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维权工作汇报(精选7篇)_残疾人康复工作汇报

2022-04-30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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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残疾人维权工作总结

---人临时救助的办法》、《关于奖励应届残疾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届大学生的办法》、《滨海新区贫困精神病人服药、住院医疗救助办法》、《滨海新区视力、听力、言语困难残疾人家庭通讯费、网络宽带费补贴办法》、《滨海新区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培训费和机动车操纵辅助装置改造费补贴办法》,现正与区财政局会签过程中。

二、突出服务特色,开展人性化助残系列活动

围绕“关心帮助残疾人,实现美好中国梦”的主题,以”六助一送”这一品牌为依托,以服务基层残联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思路,践行改革,不搞大型拼盘式的启动仪式,将惠残助残政策、服务和物资送进社区、村委会,送到田间地头,让残疾人在家门口享受人性化服务。1、政策助残。出台6项惠残政策,从教育、扶贫保障、康复医疗、维权4个方面惠及残疾人,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2、文化助残。“送电影到基层”活动。---残、多残户发放消暑物品,让残疾人平安度夏天。

三、行驶政府职能,开展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置换工作

按照滨海新区综合治理机动三轮车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区残联负责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的认定、认购和置换工作。

认定阶段。1、高度重视,科学制定方案。根据区综治工作安排和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了《滨海新区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置换工作方案》,对认定、认购、置换阶段进行科学划分,对认定条件、申报程序、认定时限作了详细说明,成立了区残联综合治理残疾人机动三轮车工作领导小组。2、召开“1+3”部署会,责任落实到人。2月13日,召开置换工作部署会议。塘、汉、大、开分管领导、科长参加,就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作了强调,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2月17、18、19日,区残联分管领导到塘、汉、大分别召开部署会议,街镇分管领导、主管科长参加,就工作---利完成。3、严格把关,有序认购。4月22日起,先后到汉沽、大港、塘沽27个认购点进行现场认购。区残联和街镇工作人员组织残疾人有序选车、签订认购协议、承诺书和不改装不运营保证书,免费办理公证。残联工作人员严把审核关,对上肢残疾人员进行耐心劝解,绝不让一个不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办理认购手续,截止5月19日办理认购手续1400件,为下一步置换工作奠定基础。

四、认真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确保残疾人事业顺利发展

认真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解决残疾人康复难题。

1、规范康复救助项目审批流程,为残疾人提供便捷服务。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规范实施天津市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工作的通知》,明确审批流程和职责分工,帮助8名孤独症儿童接受救助,帮助7名贫困白内障患者接受手术。---人有各类辅具需求223件,对2名残疾人大学生申请电动轮椅。

5、开展一户多残家庭的重残人员适配辅助器具。在市辅具中心的支持下,区残联将向88名一户多残家庭的重残人员免费发放轮椅、助行器、防褥疮座垫等辅具140件。现已基本完成了项目申报。

妥善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1、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市残联文件精神,受理残疾人法律援助申请1件。经塘沽工作办联系塘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名法援律师为申请人提供援助,现已立案。

2、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妥善处理区信访办转办件2件,塘沽残疾人季凤祥托养信访件和张禹卿电动轮椅置换信访件,经了解季凤祥是一名精神残疾人,不在托养中心的服务范围内,无法接收,已与本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张禹卿的电动轮椅属于残疾人辅助器具,不在本次置换车辆范围内,本人均表示认---

第2篇:残疾人维权工作总结

残疾人维权工作总结

2020年是滨海新区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是贯彻落实市残联六代会精神、落实滨海新区残疾人“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攻坚一年。区残联维权处负责我区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保障、信访维权、宣传文体、福利基金7大业务工作,在区残联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残联各部室的关心指导下,维权处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现就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筹兼顾、政策先行

2月中旬,对塘、汉、大现行的残疾人扶助政策进行认真梳理,起草制定了6项统一政策。分别是:《关于发放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双残低保户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关于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的办法(暂行)》、《关于奖励应届残疾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届大学生的办法(暂行)》、《滨海新区贫困精神病人服药、住院医疗救助办法(暂行)》、《滨海新区视力、听力、言语困难残疾人家庭通讯费、网络宽带费补贴办法(暂行)》、《滨海新区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培训费和机动车操纵辅助装置改造费补贴办法(暂行)》,现正与区财政局会签过程中。

二、突出服务特色,开展人性化助残系列活动

围绕“关心帮助残疾人,实现美好中国梦”的主题,以“六助一送”这一品牌为依托,以服务基层残联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思路,践行改革,不搞大型拼盘式的启动仪式,将惠残助残

政策、服务和物资送进社区、村委会,送到田间地头,让残疾人在家门口享受人性化服务。

1、政策助残。出台6项惠残政策,从教育、扶贫保障、康复医疗、维权4个方面惠及残疾人,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2、文化助残。“送电影到基层”活动。组织900名残疾人免费观看电影《门球健将》。

3、法律助残。(1)“法律服务进社区、法律援助到家庭”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残疾人维权意识。(2)残疾人工作者法律培训讲座,提高残疾人工作者法律意识。4、就业助残。(1)开展残疾人企业雇主培训。(2)组织残疾人专场招聘会。(3)组织65名就业指导员开展培训。5、医疗助残。(1)“送体检进家庭、进社区”活动。为200名重度残疾人开展免费入户体检,为1000名残疾人进行免费体检。(2)“白内障复明行动”,开展白内障患者筛查,对符合手术条件的患者进行免费复明手术。

6、志愿者助残。与团区委联合开展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志愿者与残疾人开展联谊活动,深入社区、阳光家园、康复示范点和困难残疾人家中开展助残志愿服务。

