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汇报(精选7篇)_闲置土地处置的思考

2022-06-11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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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作汇报之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汇报

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汇报

【篇1: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52号)精神和要求,盘活闲臵土地,缓解土地要素制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我市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闲臵土地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闲臵土地处臵的基本情况

(一)精心组织、专题布署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精神,我市专题布署了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一是结合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把闲臵土地清理作为土地出让专项清理的内容。为做好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全市各级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业务工作小组落实人员开展清理工作。二是在年初召开的全市节约集约用地会议上,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清理处臵闲臵土地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结合传达贯彻全省土地利用工作会议精神,进行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再动员再布臵,根据省国土厅《关于闲臵土地、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各地认真做好总结。

(二)认真清查、摸清底数

(三)制定政策、稳步处臵

为做好闲臵土地处臵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闲臵土地处臵臵信办法》和明传电报要求,市政府研究下发了《关于盘活市区存量工业用地的意见》,对闲臵工业用地的处臵与盘活利用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a县针对工业园区闲臵土地较多的实际,制定了《a县园区工业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合理流动机制,根据闲臵的不同情况采取依约

处臵、依法处臵、协商处臵、自行处臵等不同方式,促进闲臵土地流动,盘活利用闲臵土地。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都制定了相应的闲臵土地处臵政策,并逐宗进行处臵。据全市统计,到3 月底,清查出的闲臵土地中已作处臵的26宗,面积69.6479公顷,处臵率31.33%。其中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21 宗,面积 57.1804公顷;责令整改追加投资2宗,面积 3.6116公顷;政府收购重新安排利用13宗;复耕恢复耕种1宗,面积1.18公顷。

二、闲臵土地清理处臵的主要做法与难点

土地闲臵形成的原因不同,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臵。土地的现状出让、招商引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作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以及规划调整、配套设施不完备等原因导致企业未及时动工建设。

2、国家政策影响导致闲臵。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部分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后因建设资金没有到位等原因无法启动。

3、市场流转机制的缺失促成闲臵。对闲臵土地目前缺乏有效的市场引导机制。由于土地转让条件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土地闲臵而又未达到法律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只有被动地接受缴纳闲臵费及收回土地局面。

4、企业自身原因造就闲臵。部分企业存在圈地意识,特别是在“双控”指标未执行之前,建设项目用地无容积率、投资强度等控制要求,政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企业宽打宽算用地,闲臵浪费自在情理之中。2003年9月以后,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虽下发了建设项目用地双控指标,但有关部门缺乏建设项目前期审核工作机制,对企业实际用地需求了解把握不够,批土地 面积超出其项目用地实际需要。

针对闲臵土地类型和闲臵原因,采取不同处臵方式: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臵的,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保证及时交付土地,完善配套设施,保证企业及时动工建设。

2、督促企业追加投资。针对由于资金不足引起闲臵的,要求用地单位写出书面承诺,即时建成投产;同时,鼓励企业利用闲臵土地开展项目合资合作,实现“零地招商”,解决资金问题。

3、制定合理的退地机制,对确因无力全面开发,切实做好协调工作,采取补偿的方式予以收回。政府出资收购企业确实无力继续投资的多余部分土地,调整给急需用地的项目使用。

4、对确实长期闲臵的土地,整合国土等部门力量,对闲臵超过2年的建设用地,严格依法收回,对土地闲臵超过1年的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臵费。

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存在“三难”。一是界定难。对闲臵土地界定存在诸多争议,时间,投资量认定有不同理解。如起止时间,有的以出让合同约定时间为准的,有的以土地交付时间为准的,标准不一。二是处臵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闲臵土地必须征收土地闲臵费和依法无偿收回,缺乏合理的市场引导和退地机制。土地作为重要的财产权无偿收回,显然,土地使用者无法接受。同时,我市作为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非常难,对无偿收回企业闲臵用地还有所顾虑。三是利用难。

由于闲臵土地处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给闲臵土地利用带来一些矛盾,企业不愿,不敢利用闲臵土地,有些部分闲臵的,很难找到匹配的项目安排利用。

三、闲臵土地清理处臵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有效解决我市用地供需矛盾,加大闲臵土地清理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我们将坚持以用为先的原则,采取先经济、后行政、再法律的手段将闲臵土地处臵工作逐步推进。

