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工作汇报(精选8篇)_创业孵化基地工作总结

2022-07-19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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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办好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规范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孵化培育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之后二年内开展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孵化基地由学生工作处创业教育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编制孵化基地发展规划; 2.负责孵化基地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团队管理工作;

4.负责代收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5.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6.负责组织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7.负责监控和管理创业团队项目实施,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南京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业团队认可并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团队提交《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模拟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创业教育办公室先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复审;

3.评审入围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 4.团队成员需认真学习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参加相关考核;

5.创业团队与创业教育办公室签署相关协议书并办理其它手续;

第七条

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基地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团队的在基地内的办公室装修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创业团队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管理服务中心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第九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

3.各团队在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基地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孵化基地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打开大门;

2.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办公室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者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6.各创业团队不得在孵化基地区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语。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3.严禁任何车辆进入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

管理服务中心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项目铺设网线开通网络;

2.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或通过专家库为入驻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3.提供文讯、打字复印等有偿服务; 4.帮助入驻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事宜。第十三条

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孵化基地进驻协议书》、《诚信承诺书》等文件;

2.遵守大学生孵化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3.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4.严格遵守学校和创业中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创业团队的考核:

1.创业团队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管理服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2)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照《南京师范大学孵化基地创业团队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后,未按要求在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孵化基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奖励;

2.对优秀创业团队减免场地使用费用; 3.组织优秀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4.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孵化基地。

第六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退出:入驻团队与孵化基地合同期满,到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七条

自动申请退出: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八条

孵化期满退出:孵化基地为一直开展创业活动的团队以及负责人毕业一年内在孵化基地进行孵化,一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九条

勒令退出:对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管理服务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功能定位 孵化基地是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

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实体。

孵化基地以扶持全民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适合在楼宇内经营的项目为主体,搭建集政策扶持、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入驻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创业业主系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原则上参加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

合格证书。

(三)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已在其他地方注册的可办理变更手续),生产经营场所亦可根据条件在基地外,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属新注册企业或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企

业注册资金不得超过500万元。

(五)对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六)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不包括

国家限制行业的项目。

(七)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项目,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八)在孵化基地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2年。

申报程序

入驻孵化基地的符合入驻条件,可按以下程序申报,由

孵化基地予以认定:

(一)申请:申请人到孵化基地领取并填写《常德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有创业意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等基本资料和创业计划书等材料。已创办企业的还需

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

(二)受理:申请人到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上述申报材料,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对资料进行审查。

(三)评审:孵化基地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

估、论证、审批。

(四)入驻:经审批合格后,签订《企业入驻创业孵化

基地协议》,入驻孵化基地。

企业管理

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常德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实施管理。

(一)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转租、转让。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服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作好安全工作,维护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二)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企业进行阶段性的考核,具体按照《常德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评估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三)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鼓励入驻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

退出机制

入驻企业因孵化成功等原因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处理好相关事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退出申请:

(一)视企业发展状况决定孵化项目毕业完结的。

(二)达到孵化标准的企业。

(三)有两年以上的成熟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四)企业法人提前提出毕业申请或企业整体转让。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一)项目中止或确认项目无开发前景;

(二)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四)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开发;

(五)两次不参加孵化基地管理组织的活动;

(六)有违法乱纪行为。

入驻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30日内,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基地将从逾期之日起按基地房屋租赁标准收取房租,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3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办好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规范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孵化培育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之后二年内开展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孵化基地由学生工作处创业教育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编制孵化基地发展规划; 2.负责孵化基地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团队管理工作;

4.负责代收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5.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6.负责组织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7.负责监控和管理创业团队项目实施,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南京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业团队认可并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团队提交《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模拟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创业教育办公室先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复审;

3.评审入围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 4.团队成员需认真学习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

订的协议;

3.各团队在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基地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孵化基地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打开大门;

2.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办公室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者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6.各创业团队不得在孵化基地区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语。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3.严禁任何车辆进入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

管理服务中心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后,未按要求在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孵化基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奖励;

2.对优秀创业团队减免场地使用费用; 3.组织优秀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第4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方顺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扶持全民创业,万人创新,帮助创业人员降低创业成本与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根据《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邯办发〔2014〕8号)和《临漳县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承担为创业者提供所需的经营场地营造宽松良好的创业环境,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技术创新、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