7、“夏季送凉爽”活动。对全区贫困双残、多残户发放消暑物品,让残疾人平安度夏天。

三、行驶政府职能,开展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置换工作

按照滨海新区综合治理机动三轮车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区

残联负责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的认定、认购和置换工作。

(一)认定阶段。1、高度重视,科学制定方案。根据区综治工作安排和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了《滨海新区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置换工作方案》,对认定、认购、置换阶段进行科学划分,对认定条件、申报程序、认定时限作了详细说明,成立了区残联综合治理残疾人机动三轮车工作领导小组。2、召开“1+3”部署会,责任落实到人。2月13日,召开置换工作部署会议。塘、汉、大、开分管领导、科长参加,就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作了强调,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2月17、18、19日,区残联分管领导到塘、汉、大分别召开部署会议,街镇分管领导、主管科长参加,就工作意义、指导原则、工作流程、注意事项作了强调,要求宣传到位、家喻户晓。3、工作有序,严格审核。自2月13日至28日,经街镇残联、工作办(开发区城管局)、区残联逐级审核置换申请1700件,逐人填写下肢肢体残疾人评定调查表和认定表,附申请人与车辆照片、购车发票或因发票丢失开具的街镇残联证明、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复印件,做到“一人一档,规范管理”。

(二)认购阶段。1、精心筹划,周密组织。为方便残疾人认购,制定了《滨海新区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认购工作实施方案》。区残联在原27个街镇设立认购点,认购现场设置“资格验证”、“样车展示”、“手续办理”、“公证受理”和“意见咨询”5个办公区域,为残疾人提供一条龙服务。2、召开推动会,落实

到位。区残联分管领导分别到汉沽、大港、塘沽工作办召开认购推动会,街道分管领导、残联理事长参加。会议就办理流程,申请人需携带的证件等作了要求,做到通知到位、集体行动、组织有序,确保认购工作顺利完成。3、严格把关,有序认购。4月22日起,先后到汉沽、大港、塘沽27个认购点进行现场认购。区残联和街镇工作人员组织残疾人有序选车、签订认购协议、承诺书和不改装不运营保证书,免费办理公证。残联工作人员严把审核关,对上肢残疾人员进行耐心劝解,绝不让一个不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办理认购手续,截止5月19日办理认购手续1400件,为下一步置换工作奠定基础。

四、认真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确保残疾人事业顺利发展

(一)认真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解决残疾人康复难题。1、规范康复救助项目审批流程,为残疾人提供便捷服务。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规范实施天津市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工作的通知》,明确审批流程和职责分工,帮助8名孤独症儿童接受救助,帮助7名贫困白内障患者接受手术。

2、开展精神病防治工作。在《滨海新区贫困精神病人服药、住院医疗救助办法(暂行)》颁布实施前,仍按原塘沽、汉沽、大港残联现行政策执行。第一季度,投入9.52万余元,对416人次精神病人给予免费服药救助;投入9.98万余元,对53名精神病人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3、开展第15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3月3日,围绕“爱耳护耳,健康听力——预防从初级耳科保健做起”的活动主题,与区卫生局联合在市第五中心医院、汉沽医院、大港医院开展听力健康义诊和咨询服务。同时,区残联系统各单位将爱耳护耳宣传送进街镇、走进社区,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广泛宣传听力残疾预防知识。

4、认真开展2020年残疾人辅具需求和彩金就学就业项目受助对象筛查工作。根据市辅具中心的要求,对全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展假肢、矫形器、助视器、个人移动类、护理类辅具及“七彩梦”残疾儿童辅具筛查和需求调查,全区共199人有各类辅具需求223件,对2名残疾人大学生申请电动轮椅。

5、开展一户多残家庭的重残人员适配辅助器具。在市辅具中心的支持下,区残联将向88名一户多残家庭的重残人员免费发放轮椅、助行器、防褥疮座垫等辅具140件。现已基本完成了项目申报。

(二)妥善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1、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市残联文件精神,受理残疾人法律援助申请1件(塘沽残疾人张金福)。经塘沽工作办联系塘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名法援律师为申请人提供援助,现已立案。

2、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妥善处理区信访办转办件2件,塘沽残疾人季凤祥托养信访件和张禹卿电动轮椅置换信访件,经了

解季凤祥是一名精神残疾人,不在托养中心的服务范围内,无法接收,已与本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张禹卿的电动轮椅属于残疾人辅助器具,不在本次置换车辆范围内,本人均表示认可。

(三)积极做好福利基金工作,为残疾人共谋福祉。1、配合市福利基金会开展残疾人轮椅需求和贫困残疾人假肢和助听器需求调查。我区有成人轮椅需求100辆、儿童轮椅需求30辆、幼儿轮椅需求20辆;小腿假肢需求6条、助听器需求73例。

2、开展远程教育学习卡发放工作。对150名残疾人发放价值1000元的正保远程教育集善学习卡。残疾人可依据自身需要学习会计、税务、审计等知识。开展学习卡项目中期推动工作,汇总、报送项目基础材料,统计开卡情况,督促残疾人充分利用卡内资源学习知识。

3、开展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网站内容征集活动。征集到公益人物事迹8篇、残疾人自强故事10篇、助残视频2个、公益活动照片22张。

第3篇:残疾人维权工作安排

一、积极参与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并及时完成我市残疾人维权工作配套实施方案的制定任务。

二、积极参与涉及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按照我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要求,不断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市、区两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四、积极培养辖区优秀残疾人代表当选县(市)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切实发挥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和联系,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服务。积极协助他们提出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建议和提案,认真办理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五、深入推进无障碍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市、区两级无障碍监督员队伍组织,加强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督查,做好迎接全国检查验收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逐步开展无障碍进社区工作。

六、认真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残疾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残疾人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残疾人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残疾人信访反映问题和实际困难,不断健全残疾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协助查处侵害残疾人权益大案、要案。