(一)抓紧出台政策,妥善处臵已清理的闲臵土地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精神,市政府已出台了《关于盘活市区存量工业用地的意见》、拟尽快出台《xx市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闲臵土地处臵政策;各县(市、区)也拟出台闲臵土地清理方面的配套文件,为闲臵土地处臵提供政策依据。对清理发现尚未处臵的闲臵土地深入研究分析,认真做好处理。

(二)建立长效机制,强化项目用地批后监管

加强批后监管,对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项目下达催建通知书,并通过建立市、县、乡三级国土动态巡查,及时了解项目整改情况,加强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督管理。整改期间土地不得办理使用证延期手续、转让过户和抵押登记。整改期满复核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参加有关评比奖励活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篇2: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上午好:

根据安排,就盘活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要求国土分局发个言。

一、我镇闲置土地现状分析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镇闲置土地的现状:

据统计,我镇一年以上已批准建设用地项目有40只,面积1274.748亩。其中:

(一)二年以上未开工项目为13宗,面积496.607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6宗,面积95.616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2宗,面积121.56亩;经营性项目用地3宗,面积

259.098亩;村级1宗,面积为8.323亩;其他1宗,面积12.01亩。

(二)一年以上,未开工项目27宗,面积为778.141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12宗,面积209.759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5宗,面积191.316亩;经营性项目用地2宗,面积299.363亩;村级6宗,面积为72.163亩;其他2宗,面积 5.54亩。

未开发的原因,有二个方面。

一方面有政府造成的8宗,面积96.493亩。主要原因: 1、基础设施未到位或填土工程未及时完成。2、是政府动迁项目。3、政府规划调整等。

另一方面,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有32宗,面积1178.255。主要原因:

1、正在报建或设计之中。2、资金短缺。

3、无实质性项目。

二、处置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及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一)调查摸底:由国土分局对镇区内未履行合同约定和已批未建用地进行清查,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对闲置土地登记靠造册。(二)初步认定:由财政、建设、环保、招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牵头下,根据国土分局提供的闲置土地情况,采取集体会商的方式,对闲置用地逐宗进行审查,初步确认闲置土地的对象,对确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未开发的用地,要形成会办意见,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汇总上报:对确认闲置土地进行汇总,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对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附会办意见及相关材料。

(四)下发通知: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局向用地单位下发《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用地单位对认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十五天内向国土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由镇政府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会办确认,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拟定处置方案:对最终确认属闲置土地的,由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事求是地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征收闲置费、延期开发、置换土地、协议收回、无偿收回)

(六)处置方案审批:镇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将拟定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七)组织实施: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处置方案确定的领导小组进行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凡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以下处置 方式。

1、征收土地闲置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以出让、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合同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对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开发进度的,收取合同违约金,标准可参照闲置土地费的征收标准。

2、延期开发。土地使用者近期内可动工的,可适当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同时要与当地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签订《闲置土地限期开发保证书》,期满后仍未动工建设的,作无偿收回处理。

3、无偿收回。闲置土地满两年以上(含两年),且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的,撤销原批准文件,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所有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全部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或纳入政府储备。

4、协议收回或置换土地。确因土地使用者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取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由镇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标准;也可采取批准延期开发或置换同等价值土地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建议镇政府成立由产业中心、国土、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参与的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2.全面清理处置。国土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用地进行认真清理,对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符合闲置土地的项目,列出用地清单,逐宗进行核实,并按时段、分类提出拟处置方案,报镇政府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认定。按照市政府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对已经发生的闲置土地须在2008年底前按规定全部清理处置完毕。3、全面落实,责任到人。建议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对我镇的所有未开工企业分组并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协调并跟踪管理。

4、强化督查。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要定期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督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我镇闲置土地量较大,可挖潜力较大,但要真真做好盘活存量这篇文章困难相当大,但是我们相信,在镇党委、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肯定能收回一部分闲置土地,以缓解我镇用地供需矛盾。

【篇3:4.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政府)】

4.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

注:本表后应附相关处置批准文件和告知书

第2篇: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一、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三、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四、符合条件,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五、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信息;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听证,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闲置年限的不同,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六十天)。

