分决定或批复;(4)案件审理承报表,案件审理报告;(5)呈报单位对被调查人处理意见的请求报告;(6)呈报单位填写的案件审理呈报表;(7)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按从上到下的顺序排列);(8)审理人员与被调查人的谈话记录;(9)其他有关材料。调查卷排列顺序为:(1)调查(复查)报告;(2)综合材料(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犯错误者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调查组对本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说明):(3)立案审批表;(4)立案依据材料(举报、信访材料和领导批示);(5)被调查人的检查、交代材料;(6)证据材料(按结论问题的顺序排列,每个问题主证在前,辅证在后);(7)其他材料。
第6篇: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案件审理基本流程一般可分为:受理、审核、审议、批准和执行等步骤。包括审核案件,制定审理报告,代拟请示、批复、制作处分决定书,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
一、受理
受理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在受理中,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送审部门或有关人员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
执纪审查部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接收部门各存一份。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二、指定审理人员
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分管负责人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
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执纪审查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人员应当回避。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对审理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审理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在执纪审查工作开展后,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开展审理工作。
三、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要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首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的错误事实以及呈报或移送单位对该案定性处理的意见等。然后,以执纪审查报告为主线,以证据为本,根据执纪审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对照证据材料及其定性处理意见进行重点审阅。
(1)要着重审核执纪审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弄清楚全部错误事实的经过,弄清楚受审查人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
(2)要审核鉴别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
(3)要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4)要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
(5)要审查执纪审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执纪审查取证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等,切实做到实体与办案程序并重。
(6)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经过有关领导批准,由退送审部门个别补证或补充执纪审查。如对执纪审查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有重要改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与受审查人所在单位、组织联系。
在审阅案卷过程中,审理人员还应做好阅卷摘要或笔记,重点摘录一些与错误事实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及时记录在阅卷中所发现的疑点或矛盾之处,以及自己的一些想法,努力提高自己的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审理谈话
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程序中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与受审查人再次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应当与受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听取其陈述或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特别是要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本人意见大、案情复杂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内部分歧较大的案件,必须派专人与受审查人谈话。
审理期间,承办人发现主要错误事实有出入或有新的错误事实的,经执纪审查部门确认后,重新或补充制作主要错误事实再见面材料,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同意,与被审查人见面,由其签署意见。
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当案件涉及到专业技术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时,审理人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若以这些部门的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应有它们出具的正式书面材料。
六、草拟审理报告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审理组应认真把握违纪人员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等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严格按照违纪构成要件对违纪事实予以准确定性,依照党纪条规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审理人员根据审理组的意见写出案件审理报告的初稿。
七、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是指审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组对审理人员草拟的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组的结论性意见。若审理组与执纪审查组意见不一致,应向纪委机关领导报告。
八、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审理人员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九、党支部大会讨论
对违纪党员处分,一般应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讨论前,应将执纪审理核实的错误事实、定性意见以及给予何种处分的建议,一并向党支部大会介绍清楚。无特殊情况,应通知被审查人到会作检查或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经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党支部大会决定。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要做好会议记录。
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党委、纪委可以不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有权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关于“特殊情况”的解释,见中纪法复[1996]2号文。
十、逐级请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基层党组织应将党支部大会的处分决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及其请示逐级向上请示。
对下列情况,有处分权限的纪委必须向上级纪委请示后方能处理:(1)按规定应开除党籍,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准备留在党内的;(2)纪律处分与同级党委有重大分歧意见的;(3)犯有多种错误量纪标准难以掌握的;(4)错误性质把握不准的;(5)其他需要请示的情况。
十一、审批
1、党纪案件,由市纪委常委会(市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处分决定(处理决定)。案件审理部门可代为起草批复,报领导签发。
2、对政纪处分,将处分意见直接上报有批准权限的行政领导,经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
十二、制作处分决定书
凡给予党员、党组织处分的,均需按批复以文件形式制作处分决定书,不应用批复代替党纪处分决定书。在处分决定书中,应写明该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落款之前需加上“如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依照规定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的表述。
十三、送达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让其在需归档的处分决定书上签署意见后收回上报纪委。因找不到受处分人,一时无法送达本人时,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送达时立即送达受处分人。
十四、宣布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和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十五、抄送备案
处分决定、批复应及时抄送有关方面:给予党纪处分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仅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抄送组织人事等部门;需上报备案的,应及时上报备案。
十六、执行监督
