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汇报(精选8篇)_水利工程确权划界

2022-07-02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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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第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 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

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保护范围分为水库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和建筑物保护范围四种:

1、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保护范围执行五十至二百米的规定;

4、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保护范围,一般为三百米。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有关土地权属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第十三条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树立标志。

(五)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下,十万立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二章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

以上法规,条例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具体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确权划界标准:

根据以上法规、条例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工程

1、大中型水库(王屋大型水库、北邢家水库和迟家沟中型水库)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范围。

(2)坝区:大型水库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下同)外二百米为管理范围,二百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坝坡脚线外一百米为管理范围,一百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3)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外十至五十米为管理范围,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4)灌溉干渠的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二至四米为渠道管理范围,三十米为渠道保护范围。

(5)黄水河干流管理范围: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米的保护地;五米外至五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利工程:

1、小

(一)型水库(元外刘家、安家、苏家沟三座小

(一)型水库属于迟家沟水库管理)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范围。

(2)坝区:原则上坝坡脚(含坝端)外原属于水库管理的土地为大坝管理范围,一百五十米为大坝保护范围,有关建筑设施划归大坝。

2、小

(二)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坝坡脚(含坝端)外一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3、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三米为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水位或原设计洪水位设定。在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4、35瓩(或50马力)以上扬水站(含水源设施)边线的外十米为扬水站管理范围,十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5、三座大中型水库灌区内的支渠: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一至两米为渠道管理范围,三十米为保护范围。

(三)关于权属,权属系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所属。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中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乡镇集体所有,并负责管理使用,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属村集体所有。

三、确权划界需完成的资料

(一)工程边界协议书: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工程边界协议书。

(二)工程边界地形图: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内干渠边界地形图已完成绘制工作。河道及小

(一)型水库、大中型水库灌区内支渠利用各乡镇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小

(二)型水库及35瓩以上扬水站由各乡镇绘制1:1000~1:5000边界示意图,所有图件要标明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标位置。

(三)关于界桩制作与埋设:除三座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内的干渠工程界桩,由水库管理单位自己制作与埋设外,其它所有水利工程界桩规格为20×20×90厘米的混凝土桩或石桩,地面以上外露30~40厘米,界桩制作与埋设由乡镇政府自行解决。

(四)占地清册:填写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占地清册利用土地部门“土地申请登记表”。

(五)土地使用证:大中型水利工程和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已经发证的要核对面积,没有发证的,请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工程土地使用证;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已包括在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故不再发证。

大中型水利、河道及小

(一)型水库工程的划界资料交市水利局一份备案,其它水利工程的划界资料由乡镇存档备查。

一九九一年四月

第2篇: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1119

湖库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一、水库

1、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2、管理范围

库区: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主坝、副坝及其禁脚地和溢洪道(主坝为坝高的7—10倍,副坝为坝高的5—7倍,溢洪道两边为开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3、保护范围

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端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

4、填报范围

大中型水库逐一填报;小型水库汇总填报。

二、湖泊

1、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

(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2、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为湖泊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湖泊堤防及护堤地。无湖堤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

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4、填报范围

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划出的一定范围,其值参照下表划定。

建筑物等级 1 2 3 4 5

水闸上下游宽度(米)500~1000 300~500 100~300 50~100 50~100

水闸两侧宽度(米)100~200 50~100 30~50 30~50 30~503、保护范围

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4、填报范围

大中型水闸逐一填报;小型水闸汇总填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河湖管理水平,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今后一段时期全面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河湖管理涉及水域、岸线、采砂、排污口设置、涉河建设项目等方面,是水利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河湖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着力加强河湖管理,促进了河湖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发挥,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忽视河湖保护,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着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加强河湖管理,是建设美丽中国、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快建立严格的河湖管理与保护制度。

《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河湖管理要以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为出发点,着力提升河湖管理水平,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坚持人水和谐、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管理、坚持改革创新,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河湖资源。到2020年,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建立完善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

