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 工作汇报6(精选5篇)_行政问责工作汇报

2022-05-31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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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治庸问责情况汇报12.6

县城管执法局

开展“治庸问责”工作的情 况 汇 报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治庸问责‛工作的会议精神与相关要求,我局以切实增强城管干部职工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为目的,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在县‚治庸问责‛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下,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多措并举,以排查、整改、问责为手段,抓认识、抓落实、抓成效,开展我局治庸问责专项工作。现就工作开展情况及整改措施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召开会议,全面动员。12月5日,局党组迅速召开‚城市管理执法局‘治庸问责’动员大会‛,下发《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治庸问责实施方案》,传达学习全县‚治庸问责‛动员大会精神,尤其是县委书记叶丛同志的讲话精神,认真研究部署县城管局‚治庸问责‛工作。全系统所有干部职工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史述海同志主持,并作动员讲话。动员会议结束后,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纷纷召开会议,进行层层动员,对照县委提出的重点整治的问题展开了认真讨论和对照查找,每个干部分别作出了郑重承诺。

2、创新举措,治庸问责。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大力

整治机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问题,深入贯彻‚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的工作理念,局党组在全体机关干部中推行 ‚包社区‛、‚包路段‛办公工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12月5日起,县城管执法局10余名机关干部走出办公室,深入到县城规划区各社区及街道,实行‚包社区包街道‛的办公工作机制,深入了解并现场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在每周工作时间内用固定时间对驻点社区、街道进行巡查、指导、督促,了解有关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具体情况,积极帮助驻点社区、街道解决实际困难。

2、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局党组一方面加强与县治庸办的沟通协调,掌握工作进度,另一方面搞好系统内治庸问责活动的指导督办,把握工作节奏,确保治庸问责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推进,做到‚两手抓、两不误‛。全局干部职工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抓治庸问责工作的整体合力。局办公室开展了明查暗访,对明显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查处,在全局召开‚治庸问责‛动员大会的第二天,就对全局五名旷会、上班迟到的通知进行了通报批评。

二、全局干部职工存在的突出问题。

1、部分机关干部工作作风漂浮,工作主动性、责任心不强;有的干部工作拖拉,办事效率不高,上退下就。

2、少数人思想懒惰,学习进取意识不强,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3、好大喜功,贪图安逸,吃苦精神差,部分干部职工存在官僚作风,喜欢遥控指挥、电话指挥。少数干部说的多,干的少,对己宽,对人严;部分干部缺乏扎实认真、雷厉风行的工作态度。

4、‚管理就是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少数执法队员中仍然存在执法态度生硬,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的行为。

三、整改措施

在大力推行‚城管革命‛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管理工作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整治城管干部队伍中作风纪律不严和存在的‚庸、懒、散‛问题,通过治庸提能,治懒增效,治散聚力,努力增强干部队伍的责任意识,转变干部队伍的工作作风,提高干部队伍的执行力,提高城市管理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营造求真务实、奋勇争先、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一)广开渠道,找准突出问题。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广开渠道,重点查找在机关管理和干部职工纪律作风建设上的突出问题,在实行目标管理、推进城管重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体制机制上制约城管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何找准问题,关键是抓好三个环

节。一是敞开大门,广纳民意。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采取公开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群众评议、设置举报箱等方式,积极拓展群众监督和反映诉求的新渠道,搭建密切联系群众的平台。二是实事求是,客观分析。要紧密结合当前城管工作实际,把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方面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关注的城管热点问题作为治庸问责工作的重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汇总,深入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将查找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进行公开承诺,通过媒体、网站、党务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端正态度,积极配合。要把开展治庸问责活动作为帮助本单位、本部门发现问题、促进工作的良好契机,主动接受监督,特别要认真对待群众举报投诉,逐条研究,逐条梳理,分析原因,迅速整改,及时回复。

(二)思想交锋,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

局机关、局属二级单位要针对本单位、本部门‚庸懒散软‛等问题,尤其是班子中存在的回避矛盾、不敢碰硬、不敢担当、不讲原则、战斗力不强等软弱涣散的问题,定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一是抓好学习。要认真组织学xxx市领导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县治庸问责工作会议精神等。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特别要将‚庸懒散软‛方面的意见集中归纳。

三是组织好交心谈心。班子成员之间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四是认真撰写发言材料。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管的工作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找班子及自身在‚庸懒散软‛方面存在的问题,剖析思想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发言材料。五是搞好情况通报。

