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库存质量数量大清查工作汇报(精选7篇)_全县粮食库存检验汇报

2022-05-30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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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

附件3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

质量检查方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有关规定,现制定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如下:

一、组织实施

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的扦样、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国家抽查阶段,库存粮食扦样检验组织实施由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

二、清查内容

检查政策性库存粮食(以下简称“库存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与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

自查、普查阶段库存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抽查阶段的检验项目执

-1-行;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样品比例按样品总份数的10%左右掌握,各市(地)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的份数及品种,其分配原则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具体样品按照兼顾不同粮食品种、粮食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和随机抽取原则确定;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任务原则上由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政策性成品粮是否开展扦样检验以及检查范围、检查品种、检验项目均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三、清查方式

质量清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板结、发霉、发热等粮情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一)自查、普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应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自查阶段与普查阶段合并),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在自查阶段,单独组织扦样检验工作。采取全省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方式,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含分库区)的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检验要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的作用,委托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对于本省检验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检验方式可实行分区域跨市异地检验或集中检验;各省要根据本省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的布局及能

-2-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承检机构的检验任务。

为保证扦样与检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样品实行信息化自动编号与手工编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验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首选信息化,必要时辅以人工分析汇总。

各省按照防拆换、防破损、防霉变和易记录、易转运、易信息化的原则,统一印制和发放样品扦样袋、封条,以及《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扦样登记表》(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等扦样用品。样品扦样袋的印制要求由本次负责大清查信息化工作的软件设计公司提出。

(二)国家抽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扦样人员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从全国抽调,抽查省份派员协助;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所到抽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的10%掌握,扦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具体承检机构以及检验项目等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四、前期准备阶段

各省应按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总体安排,做好质量大清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建立《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专业检验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名录》)。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承担本次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专业人员、检验场所及样品存放场地、检验条件与检验能力、质量控制、扦样能力以及是否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检验任务等方面情

-3-况进行现场考评,考评合格者纳入《检验机构名录》,并及时公布,以便于统筹安排检验任务;同时要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因检验技术人员变动以及检验能力下降等原因,无力承担本次政策性粮食检验的机构应及时退出《检验机构名录》,并予以适时更新。《检验机构名录》要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库存粮食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处室具体制定库存粮食扦样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报经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按照第三方扦样和检验要求,本着交叉回避的原则,统筹考虑扦样人员编组和检验机构检验任务;二是确定样品人工编号规则,以市(地)为单元,制定分地区的样品编号规则;指定省级具体负责质量扦样检验工作的联系人(至少2名),并公布联系方式;三是明确扦样人员的选用条件与抽调人数、扦样人员的责任与扦样纪律以及应准备(或要求携带)的扦样用品(如红外测距仪、执法记录仪、充电宝、电脑、记号笔、扦样工作底稿等),制定扦样人员技术培训计划,确保规范扦样;四是根据预计的扦样数量和库点分布,制定扦样、集并和转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五是拟承担样品检验的机构与检验项目,以及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报送、分级审核责任单位的安排计划;六是检验人员分级培训以及检验结果仲裁检验安排;七是质量检查用车以及相关人员住宿安排;八是质量检查费用预算与支付方式;九是扦样检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原则上各省级监测中心作为本次质量检查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扦样与检验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承担扦样与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收集和整理本省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一是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认和备案,二是提供给确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三是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做好准备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采样所需的扦样工具、辅助人员、接电线、货位明细表及分布图、自查阶段实物底稿、转运袋等。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要提前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样品编号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工作。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本次库存粮食质量大清查所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软件开发公司要负责软件成熟度确认及操作培训,并明确技术服务人员及联系方式。

五、扦样与送样

(一)融合方式检查阶段。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本方案融合方式的扦样要求,根据普查阶段截止时点和扦样工作量、送样和检验以及检验结果汇总与审核的时长,倒排扦样启动时间,统一部署实施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的库存粮食(含分库区)进行逐仓(货位)扦样,建立逐仓(货位)的质量

-5-档案。扦样时要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对易发生质量变化的重点区域以及发现质量异常的部位应单独扦样。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承储企业的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承储企业全部样品的《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样品登统表》(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市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

扦取的样品原则上应以市(地)为单位进行集并和转送(个别相对送样地点较近的地区也可以县级为单位)。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样品登记表》审核与录入原始信息,对集并样品逐一清点核对,对各承储企业的《样品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汇总表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实施方案和送样要求,将样品及时转送至本省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确定的承检机构检验。

(二)国家抽查阶段。国家抽查组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扦样,抽查省份派员配合实施;省级监测中心负责对扦取的样品进行清点核对,填写《样品登统表》。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抽查企业库存量的10%掌握,企业有分库区的也按相应比例进行扦样。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委托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三)样品扦取。各阶段的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

-6-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扦样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根据本次库存粮食大清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1.散装粮食扦样。大型房式仓和圆仓原则上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按区、按层、按点,先下后上逐层扦样。在每一检验单位对应的扦样点扦样中,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为减少扦样工作量,圆仓采用4区布点时,采用外圆点A1、A2、A3及内圆点B1、B3,中心点共6个点扦样。

本次粮食质量大清查散装粮扦样补充规定:

以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为原则,每个扦样区域的扦样

-7-点数量不变,扦样点位置应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点,然后按点按层实施扦样。