第4篇:市残疾人联合协会帮助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汇报

近年来,我市残疾人联合协会坚持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这个中心,着力维护、实现、发展好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培养残疾人的自立自强精神,产生出较好的社会效果,被市委、市政府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新体系

残疾人是社会最困难的特殊弱势群体,在生活和工作各个方面都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关心他们的疾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残联业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会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1、建立信访维稳(权)新体系。今年7月,我市残疾人联合协会成立了以党组书记、理事长***同志为组长的信访维稳(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由残联(残协)理事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四级残疾人维稳(权)工作网络。在实践中尢其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后,我会坚持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一手抓信访维权工作不放松,扎扎实实地为残疾人办实事;另一手始终把残疾人信访维权作为“五型机关”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做到齐抓共管,共同发展.2、完善信访制度,创新工作思路.我市残疾人维权工作日益繁重,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登记、处理是残疾人维权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我会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在抓好日常的接访、办信和督办工作时,在规范登记、回告、答复的基础上,我们还对残疾人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定期分析,坚持撰写季度信访工作报告,为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近年来,坚持这项工作制度,有效解决了残疾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我们的维权工作探索了一条新路子.3、坚持理事长接待日制度,这是我会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使理事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得到切实落实,我们一方面重新完善了《理事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要求理事长、副理事长都参加接访,遇到特殊情况接待理事长不能到位,内部衔接,请其他理事长接岗,保证不空岗;另一方面,将理事长接待制度上墙,挂牌明示。每次接待日的前一天,信访室提前挂牌公布值班理事长名单。我会党组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对残疾人的信访维权亲自过问、亲自落实、亲自督办.二、抓住重点,改进作凤,坚持把信访维权贯穿到“五型机关”的建设中去

信访工作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前哨,是残联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我会十分重视残疾人的信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将《条例》精神贯彻到残联的每一项业务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个信访案件上,铭刻到每一名信访接待员心里。

1.营造好接访环境,着力为残疾人排忧解难。信访工作既要耐心、爱心,更要责任心,残疾人维权工作更是如此。在接访中就需要残疾人工作者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还要具备较高的责任心。我会组宣(维权)科在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法律帮助和来信来访登记工作的同时,注重与残疾人沟通思想,与他们交上朋友。残疾人到了信访室就象到家一样,所以很多残疾人有事没事都爱来坐坐。每月28日,我会根据县(市)区残联报来的信息和我们全月登记的情况进行汇总、总结,针对一些比较难以解决而又急待解决的问题进行分类分析,然后理清工作思路,属于政策范围的问题一定要查找依据给残疾人完整的答复,属于就业的问题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请求就业中心协调解决,属于民事纠纷及伤害的问题由会组宣(维权)科推介法律援助中心协调,如此等等。也就是说,只要是来求助的残疾人都能得到一个答案。铁山区残疾人陈某给市人民政府时任肖市长写信,诉求他经营的眼镜店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我会理事长***同志收到批件后十分重视,立即与分管理事长***同志商量办理意见。并亲自与铁山区残联联系,并要求协调解决。经过铁山区残联半个月的努力协调,铁山区工商局和国税局深入眼镜店,终于以较好的优惠政策,对信访人经营的眼镜店给予了税费照顾。

2、建设无障碍城市,是我们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年下半年,残疾人反映市区盲道绊线影响盲人出行问题,我会领导十分重视,责成会组宣(维权)科会同市盲协积极向市政设施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在市政设施管理局、供电局等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共拆除黄石大道、华新路、武汉路、颐阳路等盲道上的绊线十处,方便了盲人的出行。另外,我会还经常应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求,在他们办理聋哑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提供手语帮助,无论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还是拘留所、看守所、监狱,我们随请随到,无偿提供手语翻译服务,有效地维护了聋哑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当事人讲解了有关法律知识,教育了他们.3、加大维权力度,实行联合大接访。此前,市残联在黄石日报刊登了大接访的《公告》,同时发文要求县(市)区残联进行组织动员,并认真

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了切实服务群众,市残联系统理事长和相关部门分为:残疾人重案组、残疾人就业组、残疾人救济组等三个接待小组。胡名胜理事长主帅重案组,杨启军、胡建中俩理事长分别挂帅就业组、救济组,大冶市、阳新县、黄石港区、西塞山区、铁山区残联主管或分管理事长从繁忙中前来陪访。在接访中,对上访群众提出的的问题和要求,市残联都安排专人做

了详细的记录;对于几个难度不大的问题,经过领导和相关部门或县(市)区残联的协商,都拿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意见,当场就给了群众较为满意的答复;对一时未能现场解决的疑难问题将梳理分类,安排带案下访,以确保取得实效。5月29日上午的接访活动进行了3个小时,共接待上访案件5起,上访人员7人。

三、建立和完善三个机制,打造市残联“五型机关”建设的品牌

我会从提高信访维权质量入手,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维权工作的新路子,初步形成了与新时期信访维权相适应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协同配合机制,拓展维权工作的空间。这一机制由内外两大配合机制组成。内部配合机制,重在抓责任。我市残联系统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外部配合机制,重在抓联系。全市建立以司法为主、其他残工委成员单位为辅的残疾人维权信访工作机制。以“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工作站”为载体,通过部门配合实现了残疾人信访工作资源整合,克服了残联组织缺少工作手段、没有行政职能等问题,改变了过去司法、残联等部门解决残疾人信访维权问题缺乏沟通协调等现象,有效拓宽了解决残疾人问题的空间和渠道,使整个工作过程渗透了“五型机关”建设的内涵。

