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汇报(精选3篇)_民航绩效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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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规定和财政部对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二)权责统一的原则;
(三)有利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突出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原则;
(五)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制定下发或单独制定下发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和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应会同(或商)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等相关部门围绕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到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四)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结果。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省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成效、情况及工作评价等方面:
(一)扶贫成效。
1.贫困人口减少进度。
2.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为省定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3.贫困人口收入增长幅度。
(二)管理及使用。
4.资金到位情况(该指标反映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资金拨付情况)。指省级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拨款文之日起至省级财政向县级财政下达预算文件之日止之间的时长。参与考评的省级财政收到的中央财政资金数额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资金计划数。
5.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扶贫资金情况。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的增幅、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占中央预算安排到省的财政扶贫资金的比例。
6.财政扶贫资金投向情况。包括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重点县和贫困村的比例。
7.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重点情况。重点考核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整村推进的资金比例。
8.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报账比例、“三个确保”贫困村计划完成情况。
(三)工作评价。
9.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对省级扶贫部门工作的评价。主要评价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财政部门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的时间与质量。包括:材料及时上报情况、扶贫工作落实及创新情况、“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扶贫项目、资金等信息的及时录入情况等。
10.违规违纪情况。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行分级实施的办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对省级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特别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省级财政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下同)绩效考评的方式及考评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并将考评材料连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于每年4月20日前报至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于每年5月10日前完成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评。同时,视具体情况,适时对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之后分别计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得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B级(≥80分,<90分)、C级(≥70分,<80分)、D级(≥60分,<70分)、E级(<60分)。
第十三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评完成后,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将考评结果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考评等级达到A、B级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见附件2。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6]18号)同时废止。
第2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在省、市农开办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渑池的农业综合扶贫工作紧紧围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农业综合开发会议精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股室根据河南省《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实施办法》依据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及有关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该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了评价,形成本评价报告。
一、项目情况:
1、南村乡土地治理项目:该项目区涉及南村乡仁村、南村两个行政村。计划改造中低产田5000亩,其中发展水浇地4000亩,经济林1000亩。项目总投资484万元,财政投资361万元,群众自筹123万元。项目修建拦水坝1处,埋设PVC管道36.9公里,衬砌渠道0.5公里,建渠系管系建筑物305个。改良土壤4000亩,新开和整修田间道路4公里,道路边及田间栽防护林10000株,发展经济林1000亩(栽玫瑰)。引进新品种7个,推广先进实用农业新技术3项,举办科技培训2000人次。项目建成后,年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60万公斤,年新增产值240万元,项目区年农民纯收入总额新增15.91万元。
2、果园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该项目位于果园乡展庄村,总投资582万元,其中财政投资43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95万元,省财政资金109万元,市财政配套资金21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9万元)项目区群众自筹148万元。计划改造中低产田5000亩,其中发展水浇地3500亩,发展经济林1500亩。项目计划新建小
型水库1座,提水站1处,输变电线路0.6公里,衬砌渠道1.5公里,埋设PVC管道13.9公里,建渠系建筑物238个等;通过深松土壤、增施有机肥等措施,改良土壤3500亩;新开和整修项目区道路4公里,栽防护林8000株,发展经济林1500亩,其中核桃1000亩,花椒500亩;通过引进新品种10个,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4项,举办科技培训2000人次等措施,提高项目区农业生产科技含量。项目全面建成后,项目区年可新增粮食产量52.5万公斤,新增干果17.5万公斤,年新增农业产值302.5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年新增21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额年新增35.7万元,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3、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项目:2010年7月23日,渑池县遭受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侵袭,县农开办第一时间赶到灾区了解灾情,一方面指导项目区干群生产自救,另一方面积极向省、市、县、局领导反映灾情。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上级把三门峡唯一一个损毁项目批给渑池县。该项目确定在段村乡实施,涉及上涧、四龙庙、赵沟三个行政村。计划总投资120万元,其中财政投资9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6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24万元,三门峡市级财政配套资金4.2万元,渑池县财政配套资金1.8万元)项目区群众自筹30万元。计划建截留坝2座,整修混凝土渠道4620米,埋设pvc管道9515米,整修道路2000米。项目建成后,可恢复灌溉面积3000余亩,项目区年新增粮食75万公斤,年新增产值112.5万元,农民纯收入总额年新增70.44万元。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1、部分财政资金扶持项目选项、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不够准确,预算编制取费标准不合理。一些项目乡镇只重视争取资金,忽视项目管理,有些随意调整计划搞平衡照顾,搞“政绩”工程,造成一些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
2、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薄弱。有些项目乡镇对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对完工项目不及时进行检查验收,致使施工单位单位钻空子项目单位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不作固定资产登记,产权、责任、利益不明晰,形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3、由于机构改革不到位,各种关系没有理顺,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建议加快改革步伐,彻底的解决机构棚架问题。农村现在多为老幼人员留守,自筹资金筹集较难,建议降低自筹资金比例。
