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利益群体专项工作汇报(精选3篇)_特殊群体帮扶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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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浅论特殊利益群体信访问题成因
浅论特殊利益群体信访问题成因、教育疏导工作对策及建
议
当前,涉军人员、民办教师、企改职工等特殊利益群体的管理,已成为基层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我区每年特殊利益群体的信访量已占全区信访总量的半数以上,每年各类异常访、集体访、纠访缠纠事件层出不穷,特殊利益群体信访问题成为我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涉军人员、民办教师、企改职工等特殊利益群体的串联、集会等活动,大多数是群体中的重点成员在组织、发动、联系,他们是各类活动主要参与者和实施者,所以对特殊利益群体中重点人员的管理是稳定工作的重点。
一、特殊利益群体信访问题的成因
信访工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设计,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特殊利益群体是一个松散的利益团伙,他们的诉求一致,目标一致,有统一的利益推手。现时期特殊利益群体信访工作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信“上”不信“下”,认为只有找上级部门、找上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二是信“访”不信“法”,认为信访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三是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认为多找几个部门和领导反映总不会错;四是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每年的信访总量高位运行,并且近期内无下降态势,特殊利益群体的信访问题在较长时期会持续存在。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信访人法律意识不强是主观原因。特殊利益群体的普遍年龄偏大,社会经验较足,但文化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偏低。以“求平等”,要待遇为目的,按潜在“民意难违、法不责众、法难以治众”意识,讲求人多示众,以为聚众闹事,越级上访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有利于本身要求的解决。
二是信访大环境的影响是客观原因。现在整个社会依法信访的氛围不浓,群众维权不走正当的行政程序和法律途径,喜欢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
三是遗留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是历史原因。特殊利益群体人员,为国家出过力,曾是社会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其认为曾为国家、为党出过力,现在社会发展了,国家收入增加了,他们理应更多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他们的信访诉求多为要工资,要补贴,要低保等,没有将其当时所处的历史环境、政治环境、生活环境与现在社会逐步完善的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统一的认识。
二、重点人员在特殊利益群体中作用
重点人员在特殊利益群体中的骨干作用认同度较高,普遍被认为有能力、能说会道、敢作敢当的人,相对文化程度较高,阅历丰富,一般是经过群体推举的。
一是领导作用。特殊利益群体居住分散,其进行的各项信访、集会、闹事等活动都由重点人员进行组织领导。
二是联络作用。主要对县区内特殊利益群体的成员进行联系,进行跨县区的集体信访活动的联系,对大范围的串联、信访信息的掌握。三是标杆作用。部分人员唯他们马首是瞻,讲政策、做宣传不起作用,唯独听信重点人员的讲话。
三、新形势下特殊利益群体教育疏导工作的对策
信访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需要采用综合治理的办法加以解决。特殊利益群体重点人员的思想活跃,对政策、法律有一定的研究,并有一定的曲向理解,受社会不良信访环境的影响较大,对其宜采取教育引导的方法,引导其到正常的信访渠道上来,通过正当途径反映其问题,避免出现异常访等情况。教育疏导宜采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是以政策见面为主。特殊利益群体反映的问题多为历史遗留问题,其依据的政策法律有一定的时间局限性,且涉及面广,牵涉人员众多,必须把握好政策依据,不可乱开口子,否则牵一发而动全身。教育疏导必须政策见面,从政策角度对其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给予解释,逐条逐文对其提出的各个问题给予答复。
二是坚持领导负责制。对重点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必须按“五包一”的原则实行稳控,由包案领导带头做教育疏导工作,并保证适当的连续性和持续性和长期性。
三是保持适度的感情联络。教育疏导工作是面对面的工作,适当的感情交流,有利于思想的沟通和心灵的交流。人是讲感情的,要与重点对象建立适当的感情,拉近心与心的距离,才会让教育疏导起到相应的效果。
四是适度的人文关怀。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不违背相关原则的情况下,根据重点对象自身的情况,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适当的关怀和照顾,帮助其解决生活、工作、生产等方面困难。