二是建立司法救济机制,弘扬了扶残助残的风尚.在市司法部门的帮助下,我们残疾人的诉求,通过司法救济解决了诸多的难题。据统计,2009年市残联共接待来信来访320批(件)次,其中涉及司法维权7件次.“十五”期间全市司法机构进行残疾人的法律帮助共80件,在“扶残维权行动”中对残疾人进行服务登记74件次。

一大批法律工作者满怀人道主义,用法律武器为残疾人争取权益的助残事例不胜枚举。陈贵镇农民沈某工伤事故造成右小腿截肢,他要求肇事单位某公司追加补偿。而对方认为本案已经大冶市仲裁委处理:一次性给予经济赔偿39600元结案,而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全国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陈贵司法所接手此案后,会同该公司领导宣传解释《残疾人保障法》和人身伤害赔偿对残疾人的专项法律规定,最终双方重新达成协议,某公司向沈某追加补偿费30000元,并为其安装了假肢。智残妇女胡某被突然离家出走七年之久的丈夫起诉离婚,原告抛弃妻女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胡某独自抚养女儿多年,生活极其艰辛,西塞山区澄月法律服务所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彭毛国同志四处取证,在法庭上义正词严,最终使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残疾人的判决。判离后,胡某获得经济帮助1.5万元,婚生女判给父亲抚养。

四、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投诉率在逐年下降

1.深入开展扶残助学活动,确保残疾人及子女享有教育权。目前,我市三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助学金逐年在提高。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两免一补”的政策得到落实,黄石市和大冶市的特教学校为寄宿生办理了“城低保”。全市随班就读工作稳步发展,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此外,我会对612名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对4135名残疾人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2.整合资源,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我市四个城区的132个社区都配备了康复员,负责残疾人的康复指导工作。我们以城区57个卫生服务站和市爱康医院等为活动载体,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发现一例,免费手术一例。对贫困精神病人提供免费服药救助,还廉价安装假肢残疾人300例,受到残疾人的广泛好评。

3.残疾人就业环境在逐年改善。全市110家福利企业新增安残98名,集中安残就业2807名。残疾人个体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在逐步落实,4月份,我会成功举办了第三届残疾人就业招聘会,当时有60多人达成就业意向。

4.社会保障逐步完善,普惠政策残疾人优先。我会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为贫困残疾人就业、就医、住房提供有力保障。近年来,共扶助贫困残疾人1万多人,争取扶贫贷款500万元,惠及残疾人创业骨干50余名,完成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100多户,对农村“三无”残疾人全部纳入了五保供养范围,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低保”和“农低保”。对重残和一户多残的残疾人纳入特困救助,进行特别扶助。对特困残疾人优先享受居住廉租房。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有49户残疾人搬进新居。

总而言之:我市残疾人的信访维权工作伴随着残疾人优惠政策的深入开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过去的成绩仅是维权工作深入发展的基础,我们的工作离党和政府的期望和广大残疾人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我们决心在“十一五”期间更加扎实工作,加快步伐,创出特色,努力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文明建设之花开遍黄石大地。

第5篇:残疾人维权案例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

Beijing Wang Yumei Law firm

商场张贴歧视标志被投诉

2009年10月8日,因为母亲乘坐轮椅,张女士和母亲一道被某商场拒之门外。保安表示,商场规定坐轮椅的残疾人不能进入。据张女士回忆,商场玻璃大门上禁止标志包括了宠物、吸烟等等,其中确实出现了轮椅标志。

2009年10月9日,张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该商场。2009年10月16日,该商场3个入口的玻璃大门口上的禁行标志已被改动,原本为禁行盲人的标志变为禁止随地吐痰标志。该商场总经理张军表示,商场在事件中的确存在疏忽和过错,他接受专家、残联部门的说法和建议,完善无障碍设施。

聋哑工人讨工资

2007年9月17日,聋哑人申国华到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并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900元,申国华工作22天后离开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必高金属制品公司未支付申国华工资。

申国华先向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08年11月4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必高金属制品公司为其缴纳2007年9月份至今的各种社会保险及期间的工资共计10800元;

2、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125元。

淇滨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国华于2007年9月17日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此已经建立,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申国华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应给付申国华工资报酬。申国华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22天,每天30元,共计660元,对此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申国华自2007年9月17日起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22天,必高金属制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2007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对此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现申国华要求必高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说明申国华已视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应当向申国华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国华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应为半个月的工资,即450元,对此应予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淇滨区法院判决:

一、被告鹤壁市必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申国华工资660元;

二、被告鹤壁市必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申国华经济补偿金450元;

三、被告鹤壁市必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原告申国华缴纳2007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四、驳回原告申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大厦B1座2005室 电话:010-82609718/19

传真:010-82609590 邮编:100080

网址:www.daodoc.com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

Beijing Wang Yumei Law firm

盲人按摩员工因投诉被解聘,单位有无过错?

刘某是一名双目失明的残疾人,自学人体按摩。2007年1月获知某中医院对外招聘合同制按摩员,招聘条件是‚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自认为可以胜任便去应聘。一周后,中医院通知刘被录取,并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岗位是按摩员。由于刘之前没有受过正规的中医教育,自学的按摩知识较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不够,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多次受到病人的投诉。对此,刘专门找到医院主管领导,表态一定会加倍努力扭转这种局面。2007年2月22日,也就是在工作了一个半月的时候,单位向刘下发了解除通知书,理由是刘在试用期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

解析

首先单位与刘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且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点在程序方面是合法的。

其次,单位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公布了所招聘岗位(按摩员)的具体录用条件——‚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这使得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有了试用期被解除的可能。刘某在工作中多次遭到客户投诉,可视为不满足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残疾人在就业前或就业后应得到平等乃至特殊待遇,但同样也受劳动法的调整