(三)突出特点,抓好正反典型。

在治庸问责工作中,既要大胆揭露和曝光个别反面典型,鞭策后进,更要发现和挖掘一批先进典型,大力加强典型示范引导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城管执法局成立以来,县委、县政府开展‚城管革命‛,增加城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广大城管干部职工勤奋敬业,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使得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我们城管系统也涌现出了一大批模范人物,但是在全社会宣传的不够响亮。我们要把发现典型、培养典型、宣传典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尽力推出一批过得硬的典型,树立全市城管系统学习的榜样和楷模。

(四)高标严规,制定整改措施。

衡量治庸问责工作是否取得实效,最终要看群众、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干部职工的能力素质是否切实提高。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群众和基层满意为根本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是健全整改制度。要对群众、基层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建立台帐,明确整改要

求,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每一个问题、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二是明确整改重点。要把整改的重点放在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工作上,放在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庸懒散软‛方面最突出问题上,先易后难、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突出重点抓好整改工作,不断增强整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注重整改实效。对列入整改的问题,要注重整改质量,逐条抓好落实,并及时向群众通报反馈整改结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力求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效果取信于民。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第2篇:问责汇报材料

太局纪委关于党政领导

干部监督问责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总局纪委:

根据总局关于开展监督问责执行情况调研的有关通知,现结合太局实际,将我局自2009年7月以来落实中纪委《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积极落实,完善制度

管局党委对落实《暂行规定》十分重视,责成管局纪委从增强全局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角度入手,结合太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依据太局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现状的调研结果,借鉴各地方的先进的经验,按照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制定出台了《太尔滨分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太垦文[2009]11号),此办法主要针对管局机关各部门、农场、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同时要求各农场及直属单位依此制定本单位的监督问责实施办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干部实行监督问责机制,局场两级党委都将此列入对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围绕中心工作,加强监督问责

2011年,为保障管局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推进落实,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全局各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执行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据管理局与相关工作、项目责任人鉴定的《目标责任状》及《太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台

了《太局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监督问责暂行办法》(太发[2011]8号),有针对性的对项目进行阶段性的分解,明确责任,从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内控管理、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决算验收等各环节进行监督考核,时时公布考核结果并依此对干部执行力进行打分,对考核低于7分的干部进行行政问责。

三、上情下达,强化教育效果

根据中纪委及省、总局有关监督问责的通知要求,我局第一时间组织全局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学习,采取分层施教,有针对性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了专题辅导讲座,并要求各基层单位将其列入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计划中,通过层层的传达学习,系统的组织、准确的理解,确保《暂行规定》的内容深入到每位党员干部心中,强化认识,提高警示效果,同时,在学习讨论过程中,提出了对完善太局监督问责机制的建议和意见,在增强领导干部执行意识的同时,积极参与管局及农场的问责制度建设,关注细节,根据实际状况确定问责的标准和应采取的措施,符合实际,使问责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也真正达到教育预防的效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监督程序。

管局党委主要领导对监督问责工作十分重视,将其作为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实现全局经济发展目标的有力保障措施,2011年,在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实行考核监督问责工作中,组成了由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管局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点工作和重

点项目监督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管局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当问责的事项履行问责程序。从2011年4季度起,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实施监督工作,由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针对落实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业绩及干部在责任、能力、执行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考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业务考核打分、职工群众的民主评议、深入基层的调查走访谈话等多种形式,对每个干部都给予了一个公正测评结果,到目前为止,未出现总考核分低于7分的场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和项目责任人。

五、拓宽渠道,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监督问责制度执行近三年来,对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增强领导干部发展意识、管理意识、效能意识、执行意识、廉政意识、安全意识、群众意识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我们也深知,在发挥查办问责案件的治本功能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拓宽监督渠道,转变思路,提高问责效果。一是要将问责机制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有力保障,确保每个细节、每个环节监督不缺失。二是拓宽监督渠道,除了加大对国家扩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小金库等专项检查力度外,针对群众反映大的领导干部进行彻底核查,对有问题干部加大查办的力度。三是强化立案、办案的质量和能力。克服困难,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的办案经验,找准切入点,突出惩戒效果。

以上是我局的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2012年4月20日

第3篇:问责汇报材料

太局纪委关于党政领导

干部监督问责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总局纪委: 根据总局关于开展监督问责执行情况调研的有关通知,现结合太局实际,将我局自2009年7月以来落实中纪委《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积极落实,完善制度

管局党委对落实《暂行规定》十分重视,责成管局纪委从增强全局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角度入手,结合太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依据太局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现状的调研结果,借鉴各地方的先进的经验,按照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制定出台了《太尔滨分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太垦文[2009]11号),此办法主要针对管局机关各部门、农场、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同时要求各农场及直属单位依此制定本单位的监督问责实施办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干部实行监督问责机制,局场两级党委都将此列入对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围绕中心工作,加强监督问责

