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局派出所月工作汇报(精选7篇)_县森林公安局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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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总结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总结
xx年年来我所在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和地区森林公安局领导下,在县林业局、公安局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在全体民警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创建平安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全所民警立足本职、扎实工作,用实际行动有力地维护了我县的经济建设,确保了辖区内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安全。为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今后工作,现将我所xx年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毁林违法犯罪,全力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
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是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据统计,今年我所(1月至11月)共受理各类案件42起,查处42起,共处理犯罪人员42人次,林业行政罚款20650元,没收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肉苁蓉461公斤。其中滥伐林木案14起,擅自改变和占用林地案2起,森林火灾案1起,毁林案17起,非法破坏植被案2起,河谷林区采挖沙石料案2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产品案1起,无证饲养野生动物案3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42人次。案件综合查处率为100%。
(一)开展保护森林资源专项行动 为切实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力度,有效维护林区治安稳定,确保资源安全,创建平安的奋斗目标。根据[xx年]7号文件《关于开展保护森林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xx年年3月至6月30日,我所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打击非法清占林地、破坏植被为重点的专项行动。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质量,我县积极行动,成立了保护森林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森林公安所局长李江同志任组长,所民警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了具体责任。制定了行动方案,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保障,确保了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深入到五乡两镇,加大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出动宣传车,通过散发宣传单,宣传标语等手段,使林业法律法规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更多的农牧民自动加入到保林、护林的队伍中。专项行动期间,我所有力的打击了破坏森林的违法活动,共办理行政案件28起,没收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肉苁蓉461公斤。其中,滥砍乱伐案件13起;牲畜啃食树木案件7起;非法破坏植被案件2起;河谷林区采挖沙石料案件2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2起;无证饲养案件2起,共处罚28人次。
(二)开展“绿盾行动”
根据关于组织实施“绿盾二号行动”的通知,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木材加工点和非法占用林地项目为重点,对辖区域内发生的少占多批、未批先占、无任何审核(批)手续、越权审核(批)、毁林开垦、侵占国有林地等违法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绿盾行动”。这次行动我县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我所组织小组整顿经营秩序,查找薄弱环节,清理违法行为,把清理整顿木材加工点和非法征用占用林地项目作为工作重点,对辖区域内发生的少占多批、未批先占、无任何审核(批)手续、越权审核(批)、毁林开垦、侵占国有林地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撤销违反规定进行经营加工和逾期不接受检审验的经营加工企业(厂点)的木材经营加工资格;对未经林业部门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未按批准的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对违法收购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开展林区案件调查清理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紧急通知》(阿地林资字〔xx年〕55号)文件精神,我所于xx年年9月组织人员,就我县xx年以来辖区内存在的毁林开垦和其它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共办理行政案件35起。没收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肉苁蓉461公斤,没收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梭梭柴2方,其中,滥砍乱伐案件14起;牲畜啃食树木案件10起;非法破坏植被案件3起;河谷林区采挖沙石料案件2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2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产品案件1起;河谷林失火案件1起,无证饲养案件2起,共处罚35人次。
我所采取出动宣传车,通过散发宣传单,宣传标语等手段,使林业法律法规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特别是对一些边远山区的牧民,以前认为砍树烧火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现在也能自动加入到保林、护林的队伍中。
二、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视是关健。
××县森林公安所联合县护林防火办公室、县广播电视局开展了护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联合印制《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相关宣传材料散发给我县广大农牧民群众,通过广播电视局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向全县群众播放宣传,使全县群众增强护林防火与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
××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森林公安所在协商一致,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与我县野外用火旅游开设点、野外用火矿场、砖场等野外用火户签定了30余份野外生产用火合同书。
今后我所相将继续加强宣传力度,做到坚持教育宣传为主,预防在先的原则,与我县所有野外用火户签订野外用火合同书,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将起到更大作用。
(二)、加强督导检查
为加大森林防火督查力度,××县森林公安所、防火办组成检查组多次对县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他们进入林区,对重点防火地区、用火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对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我所严格执行了24小时防火值班制度,由所领导亲自带班,以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切实提高了基层防火工作者业务素质。
由于领导重视,上下协同作战,今年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取得了全面胜利,全县没有发生一起大的森林火灾。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森林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县共有五乡两镇,辖区面积15529.5平方公里,但森林公安民警却只有六位,警力严重不足,平时六位民警的工作压力和思想负担比较重。为解决有限的警力和严峻的林区治安形势之间的矛盾,我所林业公安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提升整体素质等方面着手,积极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向素质要警力。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作为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的根本保证,把学习真正转化为工作力、创新力。同时,致力营造思想上同心,工作上合力,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团结向上,坚强有力的浓厚氛围。不仅树立了森林公安的形象和权威,凝聚了警心,而且还提高了在新形势下,维护林区秩序的能力,打击林区犯罪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我所以制度管理队伍,以纪律约束民警。采取从细微入手抓规范,从日常要求抓养成,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要求在工作时间严禁私自外出和利用工作时间吃饭、办私事,努力培养民警严明的纪律和过硬的作风。组织重新学习《人民警察内务条例》、《五条禁令》,组织纪律作风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好转,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全所风气正,形成了团结进取、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我所组织民警认真讨论,深刻剖析,民警普遍认为,执法为民思想树立的不牢,法律业务学习不够,掌握不透是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我所把《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贯穿于日常学习和执法业务工作中,通过开展以案学法,增强了民警的事业心、责任感,提高了执法水平。总之,xx年年我所开拓创新,凝聚实干,在资源保护、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等各方面都作出了努力,取得了成绩,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标。
第2篇:森林公安派出所年度工作总结
##林区派出所二0一0年
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所在县林业党委、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和辖区乡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全体民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始终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走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之路不动摇。同时,在上级林业、森林公安机关统一部署下,结合我所辖区林区治安实际,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派出所作为林业刑事执法、行政执法主力军作用,以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为己任,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严打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了一批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有力保护了辖区森林资源安全,维护了生态平衡。我所在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按照公安部、国家林业局有关“三基”工程建设工作要求,以派出所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契机,以争创规范化森林公安派出所为目标,不等不靠,迎难而上,继续努力加强派出所正规化建设,并已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我所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坚持政治建警,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森林公安派出所作为森林刑事、治安、行政执法主力军,如果不具备坚定地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业务素质,将无法完成日益繁重的森林公安工作,历年来,我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队伍建设会议精神,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来看待队伍建设,一刻也不敢有所松懈。
一、认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我所每周一认真组织民警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开展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狠抓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同时还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和“爱岗创业、创先争优”活动,今年8月,##派出所为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民警带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勤奋工作,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积极组织派出所3名民警参加##县2010年县级机关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通过不断地学习教育活动,使全所民警进一步坚定树立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我所民警整体素质得到很大提高,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二、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弘扬爱岗敬业精神。以开展爱岗敬业,创先争优活动为主要内容,定期进行《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派出所内部管理制度》等内容的学习。通过学习,使民警真正懂得“宽是害,严是爱”。在日常生活中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和《派出所内部管理制度》,始终把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作为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到逢会必讲,使“五条禁令”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全所民警利用工作之余,加强对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新颁布、修订、修改的涉林法律的学习,使每名民警都能熟练掌握法律业务知识,并灵活应用于执法实际,活学活用,使大家都成为执法的行家里手。努力提高我所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以派出所正规化建设为契机,细化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派出所正规化建设工作
