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汇报(精选6篇)_文物消防安全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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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消防文物安全
林州市博物馆
2017年文物安全情况总结
坚持文物安全是博物馆最重要的工作。
林州市博物馆是国家重点博物馆,国家三级博物馆林州市博物馆主要负责林州市境内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文物研究、文物收藏、陈列展示、免费开放等工作。博物馆现馆藏文物5150件/套,共28706件,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2017年我们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文物安全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狠抓工作责任,大力开展文物安全的宣传工作,加强常规管理和检查整改,积极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现将一年来文物安全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落实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建设。博物馆成立消防安防领导小组,馆长任组长,主管安全副馆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切实做到上下联动,保证安全。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安全保卫制度、库房安全制度、展厅安全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消防安防应急预案。坚持实行工作人员交接班制度安保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规范值班检查记录,做到出入登记,切实保护文物安全。
二、制定预案,加强演练。
博物馆先后制定了《防火应急预案》《防盗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并制定了《消防演练方案》和《安全疏散演练方案》每年6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活动,11月,为市消防大队提供应急演练场地,邀请市各大学校师生代表和单位、企业等代表参加活动,邀请消防大队工作人员教授专业安全防范知识,发挥博物馆社教职能,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和安全防范知识,让全民加入文保、安保队伍中来。三.完善制度,强化检查。
不断建立完善文物安全规章制度。对相关安全制度进行了细化完善了《保卫工作职责》《保卫安全值班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制度》《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制定措施,强化职责,责任到人。坚持安全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坚持每月进行两次重点区域安全大检查,严格规范检查记录,及时发现问题,积极整改。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全员参加,学习文物保护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文物安全意识。保持安全正常的工作状态,建立安全记录档案。
博物馆文物、消防安全工作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我们在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和阶段情况总结的同时,要真正树立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只有防治结合,才能保证博物馆文物安全、消防设施安全。我们
相信,在上级领导的带领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将博物馆的安全工作做得更好,为文博事业的发展尽自己微薄之力。
林州市博物馆 2017年12月28日
第2篇: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于幼军 二○○七年一月十四日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文物建筑免遭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附属的重要建筑或者构筑物;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建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古建筑群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宗教、旅游、建设、气象、林业、科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每年应当从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更新、维护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支出。
第九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十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十一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文物建筑的使用人,应当参加消防教育培训等各项消防活动。
第十二条 文物建筑周边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制订防火安全公约,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涉及文物建筑的重大消防问题,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文物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依法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文物建筑周围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第十六条 地处林区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地处郊野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清除文物建筑周围30米范围内的杂草。
第十七条 高压输变电线路不得跨越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八条 在文物建筑内应当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对文物建筑内使用的可燃构件和可燃饰物,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进行阻燃处理。
第十九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
施。古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定期检测,保持完好。消防设施的设置,不应当造成对文物建筑的损坏,不应当影响文物建筑的原有环境风貌。
第二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水量、水压应当满足直接灭火的需要。消火栓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水带、水枪,并方便取用。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影响古建筑原有风貌的,可以将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在室外,并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室内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的应当加大灭火器材的配置量。
第二十一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文物建筑内施工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损坏原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的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三)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装配、调剂用料;
(四)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则,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施工作业需要动火的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
(六)现场废料及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及时清理;
(七)施工现场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经批准在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文物建筑内施工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其
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严格管理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第二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建筑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文物建筑内禁止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文物保护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在文物建筑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防火标志说明。
第二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需要点灯、燃烛、焚香的,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看管,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文物建筑内用火、用电。确需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设置生产用火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报请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有关单位在安装、设置电气设备、生产用火过程中,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 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文物建筑内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二十九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组织灭火演练。