处分决定书一经下达后,审理部门要对送达、宣布、抄送(报)等执行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执行监督。如检查处分决定书是否进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其工资待遇等是否已作相应处置等。受处分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应在宣布处分决定后及时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纪委审理部门,归入到受处分人的案卷中。
十七、归档 违纪案件处理完毕后,先由审理人员对审理案卷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经纪检机关分管领导同意,按中央纪委、国家档案局有关要求立卷归档。
十八、案后工作
1、案件结束后,应写出符合规定的分析报告;对结案的重处分案件,应进行领导责任分析,提出是否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意见。同时,要将分析报告、责任追究意见报送本单位领导以便及时采纳。
2、案件结案后,应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予以通报,对党员和干部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3、对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要坚持回访教育,进一步了解他们的思想,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鼓励他们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树立继续前进的信心和决心。
4、每年6月份前要做好上年度的案件质量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工作。
第7篇: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导读:范文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篇1: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案件审理工作,在旗纪委常委及市纪委审理室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二十四字”办案基本方针,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审理程序,依法依纪办案,健全完善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坚持“审理大计、质量第一”,严肃认真地审理了一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为全旗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起到了用心作用。
一、认真审理违纪违法案件,有效提高案件质量。
20XX年,全旗纪委监察机关共立各类违纪违法案件35件,处分党员36人,监察对象2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8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3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6人,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人,开除党籍处分5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人,记大过1人。一般干部1人。
一年来,旗纪委案件审理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与案发单位和调查组沟通了解违纪案件状况,掌握案情,对于已经成型的违法违纪案件尽快介入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严格审核每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一齐案件。
一是认真审理本级纪委移送的案件。审理本级移送的案件重点把握程序关,进一步提高对程序合法确保案件质量、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重要好处的认识,使程序合法的观念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始终。熟悉掌握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严格审核案件卷宗内应有的程序,并重点把握案件受理的范围、初核及立案程序,调查程序,调查时限,处分程序及处分权限,报请程序及要求。在工作中,始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对违纪人员的身份、级别,初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对立案、批准、审批程序,对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办案程序、办案时限、处分程序和报请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程序合法。2014年,旗纪委监察局自办立案案件18件,处分党员18人。
二是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及时受理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审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重点严把处理关,凡是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以其判决、裁定、决定书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的状况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办案职能,严格按照党政纪案件的处理程序,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在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同时又教育保护当事人的基础上,在处分的定性、量纪上做出恰当处理,做到既严肃执纪,又宽严相济、区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别对待。2014年,司法机关向旗纪委监察局移送违法犯罪党员干部案件8件,处分党员8人。
三是加强对基层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认真审理基层纪委报送审理的案件。按照旗纪委制定的《苏木镇纪委案件镇案旗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基层纪委自办案件进行审理,重点对基层纪委的办案程序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并负责对审理意见的执行状况进行跟踪检查。2014年,基层纪委查办立案案件9件,处分党员9人。
二、加强执纪监督检查,保证党纪处分决定落实到位。
20XX年,旗纪委监察局把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和对执行状况的检查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一是对2014年下达的处分决定的执行状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保证了处分决定执纪到位。二是对2014年处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送到达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宣布并理顺了相关工资待遇和职务调整。
三、开展回访教育,把案件查处与对受处分人员的帮忙、教育、挽救结合起来。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坚持把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方针贯穿于整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坚持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帮忙其提高认识,正视自己的错误,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2014年,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进行了回访教育,按照规定程序对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及时恢复了党员权利。
总之,透过一年的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必须的差距。为此,2015年审理工作要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抓好业务建设为目标,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职责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为推动全旗反腐倡廉工作做出贡献。
2015年,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做到“有法必依、执纪必严”,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依纪依法审理本级自办案件和下级纪委报审的案件,重点把好案件受理、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文书质量的五个关口。用心主动向市纪委审理室多请示、多咨询。进一步加强与本委各有关室的基层纪委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
2、进一步抓好业务指导,提高基层案件质量。一要透过个案指导,提高案件质量。重视研究基层纪委的请示咨询,进行具体指导。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二是透过改善审理方式,提高案件质量。要继续执行完善“镇案旗审”工作。
3、发奋提高审理干部业务潜质。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经济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办理疑难案件的潜质。另一方面,对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业务知识进行系统学习。
4、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篇2: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神龙县纪委按照省、市纪委20XX年度案件审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紧密结合本县本委的工作实际,依法依纪全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责,严格“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基层案件审理能力,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案件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0XX年,全县共审结各类违纪案件55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55人,其中党纪处分51人,政纪处分4人;县纪委立案自办案件6件,涉及县管领导干部2人,乡镇部门办理案件49件。查处的案件中,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1人,留党察看处分1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人,警告处分7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人,记过处分2人,行政撤职处分1人。