按照省局指导标准的相关要求,所领导加大协调力度,主动向辖区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想方设法加大投入,对照标准,努力探索,进一步加强派出所硬件和软件设施建设,所容所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警外在形象焕然一新,内在素质明显提高,实战能力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加强民警的日常行为养成,规范派出所的内务管理 认真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以所容所貌,民警的日常行为养成为突破口,加强民警行为养成、语言养成、作风养成、纪律养成,从细节抓起,从小事做起,便随意性为程序性、规范性,有效地杜绝民警“稀、拉、松 等现象。
(二)、建立健全派出所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保证各项工作有序的开展
按照正规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派出所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每周交接班制度、学习会议制度、值班备勤制度、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公务车辆管理等11项制度,做到用“制度育人、制度管理人”,以此规范民警的言行及执法行为。特别是定期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制度制度,社会效果最为明显,既减少了工作压力,又得到理解支持,干好工作,融洽警民关系,实现政治效应与社会效应“双赢“。
(三)、全面改善派出所办公条件
按照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在县分局的大力支持下,投入资金近13万余元对派出所现有办公用房进行了规划、规范和改造,增加了民警办公室、值班室、备勤室,按照“五小工程”增加了民警小食堂、健身房和阅览室建设;按照工作需要和标准要求添置了办公桌椅、文件柜和单警装备,完善了派出所硬件设施建设。同时对派出所院内进 3
行绿化,营造良好的了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派出所硬件建设,另外根据派出所的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派出所标识牌、民警职责制度牌和宣传专栏,加强警务保障的同时,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
(四)、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
##林区派出所在正规化建设工作开展进程中,注重一手抓派出所派出处所硬件设施完善工作,一手抓民警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开展案件集体议案会议为平台,挑选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学习,通过通报案情,然后采取提问的方式,办案民警陈述应处罚、不予或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最后进行总结点评,以此加深民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应用。同时还加强法制学习,把常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业务技能作为主要的学习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审核,对每起案件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主办责任制,以保证案件质量。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落实,民警的宗旨意识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森林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五)严格实行办案民警、派出所法制员、所长、县局法制科四级审核制度,严把执法质量关
##林区派出所按照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关于执法工作的具体要求,严格实行办案民警、派出所法制员、所长、县局法制科、四级审核制,严把执法质量关,从案件受理到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保证了办案质量,杜绝了错案及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同时,为及时发现解决执法问题,派出所实行周审核和月检查制度,规定各办案民警每周二将上一周办理的全部案件报送法制员复审一遍,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通报,将执法质量考评工作重点转 4
向日常化和动态化轨道,及时纠正、解决了一批苗头性和倾向性的执法问题。
(六)规范档案管理派出所除按上级规定认真建好22种基础业务台帐外,还根据派出所的日常管理及工作需要,又新建档案台帐35种,使派出所各项工作在做到有章可循的基础上又做到有据可查。
三、认真履行森林公安保护辖区森林资源的工作职责,严厉查处各类森林案件
##林区派出所在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认真履行森林公安民警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职能职责,认真组织所内民警开展好各项严打专项行动,一年来,全所共查处各类案件40件(刑事案件1件,林业行政案件39件,其中盗伐林木案件2件,非法运输木材案件14件,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案件2件,滥伐林木案件7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7件,擅自经营、加工木材案件1件,防火期随意在野外用火案件3件,非法移植野生树木案件3件,罚款136461.93元,上交木材变价款21671.6元,林业行政罚款49人,取保候审 1人,收缴非法运输的木材桉树烧柴37.622吨,木材16.534立方米,滇油杉锯材1.507立方米,非法移植的野生树木10株,(一)为实现毒品原植物“零种植”的目标,按照省、州森林公安局《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林区禁毒暨禁种铲毒专项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林区禁毒主力军的作用,积极行动,深入开展好以禁种铲毒为重点的各项禁毒工作,切实把林区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二)按照上级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好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
犯罪专项行动 2010年1月至4月,##林区派出所根据州、县森林公安局(分局)《关于开展“冬季行动”的通知》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在辖区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冬季行动”,我所积极行动,共办理刑事案件1件,各类林业行政案件33件(其中盗伐林木案件2件,非法运输木材案件12件,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案件2件,滥伐林木案件5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5件,擅自经营、加工木材案件1件,防火期随意在野外用火案件3件,非法移植野生树木案件3件,罚款127393.36元,上交木材变价款20441.2元,林业行政罚款31人,取保候审1人,收缴非法运输的木材桉树烧柴37.622吨,木材16.534立方米,滇油杉锯材1.507立方米,非法移植的野生树木10株(黄楝木8株,滇朴树2株)。
(三)采取超常规措施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由于受严重干旱天气的影响,加之正值村委会换届选举,辖区森林防火形势极为严峻,##林区派出所按照分局的统一安排,采取超常规措施,全力打好防火攻坚战,一是取消双休日和一切节假日至防火期结束,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二是严格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接警后能及时出警,三是严格离岗请示制度,民警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四是 加大火源管理或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火源管理,减少火灾隐患,遇有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要及时惩处,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意识深入人心。通过加大对这些涉林案件的查处力度,较好地维护了辖区治安秩序的稳定,震慑了违法犯罪。
四、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林区治安稳定
1、加强对辖区刑嫌调控人员、重点人口的列管和监控,充分发挥治安耳目、刑事特情等秘密力量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治 6
安动态。
2、依托##贮木场和##贮木场分布在各村委会的护林员组建了两支共138人的护林组织,加大对辖区森林资源的管护力度,同时在每季度加强对涉林的重点人口和分布在##乡、##镇辖区内的采砂(采石)、烧砖取土点9个、煤矿1个、采矿点13个、木材经营加工、中转、储运场所4个进行清理登记,做到情况请、底数明。
五、存在问题
(一)经费保障低、公用经费紧缺,基础设施薄弱,现有的办公设备不能够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工作的开展。车辆破损严重,严重影响了下乡办案等执法活动有效进行。
(二)“三情四网”的构建还不够完善,情报信息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获得情报信息的渠道相对狭窄。
(三)宣传工作滞后,宣传方式较单一,很多工作派出所已经做了但没能宣传出去,工作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四)民警综合素质相对较低,特别是执法质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六、今后主要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在民警中严格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等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组织纪律观念,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工作全面开展,多形式加强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民警的养成教育,进一步树立民警的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树立起森林公安民警的新形象。
(二)根据分局“三情四网”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三情四网”及特情耳目布建,并进行规范管理。
(三)认真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案件查处工作,一是认真做
好预防工作,加大日常巡护力度,严防小火酿成大灾;二是加大惩治打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森林火灾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学习,提高民警执法办案水平。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办案民警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二是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时效,提高执法水平。
(五)加强派出所宣传工作,特别是信息稿件的撰写及报送,作为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的认识。
(六)继续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开展好正规化建设工作。
第3篇: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工作体会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派驻林区行使公安机关职能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森林公安派出所是森林公安机关的前沿阵地,也是最基层单位和多功能的战斗实体。它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一方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一方百姓安居乐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重任。要完成森林公安保卫工作任务固然要靠全所民警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但所长是派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者、指挥者,无疑起着关键作用。笔者结合从事森林公安工作二十余年实践,就如何当好派出所长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看法。
一、要充分认识森林公安派出所在整个森林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森林公安是我国公安体系中一个特殊的警种。派出所处在公安工作的第一线,要做好整个森林公安工作,必须大力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基层稳,全局稳;基层强,全局强;基层活,全盘活。因此,作为派出所所长,要充分认识派出所的极端重要性,要自觉做到以所为家,爱所胜过爱家,时刻想着辖区人民的安居乐业,恪尽职守,做忠诚于人民的森林卫士。森林派出所与城市和农村地方派出所相比,有其共性,更有其个性。林区百姓生活一般还处在贫困状态,经济、交通并不发达。森林派出所的民警一般生活、工作都在林区,交通条件差,生活、工作环境艰苦。所长要带领全所民警做好工作,把森林公安工作第一道防线紧紧筑牢,把派出所这个面向山区群众的窗口建设成人民满意的单位,所长必须付出艰辛的劳动。
二、首先抓好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派出所所长是公安战线的兵头将尾,他集兵、将特色于一身,他受上级林业、公安机关之委任,战斗在同犯罪斗争的前沿阵地,是战斗中的兵,必须有兵的实干精神。他又要组织指挥派出所一班人去战斗,是战斗中的将,又必须有将的韬略和指挥才能。
森林资源较少的林区县只有一个派出所,资源较丰富的林区县一般有两个以上派出所,它所管辖的范围是几个乡(镇),甚至十几个乡(镇)。但可以说派出所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有人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来形容基层派出所的综合性、复杂性,各项森林公安工作的任务都要派出所去贯彻落实,或者配合完成,因此,派出所所长要认真学习,强化自身,提高自己政治、业务素质,使自己成为通才、全才。林业建设的发展和法制建设任务日益繁重的客观现实,以及林业执法越来越高的要求,急切地需要所长有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这对所长来说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挑战与机遇并存。所长要通过不断学习,使自己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方向,坚定政治信念;通过不断学习,进一步激发自己在工作中知难而进,坚韧不拔,奋发有为,创优争先的进取精神;通过不断学习,使自己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更好地坚持群众路线,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通过不断学习,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深入调查研究,使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作风不断发扬光大;通过不断学习,使自己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林业、公安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保持政令、警令畅通,与此同时,要配合指导员抓好全体民警的政治学习,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使民警保持一派生气勃勃的政治生机。
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注重人格的榜样力量
派出所所长是公安机关同犯罪斗争第一线的核心人物,既是战斗员,又是指挥员、管理者,要想把派出所工作搞好,所长必须想在前,干在前,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大家,这是最有说服力的领导。随着公安队伍的不断壮大,派出所的的新民警越来越多,因此,所长既是这些新民警的领导者,也是他们从事公安工作的导师,所长的品格、才能、知识、作风如何,不仅关系到整个派出所工作的成绩,而且直接影响新民警的成长和进步。