2011年,为保障管局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推进落实,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全局各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执行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据管理局与相关工作、项目责任人鉴定的《目标责任状》及《太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台了《太局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监督问责暂行办法》(太发[2011]8号),有针对性的对项目进行阶段性的分解,明确责任,从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内控管理、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决算验收等各环节进行监督考核,时时公布考核结果并依此对干部执行力进行打分,对考核低于7分的干部进行行政问责。

三、上情下达,强化教育效果

根据中纪委及省、总局有关监督问责的通知要求,我局第一时间组织全局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学习,采取分层施教,有针对性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了专题辅导讲座,并要求各基层单位将其列入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计划中,通过层层的传达学习,系统的组织、准确的理解,确保《暂行规定》的内容深入到每位党员干部心中,强化认识,提高警示效果,同时,在学习讨论过程中,提出了对完善太局监督问责机制的建议和意见,在增强领导干部执行意识的同时,积极参与管局及农场的问责制度建设,关注细节,根据实际状况确定问责的标准和应采取的措施,符合实际,使问责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也真正达到教育预防的效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监督程序。

管局党委主要领导对监督问责工作十分重视,将其作为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实现全局经济发展目标的有力保障措施,2011年,在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实行考核监督问责工作中,组成了由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管局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监督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管局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当问责的事项履行问责程序。从2011年4季度起,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实施监督工作,由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针对落实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业绩及干部在责任、能力、执行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考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业务考核打分、职工群众的民主评议、深入基层的调查走访谈话等多种形式,对每个干部都给予了一个公正测评结果,到目前为止,未出现总考核分低于7分的场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和项目责任人。

五、拓宽渠道,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监督问责制度执行近三年来,对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增强领导干部发展意识、管理意识、效能意识、执行意识、廉政意识、安全意识、群众意识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我们也深知,在发挥查办问责案件的治本功能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拓宽监督渠道,转变思路,提高问责效果。一是要将问责机制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有力保障,确保每个细节、每个环节监督不缺失。二是拓宽监督渠道,除了加大对国家扩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小金库等专项检查力度外,针对群众反映大的领导干部进行彻底核查,对有问题干部加大查办的力度。三是强化立案、办案的质量和能力。克服困难,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的办案经验,找准切入点,突出惩戒效果。

以上是我局的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2012年4月20日

第4篇:问责 自查汇报

治理“庸、懒、散”自查汇报

武汉市委在4月6日中召开的十一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提出,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本人按照会议精神,针对自身的问题实行认真整改,实现治庸提能、治懒增效、治散聚力。

对此灵魂深处很受震撼,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对照“庸、懒、散” 列举的现象,自己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通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使我深刻认识“治庸问责”是转变工作作风,体高自身形象标尺。结合自身实际,将自查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安于现状,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不敢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科室做得多,实际指导得少。

2、疏于学习和思考,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墨守成规,习惯于老套路、老办法,凭经验办事,缺乏钻研精神。

3、服务意识淡薄

二、解决的措施

1、平时要注重加强学习,特别是政治思想与专业技术与知识的学习,以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更好地提高工作的整体质量,服务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职责内,为新村街办事处发展环境的改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平时注重加强工作的主动性,为新村街整体工作的发展排忧解难。针对工作目标,分解细化工作方案,做到目标心中存,工作步步进。

3、重振信心,始终以民利益作为工作的指南。把工作的重心放在提高为民服务质量与效率上,具体的是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不出问题,少出问题,出了问题要及时找出问题的根源,并努力改进,增强完成工作目标的能力,为领导分忧,为民解难。

2011年6月13日

第5篇:中共问责条例明确6种问责情形7种问责方式

中共问责条例明确6种问责情形7种问责方式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作为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都在问责范围之内,对于失职失 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同时强调,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关键少数”,即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条例约2000字,共计13条,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明确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

14种问责方式规范为7种

党组织问责有通报、改组等形式

条例注重简明实用,共1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

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 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条例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条例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

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条例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

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突出党规特色,概括提炼,明确责任;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 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

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将制定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 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与现行党内法规中有关问责规定相互衔接。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 复。

据新华社

■ 背景

现有规章对治党不力问责少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责任追究。

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虽然与问责相关的多达119部,但多数党内法规制度偏重于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新华社发布评论文章称,现有的与问责有关的法规制度“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今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北京和辽宁接连主持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主题都是“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征求意见”。在座谈会上,王岐山表示,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图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问责主体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

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责任划分

●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问责情形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

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决定

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问责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 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案例解读5问责情形】党的领导弱化

【案例】2016年2月,中央纪委通报了7起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其中,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更华等人被免去相关职务。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必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7起问题产生的根源均为本地区本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委(党组)一把手责任担当缺失,管党治党不力。党的建设缺失