二、案件审理重点工作情况
从严把关,依法依纪审理案件。一是严格审核,紧抓案件审理不松懈。以省、市纪委案件质量检查活动为契机,坚持“二十四字”的办案基本要求,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处分、手续和程序六个关口;坚持实体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职能;坚持执行两人审案制度、主审员制度和室务会议审议制度,做到依法审理和规范审理;强化和提高审理工作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在案件处理把握上,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注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等手段。2011年,及时审结纪检室移送的6件自办案件,移送审理结案率达到了100%,未出现一起因定性、量纪不当或对处理不服而被处分对象提起申诉的案件。二是强化管理,建立受处分人员“动态信息库”。建立受处分人员信息库,涵盖机关事业单位、农村企业受处分人员的身份信息、错误性质、处分类型、处分时间等内容,并及时与公检法、组织、人事、财政和有关单位联系沟通,实行动态化管理,确保处分人员信息准确掌握、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党员权利及时恢复。2011年,依托动态信息库,对8名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提醒督查,依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纪依法为9名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按期恢复了党员权利,为2名受行政处分人员解除了处分。三是注重回访教育,增强案件的整体效果。认真开展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采用平时回访和定时回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回访教育实效。通过与受处分人员谈心交流、与其所在单位领导交谈了解等形式,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教之以纪,交之以心,真心诚意帮助受处分人员正确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重新振作,努力工作,使其真切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从而达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效果。2011年,重点对近两年来立案查处的人员进行了回访,共回访对象6名,其中县管干部1名,并督促乡镇、部门纪委对其他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
知行结合,推进基层审理规范化。一是积极推行案件协审联审制。紧密结合基层案件协审与乡镇案件联审,以分片联审、协审的形式,将全县15个乡镇的案件分四个片区进行集中联合审理,有效平衡了不同乡镇的违纪案件量纪,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同时,对经济违纪、违法占地等复杂案件以及部门较难实行联审的案件则由县纪委指派专人进行协审。2011年,共联审、协审案件25件,占乡镇部门办理案件总数的100%。其中对因证据材料不到位要求补证的有*件,改变定性案件有件,改变处分档次案件件,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促进了查办案件程进一步规范、证据进一步完善、定性量纪进一步准确,实现了我县乡镇部门办理案件连续7年无申诉。二是积极开展案件审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理业务培训。针对2011年乡镇纪委换届、人员调动频繁的实际情况,以片区为单位,协同纪检、信访等相关室,集中开展乡镇基层案件审理人员业务培训。同时,利用抽调办案的契机,通过“以案代培”的方式,指导抽调办案人员进行审理业务的具体实践。另外,对个别审理业务薄弱的乡镇,我们以“走下去”的方式,经常性的面对面开展答疑解惑,取到良好效果。三是督促指导乡镇严格按照《规范样式》办理案件。注重审理程序手续规范化建设,在全县全面推行《规范样式》操作流程。年初,将《规范样式》的书面和电子稿发放到各乡镇纪委,并利用协审、联审时机,加强使用《规范样式》的宣传、检查,督促乡镇纪委严格按照《规范样式》办理案件,进一步增强基层程序化、规范化办案的意识和能力。目前,全县15个乡镇已全部实行《规范样式》办理案件。四是推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创新。结合省纪委《若干意见》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神龙实际情况,我们对两类问题的处理进行了适当创新。①改变党支部大会票决方式。针对部分党支部情况较复杂、斗争较激烈等问题,改举手表决制为无记名投票制的票决方式,避免了党员不敢投票、违心投票等情况,如:今年龙洲街道一村党支部书记违纪问题的支部大会就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②涉及隐私等违纪问题的处理允许不召开支部大会。基于人性化考虑,因涉及隐私、家庭关系等违纪问题,经违纪党员本人申请和基层党组织同意后,允许不召开党支部大会公开讨论其纪律处分问题。如:今年彩龙乡和龙城乡两个案件因涉及隐私问题而未召开支部大会。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选树典型,稳妥推进案件公开审理。要取得公开审理的良好效果,选择案件十分重要。因此,我们综合考虑案情、违纪问题的代表性、公开审理的教育意义等几个方面,对因信访而查处的黄龙镇余头村陈某某违纪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公开信访听证,并邀请15个乡镇的审理人员进行现场观摩。一方面,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违纪的该处理的处理,未涉及违纪的该说明的说明,还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提高了审理工作执行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开展了一次现场案例培训,提高了基层违纪案件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今年乡镇公开审理违纪案件15件,占案件总数的60%左右。
三、存在问题
制度法规还不健全。处分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要求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否则容易造成申诉案件的发生,对执纪的严肃性和纪委形象造成不利影响。但现行的一些制度规定配套不完善,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如: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被废止,造成对事业单位的一般人员处分再无具体依据,而新的规定未见时间表。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本身也有缺陷,没有兜底条款,具体到某个违纪行为,有时候根本就找不出具体条款,如公务员醉酒驾车,只好重新走回头路,又用《公务员法》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一个“其它违反纪律行为”来处理。又如:新的《行政监察法》出台后,将凡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归入行政监察对象,如城管等,但是对于这些人员,我们有调查权,若要处分的话,却没有处分依据。
基层审理力量相对薄弱。乡镇、部门纪委虽然包括纪委书记、副书记、专职纪检干部,但承担着党风廉政、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精神文明等党建工作,同时还分管纪检信访、计划生育以及重点项目、经济建设等各项工作。由于纪委书记与纪检干部均为兼职,他们承担的工作千头万绪,有时工作忙得透不过气来,其他纪委委员也都是兼职,其时间和精力也难以顾及案件查办。一些基层纪委连初核、立案调查都难顾及,就更难顾及抓案件的审理工作,有了专职人员查案,就缺少了专职人员审案,极易产生查审不分。有些乡镇纪委办理的案件,所有过程几乎是由乡镇纪检监察人员一手操办,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工作模式,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的把握上,很难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审理业务培训还不到位。基层纪委特别是乡级纪委的人员变动大,新手多,业务不熟,难以保障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新到岗同志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纪检监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可说,有的连查办案件的基本程序都不懂,自然对审理业务也就不那么熟悉和了解了,即使不是新同志,由于几年才办一个案件,也存在对业务知识不够巩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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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工作仍然比较生疏,由于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目前在基层纪委普遍存在不能适应当今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因基层纪委多数工作人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短,普遍缺乏办案常识,在办理程序、履行手续等方面都很生疏,对条规不熟悉,处理案件随意性较大,使基层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我们在协审中,有的案件经过反反复复指点,都还难以达到办案要求。
农村党员违纪处理存在“两难”。调查取证难。一是人员外出查找难。违纪党员或证人外出务工查找难,特别是去省外务工的。二是强制措施落实难。碰到既不是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的当事人不愿配合,难以调查到真实情况。三是农村案件特别是一些信访类的疑难复杂案件,涉及时间跨度大、政策类型多、调查对象多。有的涉及土地、林业、工程等多个方面的政策规定,且涉及众多群众,需要大范围调查取证。党支部大会召开难。按照规定,处分违纪党员必须召开两个党员支部大会,一个是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处分问题,第二个是下达处分决定后召开支部大会宣布。但是现在农村党组织要开一个支部大会非常不易,一是人数多,开销大。行政区划调整以后,一般村党员有四五十人,多的达一百多人,党员的务工补贴支出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有的村村级集体经济非常薄弱。二是外出务工党员、年老党员多,到会率不高。青壮年党员在外务工多,年老党员因身体等原因到会率普遍不高,半数都很难达到。考虑到以上等原因,支部大会往往要结合其它事项合并召开,或是等到外出党员回家时召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开,往往导致处分、宣布不及时。