八、若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情形,主观部门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1、对闲置土地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4、有偿收回;

5、置换土地;

6、其他方式。

第3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

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篇: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上午好:

根据安排,就盘活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要求国土分局发个言。

一、我镇闲置土地现状分析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镇闲置土地的现状:

据统计,我镇一年以上已批准建设用地项目有40只,面积1274.748亩。其中:

(一)二年以上未开工项目为13宗,面积496.607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6宗,面积95.616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2宗,面积121.56亩;经营性项目用地3宗,面积

(二)初步认定:由财政、建设、环保、招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牵头下,根据国土分局提供的闲置土地情况,采取集体会商的方式,对闲置用地逐宗进行审查,初步确认闲置土地的对象,对确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未开发的用地,要形成会办意见,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汇总上报:对确认闲置土地进行汇总,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对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附会办意见及相关材料。

(四)下发通知: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局向用地单位下发《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用地单位对认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十五天内向国土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由镇政府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会办确认,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拟定处置方案:对最终确认属闲置土地的,由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事求是地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征收闲置费、延期开发、置换土地、协议收回、无偿收回)

(六)处置方案审批:镇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将拟定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七)组织实施: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处置方案确定的领导小组进行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凡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以下处置

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参与的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2.全面清理处置。国土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用地进行认真清理,对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符合闲置土地的项目,列出用地清单,逐宗进行核实,并按时段、分类提出拟处置方案,报镇政府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认定。按照市政府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对已经发生的闲置土地须在2008年底前按规定全部清理处置完毕。

3、全面落实,责任到人。建议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对我镇的所有未开工企业分组并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协调并跟踪管理。

4、强化督查。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要定期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督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我镇闲置土地量较大,可挖潜力较大,但要真真做好盘活存量这篇文章困难相当大,但是我们相信,在镇党委、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肯定能收回一部分闲置土地,以缓解我镇用地供需矛盾。

第5篇:闲置土地处置整改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整改方案

篇1: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上午好:

根据安排,就盘活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要求国土分局发个言。一、我镇闲置土地现状分析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我镇闲置土地的现状:

据统计,我镇一年以上已批准建设用地项目有40只,面积1274.748亩。其中:(一)二年以上未开工项目为13宗,面积496.607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6宗,面积95.616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2宗,面积121.56亩;经营性项目用地3宗,面积 259.098亩;村级1宗,面积为8.323亩;其他1宗,面积12.01亩。

(二)一年以上,未开工项目27宗,面积为778.141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12宗,面积209.759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5宗,面积191.316亩;经营性项目用地2宗,面积299.363亩;村级6宗,面积为72.163亩;其他2宗,面积 5.54亩。

未开发的原因,有二个方面。

一方面有政府造成的8宗,面积96.493亩。主要原因: 1、基础设施未到位或填土工程未及时完成。2、是政府动迁项目。3、政府规划调整等。另一方面,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有32宗,面积1178.255。主要原因: 1、正在报建或设计之中。2、资金短缺。3、无实质性项目。

二、处置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及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

(一)调查摸底:由国土分局对镇区内未履行合同约定和已批未建用地进行清查,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对闲置土地登记靠造册。(二)初步认定:由财政、建设、环保、招商

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牵头下,根据国土分局提供的闲置土地情况,采取集体会商的方式,对闲置用地逐宗进行审查,初步确认闲置土地的对象,对确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未开发的用地,要形成会办意见,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汇总上报:对确认闲置土地进行汇总,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对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附会办意见及相关材料。

(四)下发通知: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局向用地单位下发《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用地单位对认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十五天内向国土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由镇政府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会办确认,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拟定处置方案:对最终确认属闲置土地的,由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事求是地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征收闲置费、延期开发、置换土地、协议收回、无偿收回)

(六)处置方案审批:镇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将拟定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七)组织实施: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处置方案确定的领导小组进行组织实施。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凡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以下处置 方式。

1、征收土地闲置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以出让、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合同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对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开发进度的,收取合同违约金,标准可参照闲置土地费的征收标准。2、延期开发。土地使用者近期内可动工的,可适当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同时要与当地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签订《闲置土地限期开发保证书》,期满后仍未动工建设的,作无偿收回处理。

