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一法一条例工作汇报(精选8篇)_一法一例工作汇报
保护消费者一法一条例工作汇报(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一法一例工作汇报”。
第1篇: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个别条款内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现实监管中,常会遇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方针,应当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停产整改,消除隐患,但这一行为却因缺少法律支持难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赋予了执法人员这项权利,可是操作性不强。《安全生产法》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文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定义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也就是说当企业存在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事故的时候,执法人员才可以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排除隐患,这一规定明显不可操作。海南区企业大部分为中小企业,有的从业人员不过几十人,即便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可能也微乎其微,难道说因为现场作业人员不足10人,就可以任由其冒险作业吗?
二、法律法规中内容与现实情况脱节。由于《安全生产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时间交长,其中内容尤其是要求和罚则已与现实情况有所脱离。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十三条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皆是“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意外企业的要求是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现如今,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和乌海市各级政府文件的精神,要求所有规模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日常监管的经验和效果来看,后面明显更加科学,但是却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果个别企业人数不足300,拒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没有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执法部门,我们无法对其行为进行有力纠正。
三、个别条款的实施存在困难。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内容在现实工作中缺少可操作性。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何种性质、何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的“违法收入”并不是透明的,因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所得”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时相悖的,其真实的“违法所得”一般都难以查清,即便是查了,也要耗费很多人员和精力,因此这样的条款执行起来十分困难。但是很多条款中都存在“没收违法所得”的要求,而且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有关规定,这一程序是无法逾越的,也就是说明明可以立即制止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但是却会因为无法履行“没收违法所得”这一程序不得不暂时放任其行为,听上去匪夷所思,但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这种问题。
四、重制度,轻现场。按照《安全生产法》指定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所以在《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制定中多偏向于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其他文字性的内容,例如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资金投入、落实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等等。但现实执法检查中的情况却不尽相同,通过屡次事故后对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中不难看到,仅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度责任管理进行检查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作业现场也是检查的重点,甚至其重要性更高。在《安全生产法》和《条例》中,无论是要求条款还是罚则,都缺少现场检查内容,这给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带来和很大的不便。
五、个别法律条款设置不合理。在《安全生产法》中,个别条款存在“前有要求,后无手段”的现象。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三同时”进行了要求,但是以后的条款却没处罚条款。例如某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生产,他的违法行为清楚,违法事实明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但是没有处罚条款,使得执法人员缺乏后续的处理手段和依据。
第2篇:贯彻质量标准法(一法一条例)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市政府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新闻媒体共同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和狠抓贯彻落实,使“一法一条例”内容深入人心,全市基本形成了宣传落实“一法一条例”的良好氛围。标准化工作和建设取得了新进展,较好地发挥了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基础作用,在促进xxx市工业技术进步,xiexiebang.com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工业水平,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三产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根据检查通知要求,将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情况向大家简要汇报如下:
(一)学习宣传情况
知法懂法是贯彻实施法律的前提。为此,自“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学习和宣传活动,增强全民对“一法一条例”的了解和认识,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舆论保证。
一是在每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全国质量月,10月14日的国际标准日和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积极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利用宣传车、悬挂横幅、宣传板报、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和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共出动280余人次上街开展咨询活动,提供咨询3000余人次,散发资料1万余份。
二是在日常工作中,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企业的宣传指导力度,引导企业向法制化、标准化道路上发展,使企业了解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材料利用率等众多环节上创造了较好的效益。