对于储存量2000吨(含)以下的仓房(货位,下同),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2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2000吨~4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3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4000吨~8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4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8000吨以上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5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特殊情况:正在实施熏蒸、拍卖(包括定向销售)出库和轮换出库、入库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暂不安排扦样,其中对正在实施熏蒸的粮食要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指定专门机构实时监督,散气后严格按本次大清查要求实施补扦;对轮换入库的,待平仓后按上述要求实施补扦。拟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仓房,应视情况暂缓实施,给库存质量大清查留有扦样时间;已经实施的,应视情况扦样。上述情况,凡是未能扦样的粮食货位,均需在扦样软件

-8-中标注登记,同时扦样组长要指定专人对以上情况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经企业代表和扦样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市级和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3.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为减少扦样作业时间,样品为一式两份,两份样品原则上均送承检机构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本省的统一要求进行人工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人工编号条。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和备检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中,并在转运袋上注明“检验样品”或“备检样品”以及样品人工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由承储企业准备。

对于库存粮食的检验项目分别由不同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统筹安排好样品的转送工作,尤其是随机抽查安排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的样品。

4.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按照本次质量大清查信息化要求,在APP上录入信息并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年度(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9-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扦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用于样品的清点核对与登统、汇总分析),一份交企业所在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样品传递与汇总。自查、普查和抽查阶段,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将样品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待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大清查工作结束。

(五)样品接收。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承检机构在接收完样品两小时内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样品接收后应及时检验。

六、检验与判定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根据辖区内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布局、检验能力、场地条件等情况,统筹安排样品的检验工作,样品检验可采取跨市异地交叉检验,或分区域集中会检等方式。对于

-10-大型房式仓、圆仓等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2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货位整体评价结果(限于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降落数值、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杂质、水分。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稻谷》(GB1350)、《小麦》(GB1351)、《玉米》(GB1353)、《大豆》(GB1352)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判定。质量指标按国粮发〔201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或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

做不达标判定时,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11-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对样品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小麦降落数值检验结果判定,当检验结果不低于190秒时按达标判定,低于190秒时单独评价。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与判定。国家抽查阶段,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检验主要指标详见相关检验结果表。各粮食品种的具体检验指标和检验结果判定按照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判为不合格。

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一个检验单位(2000吨)的,若其中某一个或几个检验单位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要对超标区域的检验结果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四)检验要求。承检机构自接到样品起,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数据录入、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等工作,个别承检机构检验样品数量较多的,可延至25个工作日。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测结

-12-果超标的,承检机构应按食用成品粮的使用目的,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即:可食用部分)后再行复核,复核结果(注明大米、小麦粉的加工等级)与原检结果一并上报。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要将检验结果报送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反馈到扦样地的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核汇总,以便逐级登统汇总上报;二要按样品形成规范的检验报告,并建立质量数据库;对于一个仓房(货位)扦取多个检验样品的,除按检验样品出具检验报告外,还需形成该仓房(货位)的综合检验结果及其检验报告,并纳入质量数据库中;三是建立企业查询和索要检验报告的便捷渠道。

承检机构报送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结果须通过保密渠道。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结果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反馈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由其再通知承储企业。

(五)复核检验。为加强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在大清查期间,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抽取一定数量的融合检查阶段的备检样品,安排省级监测中心进行复核检验。特别是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未集中到省级监测中心的省份,要抽取适量的自查、普查阶段的备检样品进行复核检验,复核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差别较大的,以复核检验结果为准。

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视情况抽取部分普查阶段的备检样品进行集中复核检验。

(六)检验结果汇总和报送。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

-13-对自查、普查阶段样品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要求上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上报的检验数据和省级监测中心复核检验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规定的格式、渠道和时限要求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纪律规矩,确保自查、普查阶段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及时了解掌握扦样和检验工作进度情况,建立统一调配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技术规范、标准,确保样品真实、检验结果准确。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包括委托)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地方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国家抽查阶段,原则上不接受企业的复检申请。

(三)扦样、检验、数据审核与汇总等各环节都要压实责任,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义务与责任,建立承诺制度。

(四)软件开发公司应建立服务保障机制,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响应,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2篇: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X〕61号)要求,现对X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X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X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确保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二)主要目标。通过组织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务必查清查实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底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问题整改促进管理水平提升,坚决堵塞粮食库存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健全保障国家粮食储备安全的有效机制,为完善粮食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三)清查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在大清查中严格贯彻以下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以X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国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大清查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

X年国家确定的试点市(地)原则上不再纳入普查范围,试点市(地)由统计报账单位对X年3月31日24时大清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逐级上报至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试点市(地)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X年试点普查结果与全面清查时点合并登统数据进行比对,就粮食库存变动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复核,并将结果上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三)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纳入清查范围的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粮是否清查质量,由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自行确定。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X年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准备阶段(4月10日前)

1.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各地要逐级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大清查实施方案,对各阶段清查任务、各级清查责任划分、清查人员培训调配、督导检查、案件核查、经费使用、宣传报道、清查纪律等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要组织对各阶段检查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检查人员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方法。对跨省储存粮食,委托方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于4月4日前向受托方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办理委托清查手续。

2.准备相关资料。地方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中储粮分公司负责向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辖区内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管理的主要文件,以及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等资料;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同级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文件,地方政策性粮食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X年3月31日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3.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分解登统工作。要全面准确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底前)1.企业自查。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政府督导。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组织市(地)、县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要统一制定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和任务,统筹督导检查力量,防止层层督导、重复督导。自查督导要及时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突出重点打好基础;同时,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普查阶段(5月底前)

1.普查组织。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各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具体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统筹安排检查力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县(区、市)的检查工作。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的普查,可由市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实施。