3、无偿收回。闲置土地满两年以上(含两年),且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的,撤销原批准文件,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所有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全部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或纳入政府储备。4、协议收回或置换土地。确因土地使用者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取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由镇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标准;也可采取批准延期开发或置换同等价值土地的方式进行处置。三、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建议镇政府成立由产业中心、国土、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参与的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2.全面清理处置。国土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用地进行认真清理,对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符合闲置土地的项目,列出用地清单,逐宗进行核实,并按时段、分类提出拟处置方案,报镇政府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认定。按照市政府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对已经发生的闲置土地须在2008年底前按规定全部清理处置完毕。

3、全面落实,责任到人。建议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对我镇的所有未开工企业分组并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协调并跟踪管理。

4、强化督查。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要定期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督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我镇闲置土地量较大,可挖潜力较大,但要真真做好盘活存量这篇文章困难相当大,但是我们相信,在镇党委、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肯定能收回一部分闲置土地,以缓解我镇用地供需矛盾。篇2: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52号)精神和要求,盘活闲臵土地,缓解土地要素制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我市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闲臵土地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闲臵土地处臵的基本情况(一)精心组织、专题布署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精神,我市专题布署了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一是结合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把闲臵土地清理作为土地出让专项清理的内容。为做好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全市各级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业务工作小组落实人员开展清理工作。二是在年初召开的全市节约集约用地会议上,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清理处臵闲臵土地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结合传达贯彻全省土地利用工作会议精神,进行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再动员再布臵,根据省国土厅《关于闲臵土地、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各地认真做好总结。(二)认真清查、摸清底数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要求,自2007年9月开始,全市全面开展了闲臵土地清查工作,利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测系统逐宗对照、实地核对,准确掌握每宗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对照闲臵土地标准,全市有闲臵土地83宗,面积207.511公顷,其中市经济开发区13宗,面积41.4673公顷,市高新园区1宗,面积9.6966公顷,柯城16宗,面积39.1072公顷,衢江36宗,面积81.3275公顷,开化8宗,面积15.1183公顷,龙游6宗,面积22.5607公顷,江山4宗,面积1.6529公顷,常山未发现土地闲臵现象。闲臵1至2年的28宗,面积98.7公顷;闲臵2年以上的53宗,面积108.6公顷。(三)制定政策、稳步处臵

为做好闲臵土地处臵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闲臵土地处臵臵信办法》和明传电报要求,市政府研究下发了《关于盘活市区存量工业用地的意见》,对闲臵工业用地的处臵与盘活利用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a县针对工业园区闲臵土地较多的实际,制定了《a县园区工业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合理流动机制,根据闲臵的不同情况采取依约

处臵、依法处臵、协商处臵、自行处臵等不同方式,促进闲臵土地流动,盘活利用闲臵土地。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都制定了相应的闲臵土地处臵政策,并逐宗进行处臵。据全市统计,到3 月底,清查出的闲臵土地中已作处臵的26宗,面积69.6479公顷,处臵率31.33%。其中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21 宗,面积 57.1804公顷;责令整改追加投资2宗,面积 3.6116公顷;政府收购重新安排利用13宗;复耕恢复耕种1宗,面积1.18公顷。二、闲臵土地清理处臵的主要做法与难点

土地闲臵形成的原因不同,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臵。土地的现状出让、招商

引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作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以及规划调整、配套设施不完备等原因导致企业未及时动工建设。

2、国家政策影响导致闲臵。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部分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后因建设资金没有到位等原因无法启动。

3、市场流转机制的缺失促成闲臵。对闲臵土地目前缺乏有效的市场引导机制。由于土地转让条件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土地闲臵而又未达到法律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只有被动地接受缴纳闲臵费及收回土地局面。

4、企业自身原因造就闲臵。部分企业存在圈地意识,特别是在“双控”指标未执行之前,建设项目用地无容积率、投资强度等控制要求,政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企业宽打宽算用地,闲臵浪费自在情理之中。2003年9月以后,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虽下发了建设项目用地双控指标,但有关部门缺乏建设项目前期审核工作机制,对企业实际用地需求了解把握不够,批土地