《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河湖管理的10项主要任务。一是健全法规制度体系,着力推进河湖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建立规划约束机制,严格河湖水域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三是创新河湖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四是开展水域岸线登记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五是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六是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源头严防、过程严管;七是依法严禁涉河违法活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维护河湖管理良好秩序;八是强化日常巡查和检查,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隐患早发现、早处理;九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是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河湖管理动态监控。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提升管理能力、落实管护经费、强化检查督导、注重舆论宣传等5项保障措施。

下一步,水利部将积极做好《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全面加强河湖管理工作,努力实现河畅、水

清、岸绿、景美,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3篇:河渠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

东昌府区河渠工程划界确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灌溉防洪体系,依法管理河渠工程,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保丰减灾功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通知》(鲁政办发[2011]1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抓紧建立健全乡镇防汛组织指挥体系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河渠划界确权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河渠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是依法管理河道、沟渠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河渠岸线管理规划,明确管理范围内堤防、滩地及水域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三权”,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人水和谐,推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对我区各级河渠确权发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河渠工程布局,确保雨后田间径流及时排入沟渠,并逐级顺利排入徒骇、马颊河干流,实现一般丰水年基本无涝灾,干旱年份能适时灌溉。

二、确权划界范围

河渠确权划界范围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所有部分,镇办(园区)集体所有部分,村集体所有部分。明确依法应有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三、确权划界原则

(一)国有河渠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渠以及跨镇办(园区)的河渠,所有权划归国有。主要包括如下工程:

灌溉功能为主的渠道:孙堂干渠、王铺扬水站干渠、安太集扬水站干渠、乔庄扬水站干渠、张炉集扬水站干渠、报本堂扬水站干渠、扈庄扬水站干渠、七一分干、七一分干二支渠。

防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四新河、西新河、周公河、赵王河、新运河、德王河、新水河、羊角河、班滑河、古运河、牛鹅沟。

边界确权依据:《聊城市水利工程权属资料整编》、河渠设计指标、参照工程现状实际占压线。

(二)镇办(园区)所有沟渠

凡属于镇办(园区)内独立受益的沟渠,划归镇办(园区)集体所有,根据沟渠所承担的排涝能力和灌溉面积,由过水流量确定沟渠断面,按运行管理需要,确定堤防宽度,结合现状占压线,确定边界总宽度。

根据农田水利规划指标要求,斗沟底宽1-3米,支沟底宽2-5米,干沟底宽3-7米。

(三)村级所有沟渠

凡属村级辖区内独立受益的沟渠,所有权划归村集体,根据耕地的自然坡度,本着方便灌排,恢复固有沟渠功能的原则,进行划界确权,尤其要注意保留地头沟,公路沟等末级排沟,使汛期涝水能就近排入骨干沟渠,有效解决防汛隐患。

参照原有沟渠的断面尺寸,结合实际灌排需要,确定村级沟渠边界。

田间沟、地头沟的底宽应控制在0.3米左右。

四、确权申报与管理维护

1、国有河渠的确权划界,由区水务局提供确权划界资料,并与河渠沿线镇办(园区)政府、村委会共同指认边界。

国有河渠的管理,由区水务局河渠管理机构代为行使管理维护职责,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由行政管辖镇办(园区)代为行使管理维护职责。

2、镇办(园区)所有的沟渠,由镇办(园区)水管单位提供确权划界资料,镇办(园区)政府、水管单位及沟渠沿线村委会共同指认边界。

镇办(园区)所有的沟渠,由镇办(园区)水管单位代为行使管理维护职责。

3、村集体所有的沟渠,由所在村委会提供确权划界资料,村委会与群众共同指认边界。

村集体所有的沟渠由村委会行使管理维护职责。

河渠工程要分级负责,定期整治,使其充分发挥排灌功能。在工程确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所得,要建立专门账户管理,用于河道的维护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确权资料备案

国有河渠的确权划界发证完成后,相关文件资料交由区水务局存档管理;

镇办(园区)沟渠的确权文件资料,由镇办(园区)水管单位建档保存,并提交区水务局备案;