未招收残疾人的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某器材厂是一福利企业。2000年11月17日,开封市残联对该厂下发行政决定书,限其于七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器材厂不服,认为厂里亏损严重,且已向市残联再三申明了当前的困难,按有关规定,可缓缴或减免保障金,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残疾人联合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残疾人事业领域担负着一定的行政职能,系合法的行政主体,其决定征收该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作出决定前,向该厂发出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和告知权利通知书,且在决定中向该厂正确交待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原告所诉称的‚经费困难,亏损严重‛,‚已申请免缴‛的申请是在被告作出了行政决定之后才递交的,并且法定的条件为‚可缓缴或减免‛。原告的申请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故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维持开封市残联的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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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残疾人乘坐地铁也免费

辽宁省抚顺残疾人甲和北京残疾人乙于8月9日下午来到A市科学馆地铁站,当他们拿出自己的《残疾证》想要免费乘坐地铁时,却意外的被地铁的保安人员拦住了。地铁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很简单:A市地铁集团规定,只有具有‚A户籍‛的残疾人才可以免费乘坐。在交涉的过程中,两残疾人要求A地铁出示公司规定,并解释公司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地铁站工作人员只是一味强调地铁集团是根据《A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相关规定才不向外地残疾人进行优惠。直到晚上八时半,两位腿脚不便的残疾人实在不能坚持站立,才购买了地铁全价票返回了住处,其间共滞留了五个多小时。两人遂于8月11日向A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投诉了A地铁,并且于8月18日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途径讨说法。B区人民法院当天就受理了此案

在诉状中,两残疾人指出:‚A地铁对非A市户籍的外地残疾人实行的区别对待,是对非A户籍的外地残疾人的一种赤裸裸的‘歧视’,不仅完全违背法律法规,而且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平等权。‛ 两残疾人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A地铁向其赔礼道歉,并返还其地铁票人民币6元,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万元。被告A地铁在法庭上辩称,A地铁不给予原告免费乘坐地铁的优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是按A市物价局批复执行,不存在违法之处。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任何人格权的行为,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A地铁公司返还地铁票6元并向甲和乙赔礼道歉。驳回甲乙其他诉讼请求。

残疾人学生被学校拒收,诉至法院终得入学

王伟系平顶山市第27中(97)级应届毕业生,年幼因患小儿麻痹留下下肢残疾。1997年参加河南省普通中专学校考试时,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考分为456分,超过了427分的招生录取分数线。但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以该校计算机房在四楼,王伟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王伟认为,平顶山市财贸学校在1997年招生时,以其身体跛行残疾为由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为此,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财贸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尊重本人的报考志愿,将其录取为该校97级学生。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平顶山市财贸学校经过对原告王伟的残疾程度进行详细的调查后,认为原告王伟的考试成绩和身体残疾程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为此,于1997年10月18日将原告王伟录取到该校学习。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王伟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已得到保护,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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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摔断腿,法律援助维权

李某是山东省东平县人,多年来一直在山西打工。2007年12月,他在太原市某工地拆卸脚手架时,不慎从高空坠下,导致腰部和双腿粉碎性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因雇主和施工方不再支付医疗费,被迫出院。

后李某向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援助热线打了求助电话。由于当事人系农民工、残疾人,属于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马上指派律师为李某提供上门法律服务。

在随后的调查取证中,承办律师了解到雇佣李某干活的虽是赵某,但其所承揽的拆除脚手架工程是从李某处转包来的,而李某的脚手架搭拆工程又是从山西某装饰公司分包的。为了尽快调解此案,承办律师一方面奔波收集证据材料,一方面积极与法院协商沟通,并耐心地做被告的工作。2009年11月,法庭开庭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11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10.89万元。

手指压断,七级工伤讨赔偿

1998年9月2日,刘明经人介绍到罗友敏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罗友敏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10月6日下午6时许,刘明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臵。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明的左手砸伤。罗友敏立即送刘明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刘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总计5308.91元,已由罗友敏全部承担。

1999年3月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对刘明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刘明左手第三、四掌骨骨折,食指、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食指掌指关节脱位,进行左手食指近侧指间关节截指术及左手二、三掌骨钢针内固定手术后,左手中指屈伸活动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

后刘明向罗友敏要求支付赔偿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罗友敏支付医疗费等共计3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罗友敏付给原告刘明医疗、误工、住院生活补助、护理、交通、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8679.56元(已付5308.15元,执行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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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低保,讨要额外补偿被驳回

张凤伟于1996年12月从皇姑区饮食公司辽河饭店调到A厂处工作。A厂给上诉人每月开资100元,其中包括独生子女费、保险、失业等费用,实际开资70.2元。1998年A厂转制成为私营企业。后由于保险费个人缴纳比例的变动,张凤伟每月开资50元。另查,张凤伟从1998年开始领每月都领取生活保障金,至今每月领取288元。2003年度和2004年度采暖费A厂已给付上诉人。张凤伟于2003年11月12日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厂按每月140元补发2001年至2003年的工资,并给付独生子女费。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1月19日以张凤伟申请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张凤伟于2004年4月诉至皇姑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凤伟由于企业动迁被调到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为其开工资交纳保险等费用,张凤伟与被告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张凤伟要求按照沈阳市政府沈政办发(2000)6号文件《关于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由单位为其补发2001年以后工资的主张,文件中要求企业保障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由于原告张凤伟每月从社区领取保障金228元,加上单位为其开的50元工资,其数额已达到文件的要求,故对其补发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独生子女费已包括在50元工资中,其要求独生子女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凤伟的诉讼请求。

连环售车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3月,陈某驾驶赣G25209号货车在九江市西二路早校门前与邓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邓某负次要责任),致使乘坐邓某车辆的芦某颅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左股骨颈及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芦某属七级伤残。另外,赣G25209号货车在车辆登记部门的所有权人为星子某石材厂,该厂于1999年将赣G25209号货车卖给案外人熊某,熊某于2002年又转卖给赵某,两次转卖均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的陈某系赵某雇佣的驾驶员。