2.普查方式。对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对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普查组应将普查结果进行汇总,报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的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普查要突出对辖区内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区域、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储粮委托或租仓储粮企业,以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检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在组织市(地)开展普查的同时,要将省级检查力量集中部署到重点市(地),不得以面上的宽泛督导代替具体检查。

3.结果报送。普查结束后,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负责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及时向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四)抽查阶段(6月20日前)

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组要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情况反馈。

(五)汇总整改阶段(6月至12月)1.审核汇总。6月底前,受托方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对跨省储存粮食清查结果,在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提交的同时,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委托方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7月底前,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汇总全省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包括委托外省清查的跨省储存粮食),各省级人民政府向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10月底前,国家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清查结果,以储存货位为基础,按照管理责任主体形成全国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状况普查数据库,为今后建立粮食库存监管长效机制打下基础。

2.问题整改。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梳理汇总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督促承储企业限期报送整改结果,同时将问题清单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报送整改结果。要建立重要问题挂牌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整改。12月底前,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中储粮集团公司要组织将问题清单所列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案件核查处理到位,并向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整改处理情况。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大清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储粮集团公司负责处置;属于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转省级人民政府处置;属于地方事权粮食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属于企业自营商品粮的,由企业负责处置。

四、数量清查

(一)分解登统。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好分解登统工作。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中储粮系统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作为统计报账单位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上级中储粮分(子)公司进行审核,中储粮集团公司要统筹组织子公司将有关分解登统数据报送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国家临时存储粮、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中粮、中国供销所属区域管理公司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送至实际承储库点所在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和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商品粮统计库存,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分解登统。纳入清查范围的跨省储存粮食统计库存,由委托方负责分解登统。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对上述分解登统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省份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解登统表的库存数据要与统计报表核对,重点核对库点名称、粮食性质等关键信息,杜绝遗漏、重复等问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各省分解登统表按照在地原则进行整合,形成《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合并登统表》。合并登统表作为清查依据,不得再修改。受托方要及时将合并登统表中省外企业储存在本省份的粮食库存情况通知到所辖市(地)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在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和汇总审核的同时,要手工填写相关表格备份。

(二)实物检查。要从严掌握检查标准,准确如实填写实物检查工作底稿。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严格粮食实物检查密度校正修正系数取值。原则上,稻谷密度测量使用0.5m³、大豆使用1m³的木质特制大容器,以减少实物测量的误差。对于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

严格熏蒸作业库存粮食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委托所在地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三)账务检查。要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和相关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对虚报库存、短库、虚假购销(轮换)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彻查,严肃追责。

(四)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同时手工填写备查;市(地)普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逐级汇总上报;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汇总的,本省所有政策性粮食须在中储粮分公司涉密内网上进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结果,另行汇总。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清查结果逐级严格把关;对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质量清查

(一)组织实施。为提高质量清查结果的公信力,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按照从严清查的要求,将自查阶段由企业自行全面扦样检验,调整为自查和普查阶段融合,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组织扦样检验。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统一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全省扦样检验具体方式和任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提前安排扦样检验的时间,做好承检机构考核选定、扦样和检验人员统一选调培训编组、制度标准相关资料收集编印报备等准备工作。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任务和质量清查技术支持工作。

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包括重金属和真菌毒素。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数量,要在兼顾不同粮食品种、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基础上,按照样品总份数10%比例,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进行分配。玉米不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在扦样开始前,尤其是提前进行扦样的省份,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名单,交质量清查扦样工作组。市(地)级、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和相关承检机构要协同做好相关质量清查工作。

(二)扦样检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检查方法实施,准确如实完整填写质量检查工作底稿。

样品扦取要确保代表性和真实性,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库存数量较大的大型仓房(货位)应按要求增加检验单位。X年试点清查已经扦样的粮食,不再扦样。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对稻谷、小麦、大豆库存逐货位统一组织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再自行扦样检验。对玉米库存按照兼顾性质、储存年限、承储企业的原则,按不低于10%比例统一组织扦样检验,其余部分由承储企业提供截止清查时点3个月内的最新粮食质量检验报告,无法出具检验报告的,由承储企业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对其他粮食品种库存是否扦样检验,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决定。统一组织扦取的样品,由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按要求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

跨省储存粮食的扦样检验,由受托方组织实施,检验结果按期反馈至委托方。正在移库、入库尚未形成固定货位或熏蒸作业的,暂不安排扦样,填写相关表格,委托所在地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随后实施补扦。经过严格确认,已经拍卖销售尚未出库的政策性粮食,可不进行扦样,严防以拍卖销售为名规避质量扦样检验的行为。对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原则上截止大清查时点3个月以内的政策性粮食,可不扦样检验,以验收检验结果为准。X年试点市(地)新增货位的粮食,由承储企业自行扦样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验。

抽查阶段质量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并突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

(三)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要按要求将自行扦样玉米的检验结果、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的政策性粮食检验结果,以及X年试点市(地)新增货位粮食检验结果,按规定要求报送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检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检验结果数据的填报、审核、汇总、分析和报送,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及时认真汇总分市(地)检验结果,确保每个仓房(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并按规定要求报送至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反馈至扦样地的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进行复核。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由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报送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安排专人对本行政区域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品种、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后,将承储企业分库点、分仓房(货位)检验结果按要求导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将审核后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以书面方式上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反馈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和承储企业。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将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与承检机构报送备查的质量检验结果比对无误后,再按要求汇总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

六、创新方法

这次大清查在充分运用以往粮食库存检查方法的基础上,着力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增强大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一)优化大清查组织方式。规范企业自查方法,加强督导检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大清查工作的属地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关口前移。