所长对自己必须高标准、严要求,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民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民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胸怀宽阔,大度容人,光明磊落,清正廉洁,给同事和下属树立一个做人的榜样;关心同志要胜过关心自己,要从政治上关心民警的进步,向上级领导举贤荐才;要不揽功委过,敢于承担责任,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用自己高尚的人格去影响民警,增强凝聚力和感召力;要关心民警的疾苦,在原则许可的情况下,一定要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
四、要精通业务,领导工作科学化,不断提高驾驭本职工作的能力
由于派出所处在公安工作的最前沿,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和窗口,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所长领导工作需要科学化,就是使自己思想、作风、方法等方面逐步做到遵循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
近年来,随着林区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全面启动,出现了人、财、物大流动的局面,给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带来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的任务日趋繁重,林区违法犯罪也出现了作案团
第4篇:森林公安派出所、局机关工作总结
2010年黄岗山派出所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0年上半年,我所在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全体民警齐心协力,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服务群众,切实维护稳定。上半年,经过全体民警的辛勤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和林区秩序的稳定,为群众安居乐业、辖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了一方平安。现将上半年的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深入推进公安“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开展上海世博安保工作、“保平安、促和谐、创满意”主题实践活动,按照县公安局的会议精神,以高度责政治任感认真排查处理各类有可能危害政治稳定、社会治安的因素,全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1、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1-6月,共接处警25起。立刑事案件1起,破2起。受理治安案件2起,查处2起,治安处罚4人。罚款4人。调解治安纠纷1起,现在调解纠纷9起;受理林业刑事案件1起,破1起,取保候审1人。受理林业行政案件16起,查处16起,林政处罚18人。
2、经常安排辖区民警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收集各方面信息,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解决群众纠纷,有效防止了各类矛盾纠纷激化、扩大。
3、认真为群众办理户口、身份证,热情服务群众。做好户口工作、办理身份证,维护好人口基本信息资料,可为治安管理、侦察破案和其它行政管理方面提供迅捷、可靠的信息资料,服务国家建设,便利群众的社会经济活动。上半年,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移动及出生、死亡登记100余人次,为群众办理下发第二代公民身份证400余份。
(二)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原则,积极落实和完善治安防范体制。
1、在充分利用信息采集和录入期间开展对辖区出租屋、住宅中心、暂住人口及特种行业等重点场所的清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清除安全隐患。在落实以房管人,密切督促出租屋主做好暂住证的办理工作。完成暂住证办理2张,办证率达100%。
2、加强学校周边地段的治安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清除有可能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因素。我所通过定期到学校上法制教育课,向广大师生宣传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安全防范及法律知识,有效提高了青少年的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由于基础工作到位,上半年我所辖区内未发生任何有损学校师生的案件。
3、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加强。坚持每月对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时时抽查。目前尚未发现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二、存在的不足
1、对网上办案流程不熟悉。
2、业务学习不够全面。
3、加强派出所正规化建设欠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半年我所将在贯彻落实上级对公安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我所实际,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确保队伍政治上的忠诚可靠。积极参加县局开展的各项学习,努力提高队伍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全体民警的政治素养,不断提高全体民警的政治敏锐力和鉴别力。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和“保平安、保和谐、创满意”专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民警的办案能力。
2、继续加大对常发性的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力度。进一步做好世博安保工作和校园周边整治,加强巡逻、检查,防止发生各类灾害安全事故。paulpaulniu@sexinsex.net
2010年6月24日
第5篇: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工作心得感言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派驻林区行使公安机关职能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森林公安派出所是森林公安机关的前沿阵地,也是最基层单位和多功能的战斗实体。它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一方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一方百姓安居乐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重任。要完成森林公安保卫工作任务固然要靠全所民警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但所长是派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者、指挥者,无疑起着关键作用。笔者结合从事森林公安工作二十余年实践,就如何当好派出所长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看法。
一、要充分认识森林公安派出所在整个森林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森林公安是我国公安体系中一个特殊的警种。派出所处在公安工作的第一线,要做好整个森林公安工作,必须大力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基层稳,全局稳;基层强,全局强;基层活,全盘活。因此,作为派出所所长,要充分认识派出所的极端重要性,要自觉做到以所为家,爱所胜过爱家,时刻想着辖区人民的安居乐业,恪尽职守,做忠诚于人民的森林卫士。森林派出所与城市和农村地方派出所相比,有其共性,更有其个性。林区百姓生活一般还处在贫困状态,经济、交通并不发达。森林派出所的民警一般生活、工作都在林区,交通条件差,生活、工作环境艰苦。所长要带领全所民警做好工作,把森林公安工作第一道防线紧紧筑牢,把派出所这个面向山区群众的窗口建设成人民满意的单位,所长必须付出艰辛的劳动。
二、首先抓好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派出所所长是公安战线的兵头将尾,他集兵、将特色于一身,他受上级林业、公安机关之委任,战斗在同犯罪斗争的前沿阵地,是战斗中的兵,必须有兵的实干精神。他又要组织指挥派出所一班人去战斗,是战斗中的将,又必须有将的韬略和指挥才能。
森林资源较少的林区县只有一个派出所,资源较丰富的林区县一般有两个以上派出所,它所管辖的范围是几个乡(镇),甚至十几个乡(镇)。但可以说派出所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有人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来形容基层派出所的综合性、复杂性,各项森林公安工作的任务都要派出所去贯彻落实,或者配合完成,因此,派出所所长要认真学习,强化自身,提高自己政治、业务素质,使自己成为通才、全才。林业建设的发展和法制建设任务日益繁重的客观现实,以及林业执法越来越高的要求,急切地需要所长有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这对所长来说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挑战与机遇并存。所长要通过不断学习,使自己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方向,坚定政治信念;通过不断学习,进一步激发自己在工作中知难而进,坚韧不拔,奋发有为,创优争先的进取精神;通过不断学习,使自己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更好地坚持群众路线,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通过不断学习,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深入调查研究,使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作风不断发扬光大;通过不断学习,使自己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林业、公安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保持政令、警令畅通,与此同时,要配合指导员抓好全体民警的政治学习,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使民警保持一派生气勃勃的政治生机。
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注重人格的榜样力量
派出所所长是公安机关同犯罪斗争第一线的核心人物,既是战斗员,又是指挥员、管理者,要想把派出所工作搞好,所长必须想在前,干在前,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大家,这是最有说服力的领导。随着公安队伍的不断壮大,派出所的的新民警越来越多,因此,所长既是这些新民警的领导者,也是他们从事公安工作的导师,所长的品格、才能、知识、作风如何,不仅关系到整个派出所工作的成绩,而且直接影响新民警的成长和进步。
所长对自己必须高标准、严要求,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民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民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胸怀宽阔,大度容人,光明磊落,清正廉洁,给同事和下属树立一个做人的榜样;关心同志要胜过关心自己,要从政治上关心民警的进步,向上级领导举贤荐才;要不揽功委过,敢于承担责任,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用自己高尚的人格去影响民警,增强凝聚力和感召力;要关心民警的疾苦,在原则许可的情况下,一定要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
四、要精通业务,领导工作科学化,不断提高驾驭本职工作的能力
由于派出所处在公安工作的最前沿,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和窗口,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所长领导工作需要科学化,就是使自己思想、作风、方法等方面逐步做到遵循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
近年来,随着林区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全面启动,出现了人、财、物大流动的局面,给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带来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的任务日趋繁重,林区违法犯罪也出现了作案团伙化,工具现代化,手段智能化的新特点;此外,森林防火的任务也是重上加重。如何适应新形势下森林公安工作的需要,已成为森林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改革的重要课题。所长要大胆改革,锐意创新,狠抓打击违法犯罪,发挥派出所的尖兵作用;抓治安管理,发挥派出所的服务作用;抓安全防范,发挥派出所的监督作用;抓为警清廉,发挥派出所的窗口作用。这些作用的变化,越来越要求所长领导工作的科学化。
所长要联系本职工作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和掌握林业专门知识;学习科技知识和外地成功经验;要认真钻研业务,开阔视野,不断增加新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所长除参加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举办的业务培训外,主要是靠自学,要学会统揽全局的领导方法和弹钢琴的领导艺术,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
公安信息是第一手资料之首,所长自己要注重公安信息的搜集工作,因为基层派出所离开了公安信息就寸步难行。派出所应成为辖区的信息中心和接收站,应利用工作在基层,天天接触群众的优势,通过多渠道,多方面广泛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贮存信息和传递信息。信息要达到广(广开信息源)、快(有时效性的最新信息)、精(高质量的信息)、准(准确无虚假的信息)的标准。公安信息是所长领导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派出所能否快速应变,有无灵活的应变能力,能否发挥职能作用的关键。
派出所所长还必须有时间观念,要学会驾驭时间,要善于把握时机侦破案件。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以快制快,以快取胜。几分钟、几秒钟的时机没有抓住,便会时过境迁,而使简单易破的案件成了久侦不破甚至变为复杂疑难案件。条件成熟了,不动不行;条件不成熟抢前也不行。这就要求所长要善于掌握火候,集中时间解决重要问题,利用零散时间解决零碎问题。
五、要具有一定的科学管理能力,善于协调,当好班长