后芦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赵某、星子某石材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故判决陈某和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星子某石材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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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要赔偿,超过时效被驳回

魏中堂于1970年到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原临汝县县乡联营贾岭煤矿)工作,时任煤矿炮工。1975年3月8日,魏中堂在上班期间被炮炸伤了右手,后被迫截肢。病愈后,魏中堂仍在该矿上班。1993年6月14日,魏中堂被汝州市劳动人事局等部门审批为职工工伤。1999年10月8日由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给原告批准填发了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肢体残疾叁级。2006年7月31日,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被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4月3日,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与司马振强签订转让协议,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将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司马振强。2007年10月31日,魏中堂向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给予申请人补发工伤保险待遇款项256440元。同日,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魏中堂的申诉不符合《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即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当日给其下发了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2008年2月26日魏中堂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增加了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为,恳请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补发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共计436857.6元,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法院认为:2007年4月3日,汝州市小屯镇人民政府将该煤矿全部资产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司马振强,该煤矿名称变为汝州市贾岭煤矿有限公司。此时被告汝州市联营贾岭煤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而原告的工伤待遇等一直未落实,原告应当知道因工伤所享受的权利受到侵害,故应认定2007年4月3日为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此时原告即应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而原告一直怠于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到2007年10月31日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致使因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申诉期间,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魏中堂的申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魏中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超过申诉期间有中止、中断的事由,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伤保险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给予支持。

后法院驳回了魏中堂的诉讼请求。

工伤又被误诊,申请法律援助来维权

2005年3月,44岁的张某在晋中市某铁厂打工时掉入熔铁水中被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达到70%以上。2005年4月,张某来到西安市某医院接受异体皮移植手术。出院休息一段时间后,张某的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双腿萎缩现象,张某认为医院在医治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于是在亲属的陪护下,多次找到医院要求给予赔偿,但均被拒绝。后张某向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指派了两位律师。律师一方面帮助张某向某医科大学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一方面代理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后来的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鉴于此,承办律师向法庭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2010年法院第三次开庭,根据鉴定结果,法庭判决医院赔偿张某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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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残疾人维权工作经验交流

残疾人维权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XX市残联维权机构建设工作,经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推进,完成了从市到区到街乃至社区四级较完善的维权机构建设任务,为新形势下深入开展维权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下面简要汇报一下我们对加强维权机构建设的认识、做法、效果以及几点体会:一、加强维权机构建设,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加强残联维权机构建设的现实意义有以下几点:

1、和谐社会之所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全党的首要任务。残疾人作为特性突出又特别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权益极易受到忽视和侵害,很多问题和矛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不相适应。开展维权工作的意义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不寻常。

2、残疾人之所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竞争机制、效率原则使本来就处于脆弱、不利地位的残疾人更加困难。开展维权工作是广大残疾人的迫切需求。

3、残联职能之所要。随着残疾人事业各项业务工作不断深入,维权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残联作为残疾人的代表、服务组织,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残疾人工作最根本的任务,是残疾人事业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残疾人工作的永恒主题。维权工作做不好,残联就失去了它自身的生存意义。

4、事业要求之所定。中央对残联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了“完善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指导原则,要求针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需求和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对“十一五”期间以至今后相当时期的残疾人维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XX年以来,中国残联就地方残联维权机构建设问题,多次在有关会议中提出要求,XX年又专门下发了《关于残联维权机构建设的通知》,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残联维权机构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综上所述,做好维权工作、加强维权机构建设是当务之急。

二、大力加强XX残联维权机构建设,从上到下,层层推进XX市残联党组、执行理事会高度重视残疾人维权工作。从XX年以来,我们开展了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活动,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XX的进程中,进一步改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维权工作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创建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借助创建这个平台,我们从加强残联维权机构建设入手,建立和完善XX残联维权工作机制,为深入开展维权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组织保障。我们先后实施了“三步走”战略:

1、XX年4月,借市残联机构改革之机,在压缩内设机 构、精减人员编制的情况下,我们千方百计协调市编办,市残联增设了维权部,定编4人。市残联党组、理事会经研究,从办公室抽调3名从事残疾人工作多年、学历均为本科或研究生以上、年富力强的干部到维权部,随后,又专门招录公务员,录用一名双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充实到维权部。目前的维权部结构比较合理,是残联机关比较精干的部门。

2、XX年初,为改变我市维权机构相对薄弱、难以承担日趋繁重的残疾人维权工作的现状,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地市级残联要设有维权工作部门”的要求,我们专门以市政府残工委的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残联维权机构组织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区县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残疾人维权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残疾人维权机构的建设。各区县要积极解决区县残联维权机构的人员编制问题,在人员编制问题暂无条件解决的情况下,也可增加一名科级领导职数,工作人员内部调剂。《通知》下发后,我们采取了以下做法:一是党组、理事会领导分六路包干负责,落实责任制。每位领导成员承包三个区县,限期落实;二是对推动难度较大的区县,由一把手亲自出面,协调区县主要领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三是维权部及时分析、通报、反映、交流各区县情况,检查督导。我们一年多的积极协调和强力推进,得到了各区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编制部门的大力支持。截至XX年9月,全市18个 区县全部由区县编办正式发文,建立了维权科。在当前机构精简、机关编制和干部领导职数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增加了维权科编制或正科级领导职数,全部配备了1-2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人道廉洁、作风优良的干部专职从事残疾人维权工作,圆满完成了中国残联关于“地市级残联建立维权机构”的任务目标。