(二)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广泛宣传监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热线电话和政府网站开通大清查举报线索直通车,第一时间受理举报并按程序核查办理。

(三)加大政策性粮食管理异常行为的跟踪调查。高度重视自查督导发现问题线索,为普查环节确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密切关注政策性粮食销售异常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监管作用,密切关注资金异常行为;及时了解粮食物流运输异常行为。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检查结果的精准性。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自查普查抽查结果填报,实现清查数据的自动汇总。为保证大清查数据的准确可靠,在使用应用软件填报清查数据的同时,同步采用传统手工检查表格填报数据。

(五)增强大清查结果的权威性。在大清查的自查督导、普查等环节,各地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作为社会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和做好大清查工作。七、压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清查工作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大清查工作责任状;实行普查、抽查工作的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一)自查责任。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储粮的自查结果负全责,相关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市(地)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市(地)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

(三)抽查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抽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抽查组对抽查结果负责。

(四)质检责任。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各环节工作责任,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承储企业对自行扦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检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市(地)级、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大清查工作是X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将适当加大考核权重。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过程中,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落实各环节检查责任,实行全程记录留痕;检查结果层层复核签字,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市(地)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逐级提交的大清查结果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八、精心组织

(一)强化协调机制。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要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本方案的实施,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大清查各项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大清查协调机制,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各方合力,确保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认真处理好地方机构改革与大清查工作的关系,确保大清查工作不受影响。中储粮分公司参加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直属企业作为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不参加市(地)级、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二)严明纪律规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库存检查经验、身体健康、电脑操作熟练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优先选调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优秀人员。加强大清查方法培训和廉洁纪律教育,严格监督管理。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有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规严肃查处问责。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大清查保密措施,配备必要保密设备,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泄密事件。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将统一编印大清查培训教材,并组织大清查省级师资培训,强化大清查应用软件的培训。

(三)加强案件核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工作,建立大清查案件处理的规则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X〕49号)文件精神,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将制定大清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大清查经费拨付标准和使用范围。(五)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大清查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促进市场平稳,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严格资料归档。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查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大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档。

大清查相关检查方法,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另行印发。

第3篇:亳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

亳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2019)

各县、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亳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3月22日

亳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根据《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现就做好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大清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摸清粮食库存家底,坚决堵住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安全。

(二)清查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

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国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

(三)清查内容。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及政策执行情况。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不包括成品粮)。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政策执行情况。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

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迎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9年4月10日前)

熏蒸粮食的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待熏蒸散气结束后,由市粮食主管部门再行严格检查。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四)迎查阶段(2019年6月20日前)

各县区大清查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国家、省抽查准备工作。同时,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将根据需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五)汇总整改(2019年6月至12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大清查结果建立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状况数据库。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部门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第4篇:1 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物检查方法

附件1

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

实物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由检查人员对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货位的数量、品种和性质逐货位检查,并与粮食库存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相互印证。

实物检查常用的方法有测量计算法和称重法,检查时根据货位的堆装方式具体确定。

粮食在储存期间,受储存条件和储粮作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水分、杂质和容重等质量指标以及散装粮食的粮堆密度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检查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粮食库存实物数量认定带来的影响。同时,正确区分检查方法自身误差与粮食实际数量变化、应记粮食损耗与历史未处理粮食损耗等区别,尽可能准确地认定每个货位的粮食实际数量。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适用范围 1.测量计算法

测量计算法是根据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食数量的方法,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和非定量包装粮货位的数量检查,便于对粮食数量进行快速估算,但不是法定的计量方法,-1-检查结果只用于对单个货位粮食数量的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作为修改粮食库存保管账的依据。

2.称重法

称重法包括抽包检斤法和直接称重法,两者都属于法定计量方法。由于称重法工作量大,时间长,动用人力、物力大,费用高,大清查中只在特定情形下使用。抽包检斤法适用于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直接称重法适用于货位形状不规则、不具备测量条件的少量散装粮或非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以及检查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称重复核的情况。

(二)影响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结果的主要因素 1.粮食损耗的影响

粮食损耗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发生的数量消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等。

(1)应记粮食损耗。粮食实物检查过程中,通常按粮食储存时间估算保管自然损耗,按粮食储存期间水分含量变化估算水分减量,两者统称为“应记粮食损耗”,与粮食损耗的实际数量存在一定差异,只用于测量计算单个货位粮食数量时,检验测量计算数量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之间的差数是否合理,不作为日常粮食购销、仓储管理实际工作中的定耗依据。

(2)实记粮食损耗。粮食储存期间发生了损耗,经过检斤后,核定了损耗与实际数量,称为“实记粮食损耗”,是粮食仓储购销业务结算时进行损益处理的依据。“实记粮食损耗”分两类情

-2-况,一是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时核出的损耗,二是粮食在检查前已出库,出库检斤时核出的实际损耗数量,但在相应的统计账和会计账中都尚未核销,通常也称为“历史未处理损耗”。

(3)超耗。粮食实际损耗数量超过了正常应发生或政策规定的合理额度,称为“超耗”,成因较为复杂,除粮食储存期间保管不善外,可能存在保管账记录不实、储粮事故损失、违规动用库存等方面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

2.粮食损失的影响

粮食损失分为因灾损失和人为损失。因灾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损失。人为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当发生储粮安全事故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粮食霉变、严重虫蚀等损失。按照粮食库存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性粮食损失数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政策性粮食已经投保的,因灾损失数量可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认定。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3.粮堆形态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粮堆形状是否规则直接影响粮堆体积的测量结果,在检查前应尽可能将形状不规则的货位整理成可测量形态,以提高工作效率。