面积超出其项目用地实际需要。

针对闲臵土地类型和闲臵原因,采取不同处臵方式: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臵的,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保证及时交付土地,完善配套设施,保证企业及时动工建设。

2、督促企业追加投资。针对由于资金不足引起闲臵的,要求用地单位写出书面承诺,即时建成投产;同时,鼓励企业利用闲臵土地开展项目合资合作,实现“零地招商”,解决资金问题。

3、制定合理的退地机制,对确因无力全面开发,切实做好协调工作,采取补偿的方式予以收回。政府出资收购企业确实无力继续投资的多余部分土地,调整给急需用地的项目使用。

4、对确实长期闲臵的土地,整合国土等部门力量,对闲臵超过2年的建设用地,严格依法收回,对土地闲臵超过1年的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臵费。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存在“三难”。

一是界定难。对闲臵土地界定存在诸多争议,时间,投资量认定有不同理解。如起止时间,有的以出让合同约定时间为准的,有的以土地交付时间为准的,标准不一。二是处臵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闲臵土地必须征收土地闲臵费和依法无偿收回,缺乏合理的市场引导和退地机制。土地作为重要的财产权无偿收回,显然,土地使用者无法接受。同时,我市作为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非常难,对无偿收回企业闲臵用地还有所顾虑。三是利用难。由于闲臵土地处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给闲臵土地利用带来一些矛盾,企业不愿,不敢利用闲臵土地,有些部分闲臵的,很难找到匹配的项目安排利用。三、闲臵土地清理处臵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有效解决我市用地供需矛盾,加大闲臵土地清理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我们将坚持以用为先的原则,采取先经济、后行政、再法律的手段将闲臵土地处臵工作逐步推进。

(一)抓紧出台政策,妥善处臵已清理的闲臵土地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精神,市政府已出台了《关于盘活市区存量工业用地的意见》、拟尽快出台《xx市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闲臵土地处臵政策;各县(市、区)也拟出台闲臵土地清理方面的配套文件,为闲臵土地处臵提供政策依据。对清理发现尚未处臵的闲臵土地深入研究分析,认真做好处理。(二)建立长效机制,强化项目用地批后监管

加强批后监管,对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项目下达催建通知书,并通过建立市、县、乡三级国土动态巡查,及时了解项目整改情况,加强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督管理。整改期间土地不得办理使用证延期手续、转让过户和抵押登记。整改期满复核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参加有关评比奖励活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篇3: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 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

(湖政发〔2007〕81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自全市开展清理处置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专项行动以来,各级认真开展了清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依法、规范、合理处理清查出来的问题,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浙江省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8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特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农转未供土地的处置

各地应制定农转未供土地加快供地速度的具体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优先安排项目,除经营性用地须按计划逐步推向市场外,其余土地均应在2009年6月底前按规定供应到位。1.农转后没有及时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要加快征地进度,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保障人员,确保已农转土地的合法有效。

2.农转后因征地拆迁等工作未落实,造成无法供地的,各有关部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抓紧组织力量,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供地前期工作,为依法供地创造条件。

3.项目未落实、原项目已取消或不符合现行供地目录的,要及时调整项目,依法抓紧供地。4.可划拨、协议出让项目因供地资料不完整的,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加快供地。

5.可划拨、协议出让项目因用地业主拖欠土地费用的,应限期催缴,否则取消用地资格,另行安排使用。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欠缴费用的,同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安排资金,同级财政确有困难的,也应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予以融通,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6.已办理农转用、征用手续的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在耕作条件没有破坏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盘活农用地转用指标。耕作层已经破坏,要力争通过复垦盘活农转指标。

7.因供地红线与原农转用土地红线不一致,造成河边、路边、厂边的条带状或零星遗留面积,无法再使用的,经调整规划红线后,视作周边用地单位的代征地等予以核销;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可以利用,且符合划拨或协议出让条件及有关政策的,直接供给相邻土地使用

者;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依法公开方式出让。

8.违法用地项目,符合规划的,经处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二、闲置土地的处置

对本次土地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各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1.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闲置土地在完成整改以前不得转让、入股;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

3.列入闲置土地名单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完成整改以前限制其在本市范围内竞买土地。有关部门在研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评定有关荣誉称号时要考虑企业依法、集约利用土地的情况。闲置土地名单及法定代表人应予公开曝光。