村级沟渠的确权文件资料,由村委会建档保存,并向镇办(园区)水管单位备案。

六、其他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

管理站所,水库,工程建筑物等确权划界工作,根据确认的权属,由权属单位参照此方案进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4篇:潜江市河渠确权划界工作情况汇报

潜江市河渠确权划界工作情况汇报

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划界是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12年以来,我们以市管河渠道确权划界为抓手,依法强化河道管理,全面创新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一、认识到位,思想真统一

河道确权划界实质是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到部门、地方政府和群众多方利益。多年来因历史原因,河渠迎水面土地被当地群众和林业等部门使用,与河争地、与堤争地、设障阻水等行为严重危及到河道安全、正常行洪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渠道管理矛盾突出。依法确定河渠土地权属首先要在思想上形成高度一致。

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发展。确保划界追溯时间长、涉及利益多,协调矛盾大,全系统干部职工首当其冲转变思路,明确责任,进一步深化四个认识,即河渠确权划界工作是理顺关系,依法加强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的需要;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的需要;是加强自然资源保护,适应当前自然资源审计工作的需要;是提升水务部门地位的需要。通过统一思想,全系统上下合力攻坚,迎难而上,积极推进确权工作。

二、方法得当,措施真有力

(一)调查研究,摸清家底。组织专班对全市主要河渠道现状进行了调查,开展了一河一档工作,切实做到心中有算。

(二)突出重点,选准突破口。经调查,决定从市管河渠和水利工程为突破口,试点先行,为全面推进确权工程奠定了基础。河渠确权利益受损较大是林业部门和沿线镇村,最大矛盾和抵触也来自于此。为推进工作,我局通过制作宣传专栏、刷定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利用防汛工作会议,集中开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结合渠道疏洗,算好经济账,引起社会各界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增强群众对渠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直观认识,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在确权划界工作中,矛盾比较突出的林业部门,通过政策解读,积极转变观念,给予了确权划界工作的最大支持。在渠道指界和法人签字过程中,沿线村组群众给予了积极支持和大力帮助。

(三)创新办法,精准施策。一是争取支持。我们结合冬季农田水利建设和历年内垸防汛工作,利用典型事例,在各级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广泛宣讲市管渠道管理权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宣讲中,我局以荆幺河为例,该渠道年年淤塞,效益锐减,制约农业发展,影响群众安危,是沿线各地的治水瓶颈,虽多次将其纳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市办工程计划,但每次都因林权纠纷协商未果而搁浅。在2011年抗旱和排涝中,沿线积玉口镇、高石碑镇和移民区旱时水引不进,涝时水排不出,年底疏挖中,树木又成为最大的障碍,积玉口镇耗费了大量财力、人力和精力,才完成了清障除障工作,市政府在该渠清障资金相当于将荆幺河又疏洗了一次。通过实际工作中涌现的矛盾,在各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和社会各界形成共识,使渠道确权划界工作成为2012年市人大议案和市政协重点提案。

二是领导重视。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专门出台了《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管渠道确权划界工作的通知》、《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渠道管理的通告》等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并以潜政办发〔2012〕36号文印发《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住建、国土、水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河渠确权划界工作,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其中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负责提供市管河渠的基础资料,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成河渠道的登记申请、地籍测绘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勘界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解释和答复工作;相关部门和河道沿线各地政府配合做好确权工作。

三是联合发力。我局与国土、林业部门联系,组建了市管渠道测量联合工作专班,制订了工作进度计划表,实行了工作周汇报和月结帐制度。由于力量集中,工作专班仅用了3个月的时间,陡步测量行走1070公里,完成了近200个村场、完成了1000多个界址点和20000多个现状点的采集陡步测量、权属调查和内页测绘等工作,不到一年的时间依法划定了百里长渠、兴隆河、中沙河、跃进河等25条总长535公里的市管渠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红线,办理了65个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所有权面积为4.6万亩。

三、管理精细,成效真显著

(一)明确责任。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按照“一河一长、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共同监管”原则,健全市镇村三级管理体系,落实了河长制。

