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军转安置工作汇报(精选4篇)_军转安置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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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军转安置工作
2019年军转安置工作
2019年军转安置工作
一、确定转业对象
(一)确定转业对象一般在每年的1-2月进行(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可能略有推后)。各单位依据《现役军官法》,根据上级下达的转业计划和本单位实际,确定转业干部摸底对象,并逐级审核上报至有批准权限的部门审批。
(二)转业是主动选择还是被动安排,都应正确看待,在上级未完成审批前继续履行军人职责,站好最后一班岗。二、确定安置地点
(一)确定转业后,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等规定,看自己可以到哪些省市安置,并充分考虑个人和家庭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安置地点。
(二)选择确定安置地点时,应综合考虑安置地对个人发展、子女成长、家庭规划等方面的影响,如有政策疑问可提前咨询地方军转部门。三、选择安置方式
(一)根据政策规定,转业复员干部主要有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复员、现役转文职等几种安置方式。
1、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转业干部可选择自主择业或计划分配; 2、军龄不满自主择业年限的转业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
3、退出现役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或本人坚持要求复员的,作复员安排,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选择转改文职。
(二)安置方式各有特点,应结合自身实际慎重考虑、认真权衡。四、填报随调随迁
(一)转业干部家属可根据情况随调或随迁。随调是指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不在部队驻地安置,其配偶可随同转业干部到安置地安置。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配偶及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安置地有关部门应为随调家属安排工作并办理调动手续。随迁是指转业干部配偶的户口及其他关系如医保、社保等,可随转业干部本人迁移至安置地。
(二)随调和随迁质不同:随调需落实安排工作,随迁只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五、填写个人意愿
(一)根据自身经历和特长提出个人意愿,选择地方相应系统或部门,并按主次、先后顺序填写于《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
(二)志愿栏切忌空白不填,以防影响安置。相反,志愿填报可适当扩大范围,尽可能多填几个具体单位,并排好先后顺序。六、核准本人情况
(一)单位干部部门整理转业干部档案期间,转业干部个人应及时核对档案材料情况,特别是本人的职级、衔级、立功、学历和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等情况。如有自己保管的院校培训学历和立功受奖等材料,及时送交单位干部部门归入本人档案。温馨提示:(二)档案是地方组织和人社部门接收、考核、分配、使用转业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各级军转部门在整理审核档案时发现的问题,应积极配合整改和完善。部分材料一时难以提供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尽快想办法解决。七、了解安置地政策
(一)待安置期间可主动联系安置地军转部门,了解当地接收安置政策、各阶段工作时间安排等,掌握主动权。
(二)部分省市对安置进入省直和市直机关有不同要求,应及早了解相关情况。八、参加培训和考试考核
(一)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安置地人社部门或接收单位一般会组织培训,内容主要是军转安置政策与形势,当地基本情况与发展趋势,转业干部的角色转换、职业规划和心理调适等。
(二)在实行考试考核安置的地区,应及时了解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条件要求等,积极做好复习迎考准备。考试考核结果决定选岗排名顺序,应认真核对考核量化赋分结果,如与个人掌握情况不一致或有疑问,及时向本级干部部门反映,通过部队与地方军转部门联系核实。如安置地区不实施考试考核,则加强与军转安置部门或接收单位联系沟通,积极自荐,争取安置到理想岗位。
(三)各地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不断增强,可从中详细了解当年安置办法和安置程序,积极参加。九、选择分配单位
(一)定岗前,当地军转部门一般会提前公布接收安置计划,可根据积分排名和个人意愿,提前做好预测和备选,然后按照规定的选岗办法合理选岗。随调配偶的安置,一般由安置地人社部门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
(二)定岗前应认真了解接收单位的工作性质、福利待遇等综合情况,结合自身实际选岗,尽可能实现人岗相适。十、按时离队报到
(一)离队报到一般在10-12月完成。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都应按报到通知的规定时间,按时离队报到,否则地方将退回档案,本年度不予安置。
(二)离队报到的步骤
1、持师(旅)以上单位干部部门行政介绍信、《转业证》和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到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经费结算;
2、凭部队行政介绍信、《转业证》和组织关系到地方军转(组织)部门报到,然后 持地方军转(组织)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分配单位报到、到人武部履行预备役登记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随调家属的报到通知一般与转业干部通知同时发出,凭师(旅)以上单位干部部门介绍信或报到通知到原工作单位办理组织、工资、养老、医疗保险等关系转递手续,然后到接收单位报到。
第2篇:军转干安置:军转安置工作政策解读
军转干安置:2016军转安置工作政策解读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安置的文件依据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的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是对计划安置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我们都要满腔热情的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3号文件明确规定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现役军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 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一)工作机构。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设立相应机构。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接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计划。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担任师、团级以下职务(含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1.达到平时服现役年龄的(师职50周岁、团职45周岁、营职40周岁、连职35周岁、排职30周岁);2.受军队编制名额限制不能使用的;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5.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三)安置地点。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 10年的;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工作分配与就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五)待遇。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分配到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不适用于到地方后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级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授予称号的比照地方享受相应待遇。
