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汇报(精选3篇)_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汇报

2022-05-06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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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办法

濮阳市华龙区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着力解决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客观公正;

(二)纪委主导,部门参与;

(三)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监督检查对象是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

基层组织指乡镇办、站所和行政村(居委会);基层干部指乡镇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站所负责人,行政村、居委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乡镇办和站所其他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等。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条 乡(镇)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正之风。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四)对吃、拿、卡、要,乱作为、不作为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六)对本辖区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第五条 乡(镇)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正之风。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土地等资源;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或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基层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村级组织选举或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基层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 乡(镇)办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之风。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办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弄虚作假、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正之风。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等铺张浪费行为;

(六)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第八条

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正之风。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九条

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正之风。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条 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正之风。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规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虽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规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正之风。

(一)不实行村级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

(三)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四)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五)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十二条 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目无法纪、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正之风。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区、乡镇办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根据职责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办及村居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财政、审计、农业、民政、信访等部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区纪委每年对乡镇办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委、区政府。

乡(镇)办党工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基层站所及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区、乡(镇)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采取集中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指定检查、案件调查等方式,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参加被监督检查对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

(三)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曝光等;

(四)召开座谈会;

(五)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明察暗访或者走访调研;

(九)与区巡查机构沟通协调;

(十)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自治机制,完善“4+2”工作法,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三)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场所和办公条件,给村务监督委员成员一定的误工补助,保障监督委员会成员权利,自觉接受监督;

(四)将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九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监督程序,发挥监督职能,认真进行民主理财和村务监督,督促村居进行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维护好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濮阳市华龙区纪委、华龙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2篇:偃师市加强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三部曲

偃师市加强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三部曲

近年来,偃师市一直把解决基层群众利益问题作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紧紧围绕新时期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从完善机制到强化保障,再到深化提升,层层推进,一步一个脚印,唱响了加强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的三部曲。

建立常态工作机制确保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规范化、制度化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石,也是党领导和执政的重要基础,基层党组织和干部作风如何,是否公正清廉,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与形象,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对此,偃师市始终把严格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作为转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风的关键环节,重点围绕‚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如何保障?‛等核心问题,2015年年初确定6个镇(区)和24个村作为示范点,启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建设示范点工作。通过总结提升,2015年11月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四督四查五保障‛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有效遏制了基层‚四风‛和腐败突出问题,实现了不断提升基层党员干部自觉服务群众和廉洁履职意识、不断提升基层群众对党风政风满意度的‚双提升‛工作目标。

(一)明确四项督查内容。一是督教育培训。督促各镇、办事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带头上廉政党课,开展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举办基层干部政策法规、廉洁履职等培训班,持续抓好廉政文化建设。二是督权力公开。督促各镇、办事处党(工)委和政府,组织、民政等部门落实好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三公经费‛公示等;督促各村(社区)‚两委‛及时公开村务、财务、五保低保、危房改造、救灾扶贫、‚三资‛管理、新农合和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等。三是督履职尽责。督促镇村两级及各职能部门,厘清职权、规范流程,建立小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干部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督制度建设。督促各镇、办事处党(工)委、纪委健全和完善两个责任、基层组织建设、综合治理等各项制度,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创新四种检查方式。一是普遍检查‚传压力‛。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不断释放强化基层党风政风工作信号,传导压力,夯实责任。二是重点核查‚盯问题‛。结合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核查基层党员干部在土地征收流转、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三资管理‛、低保医保等方面的问题线索。三是专项检查‚抓典型‛。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问题,每年选取2—3个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大摸底、大排查,及时发现、查办通报曝光典型违纪问题。四是市县巡察‚强震慑‛。依托市巡察工作,对下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服务群众、执行纪律、落实制度等进行针对性巡察,建立群众举报问题整改督办台账,加强跟踪督办,增强震慑力。