四、意见及建议
有依有据、积极稳妥地处理问题。处分一个人,最主要的就是有依有据,如果无依据、站不住脚,出现申诉案件且申诉成功的状况,会给执纪的严肃性和纪委的形象就会造成恶劣影响。现阶段社会形势不断变化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各种违纪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处理违纪案件时,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是我们在现阶段处理某些案件的主要手段。
注重审理组织建设。在乡镇、部门人员编制缺的情况下,分片建立起案件审理小组,发挥案件审理小组的协助作用,以实现查审分离。通过把相邻的乡与乡之间的纪检监察人员组织起来,建立联合案件审理小组,不仅能有效解决乡镇纪委人员少,查审难分问题,以及应该回避而不能回避的问题,还能有效解决乡镇领导不够稳定,业务工作不衔接的问题。
注重审理业务建设。一是集中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业务工作会议,举办业务培训班。坚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业务工作会议,举办一至二期业务培训。对县级审理室主任,至少每三年安排到省级以上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培训,对乡镇纪委审理人员,至少每两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年安排到市级以上纪委进行一次培训。二是由上级职能部门适时编印适用性强的业务教材。就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释义,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相关内容编印成册,下发到基层纪检干部手中。
【篇3:药监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建局以来,我局作为基层执法部门,本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药监宗旨,把案件审理工作作为药监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通过不断学习、摸索、创新,建立完善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审理制度,保证了药监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新生的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走在了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的前列。
一、加强药监执法人员素质建设,从根本上保证了药监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建局之初,因为局机关工作人员是由各个部门抽调过来的,都没有执法工作的经验。当时虽然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流通秩序混乱,假劣药品泛滥横行,但是药监工作一时很难开展。“磨刀不误砍柴功”,“打铁还得自身硬”,局党组高瞻远瞩,决定从抓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难题。一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法律专业的人才做兼职法制员,充实药监队伍,同时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局法律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顾问,指导执法实践。二是在全局开展法律学习培训,每周两次邀请市局政策法规处、县法制办、县党校的法律专家和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来授课,重点对《法理》、《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后来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逐条解析,对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运用进行指导;组织部分工作人员外出进行法律培训,组织部分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函授学习;每周召开一次由全体执法人员参加的学法交流会。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达到了局党组所要求的“全体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部门法律,每名执法人员至少要精通一门法律”的要求,全体执法人员不但能熟练掌握、运用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出现了精通刑法、民法、经济法的专业人才,为下一步的案件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了一系列案件审理制度,从内部管理程序上规范药监执法工作
从根本上说,“制度决定行为”,只有建立一套运转灵活,行之有效的案件审理制度,才能保证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在规范统一的程序约束下,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进而保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在全体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不断的学习,探索,创新,我局逐渐建立健全了一套卓有成效的案件审理制度,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1、建立了内勤工作制度,处理综合性日常事务
药监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事务繁多。相对而言,执法人员数量较少,精力有限,如果不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势必造成“人人都有许多事做,事事都有许多人管”的混乱局面,导致责任不明,百密一疏,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通过设立内勤,明确专人负责群众的举报投诉、文件的上传下达、执法案卷的分类归档、罚没物品的登记入库等事项。这一举措有效地缓解了执法人员的工作量,使其他人员可以集中精力搞好案件审理。
2、制定了现场检查人员与调查人员行为规范、承办人员回避制度,规范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现场检查和调查是案件取证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工作在接触基层群众的第一线,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机关的形象和部门的形象,同时他们的行为可能成为影响药监执法效力的关键因素。通过出台现场检查与调查人员行为规范,保证了执法人员在与相对人接触过程中保持规范的行为和良好的形象,为下一步的案件审理工作打下基础。承办人员、调查人员回避制度的出台,有力地杜绝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3、执行案件承办人负责制,责任靠身
由局机关和执法人员签定办案责任状,廉政责任状,由执法人员对案件办理、自身廉政建设进行承诺,由全局职工群众进行监督。案件立案时,由分管领导指定承办人,由第一承办人负责案件的检查、调查取证、告知书的呈报、送达、结案等一系列环节的文书制作等工作。充分达到责任靠身,责任到人,保证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卷宗质量。
4、实行立、查、审、辩、批、罚六分离制度,保证执法公正
为充分体现执法工作的民主、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本着“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执法理念,通过制定本制度,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陈述申辩、审批、处罚进行分离。具体做法是:由分管局长决定立案并指定承办人;由承办人负责案件的全面调查;由包括承办人在内的全体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并由局法制员负责对案件在违法事实、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运用方面进行审查;由承办人之外的执法人员负责受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由分管局长或者局长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批;由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没款。在局机关做到层层把关,互相监督,从实体上、程序上保证了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合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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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台二次合议制度,充分保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一次合议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全体执法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运用进行分析,以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应该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合议。第二次合议是在当事人陈述申辩之后,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过程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结合第一次合议的内容和意见,对案件重新进行合议。二次合议从形式和内容上真正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使,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
6、实施三次呈报、分级审批、四级复核制度,结合使用案卷质量复核单,保原创网站证了案件在实体上、程序上和文书制作等方面的质量