派出所所长是一个所的班长,要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对全所民警要大胆管理,严格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带出一支好队伍。抓好队伍的管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落实责任制,严格考核制度,赏罚分明,克服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民警,要大力表扬,并及时报请县公安局、林业主管局给予表彰奖励;对出勤不出力,工作敷衍应付,完不成任务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并责其改正。对队伍中暴露出来的不良倾向,要早抓、真抓、主动抓。早抓就是抓苗头,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不要等问题成了堆才抓;真抓就是对发现问题必须动真的,来实的,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解决,不迁就,不庇护;主动抓就是我要抓,不是要我抓。一所之长,要向上级机关负责,向全所民警负责,向人民群众负责,如果出了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引咎自责。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要善于协调工作,首先,要善于抓好所内协调,充分调动全所民警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其次要与乡(镇)治安派出所及县森林公安分局森警大队协调好关系,要互相支持,优势互补,共同努力,推动派出所工作与刑侦改革联动并进,配套进行,形成职责分明、协调配合的工作关系,提高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能力。邓小平同志有句言简意赅的话,叫领导就是服务。这就是说领导者来自人民群众,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群众行使一定的权力,向人民群众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密切警民关系,争创人民满意派出所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人民满意是警务活动的最高标准。派出所工作同群众有着密切的关系,派出所工作做好了,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就有了保障,群众有了安全感,解除了后顾之忧,就能促进社会的安定,就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派出所所长要善于面向社会,面向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人民群众是热情服务,还是冷、硬、横、推,始终是公安民警人生观、世界观正确与否的重大问题。派出所所长要经常教育民警以人民群众为衣食父母,经常深入群众之中,知民情,解民意,把群众的安危放在心上,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忧人民群众之所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热点、难点问题,要集中力量认真进行解决;对派出所应为群众办的事情,要千方百计办好;对一时不能办的事情,要把工作做细,把道理讲清,把情绪理顺,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群众反对的事情,要坚决抵制和杜绝。结合林区特点,要大力开展安全村、安全镇活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为民、便民、利民、助民活动,以实际行动实践人民警察爱人民,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宗旨,以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推进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实现辖区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目标。
七、要自觉地置于党委、政府领导之下,争取党委、政府更加重视、支持森林派出所工作
森林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派出的公安机关,是驻林区公安机关最基层单位。业务上受市、县公安局统一领导、指挥;行政上隶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这就是森林公安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特点。同时,森林派出所还要接受辖区内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辖区内各个阶段社会治安情况,重大治安问题随时报告,要不断地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争取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和支持森林派出所工作,排除执法上的干扰。这就要求所长在工作中要善于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要善于调动好各个方面力量,搞好森林公安保卫工作。
第6篇: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优秀)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息,保护辖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
(三)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犯罪线索,侦查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保护重大犯罪现场,协助侦查部门侦查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五)协助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六)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七)依法调解涉林纠纷;
(八)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辖区居住的人员);
(二)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第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
(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指导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所长做好全所全面工作,主管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抓好民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安排落实民警教育培训工作;
(三)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助调查处理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五)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副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所长做好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制定目标、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责任区民警完成岗位工作目标;
(三)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治安和一般刑事案件,配合侦查部门查处辖区内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掌握林区“山情、林情、社情”等治安状况;定期分析林区治安形势,适时向所长提出预防、打击方案;
(五)协助所长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协助所长、指导员做好民警思想政治工作。第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好综合性服务工作,确保派出所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收集、整理、综合全所情况,及时掌握派出所各项工作动态,积极向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所领导工作决策当好参谋;
(三)协助所长起草、制定派出所综合性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按时完成其他文字材料的撰写和各类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做好文件打印、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第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法制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负责派出所执法监督工作;
(二)指导民警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三)负责派出所办理案件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信访控申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
(二)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
(三)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
(四)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
(五)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
(六)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
(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责任区民警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重点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二)动员、组织、指导辖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三)加强对辖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的管理,积极做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工作,配合查处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协助侦破刑事案件。第十三条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做好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注销、变更、更正等手续,为居民提供身份证明;
(二)做好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及时审查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收缴、销毁等工作;
(三)做好人口统计工作;
(四)做好户口档案管理工作;
(五)完成所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编 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定;大面积国有林区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同时执行所在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要与《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全面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和执法执勤工作,切实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第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节 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值班、备勤;
(三)案(事)件处理;
(四)巡逻;
(五)治安检查。
第十八条 责任区工作由责任区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及治安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执行。
第三节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日勤为8小时,必要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全日勤为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每值一个全日勤,可以轮休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执勤时间、停止轮休、取消节假日休息的,应当给予补休。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治安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必要时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第四节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警力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备案。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对执法执勤工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按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携带警用装备;
(二)值班时,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三)备勤时,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取用方便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停车指示牌、截车障碍物、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械以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表》,并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机关;管辖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
(三)跨地区执行任务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进行统一记录。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在召开所务会或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行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
第二章 责任区工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责任区工作主要包括:
(一)情报信息收集;
(二)安全防范;
(三)治安管理;
(四)服务群众;
(五)人口管理。
第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规模、地域面积、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治安状况,实行民警包片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4小时(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责任区民警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责任区民警工作手册》中。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保持责任区民警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二节 情报信息收集
第三十四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和日常治安管理,获取涉及林区社会稳定和治安方面的情报信息。第三十五条 情报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因山林纠纷等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
(二)预谋或实施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三)其它可能影响林区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第三十六条 收集情报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重点场所、部位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依*基层组织、护林员、林区治安积极分子等收集情报信息;
(三)通过驻村(点)、驻场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四)通过接触重点人员了解掌握情报信息;
(五)通过其它方式和渠道收集情报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获取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并注意日常积累分析。第三节 安全防范
第三十八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宣传、动员、组织责任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林区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林区安全防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二)积极开展“山情、林情、社情”调查;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案件协查网络、边界联防网络和情报信息网络;
(四)推进和谐文明林区建设。
第四十条 开展林区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做到:
(一)定期召开群防群治队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