4.因推迟交地、规划变动、项目审批等政府原因直接造成土地不能动工开发建设致使闲置的,要区别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早日交地。最迟应在一年内解决这类土地的闲置问题。

三、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

对在2005年9月2日前出让,但未按期开工、按期竣工、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低效利用土地,要限期整改,切实无力整改的要采取回购等措施予以处置:

1.未按期开工的项目,要督促其抓紧开工。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应与未开工企业签定限期开工协议,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开工。

2.未按期竣工或约定的竣工时限到期,达不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项目用地,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可与用地者签订延期开发协议,并可收取履约保证金。用地者还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协议》,延长竣工期限,限期追加投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延期时限到期后,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用地者应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整改协议》,限期整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到期后,仍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者应当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缴纳违约金。并按完成投资或建筑面积比例重新核定用地面积,对核减的土地面积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因地块内建筑物布

局等原因,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出让金总额的8%的比例每年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土地得到充分利用。投资强度或建设容积率两项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从低择取折算比例核定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原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工、竣工期的,一般项目开工期为出让合同生效后半年,竣工期为二年。

土地出让合同中对投资强度、容积率未约定的,按初步 设计

文件(或立项文件)及规划许可证的记载标准确定。5.2005年9月3日以后出让,并且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的项目应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四、工业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置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的有效手段,必须坚定不移,对在验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历史从轻的原则妥善处置。

1.超出批准土地面积问题。实际用地范围超出规划红线,涉及土地已农转的,超出的面积不足总面积的5%,经规划部门同意,其超面积部分按土地现行评估会审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2.移动四址问题。土地四址略有偏移,但用地面积未超过批准面积,涉及土地已农转的,经规划部门同意,调整规划红线后,可准予通过验收。

3.历史遗留的用地以外手续不全问题。2005年9月2日前出让的建设用地项目,虽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规划选址要求;虽不完全按总平面布置图实施,但项目容积率已达到规定要求,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准予土地变更登记。在此基础上,根据用地者对建筑、安全与消防等整改情况,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

市重大项目用地情况的处置由工业建设项目复核验收组确认。五、鼓励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率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我们工作的根本目标,要积极鼓励企业加大土地利用效率。1.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力度,提升发展水平。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加层、扩建工业厂房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2.鼓励企业对利用率低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腾笼换鸟”、技改、嫁接、招商等方式盘活使用。对主动要求政府回购、调剂出土地的企业,可享受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

3.收取的土地闲置费、违约金,可返还给所在地政府,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执法等工作。三县参照执行。

一、开展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的必要性(一)是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重要手段

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我国经济增速减缓,出口下降,经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受此影响,我市的经济建设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央明确提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方针,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以鼓励消费,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也相继采取措施以积极应对形势,如市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房[2009]38号)。作为政府重要资源管理部门,“保增长、保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充分挖掘存量用地潜力,“从存量中找增量”,实现投资扩大、效益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提高的目标,并从中挖掘出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是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实践

市委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必须突出实践特色,对于国土部门而言,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就是很重要的实践,是落实部厅“保增长、保红线”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的重要

工作。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中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个根本原则。国土资源管理要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保护土地与保障用地并重。开展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破解如何既科学合理地保护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又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两者之间的难题,是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思想大解放、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的重点。(三)是保障我市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 今年年初以来,我市经济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充足的用地保障是基础。比如说,1-4月份,我市共上市成交经营性用地19宗,成交面积1118.46亩,成交总额24.83亿元,房地产市场逐渐回暖,呈“小阳春”态势。但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严峻的现实是,我市2009年度用地 计划

已提前使用完,受此影响,部分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以及省市重点项目可能会因用地 计划

无法及时报批而导致不能按时开工建设。由此带来两种后果,一是项目不开工建设,企业没有利润、土地没有产出、政府没有税收、百姓没有就业;二是如项目开工建设,则会产生违法用地现象。因此,开展并做好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不仅可促进企业增加有效投入、产生效益、增加税收、拉动就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且可有效避免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更重要的是相

第6篇:闲置土地处置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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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镇闲置土地的现状:

据统计,我镇一年以上已批准建设用地项目有40只,面积亩。其中:

(一)二年以上未开工项目为13宗,面积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6宗,面积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2宗,面积亩;经营性项目用地3宗,面积

亩;村级1宗,面积为亩;其他1宗,面积亩。

(二)一年以上,未开工项目27宗,面积为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12宗,面积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5宗,面积亩;经营性项目用地2宗,面积亩;村级6宗,面积为亩;其他2宗,面积

亩。

未开发的原因,有二个方面。

一方面有政府造成的8宗,面积亩。---对确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未开发的用地,要形成会办意见,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汇总上报:对确认闲置土地进行汇总,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对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附会办意见及相关材料。

(四)下发通知: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局向用地单位下发《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用地单位对认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十五天内向国土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由镇政府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会办确认,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拟定处置方案:对最终确认属闲置土地的,由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事求是地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征收闲置费、延期开发、置换土地、协议收回、无偿收回)

(六)处置方案审批:镇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将拟定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3、无偿收回。闲置土地满两年以上(含两年),且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的,撤销原批准文件,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所有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全部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或纳入政府储备。

4、协议收回或置换土地。确因土地使用者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取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由镇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标准;也可采取批准延期开发或置换同等价值土地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建议镇政府成立由产业中心、国土、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参与的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2.全面清理处置。国土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用地进行认真---

篇2: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52号)精神和要求,盘活闲臵土地,缓解土地要素制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我市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闲臵土地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闲臵土地处臵的基本情况

(一)精心组织、专题布署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精神,我市专题布署了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一是结合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把闲臵土地清理作---积公顷,开化8宗,面积公顷,龙游6宗,面积公顷,江山4宗,面积公顷,常山未发现土地闲臵现象。闲臵1至2年的28宗,面积公顷;闲臵2年以上的53宗,面积公顷。

(三)制定政策、稳步处臵

为做好闲臵土地处臵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闲臵土地处臵臵信办法》和明传电报要求,市政府研究下发了《关于盘活市区存量工业用地的意见》,对闲臵工业用地的处臵与盘活利用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a县针对工业园区闲臵土地较多的实际,制定了《a县园区工业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合理流动机制,根据闲臵的不同情况采取依约

处臵、依法处臵、协商处臵、自行处臵等不同方式,促进闲臵土地流动,盘活利用闲臵土地。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都制定了相应的闲臵土地处臵政策,并逐宗进行处臵。据全市统计,到3

月底,清查出的闲臵土地中已作处---的,土地使用者只有被动地接受缴纳闲臵费及收回土地局面。

4、企业自身原因造就闲臵。部分企业存在圈地意识,特别是在“双控”指标未执行之前,建设项目用地无容积率、投资强度等控制要求,政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企业宽打宽算用地,闲臵浪费自在情理之中。2003年9月以后,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虽下发了建设项目用地双控指标,但有关部门缺乏建设项目前期审核工作机制,对企业实际用地需求了解把握不够,批土地

面积超出其项目用地实际需要。

针对闲臵土地类型和闲臵原因,采取不同处臵方式: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臵的,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保证及时交付土地,完善配套设施,保证企业及时动工建设。

2、督促企业追加投资。针对由于资金不足引起闲臵的,要求用地单位写出书面承诺,即时建成投产;同时,鼓励---非常难,对无偿收回企业闲臵用地还有所顾虑。三是利用难。

由于闲臵土地处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给闲臵土地利用带来一些矛盾,企业不愿,不敢利用闲臵土地,有些部分闲臵的,很难找到匹配的项目安排利用。

三、闲臵土地清理处臵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有效解决我市用地供需矛盾,加大闲臵土地清理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我们将坚持以用为先的原则,采取先经济、后行政、再法律的手段将闲臵土地处臵工作逐步推进。

(一)抓紧出台政策,妥善处臵已清理的闲臵土地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精神,市政府已出台了《关于盘活市区存量工业用地的意见》、拟尽快出台《xx市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闲臵土地处---

自全市开展清理处置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专项行动以来,各级认真开展了清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依法、规范、合理处理清查出来的问题,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浙江省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8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特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农转未供土地的处置