第三十条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第三十一条 消防器材、设施不得用于与灭火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文物建筑发生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可以并处工程概算1%-5%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文物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文物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予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当场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3篇:文物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文物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篇1:墨玉县文物保护管理所2012年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墨玉县文物保护管理所2012年消防安
全工作方案
为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文物保护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质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认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通过文物部门的密切配合,强化消防安全监管,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和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2012年(转载于: 在点 网)1月 开始至12月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文物单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26个保护点)消防安全不合格的有四个保护点(自治区级的夏合勒克庄园、县级保护单位依玛木?艾甫台尔麻扎、依玛木?艾斯卡尔麻扎、阿罗清真寺2012年1、2月消防安全设备装完,26个保护点每月检查一次问题大地方要进行采取措施。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五、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情 况
文物保护点、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思想汇报专题消防安全档案建立情况
要进行防火巡查,检查;
要健全消防(控制室)值班;
要齐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要加强火灾隐患整改;
要举行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按规定建立消防档案,努力搞好消防档案完整,规范。
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使用情况每月进行检查
要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要齐全各种灭火设备
篇2: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
六、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八、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九、切实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xx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篇3:文物管理所下半年工作计划
文物管理所下半年工作计划
在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文物管理所全体职员的共同努力下,上半年的工作基本圆满完成,通过对上半年的工作总结,现对下半年的工作计划做如下汇报:
一、继续开展《文物保护法》及条例法规的宣传活动。上半年通过多种新式的宣传活动普及较广,收到的社会反响比较强烈,下半年重点集中在春节和元宵节,做好宣传的准备活动,继续以新的有效形式突破,使得《文物保护法》的普及范围得到巩固和提升。
二、“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工作协调组”工作部署。
通过与旗公安局联合设立“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工作协调组”半年工作会议,全面并研究部署下半年打击文物犯罪工作计划。集中在6、7、8月份不定期开展“打盗走私”活动,在文物案件高发期将犯罪活动扼杀在摇篮里,督查、督办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协调重大文物案件侦办事宜,指导苏木镇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
三、配合大型基本建设项目选址的考古调查工。
通过上半年的实地巡查,发现有部分建设施工单位在没有相关部门的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施工,下半年重点对各个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巡查,特别巡查未经文物部门许可,违规、违法建设施工的单位,部分单位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对已经开
工的建设施工单位巡查其是否在文物遗址保护范围内施工。同时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排出安全隐患。
四、对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并对部分遗址进行防洪防汛应急预案。
下半年除了巡查古墓葬防盗掘和古长城遗址防挖掘破坏,文物管理所将履行执法督查职责,联合各地的文物保护员,继续加大力度对我旗境内的文物遗址进行不定期巡查,着重巡查我旗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化领导小组,按照各个遗址实际情况,制定遗址保护方案,并按方案严格执行。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及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安排专职文物保护员定期巡查保护,同时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文物遗址保护情况。于此同时,与公安机关配合开展“打盗走私”犯罪活动,对案件高发区进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与当地群众形成联打网络,共同保护文物遗址安全。
下半年到了雨水多的季节,要分别对沙漠,河流冲击地段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加固网围栏。并安排专职保护员进行24情况小时汇报。
五、做好新馆的前期文物征集准备工作及新增文物的征集工作。
1,成立“达拉特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制定“达拉
特博物馆文物征集方案”及“文物征集管理办法”,在达拉特博物馆建成之前完成展览所需的文物征集。
2,继续对珍贵文物进行整理装箱,库房文物进行归类整理,文献资料进行完善。
3,完成每年《鄂尔多斯市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程计划》内的征集任务。征集文物150件。
六、完成《达拉特文物志》前期资料整理准备工作。
《达拉特文物志》的内容如“历史与古代文化遗存”和“民族文物部分”等大部分章节已经确定,下半年集中进行资料补充和校对,计划年底将出版发行。
七、增加业务培训。
在盗掘案件及自然破坏易发生地区,对全体职员及当地文物保护员和群众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培训,争取每周一次,对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增加次数,将保护意识普及群众,呼吁广大群众参与到保护文物遗址的行列。同时定期在职员内部召开业务培训,增加业务水平,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
八、成立党支部的工作部署
文物管理所于2013年6月21日向局党总之递交了申请书,文物管理所全体党员召开了工作会议,部署了党支部成立以后的工作计划,计划从2013年6月30日起开展每周学习党章会议和每周开展学习业务会,重温党史,开拓进取。
九、完成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交予的其他工作。
达拉特旗文物管理所
2013年6月24日
第4篇:新版文物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汇报
最新整理文物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汇报
为确保文物消防安全,及时排查文物火灾事故发生的各种隐患,防患于未然。根据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近期我局暗访抽查文物消防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精神,按文件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全面排查,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县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
经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县辖区内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92处,其中古遗址22处、古墓葬3处、古建筑4处、石窟寺及石刻13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0处。共有文物保护单位11个,均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二、文物消防安全排查情况 此次消防安全排查工作,我局抽掉了3名具有消防安全排查经验的同志组成检查小组,对我县11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4处古建筑的进行消防安全排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文物管理单位或使用人消防安全安全意识淡薄。2、文物建筑未按规定敷设电路,存在私拉乱接,线路老化和无绝缘防护等问题。3、部分文物单位内或周边存在堆放可燃物品现象。
4、一些文物建筑内未配备消防器材或配置消防器材老化、过期。三、采取的整改措施
1、针对文物管理单位或使用人及周围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检查小组现场给文物管理单位或使用人及周围群众讲解了消防知识,并发放消防安全知识手册。2、对文物建筑中存在违规用电和堆放可燃物品情况的,限期整改,我局定期复查。
3、未配备消防器材或配置消防器材老化、过期的重新配备。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今后我局将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管,对文物消防工作常抓不懈,确实将隐患整改到位,落实责任,配置设施,全面提高文物消防能力,确保文物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第5篇: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六、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八、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九、切实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6篇: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督发〔2015〕11号
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公安厅、局:
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六、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八、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九、切实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 2015年07月14日印发 初校: 终校:常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