第一次呈报是在案件合议之后,由案件承办人根据合议意见,就拟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向科室负责人呈报,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第二次呈报审批是在第二次合议之后,由负责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就第二次合议的意见向科室负责人呈报,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第三次呈报是结合两次合议和分管局长审批的情况,就行政处罚的内容,由案件承办人向科室负责人呈报。再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以上三次呈报审批中,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涉及需要听证的案件,由执法人员报科室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局长审核并报局长审批。
四级复核制度的内容是,案件在立案时由分管局长签写案卷质量复核单并附卷,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在调查取证、合议、告知、审批、陈述申辩、送达等各个审理环节中的法律适用、程序运用、文书制作等内容进行第一级复核,并在案卷质量复核单上签写复核意见;由局法制员就以上的内容进行第二级复核,并在案卷质量复核单上签写复核意见;由科室负责人进行第三级复核,并在案卷质量复核单上签写复核意见;由分管局长进行第四级复核,并在案卷质量复核单上签写复核意见。复核时,如发现案件在法律适用、程序运用、文书制作上等方面存在问题,复核人应在案卷质量复核单如实签写并逐级退回原复核人直至承办人,由承办人根据存在问题产生的环节,由该环节的负责人改正或由承办人改正,改正后再逐级上报上一级复核人复核。通过这样的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充分保证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正确、及时的审理。
三、建立健全药监执法案件信息反馈制度,从制度上保障了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1、建立廉政回执单制度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为保证执法人员廉洁奉公,无私办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我局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回执单,让当事人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表现,由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廉政表现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年终考核的参考标准。
2、建立对当事人的守法倡议书、当事人保证书制度
说到底,行政处罚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并不是行政管理的终极目的。对于药监执法来说,处罚了当事人是为了惩戒其以前所做的违法行为,但是更重要的目的是预防其以后再做违法行为,从这一点来说,案件审理虽然终结,但对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却是一个新的开始。我局的做法是:在案件结案时,向当事人发出守法倡议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性、建设法制社会的必要性、行政处罚的目的性出发,教育、说服相对人在接受了行政处罚以后要遵纪守法,用自身的行动响应大局的要求,同时督促当事人写出守法保证书。把药监行政执法推向了以德执法,诚信执法的新高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建立征求群众意见单制度
一起药监行政案件的审理,除了药监部门和当事人之外,还会牵动人民群众的心。投诉举报者、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对象、医疗机构的疾病患者,都是与我们的药监执法息息相关的人,他们可以为我们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也可能给我们设置不好的执法障碍。因此,每一起案件审理结案后,我局都要向这些相关的群众发出群众意见单,征求他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和看法,让群众参与到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去,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支持,开创了健康、民主的药监执法理念,营造了良好的执法氛围。
通过强化队伍与制度建设,几年来,我局所办的执法案件中,没有一起复议和诉讼案件,没有一起强制执行的案件,受到了省市行政执法检查组的表彰,被县人大和县政府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走在了全县行政执法机关的前列,树立了药监部门在全县的良好形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稳步向前发展。同时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促进地方医药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支持,做到了群众满意、组织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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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2015年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篇1:2015年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神龙县纪委按照省、市纪委20XX年度案件审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紧密结合本县本委的工作实际,依法依纪全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责,严格“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基层案件审理能力,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案件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0XX年,全县共审结各类违纪案件55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55人,其中党纪处分51人,政纪处分4人;县纪委立案自办案件6件,涉及县管领导干部2人,乡镇部门办理案件49件。查处的案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1人,留党察看处分1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人,警告处分7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人,记过处分2人,行政撤职处分1人。
二、案件审理重点工作情况
(一)从严把关,依法依纪审理案件。一是严格审核,紧抓案件审理不松懈。以省、市纪委案件质量检查活动为契机,坚持“二十四字”的办案基本要求,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处分、手续和程序六个关口;坚持实体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职能;坚持执行两人审案制度、主审员制度和室务会议审议制度,做到依法审理和规范审理;强化和提高审理工作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在案件处理把握上,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注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等手段。2011年,及时审结纪检室移送的6件自办案件(其中2件涉刑案件经过细致的审理审查,依法移动司法机关),移送审理结案率达到了100%,未出现一起因定性、量纪不当或对处理不服而被处分对象提起申诉的案件。二是强化管理,建立受处分人员“动态信息库”。建立受处分人员信息库,涵盖机关事业单位、农村企业受处分人员的身份信息、错误性质、处分类型、处分时间等内容,并及时与公检法、组织、人事、财政和有关单位联系沟通,实行动态化管理,确保处分人员信息准确掌握、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党员权利及时恢复。2011年,依托动态信息库,对8名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提醒督查,依纪依法为9名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按期恢复了党员权利,为2名受行政处分人员解除了处分。三是注重回访教育,增强案件的整体效果。认真开展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采用平时回访和定时回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回访教育实效。通过与受处分人员谈心交流、与其所在单位领导交谈了解等形式,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教之以纪,交之以心,真心诚意帮助受处分人员正确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重新振作,努力工作,使其真切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从而达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效果。2011年,重点对近两年来立案查处的人员进行了回访,共回访对象6名,其中县管干部1名,并督促乡镇、部门纪委对其他受处分人员
进行回访教育。
(二)知行结合,推进基层审理规范化。一是积极推行案件协审联审制。紧密结合基层案件协审与乡镇案件联审,以分片联审、协审的形式,将全县15个乡镇的案件分四个片区进行集中联合审理,有效平衡了不同乡镇的违纪案件量纪,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同时,对经济违纪、违法占地等复杂案件以及部门较难实行联审的案件则由县纪委指派专人进行协审。2011年,共联审、协审案件25件,占乡镇部门办理案件总数的100%。其中对因证据材料不到位要求补证的有*件,改变定性案件有件,改变处分档次案件件,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促进了查办案件程进一步规范、证据进一步完善、定性量纪进一步准确,实现了我县乡镇部门办理案件连续7年无申诉。二是积极开展案件审理业务培训。针对2011年乡镇纪委换届、人员调动频繁的实际情况,以片区为单位,协同纪检、信访等相关室,集中开展乡镇基层案件审理人员业务培训。同时,利用抽调办案的契机,通过“以案代培”的方式,指导抽调办案人员进行审理业务的具体实践。另外,对个别审理业务薄弱的乡镇,我们以“走下去”的方式,经常性的面对面开展答疑解惑,取到良好效果。三是督促指导乡镇严格按照《规范样式》办理案件。注重审理程序手续规范化建设,在全县全面推行《规范样式》操作流程。年初,将《规范样式》的书面和电子稿发放到各乡镇纪委,并利用协审、联审时机,加强使用《规范样式》的宣传、检查,督促乡镇纪委严格按照《规范样式》办理案件,进一步增强基层程序化、规范化办案的意识和能力。目前,全县15个乡