(二)对林区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动员、组织单位和群众加强林区巡逻、看护,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节 治安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内的用材大户、林木采伐承包户、木材加工经营厂点、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经营场所等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消除各种隐患。
第四十二条 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做到: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场所、用材大户、林木采伐承包户等单位和人员建立治安管理档案;
(二)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木材采伐、运输、林副业生产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的人员进行教育;
(三)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
第五节 服务群众
第四十三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第四十四条 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将追缴物品归还事主;
(二)定期在辖区内接待群众,回复反馈群众来信来访;
(三)采取便民服务措施,做到“八个一”:一张警民联系卡、一部举报电话、一个所长接待日、一个民警去向牌、一本警民联系簿(或办事预约簿)、一个民警监督台、一个意见箱、一个便民服务箱;
(四)一年内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群众座谈会或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群众意见;
(五)帮助群众解决求助事宜;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节 人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适用本节规定。第四十六条 责任区民警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掌握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一)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现实表现。
(二)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掌握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
(三)对境外人员应当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
第四十七条 户籍室工作主要包括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等事项。第四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
(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第五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颁发;
(二)在为公民进行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注销户口时收回公民身份证件;
(三)公民换领公民身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章 值班、备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值班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
(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群众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
(三)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
(四)保卫派出所内部安全;
(五)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第五十三条 备勤是指由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所内整装待命,以备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机动使用或者执行临时派遣任务。
第二节 值 班
第五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询问或讯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薄》,并根据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
第五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时,应当做到:
(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二)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应向何部门求助,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出警的指令后,应当做到:
(一)立即向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需备勤民警出警的,应当立即告知其发案地点等基本情况;
(二)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立即向派出所所长、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应当对所内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三节 备 勤
第五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时,应当做到:
(一)没有临时任务的,根据需要,在所内整理文书簿册、保养装备或处理其它工作事宜;
(二)执行临时派遣任务时,记录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和工作情况;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立即返回所内待命,继续备勤。
第五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看管被继续盘问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生;
(二)保护被继续盘问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解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防止被解送人员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生;
(二)对被解送人员依法使用械具;
(三)始终将被解送人员置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下。
第四章 案(事)件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案(事)件处理主要包括案(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等事项。第六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
(一)接到出警指令后,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
(二)保持联络通畅,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
(三)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四)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三条 对群众求助的事项,应当问明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予以帮助解决。
第六十四条 现场先期处置后,对应当自行办理的案(事)件,依法办理;对应当移交的案(事)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第二节 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处置
第六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一)保护现场和证据;
(二)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三)扣押和收缴违法物品;
(四)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五)核实情况,并迅速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
(六)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第六十六条 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做到:
(一)维护现场秩序;
(二)进行现场调查;
(三)搜集、保全证据;
(四)扣押和收缴违法物品;
(五)除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
第三节 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
第六十七条 对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保护现场,疏导人员;
(三)参加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它险情的救护工作;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第六十八条 对林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章 巡 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巡逻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等进行巡护和检查;
(二)对可疑车辆、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盘问,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排解纠纷;
(五)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七十条 对巡逻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
第七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安全防范。
第二节 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有林地面积、地域特征、治安、交通状况等,划分若干个巡逻区域,把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治安混乱地区作为巡逻重点。
第七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二)到达巡逻重点部位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四)遇有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及时报告;
(五)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在告知法律依据后,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感谢其配合,并礼貌地让其离去。第七十五条 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与被盘问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
(二)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其同伙的袭击;
(三)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森林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第七十六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袋等物品时应先仔细观察,防止有活体野生动物及危险物品;
(四)自上而下按顺序谨慎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避免损坏或者遗失物品。
第七十七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检查前,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必要时暂时收存车钥匙。车上有其他人员时,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三)检查车载货物的合法凭证;
(四)驾驶员拒检逃逸时,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六章 治安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治安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野生动物经营网点等场所、单位以及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等进行现场检查、清查等事项。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治安检查还应当包括对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及内部单位的检查、清查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场所、单位、重点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检查,认真处理;
(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它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
(三)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凭法律手续,开具清单;
(四)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检查时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对拒不配合检查的人员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节 日常检查
第八十条 日常检查应当区分不同场所、单位的特点,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的生产动态(含年经营量等),有无违法经营情况;
(二)野生动物经营场所(包括餐饮业)是否合法经营;
(三)山场林木采伐作业有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十一条 日常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的民警和被检查方共同签字。
第三节 集中清查
第八十二条 对林区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区域、部位应当适时进行集中清查,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
第八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集中清查时,应当做到:
(一)严格按照任务安排,积极协作配合;
(二)公秘结合,以公开查处为主;
(三)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物品应当彻底调查。
第三编 内务管理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八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民警的优良作风,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第八十五条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作统一规定,保证整洁有序。
第二章 日常制度
第八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所实际,制定一日生活制度,规范作息、整理内务、点名、例会、上岗时间。
每日由带班所领导值日,负责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非因请假或因公出差,民警一律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第八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分析有关问题,总结安排工作任务。会议力求精简,讲求实效。民警应当按时参加学习、会议,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做好记录,落实会议的各项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场。