五是把握其思想动态。人的思想受周边环境的影响较大,情绪波动较大,易在情绪波动期做出鲁莽行为。教育疏导工作可根据其思想状态,平静期说的话可重一点,波动期思想教育工作平和一点。要根据其言行举止,科学判断其近期思想活跃状况。
四、特殊利益群体教育疏导工作应注意的方面
一是政策的统一性。特殊利益群体情况相同,在政策面前是平等的,不可乱开口子和搞因人而异,否则易造成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情况出现。
二是坚持恩威并施。坚持“教育疏导为主、依法处置为辅”的原则,对顽固分子,根据《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的相关精神,对带头闹事,带头进京进行非法上访,非法集会,在信访过程中,冲击政府机关,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纠访缠访的首要分子、组织者和主要联络人,根据其违法情况和程度,适时地给予行政的、刑事的处罚。
三是发挥社会力量。重点对象对政府工作人员有一定的逆反心理,出现过很多劝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情况,在做好正面教育的同时,积极争取好其近亲属、邻居、朋友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到对其的教育疏导工作中来,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充分发挥好社区、村、居民小组的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适时宣传好相关政策,把握好动态,做好思想工作。四是采用综合治理。教育疏导工作不能仅由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工作组单独完成,稳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疏导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由某单位某部门单独完成任务太重,效果太差。必须由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信访、政法、公安、民政、所在单位、社区等多个部门之间,步调一致,协同作战。
五、做好特殊利益群体教育疏导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相应的对话机制。特殊利益群体集会、上访等活动,主要目的是“要政策,要待遇,给说法”,政府应建立定期对话机制,主动出击,他们要说法,我们给说法,相关领导定期约见特殊利益群体代表,给予有关政策的解释和宣传。
二是多准备几双“小鞋”。重点对象多数是特殊利益群体中的即得利益者,他们为什么热衷于上访集会等活动,就是因为有利可图,基层组织为此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在北京有信访专业户,信访产业,在基层也有类似的人员和结构。对不支持政府工作,不顾全大局,存心添乱,以上访为手段,对政府施压,向政府要胁的,各级政府态度要强硬,充分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社会的手段,对重点对象进行有效干预,体现出政府权威,同时起到相应的警摄作用。
三是完善相应问责机制。基层政府和相关归口单位在特殊利益群体的管控稳定工作中任务最繁重,责任最重大,相关的问责也最严。轻则通报谈话,其次警告,再就免职处分。纯粹的思想疏导,教育谈心的方式方法来约束和限制一个人的行为,是一件很难的事。人员失控和稳控不力是常有的现象,个别地方对特别危险人员在特殊防护期采用了财物交易方式,这样就易造成工作被动,一到特别防护期,信访老户,重点对象就上门要钱,势必造成恶性循环,信访大环境越来越差。我觉得,问责应因人而异,对工作失职,不作为等情况才进行问责,问责的标准应适度降低。
第2篇:特殊群体信访维稳工作汇报
永丰镇特殊群体信访维稳工作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要求,下面我把永丰的一些情况向大家作以简要汇报:
一、永丰特殊群体基本情况
从目前掌握情况看,永丰存在的特殊群体主要有三部分: 一是复退军人。永丰共有 1980年前复退军人大约654人,其中参与“4.24”上访事件的有26人。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永丰境内复退军人平时并无信访网络形成。在“4.24”上访事件中,他们主要是由括苍镇程伦初打电话通知召集的。就镇内复退军人来说,主要的联系人是杨图村的陈宗友、浦叶村王克端和崔大招等人。其中陈宗友是党员,为杨图村支委,平时无劣迹、社会关系清楚,通过找其谈话本人有所认识,并保证以后不参加集体上访。
二是支宁返临人员。永丰共有支宁返临人员46人,其中参与“4.24”上访事件的有15人。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永丰境内支宁返临人员平时也无信访网络形成。在“4.24”上访事件中,徐哲尧在上访日4月22日前5、6天,获知消息后赶到括苍镇与吴仲米、汪永虚了解情况。并通知更楼村包老昌、西岙村潘如久和下蔡村陈开达等人于4月22日8:30前到市政府一起找领导。其中徐哲尧是马郎山村人,现租住古城街道谢里王村,身体有病,平时无劣迹、社会关系清楚,通过找其谈话本人有所认识,态度较好。
三是由沙机问题可能引发的信访群体。主要是杨图村与沙湾村、下缸窑村与下塘园村由于永安溪采沙边界问题引发的沙场开发争执。目前镇综治办调解力度较大,这部分群众基本上情况比较稳定。但由于矛盾真正调处解决困难,引发信访事件的可能性也存在,是潜在的问题性群体。