(六)培训。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 供必要保障。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七)社会保障。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社会保险待遇。
(八)家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困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 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社会保险。
(九)管理与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的重要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及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3篇:军转安置:天津市河东区积极落实军转安置工作
2015年军转安置:天津市河东区积极落实军转安置工作
关键词:军转 张为臻 天津军转 军转安置 军转考试 军转政策
近年来,天津市河东区积极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开展各种主题实践活动,圆满完成军转安置和服务工作。
河东区充分发扬军地协作、部门协作的优良传统,加强组织和统筹力度,争取多方支持,突出安置重点,严格落实责任,在接到军转干部的档案之后,河东区人社局及时会同区委组织部召开专题工作协调会,部署军转工作任务,严格审查军转干部档案,对其部队职务、任职年限、入伍时间、所学专业、工作特长等情况认真审查、分析造册,研究安置意向,并合理进行安置划分,按时高效地完成了天津市军转处下达的军转安置任务。
河东区人社局还搭建沟通平台,创新军转座谈会交流形式,既有军转干部的自我介绍和表态发言,又有往年军转干部代表的经验介绍;既有接收单位代表的培养汇报,又有市、区政策解读。区人社局扮演着历年军转干部的“娘家人”角色,将新转业干部逐一送到接收单位,并同接收单位搞好对接。
与此同时,为使新转业的干部尽快适应区情,熟悉工作环境,转变角色,区人社局将新安置的军转干部与新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同纳入岗前培训范围,共同学习了解河东区情、学习“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践行中国梦”、“怎样当好文字秘书”、“青年干部形象塑造与公务礼仪”等丰富多彩的课程,同时还选派两名军转干部担任军训环节的教官,用学员培训学员,创新方式方法,就如何在培训工作中发挥军转干部作用进行了有益尝试。(原题目:河东积极落实军转安置工作;来源:天津日报)
第4篇:军转安置工作程序
军转安置工作程序
每年的4、5月份,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小组、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联合召开全国军转安置工作大会,部署当年的安置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各省区市按照大会精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开展军转安置工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京)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程序介绍如下:
1、召开安置工作会。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总结去年经验,部署本年度工作,下达转业干部的接收分配计划。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各企业集团、公司、科研、院校与事业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召开选调会。接收分配计划下达1个月左右,国务院军转办择期组织召开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选调会,有转业于部接收任务的单位与符合进京条件的当年转业干部在会上直接见面,进行双向选择。部队二部部门在会上可当场向接收单位介绍转业干部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并根据需求推荐转业干部。会后,接收单位与转业干部可以自行联系,继续进行选调。
3、签订接收卡。经过双向选择达成意向后,由转业干部与接收单位共同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登记卡》,转业干部本人亲笔签名、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盖章后报国务院军转办。每名转业于部只能填写一张登记卡(即只能确定一个单位)。登记卡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接收单位和转业干部不得改变。
4、移交档案。国务院军转办根据签订的接收卡,向北京卫戍区转业工作办公室、武警北京移交办、公安部现役办调阅转业干部的档案。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国务院军转办将在确定时间统一向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发出报到通知。同时,向接收单位移交转业于部档案。
5、转业干部报到。转业于部接到通知后,持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报到通知》和部队开出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等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单位在转业干部报到后,为国务院军转办开具《报到函》,根据档案材料为转业干部出具落户用的一刍然情况证明》,交转业于部本人。
6、转业干部培训。分配到中央医讥关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全体转业干部,在正式上岗之前,都要参加由国务院军转办和培训中心组织的全员适应性培训。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详见《培训通知》、《培训通知》将与《报到通知》同时发出。
7、转业干部落户。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结束后;国务院军转办将组织集中办理落户口的手续。转业干部持转业证、接收单位出具的《报到函》、《自然情况证明》和拟落户口本等有关材料(需新立户或报集体户口的,接收单位要在《自然情况证明》中注明其派出所名称),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集中办理落户手续。之后;持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等有关材料,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8、办理转业干部存档手续。为适应军转安置工作改革的需要;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凡符合进京条件并列入当年转业计划的,在自愿的基础上,本人申请、经国务院军转办批准,甲、乙双方签订存档协议后;可将其档案存入国务院军转办军转培训中心转业军官流动人员服务处。存档期间保留其转业干部身份,本人再就业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同时,流动人员服务处提供军转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办理因私出国护照等项服务。
回答楼上那位问目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问题,请参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16条—21条,原文如下: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关于常住户口问题,目前我也正在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肯定的是常住户口是相对临时户口的,现在一般外地打工的有可能取得临时户口,这样的户口肯定是不行,但是我不清楚象大学生办理的集体户口算什么类别!
建议楼上的那位大哥可以向当地军转办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