镇已全部实行《规范样式》办理案件。四是推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创新。结合省纪委《若干意见》(《关于基层工作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神龙实际情况,我们对两类问题的处理进行了适当创新。①改变党支部大会票决方式。针对部分党支部情况较复杂、斗争较激烈等问题,改举手表决制为无记名投票制的票决方式,避免了党员不敢投票、违心投票等情况,如:今年龙洲街道一村党支部书记违纪问题的支部大会就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②涉及隐私等违纪问题的处理允许不召开支部大会。基于人性化考虑,因涉及隐私、家庭关系等违纪问题,经违纪党员本人申请和基层党组织同意后,允许不召开党支部大会公开讨论其纪律处分问题。如:今年彩龙乡和龙城乡两个案件因涉及隐私问题而未召开支部大会。
(三)选树典型,稳妥推进案件公开审理。要取得公开审理的良好效果,选择案件十分重要。因此,我们综合考虑案情、违纪问题的代表性、公开审理的教育意义等几个方面,对因信访而查处的黄龙镇余头村陈某某违纪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公开信访听证,并邀请15个乡镇的审理人员进行现场观摩。一方面,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违纪的该处理的处理,未涉及违纪的该说明的说明,还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提高了审理工作执行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开展了一次现场案例培训,提高了基层违纪案件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今年乡镇公开审理违纪案件15件,占案件总数的60%左右。
三、存在问题
(一)制度法规还不健全。处分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要求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否则容易造成申诉案件的发生,对执纪的严肃性和纪委形象造成不利影响。但现行的一些制度规定配套不完善,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如: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被废止,造成对事业单位的一般人员处分(如一般教师、未担任职务的医生等)再无具体依据,而新的规定未见时间表。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本身也有缺陷,没有兜底条款,具体到某个违纪行为,有时候根本就找不出具体条款,如公务员醉酒驾车,只好重新走回头路,又用《公务员法》一个“其它违反纪律行为”来处理。又如:新的《行政监察法》出台后,将凡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归入行政监察对象,如城管等,但是对于这些人员,我们有调查权,若要处分的话,却没有处分依据。
(二)基层审理力量相对薄弱。乡镇、部门纪委虽然包括纪委书记、副书记、专职纪检干部,但承担着党风廉政、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精神文明等党建工作,同时还分管纪检信访、计划生育以及重点项目、经济建设等各项工作。由于纪委书记与纪检干部均为兼职,他们承担的工作千头万绪,有时工作忙得透不过气来,其他纪委委员也都是兼职,其时间和精力也难以顾及案件查办。一些基层纪委连初核、立案调查都难顾及,就更难顾及抓案件的审理工作,有了专职人员查案,就缺少了专职人员审案,极易产生查审不分。有些乡镇纪委办理的案件,所有过程几乎是由乡镇纪检监察人员一手操办,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工作模式,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的把握上,很难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三)审理业务培训还不到位。基层纪委特别是乡级纪委的人员变动大,新手多,业务不熟,难以保障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新到岗同志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纪检监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可说,有的连查办案件的基本程序都不懂,自然对审理业务也就不那么熟悉和了解了,即使不是新同志,由于几年才办一个案件,也存在对业务知识不够巩固,对查办案件工作仍然比较生疏,由于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目前在基层纪委普遍存在不能适应当今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因基层纪委多数工作人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短,普遍缺乏办案常识,在办理程序、履行手续等方面都很生疏,对条规不熟悉,处理案件随意性较大,使基层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我们在协审中,有的案件经过反反复复指点,都还难以达到办案要求。
(四)农村党员违纪处理存在“两难”。(1)调查取证难。一是人员外出查找难。违纪党员或证人外出务工查找难,特别是去省外务工的。二是强制措施落实难。碰到既不是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的当事人不愿配合,难以调查到真实情况。三是农村案件特别是一些信访类的疑难复杂案件,涉及时间跨度大、政策类型多、调查对象多。有的涉及土地、林业、工程等多个方面的政策规定,且涉及众多群众,需要大范围调查取证。(2)党支部大会召开难。按照规定,处分违纪党
员必须召开两个党员支部大会,一个是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处分问题,第二个是下达处分决定后召开支部大会宣布。但是现在农村党组织要开一个支部大会非常不易,一是人数多,开销大。行政区划调整以后,一般村党员有四五十人,多的达一百多人,党员的务工补贴支出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有的村村级集体经济非常薄弱。二是外出务工党员、年老党员多,到会率不高。青壮年党员在外务工多,年老党员因身体等原因到会率普遍不高,半数都很难达到。考虑到以上等原因,支部大会往往要结合其它事项合并召开,或是等到外出党员回家时召开,往往导致处分、宣布不及时。
四、意见及建议
(一)有依有据、积极稳妥地处理问题。处分一个人,最主要的就是有依有据,如果无依据、站不住脚,出现申诉案件且申诉成功的状况,会给执纪的严肃性和纪委的形象就会造成恶劣影响。现阶段社会形势不断变化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各种违纪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处理违纪案件时,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是我们在现阶段处理某些案件的主要手段。
(二)注重审理组织建设。在乡镇、部门人员编制缺的情况下,分片建立起案件审理小组,发挥案件审理小组的协助作用,以实现查审分离。通过把相邻的乡与乡之间的纪检监察人员组织起来,建立联合案件审理小组,不仅能有效解决乡镇纪委人员少,查审难分问题,以及应该回避而不能回避的问题,还能有效解决乡镇领导不够稳定,业务工作不衔接的问题。
(三)注重审理业务建设。一是集中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业务工作会议,举办业务培训班。坚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业务工作会议,举办一至二期业务培训。对县级审理室主任,至少每三年安排到省级以上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培训,对乡镇纪委审理人员,至少每两年安排到市级以上纪委进行一次培训。二是由上级职能部门适时编印适用性强的业务教材。就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释义,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相关内容编印成册,下发到基层纪检干部手中。
【篇2:2015年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案件审理工作,在旗纪委常委及市纪委审理室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二十四字”办案基本方针,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审理程序,依法依纪办案,健全完善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坚持“审理大计、质量第一”,严肃认真地审理了一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为全旗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起到了用心作用。
一、认真审理违纪违法案件,有效提高案件质量。
20XX年,全旗纪委监察机关共立各类违纪违法案件35件,处分党员36人,监察对象2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8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3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6人,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人,开除党籍处分5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人,记大过1人。一般干部1人。
一年来,旗纪委案件审理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与案发单位和调查组沟通了解违纪案件状况,掌握案情,对于已经成型的违法
违纪案件尽快介入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严格审核每一齐案件。
一是认真审理本级纪委移送的案件。审理本级移送的案件重点把握程序关,进一步提高对程序合法确保案件质量、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重要好处的认识,使程序合法的观念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始终。熟悉掌握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严格审核案件卷宗内应有的程序,并重点把握案件受理的范围、初核及立案程序,调查程序,调查时限,处分程序及处分权限,报请程序及要求。在工作中,始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对违纪人员的身份、级别,初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对立案、批准、审批程序,对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办案程序、办案时限、处分程序和报请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程序合法。2014年,旗纪委监察局自办立案案件18件,处分党员18人。