第三条 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对创业人员实施规范管理与服务,并督促其守法经营、按法纳税,为进入基地创业人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等服务。

第四条 建立健全进入基地创业人员基础信息资料台帐,对创业人员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对创业人员进驻基地的经营户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状况、经营思路做到“五清楚”。

第五条 关心创业人员疾苦,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及时协调和解决在经营过程中所遇的难题。做到热情周到,服务到位。

第六条 严格执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及规范申报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基地优惠扶持政策待遇。

临漳县方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

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地管理

1、入驻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网线等设施,企业不得擅自安装电线、管道、烹饪、空调等设施。

3、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4、入驻企业需要使用多功能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需提前三天到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进行报批。

5、入驻企业要服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无故不参加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活动达到两次的,取消入驻资格。

第二章

经营管理

1、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入驻企业应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

3、入驻企业在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入驻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孵化基地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邀请专家咨询团成员进行指导。

第三章

安全管理

1、孵化基地正常办公时间为每天8:30~17:30。法定节假日的作息时间按管理办公室的具体通知执行。

2、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如需加班,需到孵化基地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同意,加班期间应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3、入驻企业必须做到离开孵化基地时关窗锁门,关闭电源。

4、入驻企业应熟悉孵化基地的相关消防设施,遇到紧急情况应服从孵化基地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从相关消防通道疏散。

5、请不要将贵重物品和现金存放在办公室,不要在室内存放大量纸盒、纸箱、纺织品等易燃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孵化基地。

6、入驻企业要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损坏公共设施者,孵化基地有权追究其责任。

7、由于入驻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卫生管理

1、公共区域(包括过道、楼梯、卫生间等)的清洁卫生由企业轮班打扫或请专人清理,费用由企业共同承担,具体金额以实际费用开支为准。

2、入驻企业应做好企业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并将每日产生的垃圾集中摆放在楼层内的垃圾桶中,并尽可能保持垃圾筒的清洁,由专人统一清理、运送。

3、入驻企业应配合孵化基地做好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公共区域清洁,不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及垃圾,不得将易堵塞下水道的废弃物倒在水池、便池内。

4、严禁在孵化基地大楼内外、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墙壁乱画、乱写、乱贴各种招牌、广告等,因工作需要张贴广告的,应事先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五章

其他管理

1、不要在基地内大声喧哗,不要高音播放或演奏音乐,不要制造影响其他企业的噪音。

2、入驻企业不得将任何动物、禽类带入基地。

3、入驻企业不得在楼宇外墙、门窗上粘标识及宣传品;不得在窗户及外墙安装任何器械及其固定设施。

4、入驻企业不得在孵化基地大楼内举办大型娱乐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舞会、音乐会及类似活动。

5、入驻人员不得在孵化基地大楼内吸烟、吸毒、酗酒、打牌、玩麻将,不得进行与赌博等恶习相关的非法活动。

2015.6.3

第5篇: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孵化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进有关文件精神,有效推进全民创业,锻炼和培育创业者技能,降低创业风险,保障**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孵化基地小微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 织和个人。

第二章 定位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基础上,为本地城乡劳动者创办各类小微企业和投资者新创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提供生存与成长所需的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组织。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以扶持创业为核心目标,以激励大学生创业为牵引,以导向性、示范性、专业性为 主要特征,以优化企业(项目)结构为动力,以完善政策 措施为支撑,以健全管理机制为保障,以规范管理服务为 手段,建设成一个集科研开发、制造加工、现代服务以及 职教培训为一体的、具有多层次创业孵化和示范引领作用 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平台。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开展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的政策扶持、创业辅导、中介服务、专业技术支撑、融通资金、培训与交流等服务项目,通过整合各类服务资源,逐步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为在孵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2、孵化基地根据孵化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下设三个管理部门,既办公室(基地管理部)、项目开发部、企业服务部。服务职能如下:

办公室(基地管理部):(工作人员4人)综合协调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文秘、档案、财务、保卫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暖、及厂房的维修,办公场所租用,物业管理,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开发部:(工作人员3人)负责引企业进入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进行项目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搜集、筛选、完善项目库建设。为进入孵化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创业项目,负责招商引资。

企业服务部:(工作人员3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与各中介机构联系,为企业提供会计、法律、人事代理及技术培训、人才引进、创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进行讲座培训等服务。对入驻企业的管理模式及经营状况提供诊断服务,负责对做大的企业向孵化基地外过度的企业提供公共设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孵化基地各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准入和退出