三是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厂长(经理)、质量管理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四年来共举办标准和标准化管理培训班8期,学员人数到达300余人次,并积极组织企业参加自治区及xx州举办的标准化培训班。
四是加大执法人员和标准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一法一条例的主要实施单位,执法人员和标准化管理人员均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是将“一法一条例”作为“抓源头、促质量”的出发点,加大执法力度,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行政执法人员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企事业单位对“一法一条例”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
(二)贯彻实施情况
标准化工作如何服务经济的发展,是各地政府最关心的事情。为此,我市积极开展标准化的各项工作,充分运用标准化措施,扎扎实实地为发展经济服务,努力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是认真扎实的开展消灭无标准生产工作。工业在xx市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其发展好坏直接影响xx经济与社会前景,依据标准组织生产就成了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2000年,我市组织开展了消灭无标准生产工作,成立了“xx消灭无标准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组成,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消灭无标准生产取得一定成效,2001年被评自治区为消灭无标准生产工作先进县市。
二是加大标准化工作监管力度,巩固消灭无标准生产的成果。为进一步巩固消灭无标准生产成果,近年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加大了标准化工作的监管力度,每年对生产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及时掌握企业的执行标准情况。截至目前,对全市418家生产企业所生产的1175个产品进行了普查登记,并建立了企业台帐,其中执行国家标准的产品有534个,执行行业标准的产品有362个,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有269个,执行地方标准的产品有10个。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有38家,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38家,采用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有6家企业的7个产品,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企业6家。标准覆盖率由2000年的61%上升到了现在的99.5%。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市企业标准化意识、标准化水平都有了较大的进步。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标产品。“一法一条例”实施以来,我市认真履行职责,以铁腕抓质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标产品,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健康安全。共制修订标准119个,检查企业依据标准组织生产302个,查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案件35件,受理消费者投诉此类案件10起。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有效地遏制了非标生产产品的苗头,极大地扭转了缺乏诚信的不良社会风气,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竞争及投资环境。
(三)几点认识和体会
在几年的工作中,我们认识到,要做好新形势下的标准化工作,必须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只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标准化工作,才能使标准化工作有正确的方向;二是只有坚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紧扣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根主线,依靠科技进步和改革两大动力,才能使标准化工作有所作为;三是只有坚持以市场急需、企业急需、政府急需为着眼点和落脚点开展标准化工作,才能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四是只有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关系,才能有效地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提高;五是只有从逐步融入经济一体化进程
第3篇:贯彻质量标准法(一法一条例)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市政府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新闻媒体共同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和狠抓贯彻落实,使“一法一条例”内容深入人心,全市基本形成了宣传落实“一法一条例”的良好氛围。标准化工作和建设取得了新进展,较好地发挥了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基础作用,在促进xxx市工业技术进步,xiexiebang.com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工业水平,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三产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根据检查通知要求,将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情况向大家简要汇报如下:
(一)学习宣传情况
知法懂法是贯彻实施法律的前提。为此,自“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学习和宣传活动,增强全民对“一法一条例”的了解和认识,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舆论保证。
一是在每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全国质量月,10月14日的国际标准日和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积极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利用宣传车、悬挂横幅、宣传板报、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和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共出动280余人次上街开展咨询活动,提供咨询3000余人次,散发资料1万余份。
二是在日常工作中,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企业的宣传指导力度,引导企业向法制化、标准化道路上发展,使企业了解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材料利用率等众多环节上创造了较好的效益。
三是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厂长(经理)、质量管理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四年来共举办标准和标准化管理培训班8期,学员人数到达300余人次,并积极组织企业参加自治区及xx州举办的标准化培训班。
四是加大执法人员和标准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一法一条例的主要实施单位,执法人员和标准化管理人员均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是将“一法一条例”作为“抓源头、促质量”的出发点,加大执法力度,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行政执法人员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企事业单位对“一法一条例”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
