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一条例情况工作汇报(精选3篇)_一法一条例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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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县开展一法一条例工作情况汇报
某县开展一法一条例工作情况汇报
XX县开展“一法一条例”工作情况汇报
XX县人民政府
尊敬的调研组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就我县开展“一法一条例”工作情况作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XX县总面积X平方公里,辖X镇X乡,X个居委会,X个行政村,总人口X万人。县体育中心设在县教育体育局,是副科级事业单位,单位编制11人,现有职工10名,主要负责全县体育工作计划、规划;组织指导全县各类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全县共有单项体育协会10个,俱乐部4个,其中国家级、县级各2个,有社会体育指导员328名,其中国家级6名,一级22名,二级67名,三级233名。
近年来,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县委、政府始终把体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突出全民健身这条主线,在着力抓好业余训练的同时,发挥体育协会的作用,组织引导全县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深入开展各类健身和比赛活动,使全县体育工作呈现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较大改善,学校体育日趋规范,职工体育更加活跃,农村体育蓬勃开展,体育产业初具规模”的良好发展态势。
二、“一法一条例”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体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情况,体育经费管理使用、效益评估情况
我县属国家级贫困县,财政十分困难,每年安排体育事业费10万元,人头经费4.5万元,保证了县体育中心正常运行。每年对开展的全县农运会、职工运动会等各类体育健身活动,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筹集资金,每年经费都在20万元以上,并且逐年增加,有力保障了活动正常开展。在体育经费管理和使用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无挪用、挤占现象。
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职工体育更加活跃。全县90℅以上的部门和单位都能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举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比赛。近年来在“三八”、“五一”等节日开展了全县职工乒乓球、羽毛球、门球等比赛,农牧系统、水利系统、文化系统、公安系统、银行系统、税务系统等部门分别举办不同规模的运动 会,部分单位还组织单位职工做广播体操,练太极拳、剑、扇,丰富活跃了职工的文化体育生活,增强了职工的向心力、凝聚力。
二是农村体育蓬勃开展。开展“百乡千村农民体育活动月”以来,各乡有组织的开展了一些体育活动,并积极参加县上总决赛。XX年2月XX县百乡千村农民体育活动月总决赛暨农民运动会在兴隆镇体育场成功举办,有力地促进了乡、村农民体育活动的开展。近年来,我县参与健身的农民人数逐年递增,100℅乡、85℅的行政村都能利用农闲时间开展体育比赛,群众体育社会办的宗旨得到了体现。
三是体育产业初具规模。目前,全县有专门从事体育品牌产品的专营店6家,代销体育产品商店5家,体育产品年销售额约500万元。加强全县14个彩票点监管,体彩销售规范有序,销售额逐年上升。
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落实情况,城市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科学制定XX县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并将主要内容纳入“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便民、利民和经济适用”的原则建成了永清湖公园、北山建设步道等一批广场公园,在各小区规划建设中尽量安排健身和开展活动的空地。完成了XX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方案审批,力争今年9月底开工建设,计划XX年10月 份竣工交付使用。
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开放利用情况
对原体育场进行了整体拆建,建成13000平方米的体育场1个,有容纳1.5万人的钢筋混凝土看台、非标准田径场1个、标准篮球场3个、标准羽毛球场2个、标准排球场1个、标准门球场1个,配套修建XX0平方米休闲健身广场1个、300平方米室内活动室4个。体育场由县财政安排专款专人管理,环卫工人定期清扫,有力保障了各类体育赛事、大型文化活动的顺利开展。
各类学校开设体育课、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组织运动会、体育课教学改革和师资配备情况
全县有各级各类学校394所,在校学生83220人,现有中小学教师5472人,其中体育教师532名,小学体育场地达标学校10所,中学体育场地达标17所,小学器材达标学校45所,中学达标12所。制定了《XX县XX—XX年学校体育工作行动计划》,扎实开展“全国亿万阳光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实施“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化活动工程”,组织开展“人人有项目,班班有活动,校校有特色”阳光体育活动和校园体育节,大力推进大课间体育,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课外文体活动,确保了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今年以来,组织学生参加了第七届“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XX市中学生篮球运动会、全区职业学 校学生田径运动会、全区传统项目学校运动会,举办了全县中学生和县城小学生篮球运动会,青少年女子篮球代表队在全区十四届运动会上获得铜牌。
竞技体育开展及后备人才培养情况
在学校体育项目上开设了田径、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并逐步建立了选才、培养、输送的训练管理体系。将好的体育人才和银川市体校联手训练,组织43名运动员参加全区第十四届运动会成人组门球、羽毛球,青少年组田径、女子篮球等多个项目,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其中成人组门球,青少年组男子1500米和男子5000米等5个项目进入全区前6名,共取得金牌4枚,铜牌2枚,运动员苏飞打破全区青少年组男子乙组5000米记录。
非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纳入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总体发展规划情况