第七条 创业者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必须同时

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6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无不良社会治安记录;

3、参加过创业培训,有创业计划书。高新科技项目须

出具有关证明和投资计划书;

4、创业项目可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

5、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按照不同产业类型

达到0.2万元/㎡以上。

6、起租厂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特殊情况一企一议。

第八条 优先引入以下创业项目

1、高新技术项目;

2、有孵化潜力,有推广价值,辐射范围广的项目;

3、充分利用我县资源优势,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4、就业型、成长型项目;

5、为孵化基地提供配套服务的相关产业项目。第九条 禁止引入以下项目

1、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而无切

实有效治理措施的;

2、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或淘汰的;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4、产品属政府禁止生产的。

第十条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提交申请材

料、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资信证明等,经审核同意后,签订入基地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接受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遵守并履行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企业应无条件自动退出孵化基地。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租赁合同,应及时退出孵化基地。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时收取一年租金,同时另收取两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的保证金,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提前退出孵化

基地,预收的厂房租金及保证金予以退回;但未经批准擅自退离的企业,租金不退。第十五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自行出让或转让租赁的土地与厂房。

第五章 租金

第十六条 土地与厂房及宿舍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公用面积按租赁面积分摊。

第十七条 厂房租金初定为一楼6元/㎡.月,二楼8

元/㎡.月,宿舍3元/㎡,为孵化基地创业提供用多服务。如物价因素上涨,租金适当提高。超出孵化期限,租金每年按增加50%计算。厂房租金主要用于厂房和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等。

第六章 运行服务模式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2、信息咨询。通过网络为企业提供产品供求、原材料供应、投融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转让、人才流动等相关信息;

3、协助创业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4、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投融资服务;

5、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6、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享受自治区、孵化基地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7、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8、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9、网络服务。组织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我区中小企业信息网,组织远程视频会议,举办网上经济交流、商务洽谈、专题讲座。

10、管理咨询。组织各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对有需求、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发展战略咨询、经营管理重大问题论证。

11、创业辅导。对基地内企业提供财税、法律、劳保等代理服务;借助创业基地的环境和力量,向创业者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服务。

12、人才技能培训。对拟基地内创业者、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管理人员和中小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各种行之有效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搞好职业经理人培训,造就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

13、技术支持。为企业产品研发寻求技术援助,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平台;与区内大专院校接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等服务。

14、市场开拓。协助企业进行市场调研;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区域性展览展销会、产品推介会等;促进区域性企业产品市场的形成。

第十九条 企业孵化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每年对孵化 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孵化期满,企业必须离开孵化基地另寻场地,独立经营,并逐步做强做大。对重点扶持的项目,经批准最长可延长一年孵化时间。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孵化基地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管

理的内容包括:厂房维修、消防、公用供电供水设备、路灯、园林绿化地、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场地清洁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保卫等。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企业和其他组织按厂房

租赁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0.3元/㎡.月。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按季收取,季首前5日内交清,逾期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应

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破坏或随意变更租

赁厂房结构,确因生产需要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的,须经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五条

任何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在公共场 地乱搭乱建,已经搭建的非法建筑物必须在本办法下发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在公共场地、道路、绿化区、楼梯走道等场所堆放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杂物。

第二十七条

汽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必须按

规定停放,不得进入车间停放。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教育员工爱护孵化基

地内一切公用设施、树木花草,爱护环境卫生。

第二十九条 孵化企业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条 企业孵化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具备开放条

件的,向所有入驻企业开放;孵化企业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有偿开放服务。

第三十一条 孵化企业和创业者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二条

鼓励孵化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

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最终解释。

第6篇: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以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促进就业

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11月18日,兵团首家创业孵化基地在农八师石河子市一四三团花卉市场挂牌成立。师市副秘书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春雷主持仪式,石河子市人大常务副主任康文华、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忠到场祝贺并讲话。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可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且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的实体。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创先争优、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履行党组承诺,创新工作方式,转变工作思路,千方百计解决就业这一民生问题,在深入贯彻和落实国家、自治区、兵团的就业政策的同时,根据师市的实际情况,申请在一四三团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以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加速发展”的就业新举措,探索扩大就业的新途径。