(二)贯彻实施情况
标准化工作如何服务经济的发展,是各地政府最关心的事情。为此,我市积极开展标准化的各项工作,充分运用标准化措施,扎扎实实地为发展经济服务,努力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是认真扎实的开展消灭无标准生产工作。工业在xx市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其发展好坏直接影响xx经济与社会前景,依据标准组织生产就成了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2000年,我市组织开展了消灭无标准生产工作,成立了“xx消灭无标准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组成,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消灭无标准生产取得一定成效,2001年被评自治区为消灭无标准生产工作先进县市。
二是加大标准化工作监管力度,巩固消灭无标准生产的成果。为进一步巩固消灭无标准生产成果,近年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加大了标准化工作的监管力度,每年对生产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及时掌握企业的执行标准情况。截至目前,对全市418家生产企业所生产的1175个产品进行了普查登记,并建立了企业台帐,其中执行国家标准的产品有534个,执行行业标准的产品有362个,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有269个,执行地方标准的产品有10个。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有38家,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38家,采用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有6家企业的7个产品,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企业6家。标准覆盖率由2000年的61%上升到了现在的99.5%。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市企业标准化意识、标准化水平都有了较大的进步。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标产品。“一法一条例”实施以来,我市认真履行职责,以铁腕抓质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标产品,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健康安全。共制修订标准119个,检查企业依据标准组织生产302个,查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案件35件,受理消费者投诉此类案件10起。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有效地遏制了非标生产产品的苗头,极大地扭转了缺乏诚信的不良社会风气,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竞争及投资环境。
(三)几点认识和体会
在几年的工作中,我们认识到,要做好新形势下的标准化工作,必须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只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标准化工作,才能使标准化工作有正确的方向;二是只有坚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紧扣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根主线,依靠科技进步和改革两大动力,才能使标
准化工作有所作为;三是只有坚持以市场急需、企业急需、政府急需为着眼点和落脚点开展标准化工作,才能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四是只有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关系,才能有效地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提高;五是只有从逐步融入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高度,处理好产业升级和国际接轨的关系,才能提高标准化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贯彻
执行“一法一条例”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几年来在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过程中,感到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标准化法》在调整范围中应增加农业、农产品及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服务质量标准。二是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起草、制定、审批等方面应减少环节,增加时效性。三是国家及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现在行政干预较多,应增加企业制定标准自由度,要求其在产品的标签、标注中注明主要技术指标。四是现行标准化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政府重视、企业不重视、群众不重视的局面。五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在处罚中应增加对屡教不改及明知故犯行为的处罚。
(五)今后的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增强企业和产品竞争力;加快信息化建设,为建立公开、透明的标准化工作模式提供基础保障;加强培训,提高标准化工作队伍素质,开创标准化工作新局面。
以上是我市贯彻一法一条例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希望大家批评指正,多提宝贵意见,以便使我市今后的消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4篇:县开展一法一条例工作情况汇报
某县开展一法一条例工作情况汇报
XX县开展“一法一条例”工作情况汇报
XX县人民政府
尊敬的调研组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就我县开展“一法一条例”工作情况作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XX县总面积X平方公里,辖X镇X乡,X个居委会,X个行政村,总人口X万人。县体育中心设在县教育体育局,是副科级事业单位,单位编制11人,现有职工10名,主要负责全县体育工作计划、规划;组织指导全县各类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全县共有单项体育协会10个,俱乐部4个,其中国家级、县级各2个,有社会体育指导员328名,其中国家级6名,一级22名,二级67名,三级233名。
近年来,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县委、政府始终把体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突出全民健身这条主线,在着力抓好业余训练的同时,发挥体育协会的作用,组织引导全县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深入开展各类健身和比赛活动,使全县体育工作呈现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较大改善,学校体育日趋规范,职工体育更加活跃,农村体育蓬勃开展,体育产业初具规模”的良好发展态势。
二、“一法一条例”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体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情况,体育经费管理使用、效益评估情况
我县属国家级贫困县,财政十分困难,每年安排体育事业费10万元,人头经费4.5万元,保证了县体育中心正常运行。每年对开展的全县农运会、职工运动会等各类体育健身活动,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筹集资金,每年经费都在20万元以上,并且逐年增加,有力保障了活动正常开展。在体育经费管理和使用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无挪用、挤占现象。