(二)创新机制。探索建立了3种管理模式即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如兴隆河等市管河渠河长为市委书记,河段长为沿河4个镇处的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管护员、巡查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专人负责,保洁员在全市公开聘请,严格考核;市场化运作模式,如田关河以每年6万元标准将30公里的河道保洁承包给专业公司,每天有专门监管人员进行巡查,专人专班对河渠进行管理;统一维护模式,主要以镇村级河渠为主,各地将河道保洁、垃圾收集、绿化维护等责任融为一体,确定专人专管,并通过整合清洁家园、新农村建设和小型水利工程维护等费用,保证日常管理经费。

(二)系统治理。一是按照“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要求,统一制订了“七无四有三提高”的工作目标,即无搭建、无耕种、无取土、无堆放、无扔弃、无设障、无排放等行为;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负责人员、有责任牌、有巡查制度和记录、有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水质提高、岸线整治度提高、截污能力提高,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水利统一规划管理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了河道非法采砂、工业企业污染物偷排、违法河道占用、非法捕鱼等违法行为。

二是坚持规划先行,对城市水网实行全域规划,制订了水生态文明建设3年行动计划,根据河渠特色,统筹水利、林业、交通、国土、财政、城建等部门,对主要河渠进行生态治理,计划完成投资61亿元。

三是高标准开展了兴隆河水生态文明示范区、东干渠水生态样板工程、中小河流美丽乡村试点及城市水网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打造园林水乡绿色风光。

近年来,我们在确权划界和河道管理的实践中积极探索了新机制、新体制、新制度,有效扭转河渠道管理被动局面,但工作中仍有不足,我们将借此会议之际,认真学习,进一步完善河道管理,全面实现了河渠道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第5篇: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新版

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河省级河长调研暨全市河长制工作现场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按照《X市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河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大精神,以X关于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先划界、后确权”的思路,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建立完善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道管理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绳,安全稳定为前提,由区河长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全力配合;坚持有利于明确具体河段管理主体及责任;坚持有利于防洪工程安全运行、河道安全行洪和输水安全管理;坚持有利于维护河流健康和促进人水和谐;坚持有利于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坚持有利于开展水污染治理和水质提升。

二、目标任务及时间安排

X年底前,对全区辖区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9条河流,水库、淤地坝、堤防、水闸泵站、灌溉渠系,以及河道和上述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林带进行勘测、调查、核实,完成河道划界登记,设立界桩、界牌、公示牌和保护标志等,确定归属,确权办证,建立数字化档案。

(一)宣传动员阶段(X年1月26日至2月3日)

区河长办及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做好前期宣传动员、疏导、协调等准备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措施,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群众座谈会,开设宣传专栏,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法,向干部群众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认识,消除分歧,为实施河道划界确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培训准备阶段(X年2月4日至2月14日)

1.人员培训与方案制定。邀请市上相关专家对全区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区河长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配合,开展水域及堤防建设现状的调查,细化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技术标准、进度要求、工作计划和经费保障等。

2.物资准备。区河长办负责做好划界确权工作勘察、测绘等器具准备和标志界桩等物资准备工作。3.资料收集。收集整理X年以来全区根据水利部要求开展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形成的成果资料;近年来河道整治的详细资料及现状河道地形图等,做好资料收集准备工作,确保河道划界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三)划界确权试点阶段(X年2月15日至3月2日)根据水利部《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方案》全面开展调查工作,并填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表,形成调查报告。全区选取一个重点河段作为河道划界确权试点段,总结经验,为全面开展河道划界确权做好准备工作。

(四)划界登记阶段(X年3月3日至X年6月30日)区河长办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水利部办公厅《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要求,根据市、区《实施方案》现场进行实地勘测调查、测量绘图、造册登记,划界成果由区河长办向社会公布,同时制作告示牌、统一界桩和公里桩进行定点立柱并现场埋设。划界成果包括现场实物和划界文件,实物应包括验收合格的界桩、界牌、公示牌和保护标志等,划界文件应包括验收合格划界工作报告、移交证书、验收鉴定书、复核报告、区政府批复文件等。