3、在推进各区县残联设立维权科的同时,我们积极开展了三方面的工作:首先,为使区县维权科尽快发挥作用,我们大力加强了对维权干部的教育培训,先后举行几次培训班,使新到岗的维权干部明确了维权工作的业务范围和自身的工作职责,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为使维权工作沉到基层社区,我们继续在全市各街乡镇残联普遍设立残疾人维权岗。因为残疾人都生活在基层社区,我们的维权机构如果仅设到区县一级,不延伸到底,照样够不着残疾人。基层的残疾人遇到难事,要一级一级地向上找,自身维权过程的艰辛,常人难以体会。所以,维权机构必须建设到基层;第三,为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我们在加强基层残疾人维权岗建设的同时,积极协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院和街乡镇司法所也设立了残疾人维权岗,形成了全市“上下贯通、内实外强、内外联动”的维权工作网络。

三、维权空间广泛拓展,残疾人权益依法维护各级残联 维权机构的建立,为进一步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奠定了组织基础,促进我市残疾人维权工作向全方位拓展。在横向上,各级残联维权机构积极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在全市各类法律服务与法律法援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三优”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市、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建立相对长期稳定的合作。市司法局与市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市及各区县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建立了市、区县两级“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律师每周到残联定期值班,免费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使全市范围内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落到了实处。针对目前残疾人在劳动争议等方面的问题日趋增多的情况,我们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协商,在市、区县两级残联设立了41名残疾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今年10月,又成立了XX市残疾人劳动保障法律援助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与市残联维权部共同承担、办理残疾人劳动争议事项,解答残疾人信访涉及最多的有关劳动争议、下岗、转制、病退、失业、工伤、养老、医疗、生育等侵害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方面的实际问题,加大了对残疾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援助力度,深受残疾人欢迎。在纵向上,为规范基层维权岗建设,打造一批高标准的“维权示范岗”,市残联专门制定了“维权示范岗”工作标准,要求基层维权岗做到“十有”,即:有固定的便利残疾人求助的办公接待场所,有熟悉有关 残疾人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有专门聘请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的服务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有年度维权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有完整规范的来访事项登记和处理结果的工作记录及各项活动的档案资料,有维权热线电话和咨询信箱,有“残疾人法律服务卡”,有一批相对稳定的助残志愿者队伍。按照以上标准,各区县积极创造条件,全市涌现出符合要求的“维权示范岗”285个,发放各种法律服务卡、维权联系卡5.5万余张,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3.2万余人次。如今,生活在社区的残疾人感慨道:我们残疾人也有了自己的“律师”,不出社区、不用花钱、打个电话就能得到法律服务,残联真是为我们撑了腰!各级残联维权机构的建立,为我们全力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例如,对于近年来残疾人权益保障面临的较突出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问题,我们高度重视,深入调研, 形成万余字的调研报告反馈给政府和有关部门,引起关注。在市人大审议《XX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时,多次提出建设性意见,为避免营运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取缔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载人争取到法律依据。同时,积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协调,在城区取缔摩托车的过程中,对残疾人机动车只要残疾人驾驶员明示残疾人证,一律放行。

几年来,各级残联始终从XX的实际出发,从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旗帜鲜明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由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矛盾,避免了一切不良后果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我们在创建全国首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达标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向农村、社区和残疾人家庭延伸。在农村城市化、楼房化的进程中,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在城区旧楼区整修过程中,市残联与市旧楼整修办联合发文,对居住一楼的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家庭,统一修建坡道,挂“无障碍户”标牌,规范管理。全市各区县普遍开展了对有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家庭的卫生间无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首批改造了1350余户,深受广大残疾人赞誉。同时,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问题,特别是盲道占压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磋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监督,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加大了管理处罚力度,被曝光或反映的盲道占压问题全部得到整改。各级残联维权机构设立后,残疾人信访也由以往的被动应付转变为主动维权,对一些典型的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件特别是涉及残疾人群体性侵权事件,我们都予以高度重视,深入调查,依法维权。如某福利企业10名智残人被辞退后,其家属强烈要求补偿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经过反复协调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最终为10名智残人补办 了“三金”,维护了残疾人的权益。南开一盲人乘公交车被辱上访残联,我们在积极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托法律援助机构支持盲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公交集团、车队及司机迫于各方压力,终于同意庭前调解,补偿该盲人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000余元。此事在XX几家大报连续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打出了我们各级残联依法维权的形象。汉沽区一残疾农民因经济纠纷案上访,情绪过激,多次要携药进京上访,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的同时,我们及时上报市委政法委,促成此案在二审终审后重新立案再审,稳定了社会。对有进京集体访苗头的信访件,我们始终以解决问题、息诉罢访为原则,全市各级残联密切配合,下大力量杜绝残疾人集体进京访,在当前信访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保持了XX市残疾人17年没有集体进京访的纪录。

四、加强维权机构建设需要三种精神我市各级残联维权机构的建设与加强,使我市残疾人维权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维权业务工作领域更加明晰,各项维权工作的落实力度明显增强,为残疾人依法维权的能力明显提高,社会化维权的路子越走越宽。回顾走过的道路,我们有这样几点体会:

1、要有一种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的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为我们加强残联维权机构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机不可失。一定要抓得住,抢得上。

2、要有一种自加压力、锲而不舍的精神。在当前压缩机构、精减编制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找人家,人家不会找我们。必须不等不靠,顶着压力,坚持不懈地去争取,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3、要有一种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设立维权机构不是目的,我们的根本目的是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残联维权机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伴随维权工作的始终。我们必须不断探索,深入推进,竭尽全力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维权服务,用我们的实际行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7篇:残疾人维权工作知识问答

残疾人维权工作知识问答

一、残疾人事业包括哪些工作领域?

答:包括: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文化服务、环境建设、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建设、维权、政策理论研究、残疾预防。

二、残疾人维权工作包括哪些?