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职工体育更加活跃。全县90℅以上的部门和单位都能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举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比赛。近年来在“三八”、“五一”等节日开展了全县职工乒乓球、羽毛球、门球等比赛,农牧系统、水利系统、文化系统、公安系统、银行系统、税务系统等部门分别举办不同规模的运动 会,部分单位还组织单位职工做广播体操,练太极拳、剑、扇,丰富活跃了职工的文化体育生活,增强了职工的向心力、凝聚力。
二是农村体育蓬勃开展。开展“百乡千村农民体育活动月”以来,各乡有组织的开展了一些体育活动,并积极参加县上总决赛。XX年2月XX县百乡千村农民体育活动月总决赛暨农民运动会在兴隆镇体育场成功举办,有力地促进了乡、村农民体育活动的开展。近年来,我县参与健身的农民人数逐年递增,100℅乡、85℅的行政村都能利用农闲时间开展体育比赛,群众体育社会办的宗旨得到了体现。
三是体育产业初具规模。目前,全县有专门从事体育品牌产品的专营店6家,代销体育产品商店5家,体育产品年销售额约500万元。加强全县14个彩票点监管,体彩销售规范有序,销售额逐年上升。
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落实情况,城市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科学制定XX县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并将主要内容纳入“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便民、利民和经济适用”的原则建成了永清湖公园、北山建设步道等一批广场公园,在各小区规划建设中尽量安排健身和开展活动的空地。完成了XX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方案审批,力争今年9月底开工建设,计划XX年10月 份竣工交付使用。
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开放利用情况
对原体育场进行了整体拆建,建成13000平方米的体育场1个,有容纳1.5万人的钢筋混凝土看台、非标准田径场1个、标准篮球场3个、标准羽毛球场2个、标准排球场1个、标准门球场1个,配套修建XX0平方米休闲健身广场1个、300平方米室内活动室4个。体育场由县财政安排专款专人管理,环卫工人定期清扫,有力保障了各类体育赛事、大型文化活动的顺利开展。
各类学校开设体育课、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组织运动会、体育课教学改革和师资配备情况
全县有各级各类学校394所,在校学生83220人,现有中小学教师5472人,其中体育教师532名,小学体育场地达标学校10所,中学体育场地达标17所,小学器材达标学校45所,中学达标12所。制定了《XX县XX—XX年学校体育工作行动计划》,扎实开展“全国亿万阳光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实施“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化活动工程”,组织开展“人人有项目,班班有活动,校校有特色”阳光体育活动和校园体育节,大力推进大课间体育,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课外文体活动,确保了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今年以来,组织学生参加了第七届“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XX市中学生篮球运动会、全区职业学 校学生田径运动会、全区传统项目学校运动会,举办了全县中学生和县城小学生篮球运动会,青少年女子篮球代表队在全区十四届运动会上获得铜牌。
竞技体育开展及后备人才培养情况
在学校体育项目上开设了田径、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并逐步建立了选才、培养、输送的训练管理体系。将好的体育人才和银川市体校联手训练,组织43名运动员参加全区第十四届运动会成人组门球、羽毛球,青少年组田径、女子篮球等多个项目,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其中成人组门球,青少年组男子1500米和男子5000米等5个项目进入全区前6名,共取得金牌4枚,铜牌2枚,运动员苏飞打破全区青少年组男子乙组5000米记录。
非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纳入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总体发展规划情况
部分单位对原有文化设施基础进行了改造和提升,检察院、县医院、卫生局、工业园区等新建单位和企业都将标准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室等纳入建设内容。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近年来,虽然我县体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得到各级组织和领导的一致认可,但仍存在许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体育器材短缺,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差距大,建议区体育局进一步加 大我县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体育器材配套支持力度。二是我县财政困难,体育工作资金投入少,尤其是XX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已完成建设方案审批,概算总投资7850万元,目前仅筹措资金5000万元,缺口资金高达2580万元,建议区体育局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缺口资金,确保该中心顺利建设,发挥投资效益。三是体育人才少、年龄老化、后备人才不足,建议区体育局根据山区体育人才状况,加大体育人才的培训力度,扶持我县建立国家级单项训练基地。
今后,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县的好经验好做法,创新载体,加大投入,全力推动体育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第5篇:九华山风景区消费者权益“一法一条例”宣传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九华山风景区消费者权益
“一法一条例”宣传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以来,九华山风景区在池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风景区“二次开发,二次创业”总体要求,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出了新步伐,跨上了新台阶,取得了新成效。现将06年以来“一法一条例”宣传贯彻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消费维权体系有序运行
风景区管委会领导对消费者权益工作高度重视,一是将宣传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作为风景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重点,在消费维权活动中,管委会领导积极出席会议,多次在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发表讲话,有力推动了消费维权工作开展步伐;二是建立了九华山风景区消费维权联席办公会制度,每年“3.15”期间,风景区消费维权各部门、消协各理事单位联合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管委会分管领导出席会议并就全年风景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要求;三是重视加强队伍建设,多种形式壮大维权队伍、提升队伍能力。五年来,聘请了63名商品与服务义务调查员,在消费者联络站、投诉站、消费维权和解点设臵了54名维权工作人员,共组织30余次消费维权知识技能培训班,有力提升了消费维权人员的自身素质、处理问题能力和业务水平。由于领导重视,措施给力,目前九华山风景区一支有战斗力的消费维权队伍已逐渐成形,消费维权工作体系正有序运行。
二、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法律意识 2006年以来,九华山风景区“五个结合”认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风景区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自我维权能力有了明显提高,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已逐步形成。