部分单位对原有文化设施基础进行了改造和提升,检察院、县医院、卫生局、工业园区等新建单位和企业都将标准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室等纳入建设内容。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近年来,虽然我县体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得到各级组织和领导的一致认可,但仍存在许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体育器材短缺,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差距大,建议区体育局进一步加 大我县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体育器材配套支持力度。二是我县财政困难,体育工作资金投入少,尤其是XX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已完成建设方案审批,概算总投资7850万元,目前仅筹措资金5000万元,缺口资金高达2580万元,建议区体育局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缺口资金,确保该中心顺利建设,发挥投资效益。三是体育人才少、年龄老化、后备人才不足,建议区体育局根据山区体育人才状况,加大体育人才的培训力度,扶持我县建立国家级单项训练基地。
今后,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县的好经验好做法,创新载体,加大投入,全力推动体育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第2篇:太平镇“一法一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汇报1
太平镇“一法一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太平镇地处两市(南阳、洛阳)四县(栾川、嵩县、内乡、西峡)结合部,位于中原第一峰——海拔 2212.5米的犄角尖脚下,距县城北75公里,G311、S331公路纵贯全境。全镇辖11个行政村,77个村民小组,9790人,区域总面积198平方公里。公路总里程185公里(其中国道20公里,省道40公里,村村通25公里,村组公路100公里)。
自2001年至今,我镇的农村公路建设,结合老界岭旅游开发,先后投入巨资,新修公路总里程110公里,新建大小桥梁60多座。在新建的农村水泥路中,县乡道路40公里,集镇道路10公里,村村通道路25公里,全镇10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了“村村通”,逐步形成了以G311、S331公路为轴心的旅游交通网络,辖区内各旅游景点相互通连,为旅游产业发展、农民致富、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的主要情况
(一)强化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在全县公路“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和宣传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会后,太平镇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一法一条例》的宣传贯彻进行了部署。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开展宣传周活动、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固定标语、镇有线电视台等多种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一法一条例”和《公路安全 1
保护条例》有了基本了解,提高了爱路护路意识,提高了各级、各单位对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视程度。
(二)规范管理,加强综合整治。我镇于2003年成立了太平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加大对农村公路的管护力度,每年与各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不断健全完善管理网络,加强养护队伍建设,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以312国道、331省道等沿线为重点,加强公路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拆除违章建筑,加强交通管理,规范建房,清理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垃圾、污染物,修复受损路面,对公路沿线村的村容村貌进行综合治理,并对辖区内10公里331省道进行绿化等,使我镇的农村公路环境更加“畅、安、净、美”。
(三)强化责任,确保交通安全。不断完善和落实“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制定了《太平镇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明确各单位职责,加大对重点道路(国道、省道、集镇道路、农村道路、景区道路、山洞遂道),及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确保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向好。
(四)积极筹措,恢复灾后建设。去年“7.24”洪灾,造成全镇范围的公路(包括312国道、S331省道、县乡道、旅
游公路、村村通等),冲毁路基106公里、路面21.7公里,冲毁桥梁74座(其中大中型桥梁19座)、损坏5座,公路坍塌80多处、6万多立方。灾后,我镇积极努力,多方筹措,恢复重建,目前,毁坏的村村通和村组道路已经恢复80%以上、修复桥涵48座,特别是对毁坏严重的黄石庵纸房村村通垮塌路段,我们实行统一预算,统一组织,统一招标施工方式修复,在最短的时间内,确保了工程高质量完工,确保群众出行安全通畅。
二、存在的问题
(一)自然灾害隐患突出。由于我镇特殊的山区地形,公路两边岩石裸露带比较多,进入汛期,暴雨雷电造成公路沿线经常发生塌方、垮岸现象;由于地处高寒,冬季易出现冻凌,道路结冰;阴暗路段冰雪厚积,长期不化,造成行车安全隐患。
(二)管理工作还不够到位。一些村存在着管护意识差、重建轻养的问题;一些旅游公路两旁设立的弯道凸透镜遭到人为破坏,需要维修重设;鱼库村至嵩县白河的隧道口,由于道路塌方隐患,道路修建还没有全部竣工;新修的S331战备公路鱼库段还没有完全绿化。
(三)公路建设资金缺乏。部分村级经济状况较差,加上本级财政财力又有限,使得公路养护建设管理资金得不到保障。7.24洪灾部分受损的村组公路还没有完全得到修复,S331战备公路一些路基掏空路段还没有得到完全恢复。
三、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基本措施