4.标准仓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利用标准仓(垛、囤)(以下简称“标准仓”)确定的修正系数直接影响被查仓粮堆平均

-3-密度的测算结果。在自查阶段应根据储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仓,并对相关粮食入仓原始凭证和粮堆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妥善保管,便于后续检查时核对。

二、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1.了解粮食库存情况。通过查阅账务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掌握粮食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情况,特别是了解有无外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历史未处理损失损耗等情况,做到检查前心中有数。

2.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核对粮食质量检验记录,分析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变化情况,供测算应记粮食损耗时参考。

3.了解粮食储存期间数量变化情况。了解与粮食库存相关的收购、验收、销售、储备粮轮换、集并、移库等业务的详细情况,特别是了解检查时点到实际查库日库存变化的情况。粮食收购入库后是否经过干燥、整理、倒仓、通风等仓储作业,以及相关业务发生的时间、数量,涉及到的仓房货位等。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各类可能对粮食数量形成影响的因素。

4.确定检查工作顺序,落实人员分工。要根据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明确检查人员和配合人员的分工。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的,要提前安排好粮食出、入仓流程。

(二)被检查企业(库点)的准备工作

1.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货位分布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中应标明全部粮食货位的编号,储存地点,仓储设施类别,粮食性质、品种、数量、收获年度,粮堆形状、尺寸、体积,粮食入库验收及近期质量检测结果,入仓方式,保管人员等方面的信息。货位分布平面图应注明全部粮食货位的位置和编号。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由被检查企业(库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检查人员。

2.准备相关账务、库存管理资料和自查材料。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库存统计报表,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库存管理资料包括测温、测湿、虫害等粮情检测记录以及通风、烘干、熏蒸等作业记录。自查材料包括自查的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以及自查报告等,尤其是利用测量计算法时标准仓确定的依据和修正系数的判定方法。

3.准备检查器具。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的,应提前准备好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包括钢卷尺或激光测距仪、计算器、容重器、特制大容器、台秤、深层扦样器等,所选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4.粮食称重的准备。采用称重法检查的,应做好以下准备:一是合理制定方案,科学安排出仓、过秤、入仓流程,落实各环节负责人员,尽可能减少搬运量、搬运距离和过渡性临时货位。

-5-二是提前校准衡器。三是准备运输车辆、输送装卸设备及包装物品。四是提前对移动货位所需空仓或场地进行清理消毒,准备铺垫苫盖等材料。五是确保储粮设施安全、到位,避免移动货位对储粮设施造成损坏,保证新货位形成后粮情检测、通风和防潮等设备工作正常。

5.指定配合检查的仓储、检验、统计、会计等工作人员。

(三)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

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库点)仓储管理人员共同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一是核对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数量、品种、性质与分仓保管账、货位明细表的合计情况是否一致,有无货位遗漏或重复统计问题;二是核对货位分布图中标注的货位数量是否准确,货位编号与分仓保管账是否一致;三是核实是否有粮食正在出入库、保管账尚未登记的情况。

三、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一)测量粮堆体积

测量粮堆的外型尺寸,根据粮堆几何形状计算粮堆体积。测量计算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要扣除粮堆中设施占用的空间,如地上笼通风道、仓房入口处工作间等。对埋藏在粮堆内部不便直接丈量的设施,可根据仓房设计图纸中标注的尺寸计算体积。

2.要注意粮堆形状是否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使测量计算结果与粮堆实际体积接近。对于地坪沉降的粮仓,可结合质

-6-量扦样工作多点测量。

3.计算席茓囤下部圆柱体粮食体积时需扣除囤壁厚度,上部锥体体积根据锥高和坡度仪测量的坡角进行计算,同时要考虑囤帽与其下方粮堆形状、尺寸差异对测量计算结果的影响。

4.验证货位内存粮的真实性。对席茓囤,可利用手持式扦样器探测存粮的真实性。对包装粮,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

(二)计算粮堆平均密度

粮堆中不同部位的密实程度有较大差异,利用常规方法很难直接测定粮堆平均密度。检查时通常从粮堆中提取部分样品,用仪器(容重器或特制大容器)测量粮食在自然散落状态下的密度,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进行校正,获得与粮堆实际状态接近的平均密度。

1.测量粮食密度

(1)容重器法测量粮食容重。对玉米、小麦等以容重定等的粮食,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用容重器测定粮食的容重。

(2)特制大容器法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对于稻谷、大豆等不设容重指标的粮食,可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密度。特制大容器要提前制作,内部空间为正方形,上缘水平,为提高效率、便于携带,内部净空间以0.25~1米3为宜。测量时,先将容器放置在衡器(台秤、电子秤等)上称量皮重,再匀缓倒入粮食样品,尽可能不发生震动。装满后用直尺刮平容器上缘,清理衡器表面散落的粮食后称重。容器内粮食净重与容器体积的比值即为

-7-自然散落状态下的粮食密度,也称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3)取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利用容重器测量小麦、玉米容重的,应尽量结合质量扦样提取样品。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也应参照质量扦样布点方式,在粮堆表面均匀布设多个取样点,各取样点距仓墙间隔不少于1.5米,并避开杂质聚集区,每个取样点在粮面以下不少于50厘米位置提取等量样品。

2.确定修正系数

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用修正系数对仪器方法测定的粮食密度进行校正,计算粮堆平均密度。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标准仓。标准仓是指与被查仓储粮品种相同,储存条件类似,粮食数量和粮堆体积已知的仓房,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入仓时间在一年以内,储存期间未发生过货位移动,粮堆形状比较规则,入仓后粮食水分含量无明显变化。