(一)周例会制度。每星期一召开例会,通报上周有关情况,部署本周工作;
(二)月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派出所例会,总结当月工作,通报民警考核情况,部署下月工作;
(三)群众性护林组织例会制度。每月听取一次群众性护林组织的情况汇报,布置治安防范工作;
(四)党支部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大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布置相关党务工作;
(五)学习制度。结合形势和工作需要,安排政治和业务学习,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三章 办公秩序
第八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办公室管理,保持办公室内清洁整齐。办公物品应当摆放有序。民警应当爱护办公物品,注意防火防盗。第八十九条 民警工作期间,不得在办公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私外出应当经过批准。
第九十条 办公室应当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清新、无污迹、无烟头、无纸屑、无积尘,除必须悬挂上墙的岗位职责外,墙上不得随意钉挂别的物品。第九十一条 办公桌面不得随意堆放文件、文稿、书籍,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当将文件、文稿、书籍等放入柜屉内。
第九十二条 民警应当爱护办公用品,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当关闭电器、锁好门窗。
第九十三条 报纸、杂志阅后应当摆放到指定位置,剩余纸张和办公用品应当放回原处,不得将公物私用,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私人杂物。
第四章 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工作的规定。所长为派出所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枪支管理岗位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枪支、弹药、警械的管理。
第九十五条 派出所使用的枪支,应当经过弹道痕迹鉴定并办理公务用枪枪证,不得使用未办理公务用枪枪证的枪支。所有符合持枪条件的民警都应当办理持枪资格证。未办理持枪资格证的民警,一律不得配发和使用枪支。第九十六条 派出所使用的枪支,必须按标准配备,不得超范围配发,不得将枪支交非警务人员保管、使用。
第九十七条 对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长期酗酒、作风粗暴、特权思想严重、心理承受能力差、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缠身等情况的民警,必须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第九十八条 枪支、弹药一律实行集中统一保管。枪支弹药库必须落实民警24小时值班制度,枪支、弹药实行分柜存放,枪支、弹药库房必须指定专人管理,配置双人双锁,并设有铁门、铁窗、铁柜、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第九十九条 严格执行枪支领用登记和事先审批、事后归还制度。因公务需领用枪支时,先由用枪人填写《公务用枪审批表》,由所长核准后,凭《公务用枪审批表》到枪库领用枪支。完成任务后必须迅速归还枪支、弹药。遇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领用枪支、弹药,完成任务后归还枪支、弹药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一百条 佩带枪支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枪不离身。枪支应当配有枪锁和保险绳,禁止将枪支放在手袋、提包或脚套内携带。除执行公务外,不得携带枪支到餐厅、娱乐场所或其它复杂场所。禁止携带枪支饮酒。
第一百零一条 因执行公务使用过的枪支,归还前应当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枪支保管人应当每季度组织民警对所有枪支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确保枪支保持良好使用状况。
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枪支丢失、被盗事件,应当立即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报告,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迅速采取措施寻找丢失枪支。瞒报、漏报、迟报的,经查实,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外,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为加强派出所警用车辆管理,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快速反应能力,树立派出所良好形象,根据公安部《警用车辆管理规定》作出下列规定:
(一)森林公安派出所所有警用车辆(含O、警牌汽车和摩托车)均为派出所工作业务用车。所有警用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指定一名民警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日常用车;
(二)警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行车。认真保养车辆,保持车辆的良好容貌和技术状况。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三)所有警用车辆不得出借给非公安单位使用,不得由非警务人员驾驶。禁止将警用车辆号牌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因工作需要使用警用车辆的,应当事先经值班领导同意;
(五)禁止公车私用。所有警用车辆禁止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除执行任务外,禁止警用车辆在公共娱乐场所停放;
(六)驾驶警用车辆应当做到证件齐全,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警用车辆,必须着装规范,不得乘坐与警务无关的人员;
(七)驾驶员应当自觉参加安全学习,增强安全意识。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如因酒后驾车造成损失,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派出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救助伤员,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向所领导报告。
第六章 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档案法》和《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派出所的业务资料和有关案卷材料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二)档案应按年度、类别、目录、卷号的顺序由左至右,由上至下装柜保管,档案柜应标明档案的起止号;
(三)每半年对档案室进行一次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档案完整;
(四)档案室应当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霉等措施,确保安全;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六)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在阅档室进行。未经所长批准,档案一律不得借出。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经所长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用后按时归还;
(七)借出档案的,应当负责保证档案资料安全、完整和整洁,按期归还,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公布档案资料;
(八)借出档案原则上不允许抄录,如确需摘录,摘录者应当注意保密。借出档案归还时应当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复制、摘抄档案资料作为法律依据的,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并注明出处,加盖公章;
(十)违反《档案法》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事故或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会议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会议室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民警应当自觉维护会议室的整洁、卫生,爱护会议室财物;
(二)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开会时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走动;将通讯工具调至振动状态,非紧急公务不得随意接打手机。
第八章 警械使用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它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强制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看押、押解、审讯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它情形。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它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它情形。
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不得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第九章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柜、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登记管理。涉案物品应当统一封存,经常检查,防止遗失、损坏、变质。禁止擅自动用涉案财物。
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罚没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缴涉案财物或暂扣款物要统一填写罚没收据或暂扣票据,收据上应当有被罚没或被暂扣款物人签名。暂扣的款物经查实不符合没收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暂扣的无主款物,经公告后,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作没收处理。第一百零九条 案件缴获的涉案财物或因案件需要暂扣的款物,经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出一式三份清单,注明案件编号、财物类别、数量、质量、来源,由保管人、办案人、财物所有人签名后,每人各执一份,经办民警一份随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条 涉案财物或暂扣的款物,应当如实登记面额、数量、重量、保护级别、名称、型号规格、特征及其来源,防止遗失、混淆,不宜搬运的涉案物品应当就地查封。
第一百一十一条 暂扣的野生动植物经拍照鉴定取证后,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移交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禁止擅自动用涉案财物或挪作它用,禁止私分、侵吞、占用、拆卸涉案财物。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扣押的涉案款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强制措施或依法收缴后3个工作日内存入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不得私存。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每年年终应当列明涉案财物清单,报所领导审核,及时清理上缴。需要继续留存的,应当妥善归类封存。
第十章 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公章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派出所公章由所内勤人员保管;
(二)使用公章应当经所领导签字同意,内勤办理,原件留内勤处存档;
(三)出具介绍信、函件时应当做到字迹清楚、项目完整、用词准确,具体经办人应当签字备考;
(四)禁止私自在空白信笺上盖章,禁止先盖章后请示领导批准;
(五)使用介绍信后,民警应当在七日内到内勤处核报;未使用的介绍信应当及时交回,并在介绍信存根上登记备查。
第四编 建设和装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将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纳入整体建设规划,规范派出所警务保障。
第一百一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设施和装备建设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急需先配、逐步到位、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设施和装备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管理使用制度,加强检查、维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应当每年对派出所装备更新、报废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制定补充计划,并及时通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二章 建设和装备标准
第一百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独立的办公场所,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管理规范》和《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建造统一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悬挂统一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用房,设置符合要求的值班室、调解室、档案室、装备室、候问室,并根据需要设置民警集中办公室、备勤室等。有条件的派出所可以建立小会议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小洗衣房,设置讯(询)问室、群众接待室、枪弹库等。候问室、讯(询)问室的设置数量应当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专用办公用房除枪弹库外,应当按照上述规范名称在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格式统一的标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值班室建设标准:
(一)应当设立在派出所门口显著位置,以便于接警、出警和监控出入派出所的人员;
(二)值班室内接待群众区应与民警工作区、夜间休息区适当隔离;
(三)安装专用有线报警电话,有条件的还应当安装无线对讲基地台;
(四)派出所监控系统监视器应当设在值班室内,并置于非值班人员不可见的位置;
(五)悬挂值班制度、接处警制度、辖区出处警示意图,设置带班领导、值班民警公示牌;
(六)建立值班记录、接处警记录、来访登记等簿册。第一百二十三条 档案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派出所内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专房专用,具备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鼠、防虫、防高温等条件;
(二)面积能够满足档案柜整齐摆放和方便工作人员查询、整理档案需要;
(三)墙体坚固,安装铁制防盗门窗;
(四)配备灭火器、温度计、湿度计等器材;
(五)根据需要配备档案柜、装订机等必要设备;
(六)有条件的派出所应当逐步实行档案计算机管理。第一百二十四条 候问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派出所内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单间候问室面积一般不小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55米,被留置人员每人平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二)满足男、女或同案人员分别留置的需要;
(三)门窗牢固,无易于掏挖的墙体,并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