(一)做好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及新闻媒体,制作固定宣传标语、宣传版面,印制宣传单等,使大多数村民了解掌握路政管理的相关知识和要求,做到懂法、守法,自觉的遵守和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加大路政监督检查。对影响公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为,乡镇管理站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路政执法人员及时纠正、查处,使路政管理步入法制化、正规化轨道。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资金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关键,为了顺利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我们将采取以下渠道筹措资金:一是争取上级部门加大对我镇农村公路建设的立项和补助资金;二是将农村公路建设管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三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通过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方面的投入。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体制,明确责任,多方协同,抓好落实,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管护的正常有序发展。要加强监督考核,把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各级的目标考核,落实养护人员,做到有路必养。
(四)加强维修整治。要按照《条例》规定,对未达使用年限的路段,要及时整修路面、加固路基、疏通排水沟涵,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立交通标志,适时进行绿化。对正在修建的鱼库隧道口道路,加快工程进度,力争尽快完工通车。对上积极协调,多渠道筹措资金,使黄石庵纸房村村通路面尽快得到铺设,7.24洪灾部分路基掏空的公路尽快得到修复。
第3篇: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个别条款内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现实监管中,常会遇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方针,应当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停产整改,消除隐患,但这一行为却因缺少法律支持难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赋予了执法人员这项权利,可是操作性不强。《安全生产法》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文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定义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也就是说当企业存在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事故的时候,执法人员才可以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排除隐患,这一规定明显不可操作。海南区企业大部分为中小企业,有的从业人员不过几十人,即便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可能也微乎其微,难道说因为现场作业人员不足10人,就可以任由其冒险作业吗?
二、法律法规中内容与现实情况脱节。由于《安全生产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时间交长,其中内容尤其是要求和罚则已与现实情况有所脱离。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十三条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皆是“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意外企业的要求是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现如今,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和乌海市各级政府文件的精神,要求所有规模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日常监管的经验和效果来看,后面明显更加科学,但是却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果个别企业人数不足300,拒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没有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执法部门,我们无法对其行为进行有力纠正。
三、个别条款的实施存在困难。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内容在现实工作中缺少可操作性。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何种性质、何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的“违法收入”并不是透明的,因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所得”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时相悖的,其真实的“违法所得”一般都难以查清,即便是查了,也要耗费很多人员和精力,因此这样的条款执行起来十分困难。但是很多条款中都存在“没收违法所得”的要求,而且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有关规定,这一程序是无法逾越的,也就是说明明可以立即制止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但是却会因为无法履行“没收违法所得”这一程序不得不暂时放任其行为,听上去匪夷所思,但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这种问题。
四、重制度,轻现场。按照《安全生产法》指定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所以在《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制定中多偏向于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其他文字性的内容,例如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资金投入、落实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等等。但现实执法检查中的情况却不尽相同,通过屡次事故后对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中不难看到,仅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度责任管理进行检查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作业现场也是检查的重点,甚至其重要性更高。在《安全生产法》和《条例》中,无论是要求条款还是罚则,都缺少现场检查内容,这给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带来和很大的不便。
五、个别法律条款设置不合理。在《安全生产法》中,个别条款存在“前有要求,后无手段”的现象。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三同时”进行了要求,但是以后的条款却没处罚条款。例如某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生产,他的违法行为清楚,违法事实明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但是没有处罚条款,使得执法人员缺乏后续的处理手段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