二、永丰特殊群体上访和处置情况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启动应急预案。获知支宁返临人员和部分复退军人、民师转代课人员要到市上访消息,我镇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项杰云为组长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分组到洪池路口截访和到市信访局接访劝返,留镇的领导干部则随时待命,做好劝返的前期工作。据了解,我镇参与此次上访的复退军人都并非此次事件的策划组织人,而是盲目的跟随者,大多持观望态度。在场的26人经劝说后,一部分人员自动回家,一部分人员在奚市长接待后返回,还有7人在下午2点左右,被分批全部带返。
二是进行排查了解,掌握信访动向。
在“4.24”上访事件发生前的4月22日,我镇已召开全镇机关干部会议,要求各驻村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对相关信访人员进行走访了解,密切关注动态,掌握思想状况,做好政策宣传,确保及时发现苗头,第一时间上报。“4.24”上访事件发生后,镇里连夜召开全镇干部会议,进一步明确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实行分类指导。并将机关干部、村党
支部书记、民兵连长与信访人进行“一对一”捆绑,做到责任到人,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两类特殊群体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是进行分类疏导,落实息访措施。
4月28日,镇里专门召集支宁返临人员和80年后复退军人代表召开座谈会;5月11日至6月3日多次召集两类相关代表人员进行谈话沟通。我们对党员干部上访者进行思想教育,要求以党员标准严格对待上访事件;对不是党员的则通过他们的亲戚朋友、党员、人大代表做思想工作;对生活的确困难者进行补助(如杨图村张立希、大洋村赵米相),并告知他们要通过合理渠道解决问题。通过面对面的座谈教育,他们认识态度较好,表示如果国家有政策的话希望能按政策落实他们的待遇,都保证今后不上访、不筹资等。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阶段工作打算
存在的问题:复退军人和支宁返临人员两类特殊群体信访的人数较多,且都是涉及到本人经济利益的诉求,大部分目前都还持观望态度,维稳工作难度大。沙机问题引发的特殊群体由于矛盾纠纷真正解决难度大,单凭我镇一时还无法彻底解决。
下阶段打算:一是加大排查力度,掌握相关代表人的思想动态;二是继续做好分类疏导,落实各项息访措施;三是加强同兄弟单位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四是加强同职能部门的联络,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特别是对沙机问题的处置,请水利局在沙场开采审批时严格把关,避免对存在争议地段进行审批,以免引起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第3篇: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
甲 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方:(工会盖章)工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人口计划生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工会(以下简称乙方)充分集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女职工,均应按规定给予婚假。
第四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怀孕12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6个月以上,乘坐公交车上、下班的,为避开人群高峰拥挤发生意外,可晚半小时上班或提前半小时下班。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按28周计算),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取得生育指标,怀孕4个月内流产,应当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产假15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一般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的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每2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行政负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享受生育待遇者均指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如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双方应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同时报工会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乙任何一方对执行有关条款产生争议,有权向当地工会和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如甲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有关条款不到位,当地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处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当地工会和劳动部们各一份备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章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