(四)配备固定的床或椅及防寒被褥,有卫生间、自来水等卫生设施;
(五)室内应安装从地面至房顶直径不小于4厘米、间距不大于8厘米的纵向通体钢管作为安全防护栏;安全防护栏钢筋直径小于4厘米的,应加装横向钢筋,并在防护栏内侧安装带有透气孔的有机玻璃;
(六)室内不得有横梁、管道、挂钩、铁钉、插座、铁器、锐器等可供悬挂或自伤的物体,所有电器线路应埋设在墙体内或在室外绕行,电源开关置于室外;
(七)候问室内墙醒目位置应喷涂有关继续盘问的规定、被盘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候问室管理规定、申诉、举报电话等;
(八)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控;
(九)设置候问室应当按照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地(市)级公安机关申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证件后方可使用。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警备勤室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与办公区相对隔离的区域,实行勤办分离;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人均5平方米;
(三)为每位民警统一配备床、被褥、衣柜、脸盆、口杯、毛巾等生活用品。第一百二十六条 讯问室建设标准:
(一)单独设置在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米;
(三)配备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桌、椅,配备安装有束缚犯罪嫌疑人的栏杆及锁具的铁制椅子,并固定于讯问室里端地面,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
(四)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电视监控设施;
(五)室内不得有铁器、锐器、电线等物品;
(六)内墙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讯问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调解室建设标准:
(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8平方米;
(二)分区域设立主持人席、甲乙双方当事人席、见证人席、监督员席,并设置标牌;当事人、见证人席位设置不少于2个;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调解的范围、程序、纪律及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枪弹库建设标准:
(一)设置在外来人员不易到达的区域,并注意保密;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平方米;
(三)四周墙壁应当用水泥、钢板或钢筋加固,并具备通风、防潮、防火条件;
(四)配备铁门、铁栅窗、铁柜并安装防盗报警器;铁栅窗钢筋直径不小于12毫米,栅杆间距不超过10厘米;铁柜不低于国家标准(GB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千克时,应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
(五)实行“枪弹分离”和“双人双锁”管理,由两名民警分别保管一把钥匙,同时开锁方能打开铁门、铁柜;
(六)有条件的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七)建立枪支申领、使用、归还、保管、保养登记制度并悬挂于室内显著位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装备标准
森林公安派出所装备配置数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和当地实际财力,逐步实施。
第五编 执法监督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进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二章 内部监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内部监督是指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法制、治安等部门对森林公安派出所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以及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自我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外部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外部监督是指辖区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方面对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五条 派出所民警办理各类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一百三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在门口、值班室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警务公开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岗位职责。包括派出所及其内设机构职责和所领导、民警岗位职责。
(二)民警基本情况。包括派出所所有民警的姓名、职务、照片、警衔、警号、联系方式等。
(三)警务工作内容。包括派出所的职责任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立案标准等。
(四)警务图。派出所警务图尺寸应当不小于宽1米、高1.5米,应当标明派出所设置地点、责任区位置、重点防护地段、林区道路、桥梁、林种情况等。第一百三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聘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群众等若干人作为执法监督员,每半年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会议,听取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执法监督员发现民警有违规行为时,可以随时向派出所领导反映,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加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应当每周固定半天时间接待群众控告、投诉,答复、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辖区单位、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汇报派出所工作情况,通报治安形势,介绍下一步工作打算,听取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组织一次群众评议活动,将森林公安派出所主要工作内容制成评议表,向辖区群众发放,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请群众评价工作情况,征求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举报箱、意见箱,接受群众对警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对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登记,予以保密,并及时将查证或整改情况向当事人反馈。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一百四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追究规定》办理。
第六编 保密工作
第一章 对外宣传
第一百四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管理,严格宣传纪律,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外宣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宣传工作纪律,以正面宣传为主,应从加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进行正面报道,并在宣传报道中使用统一规范用语;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森林公安机关警力部署、武器、装备等情况的内容不得对外报道。森林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等情况,一般不作公开报道,个别需要报道的,应当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
(三)正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后,可先发布消息,案件侦查终结后再作详细报道,但对侦察手段,尤其是使用特情和技术侦察措施的情况,不得在报道中出现;
(四)侦破较大范围或规模的破坏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以及涉及敏感物种的野生动植物案件时,不得擅自对外报道。确需报道的,应当逐级上报,经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批准,报道的内容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
(五)参与或发现地方公安机关侦破的涉及敏感物种案件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汇报,并主动向地方公安机关讲明对外宣传工作规定,达成共识,统一对外口径,共同维护国家声誉。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保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派出所保密工作,检查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政治可*、对党忠诚、工作认真负责的民警担任保密员,负责涉密文件的收发、管理、保存,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建立文件收发、登记、传阅、承办、归档制度。文件收发、登记、传阅、承办、归档由专人负责,文件传阅后及时收回。收发涉密文件、刊物、资料应当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呈(传)阅、清退手续。绝密文件做到当天传阅、当天收回,禁止在保密室以外的地方隔夜存放。存办的文件需要留用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三)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传阅,应当做到不扩大阅读范围,不私自记录、录制、摘抄、外传,不得私自将涉密文件、资料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或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单位;
(四)禁止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
(五)复印机、传真机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涉密文件。在所内复印机复印涉密文件,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单位及份数,并按密件进行管理。禁止用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
(六)涉密文件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方式邮寄,禁止用平信、挂号信邮寄涉密文件;
(七)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检查,提高民警的保密意识;
(八)负责保密工作的民警调动工作时,应当将使用和经管的密件、笔记资料移交接替人员或单位。
第三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一名民警负责计算机管理工作,落实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
(二)公安网计算机应当与其它网络完全物理隔离,禁止接入互联网;
(三)机密级以上信息不得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视同纸制文件进行管理;
(四)通过计算机与其它计算机或网络传送涉密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密措施;
(五)禁止在没有加密设施的计算机上制作秘密级文件;
(六)涉密计算机的安装、调试、维修,应由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部门或指定的单位进行。确需外单位技术人员解决或送外维修的,应当事先清理销毁硬盘内存储的数据、资料,事后进行检查;
(七)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注意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定期对计算机进行防毒、杀毒和卫生清理;收到异常电子邮件或发现网上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第七编 信访工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信访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人民警察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服务群众;
(二)严格依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
(三)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禁止刁难、歧视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自觉执行回避制度,杜绝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五)遵守纪律,禁止泄露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控告、检举材料不得转交或者通知被控告、检举对象;
(六)依法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匿藏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信访。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职责分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信访民警。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信访民警应当身体素质良好、作风正派,有较好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一定办案经验、熟悉公安基础业务,熟练使用计算机,热爱本职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派出所所长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业务工作的所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属于派出所的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本所及民警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或要求的;
(二)反映林区治安情况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线索的;
(五)检举揭发民警违法乱纪、执法不严、警风不正等问题的;
(六)反映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森林公安机关解决的其它问题的。第一百五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领导包案、限期办结”的原则办理,派出所对各类信访原则上只办不转。
对上级立案查办、集体上访、疑难复杂以及领导接访日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派出所领导应当根据各自分管的业务,对重要信访组织力量查处、落实查办措施、限期办结上报,由所长对办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签发。积极引导信访人逐级信访,防止越级访、集体访、缠访和异常上访的发生。
第三章 接待来访
第一百五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来访接待室。接待室做到明亮、整洁、规范,设有指示标志;室内应当悬挂公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范以及接待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警号、投诉电话以及意见簿。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来访接待室应当有配备接待民警,接待民警应当做到警容严整,热情有礼,语言规范。