(三)落实五类保障措施。一是问题防范。每月开展一次廉政教育,建立定期通报典型案件制度,向社会传递和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强烈信号。开展廉政约谈,督促约谈对象更好履行‚两个责任‛、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加强风险防控。二是线索管理。通过群众举报、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巡察移交、检查发现、暗访发现、评议发现等,及时发现问题,问题线索按‚五类方式‛处置,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的严肃问责。三是快查快办。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所有案件3个月内办结;对上级交办要结果件,按时办结上报。四是倒查追究。坚持纪挺法前,纪比法严,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案件线索,快查快办,大力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突出问题。五是评价评判。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和评判,将群众评价结果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建立督查问责机制确保工作机制高效运转

为保证‚四督四查五保障‛工作机制落实,2015年年底印发《关于实行落实‚四督四查五保障‛工作任务月报制度的通知》,实行‚四督四查五保障‛月报制,明确各级承担工作任务和职责,并将任务要求细化量化到月、季度、半年、全年,做到任务清、督查勤、问责严。

(一)任务清单化。构建市、镇(办事处)、村(居、社区)三级两层工作任务清单,分别明确市纪委10项工作,镇(办事处)党(工)委14项工作,镇(办事处)纪委11项工作,村(居、社区)党支部3项工作,(居、社区)监委会3项工作,形成市纪委,镇(办事处)党(工)委、纪委,村(居、社区)党组织、监委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局面。

(二)督查月报化。构建任务明确的月报机制,设置‚镇(办事处)党(工)委落实‘四督四查五保障’任务完成情况月报告表‛和‚镇(办事处)纪委落实‘四督四查五保障’任务完成情况月报告表‛,每月25日前,各行政村(居、社区)将任务完成情况报镇(办事处)纪委,镇(办事处)纪委进行检查;28日前,镇(办事处)纪委将本镇(办事处)工作完成情况报市纪委。市纪委建立工作台账,并通过暗访、实地查看、调阅资料、查看报表、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督查。同时,结合专项治理、专项检查、专项巡察等,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全面掌握‚四督四查五保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问责常态化。严格责任追究,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根据《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同时,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重要依据,确保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基层群众利益的行为有人管、有人制止、有人纠正、有人追究。2016年以来,共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44起,累计处理55人,其中给予党政纪处分45人。

建立深化提升机制确保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水平全面提高

在落实‚四督四查五保障‛工作机制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过程中,偃师市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压发力,倒逼责任落实,严查‚微权‛腐败,在实践中探索出行之有效的‚三三制‛工作模式,即三级联动齐发力、三管齐下夯基础、三位一体抓提升,健全了任务明确、权责清晰、制度完善的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了群众对正风反腐的获得感。

(一)三级联动齐发力,层层压实‚两个责任‛。通过市、镇(办事处)、村(居、社区)三级联动、共同发力,夯实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是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委与各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市纪委与各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各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与各村(居)、二级机构、中层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营造齐抓共管新局面。二是构建上下贯通的责任机制。市纪委年初印发《全市党风政风监督工作要点》,明确全年工作任务,市委、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分别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厘清责任边界。各级党委、纪委均制定落实两个责任工作台账,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形成‚责权统一、上下紧扣、相互监督、层层把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落实体系。三是构建述评结合的考核机制。市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镇(办事处)、市直单位述责述廉,市纪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各单位一把手述责述廉、市纪委委员进行评责评廉;各镇(办事处)定期听取行政村(社区)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的述责述廉,接受与会人员询问;建立健全村(居、社区)主要干部向村民代表大会述责述廉、评责评廉制度,将结果运用与村组干部经济待遇挂钩。