凡经师市就业职业领导小组确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师市将在政策上和资金方面给予补贴,对来基地创业的下岗、失业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根据租用场地大小,每年给予资金补贴,使那些有抱负、有闯劲的创业者在孵化基地内经受市场的考验,生产和提供更好更优质的产品

和服务,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逐渐的成长,最终走出孵化基地,创办更大、更多的企业,吸收更多的富余劳动力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而产生更多的就业岗位,形成良性的就业循环。入住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一四三团花卉市场距石河子市15公里,312国道、石西公路、北疆铁路、乌奎高速公路横贯团场东西,石南公路蜿蜒南北,直通天山,这里交通便利,通讯发达,资源丰富,土地肥沃,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提供了便利的交通和丰富的资源。把一四三团花卉市场作为创业孵化基地也是为了更好的解决一四三团及周边团场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团场职工子女的就业。今后师市还要在师市范围内建立更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志于创业的人们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7篇:创业孵化基地总结

XXX创业孵化基地总结

XXX创业孵化基地由XXX、XXX、XXX共同建设成立的,是一个为以地方新兴文化产业“XXX”为主的企业提供可租用场地、政府扶持、共用支援服务的商业发展服务生态园。根据基地“半年完成基地设施及配套,一年内投入使用,二年初显成效,三年形成良性循环。”的原则,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基地的组织领导

为了更好的给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户提供服务,基地成立了管理服务公司,由管理服务公司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对进驻单位进行指导。1、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走访,了解入驻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2、为入驻户解决创业初期的房屋装修、人员招聘、外协配套等各类问题; 3、对入驻户的服务,各项扶持政策的指导和咨询,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4、做好孵化基地的培训服务工作,开展了XXX方面的一系列的培训。二、加强基地人员的自身建设

1、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的队伍建设,开展了各类学习培训,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2、抓好廉政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配合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做好孵化基地区的环境整治和已损坏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三、抓好基地的发展

1、基地原有入驻户XX户,由于各种因素,今年的招商工作面临不少实际困难。面对不利形势,我们积极拓展渠道,全力做好基地招租工作,大力引进需要入驻的商户。到目前为止,又新增XX户入驻户。

2、根据入驻户的意见、建议结合XXX的环境整治工作,我们对孵化基地所在的区域自然村等地按照“XXXXXX”原则进行了村庄环境整治的改造。(包括古式门窗套、古式花窗格改造、木质空调外机壳改造、店广告牌改造、木桥、门楼修缮等)

现在创业孵化基地已入住30多户,提供了近200个就业岗位,成了一条产业链,有效地解决了本村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使得周边群众得到了实惠。同时充分发挥了以XXX为龙头的一系列产品优势,另一方面,也大大带动了XXX、XXX、XXX产品及果产的发展,接待游客量从前几年的五六十万人次增加到如今近300万人次。

XXX创业孵化基地 2012年10月31日

第8篇: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流程

一、补贴标准

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 人以上的,每新增1 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关于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条件

(1)园区内有为初始创业大学生入园提供培训、研究、生产、经营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米的创业孵化场地;

(2)孵化基地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以上(每户至少招用2人);

(3)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团队至少在3人以上。

2、关于孵化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条件

(1)大学生创业企业须在孵化基地进行工商注册或备案;(2)大学生创业企业法人为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或毕业后5年的高校毕业生;

(3)大学生创业企业每户至少招用2人,招用人员须进行

―1― 就业登记。

三、审核程序

1、申报。普通高等院校、市属社会团体所办孵化基地,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创服中心”)申报;其他单位所办孵化基地,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

2、初审。市创服中心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初审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3、复核。市人力社保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颁发“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材料 孵化基地材料:

1、《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

2、《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入驻初次创业大学生名册》;

3、《 孵化基地(园)招用人员花名册》(3人);

4、申请报告(为什么开展、如何开展以及服务宗旨等方面);

5、孵化场地使用的有效证明和管理运营团队的资质证明:

―2―(1)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合同签订名册或续订变更名册(津劳登字6、7号表)。

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企业材料:

入驻孵化基地创业成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资质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或在校证明复印件;(3)《 公司招用人员花名册》;

(4)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签订名册或续订变更名册(津劳登字6、7号表)。

(5)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附件:

1、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申报审核表

2、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入驻初次创业大学生名册

3、孵化基地(园)招用人员花名册

4、公司招用人员花名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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