1、与各类集中宣传活动相结合。有效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6月安全生产月、9月质量月等集中宣传活动积极开展“一法一条例”宣传。一是风景区相关部门于每年“3.15”在人流量集中的游客服务中心、核心景区联合开展大型咨询活动,五年来累积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受理消费者咨询1千余人次,取得了广泛宣传效果,获得了广大消费者好评;二是积极开展消费维权进校园、进军营、进市场、进超市、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七进”活动,通过上门到户开展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一法一条例”宣传;三是开展专题宣讲活动,结合景区实际,组织相关行业学习“一法一条例”,起到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有效保障民生的效果;四是组织“一法一条例”培训班,对从事消保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五年来,风景区相关部门共组织培训11期,培训消保工作人员500余人次,切实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与宣传水平。
2、与日常监管服务工作相结合。在市场监管服务工作中,风景区市场监管服务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职责,结合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法一条例”的宣传,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切实做到以宣传抓监管,以宣传促服务,起到了良好效果。
3、与消费者投诉受理平台相结合。在受理广大消费者举报、申诉、咨询的同时,风景区各部门消保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一法一条例”知识为消费者解答疑惑、指引维权,消费者在问题得到解决的同时,也加深了对“一法一条例”的了解,提升了自身消费维权能力。
4、与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相结合。06年来,九华山风景区有效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媒体,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一法一条例”普法宣传,在各类媒体上发布消费警示、典型案例、维权动态等相关信息200余条,有效推动了消费维权工作进一步开展。
5、与风景区名胜区特点相结合。九华山风景区作为我国的佛教名山,游客和僧尼是主要消费群体,为加强宣传,确保该群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风景区工商、质监等部门针对风景区特点,06年来开展消费维权进景点、进寺庙活动共计11次,有效提升了广大游客和僧尼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
三、政府统筹,部门合力,切实保障消费者权利实现
1、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消费维权体系。2008年3月,九华山风景区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下辖九华分会和九圣分会。消协与辖区内的九华镇三个社区、九华乡六个村均签订了“所村(区)挂钩”协议书,建立了9个消费者联络站和投诉站,15个消费维权和解点。截止目前,九华山消费者协会与下辖九华、九圣两个分会开展工作情况良好,9个消费者联络站、15个消费维权和解点正常运行,辖区内参与消费维权工作的人员共计76人,“一会两站”建设实现了100%全覆盖。除消费者协会外,风景区工商、质监、综管、公安、旅游、物价等部门均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配备了消保工作人员,设立了“12315”、“12365”等热线电话,24小时接受消费者咨询、举报和投诉。目前风景区消费维权机构已趋健全,消费维权工作已形成有效合力。
2、创新消费维权模式,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便利。为全面贯彻“一法一条例”,08年9月,工商分局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九华山派出法庭商定,在九华山派出法庭设立了“九华山风景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合议庭”,凡经投诉而未调解成功的消费者,愿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该合议庭受理,此举便利了消费者依法维权,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
2010年,为贯彻落实“和解在先”的消费维权新模式,工商分局与消费者协会在辖区的主要景点和重点旅游服务单位设立了15个消费维权和解点,每个点设臵1名消费维权调解员、2名消费维权和解员,并举办了九华山风景区首届消费维权和解点和解员培训班。此举方便了消费者就近投诉,提前和解。
3、认真受理消费投诉,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九华山风景区作为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受理消费者投诉,实现消费者权利是一项重点工作。06年来风景区公安、工商、旅游、物价、综管等部门累计接受消费者咨询3853人次,均认真细致予以解答;受理消费者投诉1176件,均进行了成功调解,调解率达到100%。针对来山游客停留时间短暂的问题,风景区各部门确立了及时受理、即时出动,当场处理的原则,有力维护了风景区良好形象,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4、深入开展消费调研,建立消费问题预警机制。聘请诚实可信、有社会责任感的各界人士担任商品与服务义务调查员,加强消费者维权工作的社会监督,建立消费问题预警机制。06年来工商分局共聘请63名商品与服务义务调查员,结合景区实际,对热点问题开展调研,以发放问卷、走访消费者等多种方式了解生活与服务消费情况。截止目前已开展了8次公共行业消费调研,内容涉及食品安全、旅游服务、奶粉市场、酒店业、自来水、液化气等多个行业与范畴。针对调查结果,工商分局形成分析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向相关部门与公共行业单位提出改进意见,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
5、积极推进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建设,促进经营者规范自律。06年来,工商分局共指导风景区28户规模较大、商品和服务质量较好的企业组织加入了“安徽省诚信承诺企业联盟”,涉及到联盟企业的投诉均得到了快速解决,甚至当场解决,入盟企业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咨询,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在加强网盟建设同时,风景区积极开展“诚信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经营户”等评选活动,06年来风景区共评选出20户风景区“文明诚信经营户”,10户“文明诚信企业”,培育出20户市级文明诚信经营户,15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4户安徽省“诚信单位”。
四、强化执法监管,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义务
06年来,九华山风景区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结合风景区实际,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消费维权案件查办力度,有效查办了一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对辖区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了有效威慑。在广泛宣传和强化监管的基础上,经营者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得以显著提升。