(2)计算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标准仓的粮食数量以保管账记载的数量为准,粮堆体积应现场测量。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保管账数量(kg)/标准仓粮堆体积(m3)(3)计算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与标准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比值即为修正系数。

利用容重器测量标准仓粮食容重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粮食容重(g/l)

-8-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4)校正修正系数。影响粮堆密度的因素很多,同类条件下,粮食容重、储存年限、装粮高度及震动源等影响较大。质量等级高的粮食籽粒饱满、内部结构紧密,粮堆密度大于质量等级低的粮食。储存时间长的粮食,粮堆内部逐渐密实,粮堆密度大于储存时间短的粮食。装粮高的货位,粮堆密度大于装粮低的货位。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仓,粮食受震动的影响逐渐压紧,粮堆密度较高;机械通风仓粮堆密度大于非机械通风仓。通常情况下,粮堆密度大的,修正系数也偏大。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大豆正常范围为1.01~1.03,玉米正常范围为1.01~1.05。对装粮高度10米以上的,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食超期储存的,储存期间使用离心机有效通风等情况,可适当放宽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大豆最高不得超过1.05;玉米最高不得超过1.07。

3.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g/l或kg/m3)×校正后修正系数

(三)计算被查仓粮食数量 1.计算被查仓粮食测量计算数

-9-测量计算数(kg)=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堆体积(m3)2.计算应记粮食损耗(1)计算保管自然损耗

保管自然损耗=入库粮食重量(kg)×自然损耗率

不同储存年限的保管自然损耗率为:储存半年以内的,损耗率不超过0.1%,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不超过0.15%,一年以上不超过0.2%。

(2)计算水分减量

水分减量(kg)=被查仓保管账数量(kg)×(入库水分%-实测水分%)/(1-实测水分%)上式中入库水分和实测水分指被查仓粮食平均水分,入库水分以粮食入仓时质量检测记录为准,实测水分可以引用距检查日期最近一次的粮食质量检测数据。

(3)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应记粮食损耗(kg)=保管自然损耗(kg)+水分减量(kg)3.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

检查计算数(kg)=测量计算数(kg)+应记粮食损耗(kg)

(四)账实相符情况判断及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1.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数和差率 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检查计算数(kg)差率(%)=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100%

-10-2.判断账实相符情况,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标准仓房内散存的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2%以内的,或露天囤、包打围、非定量包装及其他不规则货位中存放的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3%以内的,认定为账实相符。被查仓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注意:不是检查计算数)即作为该仓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差率超标的,要认真查明原因,复核保管账数量。

四、抽包检斤法检查定量包装粮数量

(一)抽包检斤并确认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1.抽包

抽包前要仔细检查包装袋的完好情况,抽取的包装不应有散口、破损现象,抽包位置应尽量选择货位表面两层包以下。按规定,抽包比例不小于货位中包装总量的5%,为提高效率,检查中遇特大型货位,可按每个货位10~20包抽包检斤。粮食包装物单件重量按称重取平均值的方法确定(一般抽5~10条称重)。

2.计算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抽包粮食毛重(kg)-包装物重量(kg)]/抽包包数(包)3.认定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包装定量的差率在±0.5%以内的,认定货位中的粮食全部为定量包装粮。差率超标的,需按照非定量包装粮检查粮食数量。

-11-差率(%)=[包装定量(kg/包)-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包装定量(kg/包)×100%

(二)点包计算货位中的粮食实际数量

对认定为定量包装粮的货位,包装定量数量(注意:不是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货位中实际包数的乘积即为被查货位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清点粮食包数时应注意粮垛码放是否规则,内部是否设有人工通风道,是否有空心、缺包、夹包等现象,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确保清点数量准确。

粮食实际数量(kg)=包装定量数量(kg/包)×实际包数(包)

五、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对数量较少且体积不便测量的散装粮食或非定量包装粮,必要时可利用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对非定量包装粮,可先脱包后称重,也可采用先过秤检斤然后统一扣除包装物重量的方法计算粮食净重。对散装粮,可利用移动式称重设备检斤,也可用车辆装载通过地中衡检斤。为避免卸粮不净造成误差,应采取每车回皮的方法,即先对重车过秤检斤,卸载后再对空车过秤检斤,二者重量差即为车辆装载的粮食数量。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检查结果,检斤前要周密布置作业环节,原始货位处、过磅处、检斤后形成的新货位处应安排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员同时在场,每个环节详细记录,过磅码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底,便于核对。

(一)过秤检查货位中粮食实际数量

货位中全部粮食过秤检斤后,检斤粮食净重为被查货位检查

-12-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二)验证账实差数的合理性

对直接称重法核定的账实差数,也要与应记粮食损耗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属于超耗,具体验证方法以及账实差数的填报处理方式参见“抽包检斤法检查定量包装粮数量”的相关内容。

第5篇: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应知应会知识问答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应知应会知识问答

1.组织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组织开展本次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防范化解库存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国家粮食库存安全。

开展大清查是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国家连续启动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政策性粮食库存充裕,为宏观调控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同时,随着收储主体多元化、收储形式多样化,以及库存数量的增加,政策性粮食库存的管理难度和风险隐患客观上也在累积,库存安全管理处于重要的关节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查实数量、查明质量,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化解风险,提升库存管理能力和水平。

开展大清查是完善强化粮食流通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通过大清查进一步摸清粮食库存实底,有利于准确研判国内粮食市场的供给形势,增强粮食安全的预见性;有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举措,深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加快消化不合理粮食库存;有利于全面压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措施,构建长效机制,提高粮食流通管理水平。

2.本次大清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大清查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二是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三是先行试点,创新方法。结合当前实际,先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省份开展试点清查,探索切实可行、高效便捷的方式方法;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清查效率和水平。四是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粮食库存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3.据了解,2000年以来,国务院共组织开展了两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与前两次相比,本次大清查有什么特点?