各地应制定农转未供土地加快供地速度的具体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优先安排项目,除经营性用地须按计划逐步推向市场外,其余土地均应在2009年6月底前按规定供应到位。

1.农转后没有及时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要加快征地进度,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保障人员,确保已农转土地的合法---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在耕作条件没有破坏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盘活农用地转用指标。耕作层已经破坏,要力争通过复垦盘活农转指标。

7.因供地红线与原农转用土地红线不一致,造成河边、路边、厂边的条带状或零星遗留面积,无法再使用的,经调整规划红线后,视作周边用地单位的代征地等予以核销;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可以利用,且符合划拨或协议出让条件及有关政策的,直接供给相邻土地使用

者;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依法公开方式出让。

8.违法用地项目,符合规划的,经处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

对本次土地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各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等政府原因直接造成土地不能动工开发建设致使闲置的,要区别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早日交地。最迟应在一年内解决这类土地的闲置问题。

三、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

对在2005年9月2日前出让,但未按期开工、按期竣工、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低效利用土地,要限期整改,切实无力整改的要采取回购等措施予以处置:

1.未按期开工的项目,要督促其抓紧开工。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应与未开工企业签定限期开工协议,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开工。

2.未按期竣工或约定的竣工时限到期,达不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项目用地,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可与用地者签订延期开发协议,并可收取履约保证金。用地者还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协议》,延长竣工期限,限期追加投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文件)及规划许可证的记载标准确定。

年9月3日以后出让,并且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的项目应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

四、工业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置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的有效手段,必须坚定不移,对在验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历史从轻的原则妥善处置。

1.超出批准土地面积问题。实际用地范围超出规划红线,涉及土地已农转的,超出的面积不足总面积的5%,经规划部门同意,其超面积部分按土地现行评估会审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2.移动四址问题。土地四址略有偏移,但用地面积未超过批准面积,涉及土地已农转的,经规划部门同意,调整规划红线后,可准予通过验收。

3.历史遗留的用地以外手续不全问---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2.鼓励企业对利用率低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腾笼换鸟”、技改、嫁接、招商等方式盘活使用。对主动要求政府回购、调剂出土地的企业,可享受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

3.收取的土地闲置费、违约金,可返还给所在地政府,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执法等工作。

三县参照执行。

一、开展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的必要性

(一)是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重要手段

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我国经济增速减缓,出口下降,经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受此影响,我市的经济建设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央明确提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方针,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以鼓励消费,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并重,保护土地与保障用地并重。开展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破解如何既科学合理地保护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又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两者之间的难题,是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思想大解放、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的重点。

(三)是保障我市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 今年年初以来,我市经济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充足的用地保障是基础。比如说,1-4月份,我市共上市成交经营性用地19宗,成交面积亩,成交总额亿元,房地产市场逐渐回暖,呈“小阳春”态势。但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严峻的现实是,我市2009年度用地计划已提前使用完,受此影响,部分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以及省市重点项目可能会因用地计划无法及时报批而导致不能按时开工建设。由此带来两种后果,一是项目不开工建设,企业没有利润、土地没有产出、政----

第7篇: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1999年7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杜远明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区国土分局按照职责分工承办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检查制度。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 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式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虽已完成房屋拆迁、“三通一平”、基础工程,但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 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如实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闲置土地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司法机关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外,闲置土地处置可以造反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人民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人民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七)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本条第(一)至

(六)项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照市、县(市)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15%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上述期间不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时间。

第十六条 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改革使用条件》规定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直至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满三个月,仍未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决定机关应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收取的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闲置土地的复耕;

(二)闲置土地的利用与开发;

(三)处置闲置土地的业务经费。

第二十条 土地闲置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同级政府、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闲置土地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配置、使用闲置土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能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对闲置土地利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县(市)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未收回的闲置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明确的用途予以利用。

第二十四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可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进入市、县(市)土地储备库,委托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并进行土地整理后进入土地市场。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宜耕种的,进入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二十七条 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二十八条 国有闲置土地已复耕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复耕状况进行检查验收。

集体闲置土地已复耕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复耕状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复耕情况上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闲置土地应当复耕而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市、县(市)人民政府,拒不交还继续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置闲置土地及其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处置、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置、处罚决定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和规划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增值地价,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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