4、项目实施中占地、毁青、毁树、取土协调难建议尽快出台政策,破解这一难题。项目实施原辅材料暴涨,对项目进度产生巨大影响。建议根据政策和有关法规破解这一难题。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农开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政府领导和部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互应尽的职责、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逐步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体系,通过评价促进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财政扶持项目配套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减少资金的损失浪费。
2、把科技扶贫放在突出位置,加大科技扶贫力度。推广及培训投入,要进一步调整项目投资结构,适当压缩项目数量,增加财政扶贫项目的科技含量,吸引部分外出打工人员回乡发展,增强项目的生命力。
资产管理股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3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农字[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附件一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 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 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 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 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应依据:
(一)国家扶贫方针政策;
(二)贫困人口数;
(三)贫困县数;
(四)自然条件;
(五)基础设施状况;
(六)地方财力;
(七)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八)资金使用效益;
(九)其他。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
(一)以工代赈资金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三)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扶贫办;
(四)以工代赈计划由国家计委及时下达,财政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准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各级财政在收到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尽快与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衔接项目计划,分批下达资金。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分别提取1.5%,用于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地。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在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提前落实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计划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推行报账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扶贫开发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额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年度执行终了,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总决算的编报要求,按时向财政部报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并抄报有关部门。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计委(以工代赈办)、扶贫办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用于边境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三北”防护林的财政扶贫资金,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执行财政部财农字[1995]10号文件规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推进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每年由中央分别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中提取1.5%。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再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该经费不得用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支项目。
三、资金管理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省(区、市),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
各省(区、市)在安排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时,必须考虑全省扶贫资金分配和扶贫工作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地支持贫困人口相对集中、扶贫任务较重的贫困县。
各省(区、市)每年安排给县级的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不得低于全省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总额的80%。
四、监督检查
各级安排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时,要同时抄报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及财政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发现违规者,视情况予以处置。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为什么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扶贫开发的重要资金投入,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目前财政扶贫资金种类较多,资金使用混乱、分散,管理多头,政策界限模糊,导致挤占、挪用转移甚至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财政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们根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结合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统一、规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实际工作需要但现行管理制度又没有规定,或者不够明确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本着规范统一的原则,将同属于财政性质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统一纳入一个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三、与现行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内容
1.为保证现行有关政策的连续性,在现行政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
2.明确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对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必要的扶贫业务费开支等,允许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但必须从严掌握,不得铺张浪费。项目管理费由中央财政分别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提取1.5%,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地。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3.要求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并积极推行报账制管理;对扶贫开发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
4.地方配套资金问题:规定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政府配套安排的扶贫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的30%,配套比例只规定了下限,没有规定上限;地方政府配套的资金包括财政配套资金和有关部门安排的配套资金;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确定;对一些市县财政确实无力配套的,市县财政可以不予配套,但省级财政必须配齐。
5.培训经费问题:不再执行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贫困地区农民的科技培训经费可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具体扶贫项目进行安排。但要从严掌握,严禁扩大范围。
四、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说明
1.第九条中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资金,仍由财政部门和民委部门共同管理。
2.第十九条“购买性支出”,指对扶贫项目所需物资、材料、设备集中、批量购买所发生的支出。
3.第二十条“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是指同一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既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又申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