答:本次清查充分借鉴了2001年、2009年两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结合近年来粮食库存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在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突出重点。这次大清查以查清查实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为重点,对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国家粮食政策执行、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补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同时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要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二是强化责任。这次大清查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清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着力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具体讲,首先是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相关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的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其次是普查责任。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地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地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最后是抽查责任。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抽查组对抽查结果负责。

三是创新方法。这次大清查从检查方法和工作机制等方面都有创新。比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将在热线电话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开通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线索直通车,第一时间受理举报并按程序核查办理。再如,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专项资金,对查证属实的问题,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又如,加强政策性粮食异常情况监测,充分运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异常交易监测。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监管作用,密切关注资金异常企业。跟踪了解粮食物流运输异常行为,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此外,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也将在此次大清查工作中得到充分运用。

四是从严清查。在粮食数量方面,对实物检查方法进行适当调整,从紧掌握测量误差范围,确保清查数量更实更准。在粮食质量方面,除检查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外,还增加了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测,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4.本次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大清查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清查内容包括:一是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同时,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5.大清查具体步骤怎么安排?

答:本次大清查以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五个阶段开展。

一是准备阶段。201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二是自查阶段。2019年4月底前,纳入检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完成自查。三是普查阶段。2019年5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市(地)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四是抽查阶段。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五是汇总整改阶段。各地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报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大清查结果,建立完善全国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状况数据库。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实行销号整改。2019年10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

6.本次大清查还专门安排了今年在10省进行试点清查,请问试点清查如何开展?试点清查与2019年全面清查的关系如何处理?

答:试点清查以2018年9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时点,在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等10个省,每个省选择2个市(州)进行试点。清查范围和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19年1月底完成试点清查。通过开展试点清查,排查发现问题隐患,压实各方责任,积累库存清查经验,进一步验证检查方法的科学性以及大清查应用软件基本功能,探索多渠道发现问题线索机制,评估大清查实施各阶段工作量,优化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为2019年全面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7.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今年开通了“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目前的运行效果怎么样?在本次大清查中如何发挥热线的监管作用?

答:12325热线自2018年1月试运行以来,上半年共接收各类举报和投诉170件。按照热线举报处理规定,受理146件,已办结97件,其他正在办理之中。12325热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在粮食主产区已形成了一定影响力,在涉粮企业和售粮农民中有一定知晓度;二是地方认真核查举报切实维护了售粮群众利益,帮助及时兑付拖欠售粮款7000余万元,积极协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一批诈骗农民售粮款案件,努力帮助群众挽回损失;三是通过大力查处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协调交易纠纷,督促承储库点履约出库,有力推动了粮食去库存工作。

本次大清查中,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将实行“电话热线-网络举报平台-微信公众号”三位一体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各界监督。对收到的举报,即接即办、分类处理、层级负责、高效办结。同时,建立落实案件核查反馈制度,采取面对面、电话回复、书面告知等方式,及时反馈举报人查处情况,做到实名举报和12325热线转办件的反馈率达到100%。对直接收到的实名举报案件,将由本级派出核查组或委托下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派出案件核查组进行查处。涉嫌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处理。

8.怎样保证大清查组织有序、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答:为加强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的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落实工作经费,增强清查保障。本次大清查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安排落实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列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门预算;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清查水平。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将组织各地师资和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加自查、普查和督导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参加清查的人员熟悉清查要求,掌握检查方法,严格清查程序,提高清查水平,切实发现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是加强案件核查,严肃处理问责。在大清查期间,加大涉粮举报案件查处力度,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是严明纪律规矩,防止不担当不作为。对有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六是强化外部监督,增强清查权威性。在大清查各个阶段,适时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作为社会监督员,加强人民群众对粮食库存大清查的监督,增强清查结果的权威性。

9.社会公众高度关注“舌尖上的安全”。本次大清查在加强粮食质量检查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本次大清查,不仅要查清库存粮食数量,还要查清库存粮食质量情况,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将专门制定《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清查实施方案》和《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指导各地切实有效开展质量检查。为保证检验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将专门建立政策性粮食质量清查专业检验机构名录库,粮食样品由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扦样和检验。普查阶段粮食质量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检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抽取的样品实行省内交叉检验;国务院部门联合抽查阶段粮食质量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抽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客观准确。我们还将根据质量检查结果,建立涵盖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质量数据库,强化粮食质量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0.除组织开展全国性库存大清查外,近些年还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确保库存粮食安全? 答:我们始终把加强粮食库存监管作为粮食流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常抓不懈。

一是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安排部署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库存检查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企业在储备粮管理、储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隐患。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是开展跨省交叉执法检查。2017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派出12个联合工作组近150人,对辽宁等6省开展了粮食库存跨省交叉执法检查。10月,派出8个联合抽查组近120人,对黑龙江等4省开展第二轮跨省交叉执法检查。通过交叉执法检查,进一步增强了检查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有力促进了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是开展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2017年8月,国家四部门联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策性粮食安全隐患“大快严”集中行动。9月,派出8个联合督查组,对内蒙古、黑龙江等9省(区)进行了督导检查。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收储企业不断强化粮食库存监管,及时排查、有效整治了一大批粮食安全问题隐患。