(五)确权颁证阶段(X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区河长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配合,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详查并勘测丈量、取证,收集相关资料,明确土地、建(构)筑权属,对所取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分类登记、上图,形成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河道带状图,用红线标注并建立划界确权工作档案,对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的成果汇总、归档,建立数字化档案,国土部门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证书。

(六)总结验收阶段(X年1月1日至1月30日)

区河长办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河道划界确权工作进行验收。

三、工作要求及职责分工(一)工作要求

按照“广泛宣传、深入发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调查摸底、科学规划,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依法划界、合同确权,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要求,明确河道(含水库、淤地坝、堤防、水闸、泵站、灌溉渠系等水工程,下同)管理和保护范围。造册登记、竖立界桩,建立河道档案,划定河道管理保护红线(遵循流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水利规划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河道安全运行以及河道配套工程的规划控制线),依法进行管理并将划界确权成果向社会公布。依照法律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单位)颁发河道管理区土地使用证。

(二)技术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和批复文件等明确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标准,或根据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节约利用土地等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划界、确权标准。1.水库: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按照规范(HJ/338-X)进行划界确权,未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按照设计等有关要求进行划界确权。

2.河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X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划界确权。

3.淤地坝、渠系、水闸、泵站:按照当地实际制定标准。(三)责任分工

按照中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区河长办,具体负责区域内河道的划界立桩工作。区上有关部门结合各自业务,指导和配合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全力配合做好辖区内河道划界确权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指导全区河道划界立桩的有关配套政策及工作方案、统一界桩制作样式。对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河道划界立桩工作动态和进度,对全区划界立桩工作进行验收。

国土X分局负责将已确权发证的界址测绘成果提供给水务部门,并对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颁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争议的土地权属由国土部门牵头,水务部门和镇(街道)配合与有关村民集体组织协调解决。

公安X分局负责指导查处在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中发生的肆意挑衅滋事、影响河道划界立桩工作进展的违法行为。区住建局负责将区、镇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与河道管理结合起来,指导城区河道、美丽乡村河道划界确权工作。

规划X分局负责按照河道划定确权进行城乡建设规划,指导涉河规划工作。

环保X分局负责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文明示范村镇相结合,指导在生态文明示范村河道开展划界确权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全区公路用地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将林地与河道管理规划结合起来,指导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林地划界确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河道划界确权的经费保障工作,加大划界确权工作的资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区域内河道划界确权的协调配合,配合开展河道的划界立桩,对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纠纷矛盾进行协调处理,保障工作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水务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交通局、林业局、财政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河长办,区河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河道划界确权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河道划界确权实施方案要求,落实河长负责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各镇(街道)要加强区域内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二)科学稳妥划界。河道划界确权工作面广量大,涉及问题复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区上河道划界确权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要保证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可靠性,确保现状清楚,界限明晰、让群众信服,建立沟通指导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争议边界要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要明确答复,列入划界确权的河道不能遗漏、瞒报、虚报,确保全覆盖。

(三)严格督查考核。区河道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和各部门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评比,评比情况要在全区通报,对工作安排不到位、领导不力、责任不清、推诿敷衍、质量差错较多、虚报、瞒报、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镇(街道)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区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河道划界确权工作日常指导和监管,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问题,确保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第6篇:容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容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确定过程。

第三条 在容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原则

第四条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本县实际情况,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原则确权划界: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只是对该水利工程地面建筑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进行确权划界,土地原有性质和权属不变。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四至范围可以以该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明显的小地名或永久性参照物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权属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中之一所有;

(三)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个人所有;

(四)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权属;

(五)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权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根据国资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八)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权属界定工作。

第三章 确权主体

第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包括:

(一)小型水库。指总库容量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㈠型水库工程和总库容量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㈡型水库工程;

(二)小型堤防。指三级以下江河堤防及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三)小型水闸。指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灌区以一处为一个单位)。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本次确权范围。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主体: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实施主体为容县人民政府。

(二)凡属国家投入形成水利资产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确定给国营水管单位、镇人民政府、水利站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投入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集体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工程权属确定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

(四)私人投资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私营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确定给投资者或其公司。

第八条 小型水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灌区工程、小型堤防及中小河流整治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小型水电站、小型水闸按以下原则确权:

(一)原国营水管单位管理的小型水库权属确定给国营水管单位,原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权属确定给镇水利站,原村委会管理的小型水库权属确定给镇水利站,原企业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库权属确定给企业。存在争议通过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先与原水库管理单位签订管护协议,暂不颁发产权证。

(二)国家投资兴建的跨镇、村委受益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权属确定给国营水管单位,由国营水管单位组建水厂进行统一管理。国家投资兴建的单个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受益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权属确认给工程权属所有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受益户组建的农民用水者协会。

(三)国有中型灌区总渠和干、支渠权属确定给国营水管单位。支渠以下渠道权属确定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

(四)小型堤防及中小河流整治工程。我县沿河镇堤防及中小河流整治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权属为国有,确权到堤防所在地镇政府、镇水利站。

(五)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原则上权属为集体经济所有,确权到所属地村委会、受益村民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

(六)小型水电站。国家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权属为国有,确权归原管理单位;个人(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其产权归个人(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权属。

(七)小型水闸。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其权属为国有,确权到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八)对于权属所有权不明确、存在争议的小型水利工程,明确其管理权和使用权,颁发管理权和使用权的权属证书。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范围:

(一)小型水库划界主要包括水库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水库管理和经营设施的用地划界。

(二)小型堤防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提防管理和配套设施的用地划界。

(三)小型引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主体工程(渠道、水槽、水管)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四)小型机电灌溉排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主体工程(渠道、水槽、排水系统)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五)农村饮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主体工程(水源、厂区、渠道、水槽、水管)划界和配套供水管路工程划界。

(六)小型水电站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泄水渠道、水库)划界、电站管理和配套机电设备的用地划界等。

(七)山塘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第四章 确权程序

第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工作程序,按照权利人先申请,后造册登记审批,再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确权程序要严格实行调查、审查、登记、复核、核准制。

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审查、登记机关。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复核机关。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核准、发证机关。

(一)确权调查

第十一条 确认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按先调查摸底,再明晰工程权属程序进行。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臵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政府、水利站对本镇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填写《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镇政府、水利站对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权属现状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无异议后由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填写发证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经村委会、水利站、镇政府审查盖章后,提交县水利局复核。发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办理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的申请书;

(二)《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

(三)《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

(四)反映工程现状的图纸、照片;

(五)权属调查公示证明和公示照片。

第十二条 对权属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理顺权属关系,协调处理争议纠纷后,逐步明确权属。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起诉明确权属。明确权属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对今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权属,明确权属后进行权属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二)确权审查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需要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工程面貌相对完好,可正常使用并发挥效益;

(五)工程管护人员必须落实到位,制定管理制度,并提供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提出的异议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三)确权登记

第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在本工程所在镇进行造册登记并加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

(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三)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四)确权复核和发证

第二十二条 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核对签名、登记机关审查、公示时间到期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应将发证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核准、发证机关。核准、发证机关对已核准的,应及时核发《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对未经核准的,应根据复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审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发现《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采取县、镇、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办法,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

第二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镇在建立原始登记表格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的确立,按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农田相配套及农田承包期相同步的原则。

在本次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明晰产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有效期从取得《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至2038年12月31日止;在本次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逐步明晰产权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有效期从取得《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至2038年12月31日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作业保密责任书

保 密 责 任 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涉密测绘基础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国家测绘成果安全、保密,促进测绘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特签订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一、根据《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 号)、《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BMB20-2007)规定,确权登记所涉下列数据和网络应纳入安全保密范围:

(一)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高程模型(DEM)等数据;

(二)由正射影像图解译的地块、道路、水系、居民地等数据及县、乡、村三级行政界线数据组成的矢量数据;

(三)由 DOM 数据打印的调查工作底图;

(四)处理和存储涉密数据的计算机和网络;

(五)农村居民户籍信息等。

二、本次乙方在xxx拷贝的xx镇、XX镇、XX镇、XX乡、XX乡、XX镇的数字正射影像数据资料仅限于XX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使用。不得擅自复制、转借、转让,未经XX市XX区XX局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该XX区数字正射影像数据资料。