(二)三管齐下夯基础,筑牢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基。把教育、制度、监督三项基础性工作经常抓,抓实抓细,夯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一是强化教育培训。以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校园、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六进‛活动为着力点,打造廉政文化示范点,开展廉政巡演,营造‚倡廉于有形、润物于无声‛廉政文化氛围;在全市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讲家史、立规矩、正家风、传家训‛教育活动,以家风带民风、以民风促社风;以‚廉政警示教育夜校‛为载体,构筑党员干部思想防线;以官方微信‚清风偃师‛等网络媒体传播为手段,扩大反腐倡廉受众群体。二是注重制度建设。突出抓好‚两个责任‛落实、完善监督检查、村组干部限定、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重点领域,在落实好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出台偃师市《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述责述廉制度》《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制度(试行)》《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和接受评议办法》《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试行)》等,探索建立《村组干部向村民代表大会述责述廉制度》《偃师市廉政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试行)》,通过规范制度建设,将基层权力运行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是突出监督检查,构建全方位监督检查体系。在全市建立4个纪检监察工作协作区,由市纪委常委任组长,监督检查本协作区工作落实和案件办理情况,形成条块结合、上下协同、整体推进工作格局。镇(办事处)纪委持续‚三转‛,聚焦主业,定期开展月巡察,并统一进行交叉推磨检查。村组一级持续发挥监督委员会作用,每个村支部设立纪律检查员,加强对村‚三委‛班子监督。同时,建立全市组织、人事、财政、审计、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日常联动机制,推动监督常态化、日常化。

(三)三位一体抓提升,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工作深入落实。把深化‚两个责任‛、开展经常性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三项工作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部署、研究、推动,全面深化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完善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从而全面提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一是推动‚两个责任‛全面深化。将‚厘清一个边界、健全五项机制、完善十种制度‛作为主要任务,确定5个镇、5个市直单位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示范点,以点带面,整体推动‚两个责任‛全面深化。二是持续完善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以‚四督四查五保障‛工作月报推进各项任务落实。今年以来,围绕任务清单和月报台账,组织暗访8次,对19个镇(办事处)巡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46个行政村(社区)和33个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抽查暗访。共发现问题220个,处理两人;印发巡察情况通报96期,对359个(次)单位、两名同志进行通报、曝光。三是大力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先后开展微权腐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党员干部出入隐蔽场所违规公款吃喝、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专项治理,建立‚监督、排查、落实、追责‛链条,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存在问题;将上级转办的微权腐败案件线索纳入信访线索集体排查会议范畴,确保每个案件查清查透;强化领导包案,严格执行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三包‛要求,对已经办结但反映人不满意的案件,组织召开评议会。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开展专项检查50余次,通过信访渠道,从2015年、2016年信访及巡察发现的163起线索中排查出3起上报洛阳,办理上级及本级线索17起,给予党政纪处分13人、组织处理2人,收缴违纪资金10.5万元,解决基层突出问题9个。近年来,我们就基层党风党纪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距离上级要求和群众期待还有差距。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党风党纪监督检查工作新常态,认真思考,不断探索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机制、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惩处教育相结合的责任考核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机制,真正打通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

第3篇:周口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实施细则

周口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基层党员干部转变作风、廉洁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周口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客观公正;

(二)纪委主导,部门参与;

(三)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监督检查对象包括: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站所负责人,行政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乡镇和站所其他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等。

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或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基层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村级组织选举或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基层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 乡镇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组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规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

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财政、审计、农业、民政、信访等部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应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利益诉求,达到信访举报受理全覆盖。乡、行政村应结合信访窗口、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网络化管理等机构和机制,设立党风政风专项信访举报接待点,专门接待和受理群众对基层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的投诉和举报,乡镇纪委每天明确专人负责日常轮换接访,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对案件线索进行排查初核,按拟立案、初步核实、暂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会议;

(三)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曝光等;

(四)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七)明察暗访或者走访调研;

(八)组织互查互访;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

(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三)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四)将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责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二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

(四)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处理。

(五)对查处的基层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曝光。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报告上报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内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反馈给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和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剖析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计划,并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主体党组织决定的事项,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或转办:

(一)对涉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移交被监督检查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移交或者转交事项应当高度重视,认真

1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村党组织成员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罢免或处理。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基层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上述条款处理的,由县(市、区)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三十二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实施细则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3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周口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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