1、强化旅游市场监管。06年以来,风景区工商、综管、旅游等部门合力齐抓旅游市场,五年来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000余起,旅游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一是全面规范导游市场秩序,07年4月以来,综管部门通过有序派出、死看硬守、查证验证、规范管理等措施,加大导游市场管理力度,目前风景区主干道、验票处接客“大军”已基本消失,沿路追车追客缠客现象基本杜绝,游客投诉率显著降低。2010年6月,九华山导游服务中心正式运行,进一步规范了导游市场;二是严厉打击恶意乞讨行为,在充分考虑宗教情节的基础上,本着人性化管理原则,风景区综管办联合公安、宗教、佛协等部门,通过教育引导、死看严打等方法,有效遏制了恶意乞讨现象,五年来共查处挑夫乞讨行为450余次,对6名恶意乞讨人员治安拘留,行政处罚150人次,教育训诫300余人次;三是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06年来风景区工商、综管、旅游部门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着力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积极创建“综管示范街”,集中清理整治一条路(五九路)二条街(九华街、九华新街)三条线(百岁宫、天台线、肉身殿—小天台线),一些老大难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多部门联手开展了清理整治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市场经营秩序等多次专项行动,坚持打防结合、疏堵并举的原则,共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户200余户,查处提篮叫卖、围追兜售人员513人,规范乱摆摊点、占道经营1000余处。四是积极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完善旅游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与制度。由单纯市场监督向旅游质量监督转变,由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通过新形势下的职能转变,达到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的目的。先后制定出台了《九华山风景区旅游投诉接待程序》、《旅游质量监督所工作流程》、《旅游质量监督所工作人员守则 》、《旅游投诉调解程序》、《旅游质量情况通报》和《日常检查制度》等文件,保障旅游质量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2、强化佛香佛烛市场监管。燃烧超标准香烛的行为,不仅造成风景区环境污染,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06年来,风景区工商、综管、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把生产与流通关,多次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09年6月,按照国家六部委要求,风景区正式启动宗教旅游场所文明燃香活动,由综管办牵头,各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扎实开展此项活动,活动中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安装宣传标牌200余块,与香烛经营户签订“文明经销香烛承诺书”600余份,督促香烛经营户进行行业自律,有效规范了风景区香烛市场。10年11月,为进一步巩固文明燃香成果,风景区又开展了文明燃香回头看活动,制定出台了香烛包装新规范。
五年来,在文明燃香活动、“回头看”活动与香烛市场监管中,风景区共没收近12000斤超规格香,22000余根超规格蜡烛,并进行了集中销毁。目前风景区“烧大香”已成为历史,市场上流通的均为明码标价的新标准环保香烛,广大消费者在九华山实现了合理消费,文明燃香。
3、强化打击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风景区旅游市场整治重点,严重影响景区形象,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防范、杜绝收受回扣的行为,06年来,工商、综管部门在风景区组织了倡导拒付回扣活动,336户经营业主在《倡议书》上签字;开展了多次打击回扣专项行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五年来共查处私拿回扣人员30余人次,查处商业贿赂案件7件,有效规范了风景区旅游市场,维护了广大游客合法权益。
4、强化产品质量监督。06年来,风景区工商、质监部门强化产品质量监督。一是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牢记“食品安全无小事”,严格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狠抓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推行食品安全“诚信通”、“票证通”,做好食品定向监测与快速检测工作,每年抽检食品50余组,加大食品案件查办力度,共查办食品案件33起,历年来九华山风景区未发生过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二是积极开展各类产品质量专项整治,06年来工商、质监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行动、“重点工程及工地”质量执法检查、“农资打假下乡”行动、家电下乡专项检查、烟花爆竹、消防器材联动检查、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和校服检查等各项产品质量检查行动30余次,有效提升了景区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优化了消费环境。
5、强化商标市场监管。风景区工商分局06年来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共开展商标市场专项整治32次,查办商标侵权案件41起,并在景区游客服务中心举办了历年打假成果展,取得了好的效果,形成了有力威慑,确保了广大消费者购物无忧。
6、强化农资市场监管。风景区工商分局五年来切实推进“红盾护农”,采取加大护农宣传、实地走访农户、严把市场准入、加强市场巡查、督促农资经营户自律、完善农村维权网络等多种方式,认真贯彻上级机关“红盾护农”文件精神,为“三农”发展尽心尽力,切实保障了辖区农户的合法消费权益。
7、强化交通运输监管。风景区交通局06年来结合工作职能,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维护内线运输秩序,共开展旅游客运市场专项整治4次,累计出动执法车辆615台次,执法人员2449人次,检查各类社会车辆4800余台次,纠正各类交通违章1000余起,查处非法营运车辆183起,净化了旅游运输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了广大消费者安全出行。
8、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风景区建设环保处认真贯彻“一法一条例”,严格依据房地产开发各项法规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时备案,房屋预售款实行专户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商品房市场专项检查,严格杜绝消费欺诈行为。
9、强化物价监管。风景区物价监督管理所06年来认真做好物价收费市场监管,一是依法核定风景区各项物价收费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管,06年起共受理各类价格与收费问题的投诉案件131起,要求收款单位退还消费者违规收费金额4.5万元。二是积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旅游商品及香烛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同时主动上门向经营者赠送规范价格标签,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营造了风景区和谐的消费价格环境。三是经常性组织开展农资、教育、医院、电信、邮政价格和涉农收费等专项检查,落实各项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从而保障了消费者“不交无理钱,不花冤枉钱”。
10、强化景区治安管理。风景区公安局自06年以来,在加强“一法一条例”宣传的基础上加强风景区社会治安管理,积极受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报警,从严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06年以来共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报警71起,其中咨询类17起,纠纷类54起,均及时妥善解决,有力维护了风景区和谐稳定,保障了消费者的良好消费环境。
五年来,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部门齐心合力下,在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消费维权“一法一条例”得到了深入贯彻执行,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九华山风景区每年接待中外游客百余万人次,旅游消费具有停留时间短,流动性强的特点,就目前来看,问题主要表现在消费维权站点覆盖面还不够广、不够细,消费纠纷的处理还不够及时。风景区将会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充现有的消费维权站点,进一步强化“一法一条例”的宣传贯彻执行,九华山风景区消费维权工作的明天将会更加辉煌!