第8篇: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水建管„2014‟69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对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确定。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扶贫部门等所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具体确权范围如下: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在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涵闸。(三)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主要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陂)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日供水量小于1000方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原则

第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及本县实际情况,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原则确权划界: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只是对该水利工程地面建筑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进行确权划界,土地原有性质和权属不变;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四至范围可以以该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明显的小地名或永久性参照物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确因历史原因暂无法确认产权的,也需根据群众意愿和受益情况确定其管理使用权。要根据实际条件,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划界。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先公示再发证”的程序,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证》,《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证》设立工程所有权人,产权证书须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土地用途与其他限制条件、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产权归个人所有。个人投资修建的小型水电站工程、水池、水井等工程。

2、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社会资本投资兴建、购买的小型水电站等工程。

3、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塘坝、水池、联户供水、小型泵站等工程。

4、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修建的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灌区、小型泵站、小型水电站工程、村级集中供水等工程。

5、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小型水闸、小型泵站、小型水电站工程、村镇集中供水、小型灌区等工程,具体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6、产权混合所有。对于多种投资渠道建设的水利工程,不能明确划分产权主体归属或投资主体有异议的,要按照投资份额确定产权份额。

7、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对非国家投资水利工程,产权人明确放弃产权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依法确认其管理使用权。

县水务局负责县管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工作,镇、村委会负责辖区其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权属界定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核准。由县人政府颁发产权证书。

水利工程颁证后,要在尊重事实、尊重历史沿革的前提下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不许擅自改变水流方向或供水对象,造成对下游工农业生产用水的损害。

第七条 本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权属类别确定及颁发原则:

(一)土地权属及工程所有权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产权证;

(二)土地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但工程所有权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所有权证;

(三)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权属有争议,经多次协调仍解决不了,但使用权或管理权明确清晰的,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使用权证或者管理权证;

(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争议分岐意见较大,经多次调解不能确认产权的,搁臵产权暂不予颁发权属证书,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签订工程管护责任书。

第三章 确权发证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基本程序:

(一)权属调查;

(二)权属调查表审查;

(三)权属人申请;

(四)水利工程权属审批登记、公示;

(五)复核;

(六)核准;

(七)发证。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申请、调查、登记的审查机关。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申请、调查、登记的复核机关,负责承办权属核准、发证的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发证机关。

第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由县体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水文边界、产权、管理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填写《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权属调查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范围,根据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布臵图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工程权利人提交申请并进行权属登记审批。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对于共同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申请,可由相关的受益村团体、用水户共同协商,联合进行确权申请。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

(三)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包括主要负责人、共同权利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告知权利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确权的工程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二)申请确权的工程权属证明合法有效;

(三)申请确权的工程无权属争议;

(四)申请确权的工程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利工程资料、权属调查资料、权利人申请资料等档案资料进行复核无异议后按规定确定工程权属,由工程权属申请人填写《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并在所在地乡(镇)和涉及的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 7 异议进行调查核实,若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确实合法,理由充分的,登记机关应暂停登记。

第四章 审批和发证

第十八条 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核对签名、登记机关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应将《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送达发证机关核准。经发证机关核准通过后,应及时颁发《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对未经核准的,权利申请人应根据复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申请审查登记。

第十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发证,按照先明确工程权属,后造册登记审批,再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产权已明确的工程,按明确的权属登记核发产权证书。

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工程,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水管所负责理顺权属关系、协调处理争议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后,明确权属后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权属证书。

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进行权属登记核发权属证书。第二十条 《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组合编码形式为:东水证字(××××)第××××号(括号中4位数为发证时间码,如2018,后面4位数为发证机关自编连续序号码,从0001—9999,中间不留空号)。

第二十一条 《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的有效期限按照小型水利设施和第二轮农田承包期限同步的原则确定。

本次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从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逐步明确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有效期从取得《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水管所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及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建立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档案。乡(镇)在建立原始登记表格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复核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将登记档案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 《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如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要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五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小型水利工程变更登记申请;

(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三)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源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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