(一)接待来访应当在来访接待室内进行,未经所领导同意,不得在接待室以外的地方接访;
(二)接待来访过程中,不得与来访人交谈与反映内容无关的话题;
(三)对可以立即办理或答复的信访问题,接待民警应当立即办理和答复,并作简要记录备查;
(四)对前来查询案情、反映情况的群众,应当由负责处理该案件或事件的主管所领导做好接待解释工作;
(五)接待来访时,接待民警应当当面填写群众来访登记簿,记录来访人姓名、职业、年龄、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资料,记录来访人反映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过程、结果及来访要求内容,来访人确认无误签名后,由接待民警填写接访时间和接待人姓名;
(六)来访人携带的鉴定、勘验结论、处理决定、强制措施通知书、暂扣单据、缴款收据、相关合同以及与事件有关的照片或音像等材料,接待民警应当认真审核;
(七)没有形成书面材料或文化水平较低的来访人,接待民警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八)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的来访,接待民警应当及时请示主管所领导,及时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派出所领导接访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派出所领导应当固定周接访日,采取约访、回访等形式,有针对性地解决长期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未能解决的问题;
(二)所领导接访日由当天值班所领导负责,实行谁接访谁负责到底的承包制。当日信访案件,均由第一次接访的所领导负责,直至该信访案件办理终结。具体案件按照业务分工,由主管所领导负责处理;
(三)来访人员在日常工作时间到派出所上访或投寄信件或首次在所领导接访日上访的,由所长视情况指定分管所领导对案件进行承包,直至办理终结;
(四)所领导接访日受理信访的办理及答复期限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涉及公民人身安全、生命的重大信访案件,举报重特大案件、投案自首以及涉及民警执法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来访,应当立即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报告,及时做出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答复信访人一般采用书面答复、口头答复、接访负责人约谈、回访等形式。
第一百五十四条 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上访处置预案。发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治安、交通等社会公共秩序的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时,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
集体上访是指5人或5人以上集体到党政机关反映同一意愿的上访。异常上访是指上访人采取缠访、静坐、请愿、游行、示威、绝食、行凶、爆炸、聚众围攻和冲击国家机关等不正常方式进行的上访。
处置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应当按照“宜顺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和“党政领导、统一指挥、严密控制、教育疏导、依法处置、防止激化”的原则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足够警力及时有效控制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避免因工作不当导致事件扩大或升级;
(二)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应当立即报告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并迅速通过指挥部门组织警力,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密切注视动态,防止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三)参与处置的民警应当听从指挥,明确职责,出动迅速,及时到位,严明纪律;
(四)对人数众多的集体上访,应当由来访人员选派3-5名代表进入来访接待室反映信访意向,禁止其余人员进入接待室。接待人员对上访人反映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妥善解决,禁止将矛盾外推;
(五)有针对性地做好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的情报信息工作,发现苗头迅速采取措施,并协调党政部门疏导教育和妥善处理,减少、防止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事件的发生;
(六)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未经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禁止新闻媒体进入现场采访拍摄。禁止民警擅自发布消息或向外界透露情况。第一百五十五条 接待群众来访,民警应当使用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一)接待来访时,应当使用“您好!”、“请坐!”、“请问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帮助吗?”等词句;
(二)受理群众来访后,应当使用“您来访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受理,请相信公安机关会公正处理。”等词句;
(三)对无理取闹的来访者,应当使用“请正确使用公民权利,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请检点自己的言行!”等词句;
(四)接待集体上访时,应当使用“请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选派3-5名代表进入接待室,其他人员请暂时离开接待室。多谢合作!”等词句;
(五)接待不愿意公开姓名的来访者时,应当使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希望您能继续和我们保持联系,以便我们进行调查核实。”等词句;
(六)接待查询办理结果的来访者时,应当使用“您来访反映的问题我们仍在调查处理中,请耐心等候通知。多谢合作!”等词句;
(七)接访结束时,应当使用“我们一定按职责要求认真处理,对您作出负责任的答复。”等词句。
第四章 信访办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信访办理的内容包括:信访人直接来访投诉,向派出所及所领导投寄的群众来信、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转办的来信和电话记录,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来信,互联网投诉信箱接受的电子邮件,群众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公安机关拨打的投诉电话记录,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等。
第一百五十七条 来信应当由内勤民警当日拆阅。拆阅来信应当注意安全,发现可疑包裹、信函、电子邮件时,应请防爆、防疫、计算机安全监测等部门及时处理。拆阅来信应当保持信件完整,原信封、邮票、邮戳、附件的证据材料、照片、音像媒体,应登记封存后再作处理,避免扩散。随信附带的现金,应当及时清点登记,拆阅时已经丢失的,应当注明。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邮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一)涉及爆炸、游行、示威、静坐、集体上访、自杀等不安定因素的邮件,应当在当日处理完毕并跟踪结果;
(二)重要举报线索、投案自首或紧急警情的邮件,应当在当日请示所领导,及时移交承办人处理;
(三)依据法律规定有时限的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业务部门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 接到交办的信访材料,内勤民警应当在当日阅读,查明信访人的身份、反映的问题、事情的经过、请求解决的事项以及信访时间,并做好登记。
登记要素包括:受理编号、信访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信访时间、信访形式、信访性质、信访来源、来源编号、处理方式、承办民警、涉及对象、内容摘要等。对重复信访的事项,注明后无需再次登记。涉及集体上访的,应当注明人数。
第一百六十条 有具体姓名、内容、地址齐全的群众来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答复函形式,先予向信访人告知受理情况。一般信访事项,应当根据来信人提出的问题和请求,经所长批准后,当日转送承办民警办理。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级立案交办、所领导接访日受理、控告本所民警以及反映重要事件的信访,经所长批准列为重点处理信访事项。内勤民警应当在当日做好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经所长审批后,立即转送承办民警办理。第一百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点处理信访事项范围:
(一)5人或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联名信;
(二)反映当前社会治安新动向和热点问题的;
(三)举报重要违法犯罪线索或投案自首的;
(四)反动信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承办民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依据答复信访人;未能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一百六十四条 答复信访人分为口头答复和书面答复两种形式。书面答复的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信访日期、信访事项、查处结果或调查结论、答复时间等。答复信访人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简明扼要,一般只针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答复查处结果或调查结论;
(二)内外有别,禁止将涉及国家秘密、侦查手段、调查过程等的内容答复信访人;
(三)需要答复港、澳、台或国外信访人的,应当将处理情况逐级报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外事部门答复。
(四)答复的内容应当与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或调查结论一致。
第八编 附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森林公安派出所长述职报告
述 职 报 告
XX森林公安局XX派出所所长 XX
2011年11月15日
本人在2011年工作期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上级和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上级组织开展的各种学习教育培训活动,不断增强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思想意识,通过努力,本人按质、按时完成了上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深入开展业务工作
1、认真分析和掌握林情和社情。XX派出所共辖一乡两镇(XX镇、XX乡、XX镇),管辖31个村民委,296个村民小组,居民户数29804户,人口139295,为加强重点人口管理工作,本人带领全所干警共同建立重点人口档案及相关制度,通过建立重点人口管理制度,有效地对重点人口进行管理、帮助及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林区治安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不断加强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2011年工作中,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了学习教育活动和案件查处等业务工作,充分发挥了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正确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促进林业事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职能作用,有效打击了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年来辖区内无严重危害林区社会稳定的案件和严重危害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各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垦滥占等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3、不断加大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力度。为有效控制和掌握辖区治安动态,长期坚持和遵循“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原则,建立各项安全防范制度,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林区治安做到“提前知晓、提前预防”,将危害林区治安稳定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积极了解掌握社情,及时并如实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次序的动态性情报信息,无漏报、迟报、瞒报现象。
4、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一年来,本人和派出所全体民警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执法。一是在执法办案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文书规范、完备,全年无复议、变更裁决、国家赔偿及其他执法过错责任案件。通过全年努力,派出所共受理林业刑事案件一件,移交和协助县局侦办一件,受理林业行政案件二十件,查处二十件。并充分利用特情耳目和毗邻派出所的治安协作网始终保持了坚强的战斗力和“严打”势头达到惩处一片、教育一片的目的。
二、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
1、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本人在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次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活动,严格按照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县局领导的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和认真组织派出所民警深入学习各种森林法律法规,使自身的勤政廉政思想意识和业务素质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2、公正执法、廉洁奉公。在办案和业务工作中,本人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廉洁方面为派出所民警做好表率,从不接受涉案人宴请、不收受当事人财物、不公车私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文明执法,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3、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工作。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一是坚决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及县局制定的《行政管理制定》。二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严格规范民警的日常工作行为,以严格的制度促进管理,以规范的管理促进稳定。三是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县局组织开展的岗位大练兵和法制培训活动,使民警综合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方向
在一年的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业务知识和理论学习不够;二是工作中的困难与上级汇报不够及时,队伍管理工作有待于加强;三是执法质量有待于提高。鉴于上述存在的不足,本人拟作下步整改目标:一是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学习理论知识;二是加强请示汇报工作,严格管理派出所队伍;三是不断加大辖区涉林案件的打击力度,确保林区社会治安稳定和林业生态建设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