第6篇:一法一条例心得
义务教育法及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学习心得
高 福 礼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新《义务教育法》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它用法律的形式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
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一点体会是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教育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而不是单纯的政府行政部门的行为。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为教育教学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肯定会促进了教育的良性发展。
甘肃省《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现阶段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对于高质量普及我省义务教育,促进全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推进全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下面是本人的一些心得体会。一是明确五费全免。
这一政策真正实现了读书费用全免。
二是体现了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三是突出了教育均衡。
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
通过对《条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地位与作用的认识,明确学校、学生、教师在义务教育中所享受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与责任,正确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为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教育科学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第7篇: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总结(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总结
(一)所属分类:民法
赵虎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这三个方面的法律事务常常联系在一起。比如:有的公司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能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侵犯了其他合法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有的经营者销售假冒商品,可能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权益。近些时候,本人接触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较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也有些研究。有些朋友经常询问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我把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下总结,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赵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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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衣服后发现布料的成分与衣服吊牌或者标签明示的不一样怎么办?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可见,服装上应该正确、真实的标识布料的成分以及各种成分的含量。
如果服装等商品上没有正确的标识布料的成分,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如果属于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属于欺诈消费者的,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要求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双倍赔偿。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和销售者协商,双方可以委托都认可的鉴定机构对产产品进行鉴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衣服的成分进行鉴定。
2、购买商品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律师解答:
很多情况下我们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发现买卖合同是商家已经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之中可能就存在只对商家有利的霸王条款。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认真看。遇到格式条款一定要认真看一遍。有许多消费者当遇到商家拿出的格式条款的时候,看到那么多密密麻麻的小字就不愿意再看了,仅看一下价款就在最后签名处签字。殊不知,一个买卖合同除了价款之外还有许多重要的东西,比如售后服务、退换货、赔偿条款等等。如果不认真看是不能发现其中是否存在有特别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的,而签了字往往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非常不利。②、协商改变霸王条款。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不能变更,如果发现格式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可以与商家协商改变或者删去。现在很多行业的竞争很激烈,商家未必不会同意。而且,现在很少独家经营的商品,如果商家不愿意改变霸王条款,可以另找他家。
③、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必然有效。如果已经购买了该商品,也签订了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之中又存在霸王条款,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产品质量问题并不一定就没有办法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除了以上法律规定外,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条款应该特别指明。所以,即使签订的是格式合同,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可以请求其中的霸王条款无效的。
3、购买的手机的手机总是自动关机,已经到销售商处维修了一次了,但是没有给几天再一次出现了同一问题。找销售商要求退货,销售商态度很好,但是就是不给退就管修怎么办?
律师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保修、更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结合其他的法律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应该由销售者负责换货或者退货,消费者应该有权利选择换货还是退货。
所以,如果产品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应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如果拒不退货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何谓三包?三包一般为多长时间?
律师解答:
三包指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包修、包换和包退的法律责任。
三包期限的确定有三种方式:
①、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执行。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一年或者行驶6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家用视听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根据《实行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VCD、DVD的三包有效期整机为一年,主要部件为2年。”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台式机、笔记本电脑的整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2年。”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电池为6个月,充电器为1年,外接有线耳机为3个月等。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③、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期限的,为6个月。
5、赠品出现了质量问题,经营者以已经在发票中注明赠品“不修不退不换”为由拒绝修理和退换怎么办?