二是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及时受理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审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重点严把处理关,凡是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以其判决、裁定、决定书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的状况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办案职能,严格按照党政纪案件的处理程序,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在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同时又教育保护当事人的基础上,在处分的定性、量纪上做出恰当处理,做到既严肃执纪,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2014年,司法机关(公、检、法)向旗纪委监察局移送违
法犯罪党员干部案件8件,处分党员8人。(描写景物的句子)
三是加强对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认真审理基层纪委报送审理的案件。按照旗纪委制定的《苏木镇纪委案件镇案旗审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基层纪委自办案件进行审理,重点对基层纪委的办案程序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并负责对审理意见的执行状况进行跟踪检查。2014年,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立案案件9件,处分党员9人。
二、加强执纪监督检查,保证党纪处分决定落实到位。
20XX年,旗纪委监察局把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和对执行状况的检查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一是对2014年下达的处分决定的执行状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保证了处分决定执纪到位。二是对2014年处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送到达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宣布并理顺了相关工资待遇和职务调整。
三、开展回访教育,把案件查处与对受处分人员的帮忙、教育、挽救结合起来。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坚持把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贯穿于整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坚持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帮忙其提高认识,正视自己的错误,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2014年,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进行了回访教育,按照规定程序对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及时恢复了党员权利。
总之,透过一年的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
有必须的差距。为此,2015年审理工作要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抓好业务建设为目标,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职责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为推动全旗反腐倡廉工作做出贡献。
2015年,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做到“有法必依、执纪必严”,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依纪依法审理本级自办案件和下级纪委报审的案件,重点把好案件受理、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文书质量的五个关口。用心主动向市纪委审理室多请示、多咨询。进一步加强与本委各有关室的基层纪委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
2、进一步抓好业务指导,提高基层案件质量。一要透过个案指导,提高案件质量。重视研究基层纪委的请示咨询,进行具体指导。二是透过改善审理方式,提高案件质量。要继续执行完善“镇案旗审”工作。
3、发奋提高审理干部业务潜质。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经济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办理疑难案件的潜质。另一方面,对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业务知识进行系统学习。
4、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篇3:2015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我局继续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贯彻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坚持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对税务稽查过程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不断推进我局依法治税工作进程。现将我局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重大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XX年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4件,审理案件4件,占稽查部门本年查结案件39件的10、2%,审理后发回复查补正案件2件,改变调查部门拟处理意见2件。审理案件查补税款685、4万元,滞纳金88、2万元,罚款35、5万元。
今年审理的重大案件主要是稽查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的行业中达到标准的案件,2户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1户为矿山开采企业,1户为服务业。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件,200万元以上的案件1件。
通过审理稽查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政策掌握不够,税款计算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掌握不够,运用税收政策有误差;取证资料、手续不完善,案件定性及数据计算不准确等。
二、重大案件审理基本做法
(一)保证相关人员会议审理的知情权。每次召开审理委员会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外,对稽查局主查、主审人员一并列席会议,对重大案件涉及基层征管因素的基层局主管领导也列席会议,通过参加会议掌握情况,形成会议审理结果。
(二)重大案件审理坚持把握好“四性”。一是程序的合法性。审理中对案件卷宗进行全面审核,以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二是证据的有效性。在证据事实方面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律退回补证。三是依据的适用性。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四是数据的准确性。注重审核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计算的正确性,对纳税人已缴税款通过征管软件逐笔核对,并利用EXCEL设计了带有自动计算功能的《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表》、《查补税款计算表》,防止出现计算错误。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对稽查局和稽查人员的审理案件的考核机制不够完善,造成稽查人员和稽查局审理后的案件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仍存在数据差错、取证资料不全等工作责任心造成的问题,也加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量。
(二)还存在案件不能及时执行结案问题。由于重大案件查补税款金额较大,纳税人由于经营状况等因素,不能一次性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分期缴纳造成案件执行中不能及时结案。
(三)由于总局的重大案件审理办法经讨论后,正式稿一直未下达,2015年将参考区局重大案件审理规程,对我地区重大案件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对重大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的考核机制,探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建议制度,使以查促管的作用得以延伸。
【篇4:2015年药监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建局以来,我局作为基层执法部门,本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药监宗旨,把案件审理工作作为药监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通过不断学习、摸索、创新,建立完善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审理制度,保证了药监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新生的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走在了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的前列。
一、加强药监执法人员素质建设,从根本上保证了药监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建局之初,因为局机关工作人员是由各个部门抽调过来的,都没有执法工作的经验。当时虽然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流通秩序混乱,假劣药品泛滥横行,但是药监工作一时很难开展。“磨刀不误砍柴功”,“打铁还得自身硬”,局党组高瞻远瞩,决定从抓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难题。一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法律专业的人才做兼职法制员,充实药监队伍,同时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局法律顾问,指导执法实践。二是在全局开展法律学习培训,每周两次邀请市局政策法规处、县法制办、县党校的法律专家和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来授课,重点对《法理》、《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后来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逐条解析,对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运用进行指导;组织部分工作人员外出进行法律培训,组织部分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函授学习;每周召开一次由全体执法人员参加的学法交流会。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达到了局党组所要求的“全体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