答:残疾人维权工作包括: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执法检查,实施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定实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查处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打击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信访工作;加强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开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管理和上报工作;开展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三、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包括哪些?

答:残疾人特别扶助包括法律保障、政策扶持、社会扶助和无障碍环境等。

四、文山州残联有哪些行政执法项目、其依据是什么? 答:文山州残联主要承担核发残疾人证,属于行政确认这一非行政许可项目,执法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

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报县(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并在残疾人证中,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存档。

六、残疾人证有什么效用?

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山州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等政策。

十、残疾人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有哪些?

(一)生活保障优惠: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实行集中供养。残疾人本人实际收入凡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就业优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不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选择适宜的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根据其残疾情况,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卫生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残疾职工应当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不宜安排下岗。

单位对下岗残疾职工应当在参加社会保险、就医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 准的20%。

67疾人证(原件)和身份证、照片外,还需经州残联审核无误,再由州残联出具相关证明到州交通集团公交公司办理IC爱心卡。

(三)办理IC爱心卡和缴纳保险费,统一在文山交通集团公交公司办理。

十二、残疾人可以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吗?残疾人如何参加汽车驾驶员培训?

答: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规定的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标准,可以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残疾人参加驾驶员培训的条件,是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另根据卫生部 公安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身体条件以及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参加汽车驾驶员培训。

(1)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身体条件检查。

(2)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残疾人申请驾驶的机动车仅限于允许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加装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3)右全足至全下肢缺失或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N(牛顿)以上。

(4)双足至全下肢缺失或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N(牛顿)以上。

(5)其他身体条件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

十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民政低保?

答:首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村委会,由村委会审核上报乡政府,乡政府根据残疾人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符合低保条件的,由乡政府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十四、残疾人如何办理生产经营性质的减免税收手续? 答:由残疾人提出免税申报县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据本部门相关优惠政策给予办理免征或减征营业税。

残疾个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使用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对残疾人办理个体经营有什么优惠?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简化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工商部门标准,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印照提花费、年检费和变更费。

十六、对于单位特殊情况须提前解除残疾人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残疾职工应当在参加社会保险、就医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的20%。

十七、残疾人乘坐公路客运有优惠政策吗?

答: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周范围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在客运站售票处购票可以享受减收20—50%的车费,并准予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

十八、残疾人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答: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残疾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1)为何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

2接向法院刑事庭起诉,由法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残疾人及其代理人还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法律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时间,残疾人及其代理人则必须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事件,残疾人及其代理人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残疾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残疾人在以下这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3、许可证管理案件。许可证管理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4、行政确权案件。限制确权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4发放的,提出申请的残疾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1、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这里包含两条标准:一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必须是具有行政行为;二必须是合法权益,即除上述十项涉及到的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残疾人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二十一、残疾人如何正确申请行政复议?

答:

1、提出申请的残疾人必须符合申请人资格,即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残疾人,即提出申请的残疾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明确指出谁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具体的复议请求是申请人提出的主张,即要求复议机关保护自己哪些具体权益和提供哪些具体救济。明确的事实根据是指能证明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能够支持复议申请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残疾人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5、残疾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即要符合申请时效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时效是60天。

6器、警棍造成残疾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二十三、哪些残疾人可以享受法律援助?可以实行法律援助的案件和法律事务有哪些?

答:残疾人可以实行法律援助的案件和法律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刑事案件中:有两种残疾人可以享受法律援助。一种是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一般法律援助对象,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另一种是特殊法律援助对象,即盲、聋、哑或者未成年的残疾人为刑事被告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只要他们没有请律师辩护,法院就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而不管其经济状况如何。

2、请求给付赡养费、托育费、托养费的法律事项。这是基于在民事诉讼中,上列事项的当事人在经济上缺乏生活自立能力而有必要对其实行法律援助。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以及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等法律事务中的残疾人有权享受法律援助。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在请求侵权赔偿时,因其自我保护能力差,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有权享受法律援助。

5、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因残疾公民对抗国家,诉讼地位较弱,所以应加以特殊保护,成为法律援助的8额等都由法律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是按照社会共同承担风险的原理进行筹集的,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合理负担,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基本社会保险、单位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三个层次构成。此外,依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农村还设社会养老保险,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于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

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是解决单位、家庭和残疾者本人后顾之忧的一项重要措施。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一般都是同健全人的社会保险一起实施的,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规定办理。至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保障的层次、标准、运作等都不一样。它不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保方、参保方都是为了追求利益,因此,参加商业保险完全是一种个人自愿、个人出资、个人承担风险、个人受益的行为。

二十六、因工致残的人员申请确认工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职工因工致残,申请确认工伤时,首先应由伤残职工所在的企业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然后由工

0二

十七、各级残联在维护残疾人台法权益方面应发挥哪些作用? 答:各级残联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应发挥以下作用: 1.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3.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动员社会,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和公众教育,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偏见和不正确认识,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4.参与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参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促进县(市)、乡(镇)、村普遍制定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配合、协助各级人大做好执法检查,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行使政治权利,参与国家事务。积极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并专门就维护残疾人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发展残疾人事业提出议案和建议。

二十八、人民法院在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方面有哪些规定、措施?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制定实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当事人(包括残疾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予以缓、减、免收诉讼费。1997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2000年7月12日,又颁布实施《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其中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孤儿院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此外,一些基层法院还依据“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效果较好。如成立残疾人巡回法庭,集中审理涉残案件,做到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对残疾人文明接待,送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进出法庭,为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等等。

二十九、什么是无障碍环境? 答: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

3(4)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执法人 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观念,同时鼓励引导广大残疾人学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一、我国宪法中有哪些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还有哪些法律中含有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答: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 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另外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法律名称为简称)、《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律师法》、《劳动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体育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 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告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保险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国防法》、526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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