第6篇:粮食仓库清查工作汇报

粮食仓库清查工作汇报

一、基本情况

县总面积961平方公里,下辖12个乡镇548个行政村,总人口43万,粮食播种面积约为51万亩,总产量约为万吨,其中玉米播种面积约为27万亩,总产量约为万吨。20XX年,我县进行机构改革,按照文件精神,将粮食局职责划入发展改革局,直属事业编制19名和工勤编制1名收回。目前,我局独立办公,独立行使职权。局机关在职干部职工13人,退休干部职工24人;设6个股室,分别为: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业务股、监督检查股、经营股、财务股;下属粮食购销企业7家,企业在职干部职工50人,离退休干部职工255人,全县共有仓容万吨,现存粮食3万吨,其中县储小麦2000吨,中央临时储备粮玉米1万吨,省移库玉米万吨。

二、粮仓清查情况

按照省局冀粮检[20XX]44号文件要求,我局对粮食仓库清查工作非常重视,责成业务股、监督检查股负责清查工作,督导纳入清查范围的7家企业进行自查。在清查过程中,对企业各个仓房逐一进行排查登统,做到全覆盖,不重不漏,不留死角。

清查结果如下:1、全县共有仓容万吨,其中装粮的仓容3万吨,未装粮食的仓房万吨。

2、未用于装粮的粮仓情况:石门粮库8000吨,需维修8000吨,蛤泊粮库4100吨,需维修4100吨,天惠粮食有限公司25910吨,其中完好仓容8100吨,需维修仓容17000吨,双望粮库7850吨,需维修仓容7850吨,陈官屯粮库完好仓容5000吨,需维修13000吨,燕河粮库完好仓容3000吨,需维修7000吨,潘庄粮库需维修仓容5550吨,直属库需维修8900吨

3、仓房装粮情况:天惠粮食有限公司现存县储小麦2000吨,中央临时储备玉米1万吨,石门粮库储备省移库玉米万吨。

三、安全生产和安全防汛工作

1、领导重视,健全组织。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科室和具体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基层企业一把手安全生产意识,坚决克服重经营、轻安全的行为,对粮食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限期解决。

2、认真做好汛期安全工作。按照省局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度建设情况。主要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储粮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健全完善,是否进行了责任分解和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承诺制、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处理制度、储粮药剂制度、消防制度、防汛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仓储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是否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仓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对外出租的仓房是否签订合同,合同中是否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出租仓房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损仓房结构和安全的问题。消防工作情况。是否按要求有与储粮能力相适应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器材能否保证正常使用。粮食储存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装粮线储粮问题,是否存在不同品种、不同年份、不同等级混存问题,保管人员进行测温、通风、熏蒸作业是否按规定执行。粮食收购和出入仓管理情况。粮食收购和出入仓等作业是否有工作方案,收购现场是否有人疏导,机械设备使用是否规范。防汛工作情况。各种防汛物质是否充足,库区排水道是否通畅,低洼粮库是否采取了防水措施。用电情况。库区用电是否按照管理规定认真执行,是否存在设备陈旧、线路老化破损或私接乱拉现象。储粮药剂管理情况。药剂管理是否符合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定,记录是否准确。昼夜值班情况。是否落实24小时值班和带班制度,有无值班记录。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截止到8月10日,我局开展了由主管领导带队,共6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的主问题是:有的单位值班人员少,领导有漏岗现象。个别单位仓房出现渗漏现象,且装粮超过装粮线。缺少消防设备,有的库站消防设备老化,达不到使用效果。电线老化,存在私拉乱扯问题。个别单位在粮食收购、出仓过程中,秩序比较混乱,机械设备的使用无人监管。缺少防汛物质。

3、认真整改,确保安全无事故

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集中整改治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单位值班人员少、领导漏岗的问题要求基层企业增加值班人员,领导在汛期必须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对仓房渗漏立即维修;超过装粮线的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储粮在安全线以下;缺少消防设备的立即购买,消防设备老化的立即维修,保证安全使用;线路老化、私拉乱扯的要求更换线路,达到安全用电要求;缺少防汛物质的限期备齐。通过检查,基层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为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粮食仓库清查工作汇报

第7篇:石大仓中心学校对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彻底清查工作汇报材料

石大仓中心学校对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彻底清查工作

汇报材料

石大仓中心学校针对3月25日发生在西宁市十一中校园伤害案件,造成初三一名学生死亡,鉴于这种情况,我校3月26日早上八点半立即电话通知,要求各校立即开展以落实校园治安秩序、门前交通秩序、门卫管理、寄宿生管理、校园巡逻、报警点设置等方面的专项检查,特别对学生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进行彻底清查。

为杜绝类似案件在我校发生,中心学校办公室要求各学校针对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开展专项检查,对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进行彻底清查。此外,我校还要求各学校对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加强学校门卫、夜间值班和巡查;加快建立健全学校和公安机关、家长、村社的学生安全联防制度,完善学校周边的报警点和报警程序。对各学校落实上述要求的情况进行抽查,严密防范危及学生安全的恶性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此次还特别强调了校园安全工作的责任问题。对因责任不落实发生事故的,将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学校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经过严密的清查,没有发现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开展此项活动,使师生进一步懂得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了他们的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提高抵御不法侵害的能力,更进一步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我们将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为学生们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学校通过此次专项清查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进一步得到了师生的安全,确保了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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