【案例】因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违规公款吃喝、购卡、旅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再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中 国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花费100余万元举办春节联欢暨先进表彰会,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公款旅游、消费,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迈军被给予党内警 告处分,并被免去相关职务;广东省阳江市国土局纪检组组长许华因国土局及下属单位多次发生公款吃喝、送礼、转嫁接待费用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案例中的问责对象均存在作风建设不到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案例】搞“好人主义”,爱惜“羽毛”,最终酿成恶果。当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听到关于临湘市委原副书记、市长龚卫国吸毒,男女作风、朋 友圈混乱,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的反映后,他不重视、不敏感、不警觉,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

【案例】660万元、1552万元,这是河南省新乡市两名厅级干部的受贿金额。包养情妇,长期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并生育一儿一女,涉嫌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这是该市另一名厅级干部的严重违纪行为。

新乡市市委书记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不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在新乡市领导班子换 届期间,向上级组织推荐3人并均得到重用,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处理严重失当,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其领导职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案例】山东省青岛日报社党委原书记、青岛日报社社长、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晓滨或许没有想到,自己虽拒收该报业集团人员的贿赂,但仍因单位多人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该报业集团人员出现公款旅游、收受贿赂、瞒报收入、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等问题时,蔡晓滨作为 党委书记并未引起警惕,更未举一反三,严肃查纠。“独善其身”看似合法,却为腐败滋生蔓延埋下更大隐患。据新华社

焦点1:问谁责?

问责重点是“关键少数”主要负责人

党组织也在问责范围之内

此前,在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就曾强调,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

此次条例明确点出,问责对象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意味着问责重点即为“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条例明确指出,党组织也在问责范围之内。新京报记者梳理此前制定的与问责有关的党内法规制度,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均未将“党组织”单独纳入到问责对象之中。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甄晓英等专家对新京报记者说,条例将党组织单独纳入到问责范围中,切中时弊。近几轮中 央巡视发现,被巡视的党组织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 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

全面、主要、重要“三种”领导责任

明确问责对象之后,条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并点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纪律处分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 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 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上述规定意味着条例不仅从“纵向”,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还从“横向”分解责任,把问责的 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他举例说,以地方党委为例,党委书记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其他常委分别负责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方面的工作,如果某个常委的分管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如何追究 该名常委的责任?条例“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三种”领导责任的划分方式,“分解责任分清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实处,操作 性很强。”

焦点2:哪些问题会被问责?

“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会被问责

条例出台前,对党政干部问责主要依据中办、国办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该部规定确定了7种问责情 形,“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与2009年的暂行规定相 比,条例更加强调“聚焦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此前,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曾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尊 崇党章、聚焦政治责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

此次条例六大问责情形,体现了王岐山强调的突出“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的立法思路。

以前两种问责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为例,自去年10月的中央第八轮巡视以来,各轮中央巡视强调“政治巡视非业务巡视”,将被巡视单位的党组织作为巡视对象,结果发现,各党组织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

“党的领导弱化”问责情形中,条例特别点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中央第九轮巡视就曾指出,农业部、农科院、国家旅游局、工信部、国家文物局等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不到位。

第三种问责情形“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此前中纪委就通报曝光了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

第四种问责情形“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中央巡视组曾指出,河北省和武钢集团,“个别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辽宁的“巡视回头看”则发现,“一些领导干部肆无忌惮拉帮结派,不同程度存在‘小圈子’、搞‘帮派’现象”。

焦点3:怎么问责?

“一年内不得复出条款”删除

两种问责方式可“双管齐下”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条例确定的上述7种问责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 进行了规范。比如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纪律处分条例也作出过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 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改组和解散。

条例特别提出: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和针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谢春涛表示,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比如某个党组织到了需要改组的程度,那么不仅要问责该党组织,也要问责该党组织每个领导成员的责任。

强调“终身问责”

条例特别制定了“终身问责”条款,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甄晓英对新京报记者说,“终身问责”条款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领导干部任上的任何失职失责情形,一经发现就要追责,不论其是调离还是退休,都不可能免责。

官员“复出”情形未作规定

近年来,个别引咎辞职的官员或被免职官员,相隔一段时间后“复出”也就是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现象,一直备受关注。

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了规定。该部规定设定了一年时限,被问责 的官员一年后可以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不过有两个限制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昨日最新发布的条例,没有涉及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更未出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一年时限等相关条款。条例强调: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新条例没有必要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被问责官员的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如果受到的问责方式是“通 报”、“诫勉”,那么不涉及到职务调整;如果受到的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那么职务调整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推进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进行,新问责条例与新纪律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十八大后新制定、修订的法规制度是一个整体,彼此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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