律师解答:
现在商场、超市搞活动提供赠品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促销手段了。但是这些赠品并非经营者的好意馈赠,其价值已经包含在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之中了。实质上并非是一种赠与关系,仍然属于买卖关系,不适用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没有对赠品做出特别的规定,但是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中并没有排除包含赠品。所以,即使是赠品也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包责任、质量保证、退换货等规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所以,如果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有质量问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承担维修、退换的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在发票上注明的“不修不换不退”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应该是无效的。
第8篇:太平镇“一法一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汇报1
太平镇“一法一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太平镇地处两市(南阳、洛阳)四县(栾川、嵩县、内乡、西峡)结合部,位于中原第一峰——海拔 2212.5米的犄角尖脚下,距县城北75公里,G311、S331公路纵贯全境。全镇辖11个行政村,77个村民小组,9790人,区域总面积198平方公里。公路总里程185公里(其中国道20公里,省道40公里,村村通25公里,村组公路100公里)。
自2001年至今,我镇的农村公路建设,结合老界岭旅游开发,先后投入巨资,新修公路总里程110公里,新建大小桥梁60多座。在新建的农村水泥路中,县乡道路40公里,集镇道路10公里,村村通道路25公里,全镇10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了“村村通”,逐步形成了以G311、S331公路为轴心的旅游交通网络,辖区内各旅游景点相互通连,为旅游产业发展、农民致富、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的主要情况
(一)强化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在全县公路“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和宣传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会后,太平镇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一法一条例》的宣传贯彻进行了部署。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开展宣传周活动、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固定标语、镇有线电视台等多种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一法一条例”和《公路安全 1
保护条例》有了基本了解,提高了爱路护路意识,提高了各级、各单位对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视程度。
(二)规范管理,加强综合整治。我镇于2003年成立了太平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加大对农村公路的管护力度,每年与各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不断健全完善管理网络,加强养护队伍建设,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以312国道、331省道等沿线为重点,加强公路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拆除违章建筑,加强交通管理,规范建房,清理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垃圾、污染物,修复受损路面,对公路沿线村的村容村貌进行综合治理,并对辖区内10公里331省道进行绿化等,使我镇的农村公路环境更加“畅、安、净、美”。
(三)强化责任,确保交通安全。不断完善和落实“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制定了《太平镇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明确各单位职责,加大对重点道路(国道、省道、集镇道路、农村道路、景区道路、山洞遂道),及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确保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向好。
(四)积极筹措,恢复灾后建设。去年“7.24”洪灾,造成全镇范围的公路(包括312国道、S331省道、县乡道、旅
游公路、村村通等),冲毁路基106公里、路面21.7公里,冲毁桥梁74座(其中大中型桥梁19座)、损坏5座,公路坍塌80多处、6万多立方。灾后,我镇积极努力,多方筹措,恢复重建,目前,毁坏的村村通和村组道路已经恢复80%以上、修复桥涵48座,特别是对毁坏严重的黄石庵纸房村村通垮塌路段,我们实行统一预算,统一组织,统一招标施工方式修复,在最短的时间内,确保了工程高质量完工,确保群众出行安全通畅。
二、存在的问题
(一)自然灾害隐患突出。由于我镇特殊的山区地形,公路两边岩石裸露带比较多,进入汛期,暴雨雷电造成公路沿线经常发生塌方、垮岸现象;由于地处高寒,冬季易出现冻凌,道路结冰;阴暗路段冰雪厚积,长期不化,造成行车安全隐患。
(二)管理工作还不够到位。一些村存在着管护意识差、重建轻养的问题;一些旅游公路两旁设立的弯道凸透镜遭到人为破坏,需要维修重设;鱼库村至嵩县白河的隧道口,由于道路塌方隐患,道路修建还没有全部竣工;新修的S331战备公路鱼库段还没有完全绿化。
(三)公路建设资金缺乏。部分村级经济状况较差,加上本级财政财力又有限,使得公路养护建设管理资金得不到保障。7.24洪灾部分受损的村组公路还没有完全得到修复,S331战备公路一些路基掏空路段还没有得到完全恢复。
三、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基本措施
(一)做好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及新闻媒体,制作固定宣传标语、宣传版面,印制宣传单等,使大多数村民了解掌握路政管理的相关知识和要求,做到懂法、守法,自觉的遵守和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加大路政监督检查。对影响公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为,乡镇管理站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路政执法人员及时纠正、查处,使路政管理步入法制化、正规化轨道。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资金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关键,为了顺利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我们将采取以下渠道筹措资金:一是争取上级部门加大对我镇农村公路建设的立项和补助资金;二是将农村公路建设管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三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通过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方面的投入。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体制,明确责任,多方协同,抓好落实,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管护的正常有序发展。要加强监督考核,把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各级的目标考核,落实养护人员,做到有路必养。
(四)加强维修整治。要按照《条例》规定,对未达使用年限的路段,要及时整修路面、加固路基、疏通排水沟涵,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立交通标志,适时进行绿化。对正在修建的鱼库隧道口道路,加快工程进度,力争尽快完工通车。对上积极协调,多渠道筹措资金,使黄石庵纸房村村通路面尽快得到铺设,7.24洪灾部分路基掏空的公路尽快得到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