并能灵活运用本部门法律,每名执法人员至少要精通一门法律”的要求,全体执法人员不但能熟练掌握、运用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出现了精通刑法、民法、经济法的专业人才,为下一步的案件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了一系列案件审理制度,从内部管理程序上规范药监执法工作
从根本上说,“制度决定行为”,只有建立一套运转灵活,行之有效的案件审理制度,才能保证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在规范统一的程序约束下,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进而保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在全体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不断的学习,探索,创新,我局逐渐建立健全了一套卓有成效的案件审理制度,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建立了内勤工作制度,处理综合性日常事务
药监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事务繁多。相对而言,执法人员数量较少,精力有限,如果不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势必造成“人人都有许多事做,事事都有许多人管”的混乱局面,导致责任不明,百密一疏,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通过设立内勤,明确专人负责群众的举报投诉、文件的上传下达、执法案卷的分类归档、罚没物品的登记入库等事项。这一举措有效地缓解了执法人员的工作量,使其他人员可以集中精力搞好案件审理。
2、制定了现场检查人员与调查人员行为规范、承办人员回避制度,规范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现场检查和调查是案件取证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工作在接触基层群众的第一线,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机关的形象和部门的形象,同时他们的行为可能成为影响药监执法效力的关键因素。通过出台现场检查与调查人员行为规范,保证了执法人员在与相对人接触过程中保持规范的行为和良好的形象,为下一步的案件审理工作打下基础。承办人员、调查人员回避制度的出台,有力地杜绝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3、执行案件承办人负责制,责任靠身
由局机关和执法人员签定办案责任状,廉政责任状,由执法人员对案件办理、自身廉政建设进行承诺,由全局职工群众进行监督。案件立案时,由分管领导指定承办人,由第一承办人负责案件的检查、调查取证、告知书的呈报、送达、结案等一系列环节的文书制作等工作。充分达到责任靠身,责任到人,保证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卷宗质量。
4、实行立、查、审、辩、批、罚六分离制度,保证执法公正
为充分体现执法工作的民主、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本着“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执法理念,通过制定本制度,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陈述申辩、审批、处罚进行分离。具体做法是:由分管局长决定立案并指定承办人;由承办人负责案件的全面调查;由包括承办人在内的全体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并由局法制员负责对案件在违法事实、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运用方面进行审查;由承办人之外的执法人员负责受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由分管局长或者局长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批;由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没款。在局机关做到层层把关,互相监督,从实体上、程序上保证了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合法审理。
5、出台二次合议制度,充分保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一次合议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全体执法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运用进行分析,以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应该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合议。第二次合议是在当事人陈述申辩之后,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过程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结合第一次合议的内容和意见,对案件重新进行合议。二次合议从形式和内容上真正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使,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
6、实施三次呈报、分级审批、四级复核制度,结合使用案卷质量复核单,保原创网站证了案件在实体上、程序上和文书制作等方面的质量
第一次呈报是在案件合议之后,由案件承办人根据合议意见,就拟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向科室负责人呈报,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第二次呈报审批是在第二次合议之后,由负责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就第二次合议的意见向科室负责人呈报,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第三次呈报是结合两次合议和分管局长审批的情况,就行政处罚的内容,由案件承办人向科室负责人呈报。再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以上三次呈报审批中,涉及需要听证的案件,由执法人员报科室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局长审核并报局长审批。
四级复核制度的内容是,案件在立案时由分管局长签写案卷质量复核单并附卷,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在调查取证、合议、告知、审批、陈述申辩、送达等各个审理环节中的法律适用、程序运用、文书制作等内容进行第一级复核,并在案卷质量复核单上签写复核意见;由局法制员就以上的内容进行第二级复核,并在案卷质量复核单上签写复核意见;由科室负责人进行第三级复核,并在案卷质量复核单上签写复核意见;由分管局长进行第四级复核,并在案卷质量复核单上签写复核意见。复核时,如发现案件在法律适用、程序运用、文书制作上等方面存在问题,复核人应在案卷质量复核单如实签写并逐级退回原复核人直至承办人,由承办人根据存在问题产生的环节,由该环节的负责人改正或由承办人改正,改正后再逐级上报上一级复核人复核。通过这样的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充分保证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正确、及时的审理。
三、建立健全药监执法案件信息反馈制度,从制度上保障了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1、建立廉政回执单制度
为保证执法人员廉洁奉公,无私办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我局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回执单,让当事人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表现,由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廉政表现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年终考核的参考标准。
2、建立对当事人的守法倡议书、当事人保证书制度
说到底,行政处罚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并不是行政管理的终极目的。对于药监执法来说,处罚了当事人是为了惩戒其以前所做的违法行为,但是更重要的目的是预防其以后再做违法行为,从这一点来说,案件审理虽然终结,但对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却是一个新的开始。我局的做法是:在案件结案时,向当事人发出守法倡议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性、建设法制社会的必要性、行政处罚的目的性出发,教育、说服相对人在接受了行政处罚以后要遵纪守法,用自身的行动响应大局的要求,同时督促当事人写出守法保证书。把药监行政执法推向了以德执法,诚信执法的新高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建立征求群众意见单制度
一起药监行政案件的审理,除了药监部门和当事人之外,还会牵动人民群众的心。投诉举报者、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对象、医疗机构的疾病患者,都是与我们的药监执法息息相关的人,他们可以为我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也可能给我们设置不好的执法障碍。因此,每一起案件审理结案后,我局都要向这些相关的群众发出群众意见单,征求他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和看法,让群众参与到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去,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支持,开创了健康、民主的药监执法理念,营造了良好的执法氛围。
通过强化队伍与制度建设,几年来,我局所办的执法案件中,没有一起复议和诉讼案件,没有一起强制执行的案件,受到了省市行政执法检查组的表彰,被县人大和县政府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行政
执法工作走在了全县行政执法机关的前列,树立了药监部门在全县的良好形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稳步向前发展。同时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促进地方医药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支持,做到了群众满意、组织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